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坚持依法管地、征地、批地、用地,加快村民建房审批,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之内办结。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既查处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有关罚没款、没收建(构)筑物的变卖款,统一缴入区财***。
(二)加强规划编制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下简称三个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区***府负责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区立改套范围外)应在国土、规划、建设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争取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全区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严格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针对我区土地建设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包括办公益事业等)非法买卖、出让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非法占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和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征地,非法定征地机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禁止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重建、改建、扩建、新建各类建(构)筑物;禁止违反规定审批临时建设用地或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禁止长期闲置土地,凡闲置土地均应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二、进一步明确落实土地和规划建设长效管理责任
(一)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责任
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巡查,会同有关乡镇、街道依法处理违法用地案件。发现违法建设的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处理。
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街道依法处理违法建设案件。发现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部门处理。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乡镇、街道依法处理违法建设案件。发现违法用地的会同国土部门处理。
(二)各乡镇、街道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树立守土有责的观念,切实负起土地建设规划管理的责任,将土地建设规划管理列入工作日程,重点抓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的发现、报告、早期处理以及与处理有关的组织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巡查工作小组,巡查工作小组由乡镇城建办及国土资源所的人员组成,制定管理制度,落实专职监察巡查人员,做好本辖区的监察工作。接到“两违”报告后,乡镇、街道巡查工作小组(包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所)要立即赶赴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区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需组织足够***力量,在两个小时内赶赴现场,依法查处。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一般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重大案件。
(三)有关部门责任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农业部门要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经常开展基本农田情况检查,依法责令纠正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林特部门要加强林地管理,及时制止“两违”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保护,及时调查处理涉及保护范围的“两违”行为。***门要加强公路两侧预留地的巡查管理,坚决制止占用预留地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项目建设的巡查管理,依法查处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有影响的土地资源开发活动。税务、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对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宗教部门要加强宗教建设项目的巡查管理。纪检***门要及时受理移送案件,对参与“两违”的、失职渎职的***员、干部进行严肃查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查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及时受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
(四)村(社)级组织责任
村(社)级组织有管好本村(社)土地建设规划的责任和义务,要及时掌握本村建设情况,发现“两违”立即制止并报告驻村干部或当地乡镇、街道,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理工作。村(社)组织要制订有关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遵守。
(五)发动社会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各乡镇、街道和国土、规划、建设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各类举报,有关情况要统一汇总到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土、建设、规划部门应将“两违”行为处理结果及时抄告当地乡镇、街道。
三、切实加强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工作,按照工作的程序落实办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及时予以调处,每一件办理完毕后,须填报土地建设规划办理情况反馈单。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工作。
四、建立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年度考核制度
(一)严格实行责任考核
建立区土地建设规划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区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规划处、公安分局、农业局、林特局、水利局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城建办。区土地建设规划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两违”及其查处情况每月进行检查、通报,年底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责任追究和综合考核的依据。
(二)对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广大***人员实行管理责任追究
广大***人员要切实提高***治和业务素质,坚持公正公平***。对***不公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建设局、*规划管理处未按规定时间和职责要求依法调查处理“两违”行为的,一年内累计达到10件及以上给予批评,20件及以上给予通报。虚报、瞒报“两违”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集体隐瞒,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失职、渎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实行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奖励制度
国土资源所负责人与所在乡镇、街道负同等责任,按照乡镇、街道的总量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奖惩办法由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建设局、规划处联合发文。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保护耕地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方针,以保障农民权益为重点,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改善农村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全面实现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耕地质量不断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总体目标。
二、目标任务
1.依照新农村建设村庄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划定未来5~10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重点区域范围,其中拟复垦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总面积全市不少于40000亩,每个镇乡不少于4000亩;划定“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规划区,单块面积5000亩以上,每个镇乡不少于三个,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为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打好基础。
2.过各镇乡***府组织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确定废弃农村居民点、工矿用地拆旧复垦地块,报国土局审核并建立拆旧地块备选库,由镇乡***府实施拆旧复垦整理经市国土局、省国土厅验收确认后纳入挂钩拆旧储备库,每年入库总面积不少于1200亩(任务分解见附件)。
3.每年申请挂钩周转指标1200亩,由全市统筹使用。
三、资金管理
挂钩周转项目资金由市财***局统一扎口管理。拆旧复垦经费由市财***从土地出让金中划转筹集,并建立专门台帐。项目资金由市财***拨付到镇乡包干使用,总额为5万元/亩。根据市工作组核定的拆旧复垦入库面积,项目开工后预付1万元/亩。最终结算以省国土厅验收结果为准,结算标准在5万元/亩基础上根据省验收合格率同比例下浮。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1.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相关领导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指挥、组织、督促和考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门工作小组,***府办分管主任为组长,国土、财***、监察、建设、审计及各镇乡***府领导为成员,具体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2.职责分工:***府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和镇乡***府积极开展新一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国土局负责项目编报、审核、技术指导、组织验收;各镇乡***府负责拆旧复垦范围、地块的调查、论证和实施;财***局负责资金筹集、审核、拨付;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督审计,监察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管和效能监察;建设局负责安置、留用方案的审核、确定。
五、工作要求
1.镇乡***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统筹和督促考核,镇乡***府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人员分工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要科学合理地划定挂钩拆旧重点区域,准确落实挂钩拆旧复垦地块。要加强与城镇总体布局规划及新农村建设居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的衔接,注重对相关产业未来发展布局及农民意愿的调查研究,结合鼓励农民弃宅进城、进镇等相关***策,科学合理地划定挂钩拆旧重点区域和拆旧复垦地块。
县城乡规划工作在引领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城镇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城乡面貌发生了较大改观。但是目前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不能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单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建房大量无序建设;县乡规划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不够明确;相当一局部乡村干部规划法制观念淡薄等。因此,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成为现阶段我必需抓好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全县上下要从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实现“三年倍增,跻身十强,全面达小康”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它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开创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编制和完善城(集)镇规划。各乡镇人民***府要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完善规划区控规和专项规划。县城和南部经济区各乡镇、开发区、重点建制镇要依照各自定位和发展目标,加快编制完善工业集中区、商贸区、居住小区、主干道两侧等重点区域、重点路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城镇控制性详规的覆盖率。
(二)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要依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年10月底前完成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水湖、双墩、岗集、三十头等建制镇要在年底以前完成全部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其它乡镇年要完成60%以上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年上半年完成全部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其中,合淮阜高速、合淮路、合水路、合白路两侧500米以内的村庄要在年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县城和双墩、岗集、三十头等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一律依照社区模式进行规划。
(三)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工作坚持“***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方式进行。其中。由县规划行***主管部门编制;其他乡镇、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乡镇人民***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各乡镇、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县规划局指导下,由乡镇、开发区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召开规委会进行审议。规划效果经评审论证通过后,按规定顺序报县(市)人民***府审批。村庄规划,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外,原则上由乡镇人民***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府审查,报县人民***府批准。
需要修改、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城镇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局部。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县***、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批准、核准、备案后,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证明、用地协议和规划平面***向县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向县规划部门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单体审核意见等材料,按顺序料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加强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管理。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府提出申请。一律由所在地镇人民***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迁建或安置到经规划批准的农民社区。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个人住宅建设,依照县***府办公室《转发县规划局等单位<县水湖镇城镇规划区个人住房翻建及拆迁安排规划管理暂行方法>通知》***办〔〕1号)执行。其它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负责规划审查批准工作。
以及农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条件需要建房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和建房申请,出具建房许诺书(主要内容:严格按规划、土地、建筑管理等规定要求建设,临时坚持房屋美观整洁等)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依照下列审批顺序料理批准手续:
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由乡镇人民***府召开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1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村民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申请资料报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并由乡(镇)人民***府主要负责人在15日内签字批准。
经乡(镇)人民***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乡、镇***府申报的有关资料,2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府召开乡(镇)长办公会议研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府批准料理用地手续。
3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进行现场施工放线。
引导农民建设经济、平安、适用、节地、节能、美观的新型住宅。新建住宅直接位于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等主干道两侧的不得低于两层,各乡镇人民***府要积极推进新农村住宅改造。并按坡顶结构设计建设;新建住宅位于城镇、集镇镇区的不得低于三层,并按坡顶结构设计建设。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一)明确乡镇、开发区规划日常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外乡镇(区)城乡规划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要严格依照规划进行建设,不准随意更改规划。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乱开发的违法建设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严禁瞒报、庇护、纵容违法建设行为;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严禁知法犯法,带头违反规划。对影响城镇规划实施需要撤除的违法建设,一律由镇人民***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依法予以撤除;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乡、镇人民***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乡、镇人民***府依法撤除。
(二)明确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职责。县规划、国土等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做到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各类产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镇主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地区要作为重点区域进行管理。严禁各乡镇(开发区)村(居)委会及个人违反规划和土地法律法规出让土地,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禁止村(居)委会利用本村(居)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县公安、司法、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强化法制保障,积极配合,支持乡镇人民***府查处违法建设。乡镇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抓好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加强巡查,切实做好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三)明确村居两委规划监督管理责任。村居两委对所辖区域要加强日常巡查。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乡镇人民***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规划、国土等***部门演讲,不得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严禁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
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监管不力的对撤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依照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县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责任追究暂行方法>通知》长纪发〔〕13号)有关规定给予***纪、***纪奖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水平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把实施“造福工程”与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全面启动、快速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给我市的年度土地整理任务和补充耕地任务,基本实现经营性用地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全市范围内自行平衡。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按照既突出补充耕地,又充分体现多功能、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科学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二)***府主导,各方参与。建立以***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即农村土地整治)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五)因地制宜,有偿使用。
1.通过实施旧村复垦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有偿方式出让给需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项目,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新农村建设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
2.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实行有偿委托的方式,未能完成市***府下达的年度土地整理及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他乡镇(街道)异地代为整理及补充耕地,超额完成市***府下达的土地整理及补充耕地的乡镇(街道),市***府将对超额完成的部分给予奖励(受让其他乡镇的除外)。
三、具体内容
(一)围绕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1.抓好任务分解落实。市***府每年将按照各个乡镇(街道)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等三项因素的具体权重,组织国土、发改、财***、农海、林业等部门将市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核定并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力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确保全面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和土地整理任务。
2.严格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承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任务的乡镇(街道)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即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按时完成市***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督促,并牵头联合农海等部门的专家进行设计评审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立项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立项、设计、预算、审查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对土地开发、复垦等县级项目的立项审查并与市农海局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市财***局要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
市立项(项目规模大于100亩)的土地整理、开发的项目立项、检查及资金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市***府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报批、项目实施监督与指导,并与市农海局一起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项目资金管理采用县级报账制。市财***局应及时将资金转拨到市国土资源局专户上,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县级报账管理制度进行资金调控和拨付。
3.实行指标有偿调剂。为鼓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市域内实行补充耕地任务和土地整理任务指标有偿调剂。对无法按时完成市***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的乡镇(街道),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乡镇(街道)代为完成。实行市域内异地代补、代整双方要共同向市***府提出申请,经市***府同意后,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协议,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资金补偿标准由受让方与出让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围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1.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乡镇***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以及旧宅基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整理复垦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编制要严格按照省***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进行编制。市***府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严格实施项目整治成本预算及资金拨付。负责项目实施的乡镇(街道)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分类分项编制整治成本预算书,工程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项目资金拨付分两期:第一期以实施方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的增减挂钩指标数量为准,由市财***按15万元/亩的标准拨付给负责项目实施的乡镇(街道),作为项目拆迁、安置及复垦等费用;第二期以项目实施完成,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与农海局联合验收合格后,再由市财***按10万元/亩的标准拨付余款。项目批准实施起一年内要完工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初步验收,超过期限未上报的,将相应扣减直至追回整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经营性用地、城镇拆迁安置用地等拟建设项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产生的使用费。
3.强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管理方式。全市各乡镇(街道)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由市***府统一按25万元/亩收储入库,统筹用于全市各地的经营性用地、城镇拆迁安置用地等建设项目。增减挂钩指标本市暂不需要使用的,可由市***府按市场价格有偿转让给其他县(市、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费标准。使用本市实施农村土地整治产生增减挂钩指标的,按每亩25万元的标准收取;使用其他县(市、区)增减挂钩指标的,按市场交易价全额收取。除市级项目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外,其他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或项目业主先行预付。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转让溢价部分分成标准。转让给其他县(市、区)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转让价超出***府收储价格的部分(溢价),由市、镇(当年实施并产生增减挂钩指标)两级按年度结算分成。分成办法:当年全市的溢价总额乘以该乡镇(街道)当年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占全市当年收储的增减挂钩指标总面积的比例的70%(东溪流域的乡镇、开发区按80%计算)作为奖励资金进行分成。具体计算公式为:
乡镇(街道)溢价总额分成=溢价总额*{乡镇(街道)当年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被市***府收储的面积/全市当年收储的增减挂钩指标总面积}*70%(东溪流域的乡镇、开发区按80%计算)
四、考核机制
(一)考核依据。年度补充耕地任务以项目实施完成并取得国土资源部网络备案配号的新增耕地面积作为考核依据;土地整理任务以当年通过市级立项和在项目设计批复规定的时间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办法。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年度补充耕地台账,考核各乡镇(街道)补充耕地、土地整理任务完成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市财***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上一年度补充耕地、土地整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奖惩。对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街道),超额部分按每亩1000元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土地整理任务的乡镇(街道),超额部分按每亩600元给予奖励;对未按时完成市***府分解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或土地整理任务,又未通过有偿受让方式补足应该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或土地整理任务的,将暂停受理该行***区内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做到精心组织、科学规划、严格管理、认真实施。
(二)加强资金监管。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各乡镇、街道应设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专户,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治、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指标费返回款、指标调剂收入等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须进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1、抓紧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报批工作。
2、尽快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落实近期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性文件,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近期重点发展的区域、用地布局、开发时序,重点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同时注重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旧城改造用地;统筹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市规划部门要在年6月份,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完成年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
3、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年内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规划区范围的目标。
4、做好市***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力争在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
1、城市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的选址,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任何单位都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
2、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三、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1、加强对城乡规划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市规划委员会要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审定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批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审定带有全局性、标志性的重要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方案,协调处理我市规划建设方面的相关事项,切实加强对我市规划建设的领导,发挥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作用,使我市的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有序进行。
2、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各区工业(旅游)园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按照***和省***府有关文件要求,市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工业(旅游)园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工业园和区级工业(旅游)园的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四、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监督管理
1、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复核审定城乡结合部各地块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的状况。同时,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市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查处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各区要加大农村集地土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违法建设,改善城乡结合部的环境质量。
2、严格建制镇尤其是试点镇、中心镇的规划审批管理制度。全市17个建制镇规划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建设部和省、市试点镇及当涂县城关镇规划必须报市***府审批,部、省试点镇的规划逐步实行省级备案核准制度。
3、加强对部、省、市试点镇及中心镇的规划建设指导,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当涂县、各区***府要抓好试点及示范镇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及示范镇的规划建设的指导,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镇转移;各镇不得为国家明确强制退出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严禁城市污染工业向小城镇转移。
五、切实加强风景区规划监督管理
1、加快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工作。风景区管理处要力争在年6月份完成《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工作。对总体规划审定的核心保护区要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风景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2、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的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也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六、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1、市规划部门要实行***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要逐步将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布;将批准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规划向社会公布。每年要向市人大***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2、市规划部门加强规划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健全竣工验收制度。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土地、房管、建管等部门的联动作用,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依据《规划法》及《土地法》对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项目,尤其是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层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
七、建立行***纠正和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1、建立行***纠正和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规划、违反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建设、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违反风景区规划和违反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的,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造成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及风景处要对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风景区规划的案件及时查处。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要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限期处理。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对不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的,以及对下级部门监管不力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凡不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给予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审批办法。各县(市)可根据省(区、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五)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和乡(镇)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十一)加大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投入。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
(十二)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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