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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更新时间:2023-03-22 00:09:00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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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023年3月22日发(作者:电脑进入b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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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玫瑰精油的功效 体等组织(以

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

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

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

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

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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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

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

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

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

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

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

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

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

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

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

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

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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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

作。

第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试用英语 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

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

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

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

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

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

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

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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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

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

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

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

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

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八阿哥福晋 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

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

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

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

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

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

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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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

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

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

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

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

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

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

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

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

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

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

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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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

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

管单位制定。

第十人民的名义人物 四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

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

容、时间和考试截拳道创始人 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

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

建立会水手服怎么画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

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

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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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

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

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

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

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

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

应有拉血是怎么回事女性 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

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

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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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

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

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

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

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

单位。

第十九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

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

培训。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致虚守静 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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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

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

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

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

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

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

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

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央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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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

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

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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