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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唐某2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7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84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欧阳华欧旭辉李芳
【审理法官】欧阳华欧旭辉李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邹某;唐某2;唐某1
【当事人】邹某唐某2唐某1
【当事人-个人】邹某唐某2唐某1
【代理律师/律所】黄建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詹顺志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建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詹顺志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建平詹顺志
【代理律所】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唐某2是涉案
房屋(即长沙市岳麓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并依法使用了一定的权益,其权益应该依法受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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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因此本案中,对于邹某关于《房屋转让协议》不合法、唐某2买卖指标不合法、唐某
2不是诉争房屋真实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等排除唐某2对于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上诉理由,均
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
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唐
某2是涉案房屋(即长沙市岳麓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并依法使用了一定的权益,其权益应该
依法受到保护”,因此本案中,对于邹某关于《房屋转让协议》不合法、唐某2买卖指标不
合法、唐某2不是诉争房屋真实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等排除唐某2对于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上
诉理由,均不予采纳。(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果邹某在履约过程中违
约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唐某2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邹某协助过户”,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邹某应否将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某某)房屋过户给唐某2。经查,本案一、二审过
程中,唐某2均陈述其在长沙除诉争房屋外,还享有其他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众所周知,当
前长沙市房屋过户受到相关政策约束,唐某2在已有两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暂不符合过
户的相关政策,故对其请求邹某协助办理八方小区区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及不动
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待其本人及诉争房屋均符合产权变更交易的相关政策后,本院予以支
持。邹某请求本院对诉争房屋落户情况、唐某2名下房产情况、唐某2的婚姻登记状态进行
调查取证,因无调查之必要,故均不予准许。关于唐某1户口迁移的问题,有相应部门进行
管理,本院不宜在本案民事买卖合同纠纷中进行处理。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请求部
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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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
二、唐某2在其本人及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某某)房屋符合相关房地产调
控政策可交易的条件后,并自邹某收到唐某2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唐某2办理湖南省长
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某某)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三、驳回唐某2、唐某1的其他诉讼
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唐某2负担20元,邹某负担20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80元,由唐某2负担40元,邹某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02:30: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6日,邹某与长沙市经发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款545910元购买了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
号:某某)房屋,并以价款97800元购买了B2-b2-043号车库,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
年7月31日前。同日,唐某2与邹某就上述房屋及车库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
有:一、房屋及车库转让价格为:开发商核定价+增值额15万元。二、付款方式为1.乙方
(唐某2)凭甲方(邹某)购房凭证将甲方已付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和增值额人民币壹拾伍万
元,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在7个工作日内付给甲方。2.房屋及车库还需支付的款项,由
乙方负责。在过户前,款项由乙方筹集,甲方代交。三、房屋归属:乙方付清甲方款项后,
该房屋及车库归乙方所有,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四、产权及相关事项的办理,1.在过户
前,乙方委托甲方持有产权,甲方应根据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并将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保管。代持期间甲方不得对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处置。2.符合过户条件后,甲方应积极配
合乙方办理好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3.产权过户前协助乙方办理小孩入学、入园等需
要甲方办理的手续。五、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需严格遵守,一方违约,造成协议无
法履行,将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邹某)违约,在退还本金(含装修费)的同时,以本金为基
数,按每年30%递增给予乙方(唐某2)补偿;如乙方(唐某2)违约,甲方(邹某)按本金(不含
装修费)闪电是如何形成的 每年递减30%给予退款。协议签订后,唐某2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2017年7月
30日,唐某2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房手续,后唐某2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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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属于八方小区的学区房,唐某2将其配偶与女儿户口均迁入涉案房屋,其女儿于
2016年秋季得以入读八方实验小学。由于涉案房产系政府职工的指标房,按照相应政策规
定,该房屋在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变更,故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邹某与案外人的债务纠纷,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9日和2017年1月12日分别被岳麓
区人民法院和芙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预查封,并于2017年6月14日被宁乡市人民法排卵期出血症状 院进行
了查封。2019年9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对上
述事实予以认定,并认为因唐某2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对邹某享
有的是债权,人民法院不能凭房屋买卖合同直接确认其享有物权,如果邹某在履约过程中违
约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唐某2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邹某协助过户。唐某1系唐某2的儿
子,2020年下半年,唐某2在未与邹某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自行在《房屋转让协议》上
添加了唐某1的名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唐某2
与邹某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有效。协议签订后唐某2按照协议约
定支付了相应款项,涉案房屋交付后,唐某2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故唐某2
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邹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唐某2办理房屋
过户手续,故对唐某2要求邹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邹某辩称的
涉案房屋系长沙市政府发放给公务员的福利,故不能进行交易,也无法过户,所以双方签订
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从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的内容及各自履行的义务来看,双方实际买卖的是购房指标,唐某2也已将房屋增值额15万
元支付给邹某,且涉案房屋不是不能过户,只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故对邹某的该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邹某辩称提出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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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房屋实际无法完成过户,唐某2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该涉案房屋在实际交付之前已经被法
院查封的意见,该涉案房屋一直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是涉案房屋系政府公职人员享
有的政策性住房,按政策规定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唐某2本身对此并
没有过错,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在前,法院的预查封在后,故对该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
于邹某辩称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唐某2与邹某所签,唐某1系唐某2后来私自加上去的名字,
唐某2要求过户的诉求可能是规避长沙市购买房屋限购政策,在庭审过程中唐某2自认是因
其自身患疾病,与邹某口头约定添加了唐某1的名字,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但不能免
除邹某需协助唐某2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故对此辩称不予采纳。对邹某辩称的双方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形成物权关系,应是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该房屋无法办理过户,邹某
主观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酌情补偿唐某2,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629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情况,因唐某2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对邹某
享有的是债权,人民法院不能凭房屋买卖合同直接确认其享有物权,如果邹某在履约过程中
违约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唐某2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邹某协助过户,故对此辩解,亦不予
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限邹某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唐某2办理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某某)房屋的产权
过户登记手续;二、驳回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邹某负
担。二审期间,邹某提交的证据为:一、案卷材料阅卷目录;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函
(2018)75号文件;三、长沙市住建法(2017)151号通知,证据一、二、三的证明目的均为唐
某2突破限购政策。唐某2、唐某1质证称:对于证据一,是一审案卷材料,不予质证;对
于证据二、证据三,均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证如下:对于证据一,无法达到证明目
的,故不予采纳;对于证据二、三,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
定。唐某2、唐某1均未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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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邹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唐某2、唐某1
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唐某2、唐某1负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非法迁移户口,一审法院却认定为合法事实。2、
被上诉人非法突破政策购买指标。长沙市自2016年起进入房地产管控期,严格限购,被上诉
人已有两套住房,应主动废除非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纠正违规迁入的户口。3、一审法院对于
被上诉人非法装修并使用上学指标的事实认定不清。4、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认定《房屋转让协议》合法错误。2、认定指标买卖合法错
误。3、认定唐某2为菠萝蜜是榴莲吗 真实权利人错误。4、认定唐某2为实际权利人错误。5、判决邹某协助
过户错误。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邹某、唐某2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844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顺志,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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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唐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长沙市开福区北站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邹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2、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邹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唐某2、
唐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唐某2、唐某1负担。事实与
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非法迁移户口,一审法院却认定为合法
事实。2、被上诉人非法突破政策购买指标。长沙市自2016年起进入房地产管控期,严
格限购,被上诉人已有两套住房,应主动废除非法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纠正违规迁入的户
口。3、一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非法装修并使用上学指标的事实认定不清。4、省高院的
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认定《房屋转让协议》合法错
误。2、认定指标买卖合法错误。3、认定唐某2为真实权利人错误。4、认定唐某2为实
际权利人错误。5、判决邹某协助过户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唐某2、唐某1辩称:一、《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
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二、按照长沙市的政策,五年后可办理过户手续。三、省
高院已就能否过户的问题作出认定。
原告诉称唐某2、唐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邹某协助办理长沙
市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及不动产权证书;二、判决邹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26日,邹某与长沙市经发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款545910元购买了长沙市岳麓区
(产权证号:某某)房屋,并以价款97800元购买了B2-b2-043号车库,双方约定交房时
间为2017年7月31日前。同日,唐某2与邹某就上述房屋及车库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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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一、房屋及车库转让价格为:开发商核定价+增值额15万元。二、
付款方式为1.乙方(唐某2)凭甲方(邹某)购房凭证将甲方已付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和增
值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在7个工作日内付给甲方。2.房屋及
车库还需支付的款项,由乙方负责。在过户前,款项由乙方筹集,甲方代交。三、房屋
归属:乙方付清甲方款项后,该房屋及车库归乙方所有,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四、
产权及相关事项的办理,1.在过户前,乙方委托甲方持有产权,甲方应根据要求办理产
权登记等手续,并将产权证书交由乙方保管。代持期间甲方不得对房屋进行抵押、转让
等处置。2.符合过户条件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好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3.
产权过户前协助乙方办理小孩入学、入园等需要甲方办理的手续。五、违约责任,合同
签订后,双方需严格遵守,一方违约,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将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邹
某)违约,在退还本金(含装修费)的同时,以本金为基数,按每年30%递增给予乙方(唐某
2)补偿;如乙方(唐某2)违约,甲方(邹某)按本金(不含装修费)每年递减30%给予退款。
协议签订后,唐某2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2017年7月30日,唐某2办理了涉案房屋
的交房手续,后唐某2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涉案房屋属于八方小区的
学区房,唐某2将其配偶与女儿户口均迁入涉案房屋,其女儿于2016年秋季得以入读八
方实验小学。由于涉案房产系政府职工的指标房,按照相应政策规定,该房屋在产权登
记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变更,故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邹某与案外人
的债务纠纷,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9日和2017年1月12日分别被岳麓区人民法院
和芙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预查封,并于2017年6月14日被宁乡市人民法院进行了查
封。2019年9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
事实予以认定,并认为因唐某2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对邹某
享有的是债权,人民法院不能凭房屋买卖合同直接确认其享有物权,如果邹某在履约过
程中违约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唐某2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邹某协助过户。唐某1系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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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2的儿子,2020年下半年,唐某2在未与邹某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自行在《房屋
转让协议》上添加了唐某1的名字。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唐某2、唐某1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房
屋转让协议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收据、房屋交付验收表、水表底单、物业公司收
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
案中,唐某2与邹某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有效。协议
签订后唐某2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涉案房屋交付后,唐某2对涉案房屋进行
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故唐某2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邹某也应按照
协议约定积极配合唐某2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唐某2要求邹某协助办海南三亚景点 理过户手续的
诉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邹某辩称的涉案房屋系长沙市政府发放给公务员的福利,故
不能进行交易,也无法过户,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的意见,结合庭
审查明的事实,从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各自履行的义务来看,双方实
际买卖的是购房指标,唐某2也已将房屋增值额15万元支付给邹某,且涉案房屋不是不
能过户,只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故
对邹某的该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邹某辩称提出的涉案房屋实际无法完成过
户,唐某2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且该涉案房屋在实际交付之前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意见,该
涉案房屋一直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是涉案房屋系政府公职人员享有的政策性住
房,按政策规定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唐某2本身对此并没有过
错,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在前,法院的预查封在后,故对该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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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辩称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唐某2与邹某所签,唐某1系唐某2后来私自加上去的名
字,唐某2要求过户的诉求可能是规避长沙市购买房屋限购政策,在庭审过程中唐某2
自认是因其自身患疾病,与邹某口头约定添加了唐某1的名字,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
证,但不能免除邹某需协助唐某2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故对此辩称不予采纳。对邹某
辩称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形成物权关系,应是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该房
屋无法办理过户,邹某主观上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酌情补偿唐某2,根据湖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情况,因唐某2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
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对邹某享有的是债权,人民法院不能凭房屋买卖合同直接确
认其享有物权,如果邹某在履约过程中违约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唐某2可请求人民法
院判决邹某协助过户,故对此辩解,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
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对志愿者说的话 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限
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唐某2办理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某某)
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驳回唐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元,由邹某负担。
二审期间,邹某提交的证据为:一、案卷材料阅卷目录;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
政函(2018)75号文件;三、长沙市住建法(2017)151号通知,证据一、二、三的证明目
的均为唐某2突破限购政策。唐某2、唐某1质证称:对于证据一,是一审案卷材料,不
予所见所闻作文 质证;对于证据二、证据三,均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证如重温入党志愿书 下:对于证据一,无
法达到证明目的,故不予采纳;对于证据二、三,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需结合本
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唐某2、唐某1均未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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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认
定“唐某2是涉案房屋(即长沙市岳麓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并依法使用了一定的拳皇连招 权益,
其权益应该依法受到保护”,因此本案中,对于邹某关于《房屋转让协议》不合法、唐
某2买卖指标不合法、唐某2不是诉争房屋真实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等排除唐某2对于
房屋合法所有权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2019)湘民再6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如果邹某在履约过程中违约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唐某2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邹某协
助过户”,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邹某应否将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某某)房屋过户给
唐某2。
经查,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唐某2均陈述其在长沙除诉争房屋外,还享有其他
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众所周知,当前长沙市房屋过户受到相关政策约束,唐某2在已有
两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暂不符合过户的相关政策,故对其请求邹某协助办理八方小
区区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及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待其本人及诉争房屋
均符合产权变更交易的相关政策后,本院予以支持。邹某请求本院对诉争房屋落户情
况、唐某2名下房产情况、唐某2的婚姻登记状态进行调查取证,因无调查之必要,故
均不予准许。关于唐某1户口迁移的问题,有相应部门进行管理,本院不宜在本案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中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
二、唐某2在其本人及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产权证号:某某)房屋符合相关房地
产调控政策可交易的条件后,并自邹某收到唐某2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唐某2办理
湖南省长沙市岳新建文件夹怎么建 麓区(产权证号:某某)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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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唐某2、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唐某2负担20元,邹某负担20元;二审案
件受理费80元,由唐某2负担40元,邹某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欧阳华审判员欧旭辉审判员李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欧阳云书记员张晓航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幼儿教育心理学 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
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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