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精选6篇

更新时间:2023-08-24 15:16:41 阅读: 评论:0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精选6篇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精选6篇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范文1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以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为宗旨,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整合税收征管资源,全面构建规范、集约、高效的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机制,提升全镇个体税收征管质量。

二、总体要求

以“***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效率为先、实事求是、稳步推进”为原则,整合国税、地税部门税收征管资源,联合委托社会综合治税组织代征个体税收,依托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引入社会化民主评税机制,依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实现社会管理资源优化配置,强化信息化支撑,建立个体综合治税工作大征管格局,实现个体税收征管效能最大。

三、主要目标

(一)通过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的实施,培植新的税源,加快个体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二)降低纳税成本,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诣的征纳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三)充分利用社会征管资源,降低个体税收征收成本,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效。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府成立以分管财***的镇长为组长,财***所、国地税分局、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镇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评价行***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工作,将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作为综合治税工作的一项重点来研究、部署和落实,并协调镇各相关部门收集各项涉税信息,定期向综税办报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地点设在财***所,具体负责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对各部门相关涉税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利用。各项征收和涉税受理工作地点设在镇地税所(市场东隔壁)。各村(居)委会要成立协税护税组织,协助镇个体税收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个体综合治税工作。

五、征管范围

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范围包括固定个体工商户、个体临时经营户、个体流动经营户、私有房屋(含店铺)出租户、个体承建农村住房户、个体货物运输户、个人办学户、生猪屠宰户、个人医疗服务户等个体零散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资金等税费金的征收管理。上述各征收对象的发票发售、门临代开票业务也一并纳入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的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除外)。已由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委托主办单位或市场管理部门代征税收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暂不纳入此范围,待时机成熟时,一并纳入社会化征管范围。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列入上述范围,由国地税部门视同企业进行管理。

六、工作内容

(一)税务登记。共管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由国税部门负责受理,纯营业税户的税务登记由地税部门负责受理。共管户在受理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纳税人核发一套加盖国、地税双方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并将登记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机关。纯营业税在受理税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纳税人核发加盖地税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共管户发生税务登记变更的,国税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个体工商户如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共管户由国税部门进行税务行***处罚,地税部门不再进行税务处罚;纯营业税户由地税部门进行税务行***处罚。

(二)定额核定。由综税办进行个体工商户典型调查和民主评税,确定定额核定的相关参数指标。个体定期户由综税办拟定定额标准,将拟定定额在综税办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共管户由主管国、地税部门分别在各自的征管系统内进行纳税鉴定和定额录入工作,共同制作、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纯营业税户由地税制作、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并在地税征管系统内进行纳税鉴定和定额录入工作。对最终确定的经营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告。如遇分岐较大的,应上报区综税办确定。

(三)停复业管理。定期定额共管户申请停业的,由国税部门受理,定期定额纯营业税户由地税部门受理,国税部门分别在各自系统内办理停业手续。在对停业巡查过程中,综税办发现虚假停业的,应由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对虚假停业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向国地税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复业,按规定办理复业手续。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综税办对其恢复正常的税收管理。

(四)申报征收。主管国地税部门应与个体办商讨后决定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及对定期定额户是否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综税办负责日常催报催缴工作,门临代开票的税款征收工作。门临代开票应遵循先税后票的原则,足额征收国地税税款后方可开具发票。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向综税办填报《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需要补缴税款的,由纳税人向综税办进行缴纳。

(五)委托代征。国、地税联合确定综税办为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单位,委托代征单位在其代征范围内与国地税部门联合共同实施税收征管工作。国、地税双方应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在委托代征期限内,如因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改变等情况需要变更代征协议内容的,国、地税双方共同签发《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并与委托代征单位修订代征协议。需要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国、地税部门共同签发《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时,税务部门共同与委托代征单位结清代征税款,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和税收票证等有关资料。

(六)税务检查。由国、地税部门牵头个体办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实施评估与检查。检查过程中涉及到处理处罚的,由国地税机关双方协商后分别进行处理处罚。综税办应协助国地税做好漏征漏管户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通知国地税机关进行处理。

(七)非正常户管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主管国、地税部门共同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综税办联合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国、地税部门应分别认定其为非正常户。对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个体工商户,国、地税部门共同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的纳税人,由综税办补征税款、滞纳金。主管国、地税部门分别对其进行行***处罚后及时进行正常户核销,转入正常户管理。

(八)发票及票证管理。主管国、地税部门分别负责共管户和纯营业税户的发票资格受理、认定工作。综税办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实施发票的领购、保管、发售、使用、验旧、缴销工作,做好代征票证的领用、保管、开具工作并按规定期限进行税款结报。

(九)注销管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等相关资料与章戳。税务部门收回登记证件后,应向纳税人开具盖有税务公章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收缴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综税办在注销户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国、地税部门分别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十)其他工作。综税办非税务工作人员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税务检查和处罚工作,协助送达税务文书;负责征管资料的整理、收集、归档、保管;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策宣传等其他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个体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推进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工作,进一步简化个体税收征管流程,力求方便纳税人,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办税成本。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把个体综合治税工作抓紧抓好。加强内外宣传,与协税护税组织、委托代征单位等相关单位加强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和培训,人员要全部融入到综税办。

(三)积极稳妥推进。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综合治税工作方案,按照操作规范的具体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综合治税工作,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范文2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是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新《征管法》对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省局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对比软件正式在地税系统推广使用,工商地税业户登记信息对比制度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其遏制漏征漏管、减少税款流失的作用日渐显现,对征纳双方都加了一把锁。通过调查发现,各地普遍存在工商税务业户登记信息不符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业户登记量存在差距或登记内容不符。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我们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工商税务业户登记信息误差原因分析

(一)、存在一户多证(营业执照)现象

一是业户为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而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国家为强化对经济的控制和管理,对企业银行帐号实行一户一账号制度,即一个企业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经营账号,禁止多头开户。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化,如企业内部实行部分承包或部分私营、部分合资等,户中户现象较多,一些大型企业其内部分工日益精细化,在会计核算上采取分类或分部门核算,统一纳税的方式,企业为方便经营和便于资金管理,需要在银行设立多个户头,但在现行制度下只能通过办理多个营业执照,来实现在银行部门开设多个账户的目的。二是一些企业为获取优惠***策而办理多个工商执照,如假外资、假福利企业等,或为达到偷逃税目的而实施账外经营或多套账、明暗账,或为假公济私而办理多个营业执照,其实质还是一个企业。三是企业为贷款需要办理多个营业执照。企业要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做保证,在金融业日益企业化、市场化的今天,没有担保很难贷出款来,贷款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尤其是一些非国有企业。一些企业便独辟蹊径,通过虚构企业,以互相担保的方式来骗取贷款或在企业在未还清旧贷而得不到新贷的情况下改换门面重新要求贷款,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一些大型企业,是造成企业一户多证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企业在办理多个工商证后,一般不会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证,而是以初始税务登记作为税务管理的凭据。

(二)、工商部门注销登记不及时

表现在工商部门对破产倒闭或由于其他原因早已不复存在的业户注销登记不及时,长期挂账,即只增不减,长期累积形成工商注册存档业户多于实际存在户。其原因包括:一是业户停业或倒闭后,未按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二是企业在重组、买卖后,办新不销旧;三是企业在其法人或经营内容发生变化后,不按规定变更工商登记,而是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旧证随意丢弃,造成长期挂帐。

(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衔接不到位

按《征管法》要求税务登记的注册、变更是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变更为前置条件的,而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却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两张皮现象。一方面工商税务在信息共享方面虽然迈出了很大步伐,但仍缺乏受制度约束的信息反馈或传递机制,双方在业户登记流程上并无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水平,在没有税务机关的有效督促下,纳税人办理工商证后一般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二是由于二者***性质和内容不同,在登记范围、管理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两证”在办理流程和手续上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各办各证的现象,这直接造成双方在登记户数和内容上的不同;三是工商税务工作特点和***重心不同,造成了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难以在对工商业户管理方面形成合力。

(四)、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位

纳税人怠于办理税务登记是造成工商税务业户登记量差距较大的根本原因。一是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只注重对税收***或有关征税问题的宣传,对税务登记方面的有关规定宣传的少,业户对税务登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知道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二是业户缺乏规范经营意识,而且其经营受多部门管理,各种证件手续、规费、手续费较多,业户对办理各种证件本能存在抵触情绪,往往是推推动动,不推不动,***部门抓的紧就办,抓的不紧就不办;三是纳税人为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以不办证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四是就当前来讲,业户的纳税意识还较低,能够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很少,其办证动力往往来源于税务机关的***压力,查到就办,查不到就不办,给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困难。对这些业户税务机关一旦监控不到位,就会形成税务登记漏办现象。

(五)、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

一是受任务因素影响,重税轻管思想在一些税务人员身上还存在,对税务登记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把税收上来就行了,纳税人办不办证无关大碍,以至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不办证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在征管考核中存在重书面资料,轻实际管理的现象,而且分片管理还是当前基层征管的一种主要方式,管理人员所辖业户办证越多,意味着纳入规范化管理的业户越多,工作量越大。为提高考核质量,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加大管理力度,尽可能选择一些纳税信誉好的业户办证,以减轻征管难度,获得较好的征管“效果”;三是受关系税、人情税影响,个别税务人员存在好人主义,工作中***不到位,致使一些业户漏办税务登记;四是受任务因素影响,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现象不是采取积极的***态度,而是纳入零散税或作为机动户进行管理,任务紧时管理则紧,任务松时管理则松,甚至把这些业户当成了调剂税收收入的“机动户”。五是不廉洁现象的存在也导致一些纳税人税务登记的漏登。税务部门***不到位、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业户漏办税务登记的一个重要因素。

(六)、农村业户特点影响

一是在农村地区,业户量大,规模小,税额小,零星分散,经营时间、内容和地点不稳定,变更频繁,加之基层管理人员缺乏,很难做到对其实施全面、有效监控和规范化管理,致使一些业户漏登或被纳入零散税范畴。二是当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普遍较低,被动办证可以说是当前基层税务登记管理的一个基本特点,尤其在农村地区,能够自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较少,大多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是在税务机关的压力下完成的。农村业户难征难管的特点直接影响着登记率的提高。

二、强化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共享的举措

(一)完善工商地税业户登记信息适时通报制度

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信息沟通的渠道。一是在业户新办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内容后,工商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业户登记动态,同时税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部门反馈,加强监控;二是双方在发现业户应办未办“两证”或涉证事项应变更未变更情况后及时向对方通报,以责令其改正。

(二)建立联合办公制度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范文3

1.武汉市江汉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2018年7月,江汉区税务局响应国家推进***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原武汉市江汉区国家税务局、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从经济体体量来看,武汉市江汉区属于较发达地区,税收主要以商业为税源,税源结构复杂。2018年,合并后的江汉区税务局共完成区级全口径收入236.34亿元,较上年增长2.4%,增收5.55亿元。其中个体税收完成1.59亿元,仅占全年总收入的0.67%。江汉区辖区内总机构53个,累计截至2019年9月,辖区正常户管155056个,其中单位纳税人35805个,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含报验、临时户等)119251个。个体征管户数占总体征管户数的76.9%。按现行税收***策规定,对月销售额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截至2018年末,个体核定征收仅3666户,应纳税所得额1.59亿元。从人力资源配置看,江汉区税务机关编制2000余人,其中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共计不超过300人,占总人员的15%左右,却负担着全区155056户纳税人的征管工作。

2.个体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2.1个体税源遍布辖区,点多面广,税源分散

以江汉区为例,辖区内包括民族、民权、花楼、水塔、满春、前进、民意、新华、万松、北湖、唐家墩、常青、汉兴13个街道办事处,108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面积虽只有不足30平方公里,其中个体工商户总量却达到119251个。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密集的分布方式,消费者支付的金额被大幅度分摊,江汉区达起征点的商户只有3666户,2018年个体税收入库仅为1.59亿元。

2.2个体税收容易被忽视,征管力量不足

个体户的税收征管状况复杂,但在实际执行管理的过程中,通常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以江汉区为例,119251户个体工商户仅由不足300名税收管理员进行管理,征管力量与工作繁重程度存在严重不协调。

2.3税收起征点***策带来的临界点矛盾

2018年,以3万为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优惠***策被批准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这一***策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收入只要超过3万元就必须全额征收,而只要低于3万元就完全减免。这就给营业额处于临界点的商户带来巨大压力,甚至可能促使其做出谎报、瞒报等逃税漏税的行为,损害个体税收的社会公平性。

2.4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缺少刚性***手段

个体工商户业主普遍存在逃避纳税的心理,甚至有部分个体业主坚决不予配合,税务机关又缺少刚性***的力度,这直接导致漏征漏管的现象。

3.解决的方式

3.1充实个体征管力量,提高对个体税收重视程度

一是通过划分属地,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配合进行定期巡查,分散征管压力;二是定期轮岗,发挥业务精通的税务骨干力量,为改善税收征管情况集思广益;三是根据巡查结果动态划分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类别,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征管办法和措施,刚柔并济的实现税收征管目标。

3.2实行动态核定征收,听取民意和市场情况

一是按季度划分税收申报区间,实行动态管理。缩减定额征税申报区间,将一年一征收改为一季一征收,价格水平参考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波动情况,区分淡旺季。二是听取民意,实行税收标准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制度,定期核定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实际情况调整定额征税额。

3.3多方联控,协调合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及市场秩序

(1)税务部门应与工商部门协同合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波动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淡旺季分布,按市场情况拟定合理的季度制定额征税标准。一方面,避免经营收入在征税临界点的工商户有的全额纳税有的全额免税的税负差异,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作为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季度考核,避免因季节收入分配不均导致的总额低于起征点的情况,挖掘隐蔽的个体税收。(2)税务部门应与街道社区密切联系,做好税收核定程序的公开工作及收集民意的过程,定期举办税收核定听证会,广泛听取民意,最大程度上保证个体税收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做好税收宣传工作,通过社区宣传日积月累,将纳税意识深入人心。

注释:

[1]邻水县国税局课题组.国地税合作探究提升个体税收管理成效路径[N].四川科技报,2017-12-06(002).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范文4

一、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基本做法

1、强化源泉控管,抓好户籍管理。建立健全工商信息核对制度,定期与工商部门交换信息确保新办业户税务登记率达到100%。近年来,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在县局征管科设置了工商信息核对岗位,由专人负责工商登记信息交换、核对、督查工作。今年初我局成功开发税务管理责任区电子台帐后,我们将交换来的工商办证信息整理、筛选后导入电子台帐,由各责任区管理员及时清分、核对,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县局通过电子台帐对责任区管理员办证情况进行跟踪监控、考核。今年上半年我局新办个体工商户482户,到目前为止,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到6296户,其中,起征点以上1156户,未达起征点5140户,个体工商户占全县所有纳税户的84.99%。

2、落实“三查”制度,杜绝漏征漏管户。为有效防止个体经营户以非正常户、停歇业、注销之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我局认真落实责任区“三查”制度,加强对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的管理。一是严把认定审核关,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保证认定真实。二是加强对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的后续管理,实行按月巡查,对假注销、假停业一律作偷税处理,按规定进行补税和罚款。**年,通过“巡查、互查、抽查”,清查出漏征漏管115户,补征税款33600元,查出假停歇业户234户、补税33800元、罚款41900元。

3、开展个体税负调查,调整起点定额。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我局在全面规范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开展个体税负调研,统一抽调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对县城地区的个体家具、太阳能经销商、制造商、手机专卖店,以及西部山区石子、石粉加工行业,沿海地区水产品冷冻冷藏加工行业的税负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行业进行了税负测算,对县城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个体经营户实行分行业起点定额,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一些行业的点定额作了调整,并重新修订了《**县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分地区月最低营业额核定对照表》,既公平了税负,又增加了税收收入。根据新的起点定额,我局对21户个体经营户的定额进行了调整,月增税额10480元。

4、加强个体小炼铁厂、小炼焦厂等特殊行业税收征管。随着我县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各项税收优惠***策的落实,全县掀起新一轮招商热潮,但是高能耗、重污染,国家严格限制生产小炼铁厂、炼焦厂也流入我县西部山区。投资者多为外地人,居无定所,给国税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我局针对“两小”行业落户**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实际情况,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炼焦和炼铁行业税收征管的意见》,要求各分局严格按照《意见》执行。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户,我局采取果断措施,通过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全县43户炼焦、炼铁户的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1-6月份累计组织入库税款62.78万元、滞纳金0.38元。

5、严格执行税收***策,认真落实增值税起征点制度。我局严格执行省、市局关于加强未达起征点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定额户,一律免征增值税。为了全面掌握个体定额情况,我局在核定营业额时,对个体未达起征点业户定额核定与达起征点户核定工作同时进行,并实行档案定额,进行动态管理。我们要求各责任区管理员要加大对已认定未达起征点户的巡查力度,根据纳税人定额变化(如布匹、针织、毛线、鞋帽行业的春、冬物资交流会;烟酒行业中秋节、春节等旺季经营)情况按季进行调查测算,一旦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立即恢复征税,防止出现一经认定常年不征管的现象。截至目前,全县累计已有47户不应享受未达起征点税收优惠***策的个体“双定”户,被相继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清册中剥离出来,依法调高纳税定额,月增收税款2万余元。

6、严格个体定额核定审批制度。在个体定额核定审批上,我局始终坚持个体定额“按年一次申报核定”的办法,核定、调整的核批权统一由县局个体定额评定委员会扎口管理。新办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各分局必须于每月20日前报送《**县国家税务局定额核定审批表》,上报县局核批后执行。定额核定工作中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四个程序进行。在调查环节中,县局要求对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下的,典型调查面要达到5%以上,对从事工业加工生产的面粉厂、粮食加工厂、绳网厂、石子厂、石板(石雕)厂、石粉厂、小炼铁厂、太阳能加工厂、冷冻加工厂和从事商业经营的各类名品专卖店、金银首饰店、手机店、家用电器、摩托车、摩托三轮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等以及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大户,典型调查面要达到100%。在典型调查中,要召开个体行业代表会议,进行行业测评,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定额核定公平合理。定额核定要经分局集体研究讨论后(讨论要有记录),填报《**县国家税务局定额核定审批表》报县局审批。同时必须严格依照《**县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分地区月最低营业额核定对照表》中规定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确实低于表中规定营业额的,分局必须附报该户经营情况的专题调查报告。县局对低于表中规定营业额的业户将进行跟踪管理,凡经查不实的,县局将随时调高营业额,同时将按照《**县国家税务局税收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

7、实行定额公开,积极推行“阳光作业”。为了增强税收***透明度,我局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办税公开,实行业户自报、分局、县局两级集体审议,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杜绝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过程中存在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8、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我局针对个体税收零星分散、区域广、征管人手少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用足现有税干的同时,用好代征人员,制定了《**县国税集贸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并以县***府文件形式转发到各镇人民***府,同18个镇人民***府及有关单位,签订了《**县国税集贸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健全了镇村两级协税护税网络,规范开展委托代征工作,全县53个集贸市场全部委托代征。

9、加强对个体大户的税收管理。我局对帐务不健全的个体面粉厂、粮食加工厂、绳网厂、石子厂、石板(石雕)厂、石粉厂、小炼铁厂、太阳能加工厂、冷冻加工厂和各类名品专卖店、金银首饰店、手机店、家用电器、摩托车、摩托三轮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等,凡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销售货物月收入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简易账;月营业额或收入额超过15000元和30000元的,必须设置复式账;一律实行“核定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各分局在对纳税人上年度有关生产、经营要素(原材料、燃料、用电量等)及本年有关生产经营概况(主要设备台数、从业人员、地理位置、经营面积、租金、工人工资等)逐户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核定全年营业额及应纳税款,由纳税人按月申报入库,年终由各调查执行分局组织汇算清缴。

10、加强发票管理,减少发票违章。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减少或杜绝情节较为严重的发票违章行为,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我局制定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的办法并以函的形式下发各分局执行。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用票户,原则上只发售拾元版限额发票,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用票户,原则上只发售百元版限额发票;账务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的个体大户,原则上发售百元版或千元版发票。发票核销实行“交旧购新”。有效遏制了发票违章现象。

11、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措施。针对责任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和责任要求,量化考核指标,着重从税务登记率、准期申报率、准期入库率、和注销户、停业户跟踪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看得见,摸得着,便于考核。二是成立责任区管理质量考核小组。采取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电子台帐督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集体评分,考核结果公开。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责任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以此来增强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责任区管理工作的质量。四是实行周计划、周总结制度。县局针对有的责任区管理人员出工不出力,外出不知去向等问题,印制了工作日记,和电子台帐配套使用。要求每人要及时记录当天工作情况,每周定期汇报上周责任区管理情况以及下周工作计划,分局领导对管理员上一周责任区管理工作进行逐一点评。对责任区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人员组织检查落实,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具体安排布置下一周责任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使责任区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以及工作重点,有效地增强了责任区管理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五是强化考核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县局将责任区各项职责量化为具体的考核指标,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百分制考核办法,并由各分局于年初同每一位责任区管理员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奖罚兑现。共有23人次因责任区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受到2050元的经济处罚。通过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和严格考核,极大调动了片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

二、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淡薄,不能够在申报期前主动预储税款,为了保证个体申报率,责任区管理员不得不三番五次上门催储,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加大了个体税收成本;二是个体“双定户”经营额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难以合理界定,特别是处于临界点的业户,更难以把握;三是个体户建账难度大,即使建帐也存在帐务不实等问题,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四是个体责任区范围广、管理人员少、年龄偏大,计算机应用能力参差不齐,制约着责任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此,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改进税收征管的有关***策建议:

1、在加强源泉控制上下工夫。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完善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定期核对制度,尽快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实时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同时积极推广税控装置,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2、实行委托农信代征。既减少了征收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又提高了办事效率。但要严格***,对极少数无视税法、不按时缴税、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业户依法处罚,依法督促个体工商户按期申报缴税和主动到农信预储税款。切实解决责任区管理员上门催报催储问题。

3、在深化建帐建制上见成效。推进私营个体经济建帐建制,是改变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粗放型征管的治本之策,也是引导个体私营业户真正做到守法经营的必由之路。当前要在以往全面推行建帐建制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检查切实解决规范建帐、建真帐的问题,对应建不建或建假帐的要按《税收征管法》严格处罚,切实提高查帐征收纳税人的申报质量。

4、在严格税务稽查上求突破。在当前个体主动纳税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要将以往个体工商业户“拉网式”检查的做法与动态管理和微机监控结合起来,逐步达到信息灵、查处准、威慑大的目的,重点打击和遏制偷逃税行为,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

5、在搞好定额管理上立新规。对尚未达到建帐标准的“双定户”,必须加大定额调查力度,强化定额检查。对应税收入达到标准的个体户,一律采用定额征收与查帐征收相结合的办法,以平衡税收负担。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业户应当公平税负,分局要对“双定户”的定额、缴税、停歇业审批、非正常户及注销户、违章处罚做到“五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范文5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复议;对行***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范文6

为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二、填表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二)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填列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申报。

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应选定一个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三、申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或者由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

由投资者自行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申报。

由投资者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清算时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2016年度会计报表。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选定一个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并附所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策性强、难度高,各主管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

(一)要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协调,认真做好汇算清U的各项工作。

(二)要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有关文件,将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纳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

(三)要充分认识依托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有序推进与落实,从制度保障、信息归集和便利高效的纳税申报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四)要提升服务意识,不折不扣落实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各项***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五)要认真审核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表,发现有计算或逻辑关系错误和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各税务分局应在2017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28日前将《2016年度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和《2016年度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及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做法和措施;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及效应分析;3.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

六、意见反馈各税务分局在本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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