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
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
造性,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定边镇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使职工
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定边镇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
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四条定边镇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
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
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定边镇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定边镇工会主席依法行使职权,
机关职工遵守管理处章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定边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定边镇工会主席的工作报告、计划、中长期发
展规划以及其他事项的报告;对工会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安全
生产、劳动保护、年度职工培训、职工薪酬、职工生活福利等,行使审
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工会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费用、措施和改善劳动
条件的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
大事项。
四、管理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评
议监督。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定边镇职工,均可当选
为代表。
职工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为职
工群众所信任的职工。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组成: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占职工总数的3%——
5%;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普通人员不少于45%;工程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多于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
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管理处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召
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各单位在平衡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
生;
三、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经定边镇职代
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方能当选;
四、为有利于工作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有必
要参加会议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列席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依照规定
的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在定边镇工会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仍然有
效。经镇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退休或调离管理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工会同意,原选举
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犯罪、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销其代表资格,经
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增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
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
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
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按职工会组织机构组成若干代表团、组;代表
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由职工代表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团、组的职责
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
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
制定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民
主管理活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
大会决议、提案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各级干部的评议监督;
有权参加对管理处行政领导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
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
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
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
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劳动纪律,做好本
职工作。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七条按照工会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处、分厂(部室)职工代表
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制度,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分工设立专门工
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次会议的主席团
只对本次会议负责。主席团名额由管理处工会与个代表团协商确定,包
括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工
程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管理处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从职
工代表仲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
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组对议案审议的意
见;
五、会议期间召集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
六、处理大会期间的各项事项。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设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生产经营、劳动
保护工作委员会;内部分配、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法律监
督工作委员会;提案征集、落实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
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其成员由具有一定组织
活动能力、议事能力、能联系群众的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
非代表职工参加,其成员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届常任制,一般由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
任、副主任各一人,日常工作接受管理处工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属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方案的制定并督促检查执行
情况;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避讳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委
员会需要零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对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工作的一件,
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管理处反映;
五、定期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
理提案;
六、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管理处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组织选
举职工代表,主持会议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三、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
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和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必
要时可召集各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
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七、组织管理处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修改权属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工会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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