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的意见精选6篇

更新时间:2023-08-24 13:51:21 阅读: 评论:0

乡村治理的意见精选6篇

乡村治理的意见精选6篇

乡村治理的意见范文1

" 从1998年6月到11月,九届全国人大***会先后三次审议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不管是在全体会议上,还是在分组审议时,村委会的性质、村委会与乡镇***府的关系、村***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村委会是否应具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四个问题,始终备受委员们的关注。村委会组织法的正式公布,标志着委员们对这四个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 一、村委会的性质 1982年宪法、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法)都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会组成人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少数认为,村民委员会应是具有基层***权性质的自治组织。因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村委会事实上具有部分行***管理职能,起着准***权组织的作用。个别还建议修改宪法,取消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将其定为基层***权组织。但绝大多数***会组成人员认为,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试行法实行10年的效果看,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正确的,是受农民群众欢迎的,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几经讨论后,大家对这个问题取得了共识。1998年11月4日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以下称正式法律)遵循了宪法和试行法的精神,依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村委会与乡镇***府关系 ***会分组审议和法律委、法工委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把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以加强乡镇***府对村委会的管理和控制。理由是试行法规定的指导关系,造成乡镇***府对村委会管理失控,不利于乡镇***府开展工作。有人说,要是村委会不听***府的话,那么多国家任务,光靠乡镇***府怎么能完成得了。因此,不仅要把“指导”改成“领导”,还得要求“村委会必须完成乡镇***府交办的任务。”建议把初审稿中乡镇***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删掉。另一种意见认为,“指导”不能变“领导”,否则就是中国民主的倒退。现在***府改革的方向,是“小***府、大社会”,要做到社会能办的事情社会办,***府不该管的坚决不管,乡镇***府也不能逆潮流而动。过去农村***社合一时期实行的那种高度集权、过严控制的管理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的需要,满足不了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要求,不改是没有前途的。现在农村的问题是,不协助乡镇***府工作的村委会少,不依法行***、干涉村民自治的乡镇***府多。如果再规定乡镇***府对村委会是“领导”关系,乡镇***府肯定会把大量行***工作压给村委会,并代村委会决定问题、任免村委会干部,这势必影响村委会的自治性质,不符合村民自治的方向。为此,一定要从法律上加强对乡镇***府行为的约束,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促使乡镇***府学会用民主自治的方式管理、组织农民,建立新型乡村管理体制。所以,法律不仅要规定乡镇不得乱干预,还要明确村民自治的具体事项,使干预无可乘之机,并明确规定村委会有权拒绝乡镇***府违法施***的行为。 法律委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将乡镇人民***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规定为指导与协助的关系,符合宪法关于村委会性质的规定,也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试行法实施的十年中,并没有因乡与村的指导关系影响乡镇***府依法开展工作。这一意见最后被***会组成人员接受,正式法律维持了初审稿中对乡村关系的规定。 三、村***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试行法、初审稿中,对此问题都未做规定。6月24日的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中,有9名提出应对村委会和***支部的关系作出规定。在8月25日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更多的认为不应回避这个问题。 对这一问题,大致有三种意见:有的要求必须写清楚。应当规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具体写法是“村委会是中国***领导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规定:村委会接受村***支部的领导,村委会是在中国***农村基层支部领导下的自治组织,等等。有的认为可以规定得笼统一些。因为***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章已经有了规定,法律可以笼统些。三是主张不用写。理由是***对国家的领导,宪法已作了总的规定,没必要在每一个单行法中再一一做规定,村委会组织法也没有必要作专门规定。

四、村委会是否应当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 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会组成人员的倾向性比较明显,即认为村委会应当有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因此,正式法律只对试行法中的个别用词进行了修订,沿用了试行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一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不能将自治组织的职能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相混淆。建议按照自治组织的性质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关土地等资产管理、生产服务和协调等职能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沿海和内地,南方和北方,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组织形式有很大差异。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有很大不同。有的设有村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则由村委会承担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在没有设立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村委会管理村集体经济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村委会是否应有管理村集体经济的职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其核心是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资源,由谁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行使发包权。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建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更多的地区则是由村委会代表村农民行使所有权。为了促进集体经济的长期发展,立法机关决定从实际情况出发,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基本维持试行法的有关内容。 上述四个问题,是关系到村委会在乡村组织体系中基本定位的重大问题,是支撑村民自治的基石。人们的意见分歧,从一个侧面说明,要统一对村民自治的思想认识,并非易事。法律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需要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过程中,积累更多的经验,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逐步统一思想认识。

乡村治理的意见范文2

  一、乡镇***府与村委会之间冲突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

  与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有很大不同,在"乡***村治"格局下,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对于作为基层***权的乡镇***府并无行***隶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者只有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对这一点《村组法》第四条作了如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开展工作。"应该说,就成文的法律制度而言,村委会与乡镇***府的关系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②这就为乡镇***府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由此而衍生出种种矛盾和冲突。

  其一,从乡镇方面来看,一些乡镇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员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环节上。

  在民主选举方面,少数乡镇***、***府个别领导干部不依法办事、滥用职权,严重干扰和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既不征得农民群众的同意,又无上级机关的批准,几年甚至十几年都不进行村委会选举,致使农民群众无法行使民主权利。二是漠视国家法律权威,不组织民主选举,强行任命村委会成员。三是乡镇选举工作机构或其领导成员,在选举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违法。四是乡镇***、***府违反法定程序,撤换任期未满的村委会成员,侵犯农民的罢免权。

  在民主决策方面,一些乡镇干预村民和村民委员会对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权,甚至不顾各村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高积累",向村委会下达"硬性任务",要求村委会向农民强行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个别乡镇提留公然超过***明文规定的"不得超过农民上年纯收入5%"的规定,竟达到50%以上。

  在民主监督方面,比较突出的是所谓"村财乡管"问题。村财乡管本来是个别地方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的对村级财务的一种监督,但现在却被一些地方普遍采用。出发点是好的,但既不太合理,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一些负面的效果。一是村里失去了自己的财务权和资金使用、支配、收益权。村里的财产归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负责保管、使用,而村委会又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除了必要的乡镇统筹、提留外,没有向乡镇上交财务的法定义务;二是村财乡管为乡镇侵吞、挪用村级财产提供了便利。村财集中到乡镇的农经站统一管理,而农经站客观上是乡镇下设部门,听命于镇长,因而易造成村财产的流失,对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事已屡有发生。除了这些弊端外,从这种监督的程序本身看,它客观上是一种事后监督,根本不能达到对村财务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而仅仅是形式上限制了村级的"用钱"权。同时,它又是一种单方面的监督形式:乡镇对村有监督权,而村则无半点对乡镇"管理"的监督权。

  乡镇对村委会强有力的控制还表现在,乡镇***(乡镇长一般任乡***副书记)通过对村***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一般来说,在每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都要先进行村***支部的换届选举,根据《***章》的规定,村***支部一般都是通过全村***员大会选举产生,但乡镇***不仅可以推荐村***支部书记候选人,而且由乡镇***提名的村支部书记候选人,落选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落选,乡镇***也可以通过直接任命或通过另外推荐候选人,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这样村***支部书记对乡镇***有着很大的亲和力,比较自觉地贯彻乡镇***的意***,包括对村委会的领导。笔者接触过的一些乡***书记曾明白无误地告诉笔者:"《村组法》所说的乡镇***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实际上是领导关系,因为乡镇长同时又是***副书记,村委会接受乡镇***府领导就是接受***的领导!"

  上述问题的成因,既不能简单归之于少数乡镇领导的个人素质不高,观念更新不够,也不能完全归因于上面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更关键的原因还是应该从乡镇***府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所担负的职能中探讨。

  如上文所述,乡镇***府在国家***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这决定了***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都要乡镇***府加以贯彻、落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目标、计划和任务是国家通过行***命令的方式由各级***府层层下达的,其完成情况是衡量乡镇领导"工作实绩"、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特别是目前县对乡镇领导的工作考核普遍实行"三个一票否决制",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信访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制、发展经济一票否决制。这3项工作都被量化为一些个体指标。这些指标是自上而下制定的,指标制订后逐级分解并落实任务和责任到人,乡镇领导只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否则不仅升迁无望,还可能"乌纱"难保。这迫使乡镇领导及机关干部想尽一切办法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指标,特别是那些直接由村民负担的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棉种植和订购、税款负担等等。为此,乡镇***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包括强有力的行***命令手段,以保证上级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这其中的确有少数乡镇领导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而假公济私或工作方法上粗暴、简单等方面的原因,但根本上还是乡镇***府所担负的特殊角色使然。我们所走访的的几十位乡镇领导在谈及对一问题的看法时,都不同程度地表示有不得已的苦衷,他们都声称并不是不支持村民自治,也不是不知道村民自治长远来说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但上面交付的硬性任务必须完成,因此不得不干预甚至操纵村委会的工作。有的乡镇干部坦承他们做的许多事情违反了《村组法》,但又补充道:"我们是奉上级命令行事,是奉命违法"。理由很简单,若仅仅依靠《村组法》所规定的那种指导或协商方式,是很难支配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更无力通过村委会对村民汲取实现目标和完成计划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该说,这种看法在目前的乡镇干部中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理论界也不乏回应者。如有学者曾提出"村委会准***权化"的设想,试***在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给予村委会一定程度的***权性质和地位,以为***府提供一个合乎法理、可灵活使用的组织形式,既保持***权的控制能力,又为村民自治留下空间③。而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和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课题组1995年提交的一份权威报告,甚至主张将村民委员会下沉到小范围的自然村,在自然村之上设立村公所,作为乡***府派出机构,以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管理。④这种似乎不合时宜的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更非无稽之谈。

  其二,从村民自治和村委会方面来看,则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看法。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成为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主体,村民自治则使农民开始成为农村***治生活中的主体。村民希望通过由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这一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来控制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而村委会由村民产生和罢免,也决定了村委会必须代表村民意愿,以为村民服务来换取村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这只是村委会性质和功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乡镇的许多工作都要通过村委会在村民中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村委会实际上又承担着某些行***职能,具有准***权组织的意味。许多调查显示,村委会除了完成属于自治范围的工作外,它的另一方面的工作(约占其全部工作2/3)就是贯彻上级的方针、***策。⑤因此,村委会便居于乡镇和村民之间,扮演着既要代表乡镇***府,又要代表本村群众的"双重角色"⑥。村委会"海选"模式的首创地吉林省梨树县的一些民选的村干部对此深有体会,他们说,"当选"比"任命"的压力更重,因为原来只有一个责任方向(上级---乡镇),现在至少变成两个;原来对他们只有一种要求,现在变成多种要求。⑦村委会要做到两者兼顾,有一定难度。但若偏重于某一角色,就势必引发纠纷。

  在现实中,有些村委会只是一味执行乡镇***府的要求,完全听命于乡镇***府,忙于"收粮、催款、刮宫、引产",而置村民的意见和利益于不顾,这必然会失去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村委会对乡镇***府已不再唯命是从,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府的过分干预。应该说,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村组法》已赋予了村委会自治权,乡镇***府不得对村委会随意发号施令,将其作为下属组织。但任何合理行为若超出一定限度也可能变得不合理。有学者在调查中发现,有少数村委会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识地强化乡镇***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当村民责怪村委会不能维护村民利益时,村委会就将全部责任推向乡镇,而当乡镇责怪村委会协助工作不力时,它们又把责任全部推给村民。⑧还有个别村委会干部甚至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我只对群众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本村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没有必须接受乡镇***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承担的协助乡镇***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府明争暗抗,如对本村村民的超计划生育不闻不问。

  二、理顺乡镇***府与村委会关系的若干对策

  上述可见,村委会与乡镇***府的矛盾和冲突来自于村委会(代表村民)和乡镇***府(代表国家)两方面,各有其合理性和依据,也各有其偏激之处。从总体上看,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乡镇***府,也就是说,拥有基层***权的行***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镇***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是造成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但缓解和克服矛盾的办法却不能仅仅从乡镇***府本身入手。笔者这里无意提出系统、成熟的对策,只想谈几点初步的设想。

  一是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本乡镇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它在性质上虽不同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但在功能上二者又有相通之处。笔者设想,是否可以考虑从组织上将二者衔接起来,即规定:村委会委员原则上应是乡镇人大的代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则是其当然代表,从而将村委会"巧妙"地纳入国家权力系统内,使之由完全的"体制外"力量变为一定程度上的"体制内"力量:一方面,作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在乡镇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和体现村民的愿望和要求,使乡镇人大通过的各项决定更充分地反映广大村民的意愿;另一方面,乡镇人大对作为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又有一定的组织上的约束力,使之更主动、自觉、积极地协助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乡镇***府开展工作,由此实现村委会与乡镇人大、***府的良性互动关系。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只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乡镇人大,这并不会改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

  二是改革乡镇***府***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特别是要改革那种单纯由上级制定的数字化指标考核乡镇领导的做法。上级***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应做到从乡镇实际出发,同时充分考虑乡镇的意见和要求。由于这些考核指标,大都要落实到每个村民,因此事先应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这样制定的考核指标才易于赢得村委会和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也才切实可行。

乡村治理的意见范文3

主要目的解各乡镇村务公开“难点村”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今天我召开县村务公开“难点村”治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县村务公开工作。

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厅等十一部门下发的青海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2009年9月。县对289个村进行了排查,第一次排查出了10个“难点村”今年3月份,根据省民***厅《关于对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开展再排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村务公开“难点村”进行了再次排查,最后确定了桥头镇大煤洞村、东峡镇康乐村、城关镇林家台村、桦林乡台子村、良教乡良教沟村、长宁镇田家村、朔北乡边麻沟村、青林乡下阳山村等8个村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村务公开工作实际,县委办、县***府办制定下发了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此基础上,民***部门印发了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和《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试点工作方案》并在主管乡镇长和民***助理员会上进行了安排安排。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从2009年到2011年利用3年的时间完成,2009年的主要工作是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排查确定、20%难点村”中进行了试点;2010年主要是全面推进现有“难点村”治理工作;2011年重点攻克未合格的难点村”治理任务和检查验收、总结惩处。今年我要努力完成这8个“难点村”全部治理工作,争取通过省市验收。下面我就“难点村”治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切实把治理“难点村”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其******主要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因此,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和***府。各乡镇要建立起***统一领导、******齐抓共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和***府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案头,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调整空虚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确保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难点村”治理工作的***策指导、布置推动、调研督办和检查验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力量对“难点村”治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治理工作收到预期效果。

二、掌握重点,周密安排。扎实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

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难点村”专项治理工作要突出抓重点、抓难点。以村级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为着力点,以提高群众的民主意识、保证村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突破口,以强化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为落脚点,全面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工作中要尊重农民意愿,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农牧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突出问题,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治理工作效果的根本依据。

三、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利用多种手段完全整治“难点村”存在问题

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各乡镇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治理方法,做到对症下药,做到一村一案、一村一策”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不搞一刀切,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难点村”发生的不同原因,充分运用***治、法律、经济、行***等手段,多管齐下,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属于村的问题,从村级层面下功夫;属于***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问题,就从***府或者职能部门这个层面解决,做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乡村治理的意见范文4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并对之负责;乡镇***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之负责。相关法律注意到了协调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府的关系,却忽视了乡镇人大与村民会议的关系,而在法理上,这两个机构应该要重要得多,因为它们分别是乡镇***府与村委会的“母体”。协调乡镇***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本质上应当是协调乡镇人大与村民大会的关系。笔者认为,对这个重要关系的忽略,影响了乡镇人大与村民会议作用的发挥;导致村民委员会与乡镇***府的关系无法厘清;导致村民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容易失控。本文拟就乡镇人大与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做一些探讨。

(一)

按__的看法,民主是个人把自己的自治权让渡出来,通过契约组成一个共同体,个人服从这个共同体的同时也就是在服从他自己,从而使得个人的自由获得最大的保障。一般认为,由于每个人的独特性,因而由一个人来代表另一个人总是不完整的,甚至可以说,代表本身就是不可能的。直接民主是优于间接民主的,而且间接民主的层次越多,那么它距离民主的本意也就越远。但是直接民主受诸多条件的限制,现代国家由于疆域大、人口多、事务杂,很少有直接民主的实例。以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推行直接民主是不可想象的。那么,应当如何逐步扩大直接民主的范围呢?一种理想的路径是,在基层社区,由于其范围小、事务具体、人们相互熟悉,有推行直接民主的条件,因此应当在这些小型社区中实行民主自治,培养人们民主***治的习惯和技能,然后逐步向大型社区推广。村民自治就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推出的。但是,由于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性增大,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农村中仅留下老弱妇孺,人们除了春节之外少有团聚,从而形成农村的空心化。由于经济来源不在村中,导致人们对村庄事务的关注度下降;而且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人们从经济活动中获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从村庄***治活动中获利的可能性,这就进一步加大了村庄***治生活的困难。在西部大部分农村社区,一年召集一次村民大会也非常不容易;即使耗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一次,村民也多半派些老弱病残去参加,投票表决十分随意,其结果是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双方都不满意。

为了应付这个困难的局面,各地发展出了一些代议制民主形式,有的叫“村民代表会”,有的叫“村民议事会”,有的叫“村民理财(监督)小组”等,名称繁多,但组织形式却大同小异,通常是由村民选举一些品德清誉、有办事能力、热心为民服务的人组成一个常设的、不领薪酬的小组,人数从数人到数十人不等。一旦村委会有重大决定或人们对相关问题有疑问,即可由他们去交涉,其意见被人们视同村民大会意见。如村民代表会与村委会争执不下,即可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召集村民大会。顺便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法认为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大会。这条法律规则授权被监督者启动监督程序,不但有违法理,也实在有违常识。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同时也规定:“有十分之一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但是这个门槛比较高,难以启动。所以村民会议事实上的召集者常常就是村民委员会。法律上并未规定村民代表会有权召集村民会议。实践启发我们应该修改制度安排,但未修改之前却只能服从它。

“村民代表会”从形式上看非常类似村民大会的***会。不过,如前所述,启动村民大会毕竟是十分不易的事情。能不能够同时赋予村民代表会议另外一种法律性质,使它能够更方便地实现对村委会的监控呢?可以的,办法就是把它作为乡镇人大的一个代表团,使乡镇人大与村民自治紧密衔接起来。

(二)

村民自治与乡镇***府的关系是基层自治的一个难点问题。

于村委会与乡镇***府的关系,即使在立法上使用的概念也是含混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开展工作。”所谓“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不确定的概念,村委会可不可以拒绝这种“指导”呢?“协助”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如果村委会就某一事项与乡镇***府意见相左而“不予协助”呢?“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其实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立法者不可能以有限的条文去穷尽无限的事实,也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事件,那么关于某一具体事项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必然可能发生争议。

相对来说,由于乡镇***府控制了大量资源,而且是高度组织化的,而村民则缺少资源,而且组织化程度也较低,村委会一旦夹在这二者之间,通常都会选择顺从乡镇***府的意志,除了少数例外。法谚说:“法律并不作精确之规定,而委诸优秀之人作出判断。”在当前形势下,就乡镇***府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精确规定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应当有一群“优秀之人”来作出判断。事实证明村委会与镇***府均不可以承担这一任务,那么村民大会可否来作出判断呢?也不可以。因为村民大会只有判断村委会行为的权利,它不可能去判断乡镇***府的行为。所以,只有乡镇人大可以对村委会与乡镇***府之间的争议作出判断。乡镇人大是本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这就意味着,它当然可以撤销并确认乡镇***府的不当决定。而人大是全体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公共权力的地方,当然也就是村民行使当家作利的地方。这就意味着,用某种形式把村民自治(一种更小范围内的人民当家作主)和乡镇人大联系起来至少在法理上是可行的。最简单的方法是把村民代表会议看成乡镇人大的一个代表团。

当前村民自治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村民自治内部法律问题的解决。假如不能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来解决问题,村民同村委会之间的财产争议应当如何定义?它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不是民事案件;村委会不是行***机关,因此不是行***案件。对类似案件,法院在受案的时候非常困难。村官的权力虽小,却事关老百姓的衣食住行,“谁来监督五百万村官”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如果村民自治同乡镇人大能有效地结合起来,

村民遇到类似情况,就可以比较妥善地解决。如果是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召开村民大会解决;如果是个别性的问题,则可以向乡镇人大的本村代表团作出申诉,以乡镇人大的名义作出裁决。这实际上是赋予乡镇人大某种宪法裁决的权力,在今后的民主***治实践中将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

把乡镇人大同村民自治衔接起来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却只花了很少笔墨来描述二者的关系。这恐怕同我们长期以来忽视人大建设有关,也同我们潜意识里把村委会看成一级行***机关有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涉及乡镇人大与村委会关系的法条只有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众所周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治权利,破坏选举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依刑法规定,如果在各级人大选举中有上述行为者,严重的可以处以刑罚。而在村委会选举中,却只是规定可以向乡镇人大反映,而事实上乡镇人大又根本无此权限:它既不能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也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任何处罚。选举中的贿选舞弊等行为,人大应该享有两项权力:宣布选举无效、宣布重新组织选举。而对当事人的惩罚,则应该交给司法机关处置。与此相反,规定村委会与乡镇***府关系的法条却不少,除了总纲性的第四条确立了乡镇***府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村委会对乡镇***府应予协助而外,还有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权限包括“向人民***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八条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府批准”;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府备案”。可见,乡镇及县级***府实际上对村委会享有广泛的上位性权利。事实上,村委会不仅应当有权向***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村民还应当有权向乡镇人大反映自己的意见。当前的乡村人大代表不能承担这个任务。村委会的撤并恐怕还是慎重些,由乡镇人大提出,由县级人大决定为宜。至于村规民约,则带有立法的性质,报乡镇人大备案可能更妥当一些。

就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同村民自治事实上全无法定联系的情况下,第二十八条却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立法意***不错,但立法者却没有考虑,县和乡镇人大以什么实际上可用的权限去“保证”和“保障”村民自治?由于法律授权过于空洞,现实的情况,只能是乡镇人大扮演旁观者的角色。现行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可能是基于两种考虑:一是担心过分削弱乡镇***、***府对村民自治的控制会导致社会管理难度的增加。我国的国家正式权力从建国以后一直垂直深入到农户,一旦稍微后退,管理者的担心不难理解。就我国的***治传统来说,农村的***治管理一直是“两条腿走路”,一是通过保甲制度尽力使国家权力向下延伸;另一方面通过家族的自治功能来维持农村社会共同体。家族的自治基础,在五四以后,由于个人意识和国家意识的双重觉醒,一直在不断弱化[1];而实行村民自治之后,国家对个人的计划性控制力也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市民社会的不断成长。而在自治的市民社会成熟之前,可能存在社会控制的真空。所以法律为乡镇***府保留了一些控制手段。这可以看做是一种妥协和折中。但是,这种妥协也造成了村民自治的停滞不前。

二是怀疑乡镇人大的工作能力。现阶段法律文本上对乡镇人大权限的承认多是一种承诺。事实上,乡镇人大本身的条件确实也不允许它去承担同时控制乡镇***府和村委会这样繁重的任务。乡镇人大不设***会,只设立***团,至少在目前,***团的成员多半是兼职性、荣誉性,其主动工作的动力不足,乡镇人大即使设有专职***也不过是“一张报纸一杯茶”。有人通过实地调研指出:“目前乡镇人大履职的现状是:一方面法律规定赋权不够,另一方面既定权能也不能充分发挥。”[2]乡镇人大许多代表事实上也是“戴帽安排”的,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不高,人民对他们的认知度、认同度也不高。要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首先就应当加强人大代表的素质,其次要加强乡镇人大的实际权力和工作任务,避免它们现在这种“说起来重要,事实上无事可干”的尴尬境地。而加强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除了加强学习培训以外,最重要的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把那些有能力、有愿望为人民办事的人选出来。当前农村选举繁多,村委会选举、人大代表选举、村民代表选举、***支部的“两推一选”,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把村民代表选举和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结合起来,既加强了乡镇人大,又完善了村民自治、节省了选举成本,不失为一个一举几得的方案。

(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虑到了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因而不易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故在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本条规定要求“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才可以推选村民代表,实无必要。第一,何谓“人数较多”、“居住分散”,各地情况悬殊,实难统一。第二,之所以要求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本质原因在于村民会议召集不易,而不易召集的原因很多,不必限于“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某些省的规定涉及了村民代表会议与人大代表的关系问题。有的省份是赞成两者兼容的。比如广东省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委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构成。陕西省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村民代表会议既然名为村民代表的会议,应当只有村民的代表组成,其他人一律不能参加。其他人即使参加,也只能列席会议,而不能享有表决权。”[3]并接着举云南省为例,“不是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成员,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

在此不得不辨的一个问题是,村民代表和人大代表这两个身份可否兼容?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是受人民监督并可以被人民罢免的。简言之,他代表了选民的利益。而村民代表也是由村民选举的,讨论决定村庄的各类事项,他也代表了选民的利益。因为乡镇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的利益是同一的,所以两者的兼容应该没有问题。另外,根据我国选举法,代表是按选区产生的,而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即我国是以地域代表制为基础的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的结合;而职业代表制由于可能引起议会内部的剧烈冲突,所受到的批评是比较多的[4]。这样,假定乡镇人大以村这个居住状况来划分的话,那么乡镇人大代表同村民代表相重合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乡镇人大监督乡镇***府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乡镇人大监督村民自治是否会破坏村民自治的***性?我们认为,自治并非绝对的***于其他权力,自治只能是在宪法的框架下人民当家作主

的实现。不利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山高皇帝远式的自治是有害的。而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利的机构。人民自治应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人民自治受

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和制约,长远来看是最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如果人民自治真的成了一种不能制约的权力,最后受到损害最大的一定是人民的权利。因为任何权力总是倾向于自我扩张,一直扩张到它不可逾越的边界为止。假定每个行***村,下划10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名村民代表(同时也是乡镇人大代表),每个行***村共选举村民代表20人,从规模上看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按照每5户或15户推选1人,则将导致村民代表会规模过大而召集不易,失去村民代表会制度设计的意义。乡镇人大代表与村民代表会代表两次选举可以一次完成,效率较高。这个模式的优越性在于:

第一,每个村民小组中选取2名代表,可以有效避免家族势力或大的利益集团对村***的过度操纵。因为大家族或大的利益集团一般聚居于某些小组,受每一个小组村民代表名额的限制,大家族或大的利益集团可以获得的代表人数是有限的;其他的族姓在全村范围内可能是小姓,但在特定的小组内则可能占相对的多数。

第二,可以有效监督村委会。它一旦发现村委会的不法行为,既可以召集村民大会议决,也可以以乡镇人大代表团名义,向乡镇人大或上级人大申诉,当然,前提是人大的权限要落实。现行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第二十一条),除此以外没有规定村民代表会的其他召集途径,这对于发挥村民代表会的监督作用是十分不利的。村民代表会应当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选择最有效的监督途径。

第三,可以有效解决乡镇***府同村民自治之间含糊不清的关系。因为村民代表会一旦对乡镇***府的决定有异议,即可以乡镇代表团的名义要求乡镇人大对乡镇***府的决定进行确认、变更或撤销。这样也避免了村委会必须在乡镇***府和村民之间作出抉择的尴尬局面。同样,乡镇***府如果认为本身决定是合法的而村委会拒绝执行,也可以提请乡镇人大议决,通过村民代表会启动村民大会来解决争议,而不必直接同村委会进行争论甚至强迫村委会服从。这样做,虽然表面上使问题复杂化了,但是,由于村委会和乡镇***府的行为和争议都被纳入了可操作的法律框架之内,对我国的民主法制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由于各村的村民代表同属于乡镇人大,而他们对本村村委会又具有法律控制力,那么,凡是属于跨村的问题,比如修筑道路、治理污染、社会治安、水源管理,都可以在乡镇人大的体系内协商解决。这就解决了村民自治范围过小,不能解决重大问题的弊端,也为将来的乡镇自治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可以把多数民主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实现民主形式的多样化。

第五,还可以有效地改善和加强乡镇人大。由于人大代表由村民小组直接选出,乡镇人大的基础更为坚实,人民对乡镇人大的工作也更为了解;而乡镇人大通过在乡镇***府与村委会之间充当仲裁者,同时拥有了对乡镇***府和村民自治的监督权限,也可以使自己的权力实化,摆脱目前可有可无的橡皮***章形象。乡镇人大权力实化之后,再以乡镇人大为依托,把民主自治的范围扩大到乡镇,使乡镇自治与乡镇人大建设重合起来,从而解决目前所谓乡镇自治没有宪法依据的问题。

注释:

[1]袁红涛:《在“国家”与“个人”之间——论20世纪初的宗族批判》,载《天府新论》20__年第5期。

[2]张斐松:《论乡镇人大***的履职与人大制度的完善——浙江省乡镇人大调研报告》,载《人大研究》20__年第3期。

乡村治理的意见范文5

一、基本情况

**乡共3个行***村、12个自然村, 目前所有自然村均已完成整治, 已有10个行***村(社区)接受了县里的整村验收。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启动以来, 各村共成立理事会310个, 建立微信群340多个, 筹资78.83万元, 其中群众自筹73.18万元, 县直部门帮扶5.65万元, 共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9500多户, 清理村内沟塘水渠287个, 清理农业生产废弃物1436吨, 规范禽畜散养610户, 清理乱搭乱建930户, 清理废旧广告牌、非法小广告1966个, 清理无功能建筑13092平米。

二、主要做法

总结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工作经验, 我乡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推进整治行动:1.强化组织领导。乡里成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了实施方案, 成立了专班;17个村(社区)组建了工作组;自然村均成立了理事会。发挥乡领导组的引导作用、行***村工作组的推动作用、自然村理事会的抓手作用, 凝聚起全乡干部群众对人居环境整治形成的共识。2.突出主体责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理事会参与整治与维护, 制定并完善村规民约和村庄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目前资金来源主要以村民自筹、大户捐资、***员干部募捐和双联系单位帮扶。从共治、共管到共享的推进, 凝聚起了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必须有我的主动作为意识, 有力推动村民自觉抓好房前屋后环境卫生。3.完善保障机制。实行日报表、周调度、月考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根据每日工作推进、每周工作调度, 对后进村实行约谈, 见山见水见真章, 起到督促进度、查摆问题的效果。派驻帮扶工作组, 针对部分村建设项目多、工作任务重、人员力量弱的现实困难, 选派帮扶工作组到村帮扶整治工作, 缩短问题反映的时间, 提高困难解决的效率。4.加强宣传发动。通过发放《一封信》《募捐倡议书》等材料, 建立自然村微信群, 制作并张贴宣传版画、宣传标语, 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村组广播等进行宣传造势(全乡已发放《一封信》25000份、《募捐倡议书》2021份, 制作宣传版画、标语966个, 签订三包责任书9500多份)。同时, 乡在17个行***村(社区)制作经425幅墙绘, 通过写生山青水绿美景***画等, 打造“高颜值”人居环境, 为人居环境整治增添亮色。通过各类宣传发动, 形成了人居环境整治的热潮。5.突出示范带动。开展示范户评选, 选出“最美庭院”307户、“***员示范户”296户、“清洁示范户”569户、“门前三包示范户”634户, 在村民间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组织村干部、理事会成员、***员代表到到推进快、推进质量高的村进行参访交流, 起到以快带慢、以强带弱的促进作用, 既能打开后进村的工作局面, 也能提高全乡工作一盘棋的协调性和统一性。6.实行以检促进。整治工作就是干净、整洁、有序、创新, 不大拆大建。在迎接全县行***村整村验收考核的同时, 乡每月对各村上报完成的自然村进行全覆盖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级奖补的主要依据, 通过问题的发现和整改促进整治成效的提升。

三、存在问题

1.村民参与度较低。相对于村庄公共环境中的道路两旁、沟渠水塘等整治效果突出, 村民自己房前院后的整治和家禽圈养成效较弱, 村民积极性和参与度不高。2.资金缺口较大。各村整治工作的资金来源主要以村集体垫资、群众自筹、***员干部和大户捐资为主, 虽然各自然村均有募集资金, 但由于整治工程量大, 各村动用人员、机械等参与整治的费用较高, 导致资金缺口大。3.整治质量有待提高。在推动整治过程中, 清理工作不到位, 各村均动用了机械进行清杂和平整、使用了割草机和除草剂清除杂草, 但清理不够彻底, 清理后的杂物清运不及时, 地表平整不到位;乱堆乱放有所遏制, 但仍然存在少量的生活杂物、废旧器具、建筑材料、树枝树干无序堆放;无功能建筑拆除不彻底。

乡村治理的意见范文6

乡***、***府历来高度重视治安综治工作,班子成员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观念,抓住落实综治责任制这个龙头,逐步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制约和激励机制。

一是全面实行“四个纳入”。即把治安综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特别是村主干任期目标责任制及***绩考核的重要项目;纳入***考核使用干部的必备条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

二是加强综治稳定队伍建设。乡里结合实际继续充实调整了综治力量,除副书记专抓综治外,另安排人大***、***协工联委主任、原综治办主任现乡人大副***协抓综治工作。

三是责任落实到位。年初乡与30个行***村、辖区8个单位、4片工作片、30名驻村干部签订了综治稳定、、安全、反等工作责任状,明确了工作责任,村干部人人明确包组,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矛盾纠纷的调处按照包组村干部—村支两委—驻村干部—片领导—管区领导的六级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未走六级程序上交矛盾的按责任状扣分。真正担负起保一方平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治责任

四是财***投入充足。年初预算安排10万元综治维稳工作经费,并增加村级综治专干600元/人的工作经费预算,乡统管干部每人从津补贴中拿出2000元做综治工作专项考核,年底兑现奖惩。

一是坚持重点人员领导干部包稳控工作制度。全乡22名重点维稳对象由乡四片长、三线长按“五包一”全部包到位,所有包案领导从绩效工资中拿出300元用于考核,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目前所以所有重点对象全部盯死看牢,秦玉会、__长喜、阳国权、欧阳镇等老上访户今年都未再上访。

二是坚持稳定分析会和治安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全乡性的稳定分析会,研究分析全乡治安综治形势,部署治安综治工作,解决影响重、难点问题,起到了好的效果。在今年5月份分析会上,班子成员认为__村阳国权与阳国武的因修建围墙引发的生纠纷如不能妥善解决,稍有不慎,将给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乡***、***府高度重视,乡***书记魏彪、乡长胡江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调查了解事实的真相后,联合水务局、组织全乡干部依法对阳国权修建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及时化解这一起重大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坚持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防范不实、工作不力致使本村、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一把手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一是构建法制宣传网络。一是组建了30支由乡驻村包组人员、村两委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的法制宣传队伍。他们在负责收集、汇总、报送综治信息的同时,结合各阶段综治工作重点,开展法制、综治宣传教育,今年春节,__村、__村利用赶集时间人员较多,进行森林防火、计划生育和禁止等法宣传教育,受到群众的欢迎。二是灵活运用宣传

标语,营造气氛。今年围绕建设“平安__”,公路沿线所在地特别制作了1条固定标语、五条宣传横幅和20条悬挂标语,每村悬挂综治宣传栏3幅(法制宣传、平安创建、反、禁毒各一幅),书写了永久性综治标语10条以上,发放综治宣传资料1000余份。三是在4、9月份的综治宣传月、“6.26”禁毒日及利用春节前的赶集日,采取移动宣传和阵地宣传两种方式,宣传禁毒、防火防盗、民意调查、反、平安创建等知识,共出动宣传车21台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2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320余张。四是乡两所中学、五所小学重新聘任了法制副校长,由法制副校长到学校进行禁毒知识、防火知识、交通安全知识、紧急避险知识等授课,全年法制副校长共授课14次,2000余师生参与学习。三是组织全乡村支部书记、调解主任进行法制培训及村级综治稳定知识学习。四是依托村民法制学校,提高群众学法、懂法意识。今年,全乡将已建成30个村民法制学校,__、__2所示范性法制学校,各法制学校讲师结合实际情况,以案说法,重点学习民法、土地管理法、人民调解法、反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遵纪守法意识。目前30所法制学校已集中上课不少于6次。二是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建立健全了乡、村两级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全乡1-9月份共排查调处纠纷86件。共调结84件,调结率99%,其中村级受理调处75件,乡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9件。抓好人民调解的组织队伍建设,全乡30个村均成立了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落实了112名信息员和参调人员;规范调处有效机制,对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从信息渠道畅通到矛盾调处程序,有关调处资料的存档与报送,都逐步走向规范化;提高调解人员素质,对调解员进行专项培训,调处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调处成功率大大上升,矛盾纠纷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能化解。今年9月份,六都寨镇马某在秋田村意外盖房时意外死亡,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随时都有可能引发上百人的,乡综治、调解委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调处,经过连续48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劝导和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避免了一场因死者一方强行抬尸停尸将要引发的群体械斗事件,另成功处置__村__某、__镇__某等2起意外死亡事件。__村阳国权与阳国武土地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

三是构建治安防范网络。继续深入推进以“义务巡逻”为重点的牵乡守护工程。今年我乡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红袖章义务巡逻”工作,全面开展巡逻防控,采取乡机关“红袖章”义务巡逻队及乡内保单位、村义务巡逻队、组义务巡逻队日常巡逻三支队伍三级联防,既提高了见警率、见巡率,又对外提高了震慑作用,通过开展巡逻防控工作,压缩犯罪分子活动的时间和空间,大力整治治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建立健全综治维稳定工作长效机制,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在“打黑除恶”、“两抢一盗”“顺民意保民安”专项行动中积极发挥作用。今年来,乡村就位巡逻队员累计巡逻次数400余次,开展集中行动8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次。

一是着力解决治安管理的突出问题。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今年重点开展了“顺民意,保民安”和秋季严打专项行动、整治农村、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交通安全等,取得了较好效果。全年以来,清理违法摊点2个,批评教育扰乱校园、市场秩序人员12人次。有效保障了正常的治安秩序和广大人民安居乐业。

二是深入开展“三联两访一帮”走访活动。为防止“盲目走访”、“为走而走访”的现象出现,乡在走访前召开了培训会,通报了我乡当前综治工作情况,针对我乡打击偷盗、等情况,由派出所进行了通报,使走访人员清楚乡***、***府主要开展的工作,各班子成员全部下村走访,帮助和协助村抓好民调工作,认真解决村民反映突出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群工队员、联村干部深入到每一个村组、每一户家庭,真实了解老百姓的意愿,认真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和正常合理诉求。全年,__乡全体干部职工100余人下村集中走访,全乡30个村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0份,发放垃圾桶5000个,搜集建议意见163条,共需解决问题92个,当场解释、解决52个,乡意见汇总交办44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11起,对排查出来的不稳定因素实施了“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方案,把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召开民情恳谈会70余场,收集群众意见78条,解决群众困难12起。对群众反映的诉求全部及时的予以答复,能解决的解决,不能解决的上门做好***策解释工作。

三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由综治办、司法所、驻村干部、村干部逐户排查、登记,对全乡近五年来22名刑释解教人员、16名社区矫正人员和4名***人员落实了“四位一体”的帮教措施,每个月进行一次面对面谈话帮教,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采取引导和服务的方式,从心灵深处感化他们,使他们切身感受到***的温暖和社会的关心,彻底摆脱过去的阴霾生活,走上新生之路。社区矫正对象刘张友、阳菊红、__则书等在乡村两级的帮助与支持下自主创业,走上致富之路。由于措施得力,帮教到位,目前没有出现一例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四是扎实推进群众工作站建设。继续加大对群工站建设力度,根据各站实际情况,分别给予500—1000元不等的交通补助。全乡10个群众工作站全部达到了“七有”标准

。截止到9月底,全乡10个群众工作站共接待群众252人,调节矛盾纠纷32起,代办证件42件,接受群众法律法规咨询51人次,群众主动反映民意13人次,取得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效果,极大地巩固了“平安__”建设成果,加快了构建“和谐__”进程。五是“电话十户联防”稳步推进。在大走访活动中,发放“十户联防”宣传资料7000余份,做到“十户联防”家喻户晓、人人皆知,5月/!/上旬在__、__两个村进行试点,并邀请联公司在__村开展了大规模的“十户联防”宣传活动,效果显著,其中__56户加入,达到90%以上,__116户加入,新增用户20户,乡治安巡逻队、村联防队170人全部加入“995十户联防”平台,新增“6995”十户联防用户400余户,此外部分村正在录入新增中。

六是防范和处理注重宣传。今年把创建“无活动示范乡”和“无示范村”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创建,上半年对我乡人员进行了两次集中摸排,全乡无组织、无人员。同时投资万余元建设好__、__、九下三个 “全国无活动”示范村和乡反警示教育基地。此外,加大宣传力度,按照集中宣传与日常结合的方针,我乡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多层面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在人口密集,主要交通路段张贴反邪宣传标语60幅,不断增强了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二是利用村民法制学进行反法制讲课学习,让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到的本质和危害。

七是扎实推进建设“平安__”工作。按照年初制定的“平安创建”工作方案,大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单位、平安企业等创建宣传工作开展如火如荼,目前全乡共张帖宣传标语300余幅,悬挂永久性宣传标语20多条。校园、医院、单位、企业至今未发生一起矛盾纠纷及安全问题。重点开展了以“平安家庭”为主的创建活动,签订承诺书7500余份,发放申请表3300余份,评选出村级平安家庭户3490户,乡级平安家庭示范52户,并全部进行了公示—表彰—授牌。并对乡级平安示范户发放了100元的物质奖励,真正让平安创建活动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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