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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查询

更新时间:2023-03-23 11:23:53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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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查询
2023年3月23日发(作者:蜂蜜小面包的做法)

机动车环保公告查询

【篇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公告】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公告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机动车

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机动车环保定期

检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请车主携带

《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到以下检测单位进

行排气检测。

1、青岛中汇机动车检测中心,地址:市北区合肥路676号。

2、山东汇银国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市北区普集

路18号。(只检测汽油车)

3、青岛市元顺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金水路检测站,地址:李沧区金

水路1797号。

4、青岛市元顺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长沙路检测站,地址:四方区长

沙路26号。(只检测小型汽油车)

5、青岛国鑫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城阳检测站,地址:城阳区308

国道城阳段400号甲。

6、青岛国鑫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崂山检测站,地址:崂山区北宅

街道沟崖社区。

注:外地转入车辆、延缓报废车辆的排气检测地点为青岛市元顺机

动车排气检测中心金水路检测站,地址:李沧区金水路1797号。

二、检测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30-泡鸡爪的做法 5:00周五

上午8:30-12:00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

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每辆车处以1000元罚款。

四、相关事宜车主可向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咨询。咨询

电话:82869661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链接:

一、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目的意义

通过定期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通知车主对排气超标的车辆及时

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达标排放,减少机动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

污染,保障人体健康。

二、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法律依据

2004年7月,我市颁布了《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其中第七条规定:对机动车进行

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

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

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以1000元罚款

三、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频次规定

机动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

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

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

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六)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

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特别提示: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是社会化运营的企业,希望广

大车主与环保部门一同对其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管理部门:青

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监督电话:82869661

【篇二: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放达标使用,依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以及机动车环保

监督抽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

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环保监督抽查包括本市车辆排放污染抽查及

外埠进京车辆排放污染检测。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

向社会公布。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

放标准和规范进行环保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申请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

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检测人员应经培训并—1—

合格;

(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其他规

定。

第五条机动车注册时的排放污染检验包括按照环保目录进行的外观

检查和排放检测,新购臵机动车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车型,免于注

册登记时的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依据环保目录检查排放控制装臵型号一致并连接

完好。

(二)排放测试。汽油车执行双怠速标准;柴油车执行自由加速标

准。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和排放检测。外观检查不

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排放检测。

(一)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动车牌照和车架号等与车辆登记信息一致;

2.机动车排放净化装臵外观和连接完好;

3.适用车辆obd系统指示灯显示正常,使用obd诊断仪抽查无排

放故障代码。

(二)排放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

1.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

速检测标准;

2.柴油车(含低速货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

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标准;

—2—

3.摩托车执行怠速或双怠速检测标准。

第七条检验合格车辆发放环保合格标志或更新环保合格标志的电子

信息。环保标志分为黄色、绿色和蓝色三种类型:

(一)国Ⅰ以下标准汽油车和国Ⅲ以下标准柴油车发放黄色环保标

志;

(二)已按照规范进行排放治理的机动车、重型汽油车和国Ⅲ以上

标准柴油车发放普通绿色环保标志;

(三)达国Ⅰ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1星绿色环保标志;

(四)达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2星绿色环保标志;

(五)达国Ⅲ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3星绿色环保标志;

(六)达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发放4星绿色环保标志;

(七)达国v以上标准机动车和电动车发放蓝色环保标志。

第八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环保定期

检验:

(一)非营运轿车以及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

以上除外)6年以内免于检验,超过6年(含)的每年检验1次,超

过15年(含)的每年检验2次;

(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

月检验1次;

(三)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

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3—

次;

(五)低速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年检验1次;

(六)黄标车每3个月检验1次。

第九条外埠进京机动车须在进京综合检查站进行排放污染检测,合

格机动车凭环保检测合格凭证或直接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检测结果作

为办理进京手续的依据。检测选取以下方法:

(一)依据行驶证根据机动车登记时间或环保目录(国家公告)查

询并判定车辆符合的排放标准;

(二)检查机动车排放净化装臵外观和连接完好,适用车辆obd系

统指示灯显示正常;

(三)汽油车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柴油车(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

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

第十条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行驶中的机动车in是什么意思 进行排放检查包括检查

车辆年检有效期、obd系统报警、排放控制装臵和排放检测。汽油

车检测可采取遥测检测或双怠速检测等方法进行排放检测;柴油车

(含低速货车)可采取遥测检测、目测检测或自由加速检测等方法

进行排放检测。

附件: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4—

附件

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技术规范

一、总则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下称

“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依据《中中药杜仲 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用机动

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和《机动

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体系管理要求和人员管

理要求;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检测

场、代办新车环保业务的汽车品牌专卖店等。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

文(引用相关规定及标准以最新版本为准)。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1)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83)

—5—

【篇三: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

附件1:

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提升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由其他行政区

转入本市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管理。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居环境委)根据环

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

发动机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

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以下简

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

()发布。

第二章《目录》内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市人居环境委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

安交警局)建立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网络平台。合作近义词 市人居环境委通过

网络平台向市公安交警局提供《目录》的环保车型数据,供市公安

交警局在办理业务时查询、甄别。

市公安交警局应当根据市人居环境委提供的环保车型数据实时更新

环保车型数据库,并根据更新后的车型数据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

异地转入手续,禁止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标准的车型办理机动车注册

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

第五条列入《公告》的国产机动车型号自动纳入《目录》。《目录》

内机动车型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续时,无需办理机

动车环保车型证明(以下简称环保证明)。

第六条列入《公告》的进口机动车,市人居环境委需将车辆识别代

号作为车辆型号纳入《目录》。尚未纳入《目录》的,申请人可携

带以下材料到市人居环境委所设窗口申请登记车辆识别代号:

(一)机动车为进口新车,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中华人

民共和国货物进口证明书米粉的家常做法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验原件)。如上述资料载明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信息不完整

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

辆随车检验单》(验原件)。

(二)机动车为转入进口车,申请人须提交第(一)项规定资料的

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验原件)。

第三章《目录》外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未列入《目录》的机动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异地转入手

续时,需办理环保证明。

《目录》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市人居环境

委申请出具环保证明:

(一)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执行阶段排放标准或者更高排放标

准的机动车;

(二)纯电动汽车等无排气污染机动车;

(三)特殊用途机动车(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

及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

环保证明仅对单辆机动车有效,环保证明核发信息不添加至《目

录》。

未取得有效环保证明的,市公安交警局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

异地转入手续。

第八条申请环保证明所需资料:

(一)机部队入团申请书 动车为国产新车,申请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

整车出厂合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验原件)。

机动车为转入国产车,申请人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

证书》(验原件)。

(二)机动车为进口新车或转入进口车,申请资料参照

本办法第六条。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机动车,申请人还须提

交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留存原

件一份)或证明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目录》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所在单位须出

具申请报告(留存原件一份)和证明其特殊用途的证明文件(验原

件)。

第九条环保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人居环境委所设窗口提交申请。

(二)对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人居环境委予以受理;对

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市人居环境委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

人。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机动车,市人居环境委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

工作日出具环保证明,环保证明电子信息同时通过网络平台传输至

市公安交警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机动车,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十条对于纯电动汽车等无排气污染机动车,申报资料不能明确说

明其为无排气污染的,市人居环境委应对机动车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环保车型目录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不予办理;已办理环保车型目录业务的,依法予以撤销;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将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对车型目录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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