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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焕鸿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
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沪行终2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吉人邵春燕郭贵银
【审理法官】张吉人邵春燕郭贵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焕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
理局
【当事人】许焕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局
【当事人-个人】许焕鸿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许焕鸿;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难忘战友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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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原审第三人虹口房管局因与上诉人许焕鸿等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
达不成协议,报请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虹口房管局因与上诉人许焕鸿等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报请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受理
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审理调解,上诉人许焕鸿参加调解,征收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被
上诉人虹口区政府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决定书,行政程序合
法。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
积,结合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同时以现房安置,再根据安置房价格计
算差价款,均无不当,亦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上诉人要求对其被征收公房实际面
积进行测量和认定,缺乏依据。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诉人许焕鸿提出的行政复议
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复议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驳回上
诉人许焕鸿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为该地块居
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载明的安置房源,上诉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异议,缺乏依据,不予支
持。上诉人对谈话笔录和送达回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依据且征收双方无法协
商达成一致的事实可以确认,故其异议不予采信。上诉人提出其天井搭建和阁楼面积应该给
予补偿的理由,其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已阐释了理由,并无不当,本院
亦不予支持。上诉人对征收决定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因此,上诉人许焕
鸿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焕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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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01:02:4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8年8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
府)作出虹府房征[2018]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了征收决定及《虹口区155街
坊征收与补偿方案》。截至2018脚心出汗是什么原因女 年10月25日,签约率97.97%已超过规定的85%,房屋征收
补偿协议生效。上海市虹口区哈尔滨路XXX弄XXX号公房在征收范围内,房屋类型为旧
里、用途为居住,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统客25.7平方米和天井8.2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为
底层灶间和晒台。许焕鸿于1999年1月通过置换取得使用权成为承租人。经上海百盛房地产
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0694元/平方米,评估均价为51015
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8年8月7日。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于2018年8月20日送达了征收补偿方案、房屋补偿方案告知单和
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户对评估单价和补偿方案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核评
估申请。同年11月28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虹口房管局
提交的鉴定申请,后因专家无法入户查勘,决定终止鉴定。被征收公房在册户籍4人,即许
焕鸿、孟凤仙、许灵韵、彭文轩。因双方未就征收补偿协商一致,虹口房管局于2019
年2月19日报请虹口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虹口区政府受理后,送达了居住困难户
保障申请审核征询意见单,被征收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虹口区政府于同年2
月27日组织征收双方调解,许焕鸿参加调解会,但征收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
年3月8日,虹口区政府经审查作出沪虹府房征补〔2019〕0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
内容: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为上海市长虹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9.37平方米,价值3146593.2元),房屋总
价值与该户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结算差价,差价款160277.13元由公有房屋承租人支
付给虹口房管局;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其他补贴:1、装潢补贴19790元;
2、搬迁费700元;3、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4、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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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5、达成协议后按《虹口区155街坊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核发相关奖励;三、公有房屋
承租人许焕鸿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办理移交
手续。虹口区政府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许焕鸿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
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8日向虹口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
于同年6月24日作出沪府复征字〔2019〕第3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虹口区政府作出的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许焕鸿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虹口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虹口
房管局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无花果干 法与许焕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报请虹口区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虹口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证据材料,查清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事
实,并召开审理调解会,许焕鸿与虹口房管局参加。因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故虹口区政府
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执法程序合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
屋的性质、类型、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格的认定,有
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许焕鸿户进行安置并结算差价,另
支付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装潢补贴、搬迁费等费用,符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
受理许焕鸿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
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许焕鸿的诉讼请求。许焕鸿不
服,以被征收公房原承租人转让使用权时存在天井搭建和阁楼,公房管理部门并没有要求拆
除且批准过户,其为天井搭建和阁楼支付了更高的对价;拆迁人未对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
测量和认定;其对所有谈话笔录和送达回证都不知情;一审法院没有审查拆迁行为的合法
性;安置房使其失去现有医疗条件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
其一审诉讼请求。
许焕鸿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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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沪行终268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焕鸿。
委托代理人许灵韵。
委托代理人彭晨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广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龚正。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某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许焕鸿因房我是幸福的 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8年8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
口区政府)作出虹府房征[2018]4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了征收决定及《虹
口区155街坊征收与补偿方案》。截至2018年10月25日,签约率97.97%已超过规定的
85%,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上海市虹口区哈尔滨路XXX弄XXX号公房在征收范围内,房屋类型为旧里、用途
为居住,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统客25.7平方米和天井8.2平方米,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
灶间和晒台。许焕鸿于1999年1月通过置换取得使用权成为承租人。经上海百盛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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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0,694元/平方米,评估均价为
51,015元/平方米,估价时点为2018年8月7日。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
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于2018年8月20日送达了征收补偿方案、房屋补
偿方案告知单和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户对评估单价和补偿方案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
限内提出书面复核小制作小发明 评估申请。同年11月28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
家委员会受理虹口房管局提交的鉴定申请,后因专家无法入户查勘,决定终止鉴定。被
征收公房在册户籍4人,即许焕鸿、孟凤仙、许灵韵、彭文轩。
因双方未就征收补偿协商一致,虹口房管局于2019年2月19日报请虹口区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虹口区政府受理后,送达了居住困难户保障申请审核征询意见
单,被征收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虹口区政府于同年2月27日组织征收双
方调解,许焕鸿参加调解会,但征收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9年3月8日,虹
口区政府经审查作出沪虹府房征补〔2019〕0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一、房
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上海市
长虹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119.37平方米,价值3,146,593.2元),房屋总价
值与该户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结算差价,差价款160,277.13元由公有房屋承租人
支付给虹口房管局;二、房屋征收部门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其他补贴:1、装潢补贴
19,790元;2、搬迁费700元;3、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4、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
值补偿40,000元;5、达成协议后按《虹口区155街坊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核发相关
奖励;三、公有房屋承租人许焕鸿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
征收房屋腾空并办理移交手续。虹口区政府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许焕鸿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8
日向虹口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同年6月24日作出沪府复征字
〔2019〕第3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虹口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许焕鸿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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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虹口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
权。虹口房管局因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与许焕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报
请虹口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虹口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证据材料,查清了房
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召开审理调解会,许焕鸿与虹口房管局参加。因双方仍未能达成
协议,故虹口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执法程序合法。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类型、建筑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建
筑面积和评估价格的认定,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对
许焕鸿户进行安置并结算差价,另支付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装潢补贴、搬迁
费等费用,符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受理许焕鸿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
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
法。遂判决驳回许焕鸿的诉讼请求。许焕鸿不服,以被征收公房原承租人转让使用权时
存在天井搭建和阁楼,公房管理部门并没有要求拆除且批准过户,其为天井搭建和阁楼
支付了更高的对价;拆迁人未对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和认定;其对所有谈话笔录
和送达回证都不知情;一审法院没有审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使其失去现有医疗
条件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虹口房管局因与上诉人许焕鸿等户在征收补偿方
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报请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作出补蝙蝠长什么样 偿决定。被上诉人虹口
区政府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审理调解,上诉人许焕鸿参加调解,征收双方未
能达成协议,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遂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决
定书,行政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虹口区政府根据被征收房屋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
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结合评估单价等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及补贴款等,同时以现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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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再根据安置房价格计算差价款,均无不当,亦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上诉
人要求对其被征收公房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和认定,缺乏依据。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
收到上诉人许焕鸿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复议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
定,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许焕鸿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被诉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为该地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载明的安置房源,上
诉人对产权调换房屋的异议,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对谈话笔录和送达回证的真
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依据且征收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实可以确认,故其
异议不予采信。上诉人提出其天井搭建和阁楼面积应该给艾草煮水喝的功效 予补偿的理由,其在一审中已
经提出,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已阐释了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诉人对征
收决定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因此,上诉人许焕鸿的上诉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焕鸿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邵春燕
审判员郭贵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朱贤雯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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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
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
不开庭审理。
……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决、裁定;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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