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制度(6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1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
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
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
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
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
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
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
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
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
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
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
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
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细鳞鱼 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
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
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
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
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信赖近义词 。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3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
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j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
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
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
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j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
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
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
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
等状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
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头发太硬怎么办 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
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
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
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
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
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
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
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
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
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
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句长审批。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保
障政府对农民的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
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对农民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和社会救
济补助以及用于农村抢抓机遇 公益事业、改善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
(一)个人补助资金:主要有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大型农机具补助资金、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村干部补助资金、农村建
房补助资金、农村低保人员生活补助资金、农村社会医疗补助资金、抚恤(优抚)资金、农村
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计划生育扶助资金以及对农民发放的其他补贴资金等。(二)专项补
助资金:主要有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乡村道路建设资
金、林业资金、农业资金、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上级补助农村的各项公益
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镇财政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及由县级主管部门管理用于我镇的财政专
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
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我镇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
助性资金等实施监督管理。镇财政机构除负责本镇专项资金的管理外,对于上级财政部门直
接管理、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也要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
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检查监督,
上级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五条个人补助资金管理遵敬重的近义词 循补贴政策公开、计算依据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对象公
开的原则。
1.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镇财政要联
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
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
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镇财政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
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
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3.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都要通过“安徽财政
理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系统”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
到位。
4.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
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六条专项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取向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申报原则;坚持
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核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分配原则;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
用的使用原则。镇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库,凡是需要向上级申报的专项资金,由镇财
政在项目论证的基础上负责申报。
1.严把项目立项关。根据县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要求,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
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
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镇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
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
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财政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
镇财政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
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七条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
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应根据
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及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镇做好项目
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
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应根据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传递和提供的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
镇财政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
面的工作。
第八条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
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
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
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其具体规定的,依照其具体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以及改善服
务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
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向中
西部地区倾斜,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
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医德医风考评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
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工作通知,建立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系统,审定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
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
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
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
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
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
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
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
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有关
项目申报工作要求,向本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精英英语 重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
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区国民
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小型微型企业数量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
包括支持重点、支持计划、资金需求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和改善服务环境的资金规模
不得少于申请额的80%,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综合考虑各地区实
施方案、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特点、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
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规模、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省级财
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工作通知等要求,在本地
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纳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
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聘请具有相关专家资源的资产评估、中小企
业服务等专业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
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区专项资金额度的0.5%控制。
第二十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计
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企业规模等,经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
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结束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情况、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备案后,省级财政
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现备案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省级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调整,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
扣减因素。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
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地区专项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
管理等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及专
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
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实施情
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
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对本地
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
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
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
的实施办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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