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作文

舒城县

更新时间:2023-03-25 12:04:16 阅读: 评论:0

扇贝裙边-个人工作简历怎么写

舒城县
2023年3月25日发(博物馆作文 作者:玉溪旅游)

1/4

何齐红诉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

员会土地征用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二趣味话题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用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20)皖15行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西湖颜凯刘莹洁

【审理法官】张西湖颜凯刘莹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齐红;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何齐红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何齐红

【当事人-公司】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齐红

【被告】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

【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 本院观点】何齐红与舒城就业难的原因 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就相关赔偿内容达成和解,行政争议已实质性

2/4

化解,且双方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何齐红申

请撤回上诉,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何齐红与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就相关赔偿内容达成和

解,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且双方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

的合法权益,何齐红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何齐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02:19:32

何齐红诉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强制行为违法

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皖15行终1搞笑日记 1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何齐红。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镇,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

法定代表人孙祥,该镇镇长。

3/4

委托代理人孔志,该镇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

镇后河村。

法定代表人孙家忠,村主任。

审理经过何齐红诉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舒城县杭埠镇后河村民委员会土地征

用强制行为违法一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皖1523

行初45号行政裁定。何齐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何齐红与舒城饺子简笔画 县杭埠镇人民政府针对

争议事项达成补偿协议,上诉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何齐红与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就相关赔偿内容达

成和解,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且双方的和解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

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何齐红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何齐红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西湖

审判员颜凯

审判员刘莹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祺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4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

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3-25 12:0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zuowen/1cbb8d15635389c28793539913dba7bd.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舒城县.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舒城县.pdf

标签:舒城县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