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基础精选6篇

更新时间:2023-08-24 13:37:25 阅读: 评论:0

金融监管的基础精选6篇

金融监管的基础精选6篇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1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二、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策反映的是参与***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性行为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2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策反映的是参与***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3.[美]默顿•米勒著.刘勇,刘菲译.默顿•米勒论金融衍生工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3

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证明,实现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安全、稳定,除了要有***治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策的协调外,还必需要有一个安全、稳健的金融体系。而要建立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除了要有一个稳定的***治、经济环境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金融治理结构和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标准。

审慎性监管的实质,就是在实施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价值。资产风险与资产收益,经营收入与支出,财务盈亏与资产净值,进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做出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以及时加以预警和控制,防止金融风险的聚集和蔓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及资产负债,都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或风险性因素,特别是面临着利率、汇率及证券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因此必需在实施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记帐会计和核算会计的同时,实施审慎会计和审慎监管标准,以充分反映这些风险因素对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理论和实践都不断证明,如果不实行或不能严格实行审慎会计和审慎监管标准,就会导致对金融机构资产价值、收益、所有者权益及资本充足率的高估(虚假)、对费用、成本及亏损的低估,对金融风险的低估,使金融风险得以掩盖和不断聚集,最后酿成系统性风险或金融危机。

一、防范金融风险必需实施审慎监管

亚洲等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和教训,就是没有对金融体系严格实施审慎监管,金融风险的透明度较差,使风险未能得到及时发现、预警和监控,致使金融风险得以积累、蔓延直到最后总爆发,酿成严重的金融系统性危机。因此,在危机之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认识到,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防止再次发生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各国必须在放松金融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争和参与金融全球化的同时,推行和严格实施审慎性监管制度与标准,并强化金融信息的披露,以提高金融风险的透明度。

为促进各国实施审慎监管标准,维护各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鼓励和要求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认真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有关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标准或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于1999年6月提出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上述原则和协议都充分体现了审慎性监管的要求。

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香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上正式向全世界公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这一核心原则已成为实施审慎监管的最重要的国际性文件,并已为绝大数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所认可和逐步实施。《核心原则》共有25条,其中包括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银行业风险和持续性监管安排、审慎法规和要求的制定与实施、持续监管的主要手段与方法、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监管当局的正当权力和纠正措施等,这些原则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审慎监管的要求。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进一步暴露了许多国家金融体系的脆弱和金融监管的薄弱,也进一步揭示了推行《核心原则》,实施审慎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使各国***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能尽快认识到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尽快完善其金融监管体系,推行审慎监管标准,提高监督水平,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采取一致行动,鼓励和督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执行《核心原则》情况进行评估,并专门制定了遵守《核心原则》情况的评价方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技术援助或IMF第四条款磋商之下,已经对20多个国家执行《核心原则》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将此项评估纳入到对各国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中。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健康发展,促进公平竞争,更充分地发挥银行资本在抵御各种金融风险方面的作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1987年制定的《资本协议》进行了重大修订,于1999年6月公布《新资本协(草案)》。《新资本协议》在继续维持8%资本充足率这一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资本充足水平要全面反映银行的实际风险类别和水平,强调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审慎评估,并强调:计算风险资产、资本总额及资本充足率,必须建立在审慎会计原则的基础上,以防止对资产风险的低估,对资本充足率的高估。

不论从国际发展趋势,还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有效防范和化解我国的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实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的转变,要从行***性和合规性监管转向审慎性风险监管。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所积累的风险,既是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和90年代初期经济过热的结果,同时也是长期粗放经营和粗放监管的结果。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并没有把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作为主要的经营目标和原则,也没有认真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监管标准,在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核未核等方面,并没有按照审慎原则进行严格核算,由此使金融机构在资产质量与资产价值,资产风险与资本充足率以及盈亏损益上存在着较大的水分,加之我国金融机构经营和财务的信息透明度较低,从而使金融风险得以长期被掩盖和积累,使潜在和现实的金融风险不断扩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取消在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方面的一些限制,但按照WTO的基本原则和多边谈判达成的协议,将允许继续保留和完善审慎性监管措施与限制。因此,强化审慎性监管,不仅有利于有效防范我国的金融风险,促进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同时也符合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客观趋势。

二、实施审慎性监管重在客观真实

就其实质而言,审慎性监管也就是真实性监管,稳健性监管。就是以审慎会计原则为基础,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和资产风险,负债价值和负债成本,财务盈亏和资产净值以及资本充足率等情况,从而真实、客观、全面地判断和评估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具体而言,实施审慎性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按照市场价值,确定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实际价值或资产总额。

对贷款类资产,应从帐面价值中扣除已认定为呆帐但尚未核销的贷款和尚未认定为呆帐但实际上已经成为呆帐的贷款;同时应根据贷款质量的分类,提足贷款损失准备金,否则也应对不良贷款的帐面价值打折。对证券投资类资产应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准备持有到期的证券资产,此类资产应以购入时的成本价确定其帐面价值;另一类为准备随时出售或专为出售而持有的证券资产,此类资产应以当期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帐面价值,并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相应调整其帐面价值。由于证券市场价格是经常波动的,当证券资产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值时,就有可能发生证券资产价值高出购买时的成本而升值,或者是低于购买时的成本而贬值。因此,证券资产存在着很大的市场风险。与此同时,证券资产特别是债权证券资产,也同样存在着很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对证券资产也应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金,并及时核消已发生的证券投资损失。

对自用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大楼和电子设备系统等,应按照购入时的成本价确定其帐面价值。但要按照其实际的折旧率,计提充足的折旧基金,以弥补其固定资产使用效能的逐年下降和无形损耗。特别是在通讯技术迅速发展,折旧和更新日益加速的今天,应相应提高折旧基金的提取比率。同时要按照市场价格定期对其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并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规定,对其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部分,可作为重估储备,按55%打折计入附属资本;对其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部分,应扣减资产的价值或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二)要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资产收益或损失。

对贷款类资产,要按照实际利率(或合同利率)和实收利息,核算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或损失;特别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既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将一定时限(国际上一般为三个月)内实际发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收益,同时也应按照审慎的会计原则和标准,尽可能缩短贷款应收末收利息计入表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晰及时转入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利息的虚收实支,金融机构的虚盈实亏,保证利息收入和盈利的真实性。

对证券类资产,应按照实际出售价格和实际回报率,核算证券资产的收益或损失。由于证券市场价格是经常波动的,当证券资产按市场价格出售时,就会发生证券销售收入高出购买时的成本而形成溢价收益,或者是销售收入低于购买时的成本而形成亏损。因此,既不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计算证券资产的收益,也不应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计算证券资产的收益,而应按照审慎原则,按照实际出售的价格和实际利率,计算证券资产的实际收益。

(三)要按照表内和表外资产的实际风险或资产发生损失的概率,确定和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应根据资产质量的分类和资产风险的水平,提取一般损失准备金和特别损失准备金。按照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贷款资产质量可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要分别为其提取20%、50%和100%的特别准备金,同时还要为前二类贷款或全部贷款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金。另外,还要为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提取适当比例的损失准备金。如果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与应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存在缺口或赤字、应从当期收益中予以弥补,如果当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所出现的赤字,应相应冲减其资本。

(四)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或当前市场利率,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审慎会计原则,确定和核算金融机构所持负债的利息支出成本,并提足应付准备金。金融机构的负债有不同的期限和利率,有些负债是浮动利率,有些负债是固定利率(约定或合同利率),因此,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和相应的利率计算当期的利息支出成本,同时应按照审慎原则,充分考虑所存在的利率风险,即利率的波动变化或负债的重新定价,可能会直接影响着负债的成本及最后收益,金融机构必需提足应付利息准备金,在此基础上,核算负债的成本及最后的收益,以防止因利率变化和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而导致虚增虚减利润,影响损益的真实性。

(五)应予核销的资产损失(坏帐)必须及时、足额核销,不能挂帐。按照审慎的会计原则和监管标准,金融机构应根据债务人的现金流量和实际偿债能力,来认定其债权是否已经或将要成为坏帐;资产损失(坏帐)认定后,就应立即核销,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而不应继续挂在帐上。如果当期提取的资产准备金不足以核销当期资产坏帐而发生赤字,首先应冲减资产损失准备金储备;如果损失准备金不足,应冲减当期利润;如果当期利润不足以弥补赤字的,应冲减其核心资本。

(六)要在准确核算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核未核项目,提足应付利息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金和折旧基金的基础上,真实反映其盈亏水平。一般而言,影响金融机构盈亏水平和盈亏真实性的主要因素,就是那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科目以及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核未核等因素。因此,从审慎监管出发,为真实、客观反映金融机构财务收支及盈亏情况,必须严格界定上述科目的使用范围,同时要按照审慎的原则,提足应付利息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金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以防止或减少虚盈实亏的成份。

(七)要在准确核算资产净值,正确计算表内和表外风险资产,提足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其股权投资(未实施并表)等项目的基础上,计算和评估其资本充足水平。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水平的评估。必需建立在审慎会计原则和基础上,要准确计算其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要从资本中扣除应扣除的因素,同时,要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表内和表外的风险资产。否则,有可能形成对资本充足率的高估或低估,使风险得以掩盖和积累,最后酿成金融机构的倒闭和金融危机。

(八)要在全面评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操作性风险等基础上,评价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整体安全程度。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计算和评估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时,不仅要考虑信用风险,同时也要考虑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多种风险,因为所有这些风险都可能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甚至威胁到金融机构的生存。

(九)应在实施本外币、境内外以及母子公司并表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价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资本充足情况,以客观、全面地反映控股金融机构(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情况。特别是在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组织结构下,监管当局必须具有并表监管的权力和能力,使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的母公司及其所有海内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都在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内,不致于因出现监管真空而酿成重大金融风险。

三、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完善我国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与金融监管体系

我们应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与监管制度,尽快建立起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价和预警系统。

必须尽快建立和实施审慎会计制度,为实施审慎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实施审慎监管标准的前提与基础,是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实施审慎会计制度。即金融机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审慎会计原则,客观、准确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价值与收益,收入与支出,盈利与亏损,及时、足额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应付利息准备金以及折旧基金等。

l.应按照审慎监管要求,修改和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实现依法审慎监管。应把审慎财务会计和审慎监管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标准予以制度化、法规化,包括金融机构资产价值和收益的确定,负债与经营成本的确定,各种准备金的提取标准,资本充足率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等。如果金融机构未严格遵照上述原则和标准,或者未达到所规定的监管标准,金融监管当局可依法采取监管行动。

2.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与核销制度。在金融机构的一部分资产应按当前市场价值定价的原则下,金融监管当局、税务当局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当局应要求或允许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质量的分类(实际资产风险),提取一般性和特别资产损失准备金,并允许计入成本。同时,应要求或允许金融机构及时、足额核销已形成的坏帐,不应出现挂帐。如果未能足额提取或者未及时足额核销,就应用当年收益抵充,若当年没有利润或当年利润不足,就应直接冲减资本。

3.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科学的利息收入与支出核算制度。目前,在我国银行业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差额的情况下,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会计核算制度就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当期利润水平及真实程度。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公认的以业务发生时间依据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与核算的会计原则。其主要特点是:以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是否实际发生为依据,来确认和核算本期收入与费用并使之相匹配。从理论上讲,这一会计原则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但如果不具备运用的基础及前提条件,或者运用得不当,也会导致收入与支出的虚假,导致虚收实支和虚盈实亏。为保证银行利息收支及盈亏的真实性,我们应在实施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将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超过三个月时间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纳入表内核算,不再计人当期收益,而是开始移到表外核算,超过一年就要列入呆帐或损失,而按照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两者分别为六个月和三年。

4.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和完善金融并表监管制度,审慎监管标准和制度不仅适用于对单个金融机构,同时适应用于金融或银行控股集团;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本币业务,同时也应适用于外币业务;不仅适用于境内业务,同时也适用于境外业务。应该在并表的基础上实施审慎监管,在实施审慎标准的基础上实行并表监管,以真实、充分地反映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防止形成监管真空和金融风险漏洞。具体来讲,应按照审慎原则,对金融机构的本外币业务、境内外业务、所有的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包括资产负债、财务损益及资本充足率等。

5.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价系统。首先应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制定详细、明确的金融机构报送报表与数据的指引,明确应报送的报表及项目,明确各个报表项目和数据的填报口径,特别是对某些报表及项目的合并,更应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其次,要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参照其他国家的成功监管实践,建立一套能够及时、准确监测与评估金融风险的指标体系或模型,将取得的金融报表、数据及相关信息输入后,就可对整个金融业及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及时监测和判断,以尽早地发现风险和控制风险。

6.应按照审慎监管标准,建立金融风险的早期预警系统。实施审慎监管标准,对金融风险进行及时、准确监测和评价,目的是为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早期预警,以及时、有效地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4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5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府往往是以行***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

金融监管的基础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 信息不对称 经济学派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其所处经济金融形势密切相关,其脉络更是体现了各经济学派在不同时期的统治地位。本文从各经济学派所论述的金融监管理论出发,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特点,综合经典和前沿的学术思想,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归纳与评述。

自由主义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一)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是应运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而诞生的。它们认为资本主义是一个理想的社会,“自由放任和国家不干预经济生活是最好的***策”(高鸿业,2002);坚信“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与市场机制的完美。

随着金本位制度逐渐崩溃所导致的货币流通混乱,当“建立中央银行以统一货币的发行和解决银行挤提的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时,要不要金融监管引发了各经济学派的争论。对此,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提出“真实票据”理论,认为“只要银行主要投资于体现实际生产的短期商业票据,就不会引发通货问题”,也不会出现“银行挤提”等问题。

“看不见的手”和“真实票据”理论虽然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的差距,但在当时背景下,其与“通货学派”在实施货币管理和防止银行挤提等问题上的争论是当时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重点。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看不见的手”和“真实票据”理论构成了早期自律型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然而,随着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大萧条的到来,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真实票据理论和货币中性理论在争论中衰落和终结。但“看不见的手”的经典理论仍然影响着后来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而有效市场假设(EMH)和自由银行制度就是其中的代表。

有效市场假设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命题和主流金融理论的奠基石,它体现了经济学家们一直梦寐以求的完全竞争的均衡思想。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依赖于以下基本假设:一是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他们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二是即使出现了非理性的情况,但这种非理性也会由于市场的随机性而相互抵消;三是即使这种非理性不能抵消,但由于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是随机和***的,因而必然是短暂和微小的(Fama, EugeneF.,1970;兹维・博迪,罗伯特・C・莫顿,2000)。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效市场假设”实际上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在金融市场的延伸,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可谓一脉相承。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只有金融市场是自由竞争的,那么金融监管的目标就可以通过市场自动调节来实现。

奥地利学派的哈耶克是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但就其金融监管理论“自由银行制度”而言,其核心观念是强调市场的作用,认为只有自由市场才能做出最佳决策,***府监管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进而出现货币危机和银行体系的低效率。按照其逻辑,没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甚至于各国中央银行都可以撤销。这与“看不见的手”、“有效市场假设”的理论逻辑是基本一致的。因此,哈耶克的“自由银行制度”可以视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自律型金融监管理论的后续发展。

(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

新自由主义兴于20 世纪70 年代的“滞胀”。“滞胀”一方面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派经济理论的破产,另一方面也促成了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的复兴。

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主张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金融自由化理论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实践均形成较大影响。

麦金农和肖从金融压抑现象总结出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是金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而金融发展则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由此,他们进一步提出,在建立银行准入机制和保障金融业自由竞争的前提下,金融自由化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实现利率市场化和减少***府对金融的干预,能促进“金融深化”。至此麦金农和肖形成了系统的“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并由此提出了系统的金融改革和金融深化的基本模式。

随着金融自由化理论在拉美国家实践的失败,麦金农对“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1991年出版了《经济自由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提出对实行经济市场化而言客观上存在一个最优次序问题,财******策、货币***策和外汇***策如何排次序是极其重要的。在该书中麦金农对***府干预进行了妥协,提出转轨国家***府的职能―“金融控制”理论,即发展中国家在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应适当控制节奏, 循序渐进。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标志着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策主张和思潮的全面衰落与终结。这是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鼓吹放松金融管制,但并未过多强调金融创新。虽然放松金融监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卷入金融创新的浪潮;但是,更多的金融创新是在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追求高额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的。二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复兴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没有否定市场固有的缺陷,也没有对***府的金融监管进行全面否认与摒弃,而是要求***府金融监管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调整。

凯恩斯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凯恩斯经济学派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大危机。全球大危机的爆发极大的冲击了资本主义的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由于重视财******策和主张国家干预,凯恩斯主义成为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在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目标,从而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凯恩斯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和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前者从***府干预和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出发,论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金融监管的负外部性理论、公共利益说和自由竞争悖论等理论;后者则从金融体系的内在属性出发,形成了系统性的金融脆弱性理论。

(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公共产品、垄断、外部影响和非对称信息。从金融监管角度来看,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在金融业同样存在,因此形成了负外部性监管理论、公共利益说等金融监管理论。

1.负外部性金融监管理论。外部效应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外部经济性或正外部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或负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对经济既可能产生正外部性,也可能产生负外部性。当金融行为中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时,就产生金融正外部性;当金融行为中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时,就产生金融负外部性(吴竞择,2003)。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从金融监管角度来看,由于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导致金融市场失灵,***府不能放任金融机构自由竞争和完全依赖自律管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正是各国金融监管放松下金融机构的过度金融创新所导致的。

2.公共利益说。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很难将某个人排除在公共产品所带来的好处之外)和非竞争性(多增加一个享用这种产品的人的边际成本为零),而稳定、有效和公平的金融体系无疑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但是,公共产品的“搭便车”问题,银行挤提传染性问题以及系统性风险问题,将有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引发金融风险并导致金融危机。因此,***府通过金融监管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防范市场失灵来提高银行运营的效率,以增进社会福利;二是降低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来保持金融体系这一公共产品的稳定,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经济发展的稳定,这就形成了公共利益说中要求***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3.自由竞争悖论。自由竞争悖论是从市场垄断和自由竞争的角度来阐述金融监管的两难困境,即金融业的高度垄断会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带来损失,并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府通过监管消除垄断,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高度激烈的自由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自由竞争悖论提出的真正意义在于跳出了早期金融监管理论所争论的“要不要监管”问题,而关注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及效率问题。

(二)金融脆弱性理论

金融机构脆弱性的具体表现包括:短借长贷和部分准备金制度导致了金融机构内在的非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是金融资产而不是实物资产、主要是金融负债而不是资产净值,这在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网络;存款合同的等值和流动性形成了在萧条时期提取存款的激励(D.W Diamond,P.H Dybvig,1983)。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使得***府监管具有极端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府的干预才能防止或挽救金融系统的严重危机。

关于金融脆弱性理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马克思(K.Marx,1894),他首先提出了“银行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T.Veblan,1904)从经济周期角度来分析金融脆弱性;欧文・费雪(Irving.Fisher,1933)提出“债务―通货紧缩”理论(The Debt-Deflation Theory,DDT),从经济周期的角度来解释银行体系的脆弱性;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36)在奈特“不确定性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认为未来是无法预知的,并且人们的预期也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这种预期与投资形成的不稳定关系会影响金融市场的发展;金德尔伯格(C.Kindleberger)(1978,1994)从经济周期长波理论来解释信贷市场的脆弱性,并首先引入了国际金融监管和经济人的非理等。

但金融脆弱性理论的系统性研究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在“滞涨”和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由于凯恩斯经济理论在解释经济危机的乏力,明斯基从金融体系自身出发,于1982年在《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一书中系统阐述了“金融脆弱性假说”,认为银行的高负债经营是金融脆弱性的主要原因。

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假说引发了诸多经济学家对金融脆弱性研究。Diamond和Dybvig(1983)提出了著名的D-D模型,认为存款者流动性要求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资产较之负债更缺乏流动性的矛盾是金融脆弱性的主要原因,由此提出了***府部门应提供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机制;克瑞格(J.A.Kregel,1997)的“安全边界说”认为银行家运用了不恰当的评估方法是信贷市场脆弱性的主要原因。

***治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除上文所述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金融自由化理论、凯恩斯经济学派的金融脆弱性理论外,***治经济学派从质疑***府监管能力、监管水平的角度建立了***府掠夺论、特殊利益论和多元利益论,即金融监管的私人利益说理论。而其后的管制失灵理论(包括管制供求论、管制寻租论、管制俘获论和管制成本论等)可视为***治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理论的后续发展。

(一)私人利益说

1.***府掠夺理论。***府掠夺理论(Roe,1990、1996)认为任何管制和监管都是由***府推行的,都是***治家一手策划的。因此,***府和***治家的行为模式是了解银行业管制出现的关键,***府和***治家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有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效用函数,并且与社会利益有着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府行为很可能具有严重的“内部性”特征。***府进行金融监管的目标并不是或者不仅仅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府掠夺理论最早提出了对传统金融监管必要性理论的质疑,认为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不是“公共利益说”和“金融脆弱性”理论所宣称的那样控制各种市场失灵、控制物价水平和投资水平、为经济增长打下宏观经济基础、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等,而是自身收益(***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特殊利益理论和多元利益理论。特殊利益理论和多元利益理论(佩茨曼,1976)是在***府掠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他认为***府是由许多******和利益集团组成的,金融监管是利益集团通过***治斗争而形成决策的产物。

私人利益说从***治经济学视角重新审视了金融监管产生的原因,与经典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比较,其特点在于通过将***治纳入金融监管制度的分析,可以从动态的角度把握这些工具和制度演变的动力机制以及产生的***治过程;另一方面,也开创了金融监管研究的新视角,为以后的金融监管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管制失灵理论

1.管制供求理论。私人利益说理论认为金融监管是一种产品,一种借助***府的强制力量来向特定的个人或集团提供利益的产品。因此,金融监管同样也受到供求规律的支配,而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安排是供给与需求两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Stigler(1971)首先从供求角度来分析金融监管的相关因素。在需求方面,金融领域存在市场准入、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限制等;在供给方面,***府部门提供一种管制存在着成本。正如其在《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所指出的:管制或许正是一个产业所积极寻求的东西。它通常是该产业自己争取来的,它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利益服务的;管制只不过是财富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转移而已(Stigler G.J,1971)。

因此,一个******在决定是否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当选。因此,需求管制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此外,波斯纳(Posner)等对该理论做了进一步完善,指出行业监管并没有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了为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上。监管在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的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监管的供给和需求难以计量,管制供求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难以实证的。

2.管制寻租理论。管制寻租理论是寻租理论在金融监管领域的适应性发展。寻租理论由克鲁格(Krueger,1974)提出,他将“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治过程获得特许权,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使自己获得大于租金收益的行为”定义为寻租,进而形成了寻租理论。管制寻租理论认为,***府管制加剧了市场中的寻租机会,产生了***府及其人的租金创造和抽租,使市场竞争更加不完全和不公平,所以,通过***府管制来纠正市场失灵是理想化的、不现实的,越是金融管制广泛的国家,寻租问题越普遍。寻租的结果是造成了不公平,在管制者获得利益的同时,降低了金融效率。因此,提高金融效率的直接、普遍、有效途径是放松金融管制,削弱金融管制中的金融寻租土壤。

3.管制俘获理论。管制俘获理论在***府掠夺理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府供给金融监管的后续结果:管制机构会逐渐被它所管制的行业所控制和主导;而被管制对象则利用它来给自己带来更高的收益。从逻辑上讲,任何管制措施在实施之初一般是有效的,但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是由大企业或大资本家控制的,而作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管制措施会随着时间的推离而被大企业或大资本家所俘获,从而为其带来更高的收益,这就是伯恩斯坦(Bernstein)的“管制机构生命周期理论”。

4.管制成本论。管制成本论认为,当贯彻实施管制条例过程中所耗费掉的资源成本有可能大于实现监管目标后的收益,或者运用机会成本的概念来判断管制过程中所耗费的资源原本可以有更好的、更合算的用途,以及能够带来更大的收益时,实施监管是不合算的。此外,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削弱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妨碍金融中介的创新,也会加大金融监管的成本。

后续的监管竞争理论、社会选择理论等只是私人利益说或管制失灵理论的后续发展,但从根本上讲,均未突破上述理论论述的范畴,而只是对上述理论某一方面的研究深化。

私人利益说和管制失灵理论是从监管者自身固有缺陷角度出发来研究对金融监管效果的负面影响。但这些理论没有完全否认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而只是要求放松金融监管。从各经济学派金融监管的理论来看,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脉络基本可以从“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和“管制失灵”的角度来理解,但局限性在于没有解决市场和管制双失灵并存下的金融市场问题。

信息经济学派与金融监管理论

凯恩斯经济学派从市场失灵角度提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而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为非对称信息,即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指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呈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即有些人对关于某些事情的信息比另外一些人掌握得多一些。信息的不对称性理论研究始于美国经济学家阿克尔洛夫(Akerlof)以旧汽车市场交易模型为基础分析“逆向选择”,后来又衍生出道德风险理论和委托―理论。

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突破了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派、凯恩斯经济学派关于信息充分的假设前提,市场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所在。金融领域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如承保人与保险人、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由此产生了阿克尔洛夫提出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造成金融市场失灵。这就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又是金融机构难以承受的。因此,***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据此,信息经济学派的金融监管理论主要侧重于对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研究,具体包括金融约束理论、金融中介理论等。

(一)金融约束理论

受东亚发展经验的启发,赫尔曼、穆多克、斯蒂格利茨(1997)和青木昌彦在信息经济学分析框架下提出了“金融约束”理论,他们认为: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会使金融机构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使个人或经济单位难以承担,因此***府应该在金融监管方面采取措施来改进金融市场信息问题。“金融约束论”中所主张的金融监管与“金融抑制论”中所描述的***府监管有所不同,它强调***府通过一系列金融***策创造租金机会,租金为银行的持续运营创造了一个利润流,使银行有动力积极地监督企业,确保贷款得到最有效率的使用。

尽管“金融约束”理论肯定了***府监管在解决信息问题的能力和作用,但该理论的适用环境是要求有一个“仁慈、正义、理性”的***府。换言之,在一个缺乏民主法制、利益集团和***治势力过于强大的国家,“金融约束”理论被滥用、成为***府设租寻租工具的风险比较大。

(二)金融中介理论

金融中介理论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重点关注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金融中介理论包括著名的D-D模型和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

Diamond和Dybvig(1983)的“银行挤提模型”(即D-D模型)以及Calomiris和Gorton(1991)证明的“先到先取”原则,揭示了银行面对挤兑的两难选择:投资短期资产就不能实现其期限转换的功能;而持有长期资产就会面临流动性不足和破产的威胁。这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或由***府扮演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可以实现这个问题的“合理均衡”,挤兑就不会发生。它们的理论给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保持流动性的要求提供了理论依据,成为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Merton和Bodie(1993,1995,2000)提出的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基于功能观点的金融体系比基于机构观点的金融体系更便于***府的监管。因此应该首先厘清金融的基本功能再进行相应的金融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监管者的专业能力,并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信息上不对称的程度。功能观的金融监管理论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提供了最为有力的理论依据。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取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功能观点的一大成就。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在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采纳了功能观点。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功能观的监管理论目前仍处于理论探寻阶段。

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与金融监管理论

在经济学理论中,行为金融学和复杂科学的产生背景完全不同,前者是心理学与金融学的交叉学科,后者是物理学在经济研究领域的应用。但是,两者对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基本理念有较多的相似或重合点,具体包括:市场参与者不是完全理性的;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经济系统的演化是非线性的;非理性和非线性有可能导致市场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这种非理性、非线性和非均衡的状态动摇了经典经济学一般均衡和有效市场的假设前提,这恰好动摇了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基础,质疑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但是,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在非理性、非线性和非均衡的市场条件下,进一步阐述了无论处于“正常”时期还是处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都是必要的。

首先,非理性偏差导致的市场低效性无法通过市场自身来解决,因此***府的监管是必要的,它是提高市场有效性和公正性的保证(Robert A. Prentice,2005)。

其次,非理性和非均衡的金融市场具有内生的不稳定性,缺乏***府监管会引发系统风险。人类认知偏差引发的市场行为带有明显的规律性和系统性,它经常性地导致金融市场产生泡沫,这是行为金融学的非理性泡沫模型和羊群行为理论的明确观点。

最后,金融监管是拯救危机的必要手段。Shiller(2008)认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受到威胁,心理传染容易引发严重的正反馈效应,使得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并波及实体经济,从而引发全面的经济危机。金融系统的非线性特征使得危机的演化速度非常快,演化方向难以预测,“在监管当局缺位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注定会崩溃”(索罗斯,2008)。因此,***府迅速有力的救助是必需的(Ott.,1991;Day,1994;Shiller,2008)。

总的来看,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提示了金融系统内在的非有效性和不稳定性,把研究视角从传统的“理性范式”向“行为范式”演变;从“机构的、动力性的研究方法”向“基于人的行为的、心理的研究方法”演变;从“线性”的向“非线性”的研究演变,这就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考察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监管问题。但是,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关于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解释框架;二是以心理学研究为基础,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对行为人的态度进行假设,这样的研究前提其合理性遭到质疑。

结论

第一,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是金融监管理论相对于经济、金融危机的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一方面突出显示了各经济学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客观反映了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较为薄弱,远落后于金融监管的实践。

第二,当前金融监管理论发展脉络,体现了“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和“监管失灵”的思想逻辑。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也从不同角度、不同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思路与方法。但是,如果分析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我们会发现当前的金融监管理论不能很好的解决市场、***府“双失灵”下的金融问题,这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信息经济学、行为金融学和复杂学科的金融监管理论,是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们突破了传统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信息充分等假设前提,因而更符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也符合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方向,即通过制度设计与流程再造,来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诸多信息不对称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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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1)

5.傅立文,何卫江.现代金融监管理论与发展中国家监管制度选择[J].上海金融,2005(4)

6.胡维波.金融监管的理论综述[J].当代财经,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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