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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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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灯
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怎样做红薯饼)

新出炉!!《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设计;5.⽣产供应;6.施⼯安装;7.质量验收;8.使⽤维

护。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内装修⼯程的实施,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适⽤、经济、安全、绿⾊、美观的要求,全⾯提

升装配式内装修⼯程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于装配式内装修⼯程的设计、⽣产供应、施⼯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维护。

1.0.3装配式内装修⼯程应以提⾼⼯程品质和效率,减少⼈⼯和资源、能源消耗及建筑垃圾为基本原则,满⾜标准化设

计、⼯业化⽣产、装配化施⼯、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的要求。

1.0.4装配式内装修⼯程的设计、⽣产供应、施⼯安装、质量验收及使⽤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内装修

以标准化设计、⼯⼚化部品和装配化施⼯为主要特征,实现⼯程品质提升和效率提升的新型装修模式。

2.0.2管线分离

以建筑⽀撑体与填充体分离的SI理念为基础,将设备管线与结构系统分离开的设置⽅式。

2.0.3集成式卫⽣间

由⼯⼚⽣产的楼地⾯、墙⾯(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进⾏集成设计并主要采⽤⼲式⼯法装配⽽成的卫⽣间。

2.0.4整体卫⽣间

由防⽔盘、壁板、顶板及⽀撑龙⾻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装

配安装的独⽴卫⽣间模块产品,称为“整体卫⽣间”,也称“整体卫浴”。

3基本规定

3.1⼀般规定

3.1.1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协同进⾏,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管线系统进⾏⼀体化集成

设计。

设计。

3.1.2装配式内装修应进⾏技术策划,统筹项⽬需求、技术选择、建设条件与成本控制要求。

3.1.3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协调和以⼈为本的原则,进⾏标准化设计和精细化设计,且宜满⾜适⽼化的需求。

3.1.4装配式内装修应满⾜部品检修更换以及设备管线使⽤维护的要求,宜采⽤管线分离技术。

3.1.5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选型宜在建筑设计阶段进⾏,部品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参数。

3.1.6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图纸应全⾯、准确,表达深度应满⾜施⼯装配的要求。

3.1.7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应与主体结构明确施⼯界⾯,并应进⾏精细化管理,宜采⽤绿⾊施⼯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

业和建筑垃圾。

3.1.8装配式内装修⼯程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程信息传递的准

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2材料与部品

3.2.1装配式内装修宜采⽤节能绿⾊环保材料,所⽤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标准的规定。

3.2.2装配式内装修⼯程所⽤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规范》GB50222和《建筑

设计防⽕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3装配式内装修⼯程所⽤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民⽤建筑⼯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定。

3.2.4材料与部品进场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说明书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件,对于⽤量较⼤的辅料产品也应

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3.2.5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具有通⽤性和互换性,采⽤标准化接⼝,满⾜维修更换需求。

3.3室内环境

3.3.1装配式内装修⼯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室内热环境、光环境、声环境和空⽓环境的质量。

3.3.2装配式内装修⼯程宜在设计阶段对内装修中各种室内有害物质进⾏综合考虑和预估。

3.2.3装配式内装修⼯程宜先对样板间进⾏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进⾏批量⼯程的施⼯。

3.3.4装配式内装修⼯程应在⼯程完⼯⾄少7天后,⼯程交付使⽤前进⾏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4设计

4.1⼀般规定

4.1.1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供暖、通风和空调、燃⽓、电⽓、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

进⾏同步协同设计,并统筹设计、⽣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的需求。

4.1.2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模块和模块组合的⽅法,采取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系列化和多样化的内装部

品,进⾏标准化设计,满⾜使⽤要求。

4.1.3装配式内装修应选⽤集成度⾼的系统化内装部品。

4.1.4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满⾜建筑⽣命周期内使⽤功能可变性的要求。

4.1.4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满⾜建筑⽣命周期内使⽤功能可变性的要求。

4.1.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明确内装部品和设备管线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应满⾜结构受⼒、抗震、安全防护、防⽕、

节能、隔声、环境保护、卫⽣防疫、⽆障碍等⽅⾯的需要。

4.1.6装配式内装修设计流程宜按照技术策划、⽅案设计、部品集成与选型和深化设计四个阶段进⾏。

4.2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

4.2.1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功能空间、厨房、卫⽣间、收纳系统等主要使⽤空间和主要的部品部件进⾏标准化设计,并

提⾼标准化程度。

4.2.2装配式内装修应采⽤通⽤的构造和部件进⾏部品部件的连接设计,并采⽤具有不同肌理、材质、颜⾊的⾯层材料满

⾜个性化的需要。

4.2.3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进⾏设计,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住

宅宜符合《⼯业化住宅尺⼨协调标准》JGJ/T445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装配式装修的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宽度等宜采⽤nM(n为⾃然数)。

2装配式装修的建筑净⾼和门窗洞⼝⾼度宜采⽤分模数列nM/2。

3装配式装修的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尺护肤品过敏怎么办 ⼨宜采⽤分模数列nM/2、nM/5、nM/10。

4.2.4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格来控制,部品部件的定位宜采⽤界⾯定位法。

4.2.5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对部品部件的设计、⽣产和安装进⾏全过程的模数进⾏协调,应统筹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部

件⽣产制造之间的尺⼨协调。

4.2.6装配式装修设计应根据内装部品部件的⽣产和安装要求,确定公差,应考虑结构变形、材料变形和施⼯误差的影

响。

4.2.7部品部件尺⼨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协调,提⾼出材率,降低材料消耗。

4.3集成设计与部品选型

4.3.1装配式内装修应对楼地⾯系统、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收纳系统、厨房系统、卫⽣间系统、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

系统等进⾏集成设计。

4.3.2内装集成设计和部品选型应按照标准化、模数化、通⽤化的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的⽅式,实现内装系列化和多

样化。

4.3.3除满⾜使⽤功能外,集成设计应着重解决部品的规格、组合⽅式、安装顺序、衔接措施,并应按照⽣产和安装的要

求优化设计。

4.3.4集成设计应按照技术策划确定的原则进⾏,实现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管线优先敷设在楼地⾯架空层、吊顶、墙体

夹层、龙⾻之间;也可以结合踢脚线、装饰线脚进⾏敷设。

4.3.5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集成设计。

4.3.6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结构饥寒交迫 、部品部件⽣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可调节构造和部件纠正或隐藏偏

差。

4.3.7部品集成和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装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设备管线安装、保温、隔声、防滑、防静电、防⽔、防⽕、⽆障碍等需求

1内装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设备管线安装、保温、隔声、防滑、防静电、防⽔、防⽕、⽆障碍等需求

进⾏集成设计;

2内装部品的集成应便于维护和更换,设计耐久性低的部品部件应放置在易更换易维修的位置,避免维修破坏耐久性⾼

的部品或结构构件。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

3内装部品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应优先采⽤预埋连接件的⽅式。

I装配式隔墙与墙⾯

4.3.8装配式隔墙宜采⽤有空腔的墙体,在空腔内敷设给⽔分⽀管线、电⽓分⽀管线及线盒等。

4.3.9装配式隔墙宜采⽤带集成饰⾯层的轻质墙体,饰⾯层优先在⼯⼚内完成,不应采⽤现场抹灰、涂刷等湿作业过多

的⼯法。

4.3.10住宅分户隔墙、住宅套型与公共区域之间的墙体需满⾜强度、隔声、防⽕要求。开关、插座、管线穿过装配式隔

墙时应采取防⽕封堵、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隔振措施。

4.3.11龙⾻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隔声性能等要求、设备设施安装需要明确隔墙厚度,同时应明确各种龙⾻的材质、规格型号,有A级燃烧性能

要求的部位应采⽤⾦属龙⾻。

2隔墙填充材料宜选⽤岩棉或玻璃棉类A级防⽕材料。

3有防⽔要求的房间隔墙内侧,应采⽤防⽔防潮措施;应重点对门洞⼝、隔墙根部加强防⽔处理。

4隔墙上需要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专⽤配件、或加强背板、或在竖向龙⾻上预设固定挂点等可靠固定措施。

5龙⾻布置应满⾜墙体强度的要求,⾼度超过4m的隔墙,龙⾻强度应进⾏验算,并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6门窗洞⼝、墙体转⾓连接处等部位应加设龙⾻进⾏加强处理。

7饰⾯板与龙⾻之间优先采⽤机械连接,以⽅便维修和更换。

4.3.12条板隔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建筑使⽤功能和条板隔墙的使⽤部位,选择单层条板隔墙或双层条板隔墙。60mm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单独

⽤于单层隔墙。

2单层条板隔墙⽤做分户墙时,厚度不应⼩于120mm;⽤做户内分室隔墙时,厚度不宜⼩于90mm。

3双层条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于60mm,两板间距宜为10mm〜50mm,可作为空⽓层或填⼊吸声、保温等功能材

料。对于双层条板隔墙,两侧墙⾯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于200mm,两板间应采取连接、加强固定措施。

4卫⽣间等⽤⽔房间的条板隔墙下端宜设强度不低于C20的混凝⼟条形墙垫,且墙垫顶部⾼于楼地⾯完成⾯不宜⼩于

100mm,并应作泛⽔处理。

5当条板隔墙需吊挂重物和设备时,不得单点固定,并应采取加固措施,固定点间距应⼤于300mm。⽤作固定和加固的

预埋件和锚固件,均应作防腐或防锈处理。

II装配式吊顶

4.3.13装配式吊顶内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

4.3.14房间跨度不⼤于1800mm时,宜采⽤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房间跨度⼤于1800mm时,应采取吊杆或其它加固措

4.3.14房间跨度不⼤于1800mm时,宜采⽤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房间跨度⼤于1800mm时,应采取吊杆或其它加固措

施,宜在楼板(梁)内预留预埋所需的孔洞或埋件。

4.3.15装配式吊顶宜集成灯具、排风扇等设备设施。

4.3.16装配式吊顶内有需要检修的管线时,吊顶宜设有检修⼝;

4.3.17吊顶与墙或梁交接时,应根据房间尺度⼤⼩与墙体间留有10~30mm宽伸缩缝隙,并应对缝隙采取美化措施。

4.3.18空调送回风⼝、灯具、检修⼝、设备的位置不应切断主龙⾻。

4.3.19⽤⽔房间吊顶应采⽤防潮、防腐、防蛀材料。

4.3.20当采⽤整体⾯层及⾦属板类吊顶时,重量不⼤于1kg的灯具、设备可直接安装在⾯板上;重量不⼤于3kg的灯具等

设施应安装在次龙⾻上,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重量⼤于3kg的灯具、吊扇等设置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III装配式楼地⾯

4.3.21装配式楼地⾯⾯层的平整度、耐磨性、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防⽕、防静电等性能应满⾜使⽤功能的要求,

有⽔房间的楼地⾯材料还应满⾜防⽔、防滑、防蛀等性能要求。

4.3.22装配式楼地⾯构造系统的承载⼒应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数值的2倍,其连接构造应可靠,且

应确保不破坏主体结构受⼒构件,设计图中应注明房间允许使⽤荷载以及对产品承载能⼒的要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

取满⾜重物传⼒需要的加强措施,并应在设计图纸中对施⼯提出绘制重物摆放区标识的要求(见图4.3.18)。

图4.3.18重物摆放区标识式样及尺⼨要求

4.3.23装配式楼地⾯应结合节能和隔声需要进⾏设计,且宜按⼀体化、标准化、模块化为原则进⾏产品选型。

4.3.24装配式楼地⾯宜采⽤架空、⼲铺或其他⼲式⼯法。

4.3.25采⽤架空层的装配式楼地⾯的架空⾼度应计算确定,满⾜管线排布的需要,并考虑架空层内管线检修的需要,应

在管线集中连接处设置检修⼝或将楼地⾯设计为便于拆装的构造⽅式。

常见的架空层地⾯管线布置和检修⼝见下图

4.3.26辐射采暖地⾯宜选⽤模块式集成部品。

条⽂说明:模块化补充维c 辐射采暖地⾯产品,具有安装快,易检修的优势。

4.3.27设置地漏房间的门⼝处地坪标⾼应为房间最⾼点,且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标⾼10~15mm,或设10~15mm⾼的

挡⽔门槛,⾼差和挡⽔门槛应以斜⾯过渡。

4.3.28架空楼地⾯系统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地板应根据房间尺度⼤⼩,与周边墙体之间设置10~30mm宽伸缩缝隙,并对缝隙采取美化遮盖措施;

2有存放或使⽤液体的房间(如餐厅、办公室、会议室、观众厅......等等)的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防⽌液体进⼊架空层

的措施,⽤⽔房间应有防⽌⽔进⼊架空层的措施。

3⽤⽔房间楼地⾯采⽤架空地板系统时,其横向排⽔管道应设在架空地板系统内。

4⽤⽔房间架空地板系统应设计便于观察架空层情况的措施,防⽌漏⽔、凝⽔或沼⽓聚集。

4⽤⽔房间架空地板系统应设计便于观察架空层情况的措施,防⽌漏⽔、凝⽔或沼⽓聚集。

IV收纳

4.3.29收纳系统应综合空间布局、使⽤需求,充分考虑装饰性、便利性,对物品种类和数量进⾏设置,其位置、尺度、

容积应能满⾜相应功能需要。

4.3.30收纳系统宜与建筑隔墙、固定家具、吊项等结合设置,也可利⽤家具单独设置。收纳系统应能适应使⽤功能和空

间变化的需要。

4.3.31收纳部品应进⾏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优先采⽤⼯⼚出品的标准化内装部品。

4.3.32收纳空间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对建筑空间尺⼨的要求,⾮独⽴的收纳空间⾯积可含在所在房间的使⽤⾯积中,住

宅收纳空间的总容积不宜少于室内净空间的1/20。

4.3.33收纳物品的重梦见种玉米 量不得超过建筑受⼒构件的设计允许荷载,应在设计图中标明重量限值,并应交付使⽤前在相关部

位标明重量限定标识。

4.3.34⾼度⼤于5倍⽀撑短边占地跨度的⽴式收纳部品或悬挂收纳部品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提供连接措施的受

⼒计算书(选⽤国家或地⽅标准图集,且不低于所选标准图⼒学性能或包含标定储藏物品在内的悬挂重量⼩于5kg时可

不提供),其在距地1.4m⾼处的横向⽔平荷载标准值不⼩于1.0KN/m。

4.3.35电⽓开关箱、接线箱不宜设置于收纳部品内,当与收纳部品设计结合时,收纳部品深度不应⼤于300mm,不应

放置易燃或可燃物品。

4.3.36管道接头部位或检修阀门被收纳部品遮挡或安装于收纳空间内时,应有⽅便管道检修的措施。

4.3.37收纳部品中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其厚度因根据受⼒⼤⼩和⽀承跨度经计算确定,同时还应符合《建筑玻璃应⽤

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定。

4.3.38有⽔房间的收纳部品应采取防⽔、防潮、防腐、防蛀措施。

V内门窗

4.3.39内门窗宜选⽤成套化的内装部品,设计⽂件应明确所采⽤门窗的材料、品种、规格等指标以及颜⾊、开启⽅向安

装位置、固定⽅式等要求。门窗设计应减少规格、统⼀开启扇尺⼨。

4.3.40门窗应安装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

4.3.41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密封胶密封。

4.3.42保温门窗的热⼯、遮阳性能应进⾏综合计算,并符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3.43对有耐⽕完整性要求的门窗,应满⾜耐⽕时间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耐⽕检测实验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

4.4厨房和卫⽣间

I集成厨房

4.4.1集成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厨房应与内装设计进⾏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2.应遵循⼈体⼯程学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进⾏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

3.集成厨房宜满⾜适⽼化的需求。

4.集成厨房的设计应满⾜易维护更新的要求。

5.集成厨房空间尺⼨应符合现⾏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11228、⾏业标准《⼯业化住宅尺⼨

协调标准》JGJ/T445的规定。

4.4.2厨房布置形式可采⽤单排型、双排型、L型、U型和壁柜型,厨房的净尺⼨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要求,

4.4.3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设施应⼀次性集成设计到位,橱柜宜与装配式墙⾯集成

设计。

4.4.4厨房家具、橱柜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固定,与轻质隔墙体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4.4.5厨房墙⾯、地⾯应选⽤易清洁材料,地⾯应防滑,集成橱柜宜采⽤防⽕、耐⽔、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

4.4.6集成厨房的墙⾯、地⾯、橱柜与内装系统装饰风格统⼀,应重点设计收⼝构造节点。

4.4.7集成厨房管线应进⾏综合设计,除燃⽓管线外,其他管线宜设在厨柜背部或吊顶内。住宅厨房内的冷热⽔表、燃

⽓表、净⽔设备等宜集中布置,且便于查抄和检修。

II集成卫⽣间

4.4.8集成卫⽣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集成卫⽣间的设计应与内装系统设计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2.应遵循⼈体⼯程学的要求,布局合理,并应进⾏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

3住宅卫⽣间宜采⽤⼲湿分离的布置⽅式。

4.集成卫⽣间设计宜满⾜适⽼化需求。

5.集成卫⽣间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维护更新的要求。

4.4.9集成卫⽣间应重点处理好以下部位的接⼝设计:

1.设备管线接⼝;

2.集成卫⽣间边界与主体建筑之间的收⼝;

3.集成卫⽣间的防⽔底盘与壁板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

4.壁板和外围护墙体窗洞⼝衔接应进⾏收⼝处理并做好防⽔措施;

5.卫⽣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盘、壁板、围合墙体做好收⼝和防⽔措施;

6.卫⽣间门⼝与周围墙体收⼝处理与内装风格统⼀。

4.4.10应在与给⽔排⽔、电⽓等预留接⼝连接处设置检修⼝或检修门,检修⼝外应有便于安装和检修的操作空间。

4.4.11集成卫⽣间选⽤管道材质和连接⽅式应与建筑预留管道匹配,当采⽤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连接措

施。

4.4.12集成卫⽣间的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区。除集成安装在卫⽣间内的电⽓设备⾃带控制器外,其他控制

器、开关宜设置在集成卫⽣间门外。

4.4.13卫⽣间管线设计应进⾏综合,给⽔、热⽔、电⽓管线优先敷设在吊顶内。

4.4.14采⽤防⽔托盘的集成卫⽣间的地漏、排⽔管件和相应配件应与防⽔托盘成套供应,并提供安装服务和质量保证,

防⽔托盘下的楼地⾯可不做防⽔措施。

III整体卫浴

4.4.15整体卫浴的选型应在⽅案设计阶段进⾏,应与整体卫浴⼚家进⾏技术对接,确保整体卫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

需求。

4.4.16应综合考虑洗⾐机、排⽓扇、暖风机等的位置。

4.4.17整体卫浴宜采⽤同层排⽔⽅式。当采取结构降板⽅式实现同层排⽔时,降板区域应结合排⽔⽅案及检修位置确

定。降板⾼度应根据防⽔盘厚度、卫⽣器具布置⽅案、管道尺⼨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4.4.18整体卫浴的预留安装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体卫浴壁板与外围护墙体之间的预留安装空间为:壁板与墙体之间⽆管线时不宜⼩于50mm;敷设给⽔或电⽓管线

时不宜⼩于70mm;采⽤墙排⽔⽅式敷设洗脸盆排⽔管时不宜⼩于90mm;

2结构降板⾼度要求:采⽤同层排⽔后排式座便器时不宜⼩于150mm;采⽤同层排⽔下排式座便器时不宜⼩于250mm;

3整体卫浴顶板与卫⽣间顶部结构最⾼点之间的距离不宜⼩于250mm。若顶板上还有其它设备需要较⼤空间,设计时

需提前考虑。

4.5设备和管线

4.5.1装配式内装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装设备和管线应与结构分离,不应敷设在混凝⼟结构或现浇的混凝垫层内。宜优先敷设在吊顶、架空层、夹层墙

体、固定家具与墙体背后、踢脚、收边线脚等。

2给⽔、热⽔、采暖、电⽓和智能化等系统的竖向主⼲管线、分户计量的表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3内装冷热给⽔、排⽔管,电源线、设备插座接⼝点位及开孔尺⼨应准确,避免现场打孔开凿。

4设备和管线的深化加⼯设计应满⾜⼯⼚预制加⼯、现场装配安装的⼯艺要求,现场不宜进⾏湿热操作。

5设备和管线集成设计宜采⽤BIM技术。

6内装管线的使⽤寿命不应低于装修⼯程的设计寿命,且不宜低于15年。

4.5.2⽣活给⽔及热⽔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户内卫⽣间冷⽔、热⽔管道宜采⽤分⽔器配⽔⽅式,分⽔器后的管道不应有接⼝。敷设在吊顶、架空层的冷⽔管

线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2住宅⽣活热⽔宜采⽤独⽴燃⽓或电热⽔器供应,当采⽤集中热⽔系统时,计量⽔表及⼲⽴管应设在公共区域;采⽤太

阳能集中热⽔系统时宜采⽤集热循环⽆动⼒太阳能热⽔系统;

3设备、泵组校规英语 、阀件等宜采⽤⼯⼚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程量;

4住宅给⽔管线宜优先敷设在吊顶内。

4.5.3排⽔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宜采⽤同层排⽔系统,污⽔⽴管宜设置在公共区域,并宜采⽤特殊单⽴管排⽔系统;

2公共建筑卫⽣间宜采⽤同层排⽔系统,并采⽤⼯⼚预制装配式安装卫⽣洁具和配套管道;

3⾬⽔排⽔系统宜采⽤建筑外排⽔,当采⽤内排⽔系统时,排⽔⽴管应设置在公共区域,并满⾜现⾏国家规范的要求;

4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程量;

4.5.4消防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栓应设在楼梯间平台和消防电梯前室,当在楼梯间之间增设消⽕栓箱时,宜设在设备⽤房的墙体上,不宜设在主

要使⽤功能房间的墙体上,并尽量减少消⽕栓⽴管数量。

2消防阀门、⽔流指⽰器、末端试⽔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当设在有吊顶的⾛廊等部

位时应预留检修⼝;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主要使⽤功能的⽤房内;

3设备、泵组、阀件等宜采⽤⼯⼚集成预制,减少管件及现场安装⼯程量;

4喷头与配⽔⽀管的连接宜采⽤消防专⽤⾦属软管,并满⾜现⾏国家规范的要求。

4.5.5采暖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寒冷和严寒地区住宅采暖宜采⽤低温热⽔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并宜采⽤⼲式地板采暖的施⼯⼯艺,地板采暖宜采⽤模

块式系统,应满⾜本标准装配式楼地⾯的要求;

2当⼯程所在地电⼒充⾜、且满⾜当地供电政策要求和国家现⾏规范规定,可分户采⽤电热膜、电热板、发热电缆等电

热辐射采暖系统技术⽅式;夏热冬冷地区可分户采⽤蓄热电暖器等⽅式;

3采⽤散热器系统时散热器应明装,并宜布置在外窗的窗台下。对于窗墙⽐较⼤或外⽴⾯为玻璃幕墙的部分建筑,宜采

⽤幕墙⼀体装配式散热器/对流器;

4住宅应设置住户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计量(分户热分摊)的装置或设施。若分户热量(费)分摊

采⽤户⽤热量表法,户⽤热计量表及采暖⼲管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

4.5.6空调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中独⽴分体式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应与建筑进⾏⼀体化设计,保证室外机空间充⾜、安装便利、通风良好;室内机

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在轻质隔墙上的应做好安装预留措施;空调冷媒管和凝⽔管穿墙孔应统⼀设计并预留,采⽤专

⽤套管并做好密封;室外冷媒管宜采⽤专⽤套管统⼀安装。

2居住建筑中采⽤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3采⽤户式集中空调的住宅,室外主机应设专⽤设备平台,宜与屋顶、阳台结合设计。室内末端设备的风机盘管或多联

空调系统,应根据装饰要求确定末端设备的形式。温控器宜设置在各功能房间⼊⼝处,宜与照明开关贴邻设置。

4住宅中风管式全空⽓系统的送回风管应尽量短直,整体式机组应尽量靠近服务区域布置。主风管宜布置在⾛廊、客厅

周边,以便于装饰处理。落地安装的⽴式室内机可布置在储藏室内,吊顶安装的⽔平式室内机可吊装于卫⽣间吊顶内。

5公共建筑采⽤集中空调系统,定风量、变风量全空⽓系统末端风⼝形式应根据精装要求及功能房间⽓流组织确定。

6应根据系统设计要求,结合精装及功能房间需求,合理选择末端设备形式。

6应根据系统设计要求,结合精装及功能房间需求,合理选择末端设备形式。

4.5.7通风系统管道集成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宜优先采⽤⾃然通风,通风开⼝⾯积与房间地板⾯积的⽐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0%,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

在其他热⼯分区达到5%。

2对空⽓质量品质要求较⾼的建筑可采⽤机械通风,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新风的处理,降低进⼊室内新风中污染物的

浓度。机械通风系统宜采⽤带热回收的机械换⽓装置。

3厨房排油烟管道穿过外墙⽔平排向室外时,应满⾜油烟净化效率要求及排放标准,并设置可靠防油烟措施避免对建筑

外墙⾯的污染。

4.5.8⽣活冷热⽔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采⽤不锈钢管材时;直径DN≤80mm时,可采⽤卡压、环压、卡箍等机械冷连接⽅式;当DN≥100mm时,宜采⽤

⼯⼚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艺;弯头可采⽤冷热炜弯⼯艺、三通可采⽤拔⼝焊接⼯艺⼯⼚预制。

2紫铜管连接宜采⽤钎焊⼯艺并满⾜相应的技术标准;

3⽣活冷热⽔管道采⽤内衬塑料的复合管材时,应采⽤内衬塑料翻边、密封垫密封的法兰连接⼯艺;

4.5.9消防、暖通⽔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管道、暖通⽔管道采⽤热浸镀锌钢管时,直径DN≤80mm时,可采⽤卡箍等机械冷连接⽅式;当DN≥100mm

时,宜采⽤⼯⼚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艺,管件接⼝部位应进⾏⼆次防腐处理。

2消防⽔管道、暖通⽔管道采⽤不锈钢等管材时,直径DN≤80mm时,可采⽤承插、卡压、环压、卡箍等机械冷连接⽅

式;当DN≥100mm时,宜采⽤⼯⼚预制的活动法兰连接⼯艺。弯头可采⽤冷热煨弯⼯艺、三通可采⽤拔⼝焊接⼯艺进

⾏预制。

4.5.10空调通风风管道选型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宜采⽤⼯⼚预制、现场冷连接⼯艺;

2需保温的空调通风管道宜采⽤机制内保温复合风管,内保温层由复合涂层包裹的玻璃纤维内衬,经⾃动化加⼯⽣产线

电控完成全套⼯序⼀次成型;

3与空调末端连接宜采⽤专⽤软管,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柔性短管的安装宜采⽤法兰接⼝形式,可伸缩⾦属

或⾮⾦属柔性风管的长度不宜⼤于2m,并不应有死弯或塌凹。

4⼤空间场所宜采⽤圆形风管,当建筑空间紧张,为了满⾜建筑空间的需求是可采⽤矩形断⾯,矩形风管长、短边之⽐

不宜⼤于4,且不应超过10。

4.5.11电⽓和智能化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配式混凝⼟建筑的电⽓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的设计,应满⾜预制构件⼯⼚化⽣产、施⼯安装及使⽤维护的要求。

2电⽓管线优先敷设在吊顶、⼆次装修墙体、管廊、设备夹层等空间内。

3电⽓线路应采⽤符合安全和防⽕要求的敷设⽅式配线,导线应采⽤铜线。

4沿架空夹层敷设的线缆应穿管或线槽保护,严禁直接敷设;线缆敷设中间不应有接头;采⽤护套线的电⽓管线不应暗

埋,可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

4.5.12电⽓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2电⽓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不宜安装在预制混凝⼟构件上;

2当⼤型灯具、桥架、母线、配电设备等安装在预制混凝⼟构件上时,应采⽤预留预埋件固定;

3设置在预制混凝⼟构件上的接线盒、连接管等应做预留,出线⼝和接线盒应准确定位;

4不应在预制混凝⼟构件受⼒部位和节点连接区域设置孔洞及接线盒,隔墙两侧的电⽓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

置。

5电⽓管道敷设⽅式应符合安全和防⽕要求,管道不应与热⽔、可燃⽓体管道交叉。

6在装配式隔墙夹层敷设电⽓管道时,应满⾜管道的安全间距要求。

4.6细部和接⼝

4.6.1装配式内装与主体结构、设备管线、外围护系统连接接⼝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性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便、坚固耐⽤及使⽤可靠;

2各类接⼝尺⼨应符合公差协调要求;

3设在有防⽔要求部位的接⼝应有可靠的防⽔措施。

4不同部品之间衔接,先装部品应为后装部品预留接⼝。预留接⼝应与后装部品接⼝匹配。预留接⼝的选型应考虑通⽤

性,接⼝⽤材应⾼强耐久。

5接⼝构造形式应考虑部品反复拆装的可操作性,并应满⾜所在部位的受⼒、防⽕、隔声、节能、防⽔等性能需要。

4.6.2装配式内装应重点处理好以下细部。

1.装配式隔墙⾯和地⾯相接部位宜按照先安装隔墙、再安装楼地⾯的顺序进⾏设计;如采⽤隔墙安装于楼地⾯上的做

法,楼地⾯的强度应能承担隔墙墙体及其附着物的荷载要求,并应满⾜变形、震动和隔声的要求。隔墙与地⾯相接部位

宜设踢脚或墙裙,⽅便清洁和维护。

2.装配式隔墙与吊项的连接部位宜按照先安装隔墙、再安装吊顶的顺序进⾏设计,宜采⽤收边线⾓、凹槽的⽅式进⾏处

理。

3.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配套的连接件进⾏连接,连接应牢固,连接件宜预留,后安装的连接件不应破坏墙体,门窗

框材与轻质隔墙之间的缝隙应填充密实,并宜采⽤门窗套进⾏收边。

4.集成厨房模块固定安装应根据不同墙体给出安装节点、固定⽅式和构造设计。厨房模块与墙⾯、地⾯、吊顶的交接⼝

应风格协调⾊彩统⼀,衔接过渡平顺,收⼝美观。

5.集成卫⽣间地⾯应与室内地⾯装修做好衔接处理;集成卫⽣间与室内墙体收⼝应风格⾊彩协调统⼀,收⼝美观。

6.⾼⼤轻质隔墙的门窗洞⼝应采取加强措施,避免门窗开闭引起墙体振动。

7.分集⽔器不应设在主要居室的主要墙⾯上,可结合收纳部品、⽞关、吊顶、架空地板等进⾏布置,暗藏布置的应设计

检修⼝。

8.管线穿过隔墙的孔洞应采⽤有效封堵措施,并满⾜隔声和防⽕的要求。

9.楼地⾯、墙⾯、吊项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收边条进⾏加强处理,收边条的强度应⾼于相邻材料。

9.楼地⾯、墙⾯、吊项不同材料交接处宜采⽤收边条进⾏加强处理,收边条的强度应⾼于相邻材料。

4.6.3细部构造宜按照可逆安装的⽅式进⾏设计。

5⽣产供应

5.1⼀般规定

5.1.1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根据设计总体要求,进⾏系统化设计,在符合⼯业化⽣产流程基础上,提⾼部品的集成化、模

块化、标准化程度,提⾼施⼯安装和使⽤维护的便利性。

5.1.2为确保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的装配品质与精准供应,应从部品预案、部品制造、出⼚检验、包装标识、储运堆放五⽅

⾯进⾏控制。

5.1.3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可分为系统级、部件级、材料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级部品应提⾼其体系的开放性和通⽤性,通过多个⼦体系的互换性实现多样化;

2.部件级部品应提⾼其产品的通⽤性和系列化、成套化,通过模数化的尺⼨控制实现⼴泛的互换性;

3.材料级部品原材料应绿⾊环保,提⾼其产品的标准化和集成化,减少现场作业。

5.1.4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建⽴或遵循产品相关标准,系统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建⽴企业标准,并在属地的技术质

量监督部门备案、公⽰。

5.1.5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产设施和设备等应符合部品⽣产质量保证要求,并进⾏必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试验检验。

5.1.6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建⽴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以及质量、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5.1.7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出品进⾏标识,并应对检验合格的部品出具合格证明⽂件,标识系统应满⾜溯源

性要求,订制部品还应具有标识唯⼀性。

5.1.8部品成品和半成品的制造、储运、成品保护和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相应⾏业产品标准及国家现

⾏相关标准的规定。

5.2部品预案

5.2.1部品预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控制标准参数部品与⾮标部品的系列规格组合,实现⼤⼩批量同步均衡转换,柔性制造,同步配套。

2.应明确部品之间连接的标准接⼝类型、规格、接驳⽅式,应明确配套的部件、配件及零件构成。

3.应考虑上下道装修⼯序的影响,减少⼲扰;

4.宜对所有定制部品进⾏唯⼀编码。

5.2.2系统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产品体系进⾏公⽰。包括其适⽤范围、构成⽅式、主要指标、遵从标准、拼装模数以及

产品特⾊。

5.2.3部件级部品制造企业应对其适⽤范围进⾏公⽰。包括其从属系统、遵从标准、主要指标、拼装模数以及产品特⾊。

5.2.4部品制造企业在产品公⽰中,宜阐述⾃⾝产品与周边配套部品的关联关系。包括尺⼨配合、连接⽅式、拆装顺序及

配合限制。

配合限制。

5.2.5除材料外的成品部品尺⼨应遵循通⽤性原则,尺⼨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部品的外廓或边界尺⼨应标注最⼤尺⼨,制造过程中的公差带应控制在标注尺⼨以内;

2.部品的内腔或容纳尺⼨应标注最⼩尺⼨,制造过程中的公差带应控制在标注尺⼨之外。

5.2.6定制部品⽣产加⼯前,应根据⼯程要求及现场勘验结果,制定⽣产或组合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应优先选⽤标准参数部品,⾮标部品应适度归尺并预留配合公差;

2.宜声明与周边配套部品的关联要求,尤其是拆装要求,以及因定制⽽造成变化的饰⾯要求、配套⽅式、接⼝调整等。

5.2.7对于⼤型且在⼚内完成主要装配的部品,应明确运输、存放、就位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5.3部品制造

5.3.1部品⽣产制造中,宜将信息技术应⽤到⽣产环节,连接设计和施⼯信息,实现智能化制造。

5.3.2部品⽣产所⽤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件并按相关规定进⾏抽样检测,未

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

5.3.3部品制造各⼯序应按⽣产⼯艺要求进⾏质量控制,实⾏⼯序检验与可追溯⽣产⽇志。

5.3.4部件连接构造应采⽤安全、可靠、耐久的⼯业化集成技术,确保结构连接可靠,装配⽅式应具有可拆卸性,饰⾯材

料应易于⾯层的翻新或改造。

5.3.5部品应根据设计技术要求在⼯⼚内完成加⼯,如需要在现场安装中补充加⼯,应结合切⼝是否需要处理⽽配备相应

的⼯具及辅料,并在产品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中明确操作规程。

5.3.6根据设计明确划定装配责任,部品所需专⽤配件或辅料应为部品的组成部分。

5.3.7对于⾮常年⽣产的部品部件,宜适量预留部品或配件的数量,以备安装损耗以及维护所需。

5.3.8应对部品的产品编码和⽣产⽇志存档,进⾏质量跟踪和追溯。

5.3.9轻钢龙⾻隔墙部品⽣产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隔墙龙⾻应在⼯⼚定尺加⼯。

2.隔墙龙⾻使⽤镀锌材料的,应在⼯⼚机械式挤压断切,严禁电动⼯具锯裁。

5.3.10型钢架空模块部品⽣产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空地⾯有⾼度调节装置,可以根据套内与公区需要灵活调整架空层敷设管线的⾼度;

2.架空地⾯可快速拆装。

5.3.11壁纸类材质墙⾯饰⾯层⽣产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采⽤在⼯⼚将找平层与饰⾯层集成的,墙⾯饰⾯层应覆盖到找平层侧⾯包边,避免饰⾯翘起、开裂、脱落;

2.如采⽤在⼯⼚完成裁剪包装后的规格壁纸,应在⼯地现场设置的加⼯区域对壁纸加⼯制成部品,再包装搬运到施⼯现

场;

场;

5.3.12集成式卫⽣间部品⽣产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地⾯、墙⾯(板)、吊顶应采⽤防⽔、耐磨、防腐蚀材料;

2.墙板接缝应采⽤⽌⽔构造,带⾯砖饰⾯的壁板宜采⽤反打⼀次成型⼯艺制作;

3.防⽔地⾯盘应确保不漏⽔设计,并有沿墙⽴体反沿,转弯处为弧形以避免卫⽣死⾓。

5.3.13整体卫⽣间部品⽣产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底盘、壁板、顶板应采⽤防⽔、耐磨、防腐蚀材料;

2.检修⼝、墙⾯孔洞应采⽤设计预留⽅式在⼯⼚内完成加⼯,应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3.防⽔底盘应⼀次性挤压成型;

4.同排地漏与整体防⽔地⾯配套加⼯,确保连接⽓密。

5.3.14集成厨房部品⽣产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式厨房加⼯安装吊柜、电器的加固板;

2.厨房墙⾯⾯层部品进⾏防⽔、防⽕、防潮、防霉、耐⾼温、耐腐蚀及抗吸污、耐擦洗等⼯艺处理;

3.厨房吊顶宜与通风、排烟、照明等设备设施集成⽣产。

5.3.15管材类部品⽣产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路中的管材和管件产品宜根据现场勘查结果,采⽤⼯⼚预制化⽅式,通过复合产品组装减少现场切割和现场连接

点。

2.管路中的关键部品如分⽔器、阀门、以及与卫浴的连接部件应采⽤标准化产品,应具有可靠性、通⽤性和互换性。

3.冷热⽔管线、强弱电管线宜在⽣产时做好标识线或颜⾊区分,便于维护和更换。以盘管形式供货的产品,宜在管材上

做好标记,⽅便现场量取和安装。

4.部品⽣产制造时,宜采⽤快装技术进⾏部品连接设计,并充分考虑该快装技术的可靠性,应采⽤国内成熟技术。

5.给⽔、排⽔部品中含有密封圈作为密封的,密封圈材质不得含有再⽣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3.16同层排⽔部品⽣产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层排⽔地漏与整体防⽔地⾯配套加⼯,连接⽓密;

2.排⽔管加⼯快装承插技术接⼝。

5.3.17⼲敷地暖部品⽣产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辐射供暖部品宜于架空的地⾯集成制造,形成标准化、模块化及系列化的集成产品;

2.设备接⼝全部制造加⼯快装承插技术接⼝;

3.分⽀路采暖管线整体加⼯不得有接头。

3.分⽀路采暖管线整体加⼯不得有接头。

5.4出⼚检验

5.4.1部品出⼚检验应符合现⾏标准要求,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5.4.2装配式内装修部品⽣产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或合同要求,对出⼚部品进⾏质量检验,对合格产品签发产品合格

证,合格证应标注产品相关信息。

5.5包装标识

5.5.1部品包装时应同批次内置包装部品明细清单、产品说明书、作业指导书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

5.5.2部品的配套部件应部品齐全同批次交付,易损易耗零配件宜适量增配,需要专⽤⼯具进⾏装配时,应与部品同批次

配备相应数量⼯具。

5.5.3部品包装材料宜采⽤环保、可回收循环使⽤的材料,宜采⽤可⽤于现场安装过程保护的包装物。

5.5.4部品及包装物上的标识,应详细描述部品的特性、适⽤部位及配置信息,并符合下列要求:

1.通⽤标准部品部件(如连接件、龙⾻、收⼝条等)应标识规格、样式、表⾯处理;

2.饰⾯部品部件(如磁砖、壁纸、灯具等)应增加批号和出品⽇期;

3.订制部品部件(如门窗、家具等)则应具备唯⼀性,并采⽤醒⽬的、易于区分应⽤区域的标识⽅式;

4.对具有特定使⽤条件或期限的辅料或配件,应专门标识;

包装⽅式应能保证⼀般运输条件下对部品的保护,保证运输和搬运时防⽌挤压冲击、受潮、变形、损坏部件表⾯及边

⾓,应防⽌流体或细碎物品流失。

5.5.5部品包装便于叉车等装卸⼯具抓放和⼯⼈搬运,包装箱尺⼨规格满⾜运输条件规定。

5.5.6⾯板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板应采⽤⽊箱包装,⽊箱⽤16MM厚多层板制作,⽊箱长宽依据材料实际尺⼨,⾼度控制在600MM之内,装箱重量

控制在1.5T之内,⽊箱要求能堆叠2层;

2.⾯板装箱必须保持平放,⾯板与⾯板之间应做保护;

3.⾯板放置完毕,在箱内⽤打包带固定三道(打包带与⾯板接触处,加垫L型纸护⾓),完成后封箱。

5.5.7成品门包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门内包装四周必须要有护⾓保护门四周棱⾓处,包装内垫、⽓泡膜;

2.外包装Logo粘贴位置必须正确,不允许偏斜;

3.外包装标签必须与产品实物相符且填写正确规范;

4.外包装⽤5层纸板或纸箱包装,纸板与纸箱⽆破损现象。

5.5.8玻璃包装应符在每⽚玻璃上需注明⼯程名称、尺⼨、墻号、楼层及区域(按甲⽅下单提供的内容做标签明细)标签

上不需显⽰⼄⽅名称。

5.6储运堆放

5.6.1从⼯⼚到施⼯现场的部品运输时,应提前制定运输计划及⽅案,超⾼、超宽、形状特殊的⼤型部品的运输和码放

应采取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5.6.2施⼯现场⼆次搬运、分料到位时,应提前查勘场地条件并进⾏处理,确保卸载⼯具及转运⼯具顺利通⾏,部品宜

由机械化⼯具运输上楼,减少⼈⼯消耗。

5.6.3部品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按部品的保管技术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防潮、防曝晒、防污染、防相互磨擦等措

施。

5.6.4部品堆放应按照材料种类、安装顺序、安装位置分类堆放,堆放⽅式应依部品材料的结构特性分为平放、⽴放、

斜放等⽅式,以避免部品材料变形或磨损。

6施⼯安装

6.1.⼀般规定

6.1.1装配式内装修施⼯应采⽤同步施⼯⽅式。

6.1.2装配式内装修施⼯安装协同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根据建筑主体⼯程特点制定单位⼯程施

⼯组织设计及施⼯⽅案,且应遵守设计、⽣产、装配⼀体化的原则进⾏整体策划,明确各分项⼯程的施⼯界⾯、施⼯顺

序与避让原则,总承包单位应对装配式内装修施⼯进⾏精细化管理及动态管理。

6.1.3装配式内装修施⼯应满⾜可逆安装、易维护的要求。

6.1.4装配式内装修施⼯宜采⽤标准化⼯艺、⼯具化装备。装配式内装修施⼯中采⽤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

备,及新的或⾸次采⽤的施⼯⼯艺应确保在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后实施。

6.1.5装配式内装修施⼯宜采⽤信息化模型技术对施⼯全过程进⾏协调管理。

6.1.6装配式内装修施⼯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空间单元和主要部品进⾏样板间或样板试安装,并应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

调整施⼯⼯艺、完善施⼯⽅案,且应经各⽅确认。

6.1.7施⼯单位应根据项⽬装配式内装修⼯程特点和规模设置组织架构、配备管理⼈员和选择专业施⼯队伍,施⼯作业⼈

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6.1.8装配式内装修施⼯应遵守国家施⼯安全、环境保护的标准,制定安全与环境保护专项⽅案。宜采⽤绿⾊施⼯模式,

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

6.1.9装配式内装修施⼯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施⼯准备

6.2.1.装配式内装修施⼯前,应及时与总承包单位沟通协调,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或协商结果提供内装修施⼯所需

的部品部件运输通道、堆放场地、垂直运输、供⽔供电、施⼯作业⾯等必要的施⼯条件。

6.2.2.装配式内装修施⼯前,应进⾏设计交底⼯作,编制专项施⼯⽅案。

6.2.3.装配式内装修各分项⼯程安装施⼯前,根据⼯程需要应核对已施⼯完成的建筑主体的外观质量和尺⼨偏差,确认

预留预埋符合设计⽂件要求,确认隐蔽⼯程已完成验收⼯作,复核相关的成品保护情况,确认具有施⼯条件,完成施⼯

交接⼿续。

6.2.4装配式内装修各分项⼯程安装施⼯前,应根据设计⽂件的要求完成测量放线,通过测量归尺与公差配合,保持部品

部件净尺⼨⼀致,并设置部品部件安装定位标识。

部件净尺⼨⼀致,并设置部品部件安装定位标识。

6.2.5.装配式内装修施⼯前,应准备施⼯所需的设备、部品部件的需求计划、货源组织安排,并明确部品部件的编码类

型及编码信息。

6.2.6.内装部品部件进场时间应遵循施⼯组织设计及专项施⼯⽅案的规定,且应进⾏进场检验,其品种、规格、性能和

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6.2.7.装配式内装修进场部品存放时,应按安装位置及安装顺序分类存放,存放区域宜实⾏分区管理和信息化台账管

理。

6.2.8.装配式内装修进场部品的靠(插)放架或托盘应具有⾜够的承载⼒和刚度,并应采取保持⽀架稳固的措施。部品

的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按部品的保管技术要求采取相应的防⾬、防潮、防暴晒、防污染、防相互摩擦等措施。

6.3.设备与管线安装

6.3.1设备与管线的施⼯应符合设计⽂件和现⾏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检修的要求。

6.3.2设备与管线需要与建筑结构构件连接固定时,不得影响结构构件和装饰部品部件的完整性和结构安全性,固定装

置的耐久年限应长于管线的耐久年限。

6.3.3设备与管线施⼯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试验和调试,暗敷在轻质墙体、架空地板和吊顶内的管线、设备,应在验

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可隐蔽,并做好⽂件记录。

6.4.部品安装

I吊顶安装

6.4.1吊顶安装时,相关的部品部件应同步安装。吊顶饰⾯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篦⼦等设备的位置应按设

计⽂件的规定进⾏布置。

6.4.2装配式内装修吊顶⼯程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吊顶使⽤的装饰及功能模块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集成吊顶》JG/T413的相关规定。

2.基层模块中⽴框之间的连接,不应有缝隙,折弯见光部分不应有⾼低差,宜采⽤红外线等设备辅助进⾏基层调平。

3.⽀撑件与饰⾯板的装配应安拆便捷,并便于现场调节平整度。

【条⽂说明】:⽀撑件为部品部件模块中的横向⾻架和⾯板的连接件,应满⾜部品部件安装时固定及强度的要求。

II墙体安装

6.4.3装配式内装修墙体⼯程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墙⾼度超过3⽶以上的必须有竖向的加固件进⾏加固。

2.墙体⼯程的变形缝处理应保证缝的使⽤功能和饰⾯完整性。

3.装配式墙板接缝及墙⾯上不同材料交接处缝隙宜做封闭处理。

4.隔墙局部固定较重设备和饰物时,应采⽤加强龙⾻及内衬板,并与主龙⾻或者主体墙板采取可靠连接。单点吊挂⼒满

⾜20kg的要求。

5.墙体饰⾯板上的开关、线盒、插座、检修⼝等设备的位置应按设计⽂件的规定进⾏布置,与饰⾯板交接处应严密。

6.安装带饰⾯的轻质内隔墙系统时,应注意施⼯顺序及成品保护。

7.装配式墙⾯的玻璃安装应安全、牢固、不松动,玻璃板结构胶和密封胶的打注应饱满、密实、平顺、连续、均匀、⽆

⽓泡。

6.4.4龙⾻隔墙板的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地龙⾻及边框龙⾻应与结构体连接牢固,并应垂直、平整、位置准确,龙⾻与结构体的固定点间距不应⼤于

0.5m。

2.安装轻钢龙⾻的横贯通龙⾻时,隔墙⾼度3m以内的不少于两道,3~5m以内的不少于三道。⽀撑卡安装在竖向龙⾻的

开⼝⼀侧,其间距同竖龙⾻间距。

3.门、窗洞⼝的竖向轻钢龙⾻应进⾏合抱加固。

4.⾯板宜沿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向龙⾻上。当采⽤双层⾯板安装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根

龙⾻上接缝。

5.门、窗洞⼝的板材应使⽤L型折板,避免在洞⼝⾓上形成横向或者竖向接缝。

6.板材固定的钉眼应做相应防锈处理。板材接缝应嵌缝,并使⽤纸带或⽹格布做接缝处理。

6.4.5复合空腔墙板的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免在施⼯现场对主墙板开槽、打孔,如需⼆次加⼯,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2.顶棚设置的U型卡件应卡住板材不⼩于20mm,每个卡件与顶棚不少于2点连接。

3.主墙板⾼度不⼤于4m时,下端可⽤⽊楔临时固定,留缝隙20~30mm,缝隙应采⽤专⽤浆料填实,⽊楔在填补砂浆硬

结取出后,应⽤同质浆料填实;主墙板⾼度⼤于4m时或有较⾼构造要求时,上下均应有配件固定。

4.龙⾻应与主墙板可靠连接,当采⽤点龙⾻替代龙⾻时,应按照相关产品说明书要求粘结牢固。

III地⾯安装

6.4.6活动地板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活动地板所有的⽀座柱和横梁应保持整体性,应采⽤不锈蚀或防锈处理⽀座柱和横梁等⾦属零部件,并与基层连接牢

固;⽀架抄平后⾼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活动地板⾯层包括标准地板、异形地板和地板附件(即⽀架和横梁组件)。活动地板应平整、坚实。

3.活动地板施⼯前,基层表⾯杂物应清理⼲净,平整、光洁、不起灰。

4.活动地板安装时,应设置纵横基准线,并沿基准线向两侧安装。当活动地板不符合模数时,根据实际尺⼨在⼯⼚加⼯

完成,并做封边处理,配装相应的可调⽀撑和横梁,不得有局部膨胀变形情况。

5.活动地板⾦属⽀架应⽀承在现浇⽔泥混凝⼟基层(或⾯层)上,宜采⽤粘接固定。衬板与横梁接触搁置处宜采⽤螺丝

固定,应达到四⾓平整、严密,宜设置减震构造。保温层与衬板宜采⽤粘接固定,地暖层与衬板宜采⽤螺丝固定。螺丝

固定时不得损伤破坏管线,不应穿透衬板层。

6.活动地板在门⼝处或预留洞⼝处应符合设置构造要求,预留孔洞应在⼯⼚完成,避免现场切割,四周侧边应⽤耐磨硬

质板材封闭或⽤镀锌钢板包裹,胶条封边应符合耐磨要求。

7.活动地板复合地暖管线的,应符合地暖相关要求。

7.活动地板复合地暖管线的,应符合地暖相关要求。

IV内门窗安装

6.4.7装配式内装修门窗⼯程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应安装牢固,安装孔应与预制埋件对应准确,固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2.门窗框与墙体(或基层板)之间的缝隙应采⽤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并⽤密封胶密封。

V集成厨房安装

6.4.8装配式内装修集成厨房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成厨房安装墙板前,应对与墙体结构连接的吊柜、电器、燃⽓表等部品前置安装加固板或预埋件。

2.集成厨房的墙⾯、台⾯及管线部件安装应在连接处密封处理。

VI集成式卫⽣间安装

6.4.9集成式卫⽣间宜按下列顺序安装:

1.按设计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防⽔盘标⾼;

2.安装防⽔盘,连接排⽔管,连接处采⽤螺⼝旋紧,并加垫密封圈,保证孔洞及连接部位密封化处理;

3.安装壁板,沿壁板外侧连接给⽔管,并安装管卡固定;

4.安装顶板,连接顶板上电⽓设备,不同⽤电装置的电源线应分别穿⼊⾛线槽或电线管内,其分布应有利于检修;

5.安装卫⽣间门、窗套,门套与门洞要定好位,利⽤专门的收⼝条进⾏收⼝;

6.安装卫⽣间内洁具;

7.所有⼯作完成后清洁、⾃检、报验和成品保护。

6.4.10防⽔底盘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同层排⽔⽅式时,防⽔盘门洞位置应与隔墙门洞平⾏对正,底盘边缘应与对应墙体平⾏。

2.采⽤异层排⽔⽅式时应保证地漏孔和排污孔、洗⾯台排⽔孔与楼⾯预留孔分别对正。

6.4.11当卫⽣间采⽤整体安装时,宜优先组装整体卫⽣间,再砌⼟建墙体。

VII其它部品安装

6.4.12本节适⽤于位置固定的收纳柜、装饰壁炉、墙⾯装饰构件、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护栏、扶⼿、花饰、可

拆装式隔断、检修⼝等其它部品。

6.4.13装配式内装修其他部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它部品与墙体、楼板等结构连接的部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前置安装加固板或预埋件并验收合格。

2.其它部品安装前应对有防⽔、防潮要求的部位及基层做防⽔、防潮处理,其它部品内部隐蔽管线部件安装应在连接处

2.其它部品安装前应对有防⽔、防潮要求的部位及基层做防⽔、防潮处理,其它部品内部隐蔽管线部件安装应在连接处

做密封处理。

6.5.成品保护

6.5.1成品保护应包括前端保护、过程保护与交付保护。

6.5.2各⼯序、⼯程完成前,应准备成品保护所需的材料及⽤品,待各⼯序、⼯程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各施⼯单位应按照

部品部件的使⽤及维护要求,执⾏成品保护⼯作。

6.5.3全部⼯序、⼯程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协调对施⼯现场进⾏彻底清洁,并锁门,定期通风换⽓,且不应另作他⽤,

避免对成品的污染和损坏。

6.5.4装配式内装修成品保护应符合现⾏⾏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程成品保护技术标准》JGJ/T427的相关规定。

6.6.施⼯培训、安全与环境保护

6.6.1施⼯单位应对装配式内装修的现场施⼯⼈员进⾏相关专业的培训。

6.6.2装配式内装修培训应依据施⼯特点,制定各⼯种培训标准,进⾏施⼯⼊场安全培训、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及施⼯现场

管理培训有效结合。

6.6.3装配式内装修施⼯前应制定安全专项⽅案,落实各级各类⼈员的安全⽣产责任制。

6.6.4装配式内装修施⼯应严格按照施⼯组织⽅案布置各项设施,施⼯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巡检排查。

6.6.5装配式内装修施⼯过程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应制定环境保护专项⽅案,宜建⽴环境保护统计数据。

6.6.6装配式内装修施⼯应减少现场⼆次加⼯,减少垃圾排放,建⽴施⼯现场废物回收系统。

6.6.7应对装配式内装修施⼯过程中的空⽓污染、噪声污染采取针对性措施。

7质量验收

7.1⼀般规定

7.1.1本验收标准适⽤于室内装饰装修⼯程中采⽤装配式⼯艺施⼯部分,以传统⼯艺施⼯的⼯程部分不在本标准验收范围

之内,与传统验收规范重叠的部分不在本验收标准中提及。传统内装修部分仍然依据GB50210验收。

7.1.2装配式内装修⼯程施⼯,具备并⾏施⼯条件时可提前分项验收。

7.1.3装配式内装修⼯程施⼯完毕后,宜提供检修维护⼿册并归档。

7.1.4装配式内装修⼯程中使⽤的部品应按进场批次进⾏检验。属于同⼀⼯程项⽬且同期施⼯的多个单位⼯程,对同⼀

⼚家⽣产的同种批次部品可统⼀划分检验批,对部品品种、规格、外观进⾏验收。同⼀⼚家⽣产的同⼀品种、同⼀类型

部品应⾄少抽取⼀组样品进⾏复检。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获得认证的部品或来源

稳定且连续三批均⼀次检验合格的部品,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倍,且仅可扩⼤⼀次。扩⼤检验批后的检验

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检验批容量。

7.1.5装配式内装修⼯程中使⽤的部品应包装完好,具备产品出⼚合格证、中⽂产品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单⼀材质

部品应具备主材检测报告,复杂材质部品应具备型式检验报告。

7.1.6装配式内装修⼯程验收⼯作应先检验基层质量和部品质量,然后检验隐蔽⼯程和各分项⼯程,最终形成全部验收⽂

件。

7.1.7当装配式内装修⼯程中采⽤了⾸次使⽤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具备相应的评审报告。

7.1.7当装配式内装修⼯程中采⽤了⾸次使⽤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具备相应的评审报告。

7.1.8为实现信息化管理,推进全流程建筑信息模型(BIM)使⽤,装配式内装修⼯程验收⽂件宜采⽤BIM数据和相应的

电⼦化⽂件。

7.1.9装配式内装修⼯程验收时应提供安全与环保专项⽅案以及相应的实施报告。

7.1.10装配式内装修⼯程应在⼯程完⼯7天后,⼯程交付使⽤前进⾏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

限值应符合下表。

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极限

氡(Bp/m)≤200

游离甲醛(mg/m)≤0.08

苯(mg/m)≤0.09

甲苯(mg/m)≤0.20

⼆甲苯(mg/m)≤0.20

氨(mg/m)≤0.20

TVOC(mg/m)≤0.50

7.2设备管线

I主控项⽬

7.2.1设备与管线施⼯属于隐蔽⼯程的,不允许破坏结构构件和装饰部品。

检验⽅法:观察检查

7.2.2冷、热⽔管安装应左热右冷、上热下冷,中⼼间距应⼤于等于150mm,管道与管件连接处应采⽤管卡固定。

检验⽅法:观察检查,⼿扳检查。

7.2.3套内线缆沿架空夹层敷设时,应穿管或线槽保护,严禁直接敷设;线缆敷设中间不应有接头,并在内隔墙内预留

套管,以便于安装和更换各类电⽓线路。

检验⽅法: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

7.2.4⽔平管线应安装于架空地板或吊顶内,竖向管线安装于分户墙和套内承重墙的夹层内或预留有套管的内隔墙内。

排⽔管线与其他管线交叉时,应先铺设排⽔管线,保证排⽔通畅。

检验⽅法:观察检查。

7.2.5当采⽤龙⾻式装配式隔墙时,龙⾻间距和构造连接⽅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空腔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等部

位加强处理、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法: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

7.2.6设备与管线需要与建筑结构构件连接固定时,宜采⽤预留埋件的连接⽅式。排⽔管道敷设应牢固,⽆松动,管卡

和⽀架位置应正确、牢固,固定⽅式未破坏建筑防⽔层。

和⽀架位置应正确、牢固,固定⽅式未破坏建筑防⽔层。

检验⽅法:观察检查。

II⼀般项⽬

7.2.7管线施⼯中,固定装置的耐久年限应长于管线的耐久年限。

检验⽅法:材料检测报告检查。

7.2.8敷设在吊顶内的⽔平给⽔管线及敷设在管道井内的竖向给⽔管线,应设置检修⼝。对于有检修需求的成品设备和

集成管道交错区域,应设置检修⼝。

检验⽅法:观察检查。

7.2.9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防⽔、防⽕、隔声、密封等措施,防⽕封堵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规范》GB50016的规定。

检验⽅法:观察检查。

7.2.10敷设在吊顶或楼地⾯架空层内的给⽔排⽔设备、管线应采取防腐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检验⽅法:观察检查。

7.2.11隐蔽⼯程项⽬应对下列项⽬进⾏验收:

1架空地板可调节地脚组件设置及安装;

2地暖模块安装;

3暗敷在轻质墙体、架空地板和吊顶内的管线、设备,颜⾊(标识)。

检验⽅法:观察检查。

7.2.12设备与管线施⼯及质量控制应符合设计⽂件和现⾏国家、⾏业标准《建筑给⽔排⽔及采暖⼯程施⼯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智能建筑⼯程施⼯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电⽓⼯程施⼯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灾⾃动报警系统施⼯及验收规

范》GB50166和《地⾯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规定。

7.2.13设备与管线施⼯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试验和调试,并作好记录。

检验⽅法:记录检查。

7.3装配式吊顶

I主控项⽬

7.3.1吊顶施⼯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洞⼝标⾼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架的标⾼进⾏交接验收。架空层内管道

管线应经隐蔽⼯程验收合格。预埋的连接件构造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

7.3.2吊顶标⾼、尺⼨、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

7.3.3吊顶⼯程所⽤吊杆、龙⾻、连接构件的质量、规格、安装间距、连接⽅式及加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属(吊

杆、龙⾻及连接件等)表⾯应防腐处理。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程验收记录。

7.3.4吊顶⼯程所⽤饰⾯板的材质、品种、图案颜⾊、机械性能、燃烧性能等级及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潮湿部位应采⽤防潮材料。饰⾯板、连接构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检验⽅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7.3.5吊顶饰⾯板的安装应稳固严密,当饰⾯板为易碎或重型部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法:观察、⼿扳检查、尺量检查。

7.3.6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装配式吊顶⼯程的连接构件上。

检验⽅法:观察检查。

II⼀般项⽬

7.3.7饰⾯板表⾯应洁净、边缘应整齐、⾊泽⼀致,不得翘曲、裂缝及缺损。饰⾯板与连接构造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

直、宽窄⼀致。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

7.3.8饰⾯板上的灯具、烟感、温感、喷淋头、风⼝篦⼦等相关设备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与饰⾯板的交接处应严密。

检验⽅法:观察。

7.3.9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装配式吊顶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法

项次项⽬允许偏差(mm)检验⽅法、检查数量

饰⾯板

1表⾯平整度3⽤2m靠尺和塞尺检查,各平⾯四⾓处

2接缝直线度3拉5m线(不⾜5m拉通线)⽤钢直尺检查,各平⾯抽查两处

3接缝⾼低差1⽤钢直尺和塞尺检查,同⼀平⾯检查不少于3处

7.4装配式墙⾯

I主控项⽬

7.4.1装配式墙⾯安装⼯程所⽤饰⾯板的品种、规格、颜⾊、性能和燃烧等级、甲醛释放量、放射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和现⾏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7.4.2装配式墙⾯的管线接⼝位置,墙⾯与地⾯、顶棚装配对位尺⼨和界⾯连接技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法:查阅设计⽂件、产品检测报告、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4.3装配式墙⾯的饰⾯板应连接牢固,龙⾻间距、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龙⾻和构件应符合防腐、防潮及防⽕

要求,墙⾯板块之间的接缝⼯艺应密闭,材料应防潮、防霉变。

检验⽅法:⼿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后置埋件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程验收记录和施⼯记录。

7.4.4装配式⾻架隔墙所⽤龙⾻、配件、墙⾯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材的含⽔率应符合设计

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7.4.5装配式⾻架隔墙边框龙⾻必须与基体构造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验⽅法:⼿扳,尺量检查,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

II⼀般项⽬

7.4.6装配式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法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装配式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法

项次项⽬允许偏差(mm)检验⽅法

1⽴⾯垂直度2⽤2m垂直检测尺检查

2表⾯平整度2⽤2m靠尺和塞尺检查

3阴阳⾓⽅正3⽤直⾓检测尺检查

4接缝直线度2拉5m线,不⾜5m拉通线,⽤钢直尺检查

5接缝⾼低差1⽤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接缝宽度1⽤钢直尺检查

7.4.7装配式墙⾯表⾯应平整、洁净、⾊泽均匀,带纹理饰⾯板朝向应⼀致,不应有裂痕、磨痕、翘曲、裂缝和缺损,

墙⾯造型、图案颜⾊,排布形式和外形尺⼨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法:观察、查阅设计⽂件、尺量检查。

7.4.8装配式墙⾯饰⾯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泽应⼀致。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

7.4.9装配式⾻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正,边缘整齐。

检验⽅法:观察。

7.4.10装配式⾻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燥、填充应密实、均匀、⽆下坠。

检验⽅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

7.5装配式地⾯

I主控项⽬

7.5.1装配式地⾯所⽤可调节⽀撑、基层衬板、⾯层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可调节⽀撑应具有防腐

性能。⾯层材料应具有耐磨、防潮、阻燃、耐污染及耐腐蚀等性能。

检验⽅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7.5.2装配式地⾯⾯层应安装牢固,⽆裂纹、划痕、磨痕、掉⾓、缺棱等现象。

检验⽅法:观察检查。

II⼀般项⽬

7.5.3装配式地⾯基层应平整、光洁、不起灰,抗压强度不得⼩于1.2MPa。

检查⽅法:回弹法检测或检查配合⽐、通知单及检测报告。

7.5.4装配式地⾯基层和构造层之间、分层施⼯的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裂缝。

检验⽅法:观察、⽤⼩锤轻击检查。

7.5.5装配式地⾯⾯层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表⾯洁净、接缝均匀、缝格顺直。

检验⽅法:观察检查。

7.5.6装配式地⾯与其他⾯层连接处、收⼝处和墙边、柱⼦周围应顺直、压紧。

检验⽅法:观察检查。

7.5.7装配式地⾯⾯层与墙⾯或地⾯突出物周围套割应吻合,边缘应整齐。与踢脚板交接应紧密,缝隙应顺直。

检验⽅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7.5.8装配式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装配式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法

项次项⽬允许偏差(mm)检查⽅法

1表⾯平整度2.0⽤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接缝⾼低差0.5⽤钢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3表⾯格缝平直3.0拉5m通线,不⾜5m拉通线和⽤钢尺检查

4踢脚线上⼝平直3.0

5板块间隙宽度0.5⽤钢尺检查

6踢脚线与⾯层接缝1.0楔形塞尺检查

7.6装配式厨房⼯程

7.6装配式厨房⼯程

I主控项⽬

7.6.1装配式厨房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使⽤⾯积及空间尺⼨、部件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业现⾏标准的

有关规定。厨房门窗位置、尺⼨和开启⽅式不应妨碍厨房设施、设备和家具的安装与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

【条⽂说明】根据现⾏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厨房、卫⽣间的室内净⾼不应⼩于2.20m。厨

房、卫⽣间内排⽔横管下表⾯与楼⾯、地⾯净距不得⼩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于O.90m。

7.6.2装配式厨房⼯程所选⽤部品部件、橱柜、设施设备等的规格、型号、外观、颜⾊、性能、使⽤功能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和国家、⾏业现⾏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告。

7.6.3装配式厨房或厨房家具、橱柜、部品部件、设施设备的连接⽅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严密,不得松动。

与轻质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满⾜厨房设施设备固定的荷载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和施⼯记录。

7.6.4装配式厨房给排⽔、燃⽓管、排烟、电⽓等预留接⼝、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偏位错位,

不得现场开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和施⼯记录。

7.6.5装配式厨房给排⽔、燃⽓、排烟等管道接⼝和涉⽔部位连接处的密封应符合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

II⼀般项⽬

7.6.6装配式厨房部品部件、设施设备表⾯应平整、洁净、光滑、⾊泽⼀致,⽆变形、⿎包、⽑刺、裂纹、划痕、锐

⾓、污渍或损伤。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

7.6.7装配式厨房管线与设备接⼝应匹配,各配件应安装正确,功能正常,并应满⾜厨房使⽤功能的要求。抽屉和拉篮

等活动设备、部品应启闭灵活,⽆阻滞现象,并有防拉出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

7.6.8装配式厨房板块⾯层的排列应合理、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

7.6.9装配式厨房橱柜、台⾯、抽油烟机等部件、设备与墙顶地⾯处的交接、嵌合应严密,交接线应顺直、清晰、美

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

7.6.10装配式厨房部品部件安装的允许偏差、留缝限值和检查数量、检验⽅法应符合表7.6.10的规定。

表7.6.10装配式厨房部品部件安装的允许偏差、留缝限值和检验⽅法

项次项⽬允许偏差(mm)留缝限值(mm)检查数量检验⽅法

1橱柜外形尺⼨1--涉及项⽬全数检查⽤钢尺检查

2橱柜对⾓线长度之差3--⽤钢尺检查

3橱柜⽴⾯垂直度2⽤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橱柜门与框架平⾏度⽤钢尺检查

5橱柜部件相邻表⾯⾼差(注)2--⽤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6相邻橱柜层错位、⾯错位1--⽤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7部件拼⾓缝隙⾼差0.5--⽤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8台⾯⾼度10--⽤钢尺检查

9嵌式灶具中⼼线与吸油烟机中⼼线偏移20--⽤钢尺检查

10部件教师自传范文 拼⾓缝隙宽度--0.5⽤钢直尺检查

11橱柜门和柜体缝隙宽度--2⽤钢直尺检查

12后挡⽔与墙⾯缝隙宽度--2⽤钢直尺检查

13灶具离墙间距--200⽤钢直尺检查

注:指的是橱柜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表⾯、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等部件的相邻表⾯⾼差。

7.7装配式卫⽣间⼯程

I主控项⽬

I主控项⽬

7.7.1装配式卫浴间的功能、配置、布置形式及内部尺⼨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业现⾏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

7.7.2装配式卫浴⼯程所选⽤部品部件、洁具、设施设备等的规格、型号、外观、颜⾊、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和国

家、⾏业现⾏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形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安装说明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验报

告。

7.7.3装配式卫⽣间的防⽔底盘安装位置应准确,与地漏孔、排污孔等预留孔洞位置对正,连接良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

7.7.4整体卫⽣间或装配式卫浴间部品部件、设施设备的连接⽅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严密,不得松动。与轻质

隔墙连接时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设施设备固定的荷载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和施⼯记录。

7.7.5装配式卫浴间安装完成后应做满⽔和通⽔试验,满⽔后各连接件不渗不漏,通⽔试验给、排⽔畅通;各涉⽔部位

连接处的密封应符合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地⾯坡向、坡度正确,⽆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满⽔、通⽔、淋⽔、泼⽔试验。

7.7.6装配式卫浴间给排⽔、电⽓、通风等预留接⼝、孔洞的数量、位置、尺⼨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偏位错位,不得现

场开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程验收记录和施⼯记录。

7.7.7装配式卫浴间内板块拼缝处应有填缝剂,填缝应均匀饱满,不留空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

II⼀般项⽬

7.7.7装配式卫浴间部品部件、设施设备表⾯应平整、光洁、⾊泽⼀致,⽆变形、⽑刺、裂纹、划痕、锐⾓、污渍;⾦

属的防腐措施和⽊器的防⽔措施到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

7.7.8装配式卫浴间的洁具、灯具、风⼝等部件、设备安装位置应合理,与⾯板处的交接应严密、吻合,交接线应顺

直、清晰、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试。

7.7.9装配式卫浴间板块⾯层的排列应合理、美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法:观察。

7.7.10装配式卫浴间部品部件、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查数量、检验⽅法应符合表7.7.10的规定。

表7.7.10装配式厨房部品部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法

项次项⽬允许偏差(mm)检查数量检验⽅法

1卫浴柜外形尺⼨3涉及项⽬全数检查⽤钢直尺检查

2卫浴柜两端⾼低差2⽤⽔准线或尺量检查

3卫浴柜⽴⾯垂直度2⽤1m垂直检测尺检查

4卫浴柜上、下⼝平直度2⽤1m垂直检测尺检查

5部品、设备坐标10拉线、吊线和尺量检查

6部品、设备标⾼15

7部品、设备⽔平度2⽤⽔平尺和尺量检查

8部品、设备垂直度3吊线和尺量检查

7.8收纳⼯程

7.8.1装配式内装修收纳⼯程应符合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

7.9验收⽂件

7.9.1设计⽂件

7.9.1.1装配式内装修⼯程施⼯图设计⽂件必须存档。

7.9.1.2承担装配式内装修⼯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有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施⼯要求。

7.9.1.3装配式内装修⼯程设计必要满⾜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并进⾏核验、确认。

7.9.1.4装配式内装修⼯程的防⽕应符合现⾏国家标准的规定。

7.9.1.4装配式内装修⼯程的防⽕应符合现⾏国家标准的规定。

7.9.1.5当装配式内装修的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冰冻或结露时,应进⾏防冻防结露设计。

7.9.1.6装配式内装修⼯程宜采⽤BIM设计。

7.9.2验收标准

7.9.2.1装配式内装修各部品部件的验收⽅法、验收⼯具、验收标准应满⾜7.3.2中分项⼯程的要求。

7.9.3过程⽂件

7.9.3.1装配式内装修⼯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件和记录:

1.装配式内装修⼯程的施⼯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件。

2.材料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书、必要的性能检测报告和进⼚验收记录。

3.施⼯或安装记录。

7.9.3.2装配式内装修⼯程施⼯安装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程进⾏验收,并按附表1进⾏记

录。

7.9.4移交程序

7.9.4.1装配式内装修部门部件安装完成后,应按第7章相应条款进⾏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进⾏移交,验收不合

格的应按要求进⾏整改。

7.9.4.2装配式内装修⼯程中各部品施⼯(安装)服务商为⼯程责任主体,应对安装的准确度负责。材料部品供应单位应

对⽣产的部品部件合格率负责,并在进场前按照本标准相关要求与施⼯(安装)单位办理验收及移交⼿续。

7.9.4.3对合格部品进⾏移交⼯作应有⼯程移交单,并由移交双⽅负责⼈进⾏签字确定。装配式内装修⼯程移交单参见附

表2。

8使⽤维护

8.0.1装配式内装修⼯程的设计⽂件应注明其设计条件、使⽤性质及使⽤要求。

8.0.2装配式内装修⼯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应不低于5年,缺陷责任期为2年。

8.0.3装配式内装修⼯程的项⽬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包括有装配式内装修⼯程专项的《房屋建筑质量

保证书》。其内容除应按现⾏有关规定执⾏外,尚应注明相关内装部品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承

诺、报修及处理要求。

8.0.4装配式内装修⼯程的项⽬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包括有装配式内装修⼯程专项的《建筑使⽤说明

书》。并宜按户内部位和公共部位分别编制。

8.0.5《建筑使⽤说明书》中装配式内装修⼯程专项的户内部位内容,除应按现⾏有关规定执⾏外,尚应包含以下内

容:

1.使⽤注意事项,⼆次装修、改造的注意事项,应包含被允许及被禁⽌的事项;

2.主要内装部品的做法、部品寿命、使⽤说明等。并宜提供构造做法简图;

3.设备与管线的组成、材料特性及规格、部品部件的使⽤寿命、使⽤说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的安装简图;

3.设备与管线的组成、材料特性及规格、部品部件的使⽤寿命、使⽤说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的安装简图;

4.主要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的《⽇常检查维护⽅法》,主要包含内容参表8.0.5.

表8.0.5⽇常检查维护⽅法

序号检查维护对象检查⽅法检查结果

1装配式隔墙(墙⾯)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2装配式吊顶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3装配式楼地⾯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4集成卫⽣间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5集成厨房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

……………………

8.0.6《建筑使⽤说明书》中装配式内装修⼯程专项的公共部位编制内容,除应按现⾏有关规定执⾏外,尚应包含以下

内容:

1.使⽤注意事项,应包含被允许及被禁⽌的事项;

2.公共部位主要内装部品的做法、部品寿命、使⽤说明等。并宜提供构造做法简图;

3.公共部位及其公共设施设备与管线的组成、材料特性及规格、部品部件的使⽤寿命、使⽤说明等。并宜提供主要部件

的安装简图;

4.公共部位主要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的《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主要包含内容参表8.0.6:

表8.0.6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序号检查维护项⽬检查⽅法及内容维护更新分类维护更新时限

1装配式隔墙(墙⾯)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制定

2装配式吊顶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制定

3装配式楼地⾯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制定

4给⽔设备与管线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制定

5排⽔设备与管线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制定

6供暖设备与管线按项⽬制定按实际情况记录按项⽬制定

8.0.7内装部品维护更换、设备与管线维护更换时所采⽤的部品和材料,应满⾜《建筑使⽤说明书》相应要求。

8.0.8使⽤维护宜采⽤信息化⼿段,建⽴内装部品、设备与管线等的管理档案。当遇地震、⽕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内

装进⾏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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