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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齐红诉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
员会土地征用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二趣味话题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20)皖15行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西湖颜凯刘莹洁
【审理法官】张西湖颜凯刘莹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齐红;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何齐红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何齐红
【当事人-公司】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齐红
【被告】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 本院观点】何齐红与舒城就业难的原因 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就相关赔偿内容达成和解,行政争议已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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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且双方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何齐红申
请撤回上诉,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何齐红与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就相关赔偿内容达成和
解,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且双方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何齐红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何齐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02:19:32
何齐红诉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强制行为违法
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15行终1搞笑日记 1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何齐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
法定代表人孙祥,该镇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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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孔志,该镇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
镇后河村。
法定代表人孙家忠,村主任。
审理经过何齐红诉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土地征
用强制行为违法一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皖1523
行初45号行政裁定。何齐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何齐红与舒城饺子简笔画 县杭埠镇人民政府针对
争议事项达成补偿协议,上诉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何齐红与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就相关赔偿内容达
成和解,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且双方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
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何齐红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何齐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西湖
审判员颜凯
审判员刘莹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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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
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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