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法律法规》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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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基金职业道德之保守秘密
一、保守秘密的含义
保守秘密,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应泄露或者披露客户和所属机构或者相关基金机构向其传达的信息,除非该信息涉及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违法活动,或者属于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客户或潜在客户允许披露此信息。保守秘密是基金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基金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规范。对所有的基金从业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基金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秘密;二是客户资料;三是内幕信息。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而言,从机构运营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对证券市场的分析报告、对某一行业的研究报告、投资组合、投资计划等;从机构内部治理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内控制度、防火墙制度、员工激励机制、人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2)客户资料主要是指客户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个人的身份证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家庭成员信息、财务状况、投资需求等。这些资料往往属于客户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隐私。保护客户隐私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另外,这些具有投资需求。客户的名单,本身也是一种商业资源,一般也属于机构的商业秘密。
(3)内幕信息是指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重要的非公开的信息。这些内幕信息也属于基金从业人员需要保守秘密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保守秘密与守法合规中的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并不冲突。职业道德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保守秘密的信息是内容合法的信息,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秘密,应该积极监督和举报。
二、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保守秘密,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向第三者透露作为秘密的信息,也不得公开尚处于禁止公开期间的信息。具体而言,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守客户秘密,非经许可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且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2)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保密制度,不打听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秘密,不与同事交流自己获知的秘密。如果某一秘密已经被泄露,应当尽快通知有关部门
做出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
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与一般开放式基金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开户、认购、确认三个步骤。
二、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渠道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类似。在募集期间内,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三、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因而与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相比,在募集认购的具体规定上有如下几点独特之处:
(1)发售QDII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和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QDII基金份额面值的大小。
(3)QDII基金份额除可以用人民币认购外,也可以用美元或其他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认购。
《基金法律法规》知识点:道德的概念及特征
一、道德的概念
人具有社会属性,在本质上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生活,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一定的行为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些行为规范,除了法律外,更多体现为道德。
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形成的,以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范畴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约束力量,实现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道德的特征
1.道德具有差异性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因此,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不同就决定了道德的差异性。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当然,这并不排除不同社会的道德之间存在某些共性的可能。社会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基本道德规范和一系列特定道德规范。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会存在着人们普遍认同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规范,即基本道德规范,也称为一般社会道德。而基本道德规范在社会不同领域又会表现为一系列特定道德规范。
道德的差异性,也表现为基本道德规范与特定道德规范之间的差异。例如,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同时也针对社会关系、职业关系、家庭关系等不同领域提出了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家庭美德规范等特定道德规范。这些特定道德规范之间及其与基本道德规范之间,在具体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差异,不是道德所反映的社会价值观存在根本性不同,而只是侧重点上的差异,特定道德规范往往是基本道德规范在特定领域的具体表现。
2.道德具有继承性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属于意识形态的道德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没有永恒不变的道德,道德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改变着。影响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因素很多,除了社会经济基础,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社会伦理乃至国家***治等因素对于道德的形成都会产生影响,是非、善恶、美丑、正邪等道德评价标准,也会不同程度地反映各种影响因素的内在要求。
因为决定或者影响道德形成和发展的各种因素具有历史延续性,所以,道德也必然与文化、民俗、宗教、伦理等一样有着历史的传承。而且,传统道德的传承力往往是巨大的,现代道德都深深烙有传统道德的印记。因此,在历史沿革上,道德具有继承性。
3.道德具有约束性
道德是建立在调整人们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理念基础之上的,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因此,道德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约束的作用。道德广泛渗透在各种社会生活中,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怎样做,是社会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延伸。
道德具有约束性,但是,道德并不像法律那样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其约束力是有限的。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发挥其约束的作用,因此,与之相应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行为习惯、道德观念等就成为道德得以实施的重要支撑力量。树立优良的社会风气、倡导健康的生活习俗、提升人们的道德素养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奖惩机制,是道德发挥约束力的有效保障。
4.道德具有具体性
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就是行为规范。但是,行为规范不限于道德,还包括法律、规章、制度等。因此,相对于法律规范、制度规范等行为规范,道德也称为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既可以是成文的,表现为制定的“公约”“守则…‘行为准则…’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等;也可以是不成文的,存在于人们的内心观念之中。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其内容都是具体的。道德规范虽然是具体的,但仍有层次的划分。有些规范内涵比较丰富,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可以称为道德原则,在道德原则之下通常包含若干更为具体的道德规则。
货币市场基金
(一)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风险低、安全性高和流动性好 一般作为流动性资产品种配置
(二)货币市场基金与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通常到期日不足1年的短期金融工具。“现金投资工具”
货币市场区别于股票市场:投资门槛高;属于场外交易市场。
(三)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现金,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包括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投资的金融工具: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及其该标准以下的短期融资券、流通受限的证券。
(四)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分析指标
1、收益分析。{短期指标}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从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标来看,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在及时增加基金份额的同时也将摊薄基金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同时,份额的及时结转也加大了管理费计提的基础,使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又可能进一步降低。
从7日年化收益率指标来看,按日结转7日年化收益率相当于按复利计息,在总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其数值要高于按月结转份额所计算的收益率。
2、风险分析
⑴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天,有的基金规定90天。
一般来说,剩余期限越短,利率敏感性越低,收益率也可能较低。
⑵融资比例。
按照规定,除非发生巨额赎回,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20%。
⑶浮动利率债券投资情况。
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限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证券交易所设有基金交易监控系统
证券交易所设有基金交易监控系统,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以及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运作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并监控基金财产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等。
证券交易所在监控中发现基金交易行为异常,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证券市场管理者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证券市场组织者,其为众多证券机构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组织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是市场的管理者,具有法定的监管权限;另一方面,其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也要接受***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这是其自律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依法可以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等。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协作指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二)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制定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以及其他类型基金的业务指引,对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条件和程序、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均有具体规定。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
(三)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设有基金交易监控系统,对投资者买卖基金的交易行为以及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运作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并监控基金财产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等。
证券交易所在监控中发现基金交易行为异常,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03:0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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