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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师

更新时间:2023-03-24 16:37:59 阅读: 评论:0

四世同堂读后感-褪色

土木工程师
2023年3月24日发(作者:红烧牛蹄)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执业制度正式启动

近日,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印发了《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

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

人部发[2007]18号),这标志着我国道路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制度正式建立。这是继注册建筑、结构、公用设备(给排水、动力、暖通)、电气、

化工、港口与航道、机械、冶金、采矿矿物、环保、水利水电、石油天然气等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之后,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建立的第十六项国家执业资

格制度,是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工作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好(国人部发

[2007]18号)文件,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实施工作,

对规范道路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管理、提高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素质、提升道路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设计水平、建设创新型交通行业,具有重大意义。市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在着手拟定该制度的实施方案,近期将开展该

专业的执业资格考核工作,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并做好申报准备

工作。(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在交通部、重庆建设网站已公布。

附件: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文件

国人部发[2007]18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

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

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执

业印章,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英文译为:

RegisteredEngineerofCivilEngineering(RoadEngineering)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制度的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

成。

第七条建设部、交通部组织成立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

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

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

格证书”)。

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

书。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

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

程)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建设部、交通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审

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

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

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

见送建设部、交通部审批。

建设部、交通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是否批准的

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

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交通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

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

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凭证,由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

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

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需变更执业

单位的,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

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

休证明。

第二十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

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或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交通部审核批准后,

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破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

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三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

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

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范围:

(一)道路工程勘测设计;

(二)道路工程技术咨询;

(三)道路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道路工程的技术调查和鉴定;

(五)道路工程的项目管理;

(六)对本专业勘测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

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

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规

定。

第二十九条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

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

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

程师(道路工程)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

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

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

路工程)追偿。

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管理办法由交通部、建

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延续注册、重新

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

师(道路工程)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

课。每注册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交通部、

建设部确定。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和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并符合

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

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

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道路设计相关专业实践

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

试等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条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

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按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条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

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

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土木工程,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与航道

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

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

作满1再回首吉他谱 年。

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

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

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

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

工作满8年。

第六条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

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

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

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或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

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

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

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

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

考试。

第八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

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

批准。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

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

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

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

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

定》处理。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评聘为工

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

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道路

工程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

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安监局 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道路工

程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

程)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参加本专业测

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

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

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

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

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红烧肉炖海带 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

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

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

业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道路工程专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

准中的大型道路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道路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

项及以上,或中型道路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道路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

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

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

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

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道路工程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

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

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

核认定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总后基建

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

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

委员会审核。

(三)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

测试成绩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建设部、交通

部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

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

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

表(见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

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

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

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

位原始口琴种类 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

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查、

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

员会。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

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专业一线工作的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

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

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

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

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

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在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人

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

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

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规定办法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

人事部办公厅2007年2月6日印发

附表1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新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土木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地

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森林道路与桥梁工程建筑工程城镇建设土木工程

相近专业1、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2、地质工程3、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及

治河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海岸与海洋工程勘察技术

与工程岩土工程资源勘察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

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

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

相关专业相近,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

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

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初审后,报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

3、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

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

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

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

考核认定申报表

省、自治区、

直辖市

或部门名称

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时间年月日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

交通部

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象棋英文 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

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

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对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应分别填报。

3、“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系指道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

设计单位从事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

办法印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4、“正、副总工程师任职起止时间”是指在有独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任正、

副总工程师的起止时间,不包括单位内设部门的职务任职时间。

5、“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

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

6、“完成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主要工程项目业绩”中,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

写不下,可另加附页,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对其中各栏目按下列要求填写: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须按照建设[2001]22号“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确

定的等级如实填写。

“工作内容”应填写本专业勘察、设计及设计阶段工作。

“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中“完成情况”部分应填写“在建”或“已建成”;

“获何奖励”部分应填写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设计奖或有关道路工程

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设计奖或本专业科

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本人不在规定的获奖名单之内,不得填写该奖项。

7、在本申报表中,凡项目前有“□”的,均分别由个人或单位在所同意项目前

的“□”内打“√”。

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别出生日期月年月照片

籍贯民族族身份证号

在所符合项目的□打“√”院士□设计大师□

1983年及以前毕业□1983年以后毕业□

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其他

聘用单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编

专业学历毕(肄、结)业时间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

年月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年月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聘任时间

正、副总工程师任职起止时间

所在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级及编号

接受教育、培训及发表论文、著作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工作单位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职务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单位印章:完成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主要项目业绩完成情况及

获何奖励

本人起何作用

工作内容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年月招商引资工作计划 至

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

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

年月

单位印章:完成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主要项目业绩完成情况及获

何奖励

本人起何作用

工作内容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项目名称

起止时

间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

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年月年月至

年月

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

申报材料不属实,不同意推荐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单位印

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或

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审核、复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齐全,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同意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属实齐全,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不同意参加注册

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负责人(签字):负责人

(签字):负责人(签字):(单位印

章)(单位印章)(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

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测试及审核意见

□经审查,测试结果和审查情况均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

定条件。□经审查,测试结果或审查情况不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经审查,测试结果和审查情况均不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条件。负责人(签

章):(印章)年月日

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复核、公示及审批意见

□经复核,不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经复

核,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

经复核,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经公示有异议,

最终确认不符合考核认定条件。建设部交通

部人事部(印章)(印

章)(印章)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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