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静脉麻醉;吸入麻醉;神经外科手术;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
[中***分类号] R7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5(a)-0084-02
神经外科手术中,麻醉是很重要的步骤。脑血管有自身调节功能,不同的麻醉方法会给其带来不同的影响[1]。但是需进行手术的患者通常会出现脑受损情况。因此麻醉时必须保证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以保证脑部供氧充足,防止病情恶化或诱发神经系统疾病[2]。本文主要对静脉麻醉、吸入麻醉进行对比研究,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05~2011年进行脑部肿瘤切除手术的患者64例,其中,男34例,女30例,年龄21~74岁;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A、B、C 3组,分别为20例、23例、21例患者。这些患者均无心脏疾病,不曾长期服用镇静、镇痛类药物。
1.2 方法
首先,在给患者麻醉前半天内,患者不能进食或饮水,以防止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呕吐甚至引发窒息的危险情况。其次,麻醉前要进行麻醉诱导,B组患者用8%七氟醚诱导。A组和C组使用血浆靶浓度为3 μg/mL的TCI异丙酚。给这三组患者均注射4 μg/kg芬太尼,0.15 mg/(kg·min)顺式阿曲库铵。保证气管插管机械持续通气。为维持麻醉状态,A组运用具有收缩脑血管作用的静脉靶浓度为3 μg/mL的TCI异丙酚,B组采用对脑血管有扩张作用的吸入如七氟醚,调节挥发罐3%~5%。而C组同时使用这两种药物进行麻醉,七氟醚1%~3%,异丙酚血浆靶浓度为3 μg/mL TCI。同时,这三组均间断推注芬太尼1~2 μg/kg。芬太尼在和这几种药物合用时会减少脑血流量。麻醉过程中给予患者吸氧,防止大脑缺氧。给3组患者均注射适量适宜浓度的顺式阿曲库铵。当缝皮开始时,不再给患者使用芬太尼、异丙酚和七氟醚[3-4]。记录动脉时间-平均峰值流速在诱导麻醉前、机械通气时、开颅前和缝合创口时的数值,进行比较。在不同时间段,按压颈总动脉7 s,记录恢复正常所需时间。
1.3 统计学方法
运用SPSS 15.0统计软件包分析数据并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结果提示,A组开颅时的脑短暂充血反应率比实施麻醉诱导前高;B组开颅时的脑短暂充血反应率降低。3组数据比较,A组的脑短暂充血反应率比另两组高,B组的脑充血反应率比C组低。可知,采取静脉麻醉,可以增强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吸入性麻醉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有负性影响。见表1、2。
3 讨论
3.1 神经外科麻醉的用药
神经外科手术麻醉时,选用药物要谨慎。首先要保证不增加脑负担,对脑供血量无影响,更不能对神经系统产生毒害作用,不干扰血脑屏障的正常作用。当然要见效快,镇痛作用要明显[5]。另外,手术结束,药物作用消失后,患者能恢复正常精神状态。
3.2 临床常用神经外科手术物
神经外科发展迅速,药物也是逐步增多。现在临床上常用药物主要包括静脉、吸入、麻醉性镇痛药、局部和肌肉松弛药[6]。静脉有保护脑组织的作用,可以促进脑血管收缩,对脑部供血量影响几乎没有,而且可以保证脑部供氧,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有增强的效果,在临床上常用异丙酚。吸入促进脑血管扩张,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有减弱的作用,常用吸入麻醉要有七氟醚等。而芬太尼、瑞芬太尼作为一种麻醉性镇痛药,对脑组织血流量有影响,与其他合用时,也会影响脑组织代谢,同时,其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基本上没有影响[7]。肌肉松弛药无法通过血脑屏障,但是在神经外科手术时会对脑血管功能造成影响。
3.3 脑充血反应率与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
通常情况下,颈总动脉受到按压时,会使被按压侧脑阻力血管扩张。停止按压时,会使阻力减小,引发充血反应。因此脑充血反应率的高低是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是否正常的参考指标[7]。
3.4 不同麻醉方法对患者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的影响
能够增加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的麻醉方法是同时使用芬太尼和异丙酚两种药物,对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带来负性影响的是七氟醚与芬太尼合用的麻醉方法。如果同时给患者使用这三种药物,患者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没有变化。而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对维持脑组织的正常功能和避免脑损伤,维持脑组织正常代谢有积极作用。一旦脑血管的这种功能受损,极有可能危害整个脑神经系统,将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危害。所以在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医务人员一定要对患者病情做出最准确的判断,合理选择麻醉方法[8]。通过实验可知,静脉和麻醉性镇痛药合用***效果更好,可以在临床上推广使用。
通过对比研究可知,静脉和麻醉性镇痛药同时使用时,脑血管的自身调节功能提高;吸入和麻醉性镇痛药同时使用时,脑血管自身调节功能降低;若这三种药同时使用,该功能无变化。因此,神经外科手术时可合用静脉和麻醉性镇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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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学史;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
abstract: one of the important objects of historiography of science is to discuss the methodology of history of science. from the viewpoint of historiography,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usage of anthropological “cross-cultural comparative study” in history of science ,and discuss the influence and significance of such study.
key words: history of science anthropology “cross-cultural comparative study”
所谓编史学,是“对历史书写之研究”,而“科学编史学的研究把对科学史的不同书写方式作为其研究的对象” [1]。不同的书写方式会对科学史带来深刻的影响,这也说明科学编史学研究中进行方***探讨的重要性。
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跨文化比较,由于人类学的学科性质,以及该方法背后所蕴涵的思想和观念,而使这一方法具有特别的意义。在科学史的研究中,比较的方法其实也早已存在并被经常使用,但与人类学意义上的跨文化比较又有着诸多差异,正是在这两个背景下,使得在科学史研究中反思已有研究并对人类学中的跨文化比较研究进行借鉴成为可能。
一、人类学中的跨文化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或跨文化比较研究,是文化人类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也被称为人类学方***的重心。抛开具体的方法,由于文化人类学家总是要面对着自我与他者,本文化与异文化等等的问题,“比较”事实上是作为一种潜在的观念而一直存在于该学科的发展之中的。
在人类学产生之初,古典进化论学派就采用了跨文化比较的方法来论证自己的进化论观点,在这一时期,比较是为了把初民社会当作是西方的过去来看待的,试***建立一种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进化论认为所有人类社会的发展都会朝向一个方向从野蛮走向文明,而比较法是“从各地方、各部落中广搜风俗信仰的资料,用作文化阶段的例示(在进化派便是证据)” [2]。后来,进化论的观点本身遭到了很大的批判,时至今日,这种观点在人类学学科之中已经基本上被抛弃了。
随着人类学学科的发展,不同学派的学者根据自身的理论观念以及学术关注点,展开了不同的比较研究工作。如弗郎兹.博厄斯(franz boas)创立的美国历史学派,在批判直线进化的同时,提出了跨文化比较方法的局限。与其说博厄斯的批评是指向这一方法本身,不如说是指向进化论的观念,也正是在批判直线进化观念的同时,博厄斯主张比较研究不能局限于只比较发展的结果,还必须比较发展的过程。他提出的“历史特殊论”[3]及其思想中所体现的文化相对主义观点,为以后的跨文化比较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功能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布朗(radcliffe brown)那里,跨文化比较的方法被重新加以阐述和应用。他提出,文化的单线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解释我们这个世界上人类的知识和文化发展的多样性。许多无可争辩的事实说明,文化的发展不是单线的,作为一个社会历史和环境的结果,每一个社会都发展它自己独特的类型。” [4]布朗认为进化论学者将从世界各地收集到的表面相似的现象列到一起,这并不是真正的比较方法,他自己的比较方法的重点,是要比较各种文化之中社会现象的差异点。
虽然如上所述,跨文化比较在人类学不同的学派之中的应用也有所差异,但是“历史学家要阅读人类学家的著作……意识到人类学解释的不同学派,并且把这些融入到历史学家自己的社会组织观念之中,而不是要……介入到他们之间的内部争论之中[5]。我们从上文对几个学派的跨文化比较的论述中,也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他们之间本质上的一致性。
文化人类学的最一般的目标,“是努力理解所有人类文化以及这些文化的创造进程的相似点及区别”,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进行比较,“因为如果我们要了解任何文化——包括我们自己的文化——就必须将其放在与其他文化的关系和对照中看待。否则,我们可能将那些仅仅属于一个特定社会的习俗当作‘人类固有’的信念和行为。” [6]对于跨文化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人类学者们也有相关的论述,如台湾著名人类学家李亦园认为,“我们对人类行为的研究自然不能仅以某一种文化的人为对象,而我们的目的也是要尽量发现人类行为的变异,因此,跨文化比较研究法无疑是研究人类行为方法中的一种重要方法。” [7]
二、科学史研究中的比较研究
科学史家也经常使用到比较研究,下文就首先通过对李约瑟的研究,以及围绕李约瑟难题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的分析,来讨论已有的研究中体现出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
李约瑟的整体思想就是比较,可以说比较的观念贯穿于李约瑟关于中国科学史的整个研究之中。但是李约瑟难题的提问背后,是“潜在地预设了欧洲或者说西方作为一个参照物……在这种预设的参照物的对比下,更加关心发现的优先权问题。” [8] 李约瑟虽然是以反对西方中心主义为其出发点的,但他所持有现代科学的“普遍性”的观点,使他的研究并没有超越西方中心主义,因为在他的比较科学史研究中,仍然是以西方为参照对象和比较标准的。
洛(morris f.low)曾经写到,“如果我们确实想要超越李约瑟和单一的科学,我们还需要打破由现代化研究所强加的框架。近来的经验表明,进步可以不是线性的”。[9] 洛的表述说明了科学史研究者对西方中心主义的反思,以及对于线性进化观点的批判。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李约瑟的工作,尤其是“李约瑟难题”的提出,打开了中外科技史比较研究的大门。对于中国的科技史研究者而言,李约瑟问题具有特殊的意义,这种特点使得围绕该问题的比较研究容易带有比附性比较的倾向:这一类研究的典型特点是脱离了中国以及西方科学发展的不同历史与境,把西方科学当作“正确”的“真理”以及比较的标准。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科学史研究的总体目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被定位于“总结祖国科学遗产,总结群众和生产革新者的先进经验,丰富世界科学宝库” [10],这又使得中国的科学技术史研究容易陷入“民族中心主义”的泥淖。其实这两类研究在本质上又是相同的,都是拿西方现代科学作为标准来加以比较。
上述的科学史比较研究中的问题也只是存在于部分的研究之中,已经有一些具有洞察力的学者,提出了当前科学史比较研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批评和反思之后,就是要寻找新的途径去超越过去所作的研究,笔者认为,对人类学方法的借鉴和引入或可作为一种尝试。
三、科学史对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方法的借鉴
李约瑟虽然也反对西方中心主义,但是他还是没有超越西方中心论,美国科学史家席文与李约瑟不同,比较而言,他更具有一种人类学家的关怀。席文曾经明确的提出在中国科学史的研究方法和观念上“跨越边界”的问题[11]除了作为学科间对话倡导者席文之外,国际以及国内一些科技史的研究中也出现了若干具体的研究成果,在这里,我们将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在科技史的跨文化比较研究中,人类学方法引入的意义以及给我们提供的启示。
(一)、人类学的跨文化比较研究给科学的比较研究提供的若干启示:
这里所说的跨文化比较研究并不单纯是具体的方法层面上的,更重要的是方法背后存在的观念,因此我们需要从人类学中加以借鉴的,与其说是一种形式上的方法,不如说是带有人类学观念和意识的跨文化比较方法。
1、对直线进化观念的否定,进而反对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上的比较研究。人类学中对于单线进化模式的抛弃和拒绝,强调每一个社会都有它独特的发展类型,比较是要发现各种文化、各种社会现象的差异点,发现和理解世界上丰富多样的文化方式。这是对科学“普遍性”假定的一个批判。并非所有文化模式发展的方向都必然的朝向现代科学,因此,在进行科学史研究的跨文化比较研究时,要警惕把非西方社会中的认知方式当作西方科学的过去的倾向,这种观念的引入也可以使研究者对比附印证性的研究进行反思。
2、科学观念的变化。在进行科学史跨文化比较研究的时候,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来理解“科学”。席文在“比较:希腊科学和中国科学”一文中指出,他是在很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科学”一词,“它包含四个颇为不同的方面:描述自然界的哲学,数学,自然科学(天文、历法、以及技术等等)和医学”,在这种宽泛界定的基础上,席文进而指出,“每一种文化中都包含科学、技术和医学。” [12]
近些年来的人类学以及科技人类学的发展,是把科学看作文化系统,“是把科学当作整个人文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作与宗教、艺术、语言、习俗等文化现象相并列的文化形式的一种。” [13]这种对科学把科学看作文化系统的观点,是把西方科学放到与其他民族的“科学”同等的地位上来,这就为在比较中平等的看待比较对象奠定了基础。
3、在比较中平等的看待比较的对象。科学史比较研究中,关键是对西方中心主义,或“我族中心主义”的突破。人类学独特的开放胸怀,看待各民族文化的平等态度,及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批判,对于科学史研究以及中国科学史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把科学看作文化系统,也确立起科学史比较研究的合法性,平等的看待比较对象,一种“比较的科学史”是可能的,“科学能够按照不同的方式发展,其它的发现能够揭示出关于自然的不同规律,西方科学的唯一性并不是必然的。在不同的文化之间一种‘比较的科学’(comparative science)是有意义的”。[14]
4、把研究对象放到各自的与境之中进行比较。文化人类学强调“他者”观念的重要性,提倡站在他人的立场上去著述他人,从研究对象自身文化的观点来看问题,即人类学提出的“文化持有者的内部视界”(from the native’s point of view) [15]。正如席文所指出的那样,“如果忽略史境来比较一个事物,不管是概念、价值、机器或是人群,结果一定没有多少意义” [16],在科学史的比较的研究中,研究者就需要在平等看待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在与境之中理解和比较研究对象。同时,这样的比较研究势必对研究者提出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必须要对所比较的两种文化有同等深度的了解和掌握。
5、比较的目的和意义。在人类学中,比较的目的是要认识文化间存在的差异,展示人类文化和科技的多样性,并且探讨这种差异和多样性存在的深层原因和合理性,而不是要做出哪个比哪个更加先进或落后的判断。借鉴人类学的观念,在科学史研究中,比较应当是发现各种文化中“科学”存在的不同以及这种多样性存在的原因,而不是以现代西方科学为标准,去发现别的知识系统中存在的“合理”因素。同时,比较是要认识到各种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和相同之处,使我们对世界范围内各民族的科学实质有更深刻的理解,简单的罗列或者把两种事物摆在一起,并不是真正的比较研究,
(二)两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在科学史、技术史以及医学史领域中,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的方法都得到了应用。
比如在一项对中国古代医学中的“脉”所进行的研究中,有人提出,“如果现代欧洲解剖学发展的核心是对尸体的可见观察的话,我们可能会问,对于中国在公元前3世纪到2世纪出现的占主导地位的医学知识和实践来说,什么是最重要的?”,文中提出了以触摸(tactility)为基础的“脉”。这项研究所要探究的问题就是,如果可视的观察形成了解剖科学的话,是何种理解或感知方式型塑了中国医学对于身体过程的理解[17]。很显然,这样的比较研究,就是要找出中国医学自己的特征,而不是以西方医学为标准,寻找它的“科学性”何在。
接下来本文更加具体的分析一项技术史的研究案例。这里要举出案例,是《玻璃的世界》一书中对玻璃的历史的考察,这项研究将焦点集中于玻璃,用人类学的视角来考察玻璃的历史,跨文化比较的方法则是该项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
在对玻璃的历史的考察中,研究者比较了五种文明中——西方、***、印度、中国、日本——玻璃的不同发展历史和境遇。研究者在讨论该研究的方***时说到:
“我们认为,历史研究和人类学相结合,对我们探讨玻璃这一主题的方法产生了有力的影响。人类学是一种广阔的比较学科,……比较的方法也引导我们注意到我们自己所属环境中普遍存在的事物。” [18]
在对西方和中国的玻璃发展史的比较中,如果站在西方本位的立场上,可能会觉得玻璃在中国的经历是令人费解的,因为中国这个文明古国养育过历史上最富于创造力的一批工匠,制陶工艺、金属工艺、印刷术和纺织术无不独领,但为什么在玻璃开发领域却几乎毫无建树可言?
这样的问题,是站在西方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如果要问为什么中国没有开发透明玻璃,同样应该问一问为什么罗马人没有制造陶器?这里不是要评价玻璃或陶瓷的孰优孰劣,而是旨在表明,在不同的文明的比较之中,可以看到哪些东西缺席或者哪些道路未曾选择,那么如何才能发现和解释这些发生和未发生的秘密,比较的方法的重要性就显示了出来,“发生了什么和为什么发生,秘密就藏匿在这个充满差异和竞争的多元体系中,如果兴趣囿于某一个国家,秘密是无法探究出来的。” [19]这也是比较研究给我们所要展示出来的东西,一个民族只有在和其他民族的比较中,才能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本民族的特征和发展。
在这项研究中,比较的方法就和人类学中功能主义的方法结合到一起使用,“要想了解玻璃之类现象的历史,比较的方法非常关键:欧亚大陆东端不发展玻璃,并非因为缺乏知识或理性,盖因那里有别种东西发挥着玻璃在西欧发挥的同样功能。” [20]
这项研究也可以和李约瑟问题联系起来,当我们讨论为何中国或其它非西方文明中为何没有发展出近代科学***,或者为何没有经历西方文明所经历的过程时,比较的核心不应该再是以西方科学的发展为标准去寻找这些文明中对科学发展的“阻碍”因素,而是结合每个文明发展的轨迹,探索它自身的发展道路和出现这种发展方向的历史与境。
这项对玻璃发展史的比较研究,也体现了人类学的文化相对主义的特征,书中说到,“人类学以其文化相对主义声名赫赫(或声名狼藉)。它致力于描述和分析人类应付生活挑战的各种不同方式,不过一般克制着不从道德角度判断某一种方式比另一种更好”,“人类学者怀抱相对主义,所以不愿将一个事物置于比另一事物‘更好’的地位。它们只是两个不同途径而已,各有其所长所短。” [21]
人类科技发展的多样性表明,比较的方法应该是努力揭示人类各种文明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和差异,并致力于在比较的方法中解释这些现象的原因。这项对玻璃历史的比较研究,为这些主张做了一个很好的说明。
四、结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类学中的跨文化研究方法;科学史研究中比较研究的特征和问题;以及在科学史研究中引入和借鉴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在这几个方面的讨论中,体现了人类学跨文化比较研究的特点以及对科学史研究的借鉴意义。具体的案例分析则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该方法的应用,比如在对象的选择、比较的目的、比较的立场的问题上并为我们以后的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在认识到科学编史学的意义的基础上,还应当意识到在编史学研究中对方***研究的重要性。在当前学科对话的趋势下,对科学史研究引入、借鉴人类学方法的探讨,有助于科学史研究者培养方***的自觉,并在实际研究中加以应用,从而推动科学史研究在超越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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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方法的概念
究竟什么是比较方法,对于这一问题有着多种的解释和定义,目前国际范围内较为认同的定义是,比较方法,是对两个或二者以上的事物进行分析研究的过程,通过寻找比较个体之间的异同,来进行分析的研究方式。在自然科学的研究当中,比较法也常常被称作是归纳法,在具体的操作使用上,会将具有表面具有相似性的物体进行排列,来分析其之间的差异,然而,这样的方式并不是真正的比较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比较方法,也有了新的定义和运用,在新时期的比较方法中,更加注重对于不同文化和社会现状的异同进行比较,同时,比较也会分为共时性比较和历时性比较两大类。两种不同的比较方法,先后对不同事物之间的本质和历史变化规律进行了对比。在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中,将会在社会科学的发展中进行运用,因而更加注重二者之间的结合,来分析社会发展的规律变化。
二、比较方法的作用
对于社会现象的因果关系而言,其往往较为隐蔽,难以直观的进行发现,因此需要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考察。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和发展中,比较方法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发展在众多社会科学家的著作当中,同样广泛使用了比较方法,可以说,比较方法是社会科学在进行定性研究当中的首选方法。在比较方法的使用当中,其涉及到了对不同社会角色之间的比较,还有对不同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对比,通过进行对比分析,使得大众能够了解认清不同社会文化之间的差异和不同,如果没有比较方法的广泛运用,社会认识的高度和层次可能呈现出下滑的?B势,对于比较方法来说,其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比较方法形成科学概念。在社会科学的早期发展阶段,人们通过利用自己对外界事物的发展认识,通过对不同的事物发展规律进行比较,得到事物之间的普遍结论,并对其进行总结和归纳,进而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概念和解释,这也是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由来。借助于比较方法,能够采取归纳的方式,发现不同事物之间所存在的异同,这样的方式能够公众理清事物发展的规律,避免因认识不足而导致思维方式上存在的误区。在过去,由于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和分析,对于比较方法并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渐渐在不同领域当中来进行归纳总结,借助于比较来得到相应的科学概念和结论。
其次,用比较方法形成因果关系。在早期的研究当中,人们认为归纳是一种人们通过对比寻求事物因果关系规律的方式,借助于这样的方式,能够揭示潜藏在事物之下的因果关系和变化规律。在过去的研究当中,由于研究不够科学,分析不够系统,对于归纳也无法科学合理的进行,久而久之,对于归纳的使用也渐渐从定性研究转向成为定量研究。然而,在后续的发展中,定量研究中采取归纳的方式往往会使得研究结果更为复杂,其结果更为的低效,归纳又再次转向定性研究。
最后,运用比较方法进行历史比较。在对历史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需要研究历史事件的发展规律和推动因素,因此必须采用比较方法来进行研究。借助于这样的方式,能够发现历史事件之间所存在的历史规律,进而能够通过历史贯通性来了解和恢复历史的本来面貌。不同时期的历史事件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性,社会科学家从此方面入手有助于更为精确的掌握社会历史的发展必然规律,了解到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状态。
【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色色的比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法)、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是衡量一门***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的过程。什么时候方***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上的缺陷,试***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色色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进步、经济发展、***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画、、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nschaft,1969,S.253.另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53页;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81页。
(15)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4.
(16)参见Ugo Mattei,“An Opportunity Not to Be Misd:The Future of Compa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
(17)这一点已经引起中国学者的注意,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44-46页;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34-236页。
(18)Henry Ehrmann,“Comparative Legal Cultures”,Prentice-Hall Inc.,1976.中译本见[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
(19)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Clarendon Press,1990,p.8.
(20)参见[比利时]霍克、沃林顿:《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原理:走向比较法的一种新模式》,《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版),1998年第2期。
(21)伽达默尔称古老的解释学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参见[德]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2)这就是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注释法学”。关于注释法学的情况,参见[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即使作为一种方***研究,比较法也远未达到解释学所曾达到的水平。
(24)H.C.Gutteridge,“Comparative Law: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Method of Legal Study and Rear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nd ed.,1949,p.5,note 2;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Chapter 1.
(25)前引⑧,朱景文书,第4页。
(26)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7页;前引⑧,朱景文书,第1页。
(27)我曾经在解说什么是法学时,对这种做法提出过批评。参见黄文艺:《“法学”释义》,载《吉林大学社会学报》2000年第3期。
(28)参见杨世杰主编:《植物生物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93页。
(29)转引自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p.3。
(30)受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的英国比较法与法律史学家梅因,通过对古罗马法、古印度法等古代法发展史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种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变迁模式。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1)如瑞典学者马尔斯特勒姆,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124页。
(32)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史上,究竟是***发明还是传播或借鉴重要,是人类学家长期激烈争论的一个。传播论学派认为,传播更为重要,全部人类文化史就是文化传播、借鉴的历史。极端的传播论者甚至认为,人类所有的文化都起源于一种文化,是这种向世界各地传播的结果。参见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章。
(33)Rodolfo.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394-398.
(34)关于沃森的思想的系统评述,参见William Ewald,“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Ⅱ):The Logic of Legal Transplant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3,1995,pp.489-519.
(35)对中国所发生的多元法律文化互动问题所进行的探讨,见黄文艺:《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多元透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6)关于符号对于人的重要意义,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曾提出了一个很著名的命题:人是符号动物。参见[德]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37)参见[英]霍克斯著,瞿铁鹏译:《结构主义和符号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理论文献;分析维度;定量研究;趋势分析
Abstract: Through the method of structural quantitative rearch, this article evaluates and analyzes the literatures of higher education published from 1995~2005 in China from ten dimensions including title, author, abstract, key words, topic, choice of topic, terminology, methodology, conclusion, reference and annotation. There is indication that the theoretical level and academic norm of Chine higher education rearch has been improved a lot during the past 10 years.
Key words:higher education; theory contents; quantitative rearch; rearch dimension; descriptive statistic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90年代中期以来更是硕果累累,研究者在提高高等教育理论水平和学术规范上付出了艰辛的劳动。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范围不断拓宽,研究的内容不断扩展,研究的问题逐步深入,研究的方法不断走向科学,并且涌现了一批水平较高的著作及学术论文。当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无论是理论研究本身还是所运用的研究方法都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比如,从研究的内容来看,知识老化、观念陈旧、老生常谈的现象依然存在;从研究形式来看,研究中量化研究不够,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的研究还相当缺乏,研究欠规范、不科学的现象还相当普遍,等等,如果不从认识和研究上加以强调,高等教育理论研究恐怕只能沿着不规范、低水平的轨道永无终结地运行。因此,我们认为对我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理论文献进行全面研究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重要的一项课题。自2005年底以来,我们特成立了一个研究小组,并拟以“我国建国以来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内容分析”为课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但我们在检索文献的过程中发现,从建国一直到1990年代初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同时大多数是经验总结或工作报告类文章,真正的学术论文或学术报告并不多,这为我们的统计和分析带来了困难。后经研究小组商量,确定以我国高等教育研究成果最丰富的1996~2005年为研究范围,对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文献进行全面梳理和多维度考察,运用结构式定量研究——“内容分析法”对其进行比较客观而系统的量化分析、描述统计、评价与比较,寻找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用简洁明了的数学关系来展现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发展过程、普遍规律和总体趋势,以为我国的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和高等教育学学科建设与规范提供参考和借鉴,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向着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一般来说,教育文献内容的次级分析主要有两种具体方法,一种是非结构式定性研究方式(学术界常简称为文献法),另一种是结构式的定量研究即“内容分析法”。在这里,我们正是采用这种定量分析方法对10年来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的资料进行统计量化、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描述性分析,探索10年来的变化趋势,以便更好地理清我国的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发展思路。可以说,我们运用了“内容分析法”对高等教育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量化统计、比较、分析,从研究方法上是一种新的尝试,这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文献分析或文献综述也有一定指导意义。
另外,我们在现存的文献中发现,目前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多数是定性方法,尤其对文献内容的研究几乎全是对有关性质、作用和特征方面的定性描述与评价,从而得出结论。这种定性研究,其目的在于探求事物的特殊性,比较注重其逻辑关系,不太注重所分析文献资料的数量特征和整体状况,因而较难从直观上发现研究主题内的变量关系。而对文献资料的次级分析时,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通过对文献的性质、特征和属性方面的描述来揭示其逻辑关系,还需要从文献中各个因素间的数量关系入手进行研究,以从整体和普遍性意义上探求发展规律和趋势。因而,这就需要我们借助于定量方法来对高等教育学理论文献进行次级分析。
二、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收集到高等教育研究方面的著作(含教材)近300部,学术论文1 800多篇次,其中只有近30部(篇)论著(文)探讨高等教育研究方法问题。以下摘其有代表性的论著进行综述。
首先从著作或教材来看,我国大多数著作或教材都是对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些具体方法进行列举和简要介绍,比如潘懋元主编的《高等教育学》专列了一章来讨论高等教育学的研究方法,认为“高等教育学的研究方法与普通教育学的研究方法一样,有观察法、测验法、调查法、历史法、个案法、实验法、统计法等等”,“在研究过程中,也经常要应用抽样、假设、比较等一般的研究方法”[1],并对以上几种研究方法及其运用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田建国编著的《高等教育学》也列举了有关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方法:调查研究法、实验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统计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系统研究法、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调查实验和分析综合相结合[2]。邓晓春、王华春主编的《高等教育研究的组织与管理》按照纵横两条线索,将高等教育研究的方法概括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于准备阶段的搜集高教研究资料的主要方法,包括高教研究的观察法、高教研究的调查法、高教研究的实验法;第二类是对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主要方法,基本上可归为两种:第一种为逻辑分析方法,包括比较与分类方法、分析与综合方法、归纳与演绎方法、科学抽象法,第二种为统计分析方法,包括绝对数和相对数分析法、平均数分析法、动态数列分析法、表格法和***示法等;第三类是高教研究的横向科学方法,包括高教研究的系统方法、高教研究的信息方法、高教研究的控制论方法[3]。谢安邦主编的《高等教育学》中提出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可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验研究法等多种方法,而对于某一课题的研究,往往是多种方法并用,只用一种方法的情况很少[4]。徐小洲编著的《高等教育论——跨学科的观点》中认为高等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有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实验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除以上几种,常用的还有观察法、测验法、教育经验总结法等[5]。
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对高等教育学的研究范式进行探讨的专著。一是张应强的《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反思与建构》,作者认为,“描述——解释”研究范式,并不能真正适用于高等教育现代化研究。应该采用“反思——建构”范式来研究高等教育现代化问题。从人的价值理想和教育的本真意义出发,一方面以“事实研究”为基础,以对高等教育现代化历程有一个客观把握,同时对之进行反思与批判;另一方面,要结合时代精神的发展,对高等教育现代化的价值目标进行建构,提出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可能发展方向[6]。二是陈廷柱的《学习型社会的高等教育》,书中对“反思——建构”的研究范式进行了讨论,认为“反思”虽然不等于对客观发展过程的“描述”,但“反思”显然要以客观现象为依据;“建构”虽然具有广阔的思维空间,但“建构”必须建立在对教育与社会发展趋势的基本判断之上[7]。
在国外高等教育研究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的两部著作:一是《高等教育新论——多学科的研究》,作者主要从组织分析角度进行研究,从多学科视角对高等教育问题进行观察,将历史的、***治的、经济、组织、文化、社会学和***策分析的观点和方法综合应用于高等教育研究[8]。二是《高等教育系统》,该著作在对国外20多个国家进行广泛调查和深入实践的基础上,运用范畴分析模式对高等教育系统进行研究[9]。
其次,从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方面来看,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也只有五六篇。比如,刘承波在《试论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体系》一文中指出:“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科学研究方法按其地位可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上层为哲学方法,中层为一般科学研究方法,下层为适应于某些科研领域或某种科学分支甚至某个科研课题的特殊研究方法。其基本结构为:哲学方法——一般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他认为借鉴上述科学研究方法建立高等教育科学的研究方法体系, 就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为理论基础,运用系统的观点,构筑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具体方法。同时指出,在哲学层次上, 唯物辩证法是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哲学方***;一般层次上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等基本方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观察法、实验法、临床法、问卷法、测验法、经验法、历史法、文献法、比较法、统计分析法等[10]。
朱旭在《关于高等教育学的研究思考》一文中指出:“目前国内高等教育研究的弊端,一是从个案研究得出结论就个体推及全体(表现为太具体,忽视普适性);二是具体情况不做具体分析,大一统(表现为太抽象,忽视个体性)。高等教育学研究应从实验、案例、比较等方***的角度对此予以匡正。”[11]李海芬和薛天祥在《高等教育研究和教育研究方***》一文中指出,不当的方法是造成当前高等教育研究“失范与混乱”的关键因素[12]。徐辉和季诚钧在《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现状及分析》一文中认为:“高等教育研究方法中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中方法意识淡薄,思辨倾向严重;二是研究方法单一,缺乏多元研究方法意识;三是研究方法落后,规范意识不强。此外还指出, 高等教育研究是一种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具有多元研究属性,因此要运用多元的高等教育研究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新方***为指导,融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范式,借鉴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采取思辨定性、实证定量的多种手段进行高等教育研究[13]。张黎和马静萍在《高等教育研究的发展与高等教育研究方***》一文中认为,高等教育研究方***分为哲学、科学方***和高等教育研究的“方法”论三个层面。其中,“对高等教育学科具体研究方法的研究是高等教育方***研究的基础,也是高等教育方***研究的目的,而哲学层面方***和科学层面方***则可用以指导高等教育学科具体研究方法的研究,是为研究高等教育学科具体研究方法服务的”[14]。
从以上文献综述,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在著作或教材中关于高等教育研究的具体方法提到比较多的是调查研究法(75%)、实验研究法(75%)、比较研究法(72%)、历史研究法(50%),次之的是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统计研究法,以及表格***示研究方法、跨学科研究法等。而专门的学术论文又大多比较宏观或抽象,要么探讨高等教育研究方法的体系问题,要么指出高等教育研究方法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要么从方***原则上探讨高等教育研究问题。当然这些研究成果对我们进行高等教育文献的定量分析无疑有着参考作用,尤其对我们全面掌握高等教育研究现状有着重要的指导价值。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1.分析单位与范围
本研究以每篇文章为分析单位,即从1996年1月到2005年12月我国高等教育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在国内发行的教育杂志中,选择了发表该方面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较多的5种杂志,即《教育研究》(月刊)、《高等教育研究》(双月刊)、《中国高教研究》(月刊)、《江苏高教》(月刊)、《黑龙江高教研究》(月刊)为文献检索范围。具体搜索范围是:《教育研究》、《中国高教研究》、《江苏高教》、《黑龙江高教研究》从 1996年第1期至2005年第12期,《高等教育研究》从1996年第1期至2005年第6期。
2.文章取样
本研究从上述5种杂志中共抽取了250篇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为分析对象。取样方法是:原则上从5种杂志中每种刊物每年随机抽取5篇。具体抽取办法是,首先从5种杂志中收集到有关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共1 808篇(其中《教育研究》166篇,《高等教育研究》414篇,《中国高教研究》693篇,《江苏高教》350篇,《黑龙江高教研究》185篇),然后再从5种杂志中按每种刊物每年随机抽取相关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5篇,共抽取250篇作为最终分析对象。
3.分析维度
我们在参考大量文献,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分析基础上,设计和建立了对文章进行内容分析的理论框架,查找了所有文献中所包含的10个方面的共同或共有因素并将其抽取出来作为分析维度,对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情况进行质量和数量的评定。所确定的10大维度是:文章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课题、问题的提出、重要术语界定、研究方法、结论、参考文献和注释。课题组运用因素分析的方法将10大维度各自又分解为若干子维度或具体类目,如文章题目类维度可分为题目陈述不简洁和表达不准确等,作者类维度可分为大学教师、学生和其他机构研究人员等,摘要类维度可分为简明扼要、概括性强和表述精炼等,关键词类维度分为排列顺序是否恰当、使用词性准确与否、关键词数量是否规范等,课题类维度分为是否归宿课题以及来源于哪一级课题等,问题提出类维度分为问题陈述是否清楚、有没有研究假设、有无文献综述等几类,重要术语界定维度分为有术语界定和无术语界定等,研究方法类维度分为是否规范地运用了科学研究方法、运用何种研究方法以及有无研究设计等,结论类维度分为有无结论和结论是否鲜明等,参考文献和注释类维度分为有无参考文献或注释、是否规范地使用了参考文献或注释等。最后在设计分析类目尤其是子类目时,为了保证随后的评判记录工作有具体、统一的依据,我们又对所有子维度进行了细化分解并明确其操作定义,如题目不简洁表现为题目过长、概括程度差、字或词重复多、累赘重复、大小标题使用不当、意义重复等;问题陈述不清楚又表现为对于所研究的问题没有陈述、陈述过于简单、未包括研究的内容或陈述问题范围过大,等等。
4.分析程序
本研究由10位研究者共同完成。其程序为:
(1) 向10位评价者或研究者介绍研究目的,并熟悉有关文献资料和信息材料;
(2)通过反复讨论、提问的方式,使10位评价者掌握10个分析维度及其子维度的含义,并进行信度分析,以取得一致的理解。本研究一共做了10次信度分析,即对每一维度就其中一年的文献样本进行评判。根据信度计算公式,一般来说,信度在0.5~1.0范围内即为合格。
信度=n(参与内容分析的人数)*平均相互同意度/1+(n.1)*K(平均相互同意度);K=(ki+k2)/2;k(相互同意度)=2*M(两者完全同意的栏目数)/N1(第一评判元分析的栏目数)+N2(第二评判员分析的栏目数)。
按照以上公式,我们对10大分析类目的信度计算结果依次为: 0.976、 1、 0.994、 0.994、 1、 0.939、 0.98、 0.931、 0.955、 0.988。信度分析结果表明:在正式测验之前,10位研究者的评判标准基本一致,信度比较高。
(3)熟悉内容分析代码系统和编码表的使用。因为本研究主要是想通过对不同时期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内容分析来探寻其变化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此,我们主要采取A——X——T模式进行分析,其中A代表同一资料来源,X代表同一内容变量(或分析类目),T代表从不同时期中抽取样本。首先通过来源抽样选取我国10年来的高等教育理论研究成果的内容资料来源A(5种期刊,1 808篇文章),并按照研究任务,在1 808篇文章内把具有共同特点和因素的方面作为分析类目X(10大分析维度)。同时再从同一资料来源A中,按每年每种杂志随机抽取共250篇文章作为内容分析的样本;根据分析类目或分析维度对样本进行量化处理,统计比较,找出其中内容变量X的集中或差异的趋势以及前后的相互关系,从而发现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变化趋势和发展方向。
(4)对内容分析的结果进行简单的统计和描述分析。
四、研究结果
1.文章题目
从“文章题目”维度的数据统计(见表1、***1)情况来看:
(1)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文章题目不简洁、不准确的占20%;
(2)我们将研究年代以2000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题目不简洁、不准确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多于后一阶段(分别为13.6%和6.4%)。如1996年到2000年间学术论文题目不准确、不简洁或不规范的表述所占的百分比情况为:在1996和1998年比较高,分别为52%、32%;1999年和2000年分别为16%和28%,这表明这段时间内的高等教育研究在文章题目的陈述上明显存在着不规范现象,尽管所占百分比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其规范化程度仍然较低。而在2001~2005年这5年内,题目规范的文章所占百分比从2000年的72%上升到2005年的88%。这说明,在此期间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在“文章题目”的确定和表述上逐渐准确,简洁程度越来越高。
(3)从作者和研究机构来看,来自大学教师、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的题目不简洁、不准确的比例相对较低,而其他人员(如教育行***人员、管理者以及社会上对高等教育感兴趣者)的文章或研究报告题目不简洁、不准确的比例最高,专门研究机构或研究院所的情况居于二者之间。
2.作者
根据“作者”维度的数据统计(见表2、***2),研究结果如下:
(1)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1996~2005年作者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数量百分比变化不是十分明显,而且所占比例很低。其数字表明高等教育研究的作者中在学研究生所占比例很少,尤其硕士生所占比例相当低。从2001年开始到2005年底,作者为博士生的百分比分别为4%、0%、4%、4%、16%。博士研究生的数量百分比稍有增加的趋势。
(2)从教师来看,在1996~2000年间,来自大学教师的学术论文所占的百分比趋于稳定;但在2001~2005年,大学教师在这方面的研究所显示百分比分别为56%、40%、52%、64%、48%。虽然在这5年中大学教师在这方面的研究人数不是很有规律性,但是从数字显示可以看出,大学教师在这方面的研究人数相对其他人员还是相当高。来自师范专科学校的研究人员从1996~2005年的数据除1997年和2002年以外其他均显示为0。这表明,师专教师对高等教育问题研究兴趣相当弱,普通大学教师的研究在1996年还是比较高的,之后4年出现低潮,而从2001年起又进入高峰期,所占比例最高。从统计数据来看,尽管大学教师所占的比例呈波动性变化,但是大学教师依然在高等教育学研究中处于主要地位。
(3)从教育管理实践者来看,1996~2005年间他们对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成果所占百分比趋于平稳状态,没有什么大的变化。
(4)在***院所研究人员维度中,1996~1998年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1999~2003年逐年下降,到2003年下降至0; 2004年又上升到12%; 2005年又下降到8%。数据表明前5年中,***院所研究人员所占百分比整体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后5年***院所研究人员所占百分比又有所上升,但是幅度不大。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从1996~2000年从事高等教育学研究的主要是教育管理实践者,***院所研究人员所占比例较小,大学教师居于二者之间;从2001年起学术论文作者为大学教师的文章百分比逐年增加,***院所研究人员所占比例较小,教育管理实践者则降至二者之间。而作者为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比例一直很小。另外,表2中的“不明确”项,是指文献样本中并没有对作者进行介绍和说明。
从“摘要”维度的数据统计情况(见表3、***3)来看:
(1)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文章未列或无摘要的占48%;
(2)文章摘要不简明、不准确(含未列摘要)共占60.4%;
(3)我们将研究年代以2000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未列摘要的占43.2%,后一阶段占5.2%;前一阶段摘要不简明、不准确的(含未列摘要)占43.6%,后一阶段占16.8%。以上数据显示,10年来高等教育学研究在摘要这一维度上,不简明、不准确、不精炼的状况在前一阶段明显多于后一阶段。1996~2005年未列摘要的百分比分别为100%、100%、84%、84%、64%、28%、22%、4%、0、0。数据表明,未列或无摘要所占比例明显下降,2004年和2005年均降为0。而在5种期刊中同时期的学术论文有摘要并且摘要简明扼要、准确精炼的百分比则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表明在高等教育理论研究领域,学者们在其“内容摘要”上规范意识在不断增强,学术研究水平在不断提升。
4.关键词
根据“关键词”维度的数据统计情况(见表4、***4),研究结果如下:
(1)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文章或研究报告中没有关键词的占49.6%(主要集中在前5年);
(2)从所列关键词数量来看,依据数量标准所列关键词3~6个的占45.6%,不标准(不足3个或超过6个)或未列关键词的占54.4%;
(3)从关键词的词性标准(以名词为准)上来看,除1996年、1997年未列关键词外,从1998年起所列关键词词性不标准的(含未列关键词)占44.4%;
(4)从关键词的词序来看,一般来说,关键词的排列顺序是从学科到专业方向,再到研究问题和理论观点,即学科——专业方向——研究问题——理论观点;
(5)我们将研究年代以2000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未列关键词的占43.2%,后一阶段占6.4%;前一阶段关键词数量不符合要求(标准为3~6个)的(含未列关键词)占44.4%,后一阶段占10%。同时,前一阶段关键词词性(含未列关键词)不标准的占43.2%;后一阶段所列关键词词性不标准的占21.2%。
5.课题
从“课题”维度的数据统计情况来看:
(1) 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不是来源于课题的学术论文占97.2%;
(2) 来源于***课题中国家课题的占1.2%,来源于省部级课题的1.2%,来源于其他课题的占0.4%;
(3)我们将研究年代以2000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来源于非课题的占49.6%,后一阶段占47.6%;前一阶段无来源于部级课题,而后一阶段来源于国家课题的占1.2%。同时,前一阶段来源于省部级及其他课题的占0.4%;后一阶段占0.8%。
6.问题的提出
从“问题的提出”维度的数据统计情况来看:
(1)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问题提出不清楚(包括没有陈述、陈述过于简单、陈述问题的范围过大)的占48.4%;
(2)问题的提出中没有问题陈述的占21.2%,陈述的问题过于简单的占24%,陈述的问题的范围过大的占3.2%;
(3)我们将研究年代以2000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问题的提出不清楚的(包括没有陈述、陈述过于简单、陈述问题的范围过大)占26.8%,后一阶段占21.6%;其中,没有陈述在前一阶段所占的百分比比后一阶段略高一些(分别为10.8%和10.4%);前一阶段陈述过于简单的占13.2%,后一阶段占10.8%;而在陈述问题的范围方面前一阶段所占百分比也要比后一阶段高(分别为2.8%和0.4%)。
7.重要术语界定
从“重要术语界定”维度的数据统计情况(见表7、***7)来看,研究结果表明:从纵向数据来看,学术论文中重要术语界定的情况几乎无规律可循,但是横向比较显示,无重要术语界定的学术论文远远多于有重要术语界定的学术论文。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没有重要术语界定的占72%。
8.研究方法
从“研究方法”维度的数据统计情况(见表8、***8)来看,研究结果表明:
(1)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采取实证研究范式并运用统计方法或量化方法的占11.2%;
(2)采取理论研究模式并主要运用文献法、历史研究方法、评论分析等定性研究方法的占83.2%;
(3)经验总结式的报告或文章占5.6%;
(4)我们将研究年代以2000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采取实证研究范式的占6%,后一阶段占5.6%。前一阶段采取理论研究模式的占39.6%,后一阶段占43.6%。同样,前一阶段采取经验总结方式的占4.4%,后一阶段下降为1.2%。这一数据显示,采取经验总结方式的研究有下降趋势,但是高等教育学的研究方法还主要是在思辨、定性研究的范式下的研究方法,而采取实证研究模式的研究还比较少。
9.结论
从“结论”维度的数据统计情况(见***9、***9)来看:
(1)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中,没有结论的文章所占比例为49.6%;
(2)有结论的占50.4%,其中结论鲜明的占35.6%,结论不太鲜明占14.8%;
(3)我们将研究年代以2000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如果从有结论这一维度来看,后一阶段结论比较鲜明比前一阶段所占百分比明显上升了(前后两阶段百分比分别为10.8%和24.8%)。
10.参考文献和注释
从“参考文献和注释”维度的数据统计情况(见表10、***10)来看:
(1)在我们抽取的250篇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中,无参考文献和注释的所占比例为37.6%;
(2)有参考文献和注释,但不规范(排列顺序不当、错误标点符号、页码不全、信息不详细、英文字母大小写不规范等)的占10.8%;
(3)我们将研究年代以2000年为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如果从无参考文献和注释这一维度来看,后一阶段比前一阶段所占百分比明显下降了(后一阶段为10.4%,前一阶段为27.2%)。如果从有参考文献和注释但不规范情况来看,前一阶段比后一阶段所占百分比要高,前一阶段不规范的占6%,后一阶段占4.8%。
五、讨 论
本研究通过对所选取的250篇高等教育领域的论文和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分析表明,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学的研究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理论品位在不断提升,学术规范在逐步形成和树立,但仅以所选的文章和研究报告来看,在题目、关键词、问题的提出、研究方法和结论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但随着学科的不断发展和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现象逐步有所改观。我们以2000年为界限将研究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研究中明显可以看到前一阶段文章题目的准确性明显低于后一阶段;从研究人员来看,来自大学教师、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在题目上明显要比其他研究人员的文章或研究报告要准确规范得多,专门研究机构或研究院所的情况居于二者之间。
同样,在“关键词”上,前一阶段不规范的现象更为严重一些,比如,许多刊物发表的论文中要么随意列几个关键词,有的刊物干脆没有关键词。从文献学角度来讲,关键词对于我们检索、查找、收集、分析文献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关键词我们可以迅速、便利地获得文献资料,而且关键词运用不当必然影响我们获得文献信息的准确、全面、系统程度。但如何使用和列举关键词,在目前学术界几乎无人问津。我们认为,使用“关键词”有三个标准:一是词性标准,二是词数标准,三是词序标准。从词性来看,关键词一般为名词(包括名词化的词或词组)或专用术语或专业术语,比如高等教育、大学管理、学术自由、***策措施、学科性质、学科定位等等;从词数来看,所列关键词不能少于3个,也不宜多于6个;从词序来看,关键词的排列顺序一般为:你研究所属的学科领域—专业方向—研究的问题—具体的理论观点,也就是说:第一个关键词应该是你所研究的大学的学科门类或学科种类,第二个关键词是你研究所涉及的专业方向或专业问题,第三个关键词是你研究的某个问题或主题,第四个关键词是你研究所得出的理论观点或结论,如果你的理论观点或结论有二个方面或体现在三个层面上,那么就列出第五、第六个关键词。
问题的提出是我们进行科学研究的出发点,阐明问题的来源、问题的现实针对性、研究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等等对于研究非常重要。虽然近几年随着科学研究的发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问题也纳入到议事日程上来,可是在我们所分析的文献范围内,仍然有很多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要么没有明确说明问题的来源,要么陈述不清,要么问题范围过大或者过小。
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更是存在着很大的偏向和误区,有近50%以上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没有交待所运用的研究方法,要么采取定性评价,要么采用纯思辨的方式,不少理论结论经不起检验和推敲。我们以2000年为界,将前后各五年进行对照,发现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呈现出这样的趋势:量化、统计分析少,定性研究多;实证研究少,思辨成份多;事实深描少,主观评论多。在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上,我们为了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特地对“作者”和“研究机构”两项进行了全面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在所有研究者当中,专门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如大学教师、本专业的研究生等相对于其他人员如高等教育实践工作者或高等教育管理者等要规范得多,这说明科学研究需要一些专业或专门的理论规范,没有受专门研究训练或研究环境的熏陶是难以达到相应的学术规范的。学术规范和学术品位的提升是高等教育学科发展和建设的必要前提,在理论发展的脉络中我们已看到了这一趋势。我们相信中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必然走向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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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系统管理学内涵的建立
1.1 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定义
安全系统管理学是一门发展中的新兴学科,研究安全系统管理学,需要不断认识、继承、总结并发展之相关的原理和方法。陈宝智、罗云、田水承等学者研究提出了安全系统、安全系统工程、系统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学等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结合管理学的内涵,笔者提出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定义。
安全系统管理学是综合运用安全科学、系统科学和管理学的原理和规律,研究系统内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应进行的全部安全工作,研究系统的风险分析、预测、评价、决策等实施过程,通过风险预控管理,制定消除或控制风险的管理措施,使系统形成有机协调、自我控制的安全管理模式,最终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一门综合性管理学科。安全系统管理学以安全科学、系统科学、管理学等为理论基础,以安全系统工程、系统工程、系统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为手段,以安全管理为载体,以安全系统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系统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依靠科学的风险预控管理方法,合理配置系统中的人、物资、设备、资金、任务和佶息等要素,确保安全系统工程的有效实施,从而保证系统的整体安全。
对这个定义,可从以F几个方面埋解。
1) 安全系统竹埋学既玷系统科学在安全科学中运用,也是管理学在安全领域中的应用,安全系统tr理学的理论基础记安全科学、系统科学和管理学。
2) 安全系统管理$追求的足整个系统或系统运行全过程的最佳安全性。
3) 安全系统是安全系统tr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4) 安全系统竹理学研究的H标是通过系统风险预控管理,实现系统风险控制最优化。安全系统管埋的方法、手段、行埋模式等是安全系统管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5) 安全系统管理学是安全管琍学的具体应用学科。
6) 安全系统管理与安全系统T_程足系统安全的两个组成部分。安全系统管理学是社会科学中安全管珅学的分支,属f管理学科。安全系统工程是安全工稈技术科学的学科分支,属f技术学科。二者都属于安全科学的范畴。安全系统管理学与安全系统工程的研究都以确保系统安全为最终目的。
1.2 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应用领域
安全系统管理学是安全管理学的应用分支[W]o按照管理类别,安全管砰学可分为安全系统管理学、安全监察学、工业事故控制学、农业事故控制学、生产安全管埋学、工程公路安全管理学、航海安全管理学、航空安全管理学、作、Ik环境管理学、食品安全管理学、职业卫生管理学等学科分支安全系统管理学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主要研究对安全系统的管理活动过程,研究安全系统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技术等问题。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应用领域如***1所示。
安全系统足生产系统的组成部分,安全系统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原理、规律和方法可以运用在企业预防亊故等方面。
一些传统的安全管理思想认为“安全附属于生产”,导致尤安全保障下进行生产的情况经常发生。安全系统管理要求从系统的观点出发,特別强调“系统原理”,要求一切人流、物流、资金流、倍息流等都应符合安全系统的要求。传统的安全管理方法类型主要为亨后追査型,属于被动符理型。作为安全系统tr理方法之一的安全管理体系强阔风险预控,通过系统分析、评价、预测等过程,作出预先控制风险的决策。因此,安全系统管理卞是通过管现的手段,合埋配置系统中的人、机、物、环、倍息等要素,基于系统分析、评价等系统工程方法和体系管理手段,实行风险预控,形成系统管琍模式,从而减少或消除系统运行全过程的危险因素,保证系统达到最佳的安全性。
2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分析
安全科学、系统科学和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是安全系统管理学发展的理论基础。
安全科学是研究事物的安全与危险矛盾运动规律的科学。其主要研究内容有:研究事物安全的本质规律,揭示事物安全相对应的客观因素及转化条件;研究预测、清除或控制事物安全与危险影响因素及转化条件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安全的思维方法和知识体系。安全科学的研究要体现本质安全、理论性、科学性和交叉性,其目的要体现人、经济、环境和技术功能的最优化。由此可见,安全科学是安全系统管理学研究的背景,为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提供基本理论。
所谓系统科学,就是把对象作为组织性、复杂性、非线性系统,从整体上进行专门研究,以揭示其运动规律和实际处理这类系统的科学。整体性观点、有序件观点和相关性观点是系统科7的基本观点。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学是软科学,注重人、信息、社会环境等多方而因素的交叉作用与复杂影响[|2]。系统工程从系统的观点出发,跨学科地考虑问题,运用丄程的方法去研究和解决各种系统问题。具体地说,就是运用系统分析理论,对系统的规划、研究、设汁、制造、试验和使用等各个阶段进行有效的组织管埋。因此,系统科学为安全系统符理学的研究提供f指导思想。此外,由于安全系统的特性,系统科7中的一般系统论、信总论、控制论、运筹学、系统工程、突变论等理论将为安全系统tr理学的研究提供方法指导。
管理学以反映管珂客观规律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守,有一套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学的方***。目前管理学中的系统管理学派从系统的观点研究管埋工作,结合了系统科学与管理学的优点,为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提供r方***基础。系统管埋学派研究人员将组织看作由相互依赖的因素(包括个体、群体、态度、动机、正式结构、相互作用、目标、地位和职权)所组成的系统。必须以整个组织系统为研究管理的出发点,综合运用各个学派的知识,研究一切主要的分系统及其相互关系。因此,管理学研究的符理方法、手段和模式等为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指导。
安全管理继承和发展了安全科学、系统科学以及管理学的有关原理。安全系统管理学作为其应用分支,可以延用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如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强制原理和责任原理。此外,由于安全系统是人-机-环境的系统,安全系统的核心组成是人,安全工作的最軍要目的也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必须吸收和借鉴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安全科学领域,运用行为科学中有关个体行为、群体行为、领导行为和组织行为的理论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对激励安全行为,控制和避免不安全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也离不开经济学、心理学、信息学、工程学等学科的理论支持。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学科理论基础如***2所示。
3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学科内容研究
3.1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安全系统管理学以安全系统为研究对象,通过管理方法、手段,对系统中的人、物资、设备、资金、任务和信息等要素进行科学有效的协调和配置。
3.2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任务
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基本任务是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和原理,揭示系统管理活动的规律,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具体地说,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任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研究符合安全系统的系统管理的本质规律,研究系统中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及其运动规律,为总结系统管理方法、手段提供理论依据。
2) 研究安全系统工稈实施过程即系统分析、评价、决策、控制等过程的管理活动规律,为开发决的实施过程’即系统分析、系统评价、系统预测、系统决策1彳控制等过程,研究其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的活动规律。
3) 安全系统管现的实施过程在安全系统管理规律的基础h,研究系统的风险分析、预测、评价、决策等实施过程
4) 系统管理的方法、手段。研究风险预控管理的方法、手段,主要研究各种安全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与保持过程等。
3.3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内容
1) 安全系统的范围和特性。从系统的观点,揭示安全系统的范畴,研究安全系统的系统性、开放性、确定性与非确定性、有序与无序性、突变性与畸变性,研究安全系统的静态特性和动态特性。
2) 安全系统管理的规律。针对安全系统工程
4.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方法
安全系统管理学属于安全科学的范畴,可以看作是管理学的分支,与安全系统工程同属于系统安全的两个重耍组成部分。因此,安全科学、管理学和系统科学的各种方***是安全系统管理学的方***基础。
4.1基于系统科学的方***
目前,系统工程采用一种“由上而下”、“由总而细”的新方***。它不着眼于个别单元的性能是否优良,而是要求巧妙地利用单元间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配合与联系,来优化整个系统的性能,以求得整体的最佳方案。系统工程的方***广泛适用于科学研究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贯穿并作用f各种科学研究方法,逐渐形成一些新的专门方法和技术。
4.1.1霍尔的“三维结构体系”
美国学者霍尔1969年提出的系统工程“三维结构体系”,为系统工程提供了一种立体思维方法。其特点是强调明确目标,认为对仟何现实问题都必须而且可能弄清其需求,其核心内容是最优化,其三维分别是时间维、逻辑维、知识维,如***4所示。其中逻辑维足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是系统开发时所所经历的1:作程序体系,这一过程分为7个步骤。时间维是系统从计划到使用、更新的全过程按时间顺序的工作阶段,共分为7个阶段。知识维是在系统分析、综合、优化、实施等过程中所需要的基础和专业知识,除系统工程基础埋论之外,还耑要用到社会科学、法律、医学、人机工程学等。
由“三维结构体系”可以看出,系统工程嫌论既把对象作为一个整体,又把每个研究过程看作一个整体,如时间维中规划阶段需采用逻辑的思考过程,从整个时间阶段来看也需要采用逻辑维的步骤,这就是系统工程方***的基本指导思想。
根据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内容,针对安全系统工程的实施过程,从三维结构中的逻辑维、时间维和知识维,应用管埋学的基本原理,对系统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进行管理。安全系统管理模式是安全系统管理学研究的主要管理手段之一,其建立、运行等过程的研究应从知识维、逻辑维和时间维等方面综合考虑。
4.1.2 物理-事理-人理(WSR)系统方***
物理-事理-人理(WSR)系统方***是物理、事理和人理三者如何巧妙配置有效利用以解决管理问题的一种新型系统方***,如***5所示。其中“物埋”是指那些或通过定量分析’或经严密逻辑推理,或经精确科学实验而证明为正确的研究成果就是科学知识。“事理”是指用以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法。“人理”的内容包括人们结合心理学、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等研究如何有效发挥人的创造性、能动性,如何利用人的理性思维的定性、连续、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和已有的“物理”、“事理”去组织最佳的集成动态实践活动以产生最大的综合效益等工作内容。
在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中,可综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决策管理知识和系统内有关人员以汁算机和专家系统为中介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系统科学的总体分析、总体规划、总体设计和总体协调,以求解决各种问题。
4.2基于安全科学和管理学的方***基础4.2.1比较安全学
安全科学方法学是以安全为着眼点,以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所应用的方式、手段和遵循的途径作为研究对象,是既分別研究各种安全科学方法的内容、特点、作用及其合理性,又从整体上研究这些方法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渗透,概括出它们之间存在的规律的一门科学。中南大学吴超教授提出将比较研究方法应用于安全科学领域,由此产生了比较安全学。比较安全学是从人体免受外界因素危害的角度出发,并以在生产、生活、生存过程中创造保障人体健康条件为着眼点,通过对安全体系中彼此有某种联系的不间时空的事、物、环境、人的行为、社会文化、知识等进行对照,从而揭示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点并提供借鉴和相互渗透的一种安全科学方法,也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最原始、最基本的方法。
比较管理学是主要运用比较方法对各种管理殚论和管理实践进行研究的学科。从各国之间企业管现的宏观比较到一M内各类企业的微观比较,从管理实践的比较到管理理论的比较,从企业管理要素的比较到企业管现方法的比较,等等,都纳人了比较管邦学的研究范围。比较管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就是比较的方法。
安全系统管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以比较安全学为方***基础,m比较管埋学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更加深刻的认识安全系统竹理学的学科本质,通过比较的方法开展研究,从而提出更加适用的珅论。
4.2.2 比较方法简介
比较力法,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壯界的过程中,根据-定的规则,把彼此有某种内在联系的两个或两类以t的事物加以对比,以辨明其异同和特点、把握其本质和规律的科学方法。从比较学体系所提供的比较应用方法来看,比较方法(手段)种类繁多。在满足比较条件的基础l:J、V:用比较法研究安全系统管理学,在安全系统管理的胶理和规律、管理方法、手段以及安全管理模式等方面可以开展以下比较研究:
1) 从比较的方向看,吋以开展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和斜向比较。横向比较,足对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企业安全系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比较,从中揭示各国企业安仝系统竹理的异同;纵向比较,是对同一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安全系统竹埋的比较,从而把握企业安全系统管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斜向比较,足对+同闰家不同时期的企业安全系统管理比较。
2) 从比较的联系看,可开展平行比较和影响比较。平行比较,即对两个或多个互无影响的国家的企业安全系统管理进行比较研究。影响比较,即对两个或多个在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管理等方而相互影响的国家的企业安全管理,以研究管理移植的方式、途牦和有效性。
3) 从比较的范围看,可开展国际比较和闰内比较。
4) 从比较的角度看,可开展综合比较和专题比较。
5) 从比较的内容看,可开展安全系统管理理论的比较和安全系统管理实践的比较。
以上各种类型的比较相互联系,吋交叉进行,从而能够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比较。
4.2.3 安全系统管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
1)观察、总结的方法。按照理论联系实践的要求,研究安全系统管珅.学必须掌捤观察管理实践、总结管理经验,并进行提炼概括,使其上升为理论的方法。
2) 比较研究的方法。有比较才会有鉴别。当代批界各国都十分軍视管理和管理的研究,各自形成了带有特色的系统管理科学。借鉴、应用他国的安全系统竹理殚论和方法以及管理模式等,不能简单地照搬。通过比较分析,分辨出吋为借鉴的东西和不可借鉴的东西,真止做到博采众长,丰富安全系统符埋学的内容。
3) 历史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就是运用有关安全系统竹埋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文献,考察管理的起源、历史演变、電要管理思想家的理论、重要的管现案例,通过比较选择,从屮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寻求从有审要意义的管理原则、方式和方法。
4) 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是指在研究管理学的过程屮,通过对典型的符理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从中总结出管理的经验、方法和原则,加强对管琍理论的押解匀方法的运用。通过分析其他企业的安全系统管理模式或体系,总结各种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适用范M、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等,从而建立有效的安全系统管钾模式。
5) 试验研究法。试验研究的方法是指在设定的环境条件下认真观察研究对象的行为特征,并有计划地变动实验条件,反复考察管理对象的行为特征,从而揭示管碑的规律、原则和汔术的方法。
5安全系统管理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5.1 安全系统管理学与安全科学的关系
安全科学是研究安全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科学,安全科学是以人们在生活、生产、生存领域的安全问题为研究对象;研究具有复杂的、巨系统特点的安全系统的结构,研究其如何由安全态通过突变、势垒跃迁转化为另一个安全态,研究消除或控制危害因素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如何控制和回避风险,研究安全观念和思维知识体系的一门交叉学科[~。安全科学目前在工程领域内的应用已非常普遍,相应地在工程技术层次上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但在基础理论和技术科学H次上还比较薄弱。安全系统管理学作为一门交叉性的学科的作用城得越来越重要,安全系统管理学的主要作用是为安全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中涉及管理缺陷、管理失误的预防提供宏观上的指导,它在安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5.2 安全系统管理学与管理学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说过,凡是组织多人在一起协同劳动的地方,都必须有管理,并且组织规模越大,人员越多,管理越复杂。安全系统管理也是如此。在当代科学技术H益发展的条件下,人们对管理贯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管理有它的基本概念、原则、方法和艺术,但这种埋论、原则、方法,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运用。同时,管理还要受不同社会、***治、经济、文化环境以及各种复杂的传统人文关系的影响。管理学提出的这些理论,是研究安全系统管理学不p丨忽略的知识。
安全系统符理学是管理学的重要应用分支。安全系统ff理学不何要应用管理学的研究成果为其服务,同时安全系统脊理学还丰富了管理学的内容,扩大了其内涵。因此,安全系统管理学和管殚学是相互交叉和兼容的关系,前者是后者在安全中疢用而发展起来的应用性学科。
5.3 安全系统管理学与安全管理学的关系
安全管理学足研究人与人关系以及研究人和自然关系的科学。具体地说,就是研究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劳动生产之间的矛盾及其对立统一的规律;研究劳动生产过程中从、Ik人员与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和上作环境等方向的矛盾及其对立统一的规律。根据安全管理的职能看,其管理的内容同其他安全学科一样,即对人的管理和对组织与技术的管理。安全系统管理学是安全管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系统管理学侧韋对系统的管理研究,注重赞理活动的过程,涉及到影响管理过程的安全系统的各个因素,包括人的因素。
安全管理学是安全科学技术学科中甫要的二级学科,安全系统管理学是安全管理学的应用分支,安全系统管理学属于安全科学研究的范畴。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可以;、V:用安全管理学有关安全管理规律和原理的研究成果。
5.4 安全系统管理学与系统科学的关系
系统科学及系统工程以系统为研究对象,复杂系统及其开发、运行、革新是系统T;程学研究的基本问题。系统工程学采用复杂科学方法,注電定性与定量、微观与宏观、还原论与整体论、科学推理与哲学思辨等有机结合,能够有效解决复杂系统问题。安全系统管理学研究的安全系统,是一个巨复杂系统,因而系统1:程学为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基本研究方法。
5.5安全系统管理学与安全系统工程学的关系
安全系统工程是系统工程在安全领域中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是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结合工程学原现和有关专业知识来研究生产安全管埋和丁程的新学科,是系统丄程学在安全丄程学中的运用,其埋论基础是安全科学和系统科学。安全系统管理学是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选择合适的危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分析的对象和分析深人的程度,并根据安全系统丄程分析评价的结果作出决策,要求安全系统丄程对危险进行相应的消除和控制,其理论基础是安全科学、系统科学和管理学。安全系统工程和安全系统管理学足系统安全的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T.程学科,一个是符理学科。因而,要想使系统达到最佳安全性,二者缺一不可,而且还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6结论
安全系统管理学是基f安全管理7的研究提出的分支学科。同时,安全系统管珅.学是系统安全发展的耑要,随若安全系统T程学的逐步完善,对安全系统管理的需求也H渐显现。作为安全竹埋学的组成部分,安全系统管理丨以进一步充实安全管理学的基本理论。通过借鉴系统科学、管理学等的知识体系,探索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学科基础和研究方法等,构建安全系统符理学的理论框架。其主要有以下几点结论:
1) 安全系统管理学的研究可以从安全学科的属性出发,从安全社会学的特点出发,以安全管理学为前提进行研究。
2) 安全系统管理学是安全管理学的一门应用学科,同时,安全系统管埋与安全系统丄稈是系统安全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可借鉴系统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安全系统的范畴和特性。
3) 安全系统管理学以安全系统为研究对象,研究安全系统工程实施过程及系统分析、系统评价、系统决策等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过程和规律。研究安全系统管理的方法、技术和手段,为系统管理提供指导。
4) 由于安全系统具有非线性、模糊性、突变与畸变性等复杂特性,除管理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学科之外,系统科学中的系统工程学、控制论、信息论、运筹学等都是安全系统管理学的学科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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