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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鼓

更新时间:2023-03-25 07:01:14 阅读: 评论:0

二手车交易规范-傅滢滢

尘鼓
2023年3月25日发(作者:权限设置)

2012-03-01实施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8

第125号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27日

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

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区

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

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

效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经费的投入,

支持和鼓励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

土)处置、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

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传统节日的古诗词 圾(工程渣土)

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的oppo桌面 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

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的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的管理工作。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

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

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表彰、奖励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

信用档案。

第七条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

染防治规范,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加强自律管理。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

尘污染防治方案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

市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

(水务)、绿化、土地储备等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制定扬尘污染过年作文150字 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

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

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扬尘污

染防治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组织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车辆改装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

输车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交通运输(港口)、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

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施工履约考核。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绿化建设和养

护技术规范。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

点扬尘污染源并定期公布。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

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

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

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可以在施工、运输、监理

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包括扬尘污

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

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

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

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

当按照规定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大修、养护工程、绿化

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

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

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按照规定

设置围挡;地面、车行道路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

所,可以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临时堆放场,

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

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

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六)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采取洒水压尘,气象

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施工。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

尘布。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

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

抛洒。

(九)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

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时,

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展会策划 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

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天气之子彩蛋 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向地面洒水。

第十六条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但洒水或者喷

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鼓励拆除工程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小学数学课题研究

施工。

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

库,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围挡、喷淋、苫布覆盖等避免起尘的措施堆放物

料。

(二)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落料、卸料处配备使用

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采取洒水等防尘

措施。

(三)临时性的废弃物堆,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

废弃物堆,砌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四周种植植物。

(四)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

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

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

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

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

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

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

范。

第十九条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

治要求: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霾天

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

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

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

进行遮盖;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

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

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

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城市绿化带侧石边缘的堆土不得高出侧石;

(五)城市主干道及两侧绿地树穴应当充分覆盖。

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

或者铺装。

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

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

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水利(水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

行绿化或者铺装;

(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根据实际

情况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运。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

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驶及装

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并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

土)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县

级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

土)处置核准,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市容市政(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

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委托运输的,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及

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运输车辆审验合格证

明;

(四)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行政管理

制度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取得建

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

领建筑垃圾(工程渣羽毛球的好处 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

路线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应当凭储运消纳场所出具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回执,支

付建筑垃廉洁准则 圾(工程渣土)运输费用。

第二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从事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运输的;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处置;

(三)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泄漏、抛撒建筑垃

圾(工程渣土),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储运消纳场所,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需要回填建筑垃

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和其他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场所,作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

第二十六条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鼓励施工工地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

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产品

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反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

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

2015-03-03车间管理制度1

郑州希望之星服饰车间管理制度

一、准则

1.为了确保生产秩序,保证生产车间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营

造良好

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厂发展,结合本厂生产车间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全体人员,具体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及作

业人员。

二、人员管理

1.车间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车间员工必须服从合理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

作,不得

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要求和工作安排;

3.车间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吃东

西擅自

离岗,做私活等行为,车间内禁止吸烟;

4.对恶意破坏工厂财产的行为或盗窃行为,不论大小一经发

现,一

律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5.车间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向生产部经理或车间

管理人

员申请,需要填写请假条,三天以上需要总经理批准,得到

批准后方可离开;

6.工作时间内,禁止拉帮结伙,扰乱正常工作,一经发现,

一律开

除。

三、作业管理

1.车间严格按生产计划安排生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

组织生

产;

2.生产流程确认以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

中发现

错误,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奋斗的议论文 向负责人报告并研究处理;

3.车间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所操作设备及工作区域进行

清理,保

证工序内环境卫生,通道或公共区域由主管安排人员协调清

理;

4.车间人员领取物料时必须持车间主管开具的领料单不得

私自拿走

物料,生产完成后,如有多余的物料及时退回仓库不得遗留

在车间工作区域内或私自带走;

5.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标记,不

能混料,

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乱放泰山导游词 物料,工

具等;

6.作业人员每天完成的成品,不得随意乱扔乱放,应整理好,

待生

产部经理验收合格后,方可准备下班;

7.车间人员下班时,要清理好自己的工作台面,做好设备保

养工作,

关闭电源,最后离开车间要将门窗,总电源关闭,若发生意

外事故,将追究个人责任以及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8.车间人员要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

擅自更改生产工艺造成成品质

量问题,由作业人员自己承担责任。

郑州希望之星服饰有限公司

2015.-03-03

本文发布于:2023-03-25 07:01: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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