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筑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建议
中***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企业所得税是建筑业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企业经营发展和参与竞争存在影响,因此研究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界定与利弊
现行税法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划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并存,适用于不同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数额有直接的影响,关系着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适用何种征收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意义重大。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界定。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额并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则是指纳税人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征管法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包括:“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上六类情形符合其中一项,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核定,目前北京市主要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由于长期适用核定征收,很多建筑业纳税人有一个误解,即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的征收方式。但实际情况是,从国家设置企业所得税一开始就是以查账征收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从两者关系来看,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本源方式,而核定征收是针对目前部分纳税人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而采取的权宜之举。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不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而是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补充关系。不仅仅在我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查账征收方式作为主要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征收方式为补充。因此,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应以查账征收为一般原则,以核定征收为例外。对于能够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纳税。
(三)建筑业企业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比较分析
1、查账征收。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查账征收方式具有让纳税人自主地、民主地分担国家在行***上各种课税的功能,是一种远比核定征收更具有伦理性的收税方式”。查账征收较之核定征收,更为规范、更为科学、更加能体现纳税人纳税自主性,就建筑业而言,它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查账征收能够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效的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提供有用的决策支持,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核定征收由于对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较低,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进行财务健全的积极性,而查账征收对财务制度、账册设置以及原始凭证等都有较高的要求,可以促进企业建制建账、规范财务行为,使财务信息更准确地反映出企业效益状况。
二是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更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的实现。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是国家根据各个行业各个地区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测算得出,是统一的硬性标准,因此只能代表行业的总体水平不能反映单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实际利润低甚至没有利润的亏损企业也要交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显然是违反企业所得税以收益课税的设税本意和税法公平的。而查账征收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纳税,收益多多纳税、收益少少纳税、没有收益不纳税,更符合公平的要求。
三是就当前建筑业经济状况和现行税收***策而言,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企业税负要低,更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发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负差异主要体现在利润率与应税所得率的比较上。核定征收是分行业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用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税率确定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对于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能够令企业少缴税款,而对于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税率的企业,核定征收会导致企业税款增加,税负加重。目前,北京地区建筑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为9%,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税负率为2.25%,而就建筑业经济现状而言,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是远远达不到9%的,因此,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税负水平要高于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和财务人员水平要求比较高,企业的纳税成本也相对较高,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财务不健全的纳税人适用查账征收难度很大,若无法实现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或者取得合法的凭证,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进而无法实现税款应收尽收。
2、核定征收。虽然在前文分析中核定征收较之查账征收有很多的弊端,但核定征收作为税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征收方式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款计征简便,对企业财务水平要求较低。在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只需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总额,即可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对企业财务会计及办税人员水平要求不高,同时,纳税申报程序也相对简单,方便企业申报纳税。
二是计征标准确定,促进税款征收。在企业财务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实现正确核实,很多企业存在成本混乱、多列支出的问题,核定征收方式由于对同一行业适用统一的计征标准,因此能够避免企业因无法正确计算税款而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确保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是征管相对简易,降低基层税务机关管理压力。随着现代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同时新增税源数量大、类型多,这为企业所得税的日管带来了很大难度,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征管压力日益增大。核定征收方式相对查账征收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要低,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都相对简易,能够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管压力。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各有利弊,查账征收更符合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原理和税收公平,但要求较高,适用于财务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方式的补充,相对简单易行,适合于财务不健全的企业的征管。
二、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及财务核算分析
(一)建筑业企业经营类型。按照目前建筑业经营情况,可以将建筑企业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有资质的企业,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相对健全,能够实现***核算、***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非***法人,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存在,财务上不***核算,纳入被挂靠企业统一核算,且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是利用分转包的形式,分包高资质等级企业在社会上承接的工程,属于***的法人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纳税;四是既没资质又未挂靠的小建筑公司等,***法人,但经营规模很小,财务通常很不健全。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税制,以上四类建筑企业中,第二类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余三个类型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行业经营的复杂性导致了各类型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一,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二)建筑业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较之一般企业,建筑业财务核算有以下特殊性:一是建筑工程周期长,完工进度和完成工作量的确定比较困难,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复杂、不易匹配;二是水泥、砖石、沙土等主要建筑材料供应者大都是个体经营性质,无法提供合法发票,能够提供发票的则材料价格显著升高,加大企业成本,同时材料数量不易计量和控制,导致企业成本核算大都不规范;三是异地施工比较普遍,经营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建筑施工是在外地偏远地区进行,一般只派驻项目负责人并不派驻财务人员,财务核算更加困难;四是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常常垫资施工,在未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按照权责发生制缴纳税款对企业负担过重,在实际中,很多企业依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
三、对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思考
(一)依法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完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既要消除建筑企业认为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主要征收方式的错误误解,又要避免“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既不能单纯依赖核定征收,也不能片面强调查账征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确定的六项标准,并充分结合行业特点,依据企业实际的财务核算、账簿设置或纳税申报等状况,科学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二)完善税收***策,引导企业主动向查账征收方式迈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科学化的实现不仅依靠对企业的严格管理,更应依赖于合理的税收***策安排。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策,引导企业主动地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账簿设置、依法正确申报。
1、建立核定征收累进应税所得率制度。在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上,改变现行的分行业单一比例税率方式,参照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制度,建立分行业累进应税所得率,以收入额或经营规模标准划分设置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对于经营规模大、收入高的企业制定高的应税所得率。这样将有利于扶持小规模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大企业尽快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2、完善相关优惠***策。现行税法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优惠***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业行业特点的优惠***策,突出查账征收方式的优势,降低企业适用查账征收而带来的财务成本。
3、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应参照房地产行业制定单独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细化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策和管理措施,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核算难点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企业财务核算运行。
(三)强化对建筑业企业的***策辅导和征收管理。一是对建筑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策宣传和辅导,提高企业人员的税法意识,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二是强化建筑业征收管理。建立与建委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建筑企业招标、施工、竣工等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税法进行偷税漏税、虚假记账、虚假申报等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上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应通过更加科学的***策设置和征管措施,建立“以查账征收为主导、以核定征收为辅助、两种征收方式并存”的良性发展轨道,使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互相结合、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地方税务局税***一科)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2]邹其端.规范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探讨.税务研究,1997.3.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多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并存,各地执行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对账簿设置健全、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并能完整保管帐簿资料、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能完全达到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额征收。从目前情况看因各地企业类型不同三种方式占比例可能不同。另外,针对个别地区个别行业可能存在另外方式,比如以电控税、以产量控税等多种方式。
二、存在问题
(一)核定征收方式的广泛存在不利于法律的贯彻执行。不利于所得税立法精神特别是税收优惠***策的贯彻落实,不能真正体现国家对相关产业的***策扶持,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个***税种的成文法,从立法角度包含了国家很多立法精神,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相关行业、产业***策扶持。但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无疑取消了这部分企业享受优惠***策的机会,另外,核定征收从实质上绕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所有***策,从而对所得税***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制约作用,尤其不利于中小型成长企业的发展。
(二)核定过程无统一标准,税收自由裁量权出现过度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核定征收的办法并规定了应税所得率的幅度,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差异较大,尤其是定额征收由于无统一标准,只能靠基层税务机关自行掌握确定,造成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存在过度现象。并且,有些税收***人员的公正意识相对薄弱,在税收***实践中,受税务人员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制约,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很可能出现问题,成为滋生和助长行败的重要原因。比如核定的定额低于企业自行核算应纳税款等多种情况。
(三)现行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形式多样化和经营范围广泛性的需要。现行应税所得率按大的行业门类设定。现实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在应税所得率的适用上存在争议。第一、目前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一个企业可能涉及多个行业门类,虽然《办法》规定按主业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但不同行业利润率相差较大,容易出现税企争议。第二、按大的行业门类设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具体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例如:商品流通业由于经营品种的不同,销售利润率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纳税人由于座落地点不同也可能产生不同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如果同一行业门类普遍适用一个应税所得率显然不符合实际。但如果逐企业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一是工作量大,容易出现人为现象,另外由于税负不等,导致税企争议。第三、个别企业在年度经营过程当中确实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出现了大额坏帐或财产损失等,根据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允许作扣除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可调整征收方式的几种情况,但正列举的方式未规定其他情形,对***策的贯彻落实存在不利影响。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现矛盾,导致企业注册形式的非确定性变动。由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征收税种和征税标准上存在差异,并且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由国、地税双重管辖,导致企业由于税负问题不断变更注册类型,以选择在国税或地税缴纳所得税。另外由于计算方法的差异,使同行业的不同类型的企业税负不均。
(五)不利于企业完善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不利于税源控管和收入的稳步增长等多种需要。由于核定方式的存在,企业不可避免地放松了对财务核算的要求,认为只要按税务机关核定数缴纳了税款,帐务核算无关紧要。
(六)不利于基层广大税务干部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和贯彻落实。由于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同时对税务干部业务素质要求较高,造成基层税务干部更倾向于核定征收。此种现象无疑造成了税务干部对税收业务学习的积极性,尽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七)核定征收方式的存在如果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容易引起纳税纠纷。自20*年度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范围应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对外商投资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不可避免可能出现纳税纠纷。
三、几点建议
(一)从***策制定上彻底取消既定的多种征收方式,督促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正确核算、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通过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多种事后监督手段,对不能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进行处理。不断提高税务机关***依据的层次,对确实需要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可从立法解释的角度对《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在税收核定过程中应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运行机制。可以通过建立税法公告制度、提高税收核定***的透明度。同时,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必要的程序控制。为保证税务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的公正性,应加强和落实说明制度,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要求行***主体在其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严肃、公正地***是税收***的关键。应倡导“公正理念”,增强税收***队伍的公正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情况的发生。
(四)在充分考虑企业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上不断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制。从税负公平等角度不断缩小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法规和***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策而造成的税收***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一、定率征收对企业的影响
1 定率征收不利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则,同一行业中,不同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的差异,由于科技含量的差异,所处环境不同其盈利水平也不同,而我们在同一行业或同一地区采用同一个征收率,对亏损企业和盈利水平低的企业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这对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企业,影响更为明显。
2 定率征收企业难以享受税收优惠***策。
3 定率征收企业不利于提高自身效益。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定率征收企业都处于粗放式的管理状态,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健全的成本核算方法,缺乏有力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经济效益难以提高。
二、定率征收对消费者的影响
定率征收为转移税负创造了条件,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从现行税制构成看大多数税负都应由生产经营者负担,只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才是由消费者和接受劳务者负担。但广泛运用定率征收后,一些原本由经营者负担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负都被经营者转嫁出去。我们在购买商品时,常碰到这样的事,销售方往往会问你.要不要发票,要发票是一种价,不要发票是另一种价。要发票就得按征收率把税加上去,可见在这种征收方式下,经营者几乎能将所有税负全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三、定率征收不利于会计行业发展
定率征收不利于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会计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计的基本任务就是以货币形式记录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为经营者、投资者、国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会计与税收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流转税、所得税的计算依据离不开会计核算中提供的基本数据。在税务部门大力推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八十年代及至九十年代,企业几乎不论大小哪怕只有十几个员工的企业,也设置了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岗位,收入成本费用情况一目了然。但随着定率征收方式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对会计工作不那么重视了,肆意裁减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要求也越来越简单,对外对银行账、往来账、对内记收支流水账,导致了会计人员失业,会计队伍素质下降。
四、定率征收不利于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定率征收连小学生都会计算,因此干部缺乏提高业务素质的外在动力和压力,有的干部即使考上了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也无用武之处。与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相比,税务系统争当查账能手和征管能手的氛围荡然无存。因为在这种简单的征管模式下,无须熟悉更多税收***策,也无须钻研查账业务。长期这样下去税收工作的专业性会弱化,干部业务素质会日渐下降,难怪一些地方官员在公众场合提出税务干部要同其他部门轮换岗位。
五、定率征收对国家的影响
1 定率征收容易导致税款流失且无法再追回。定率征收中征收率的确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这就难免存在偏差,而且这种偏差往往是偏低,否则,纳税人就会选择查账征收方式。在当前这种广泛使用征收率计税的情况,征收率低于百分之零点一,对全国范围而言影响的税款就是数千万元了,可谓差之零点零零一,失之千万。同时,我们的征收率是经过了法定程序的。即使造成税款流失,也无法追回。
2 定率征收易出现中间环节税收管理脱节。现以当前在税收总额中占有重要份额的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流程为例。首先购人土地,然后请施工队伍来建房子,房子建好后,再请人筹划销售。这期间会购人大量材料物资,会接受外界劳务,会发生期间费用,如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等。由于我们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定率征收,只是注意到了两个环节的税收,一是建筑环节的相关税收;二是销售环节的相关税收。至于接收白条而付出的材料费、餐饮费、广告费、销售费、劳务费等应缴的税收却有所流失,形成一个征管漏洞。企业理所当然的认为,我不是查账征收企业,我按征收率依法纳税说明我已履行了纳税义务,至于白条与我无关。片管员也认为我管的是房地产企业,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只要这个企业没有隐瞒收人,我按率征收就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至于餐饮、广告等所漏税那是其他管理员的事。这样就难以形成齐抓共曾的合力,致使一部分中间环节的税收流失。
3 定率征收削弱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影响了国家的权益。以土地增值税为例吧,国家之所以要开征这一税种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哪个行业有高额利润,投资者的资金就会迅速流向哪个行业。房地产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成为~个新兴行业。为防止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投入资金规模过大,避免国有土地资源浪费,国家决定开征土地增值税;并对土地增值税制定了超率累进税率,最高税率高达60%。如果这一***策能执行到位,再加上企业所得税的调节,房价就不会飞速上涨,也不会有那么多的行业投资房地产,更不会产生那么多的房地产暴发户。二是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土地权益,土地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得享受加计20%的扣除。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投机行为。
国家作为土地资源的所有者,为整治和开发土地投入过巨额资金,理所当然要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并取得较大份额。但一些地区出于招商引资或急于求建设,盲目进行土地开发,竞相压低国有土地批租价格,致使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国家通过对土地增值性收益征税,可以在一定程度止堵塞漏洞,减少国家土地资源及增值收益的流失,维护国家的权益。
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办法征收。而不宜采用简单的定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方式难以达到土地增值税立法的目的。也许有人说可以采取先定率征收再汇算清缴,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几家进行了清缴?有几家等着你去清缴?开发商一旦房子卖得差不多,有关房产证手续办完了,人也就撤了。
4 定率征收不利于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益。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组成细胞,企业经济效益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高低,由于定率征收,企业没有必要按照所得税会计要求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其经营管理大多数企业都处于粗放式的管理状态,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健全的成本核算方法,缺乏有力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经济效益难以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
差,这样的企业逐步增多,社会整体效益就会下降。
5.定率征收不利于国家税收优惠***策的落实。国家为扶持企业的发展出台了多项优惠***策,如安置下岗职工优惠***策。这些***策大多情况下不适用定率征收的纳税人,这就意味着定率征收不能享受。因此,在定率征收方式下,一些原本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也失去了享受的机会,使***策的效用不能得到最大发挥。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征税过程中广泛使用定率征收方式,已经给社会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对这一方法使用我们要慎之又慎。各级领导要站在讲***治、讲税制、讲公平、讲和谐的高度看待征收方式简单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征收方式简单化不单纯的是个少收税款的事,任其发展下去,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将会大大削弱,干部的业务素质难以提高。社会贫富不均的矛盾将会在这种貌似公平的简单征收方式下进一步加剧。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我们要坚持事实求是的方针,坚持税收征收方式不能违反税收立法的原则。一切不利于税收立法不利于公平税负的做法我们都要纠正,不要怕麻烦,不要搞权益之计。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缩小定率征收面。征收方式简单化不是一朝一日形成的‘,它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漫长过程。现在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也不能急于求成。因为我们队伍的查账水平、干部的数量、外部环境尚不具备全面推进查账征收的方式。我们认为分两步走比较_A适:第一步先纠正一些重点行业如房地产业、娱乐、服务业征收方式简单化问题。对这些行业不再定率征收,把他们纳入查账征收的范围。第二步缩小个体工商户的定率征收面。由现在的90%在三年内逐步缩小到30%。目前个体工商户的核定营业额往往与实际营业额相差很大,有的还不房租和开员工工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因为是个体工商户往往被忽视,因此我们认为即便在个体工商户中也应有选择地推行查账征收。
强化属地管理,并不是将原有的“条块”管辖方式彻底摒弃,搞单一的属地管理,也并不是将原有的“条块”管辖方式进行简单的微调,而是在充分按照和尊重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已明确的征管管辖方式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陕西省国税系统存在的征管管辖方式中的不规范问题,从而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
一、强化税收属地管理的现实性
(一)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
陕西省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是:省直属征收分局,管辖省***府所在地市区省级企业。市直属分局,管辖范围有负责全市中央、省、市三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有负责全市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有负责该市机构所在地市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还有负责该市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市级以下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等等。
(二)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
上述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的共同点是按企业行***隶属关系设立直属征收分局,保证中央、省、市级收入。它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初期,企业级次明显,行业管理严格,不允许跨行业经营,在税制上也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按经济性质划分上缴利润或缴纳所得税,上述模式不仅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保证大宗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与现行财***分配体制也是相吻合的,有助于保证各级次收入的取得。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已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来:
1.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各种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使过去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划分也越来越难以界定,现有的税收管理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一些原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被合并、撤消、精简,或改变职能,使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协调、督促缴税的作用大大弱化,也使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理的企业,已不是过去单一经济成分的大中型企业,而是多种类型的企业并存。致使税务机关内部责任难以划分,***刚性弱化,市、地级的直属征收分局和涉外分局的存在失去原有优势。
2.交叉管理,税负不公,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同一地域或并列几个征收单位,或直属分局管辖的大企业多,重点税源大户多,难免存在抓大放小的情况。例如,某一欠发达地区的区级税务机关在未实行属地管理时,有500余户个体工商户跑到了当地的市直分局缴税,由于市直分局管的皆是市级以上的大企业,一则人力所限,二则主观因素所致,认为这500余户个体工商户缴税多少,对全年税收计划影响不大,难免对这500余户个体户放松了管理,缘于斯,上级主管税务机关虽多次将其管辖权划到区级税务分局,但时隔不久,囿于可少缴税的因素,这500余户个体工商户又重新跑到市直税务分局,1年按可比因素保守测算,国家流失税款在20万元左右。同时直属分局点多面广,人员相对偏紧,税收征管难以到位,导致部分散落在相临的征收单位的名为国有、集体,而实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个体私营性的企业,趁机挂靠在直属分局管辖的大企业之下,采取报假账、不报账等手段,隐瞒其销售收入,千方百计地偷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另外,各征收单位为减轻任务压力,不讲***策,不择手段,想方设法争夺纳税户,有的单位甚至不顾大局,采取降低税负手段吸引纳税户,造成税收管理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一些纳税户趁机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上,与税务机关打游击战,如某区内两个税务机关,由于执行税收***策尺度有别,一个局一年内转出纳税人300多户,交叉户越来越多,客观上为“关系税”、“人情税”开了绿灯,给以税谋私、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弱化了***的刚性和严肃性,严重损害了国税机关的形象。
3.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在分税制财***管理体制下,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促使各级***府只顾保本级收入,不顾征管成本。他们往往为了确保某一级次的财***收入而成立直属征收分局,使征税区域跨度加大。如在市级设立直属分局,该直属分局可以在全市区域内征收市直单位实现的税收;涉外税收本应放在基层分局征收,可目前大多由直属的涉外分局管理,由于纳税单位与征收机构之间距离较远,从而大大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4.容易造成入库级次间的混淆。在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动,使得各级***府之间争抢税源,甚至有意变通外来税源,争相制定优惠***策跨地区吸引税源的问题相当严重,行***部门越权干涉税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客观上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同时人为的造成了入库级次混乱。
5.增大了税收成本。按照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税收成本必然不断加大。一是由于在一个区域内往往设置多个税务机关,如西安雁塔区不到二平方公里的区段内有十几个税收单位征收。税收征收成本的浪费和增大可想而知。二是稽查局及税务所稽查岗位人员轮流上阵重叠检查,分别处罚,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也增大了税务部门的人、财、物的消耗。三是两个征收机构管辖一个纳税单位不仅造成税负不均,而且使税收成本加倍。某区一座商贸大厦1~3层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管理,4层由另一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不仅同一楼内税负不均,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现行税收管辖方式已不适应税收工作规范化运行的要求,应探索一条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路子,而实行属地管理是其必然选择。
二、强化属地管理的基本设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公有制企业的改制、重组、联营等行为使国有、集体类型的企业减少或使原企业的组成变得复杂;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逐渐增多,他们的行***隶属关系、企业级次等变得模糊而难以界定,相应其税收管辖权也变得难以确定,为此,我们认为应打破按企业的行***隶属关系、级次和经济性质划分各级财***收入的办法,改变目前这种条块结合的征管方式,实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参照外省的经验,结合陕西省实际,我们提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建立新的税务登记系列
为防止重复登记、漏征漏管、争抢税源现象的发生,应在城区较大的市局设立税务登记分局(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局的税务登记工作。税务登记分局(中心)对全市税务登记实行电脑联网集中管理,建立“集中登记、全面受理”的税务登记管理体系。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市内有关区域的国税机关设置税务登记点,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通过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有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对城区较小的市(地),可在各区、县分别设立税务登记大厅,同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税务登记点,一方面方便纳税人,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有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
(二)建立新的税务征收系列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地、县不宜设置直属征收分局,按照行***原则和管辖范围,应归所在区域税务机关管理。由该区域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源调查并负责零散税收、失踪户、“双定”户的税收征管检查工作。县、区局可按行***区域或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关。在城镇可按税源大小依自然区域设税务所,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纳税户的征收管理。对经济落后、税源匮乏、收入较小的乡镇,可以在几上乡镇辖区内设置一个税务所,辖区内各乡镇视需要可设驻征组。
片面采用核定征收对纳税户产生了不良影响。大多数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建账时能简则简,应付了事:支出以白条入账或根本不入账、应收应付款挂帐用以套现现象严重、以个人支出挤占成本或以虚拟成本入账变相分红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等等;部份企业因实际利润高故意造成财务核算不全,达到核定征收方式,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而基层税务部门对此往往束手无策。
核定征收税收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纳税人提高账务核算水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其征收方式应该是经营者成长阶段过渡性的管理方式,而不应导致经营者认为“有利可***”,不愿意加强账务核算管理和申请查账征收的行为。
核定征收也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源流失的办法,决不能蜕变为基层税务工作者简单的解决征管问题的管理方法。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加强纳税服务,逐步提高查账征收的比重。要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的作用,帮助建账能力较差的企业建账建制,加强财务核算,改善财务管理。在税务机关内部考核的指标上,要把逐步减少核定征收的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之一。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应以查账征收为主要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二是规范核定征收程序,慎搞一刀切。对经过纳税服务而又在短期内仍确实不能建账建制的企业,建议在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之前,税务机关必须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只有确实不能查账征收的,由检查人员提出理由和证据,经审核确认后,方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结合征管评查工作,对经营者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核定征收其当年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必要时从高核定征收;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在下一年度转为查账征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查账征收的方式过渡,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达到税负公平。
三是纳税服务与税务行***管理并举,推进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财会业务素质,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时,财务与办税人员必须具备基本资质,企业才能按查帐征收方式认定;征管中发现财务人员在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弄虚作假以达到偷税目的的,税务机关可建议会计资格主管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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