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名词解释
保险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产品,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会遇到很多的保险名词,下面是精心整理的保险中的名词解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1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14、垫付: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5、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16、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17、保险期间: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期限。
18、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保险合同订立时有所增加,如车辆被改装、使用频率较低的自用车辆改为经营性使用、运输普通物资的车辆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等。
19、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20、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21、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
22、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3、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
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24、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25、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26、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29、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0、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31、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32、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33、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33、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34、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35、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36、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37、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38、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39、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40、施救费: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41、代位追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42、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4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45、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6、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4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8、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49、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50、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51、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5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54、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55、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6、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57、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58、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59、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
60、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
6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
6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
6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
64、风险:指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时期内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变动程度。
65、风险事故: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它是损害的媒介物。
66、第一损失保险:以一次事故所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67、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68、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9、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70、绝对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1、签单保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的保费加上批单(包括批加和批减)保费之和。 签单保费:是在统计期内销售的保单的保费总额,包括已起保和未起保的保单,若此期间内保单曾发生批改,则按批改后的保费统计,签单保费与保费收入的差额是已签单未起保的保单保费总额。
2、手续费:统计期间所签保单支付给分销商的中介费用,包括各种佣金、奖励,只要直接进入保单成本 中,均计入手续费项目。
4、净保费=签单保费-手续费
5、跟单净保费:是指一张保单,除去给业务员的销售费用、营业税、管理人员工资、赔款准备金、分摊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等之外,实际计入赔款总额的那部分保费。
6、已赚保费(满期保费):指统计范围内保单自保险起保之日起到统计期间止期已满期的那部分保费。
7、 365分法:是保单承保期间一年按天进行分段,保单生效N天,已赚比例即为N/365,已赚保费= 年签单保费x(N/365)
7、已赚净保费:=已赚保费x(1- 手续费率),即扣除手续费后的已赚保费
8、已赚车年:统计期间已经满期的车辆年数,针对每张保单,满期比例即为已赚车年。 计算公式:已赚车年=∑(已满期日期/保险期限天数)= ∑(满期保费/签单保费) 举例:起保日期:2017年1月1日,统计日期:2017年6月30日,即已起保日期180 天 已赚车年=180/365,即0.49个已赚车年。
9、历年制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是指统计区间内实际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与对应的满期保费之比,反映即时赔偿能力及经营业绩状况。
10、满期出险频度(已赚出险频度)=(已决笔数+未决笔数)/已赚车年
计算公式:历年制赔付率=(会计年度期间的已决赔款-期初未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 (会计年度期间的净保费+期初未满期保费-期末未满期保费)
会计记帐在统计期间内,用于分析某段期间公司的`收入与赔付支出情况,跟踪某段期间的经营状况。即统计在会计期间的有效保单的已赚保费与落在会计期间的赔款的比值。
11、满期赔付率I:保单年度满期赔付率=承保年度生效保单项下的已决赔款及未决赔款之和/承保年度保单的满期保费×100%
用于计算统计期间某批保单损失金额与已赚保费的比,比值越小,保单品质越好。 计算公式:满期赔付率I = 统计期间某批保单(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已赚保费
12、满期赔付率II:与满期赔付率I的主要区别在于,满期赔付率II考虑了业务的手续费成本。
计算公式:满期赔付率II= 统计期间(已决赔款+未决赔款)/ 净已赚保费
13、手续费率:用于统计统计期间某批保单的手续费成本,手续费率 =手续费/签单保费。
14、纯风险保费=案均赔款x已赚出险频度,纯风险保费与单均保费的比越小,说明保费越充足。
15、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
16、综合费用率=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营业费用(含总部分摊)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上级管理费-递延成本
17、综合赔付=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年初未决赔款+提取IBNR理赔费用准备金-转回IBNR理赔费用准备金
18、保险公司边际成本率:赔付率+变动费用率(销售费用率)+固定费用率-边际效益+其他
19、保单边际贡献=保费收入x[1-(已决赔款+未决赔款+IBNR及理赔费用准备金)/满期保费]-手续费-营业税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人: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简单来说保险人就是指保险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就是说谁交钱谁就是投保人,个人交钱,个人就是投保人。如果是公司为员工投保,那公司就是投保人。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责任中的所有内容都是针对被保险人而言的。有一个地方需要注意,附加投保人豁免合同里的被保险人其实指的就是投保人。
4、身故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的赔付金应该给谁。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也可以法定。同时也涉及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是在投保的时候由投保人指定。法定受益人是在投保的时候没有指定,则默认为法定。也就是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赔偿的身故金按照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分配。
5、基本保险金额:通常也叫做保额。我们代理人通常会问客户,你准备保多少,其实问的就是保额。如果说再解释的标准一些,就是保险公司将来赔付的一个基础额度。因为有的时候是按基本保额赔付,有的时候是基本保额的倍数或者百分比。
6、保险费: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我们每年要交多少钱。
7、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就是这份保险的有效期,比如短期的`意外险,保险期间一般是1年,那就是说,在这1年内,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保险公司便不再承担责任。如果保险期间是终身的产品,那就终身都有保障。
8、交费期间:合同上一般会出现的有10年、20年、趸(dǔn)交。就是说我们的保险合同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要保持连续交费,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能中断。交费期间20年就是要连续交费20年。一年期的产品是每年都要交的,交一年保一年,也叫做趸交。
9、现金价值:前面提到过,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几乎所有的保单都会附有现金价值表。再通俗一点讲就是我们的这份保单现在值多少钱。或者有的朋友因为买的不合适,想要退保,通常来说退保得到的金额,就是现金价值表上对应的金额。
10、宽限期:合同生效以后,我们每年的同一天都要把相应的保费存到投保时绑定的银行账户。可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没有及时预存怎么办?从应该预存的那天算起,延后60天,就叫宽限期。在宽限期内预存,完成扣款,合同依然有效。而且,宽限期内如果发生风险,保险公司也会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宽限期内仍然没有完成交费。合同就会中止,也就是暂停的意思。在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合同中止期限一般为2年,2年内随时可以申请复效。补足应交的保费及产生的滞纳金,合同就可以恢复正常。如果2年内还没有复效,这份合同就永久失效了。你需要做的就是到保险公司退保,拿回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有需要,重新投保一份新的保险。所以,如果银行卡丢失或者换卡,或者投保人去世。一定要和代理人及时联系,更换交费账户。否则,合同中止或者永久失效,后果将不堪设想。这也是我们代理人每年要求保单年检的重要性,因为你可能不太关注交费的那张银行卡是不是还在,有没有到有效期。这些问题在保单年检的时候都可以发现。
11、犹豫期: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有犹豫期。就是字面意思,给你一个犹豫的时间。如果在犹豫期内,你认为买的不合适或者因为其他的原因不想买了,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所交保费。犹豫期一般为10天或者15天。
12、等待期:等待期只出现在医疗险和重疾险中。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避免出现带病投保的情况。所以设置了等待期,或者叫做观察期。等待期越短越好,目前常见的等待期有30天、90天、180天。在等待期内如果发生风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并退还保费,或者责任免除。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xx保险的那个用户,也就是付款的那个用户。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的是这个保险合同是保障的谁,比如,买的意外险,被保险人出了意外,保险公司才会赔偿。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一定是同一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不是投保人。也就是我们也能为别人买保险,比如父母可以为子女买保险,子女也可以为父母买保险。
3、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理赔的时候,赔付的钱该付给谁,这个人就是受益人。
4、犹豫期
犹豫期内退保不损失本金,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按比例损失本金。
5、保额
保额指的是理赔时要赔付的.最大金额,不一定能被赔付这么多。
6、保费
保费指的是买保险的人,也就是投保人要花多少钱来进行投保,是买保险的钱。
7、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并不一定是投保日期,是可以由我们来设置的一个日期。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02:12: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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