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股权分配需考虑的原则
合伙创业也好,上市融资也好,股权分配总是创业者们避不掉的问题。那么,创业公司的股权如何设置才更合理呢?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创业公司股权分配需考虑的原则,欢迎阅读!
从现实情况看,马云,柳传志,任正非等都在其创办的企业持有少量股票,而陈天桥、丁磊、史玉柱等在其创办的企业具有控股地位。因此,对创业企业而言,很难说有包治百病的股权分配方案。
但是,创业企业做股权分配方案时,我们建议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事为大
股权分配是分天下的制度设计。但是,大家只有先打下天下,分天下才有意义。
因此,创业企业的股权配置应该有利于团结大多数人,群策群力把事业做好做大。否则,如果创业企业的事业做不起来,创始股东手里抓着100%的股票也只是一张废纸,甚至是100%的负债和义务。
2.资源配置
有人说,创业玩的就是个拼***游戏。
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是表象,股权结构背后反映的是创业企业生存、发展可以对接的各种资源,诸如团队、技术、资本、渠道等。因此,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应有利于拼接利用上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实现财散人聚。
3.控制权
主要考虑两方面,即创业团队与外部资本控制权的'分配,创始团队内部控制权的分配。
创业企业实现控制权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股权控制。但是,创业企业为了对接利用外部资源,创始团队的股权必然会持续被摊薄。股权被摊薄的情况下,创业企业还可以通过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与牛卡计划等实现控制权。
需要说明的是,创业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是相对控制权,不是绝对控制权。一方面,创始团队应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应该通过赋予外部股东对少数特定重大事项(主要指企业股权变更相关重大经济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以保护投资人作为小股东的权利,也实现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权利的监督制衡。
4.股权兑现
这主要针对创始团队。比如,某创始股东持有创业企业30%股权,但干满1年就拍屁股离职走人。如果允许这个已离职但不继续对创业企业做贡献的创始股东保留这30%股权,其他留下来继续创业的团队成员吭哧吭哧为他打工,这既不合理,也不公允。因此,对创始股东的股权设定股权兑现与离职时股权的回购制度很有必要。
1.大股原则:创始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必须持大股,以确保公司治理的稳定性;
2.简洁原则:公司股权结构要科学合理、角色清晰、结构简洁;
3.梯度原则:合伙人之间股权要保持梯度差距;
4.期权原则:要在适当的时候设置期权制度,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
5.退出原则:合伙人离开公司,股权必须收回;
6.动态原则:公司股权要随团队成员变化和融资轮次做动态调整。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02:13: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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