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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野蛮女教师

更新时间:2023-03-21 11:24:46 阅读: 评论:0

游庐山-合家喜庆

我的野蛮女教师
2023年3月21日发(作者:安全主题)

教师的权利及其维护

第一节教师的权利概述

一、教师的权利

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和职业权利两类。一般权利

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公民,教师享有宪法和其他法规所规定的

一切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教师的

这些权利不由教育法规规定。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各种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

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

二、教师权利的性质

教师的职业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与教师职业相关的特殊权利,是其他非

教师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权利。例如教育教学权利就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权利,它只

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教师才能享有。教师的职业权利由教育法规规定。在

教师的职业权利中,既包括了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力,也包括了与职业相关的一

些利益。例如教师的福利待遇、带薪假期等。由于教师的职业权力是一种公务性

质的行为,且涉及到学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弃的;而与职业相关的利益,教师

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也可以放弃。

第二节教师权利的内容

一、教师的职业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具体内容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项权利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

权利;二是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白衣天使图片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是教师的特殊职

业权利。教师教育教学权的行使同样也必须在合法的框架内进行。

教师在教育教学时不应发表错误言论,破坏女人性 安定团结、祖国统一的言论,有

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等。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也应符合法规要求。美国某中学

一女教师在向学生讲授生理卫生知识的时候,竟然脱光衣服讲解人体结构和功

能。一个学生偷偷关于桥的诗 地用照相机怕下了当时上课的情景。家长发现以后,认为有伤

风化、对学生产生了不良影响。舆论纷纷谴责。经学校调查,这是教师的个人行

为,遂将教师解聘。又如,教师可以讲授宗教知识,但是引导学生信奉宗教和组

织宗教礼拜活动则是违反《教育法》的规定的。由此可见,教师只有依法行使教

育教学权,其权利才受法律保护。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

意见的权利,也称为科学研究权。教师从事这些活动会对其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

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但是,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也应该注意不影响正

常的学校工作,严守学术道德。

补充阅读:中国科学院对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

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

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

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为: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

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

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

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

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大同江啤酒 他人材料上的

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

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

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

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

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

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橡胶产地 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

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

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

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

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

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7、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

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

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光明日报》2007年2月27日第5

版)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教师有权对学

生进行各种指导,有权对其进行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按照教育法规的

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评定结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

带薪假期。应该说,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是所有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不仅劳动法作

了相应的规定,而且《教师法》等法规也对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作了明确规定。

这是对教师权利的切皮诺切特 实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拖欠教师工资的情

况。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教师行使这项权

利会促进学校工作的民主化,也有利于教师本身权利的维护。

(六)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权利之外,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教师也应该享有在聘任制

中的应有权利。

二、教师的一般权利

教师的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公民权、人身权、

财产权等。这些权利主要由《宪法》、《民法》等法律规定。

近年来,教师的一般权利在学校受到侵犯的情况越来越多,如遭受来自家长、

学生等殴打,有的还遭受到了侮辱和性骚扰,等等。这说明,保障教师的一般权

利在今天依然十分重要。关于教师教学权、人身权等的维护,我们将在下一节中

讲到

第三节教师权利的维护

一、教师教育权利的维护

(一)教师教学权的维护

教学权的教师基本职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这项职业权

利。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侵犯教师教学权的案例。

[案例]读书为了什么?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

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

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

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

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

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后该获奖被取消)。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

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2001年6月,

尹建庭出版了其个人所著的文学作品集《人世老枪》一书,该书中有“世上的一

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

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尹建庭在其

教学丧假请假条 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在《入学

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

品的问题后,即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查处。2001年8月31日,向市

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60号《关于查处

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

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

[法院判决]

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

育行政管理职能,其有权对尹建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

束,有权对尹建庭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为进行查处,株洲市教育委员会株教

通字(2001)60号文件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存在,其“株洲市(含五县市区)

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指向对象特定,指向范围具体,

该行为已经对外产生了拘束力,具有执行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

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

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尹建庭是已经取

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其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

师属学校的自主权,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建庭的受聘

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小儿肺炎 师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

一审判决:撤销株洲市教育局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中“株洲市(含

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

此案例在全国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

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的

行为并不属于上述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理由之一。因此,株洲市教委作出的“株洲

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于法无据。当然,

作为教师也应该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好的引导。

(二)教师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权利的维护

教师按时、足额获取工资的权利是劳动者的权利。由于侵犯教师权益的是政

府部门,因此教师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总是感到很为难。侵犯教师按时、足额

获取工资权利的也构成了对教师财产权的侵犯。因此教师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

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教师法》第38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

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

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

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民主权利的维护

教师的民主权利是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法》第7条规定:

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

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

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问题外,在中小学还有侵犯女教师职业权利的情况。例如,某地学

生联名要求调走怀孕的女教师,还有某地的学生也联名要求学校解聘穿着新潮的

女教师等。

二、教师人身权利的维护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

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人身权利保障中,还涉及到孕妇甘油三酯高 教师在学校的安全问题。“近年来在教师人

身安全方面出现的令人不能容忍的新情况是:一些学生也肆无忌惮地侮辱、殴打

教师。某地三名初三年级学生在课堂上用下流的语言调戏未婚女教师,之后又几

次殴打另一名教师,并曾致使该教师血流如注,当场昏倒。连学生都敢殴打自己

的老师,这其中涉及的已不仅仅是教师人身安全权益问题。”(王卫东.当今中小

学教师权益问题:基于现实的思考.教育科学研究,

[案例]谁来保护教师的权益

3月4日上午,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重秦朝丞相 阳中学的老师林某在走路时,突然听

到学生黄某叫他“四眼仔”号,林某于是上前拦下黄某,并当着同学的面打了黄

某一耳光。当天下午,学生家长邀亲属冲进学校将老师暴打一顿,逼其在数百名

学生的面前下跪长达近20分钟,在索得老师5000元经济赔偿后方离开。(据

2004年4月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黄某学生家长及其亲属在得知孩子被打的事后,本该向校方反映,或者通过

法律手段要求这位林老师、甚至要求学校为他的孩子被打事件负责。然而他们却

选择了野蛮的方式——邀集人手,冲进学校,暴打教师,逼其下跪,还要勒索钱

财。这种野蛮行为,既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又对学生和教师产生了不良

影响。校园作为学生学习文化的圣地,岂能被如此玷污?

老师打学生不对,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当地教育局对林某也做了处分——以

文件形式向全区发出“关于对林某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称:“对教师林某连

续3个月扣发岗位津贴10%;责成其对被打学生登门道歉,并在该校教师会上

作检讨等”。我们只是看到了当地政府对老师的处罚,却未看到任何关于“校园

行凶者”受到处罚的新闻。

学生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谁又来保护教师的权益呢?难道就这样让那些

“校园行凶者”逍遥法外吗?不可否认,学生家长对教师的群殴和勒索是一种违

法行为,既然触犯了法律,那么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则,类似现象还会发生

在文明的校园里。(案例选自张成浩:谁来保护教师的权益,正义网04-0510:29)

近期的调查表明,“在近三年中,自陈遭受过学校领导性骚扰的女教师有53

名,占总数的18%;自陈遭受过学校男同事性骚扰的女教师有39名,占总数的

13.3%。这说明在我国的中小学中,性骚扰是存在的。另外,回答自己的女同事

近三年遭受过本校领导性骚扰的女教师有68名,占总数的23.2%。回答自己的

女同事近三年遭受过本校男同事性骚扰的女教师有57名,占总数的19.5%。”(陈

钰萍:教师聘任制背景下中小学女教师权益维护研究,四川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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