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财税管理 制度体系 财税基础工作
XX供电公司财税管理以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和涉税业务为方向,不断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规范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进项抵扣等各项财税业务流程和管理标准,严控各环节风险点,明确责任分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通过量化财税管理指标,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责任考核,及时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汇总整理形成案例库,为下一步规范管理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参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进一步规范前端涉税业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效维护公司利益。
一、紧跟财税***策,争取优惠***策
公司财务资产部密切跟踪国家财税***策的动向,全面收集和梳理现行各项相关财税***策文件,并对相关的财税***策认真分析与研究,不断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熟知程度,提高财税***策的运用水平,准确把握具体内容、资格条件、办理程序等,同时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针对规定不明确的***策,主动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争取将优惠***策全部落实到位,避免纳税风险。
二、规范标准和流程,量化考核指标
财务资产部统一规范发票管理、纳税申报、进项抵扣、税金提取等十项财税业务流程,并建立财税管理标准。通过标准流程明析各业务部门及相关专责的业务分工,对业务流程的时间点和实施效果提出明确要求,并对风险点实行有效控制。公司制定了增值税、所得税申报纳税管理标准、增值税发票管理标准等十个管理标准和流程。财务资产部通过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确立财税管理标准和各项财税业务流程,并将设定的考核指标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纳入到公司业绩考核办法。
三、开展检查防风险 细化财税基础工作
营销部作为供电公司的前端业务部门,直接负责电力销售服务和发票的开具,每月的开票量就达15万份。为确保销售财税零风险,财务资产部定期到营销部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抄报税等专项检查。依照财税管理标准,明确电费发票领用、开具、保管、作废、盖章等管理流程,对发票及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进行检查,确保发票及印鉴的正确使用和保管。依托营销186系统和税控系统信息平台,每月将发票的开具信息和营销系统收费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控制纳税风险。同时财务资产部加强对其他各业务部门涉税业务的管理,及时排除财税风险,进一步规范前端涉税管理工作,每次检查结束后都会形成检查记录。
四、加强税务宣传,深入***策辅导
财务资产部通过开展税务知识大讲堂、培训讲座、网页宣传、财税服务进基层等多种方式,给职工宣传和讲解相关的税收***策。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前端业务人员的财税知识水平,使前端涉税业务开展得更加规范。各业务部门在即将发生涉税业务时,及时与财务资产部沟通,告知有关事项,财务资产部给予财税***策的辅导与支持。
财务资产部为提高县供电公司整体财税管理水平,组织县公司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梳理近三年的税收检查问题,开展税务专项研讨会,化解税务风险,避免出现重大涉税事项。同时聘请财税方面的专家,针对电力企业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授课。
五、健全财税制度,完善财税案例库
财务资产部通过不断完善公司财税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的财税管理制度体系,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指导、规范财税管理各项工作,促进财税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同时为方便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查阅和学习,财务资产部在部门网页上建立了财税制度库,及时更新。针对各业务部门被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分析成因,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并通过全面梳理各部门上报的有关纳税业务方面的问题、建议、经验等,结合专项检查形成的专题报告,逐步建立和完善财税管理案例库。
六、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充分研究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策,继续加强进项税抵扣等工作,为企业降低税负,减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深入探索。二是结合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全面梳理涉税核算各个环节的风险点,并重点关注涉税业务运行和核算控制,建立企业税务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并针对财税工作的薄弱点和风险点,通过制定和补充公司财税制度,逐步完善公司财税制度体系。三是结合财务管控系统中开发的税收管理模块,构建税务管理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制度,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策进行分析,增强税务分析的可靠性。
参考文献:
[1]程涛.企业财务预警系统研究[J].财会月刊,2O03:8―9
[2]胡凯,康超.企业财务预警问题的理论恩考[J].财会研究,2003(6):47-48
关键词:税制改革 增值税 财务管理 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月30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实行差异化税率,电信行业迎来了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税制改制。
一、增值税制下企业财务管理面对的压力和风险
(一)增值税制下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
1、收入下降幅度大于成本费用下降幅度,税负增加,利润水平下降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社会和谐的大环境下,企业不能随意对电信定价进行调整,无法通过涨价向下游客户转嫁税负,增值税下现有营业额中的一部分将转变为销项税额,导致收入钢性下降,按照三大运营商的测算,收入下降约为9%到10%之间。
2、***要求全面下调营销费用,发展业务与缩减开支矛盾空前突出
根据***要求,营销费用在短期内需迅速下降,同比环比都大幅缩减,这在迫切需要通过扩张市场增加业务量来对抗收入总量下降的情况下,无异于雪上加霜。如何将有限的资源有效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解决好发展业务与缩减开支的矛盾,是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又一层压力。
3、运营商之间竞争加剧
三大电信运营商资产规模、市场份额、历史积累以及管理模式各不相同,如今同样面临税制改革的巨大影响和压力,如果能够积极应对,适时采取恰当的管理策略,实现税制改革的顺利过渡,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电信企业的税负逐步降低。反之,如果不能顺应改革要求,则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况愈下,难逃被拆分兼并的命运。
4、企业财务管理难度更大,管理成本增加
改征增值税后对公司现行业务结构、运营模式、支撑系统、日常操作流程等都产生重大冲击,系统改造支出、人员培训支出、与上下游企业的协同支出等,都必将增加公司的管理成本。
(二)增值税制下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风险
1、发票管理风险较高
增值税制下,进项发票的获取、报销、抵扣流程以及销项发票的开具管理远比营业税严格和复杂,电信企业面临的上下游客户范围都非常广,经营的业务种类又特别复杂,改制初期,增值税观念尚未有效渗透到全体员工,营业场所分散,而财务到业务前端的管理链路较长,故而极易出现认证不及时、抵扣不足、开具不规范等问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可能带来严重损失,发票管理风险较高。
2、会计核算难度增加,涉税风险加大
电信企业属复合型经营类型,税改后既有营业税应税业务,又有增值税应税业务,增值税应税业务又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新税制下,仅有关增值税核算的明细科目就需要增加近五十个,且与会计核算相关的IT系统十分复杂,还要实现大ERP核算科目与营业系统的准确匹配和对接,管理难度非常大。
3、系统风险加大
增值税制下,从营业到核算,从报账到税务,所有的系统都要完成改造并有效兼容匹配,实现数据无缝对接,企业的整个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起连锁反应,而企业的正常运营不能中断,有些问题在系统设计或建设环节难以预料,在增值税开关打开后,会有各种运行问题陆续暴露出来,所有系统需进行持续地维护和优化,对应的流程和制度也应及时跟上,相较于原来运行稳定有序的老系统,新系统风险显著增加。
二、增值税制下企业财务管理应关注的重点工作
(一)全面转变经营管理财务指标口径,建立以净额(总价-增值税)为基础的统一管理语言,特别是在税制改革初期,必须在企业上下建立净额管理的基本理念
在运营管理、财务核算、分析决策、预算考核、信息披露等方面,统一将管理语言调整为不含税净额,以此为基础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和调整,同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归集、统计、衔接和比较分析工作,并通过全面预算管控、财务经营分析、经营绩效考核等管理手段予以落地、强化,以财务管理推动公司经营理念的变革。
从市场经营方面看,财务管理要改变现行的经营模式,对营业税下的大进大出业务以及合作分成营销模式要及时清理,统一调整为折扣销售和净额计收模式,使公司的销项税额合理降低,同时,通过夯实收入基础、提升用户质量、加大追欠力度等手段,降低欠费率,确保公司利润最大化。
(二)降本增效,合理配制资源,持续提升效益
1、应对成本费用进行分类管理
综合考虑短期效益和长期发展的关系。刚性成本及战略性成本优先考虑,并确保一定份额的投入,对可控费用则要做到有效为本,精准投放,资源下沉,将成本费用细分至各专业条线及各客户群。
2、要借力于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以ERP预算管理系统为支撑,滚动预算,不断提升财务管控手段及效率。建立严格预算审批及执行制度,强化分析反馈,调整增预算必须报经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及领导的审批,财务管理部门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动态关注,及时纠偏。
3、对标先进找差距
对标管理是便捷且行之有效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对标先进,寻找本公司的管理短板作为降本增效的突破口,在降本增效工作中预以重点关注。
4、定期开展后评估工作,提高投入有的效性
降本增效要做到全过程闭环管理,事前审批,事中跟进及事后分析环环相套。增值税制下的后评估工作应将税负影响作为一个重要议题。
(三)规范基础核算,改进账务处理流程
规范的财务核算是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的基础,也是防范涉税风险的重要保障。税改初期,必须依靠但不依赖系统,集团公司应充分收集经营业务需求,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及细则,建立一套规范、完整的核算管理办法及税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语言及工作流程,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优化完善,实现核算模式的顺利过渡。在具体业务处理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进项税抵扣流程及辅助台账,实现系统和人工之间的交叉稽核。同时,要加强对基层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专业素质,使得公司的制度与办法得以准确执行。
三、增值税制下如何有效防范财务管理风险
(一)延伸财务管理触角,强化部门间的有效沟通,对增值税进行全周期管理
财务部门作为增值税管理的主导责无旁贷,财务人员应主动参与市场经营,关注市场发展过程的难点和瓶颈问题,参与讨论各种业务及结算流程,对其中的涉税事项做好财务支撑和管控。一是对套餐制订、收入分摊、营销***策审批等工作,要从财务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杜绝税务漏洞。二是做好下游客户对专票需求的调查分析工作,收集开票信息,做好与业务部门特别是客户经理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客户经理建立开票规范及风险意识,共同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三是强化获票率考核,通过招投票管理、合同审核等方式协助业务部门做好上游供应商管理工作,将进项税管控工作落地到业务前端,同步完善内部发票获取、流转及认证抵扣流程。四是构建运行通畅的部门沟通反馈通道,及时发现增值税全周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闭环管理。
(二)完善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及制度
电信运营商都建有较为严格的系统流程以及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且多由财务或审计部门牵头公司内控工作,这对营改增后内控制流程的梳理和优化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
税制改革对企业内控流程的每个环节都有影响,从企业层面来讲,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组,有效开展企业内部控制流程的梳理工作。一是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增值税制下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充分辨认执行新税制后的违规风险,并进行管理。二是增加新的关键控制点,完善内控程序设计。增值的会计核算和税款计缴与营业税完全不同,除对一般会计处理流程的梳理和调整外,还要修改销售业务内控流程,采购业务流程,预算控制流程,体现增值税特色,落实***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是重构税务管理内控流程,建立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四是进行大量的穿行测试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事务所设计专门的测试流程。五是收集相关内外部信息,搜集增值税风险案例,分析整理以供管理借鉴之用,定期对本企业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通过以上活动,制订出能够有效运行内部控制手册,建立一套统一的高质量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助于提升 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达到真正风险管控的目的。
四、结束语
税制改革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社会经济发飞速发展使得信息消费需求不断增加,会促进网络发展迅速,网络建设和运营投入不断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也会逐步增加,通过有效的财务管理及规划,电信企业的税负会更加趋于合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内部控制;物流企业;营改增;业务流程;风险
我国推行“营改增”后,原先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物流企业被纳入试点工作,要求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的核算及监管程序复杂,物流企业因此面临很多税务风险和经营风险,需要从内控视角着手,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不断提高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防控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
一、加强物流企业营改增内控工作的必要性
2010年4月我国***、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联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结合2008年5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初步建立。具体而言,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就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资产安全性、合法合规性以及财务报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性,为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系统化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帮助提高企业的经济利润,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进程。
对于物流企业而言,企业内部控制是对经营活动的自我调节,在企业整个管理中内部控制是核心。自我国2012年逐步展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物流企业的营改增工作不仅涉及到财务及税收相关问题,更关系到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变革。因此,加强物流企业营改增内控工作,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面掌握企业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确保营改增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实现预期的经营管理目标,进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
二、内控视角下加强物流企业营改增工作的具体措施
1.建立适应营改增发展需求的内部控制制度
我国增值税主要采取抵扣模式,在推行“营改增”后,相应的物流企业会计核算体系都会发生变化,而且会计科目也会增多,相关的会计核算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在物流企业中建立适应营改增发展需求的内控制度,需要健全财务核算体系,明确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并设立统一的会计科目及核算原则,适当增加财会人员,确保财会工作中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而且,要注意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加强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教育培训,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物流企业为满足增值税核算要求,还需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发票开立、领用及核销管理制度,并强化对设备、货物及劳务采购相关的增值税管理制度,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下,促进营改增工作的深入贯彻发展。
2.完善适应增值税发展的企业经营业务流程
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能够更直接地影响企业的收入、成本及资本性支出,增值税管理贯穿整个经济业务流程。在物流企业推行“营改增”后,相应的财会工作量会大大增加,而且对税费核算精度要求也更高,相应的设备投入及财务管理成本费用也不断增加。因此,物流企业需要重新调整并梳理经营业务流程,适应营改增的发展,具体可以通过借助系统升级以及相关业务整合,促进经营业务流程的智能化、自动化,构建体系化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帮助有效缓解税制调整给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及管理成本带来的压力,确保营改增工作在运输企业的平稳过渡及顺利实施。
3.加强运输企业相关业务合同管理
营改增实施后,物流企业需要充分考虑业务合同中的税收因素,加强业务合同管理,因为合同中的涉税审核及管理会直接影响到税负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物流企业要重视业务合同的复核,并对合同中涉税内容进行合理规划设计,例如合同中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区分、服务价格的确定、价外费用的选择等都会影响整体税负。具体而言,物流企业中涉及到仓储、运输等一体化服务,而营改增规定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的适用税率为11%和6%,如果物流企业无法在合同中明确界定货物运输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那么企业很有可能被从高使用税率,增加税负。针对这种情况,建议运输企业将全程物流合同合理划分为运输合同及运输合同,明确责任权限,区分运输责任及运输责任,避免混业经营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
4.全面梳理物流企业客户及供应商纳税人资质情况
首先,针对物流企业的客户管理,物流企业需要详细了解客户作为纳税人的资质情况,科学地区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协商,努力争取通过补充协议对税率不同的交通运输服务业和物流辅助服务业列示不同的服务金额,而且还要注意按照不含税价格和客户签订新的合同。
其次,针对物流企业的供应商,物流企业可以通过发放调查函的形式,密切关注供应商作为纳税人身份的变化,如果供应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需要明确要求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需要在科学进行价格及服务评估的基础上,促进供应商发展为营改增试点发展的一般纳税人。而且,物流企业还要注意搜集整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能够抵扣税额的合法票据。同时,物流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过程中,还要明确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并尽量提前取得供应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额。
5.重视“营改增”过程中企业税务风险评估
在物流企业实行内部控制基础上,需要重视“营改增”过程中的税务风险评估,建立税务风险定期评估制度是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主要途径。具体而言,运输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可以在税务部门领导下,争取企业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也可以采取委托中介的形式,委托具备相应税务风险评估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全面评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税务风险,并针对税务管理及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展开咨询,帮助减轻物流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税收负担。
6.增强“营改增”过程中企业税务风险防控
针对营业税所涉及的应税服务,通常只需要开具服务业发票,而增值税纳税人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物流企业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一旦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或取得不当,便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因此,物流企业需要加强营改增过程中的税务风险防控,规范相应税务管理工作流程以及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传递及交接程序,并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相关操作,强化税务风险防控,避免虚开或者误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物流企业实行“营改增”的经营效益。
7.强化营改增相关***策法规教育培训
物流企业营改增工作的展开不仅关系到相应的财务和税收管理问题,更涉及经营业务的管理变革发展。因此,基于内控视角下的营改增工作的实行,物流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组织成立营改增项目顺利开展相应的领导小组,并在领导小组下分设财务、经营业务及***策实施等相关的工作小组,促进营改增工作的层层落实。而且,要强化营改增相关***策法规的教育培训,对物流企业的管理层、财务人员、业务人员等进行全面系统的驾驭培训,帮助员工及时了解营改增相关的***策法规,明确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济业务的具体影响,掌握新税制下相应的经营业务管理及财务操作流程,强化企业整体的内部控制意识,帮助有效降低物流企业的涉税风险,促进物流企业更好地适应我国“营改增”***策发展需求。
三、结语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物流企业逐步推行“营改增”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且内部控制制度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及经济效益的提高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愈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全面贯彻实行营改增工作,物流企业需要前面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时防范营改增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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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乔红.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230-231.
[关键词]税收流失;征税权;司法介入;诉讼制度
一直以来,税收流失是困扰各国的顽疾之一,即便是在号称税收征管制度相当完善的美国,其税收流失率亦高达13%。而在我国,据测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基本维持在3000~4500亿元,造成了财***收入的大规模损失,扭曲了国家税收***策的宏观调控,违背了税法所追求的税负公平与量能负担。税收流失所造成的损害为国家所关注,学界也提出了诸多的治理对策,力***能够堵塞税收流失的渠道,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然而,学者们每每关注的是税收流失的事前预防措施,对于已流失或未能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如何重新取得,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从法律角度来说,税收的流失意味着国家税收债权被侵害。既然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那么,司法介入税收流失的治理,对已受到侵害的税收债权给予救济,保障国家征税权的正常行使,同样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税收流失成因的法律分析
对税收流失的范围,学界存在诸多的争议。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税收流失,即指在一定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国家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应征收而未征收到的税款。但一方面,国家出于***策的考量,并不对所有的收入征税,对某些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或其他税式支出是国家***策导向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并非市场管理者,要求他们对处于***府有效控制之外的“地下经济”亦予以征税,未免过于苛责。应当说,对“地下经济”未能做到有效征收,应视为***府管理市场失当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因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或未对“地下经济”产生的收入所课征的税收都不应当作为税收流失。同样,税法制度在整个社会环境背景下运行,社会环境各因素对税法制度的运行必然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再加上税法制度不可能尽善尽美,由于税法漏洞的存在也将使得部分应当征收的税款游离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之外。所有这些理论上可以征收的税款,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即使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行使了征税权仍无法进行征收,这部分可以征收但实际无法征收的税款同样构成税法制度运行的消极成本,同样不能视为流失的税款。只有属于税法所确定的应当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范围内,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应该能够进行有效征管而实际上未能征收入库的部分,才构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流失的税款应当是由于税法无法得到完全的遵循而未能对应税所得或收入予以征收的部分。税收流失是在一定时期,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各种现象和行为。
因此,税收流失是由于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充分的行使或履行而导致的国家税收债权不完全实现的状态。各税法主体未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税收流失的根本原因。
(一)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税收流失
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税收之债的债权人必为国家,税收收入归于国家,国家是税收利益的实际取得者。法国著名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认为国库债权属于国库,因为国库代表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国家,行***部门的主管人员无权支配公共债权总额。国家是通过征税机关来行使其债权的,征税机关仅是基于国家的授权,作为国家的人而向纳税人行使债权。国家与征税机关之间存在委托与的关系,而征税机关与最终具体行使征税权的税收征管人员之间则又形成新一层的委托—关系。因此,在税款征收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多层关系,由此不可避免产生委托风险。由于征税行为实施的效果必须全部归属于国家,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无法取得征税行为的经济后果,由此,在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与国家之间必然形成一定的利益冲突。在征税信息大多为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所控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便难以避免。一旦对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的征税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税务机关以及征税人员便有可能怠于行使征税权、违法行使征税权甚至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导致应当征收的税款得不到完全的征收或者已经征收的税款被直接截留,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因此,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怠于行使征税权或违法行使征税权是造成国家税收债权无法完全实现的重要原因。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有诸多的表现,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直接少征、缓征或不征纳税人应该缴纳的税款;拥有税收减免权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给予纳税人本不该享有的税收优惠;隐瞒已经征收的税款,未将已征收的税款缴人国库等,都是典型的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由于导致税收流失的税收征管行为的违法性明显,这些流失的税款往往能够受到关注而重新进行补征入库。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包税”现象,由税务机关采用承包税收定额的方法来计算应征税额,使得其违法性较为隐蔽,往往被视为“税务和解契约”而默认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包税”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符合稽征经济的原则,但无疑,“包税”使得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远远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必然得不到完全的履行。大规模的“包税”行为的存在必然造成国家应征税款的流失。与此类似,税务机关颁布规范性文件给予某一类特定的纳税人以税收优惠而使得税法明文规定的应征税款未被全额征收,因其适用的普遍性和***策化,其违法性也往往被忽视。尽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规范的需要对税法规定予以一定的修正,给予纳税人新的税收优惠或扩大已有的税收优惠,但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给予权并非当然享有的权利,只有在税法明文规定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的项目范围内,税务机关才有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给予特定的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即便是以普遍适用的形式给予某一特定纳税人税收优惠,同样构成违法,因此,未征收的税款同样构成税收流失。
(二)纳税主体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税收流失
除征税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征管行为外,纳税主体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造成税收流失的又一重要原因。税收是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无偿让渡给国家的财产。尽管税收的缴纳是为享受公共服务所支付的对价,但由于纳税义务的承担与公共产品的享受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对价关系,纳税人难以形成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相反,在税收的课征已成为市场主体的必要成本的情况下,作为具有经济理性、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追求的市场主体,为维护自身的竞争力和保持现有的财产权,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使其自身的税负最小化,甚至逃避纳税义务。
而另一方面,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则使得纳税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纳税义务成为可能。税收乃是针对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所得或收入而征收。纳税人必然保有其经济活动的全部资料,包括反映其真实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资料。而征税机关征税权的行使有其固有的界限,不能对纳税人的经济生活造成过多的干预,不得侵害其经营自由权,“税收的要件事实多发生于纳税义务人所得支配之范围”。因此,对于处于纳税人“管领范围之内的课税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的核定,必然存在巨大的调查上的困难。即使税务机关能介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经济收入或所得加以调查、核定,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也必然为此而付出高昂的征管成本;税务机关实际上也不可能对每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一一加以核准。于是,纳税人便有可能通过改变其掌握的课税资料,逃避纳税义务,减少缴纳的税款,造成税款的流失。
如果说税收的流失是国家的征税权未完全行使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未完全履行的必然结果,那么,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则造成更严重的税收流失,如税务机关放任纳税人的偷税、欠税行为,以收受不当利益为目的,与纳税人共同伪造课税资料,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造成税收流失的同时,更加大了对流失税款进行查核的困难。
二、税收流失治理的司法介入之必要性
由于税收流失造成了国家财***收入的巨大空洞,扭曲了国家宏观调控的***策效应,更使得税法所追求的收入调节与资源重新配置功能无法得以全面的发挥,国家以及学界对税收流失提出了诸多的治理对策,如完善税收制度、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和合理的机构设置、实施规范的纳税申报、进行充分的税收宣传以及严厉的税收惩罚等。这些措施对事前预防税收的流失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更多着眼于依靠完善现有制度加以预防和治理。由于制度运行存在巨大的路径依赖且制度变革必须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对于已流失的税款如何重新征收却往往被忽视。在流失的税款占税收收入的比例高达20%的情况下,单纯预防未征收税款的流失显然是不够的,应收未收的税款如何重新进行征收对保证国家的财***收入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税收流失是国家征税权行使的不完满状态,既然司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在税收流失的治理过程中,司法的介入应属必要。
(一)为国家税收债权的行使提供司法的最终救济
为保证国库收入,税法往往赋予国家税务机关诸多的权利,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如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税收优先权、税收担保以及税收强制权等。尽管这些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行***强制性,但作为税务机关“自力救济权”,其在保证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权利具有更多的强制性和执行力,甚至将征税权的行使效果扩展至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这些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为避免税务机关“自力救济权”的行使过多侵害纳税人以及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避免征税权与纳税人或第三人的权利冲突,保证征税权行使效果的合理扩张,应有司法机关的合理介入,维护税务机关征税救济权的行使与纳税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权保护之间的适当平衡,及时实现税款的征收入库。尤其是在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怠于行使征税权而造成税收流失的情况下,这些“自力救济权”更是无法自我实现,由此也需要由司法机关介入,强制税务机关行使其征税权以及相关的救济性权利。当征税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自力救济仍无法实现债权时,仍应求助于法院的最终裁决与强制执行力。纳税义务的履行必然会造成对纳税人财产的侵夺。一旦征税机关无法通过要求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据债权的担保与保全措施仍无法实现其税收债权时,为保障财***收入的取得,必须使征税机关能够借助于司法强制力,强制纳税人为一定的金钱给付。因此,需要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司法强制力,以保证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为保证国家征税权的恰当行使提供司法监督机制
为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行使同样必须设定相应的监督机制,保证其合法、恰当地行使。就目前的税收征管监督机制来说,存在着巨大的权力监控的空白地带。当前,税收征管的监督主要来自上级税务机关以及本级税务稽查局,税收征管权和税收监督权实际上均同属于税务系统,不能形成真正的权力制约和平衡。尽管亦有新闻舆论、社会公共组织和公众的外部监督,但这种外部监督由于缺乏法定性和常规性,其监管效果非常有限。作为税收征管行为相对方的纳税人,以其自身权利对抗征管权的过程中能够产生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纳税人有追求自身税收负担最小化的天然驱动力,对税务机关少征或不征税款的行为有自觉的附和性,对税务机关怠于行使征管权或违法给予税收减免的行为不会形成自觉的监督。因此,保证国家征税权获得完全的行使必须借助于税务系统之外的权力形态,以相互***的权力的相互制约,形成权力的有效监督。由***的司法权力对国家征税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制裁滥用征税权或怠予行使征税权的行为,对滥用征税权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加以制止,从而保证国家征税权的恰当行使。
(三)解决征纳双方的纠纷以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征税权是国家参与国民财富分配、自国民手中无偿让渡财产的权利,因此必然与纳税人存在权利的矛盾与冲突。纳税人有使其自身的纳税义务最小化而保留更多的税后剩余财产的驱动力,在税额的确定上必然与税务机关有分歧。在纳税人无法认可税务机关所核定的税额的情况下,税收争议的发生不可避免,纳税人也往往因此拒绝纳税义务的履行。尽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行***复议等方式来解决,但由税务机关作为纠纷解决的主体,难免有为自己的法官的嫌疑。因此,由司法机关作为***的纠纷解决主体能够更为客观和公正地解决征纳双方的纠纷,及时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司法机关的***审判来保证税务机关征税权行使的权成性,促使双方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税务诉讼的缺失与税收流失司法防治的不足
如前所述,司法机关在治理税收流失中同样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受我国司法制度的限制,司法救济作为税收流失的事后补救措施其作用非常有限,存在着税收流失司法防治的不足。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诉讼中的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
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并未对税务案件规定单独的适用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则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纳税主体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及违反票证管理的有关涉税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征税人员实施的渎职罪和贪污贿赂罪②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债查。我国《税收征管法》第77条、《行***处罚法》、《行******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也仅仅规定了税务机关在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时的移送义务。除此以外,对税务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则没有任何涉及,税务机关并不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涉税案件的审判。造成税收流失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使国家的征税权受到侵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实际上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而在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中,税务机关并不以受害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税务机关征税权凭借司法强制力的积极行使。
税务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的不明晰同样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提起上。《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少征税款、纳税人偷税等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利益已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应当由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这一被害人的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法无明文规定。由于对税务机关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涉税案件的审判过于偏重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了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后果的事后补救,税务机关无法在追究相关的涉税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主张其征税权的行使。
(二)税务诉讼中司法审判***性的缺失
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司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税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征要求涉税案件的审理需要由熟知税法的法官来进行。但实际上我国当前缺少精通税法的法官,法官在审理税务案件遇到疑难问题时常常是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基本上是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导致税务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的依附关系。欠缺相应的财税知识的法官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无法进行***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进而根据价值选择作出***的法律认定,解决涉税争议。由于对税收征管纠纷首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行***复议,缺乏专业性判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就不自觉地依赖于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复议决定,从而使法官判案的中立性受到干扰。表面上看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审理案件。于是,在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共同实施偷税等行为造成税收流失的情况下,法官对税务机关的不自觉的依赖往往导致了此种税收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司法的纠正,更谈不上流失税款的重新征收入库了。专业知识成为司法介入的巨大障碍,成为税务机关维护自己利益的防线。
(三)税务行***诉讼程序的启动受到诸多的限制
我国《行***诉讼法》第41条规定,认为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诉讼。因此,纳税人作为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如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起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诉讼。但在该司法解释中,对何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没有给予明确,仅规定其中若干特定情况下的“利害关系”。就税收征管来说,税务机关少征税款、缓征税款、免征税款的行为,该征管行为对行为所指向的纳税人具有某种程度的“授益性”,该纳税人自然没有对税务机关的此种违法行为提讼的自觉性,但该征管行为所指向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公民,能否对税务机关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提起行***诉讼,则存在法律资格上的障碍。同样,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截留税款而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同样由于缺乏直接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无法通过行***诉讼的方式予以纠正,所流失的税款也无法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予以追缴。
同样,税收争议也因为我国当前行***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而无法进入行***诉讼程序中。由于我国税收制度的不规范,使得没有税收优惠减免权的地方和部门也制定出一些违反税法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策,并由此导致税收流失。这些税收优惠减免***策往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因其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造成了更大规模的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检查中共查处违反税法统一规定的涉税文件达901份,在未完全得到纠正的情况下,就已经补缴税款入库7.28亿元,清理欠税13.14亿元。尽管滥用税收优惠权的抽象行***行为给国家财***收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由于抽象行***行为被排除在行***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滥用税收优惠权的抽象行***行为同样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中,接受司法审查。而只要这种抽象行***行为的违法性得不到确认,则因此而流失的税款便无法加以追缴。
(四)民事诉讼程序在保障征税权实现中的弱化
由于中国一贯以来以“国家分配论”来界定税收中的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税收征管关系也因此被认为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该关系中,作为行***主体的税务机关具有支配性的主导地位。于是,地位不平等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关于税收征管的纠纷也当然被认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但实际上,税收的征收是私人向国家或公共团体为一定的金钱给付,从而形成一定的财产转移关系。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下,国家享有的权利正是受领财产的权利,是为财产权。国家仅得向符合构成要件的纳税人请求为一定的金钱给付。税收的征收所成立的不过是财产在私人主体与国家主体之间的移转,具有“经济交易与公平之事物本质”和“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同的法律效果”。其间所产生的争议,同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尤其是在《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税收担保等保全制度后,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等权利,将涉及到纳税人的财产权在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分配。在纳税人的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不积极介入到该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其征税权,则必然导致其征税权及相关权利得不到完全的实现。
四、税收流失的司法防治与司法制度的完善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诉讼中***诉讼地位的确立
税收主体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已使国家的征税权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为确定国家征税权受侵害的程度和范围,应当从法律上保证税务机关参与税务诉讼的权利。从各国来看,大都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诉讼的启动、税务案件的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地位。如在美国,税务犯罪案件通常由国内收入局犯罪调查处展开调查。在大陪审团负责税务调查时,国内收入局人员作为“陪审团人员”参加调查。有的国家则直接赋予税务机关追究纳税人偷税犯罪的决定权,如法国;在英国,税务诉讼程序则由税务局法律顾问进行;有的国家则赋予税务机关对刑事税务欺诈的调查权,如德国。这些制度充分保证了作为税收征管主体的税务机关能够利用其所有的税收征管资料,有效地遏制税收违法行为。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将税务案件单独分离出来由税务机关行使调查权或权显然并不现实。一种较为现实而可行的办法是,确立税务机关在造成税收流失后果的涉税违法案件中作为被害人参与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由此,税务机关便可以行使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征税权所受到的侵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范围。这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税务机关对此涉税案件所掌握的资料使税务机关为使其主张成立而积极行使调查权,同时,作为物质利益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在确定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使得征税权所受到侵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范围得到司法的确认,以利于及时行使征税权和赔偿请求权。
(二)税务法庭的建立与司法***审判的实现
涉税司法审判对税务机关专业性意见的依赖性是未建立***的税务司法体系国家的通病。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有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胜任对案件的***审判。在建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的国家,如美国和德国,涉税案件由税务法院单独审理,税务法院的法官只审理税务案件,因此,对税法的复杂条款十分精通,针对“极具专业性、较为复杂且纳税人希望通过税法的复杂概念审判该案件”的法律问题,美国的税务法院还专门由“税务专家”审理案件。为保证涉税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性,应当保证参与涉税案件审理的法官具有相应的税法和税务知识。尽管***的税务法院体系的建立更有助于涉税司法的***审判的实现,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完全分离出***的税收司法体系显然并不现实。更为现实的选择,则可以在法院内部设立***的税务法庭,选任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人担任法官或提高现有法官的税法和税务知识,使其能够对涉税案件作出***的审判。
(三)税务行***诉讼启动资格的宽松化
对于税务机关滥用征税权而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作为其征税行为相对人的纳税人缺乏监督的动力,因此,必须将此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做适度的扩展,使除该征税行为所涉及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有权对该征税行为的实施主体提讼,要求纠正该滥用征税权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机关造成税收流失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财***利益的损失,而且由于税收收入直接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这部分流失的税款也将影响其他纳税人享受公共物品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因此,其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滥用征税权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有权针对税务机关滥用征税权导致税收流失的行为提讼。
税务机关以抽象行***行为实施的滥用征税权的行为同样应当纳入到行***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尽管我国行***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肯定了法院在审理具体行***行为时,可以审查规章和其他***府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决定参照与否和是否适用,但即使该规范性文件违法,法院也无权宣布相应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无效和予以撤销。这便可能导致适用违法的抽象行***行为的某一具体行***行为被撤销之后,该违法的抽象行***行为却依然被适用而产生新的违法的具体行***行为,税收流失无法在某一具体的征税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后而予以制止。因此,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滥用税收优惠权的行为同样应当纳入到税务行***诉讼中,由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在认定其构成税收优惠权滥用,宣布该抽象行***行为无效或予以撤销,对因此所造成的财***收入的损失,可以要求作出该行为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民事诉讼程序作为税收征管争议的解决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与公民向其他主体转移财产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i均是财产权的动态流转,涉及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重新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征纳关系实际上同样是财产权在私人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变动。在财产权的变动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财产让与主体(即纳税人)、财产受让主体(即国家,以税务机关为代表)以及与纳税人财产有相关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变动。尤其是在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担保权、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时,便直接影响某一财产权利的最终归属。因此,在此财产权变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不过是行使其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与一般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无异。为主张其权利的实现,税务机关应当亦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主张其财产请求权,要求其税收债权获得司法的救济和保护,并由司法机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认定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最终财产权的实际归属。只有赋予税务机关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税务机关才能积极主张其因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而受损害的财***利益,及时实现税款的重新征收入库。
【关键词】 财产保险公司; “营改增”; 增值税; 对策
【中***分类号】 F8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06-03
2016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这一年,还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 1 ]。现阶段,这四个行业正在全力备战“营改增”改革,金融业重要板块之一的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在这次全面改革中从容应对,顺应改革大潮,这是摆在财产保险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营改增”的历程回顾
2011年10月26日,***决定,为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税制缺陷,体现增值税的税制优势,在部分地区和行业中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逐步改革目前的征收营业税行为到征收增值税行为。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进行试点。2012年9月1日起至年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分批扩大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向全国。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二、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营改增”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它的辐射带动效应异常明显,不仅在于公司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实施的效果,还在于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企划管理、业务流程、系统建设等方面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会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进行管理,增值税率为6%。
(一)会计核算方面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以后,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并同时结合***关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办法的新要求增设但不限于以下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等明细科目。
财产保险公司无论对原保险保费收入还是分保费收入的财务确认都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后的不含税金额应当确认为实际的保费收入,分离后的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对于退保业务,由于其为保费收入的抵减项,退保业务也同样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对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追偿款收入和投资收益,需要根据***策规定结合新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在购买应税服务和应税产品时,不能再将含税的价款全部计入成本,而是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分离金额,将不含税金额确认为成本,将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赔付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最大的成本费用支出项,其进项税额抵扣***策也会影响公司目前的会计核算流程。
财产保险公司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和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40%部分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二)财务管理方面
财产保险公司在编制年度业务预算时,需要将保费收入预算指标和成本费用指标编制为不含税金额,综合考虑其他收入以及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成本等因素。在编制年度资本支出预算时,需要综合考虑购买资本性支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素,将预算指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根据年度各项业务预算和资本支出预算,形成符合业务特点的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等预计财务报表。
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各项分析指标将会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发生深刻变化。财产保险公司最为关注的指标莫过于保费收入达成率、保单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投资收益率和净利润等。上述相关核心指标将呈现以下变化:一是保费收入达成率降低。由于保费收入变为不含税收入,因此在保单定价不变、收取客户保费的现金流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必然降低[ 2 ],保费收入的降低必然会带动达成率的降低。二是保单成本率下降。“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只保留了增值税的附加税,综合费用下降幅度大于原保险保费收入下降幅度,经营费用率下降;由于赔付成本中会有部分赔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了价税分离,实际赔付成本减少,精算假设中的保单终极赔付率下降,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保单成本率下降。三是综合费用率下降。“营改增”后,因营业税金及附加只保留了增值税的附加税,综合费用支出下降幅度大于已赚保费的下降幅度,综合费用率下降。四是综合赔付率上升。目前工作中,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较少,致使综合赔付支出中各项目下降的幅度小于已赚保费下降幅度,综合赔付率上升。五是投资收益率下降。现行对投资业务金融商品转让采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按照增值税税率6%计算的话,则投资业务税负将增加1%,投资收益减少,投资收益率也会随之下降。六是净利润高低与增值税管理紧密相关。营业税制下,营业税按照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收取,相对固定;增值税制下,公司实际税负水平与销项税额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之差紧密关联,增值税管理水平高,净利润就会有所提高,反之亦然。
随着保险公司偿二代的正式实施,中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监测、分析、预警等工作做到日常监管,流动性风险作为偿二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受业界关注,而流动性风险中主要组成部分的现金流风险越来越成为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营改增”以后,随着保费收入的价税分离,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大幅减少,随着增值税的形成和缴纳,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大幅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现大额负增长,净现金流的大额负增长将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进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达标。
(三)企划管理方面
“营改增”***策影响下,公司需要综合考虑***策变更带来的本年保费收入、保单成本率、综合成本率、投资收益、承保利润、利润总额等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权衡利弊,制定出符合公司阶段特点的整体目标计划。结合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在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时全面考虑***策变更带来的定价策略的重新定位;在制定投资资产配置计划、资本补充计划时要考虑***策影响下可运用资金贡献的大小;在制定今后几年战略规划时,需要全面考虑***策变动给公司发展带来的各种机遇和挑战,以高标准来做好企划管理,主动适应新常态。
(四)业务流程方面
1.对出单业务流程的影响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已实现全国见费出单,非车险业务实现部分省市见费出单。对于见费出单业务,收费、开具发票基本在一个节点上,变化不大;而对于非见费出单业务,收费、开具发票在出单流程上顺序不一,可能还不在一个时间节点上。在“营改增”后数据对账过程中,要认真思考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收费已基本完成的同步性。如果处理不好,就有可能带来垫付税款的情况,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另外,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繁杂,出单点众多,增值税发票开具严格,要考虑众多出单点发票开具密钥的规范管理。
2.对支付保险佣金流程的影响
对支付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应先进行扫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审核支付佣金款项。对支付个人保险人的佣金,应改变以往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行为,根据“营改增”***策要求,按照规定税率及新公式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
3.对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流程的影响
公司在经济业务事项经办、资本性支出采购过程中,由于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主体资格,其在提供不同服务和货物时因税率和能否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同,将影响保险公司的采购成本。为此,公司需加强对供应商纳税人主体资格、应税劳务或服务税率、能否开具专用发票等相关信息的梳理。一般应优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供应商,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扫描认证以后再审核支付报销资金。需要对公司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流程进行改造,确保进项税额能够及时准确抵扣。
4.对纳税申报业务流程的影响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计算。“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采用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净额征税的方式,公司在支付赔款、佣金、费用报销及资本性支出采购时都会涉及进项税,并且税务局采取先扫描认证后抵扣的方式来管理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填列比较复杂[ 3 ]。再者,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方式也呈现多元化(总公司集中汇总缴纳、省级分公司汇总缴纳、各级机构自行缴纳),申报比较复杂,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税务申报业务流程。
(五)系统建设方面
1.核心业务系统
“营改增”后,财产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环节需要对金额进行价税分离,公司的业务模块都需要根据***策要求进行技术升级。
公司在核保出单时,根据保费收入金额进行价税分离以后形成不含税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承保模块应列示出含税保费收入、不含税保费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信息,会对承保业务模块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在理赔核赔时,根据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赔案信息,理赔模块需要拆分成含税赔付支出金额、不含税赔付支出金额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影响模块核赔时的各个环节;财务人员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时,需要根据前端模块传输过来的价税分离信息进行核对收付,会影响现有收付模块传输信息。
2.中介业务管理系统
根据中国保监会中介业务监管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签订保单的佣金数额。公司在计算佣金支出时需要通过系统进行价税分离,形成含税、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对中介业务管理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财务人员在支付佣金时,需要根据前端中介业务系统传输过来的价税分离信息进行核对支付,同样也会影响现有收付模块传输信息。
3.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系统
公司在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时,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分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增加系统中扫描认证环节,先扫描认证再进行报销采购。对于后援已经集中的财产保险公司,费用报销、资本性支出采购系统也同样需要进行技术升级。“营改增”后,公司需要对已经梳理完毕的供应商信息统一输入系统进行管理,在系统中需要增加供应商信息管理模块。
4.财务系统
财务系统作为最终的数据归集系统,其他系统数据可能都需要向财务系统传输,财务系统需要增加应交税费相应明细科目的配置,财务报表系统也需要作相应的变动改造。
5.增值税相关管理系统
“营改增”以后公司需要向税务局申请使用增值税相关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因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量众多,保险业务出单频繁,可以通过集中管控方式实现核心业务系统与税务系统的高效对接,实现增值税税务管理功能,满足公司业务需要。财产保险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适宜实行省级公司集中管理、集中认证。
三、财产保险公司的对策
面对新形势,“营改增”是大势所趋,面对新任务,“营改增”已时不我待。财产保险公司领导层应统筹安排,从容应对,制定出详细方案,提前做好准备,才能顺应时代要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准备。
(一)成立项目实施团队
“营改增”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公司应成立项目实施团队,实施团队应由项目负责人、财务实施组、信息技术实施组和业务部门实施组组成,广泛学习“营改增”相关知识,了解最新“营改增”***策,必要时还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背景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协同实施,确保实施进度能够高效运行。
(二)做好系统改造及接口预留准备工作
财产保险公司系统众多,在对目前的系统进行技术升级时,需要根据“营改增”***策和业务的需求,做好公司内部系统之间和公司系统与外部增值税相关管理系统有效对接的接口改造准备工作,这样既能有效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又能使公司业财数据实现无缝对接,避免在给外部监管机构上报数据时产生业财差异,从而提升公司数据质量。
(三)制定年度预算时考虑“营改增”预算额度
面对“营改增”,公司可能采购一定的设备、投入较大的系统改造费用和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咨询费用,还有以后年度硬件设备和增值税管理系统软件的运维费用,甚至国家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开具的相关费用,都需要在制定年度预算时予以考虑。
(四)梳理业务流程
“营改增”***策会影响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公司应认真梳理目前的各项业务流程。对于***策已经明确的内容,比如免征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策、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策以及外币收入和汇率等***策,要加快***策落地力度;对于***策还不明朗的内容,也要逐一进行业务梳理,待相关***策明朗之后尽快实施。
(五)合理规划实施进程,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营改增”的当务之急是要确保5月1日开始能够顺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27日能够顺利完成首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所有的工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来展开各项准备。只有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才能确保公司税负只减不增。
(六)加强人员引进和培训
面对***策变更,储备相应的专业人才是关键,同时还要对公司全员进行“营改增”***策培训,使“营改增”***策深入人心,适应岗位要求。
四、结论
总之,“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国家层面战略规划,“营改增”应引起财产保险公司管理层和广大财务工作者的高度重视。面对新形势,财产保险公司需要攻坚克难,迎难而上,只有经过全体财产保险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营改增”***策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 .***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R/OL].中国***府网,2016-03-05.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处理;财务管理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提升,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的环境中企业不断发展和成熟,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升,给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操作平台。并且,我国法制也将会更加完善,纳税人根据法律纳税的思想也会不断的提升,税务机关按照的法律执行的意识也会逐渐提升,给税务筹划提供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使其不管在理论方面还是务实方面都能够更好的发展。下面将基于多个视角对于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
一、基于利益博弈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的关系
1.利益抗衡
企业在利益抗衡等级当中和利益有关人员的利益博弈是最激烈的,不只是经济方面存在较大的支出或者是收益,并且还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企业税务筹划活动,可以给企业获得税收收益,但是也存在着些许风险,在利益抗衡级别当中,企业税务筹划活动重点博弈对象是由税务部门作为代表的***府部门,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金融机构种类的债权人有权展厅继续提供款项,并且可以提前将贷款项收回,而因为业务往来产生的在劝人通常进行再无重组,尽可能的减低自己的损失。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重点就是筹集和使用资金还有利益分配这些,在利益抗衡级别当中重点的博弈对象就是外面的被收购和兼并以及合并的这类企业。
2.利益联系
利益联系指的是一方利益的增加和减少变化造成另一方利益随之减少或者增加的改变,但是通常不会造成除了经济方面以外的后果,企业税务筹划活动一般牵连到交易企业税务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在筹划的过程中会对交易企业抵扣利益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
3.利益影响
所谓的利益影响指的就是其中一方利益变化对于另一方变化造成影响,并不完全是反方向的改变。企业的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在这方面一致性较强。税务筹划活动利益博弈重点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和股东以及雇员还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而企业会计处理与财务管理活动重点对象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和固定以及雇员。由此可见,仅在利益博弈程度最浅的利益影响级别上面三者表现的更加一致,而利益博弈程度较深的利益影响级别以上三者表现的不是特别一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二、管理思维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流程管理英文称作是process management,流程管理属于一种将标准化的构造端到端的卓越业务流程当作核心,将持续的提升组织业务绩效当作目标的系统化的方式,分成识别需要和设计程序以及执行与优化,还有再造这4个时期。会计出纳仅是对业务流程的体现和对经济结果的归纳,属于整个税务筹划活动当中的一个步骤。税收***策和筹划是在在流程当中得到了实际的应用,会计处理既能够展现出税务筹划的结果。
可以将税务筹划的流程分成预计实现目标和业务性质决定、采用方案交易的对象、经济业务发生(这里经济业务包含包括谈判、合同的订立等)财务处理,还有纳税申报等过程。而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含资金筹备和使用以及回收和配置管理这些。在财务管理当中,企业的资金运动属于主要的对象,对于经营活动价值抽象。拆屋管理关系不到税务筹划活动当中的谈判和合同签订以及档案管理这些工作,站在这个角度去看,把税务筹划全部归纳到拆屋管理将会减慢税务筹划的程序,导致不注重别的重要筹划步骤,让税务筹划离开业务程序,进而加强其筹划的色彩。
三、相关法律规定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二者受到法律方面较大的约束,和财务管理相关,其合理性要求较高。税收方面的法律以及会计法和会计专责这些对于税务筹划以及会计处理将会造成交叉性的影响。但是财务管理主要是受到企业财务通则的约束,因此说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在受到相关法律规定影响这方面的一致性比财务管理受到法律规定的影响要高很多。这个方面阐述了产物筹划和会计处理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还有就是也代表把税务筹划单纯的归纳到财务管理将会减弱符合规定性标准在纳税人意识方面的体现。
四、结束语
通过本文从多个视角对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的分析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提升,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的环境中企业不断发展和成熟,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升,给税务筹划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操作平台。想要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要清楚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还有财务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且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税务筹划的可行性,让其能够给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希望通过本文从多个视角对于税收筹划和会计处理以及财务管理之间关系的分析,能够企业提高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加快企业发展的速度。
参考文献:
[1]高俊伟.多角度探讨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J].企业导报,2012,04:117.
[2]乔兵.企业合并的会计、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D].东北财经大学,2013,09:215-216.
[3]李芬.新会计准则下盈余管理与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系[D].青岛理工大学,2012,09: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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