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1.1 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根据美国学者威廉姆斯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划分,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可分为三类:U型(单元结构),H型(控股结构)和M型(多元结构)。U型结构是一种典型的集权化结构,直线型和职能型的组织结构都属于这一类型,相应地,其管理方式也应是集权化的。H型是一种有机的组织结构,各部门之间联系较松散,部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这一组织结构下,采取分权式的财务管理模式较为合适。M型结构是一种混合型的结构,它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指挥层,由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组成,是公司的最高决策层;第二层是由职能、支持和服务部门组成;第三层是由互相***的子公司组成。这是目前许多集团公司采取的组织形式。在M型组织结构中,公司的重要财务决策是由总部控制的,部部的财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资金筹集、动作,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会计核算部门。可以说,M型结构下,企业集团的集权程度是较高的,它的特点是突出了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各子公司的财务活动与公司的整体目标相一致,增强了公司内部资金调控能力。
1.2 企业集团的经营特点。通常按照经营产品的不同可以把公司的经营方式分为三种:单一化经营、一体化经营和多角化经营。在单一化和一体化经营的情况下,集团内部各单位在业务上有着较大的联系,财务管理体制自然而然地要求集权化程度高一些。企业采取多角化经营时,由于各子公司所在行业的不同,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比较少,集团公司难以实施统一的集权化管理,因此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应给予适当授权。
1.3 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发展战略是企业发展的总设计和总规划。财务管理体制应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充分体现企业的战略思想。公司的发展战略可以分为稳定型战略、扩张型战略、紧缩型战略和混合型战略。企业的某一阶段不同的战略选择需要依靠不同的财务管理模式。通常实施稳定型战略的公司内部可以集权化程度高一些;实行扩张型战略的公司则倾向于比较灵活的分权型管理体制,以适应其开拓市场的需要;实施紧缩型战略的公司对企业的各项重大财务活动都要严格控制,要强调集权;对于实行混合型战略的公司,则应根据子公司经营的特点分别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方式。
1.4 企业集团的管理环境。企业集团的管理环境也是影响其财务管理结构的主要因素,集权型的财务管理方式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动作最为有效,分权式的财务管理方式则与动态、不确定的环境最匹配。此外,企业所处的的文化环境和企业管理者的观念也对财务管理模式有一定的影响。在我国,企业的管理者更倾向于避免冲突,喜欢程序化的管理方式。在这种强调“集体价值观”的文化背景下,相对而言倾向于集权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也许是比较好的选择。
2 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
2.1 企业集团财务领导体制的选择。
2.1.1 企业财务领导体制的一般形式。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因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实现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典型企业中,财务领导体制一般有三种类型:(1)财务总监负责制。即由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在财务总监指导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优点是直接体现董事会的授权,代表着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缺憾是财务总监直接插手企业财务工作,容易造成新的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权责不清,同时权力过于集中财务总监,也容易影响经营者特别是财务经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总会计师负责制。即在总经理下设置与副总经理平行的总会计师分管企业财务工作,在总会计师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优点是体现了财务管理的专业性与决策中专家意见的权威性,是我国国有企业特有的组织形式。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明确在职权上总会计是由互相的与副总经理平行,但客观上给人以“专家”之衔而非职位之感,因而其实际享有的职权容易因总经理的意愿而定,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地位受到影响。(3)财务经理负责制。即在总经理下设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在财务经理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特点是财务经理具有和其他副总经理平行的、同等甚至更重要的地位,对上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直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下直接向财务会计机构,从而组成了由总经理挂师的企业资产运营和内部经营管理系统。这处系统是经营者实现其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保证,从机制上明确区分了与董事长领导的产权管理系统的权责界限,同时又便于企业内部实行分工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因而这种财务管理领导体制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一种较好选择。
2.1.2 集团核心企业财务领导体制的选择。从组织结构上看,企业集团是围绕核心企业组成的,由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关联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构成的具有层次结构的企业群体,其中核心企业即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核心企业的领导机构就是企业集团的领导机构,因此,确立企业集团的财务领导体制,实质上就是确立核心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
2.1.3 集团紧密层企业财务领导体制的选择。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即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尽管从法律观点看,它们不是核心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属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由于它们在人事、计划、财务等方面皆受制于核心企业,因此紧密层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采取何种形式,是由核心企业决定的。
2.2 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的设计。
2.2.1 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结构的特点。企业集团是由众多法人企业构成的具有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组织,这决定了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结构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①理财主体的多元性;②财务管理权责的差异性;③财务组织结构的多层次性。
2.2.2 企业集团财务组织设计的目标。组织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配置组织要素,使组织运行得更有效率,这是任何组织设计的共同要求。对于企业集团而言,企业集团是由众多既有利益一致性又有利益***性的成员企业构成的企业群体,如何协调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利益关系,统一各成员企业的财务行为,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整体优势,这就是企业集团财务组织设计的目标。
2.2.3 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结构的一般模式。根据上述原则及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的特点,一个理想的企业集团财务组织应该是集权分权适度、权责利均衡、多级分层分口控制系统。所谓多级分层分口控制系统,从纵向看,在成员企业间存在着“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多级控制关系,而在每个成员企业内部存在着“公司总部―分公司(或事业部)―分厂(或车间)”的分层控制关系(这种分层幅度因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经营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从横向看,在每一控制层级中又按其职责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资金、成本的归口管理和控制。
2.3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2.3.1 授权任免制度。授权任免制度是实现财务管理决策机制的保证和基础。企业集团一般是由若干公司系统组成的,通常这些公司系统分别采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和关联公司等组织形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具体的权责分工制度应由各个企业结合自己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确定,从而形成一个财务经理挂帅,主计长(会计主管)和财务主任辅助的权责明确、财务关系清楚的财务会计运行系统。
2.3.2 财务管理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是在《企业财务通则》和各行业财务制度的统驭的指导下,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特点与对财务管理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它是规范企业各层次、各部门、各环节财务行为的准绳。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包括筹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分析、考核制度,财务检查及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风险监测及规避制度,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等若干规章制度。作好上述各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财务管理实现其自我决策机制、自我调节机制、风险防范及规避机制等的重要保证。
2.3.3 激励约束制度。企业集团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整体性。要使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得以充分发挥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集团核心企业对一般成员企业的吸引力问题,二是核心企业对一般成员企业的控制力问题,而这两方面的问题又是一统一的。
一、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含义
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并授权***于被监督单位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属大中型国有企业整体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专业、专职的财务监督,以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实现的监督制度,是资产所有者的经济监督行为。
二、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重要作用
(一)使所有者快捷地获取内部人信息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
(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在经营者与会计人员之间立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有效地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总监能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便于委托方采取相应对策,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的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导致新的委托问题的产生
委派财务总监的做法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即财务总监与委派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财务总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财务总监也有其自身的效用目标,而这一效用目标与委派者的效用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财务总监并不能百分之百地代表所有者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
(二)财务总监的责权不够明确具体
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副职待遇,在实际操作中,虽然财务总监一般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其职责与权力不明确、不具体,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常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督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滥用职权和决策失误行为,但是只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根本不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其工作更难以落到实处。
(三)财务总监的业绩难以衡量与考核
用企业的经济指标衡量财务总监工作业绩,会加大财务总监与经营者共同造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财务总监的业绩衡量和考核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财务总监素质不高
委派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及管理人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治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做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企业集团对委派财务总监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委派财务总监作用的发挥。
(五)财务总监委派制法规欠缺
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企业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认识和操作上差别很大,无法可依。
四、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措施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企不分
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主权的正常实施。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
(二)做好财务总监的选派工作
被派出财务总监能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是否具备必要的***策、法律、财务、管理知识与战略财务管理、沟通协调、信息技术能力等,直接关系到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管理过程中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这就要求选派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较高的***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具体选派时,应依照 “德才兼备、择优委派”的原则,采用内部选拔和社会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相关考核
为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目标的实现,须加强财务总监的后期管理工作:一是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财务总监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二是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是建立高素质会计队伍的有效措施,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其被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三是建立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财务总监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四是建立委派财务总监的定期轮换制度、报告制度、述职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监督制度等,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以保证财务总监委派制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作为***公允的公共审计人员,能够实施有效的审计监督,无疑对财务报告这一特殊产品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有效的外在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总监的工作结果进行了检验,有助于促进财务总监切实地履行好职责。
(五)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现阶段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属于独资形式,并不存在董事会;就是经过公司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也有不少都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尚未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董事会没有实际能力担负起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当国有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后,应由现在的***府机构委派过渡到企业董事会委派。
一、企业集团财务领导体制的选择
1.企业财务领导体制的一般形式。企业集团的财务领导体制同单一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有着内在联系,但不能把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对象不是单一企业的财务活动,而是一个企业群体的财务活动。但研究单一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是确立企业集团财务领导体制的基础。
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因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实现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典型企业中,财务领导体制一般有三种类型:
(1)财务总监负责制,即由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直接委派财务总监,在财务总监指导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优点是直接体现董事会的授权,代表着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缺憾是财务总监直接插手企业财务工作,容易造成新的所有者代表和经营者权责不清,同时权力过于集中财务总监,也容易影响经营者特别是财务经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总会计师负责制。即在总经理下设置与副总经理平行的总会计师分管企业财务工作,在总会计师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优点是体现了财务管理的专业性与决策中专家意见的权威性,是我国国有企业特有的组织形式。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明确在职权上总会计师与副总经理平行,但客观上给人以“专家”之衔而非职位之感,因而其实际享有的职权容易因总经理的意愿而定,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地位受到影响。
(3)财务经理负责制。即在总经理下设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在财务经理下设立财务会计部门。其特点是财务经理具有和其他副总经理平行的、同等甚至更重要的地位,对上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直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下直接向财务会计机构,从而组成了由总经理挂帅的企业资产运营和内部经营管理系统。这种系统是经营者实现其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保证,从机制上明确区分了与董事长领导的产权管理系统的权责界限,同时又便于企业内部实行分工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因而这种财务管理领导体制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一种较好选择。
2.集团核心企业财务领导体制的选择。从组织结构上看,企业集团是围绕核心企业组成的,由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关联层企业和松散层企业构成的具有层次结构的企业群体,其中核心企业即集团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核心企业的领导机构就是企业集团的领导机构,因此,确立企业集团的财务领导体制,实质上就是确立核心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
如果核心企业已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化改造,建立了公司法人制度,其财务领导体制则宜采取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财务经理负责制。因为这符合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法人企业中,企业法人主体就是企业财务管理主体,企业法人主体在企业法人财产权限范围内,自主行使其对法人财产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息我发展”的经营约束机制进行自主理财。而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负责制则容易混淆出资者的产权管理职能与企业法人主体财务管理职能的界限,造成新的出资者代表与经营者权贵不清。至于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制,尽管从表面上看它与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财务经理负责制仅仅是形式上的差别,但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已势在必然,因此,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后,是否还需保留这一形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集团紧密层企业财务领导体制的选择。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即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尽管从法律观点看,它们不是核心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宁个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由于它们在人事、计划、财务等方面皆受制于核心企业,因此紧密层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采取何种形式,是由核心企业决定的。
核心企业在确定紧密层企业财务领导体制时要着重考虑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集权与公权关系。严格地说,在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中,不存在绝对的集权型管理,也不存在绝对的分权型管理,而是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办法。不过在实践中,有的企业集团偏重于集权型管理,有的偏重于分权型管理。一般地,如果集团核心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偏重于集权型管理,则对紧密层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应选择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负责制;反之,如果集团核心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偏重于分权型管理,则对紧密层企业的财务领导体制则应选择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财务经理负责制。至于核心企业对哪些紧密层企业应偏重于集权,对哪些应偏重于分权,则受许多具体因素影响,如紧密层企业的经营规模、生产技术特点、产品种类、业务范围、分布状况等,其中核心企业持有紧密层企业的股份比例是一个重要因素。通常,核心企业对全资子公司一般不设董事会,对财务主管人员也是采取直接委派的做法,以实现其财务控制;而对于控股子公司特别是相对控股的情况下,核心企业只能通过董事会操纵经理人员来实现对子公司的重大财务活动施加影响。
二、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的设计
1.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结构的特点。企业集团是由众多法人企业构成的具有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组织,这决定了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结构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①理财主体的多元性。企业集团是由众多成员分业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的,其中每个成员企业皆因是***法人而成为理财主体,这些不同的理财主体都有自己的财务管理组织,②财务管理权责的差异性。尽管企业集团内部存在众多的理财主体及相应的财务管理组织,但它们所享有的财务管理权限与承担的责任却是不同的,其中集团公司及其财务总部享有居于支配地位的财务管理权限,同时也承担着与其职权相对应的责任;③财务组织结构的多层次性。在企业集团内部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财务组织层次结构:一是由集团公司财务总部与基层单位如分公司、事业部等的财务部门构成的层次结构,从业务上它们是上下级关系,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财务总部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构成的层次结构,从业务上它们不是上下级关系,但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后者是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结构所特有的;④财务组织机构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在集团内部,由于核心企业的财务部门与一般成员企业的财务部门不属于上下级关系,它们之间的联系也不是建立在行***命令基础上的,而是通过建立规章制度、人事参与及利用各种财务调控手段等形式。
2.企业集团财务组织设计的目标。组织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合理配置组织要素,使组织运行得更有效率,这是任何组织设计的共同要求。对于企业集团而言,企业集团是由众多既有利益一致性又有利益***性的成员企业构成的企业群体,如何协调集团内各成员
业的利益关系,统一各成员企业的财务行为,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整体优势,这就是企业集团财务组织设计的目标。
在企业集团财务组织设计中为体现这一目标,需要把握好以下原则:①集权、分权适度原则。集团公司财务总部集权过多,会影响子公司的理财积极性,但分权过度,也容易出现失控现象。通常的选择是首先保证集团公司财务总部集中必要的财务管理权限,特别是重大财务决策权,花此基础上实行适度的分权;②权责利均衡原则。分权能否达到目的,与权责利关系处理密切相关。给予子公司、分公司的权限大但承担的责任小,就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现象;反之,给予的权限小但承担的责任大,则不利于调动子公司、分公司的积极性,因此权责应是对称的、均衡的。同样道理,责任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应是对称的、均衡的;③机构的设置要与集权、分权的程度相适应。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哪些职能部门,应与享有的财务管理职权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这也是财务部门履行好职责的重要保证。
3.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结构的一般模式。根据上述原则及企业集团财务组织的特点,一个理想的企业集团财务组织应该是集权分权适度、权贡利均衡、多级分层分口控制系统。所谓多级分层分口控制系统,从纵向看,在成员企业间存在着“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多级控制关系,而在每个成员企业内部存在着“公司总部+分公司(或事业部)——分厂(或车间)”的分层控制关系(这种分层幅度因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经营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从横向看,在每一控制层级中又按其职责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资金、成本的归口管理和控制。
具体地讲,第一层级控制设在集团公司财务经理直接领导下的集团公司财务总部,负责整个集团的资源分配、资金运用、投资管理等总体计划的安排。财务总部为履行职责至少要设置如下职能部门:①投融资筹划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策划企业集团的筹资方式、筹资渠道、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等战略问题和重大财务决策问题,它仅在一级控制中设置,即为企业集团的投融资中心;②成本策划部。负责集团战略性成本管理、主导产品的成本策划工作、制定内部结算价格,同时对分工协作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等)的成本核算、成本控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③财务预算部。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与分析,预算执行结果的考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等,其日常工作的重点是对下属单位(分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④营运资金管理部。主要负责集团公司与外部及内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一般成员企业间的往来结算、存贷款事项及运营资金收支平衡的管理等。资金运营管理部同时还兼有对分公司、子公司资金运营的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责任,具有纵向控制职能。
二级控制一般设在集团公司的有***对外经营权的分公司(或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它们属于企业集团的利润中心,在集团公司总体计划内安排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可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和销售,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机构上主要设置有财务预算部、销售结算部、成本控制部、日常运营资金管理部等。
第三控制层级级在作为生产单位的分厂、车间或站队及其他费用单位,它们一般属于成本控制中心,对本单位的责任成员负责。通常在此控制层级不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但可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如成本核算员负责目标责任成本的分解、控制、核算、分析等。
三、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l.授权任免制度。授权任免制度是实现财务管理决策机制的保证和基础。企业集团一般是由若干公司系统组成的,通常这些公司系统分别采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和关联公司等组织形式。我国《公司法》明确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具体的权责分工制度应由各个企业结合自己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确定,从而形成一个财务经理挂帅,主计长(会计主管)和财务主任辅助的权责明确、财务关系清楚的财务会计运行系统。
当然,企业集团是一个由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构成的具有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体,要建立高效运行的企业集团的财务运行机制,不但要使每个成员企业形成一个权责明确、财务关系清楚的财务会计运行系统,更重要的是,要使整个集团形成一个权责明确、财务关系清楚的财务会计运行系统。在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活动中,、集团公司及其财务总部处于支配地位,子公司的财务领导体制采取何种形式,子公司的财务领导采取何种方式任免,哪些财务管理权限集中于集团公司财务总部,哪些财务管理权限下放给子公司,都应通过授权任免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2.财务管理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是在《企业财务通则》和各行业财务制度的统驭和指导下,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特点与对财务管理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它是规范企业各层次、各部门、各环节财务行为的准绳。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包括筹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务预算、分析、考核制度,财务检查及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风险监测及规避制度,以及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等若干规章制度。对这厂制度的更深层次划分,应该既有锌一环节的筹划决策制度,又有具体操作运行制度,还应有跟踪反馈制度。作好上述各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财务管理实现其自我决策机制、自我调节机制、风险防范及规避机制等的重要保证。
企业集团作为企业群体,其最大优势在于它的整体性,离开了整体性,企业集团并无优势可言。因此,企业集团在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制度时,要对资金融通、资金投放;资金运用:利润分配等作出统筹安排,根据分级、分权原则,明确规定各成员企业财务管理权限、范围及责任,以确保集团整体目标的实现。
3.激励约束制度。企业集团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整体性。要使企此集团的整体优势得以充分发挥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集团核心企业对一般成员企业的吸引力问题,二是核心企业对一般成员企业的控制力问题,而这两方面的问题又是统一的。因为控制力体现的是一种管理行为机制,而吸引力反映的却是一种对客观的认识并相应采取某种行动的行为机制。有效的管理行为机制可以提高生产率,而生产率的提高又促进了企业集团的发展,进而为满足成员企业的利益及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从而加大了吸引力。而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是要通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来实现。
为了解决国企出资人缺位、财务监督被架空的问题,近年来各级***府采取了包括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和稽察特派员制等在内的各种措施,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然而,这些措施是否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有效地维护所有者权益?下面就对此作些分析。
(-)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将会计从企业中***出来,由国家通过职能部门来实行统一委派、考核、任免和管理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会计委派制使会计不再隶属于经营者;而是代表所有者对企业实施直接监督,这对于消除国有企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避免会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欺骗所有者,确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仔细分析这种制度,会发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会计委派制都还存在诸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会计秩序混乱、财务监管不力的问题,靠推广会计委派制似乎有点勉为其难,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二)稽察派员制
稽察特派员制是指由***府向大中型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企业和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并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的一种新型监督制度。1998年 7月;***颁布了《稽察特派员条例》,正式建立稽案特派员制度。到目前为此,已派出30多名稽察特派员和 100多名特派员助理,对一批重点骨干企业进行了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实地稽察,查处了诸如“东锅”、“白银”等一大批侵吞国有资产的大案、要案。从实践的前期成果来看,由于稽察特派员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由副部级以上的国家公务员担任,并由***直接任命)、超然的***性(稽察工作经费由财***预算单独拨付,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企业不发生任何经济利益往来)和相对的稳定性(稽察将派员任期一般为王年),其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约束经营者行为方面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笔者认为,稽察特派员制度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稽察特派员制度很难消除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内部人控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而,按照稽察特派员制度的纪律要来,稽察人员不得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这就意味着稽察特派员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无法正面了解企业经营者在指挥、控制和重大决策方面的表现,那么他凭什么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财务监督与业绩考核呢?依据恐怕只能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了。此时,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的隶属关系并没有改变,会计人员的职务升迁、工资待遇仍然由经营者支配着,会计人员与经营者合谋歪曲会计信息、共同欺骗特派员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因此,稽察特派员制度很难
消除国企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稽察特派员制度仍依赖于***府至高无上的行***权力.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约束机制
为了保证稽察特派员的公正廉洁,***府对稽察特派员的选拔和培训是严格的,《稽察特派员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特派员及其助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市场机制下;符合经济规律的稳定制衡机制应该更多地是依靠利益相互制衡、而不是靠行***手段赋予某一方更大的权力。稽察特派员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并不存在直接的利益驱动因素,而完全是一种行***职责。他要关注的是经营者是否具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不是如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如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为其自身利益并不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就是在特派员、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利益制衡机制,这样执行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特派员稽察乏力、形同虚设,也不排除特派员被经营者收买、合谋欺骗所有者的可能。
3.稽察特派员制度只是一种事后监督,而难以实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难以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稽察特派员制度真正具有威慑力的方面在于特派员有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并对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这对任何一个理性的经营者来说,确能形成持续的外部压力,促使其在工作中尽职尽力、恪尽职守。但对于非理性的或低能的经营者来说,这一监督机制事前控制能力差的弱点将会给国家利益带来巨大危害,因为它不重视过程监督、只重视结果考核;往往要等到企业巨额亏损形成后才发现问题、更换经营者。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较之没有特派员、任凭经营者胡作非为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对已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望洋兴叹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稽察特派员制度作为我国国企改革转型期的特殊***策,在严格选拔和任用特派员的基础上.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特大型国有企业,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加强监督的作用,但其高昂的监督成本和忽视事前、事中监督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它不宜普遍推广。2000年3月,***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对试行两年多的稽察特派员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和规范,使该制度正在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外派监事会制度过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稽察特派员制度固有的缺陷似乎未被克服。
(三)财务总监制
财务总监制,是指所有者为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控,委派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制度。
笔者认为,与稽察特派员制和会计委派制相比,财务总监制更有利于所有者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是完善国企财务监督机制的理想选择,理由如下:
1.财务总监制度完善了会计监督体制;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能够得以真正落实
会计由于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被赋予了双重监督职能,即既要受所有者委托监督总经理的行为,又要受总经理委托监督其他部门经理及职员的行为。随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实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只重视会计对内部单位及其职员的监督而舍弃了会计对总经理的制约;而会计委派制又过分追求会计对总经理的监督,削弱或放弃了会计更重要的内涵与本质一一管理活动,有点“舍本逐末”。财务总监制度在改革传统会计管理体制的过程中,避免了这种“舍本逐末”的错误,它仍维持企业原有的财务会计组织机构.但从财会部门中分离出一个(或几个)人;直接由所有者聘任并支付报酬,他既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组织,又制约总经理,避免其滥用手中权力、损害所有者利益,兼有“监控”和“管理”的双重职责,这就能使会计的双重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2.财务总监制度能够有效地将过程约束和结果约束结合起来,从而使财务监督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按照产权理论的一般要求,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应当是" 全方位、全过程的;而不应仅停留在事后监督这一个环节上,企业的一切财务活动和经济行为均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稽察特派员制出于“***企分开”的考虑,要求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具有事前、事中无监控能力的明显弱点。财务总监制从防患于未然着眼,通过对重大经济事项和资金往来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或审核备案制度,强化了对国有资产安全性的事前、事中监控,能够及时地制止经营者违背所有者意志的行为。同时,财务总监还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所有者汇报,便于所有者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3.财务总监制度能够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建立财务总监制度后,总经理作出每项重大经济决策、尤其是财务决策前,均应向财务总监通报,而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财务监控,他更无权单独决策重大经济事项;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又一同作为人都受到所有者的监管。这种内部权力的制衡,不是像稽察特派员制度那样依靠直接的行***手段,而是凭借利益约束机制来实现的。
财务总监的报酬是由所有者(董事会)支付的。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财务总监的选择有两个:(1)有效监督总经理的行为;维护所有者利益。所有者将从自己获取的收益中划出一块分给财务总监。这样,就把企业利益、所有者利益和财务总监利益这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了。财务总监为了获得更多的报酬或升职,必然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监督总经理的行为,督促其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与总经理合谋损害所有者利益。如果这种非法行为带给财务总监的利益大于其由此丧失的奖励与受到处罚所造成的损失总和,那么将不排除其出现的可能性。为避免财务总监作出第二种选择,所有者应予作准备,办法有:一是给财务总监支付足够多的报酬,并根据企业效益好坏另外支付奖金,从而提高其与总经理合谋的成本;二是使财务总监成为董事会成员,即将本应支付给他的报酬与奖金转为股份;使其成为所有者的一分子,促使其保维护自身利益一样,维护其他所有者的利益;三是严格选拔并定期轮换财务总监,制定并执行严格的规章制度,通过人事、纪检和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再监督,以约束财务总监的行为。
二、完善财务总监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综上所述,从所有者强化对经营者财务监督的角度来看,财务总监制是完善我国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理想选择。但要使这一制度真正能够发挥作用,还必须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财务总监的委派问题
从理论上讲,财务总监应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董事会)委派;行驶对经营者的监督权,这在私有制社会中不成问题。然而,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全体中国人民,有权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唯有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可以考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国有资本委员会,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在该委员会下,可以设立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具体负责国有资本的运营管理,派往国企的财务总监只能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委派,这样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从试行财务总监制的地区情况看,我国目前的财务总监大都由***府下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派,更多地表现为***府行为而非企业行为,强化了***府对国企的财务监督,这种做法与我国现阶段的客观经济环境是相适应的。但是,由***府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很容易导致新的“***企不分”;让具有***府官员性质的财务总监去行使出资入的财务监督权,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尤其在对财务总监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措施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合谋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种***府委派方式存在的问题,下决心转变***府职能,构建使国有企业出资人真正到位的国企财务监督机制。
(二)财务总监的职权问题
财务总监是所有者为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控而派驻企业的,因此其主要职责应界定为财务监控。纵观试点企业的情况;财务总监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直接监督,如审查和评价企业财务处理程序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审核企业主要领导、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的年薪、奖金及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审查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等。二是对企业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决定权。从理论上讲,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本来就不归经营者,而属于出资人(所有者),把这一权力划归财务总监后,有利于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可避免经营者滥用委托权力、减轻或隐瞒自己的经济责任。三是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和总经理联签的制度。这项规定的本意是要强化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经济事项的监控.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时刻面临着发展的机遇和生存的挑战。因此;必须对竞争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整的制度,是否会妨碍企业及时作出这方面的决策呢?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另外,联整的项目或事项一旦遭遇风险、经营失败,财务总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考虑到上述因素,笔者认为,用“重大经济事项的审核备案制度”取代“联签制度”可能更合适些,这样财务总监不分享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分担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可避免“联签制度”造成的权责不清问题。
(三)财务总监的再监督问题
【关键词】 西方CFO制度; 总会计师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 法人治理结构; 干部管理体制; 总会计师职责与定位; 考核选拔机制
西方首席财务执行官(CFO)制度已有80余年的历史。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沿袭了前苏联模式,建立了“一厂三师制”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可见总会计师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总会计师制度,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试行规程》。但因多方面原因,只有极少数高校设置了无责无权或有责无权的总会计师。2010年7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府委派。”2011年4月,***、***颁布了《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的设置工作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虽于2012年、2013年先后公开选聘了16位部属高校的总会计师,但与全国普通公办高校2 100多所的总规模(其中公办本科院校800多所)相比,还很不相称。必须站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高度,积极推动并建立规范的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一、中西方国家CFO制度的国际比较
CFO在实务中又称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其称谓都是舶来品。这里,重点比较分析一下西方国家的首席财务执行官CFO与我国的总会计师,二者存在的诸多不同之处。
(一)称谓不同,本质不同
“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称谓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的财务执行官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s Institute,FEI),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流行,是企业地位显赫的高级管理职位。首席财务执行官本质上是代表出资人(股东和董事会)对经营层进行监控,对企业外部资本实施控制,对企业战略等进行管理。“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行***一把手负责的职位。1990年***的《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最高财务负责人。后来《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等又作了相关规定。从本质上说,总会计师职位具有浓厚的行***色彩,是一种行***制度的安排,总会计师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职责和权限等,与当前经济全球化和企业改革的进程都极不相称。
(二)治理结构不同,所处地位不同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起源于美国和英国,又称“法人治理结构”。它是指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以规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和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关系。
首席财务执行官最早一般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代表投资方对经营层进行监控。美国出现一系列管理层欺诈丑闻后,在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把“首席财务执行官”提高到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综合我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总会计师是根据企业主要行***领导提名,由***府或者企业自己任命,是企业的行***领导成员,代表管理当局,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协助主要行***领导工作,并对主要行***领导负责。在公司治理中,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执行层,对行***领导负责,不属于决策层,不对董事会负责。
(三)职责不同,权限不同
首席财务执行官的职责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方面,主要集中在参与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决策、促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等方面。首席财务执行官同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同为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内部人,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主要由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在管理层中发挥的作用决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管辖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首席财务执行官往往还身兼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人。近年来,首席财务执行官的工作重心已经由财务工作,转向了财务、商业和战略计划方面兼顾。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了首席财务执行官要分别向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监督权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类似于西方的主计长,主要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即集中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近年来,国内总会计师的职责对企业战略、信息技术、管理会计等虽有一定的涉及,但层次和频率相对较少。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在重大财经事项的决策、财经法规的维护、财会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往往排名在领导班子的最末位,较少成为***组(***)成员,在***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现实面前,其实际权限大打折扣。
(四)比较的结论
总体上来讲,发达国家的CFO更多地参与了公司战略,在设计财务业务处理流程的同时,领导实现股东的价值创造,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从一定意义上讲,西方国家的CFO与CEO是平起平坐的关系。我国的总会计师虽然在实务中也常被称作CFO,但主要发挥的是类似西方国家公司中主计长所履行的基本财务职能(如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税务管理等),以及司库所履行的部分重要财务职能(如筹融资、资金管理、生产管理、内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产品定价等),而在制定公司全面预算、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高级财务管理职能欠缺。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的CFO(总会计师)与公司的CEO(执行总裁、总经理)之间是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
二、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分析
(一)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对现代大学内部利益关系主体的权利进行合理安排,让各群体之间达到利益均衡,并协调处理好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机制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追求的是利益的一致性,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己的权利,当多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只能通过权利之间的制衡来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这是治理的关键所在。现代大学的法人治理就是将高等教育由单一的***府投资转变为吸收社会多元化的投资,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就是用合同关系即以法律的方式规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就是配置责任、权力、利益,构建满足现代大学需要的内部行***管理和学术管理机制。
(二)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以优异的教学质量和先进的教学设备在教育界享有很高声誉的英国著名学府肯特大学,其大学管理委员会认为有效的治理结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第一,“大学的执行治理机构”和最终的决策制定机构必须实行集体决策机制,而不能实行个人决策机制;第二,常设的权力机构要负责大学法人财产安全;第三,要根据学校的需要明确常设权力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委员会和老师、一般官员的角色权力、责任和职能;第四,大学的一切活动和决策都应该遵循大学的章程及纲领的要求,遵循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五,常设的权力机构要像基金委员会一样,有战略计划和全年的财务预算;第六,要建立处理所有合适的增强目标的运行系统;第七,对办学的决策和风险应建立评估、记载和监督的机制;第八,管理的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可信赖的、对称的,防止机会主义冒险;第九,各利益和权利之间的沟通应该是有效的。肯特大学的上述治理原则,比较全面和准确地涉及了大学治理应当涵盖的内容和形式。
(三)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
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有如下特征:(1)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非营利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前提。公共经济学理论把高等教育归属于准公共产品,现代大学是介于***府和企业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非营利性组织。(2)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基础是要有清晰的产权关系。任何组织治理结构的建立都需要清晰的产权,出资者和大学的产权关系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所谓学校的产权,是指学校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而目前我国的大学基本都存在产权结构不合理、不清晰等弊端。(3)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关键是权力的分配问题。现代大学有其自身特殊的权力结构即行***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二元结构,它体现的是行***权力和学术权力两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是体现现代大学作为特殊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非学术性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学术权力与行***权力的均衡发展将是建立现代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三、建立我国现代大学总会计师制度应考虑的因素
(一)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亟待完善
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原国家***副部长吴启迪将其总结为十六个字: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构建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国际化大趋势下高等院校必然的选择。要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就必须力克时弊,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在运行体制和决策机制上探索和创新,必须正确处理好高校***与行***、高校行***权力与学术权力、高校内部管理与教职工民主参与、高校与***府、高校与学生五大关系。具体来讲,就是要完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定和完善现代大学章程,建立教授治学的体制机制,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与运行,改革校内行***管理体制,探索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质量监控和内部自律机制,建立大学理事会或董事会,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是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正如前所述,有效的治理结构必须坚持集体决策机制而非个人决策机制。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由于产权不清晰,“全民所有”等于“无人所有”,导致行***权力与学术权力结构失衡或交叉重叠,具体表现为***府行***管理权与学校办学自、学校内部行***管理权与学术权的失衡。当下中国,由于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和准垄断性,高校和国有垄断企业有诸多相似之处。学者张晓提出的“红黄蓝”新利益集团理论认为,资本与权力高度依附,权力资本化进一步延伸,久而久之,形成了逐利权贵、垄断央企、割据外资为代表的新利益集团。以行***性垄断为根本的国企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进而影响***府的公信力。“国字号”单位一把手手握大量的国家资源,觊觎之人甚多,可以输送利益的漏洞甚多。高校校长虽不可等同于垄断央企负责人,但其直接的权力和间接可调配的资源也不少。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高校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学术评价、财务管理、资产设备管理、科研管理、招生就业、教学管理、文凭发放、基本建设等方面,问题时有发生。以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为例,近年来全国高校特别是建设了新校区的高校,成了腐败的高危区。以笔者所在的四川省为例,2013年前后仅仅大半年的时间,就有四所公办高校的4名正厅级、1名副厅级校级干部因新校区建设涉案,其中有一所大学***书记和校长双双涉案,官媒称此情况“实属近年来全国高校罕见”。所以,公办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建立约束机制,依法落实***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样,既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又保护了高校领导干部,否则身在名利场,“牛不喝水也会被强按头”。
(二)高校领导干部“去行***化”管理尚需时日
按照我国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副厅级以上干部的任用,要由省委组织部任免,自上而下推动。高校校级干部作为体制内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均由***府任免,行***化倾向明显。尽管有众多学者多次提出高校要“去行***化”,但由于我国***治体制改革步履蹒跚,高校“去行***化”显然还尚待时日。2010年7月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府委派”。2011年4月,***、***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规定:“……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领导成员。”“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委派,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按规定高校总会计师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府委派。
当前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职数问题又制约了总会计师岗位的设置。按规定,上级组织部门对高校校级领导班子均确定了相对固定的职数,普通公办高校实职一般为7—9人。***文件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在学校行***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实际工作中,高校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大都不是财经类专业领域的专家,但其职称一般都是教授。由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中,会计系列最高职称高级会计师一般对应高校中的副教授,加之高校人才评价体系中科研权重占比较大等因素影响,同等条件下,在职数受限时,总会计师岗位很难落实。所以,高校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府(组织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三方必须达成共识,首先解决总会计师的干部职数问题,建立联动机制,“上下齐动”,否则无法较好地落实。
(三)总会计师的地位有待明确和提升
笔者通过对全国多个省份高校的调研发现,目前高校总会计师设置方式有两大类:一类是***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2012年、2013年,***已经先后公选了两批共16所部属高校的总会计师,职级为实职副校级干部,异地或异校交流任职。主要程序为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职业综合素养评估、面试、组织考察(德能勤绩廉)、公示任职人选、正式任命上岗等。另一类是省属高校模式,又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考察委派制,异校交流任职,专职总会计师(实职副校级干部),如陕西省11所省属高校等。从具体操作上来看,高校设置实职副校级总会计师,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及财***厅考核任命,但总会计师必须异校交流任职。总会计师受校长委托,分管财务、国资、基建、产业等经济工作。二是内选制(本校任职),根据是否兼任财务处处长,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总会计师兼任财务处长,正处级、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非实职),如天津市、黑龙江省等。目前,黑龙江省大多数高校都设有总会计师(正处级),部分学校为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非实职),列席******会、参加校长办公会。另一种是专职总会计师(正处级),不兼财务处长,协助校长(或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上述设置模式中,***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和省属高校第一种选拔模式能够较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应是今后全国高校总会计师设置的主流和方向,但因多因素制约,其推进速度缓慢。而上述省属高校第二种模式仍属总会计师设置的大多数,由于总会计师不是副校级实职干部(仅为中层干部),系执行层而非决策层,没有赋予总会计师相应职权,话语权不够,地位偏低,总会计师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四)高校财经管理工作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总会计师制度是高校经济管理工作日益发展的内在必然需求,是统筹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维护校内经济秩序、落实经济责任制、强化权力制衡与监管、提高财经工作专业化的有效途径。学校财经工作不仅仅指预算决算、收入分配、会计核算、学生财务、工资统计等传统意义上的财务工作,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物资设备招投标采购管理、基本建设、校办产业、后勤社会化公司、学校出版社、附属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投资公司等各类经济实体,辐射面宽,业务范围与内容日趋复杂。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和公共财***改革的稳步推进,高校由做大向做强转化,资产、资金规模稳步增加,对外合作交流、联合办学进一步深化,面临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较为复杂,筹融资活动和规模增大,生均财***拨款大幅提高,财务收支总量稳步增加,化解债务、资金规划、风险控制、财务内部控制、二级财务部门监管等难度日益加大,经济决策难度加大。以资金管理工作为例,目前高校资金来源有财***拨款、教育事业收费收入、银行贷款、地方债、联合办学上交的管理费、成人教育及各类培训创收、社会捐赠等,渠道多元化。从债务角度来看,虽然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化债***策与措施,高校债务总体风险尚属可控,但由于在推进大众化教育进程中长期累积的历史债务基数大,高校目前债务水平仍然较高,化债压力依然较大。某省属高校贷款余额最高峰值超过12亿元,每年付息就需近8 000万元,按学校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人均年付息负担近4万元。因此,为实现财务精细化管理与财经重大决策的有机统一,提高学校整体财务管理水平,必须要有总会计师这样的懂专业、会管理、善协调的高级专业人才运筹帷幄,统领财经工作全局,否则高校面临还贷危机和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大,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
四、未来我国高校总会计师的定位与职责权限
借鉴西方国家CFO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高校大学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干部管理、财经管理等现状,实事求是地对未来高校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研判,科学合理地对其定位,明确其职责与权限。
(一)定位与基本素质要求
关于总会计师的定位,《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1)建立总会计师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2)高等学校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3)总会计师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选聘、委派,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异校或异地任职,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4)学校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实行统一管理。总会计师参加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如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高校总会计师定位应当比较清晰,地位显著提升。在高校干部管理体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之前,为了让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不应单独对其实施“去行***化”,其职级应按规定确定为实职副校级干部。随着总会计师制度的深入推进,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CFO制度经验,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总会计师定位可以有规则地拓展,总体定位为以战略为导向,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为基础,内部控制为主线,预算作为“指挥棒”和工具,统揽学校经济工作全局。
高校总会计师是实现高校财经工作和资产管理工作专业化管理的牵头人,作为校级领导干部,总会计师要具备德才兼备、人品端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等领导干部必备的素养。同时,作为学校的首席财务执行官,要扮演好主计长、司库、战略家、领导者等多重角色,不是“二把手”但一定要有“二把手”思维,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并着力提高其基本素质。具体来讲,在组织协调方面,要有***治家的智慧、战略家的风范、领导的艺术、财务团队领头羊的素质和内外沟通协调能力。在预算及成本控制管控方面,甘当资源整合矛盾协调中的“铁公鸡”。在融资策划、资金调度、对外合作投资中,要有扎实的金融知识、资本运作的经验。在纳税策划中要精于“算计”,在业绩评价管理中当好“裁判员”,在危机和风险管理中当好“消防员”,在内外财务沟通中当好“吹鼓手”,在信息化时代要力争“电脑通”。当然,在发生财务违规违纪事件时,还要实事求是,勇于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
(二)职责与权限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中对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问题,规定了八项职责、五项权限。归纳起来有:(1)八项职责包括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负责财务管理、参与重大财经决策、财务监管与风险控制、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及制度建设、资产管理、督办审计整改、其他职责。(2)五项权限包括财经决策权、监督检查权、财务负责人任免考核权、大额资金联签审批权、财经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置权。从上述相关规定来看,目前国家对高校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与权限作了明确的约束,主要局限于经费使用与资产管理,辐射面相对较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CFO制度经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应不局限于财务筹划、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方面,还应向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学校所有重大决策等方面扩展。当然,凡事都应当遵循规则,把握好度,总会计师毕竟是协助校长管理财务资产工作的助手,职责权限扩展不能无边界,不能越俎代庖,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相互牵制。否则,易出现权力过大、、角色和定位偏差等问题,给总会计师制度的推进带来负面影响。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总会计师选拔培养机制
在1938年谈到***的干部***策时就强调指出“***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适合的人来落实。为进一步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精细化、专业化水平,发挥总会计师在教育行***决策、省级重大教育财经改革试点、学校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学校财务管理总体水平的提升,更好地落实总会计师制度,笔者建议教育、财***、组织、人事等主管部门尽快会商,结合各省省情,有计划、分步骤地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公办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
(一)强化财务高管职业培训教育,建立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储备制度
由于我国高校的功能定位等特殊原因,长期以来,高校财经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滞后,整体素质偏低。为改变这一状况,笔者建议:一是建立高级财经专门人才的后续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从高校财会队伍建设的长远角度考虑,除财务高管人员自身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之外,财***、教育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定期不定期地选派高校财务高管人员,到北京、上海、厦门三大国家会计学院进行后续职业教育培训学习,集中充电,更新业务知识,提高理论素养,推动学校和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2013年由***牵头,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组织开展的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班,就是很好的培训方式。在培训中,结合高校总会计师干部任职的特殊性和要求,应当特别注重以下内容:履行领导干部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理论素养,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教育;***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策、法规,包括各类财经法规、法律条例等相关内容;经济金融、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专业知识;教育行***管理、战略管理与领导学知识;廉***教育,包括惩防体系建设、违法违纪警示教育。二是全面推行正高级会计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评审制度和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储备制度。由财***主管部门牵头,积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工作,解决财经管理干部竞争总会计师等领导干部时可能面临的职称偏低的尴尬问题,消除任职考核过程中的学历职称歧视,提升财经高管人员的职称。根据学历、职称、年龄、工作经验资历等多因素,建立动态的总会计师后备干部人才储备库。
(二)建立职业资格准入机制,严把总会计师入口关
笔者建议尽快建立高校总会计师职业资格准入机制。一是推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考试制度。中国总会计师协会(CACFO)目前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考试,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值得全面推开。从其课程体系上看,涵盖了总会计师必备的素质课程;从其培训效果来看,基本能够达到总会计师的执业要求;从培训的结果来看,既提升财务高管人员财经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又培养和储备总会计师后备干部。同时,在总会计师取得任职资格或正式上岗后,要加强对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后续教育培训,提高总会计师的综合素质。二是严格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审查。201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制度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了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担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具有会计学、经济学、管理类等相近专业背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国高校在选拔总会计师时,除应严格遵照以上资格条件外,还应着重考察总会计师后备人选的领导干部综合素养、全局观与权力观、***风廉***建设、德才评价、群众基础,考察其高校财经实践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文化素养、财务和审计及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功底、经济金融等知识,考察其看问题是否具有前瞻性、思考问题是否具有系统性、处理问题是否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是否具有较好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选择符合我国高校实际的总会计师遴选方式
目前,高校总会计师的遴选方式,有***部属高校全国公选模式和省属高校的委派制(异校交流任职,实职副校级干部)、内选制(本校任职,总会计师兼任财务处长,正处级、校长助理或享受副校级待遇;本校任职,正处级专职总会计师,不兼财务处长)等方式。这一问题本文前面已论及,不再赘述。就总会计师的遴选方式,从具体操作层面,考虑到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轮岗交流等因素,笔者建议:
在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上,可结合高校实际,先在所属省份的公办高校范围内,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组织定向考核任用的方式确定,也可完全采用***部属高校总会计师选拔模式,在所属省份的公办高校范围内公选产生。总会计师的职级应按规定确定为实职副校级干部,原则上异地或异校交流任职,特殊情况下亦可酌情考虑本校任职。在总会计师的考核评价方面,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科学的高校总会计师绩效评价体系、轮岗交流机制、退出机制,真正做到能上能下,可进可出。
在总会计师制度实施的步骤和范围上,可先选择部分综合排名靠前、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公办高校进行试点。试点高校的选择,可设定一些具体的评价指标,比如年财务收支总量在3亿元以上、全日制学生总规模在2万人以上等。经两年左右的试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再逐步推广,力争到2016年前后,全国50%左右的公办本科院校设置符合规定的总会计师岗位。全面总结经验后,力争到2018年实现公办高校总会计师岗位“全覆盖”。对于民办高校而言,由于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特殊性,不涉及干部职数等限制性条件,故可参照公司管理模式,由举办各方共同商定并适时推进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设置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S].2010.
[2]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S].2011.
[3] 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8版)[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4] 科斯,诺斯,威廉姆森,等.新制度经济学名著译丛(第二辑)制度、契约与组织[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5] 洪源勃.共同治理——论大学法人治理结构[M].科学出版社,2010.
[6] 浅议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N].光明日报,2012-10-31(16).
[7] 邹华.中国企业CFO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集,2004.
[8] 廖开锐.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探析[J].会计之友,2012(12上).
[9] 石平华.高校总会计师制度难以推行的原因及对策再探析[J].财会研究,2012(11).
关键词:财务总监制;产权;法人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道德危机;信息不对称
目前,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的直接动因,并非是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指令,而是来自企业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与企业财务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发挥和完善财务约束机制,就成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主动或被动考虑的首要问题。财务总监制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的一种财务监督机制,正确认识和理解财务总监制,是财务总监制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实际工作的客观要求。基于此,本文拟从产权经济学角度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产生的原因及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探讨。
一、产权是连接会计与受托责任之间关系的桥梁和纽带
产权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权”(刘诗白,1995),更具体地说,产权即财产权(PropertyRights),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其内涵可分为资本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英国学者Y.巴汉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认为:“人们对不同财产的各种产权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由此可见,产权不仅是一个财产归属问题,而且是一个经济运用问题,因而可以将产权分为原始产权(或终极所有权)和法人产权(或法人所有权)。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都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一般认为,原始产权是出资者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享有的与其出资份额相对应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依法对企业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会计与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经济主体的所有者向经营者让渡财产使用权而产生了受托责任,会计是与对受托责任的计量和报告相伴而生的。受托责任学说是会计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石。杨时展教授主张“会计原本的目的在于认定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不理解受托责任,就无法理解现代会计,受托责任理论是现代会计的灵魂、根本和核心”。因此,可以说产权是联结会计与受托责任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会计受托的对象是各产权主体,现代企业的委托——关系是严格遵守制衡机制的产权关系,即公司治理结构(Co-poratrgovernance),又可称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所体现的所有者、经营者各方构成的相互制衡的产权关系。会计所要明确和解释的就是能体现产权结构的委托关系所表现的受托责任。在这种产权制度结构中,会计信息成为委托人对人进行控制的重要工具。
二、国有企业产权现状的经济学分析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也是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但从实现情况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在目前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中,资本所有者代表机构的职能分别由不同的***府行***机构行使。许多行***机构对企业发号施令,而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对决策后果负责,各项权能被不同的部门分割,实际上是架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割裂了在现代产权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关系。同时,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外部性、共用品和不对称信息的经济学特征,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的现状必然会产生如下经济学现象:
1.内部人控制。因为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学上外部性(Externalitis)的一般特征,即一个主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主体产生的影响,这种外部性可以产生正效应,也可能产生负效应。会计信息即可以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利益,也可以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损失。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一般所有者的目标是单一的,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是多元化的,是追求尽可能多的薪水、奖金、闲暇和荣誉等。在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的情况下,企业完全由厂长(经理)控制,即形成所谓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这必然会导致经营者放弃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其自身效益最大化,如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等。使企业的所有者及有关外部利益关系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将会由于使用虚假的会计信息导致决策的失误。
2.内部人对“搭便车”行为的反抗。因为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共用品(PublicGoods)的特征,即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表现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可共同享用会计信息,它对某人的供给和使用,不会妨碍他人。非竞争性表现为会计信息可以被多个用户多次使用,而不影响其效用。因此,“搭便车”现象就不可避免。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享用会计信息,而所有者及有关外界关系人均可免费获取会计信息。结果,企业不能从会计信息的提供中补偿所耗费的信息生产成本,因此,企业最多只会提供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在目前国有企业产权的状况下,无法对这一现象进行约束和改变,虽然企业经营者对信息的披露只是举手之劳,成本低廉,但他却只从满足其自身价值出发,而不考虑整个社会的总价值,这必然会对企业所有者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3.内部人的败德行为。会计信息具有不对称信息(AsymmetryInformation)的特征。不对称信息是指在竞争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对象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对双方的决策有着不同的影响。由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由人单方面提供的,而会计信息的利用者是多方面的,可以说会计信息是一种带有社会影响的共用品。同时,由于人和委托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人经常会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委托人的利益,如道德危机(MoralHazard)、逆向选择(AdverSeclec-tion)等。因此,目前国有企业产权状况就成为经营者败德行为产生的温床。
为减少或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尽可能地保持一致,所有者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方案,试***以此来缩小两者之间的效用差异。然而,激励方案的存在仅仅能够缩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目标的差异,无法避免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的发生。因此,设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一种有效的所有权监督制度,激励并约束企业经营者为所有者谋取最大利益,是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认为,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监督的排斥,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所有者监督不能仅停留在审阅企业的财务报告、考核经营业绩等事后监督上,而应是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终极的监督权利,经营者的任何懈怠、无能及败德行为,均可以通过所有者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得以矫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式治理结构,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府式治理结构,虽然具体的监督管理形式不同,但其宗旨都是通过所有权监督来制约经理人员的行为,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财务总监制亦称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由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授权其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它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代表所有者利益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既使在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所有者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仍然必须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这种最终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股东会对董事和监事聘任、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投票权,对董事会议定授权的决定权,对经营和财务信息的知情权等等。正是通过这些权利的运用,所有者才能通过董事会对企业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对高层经理人员进行与所有者目标兼容的激励。
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是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而建立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国家作为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以国有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财务总监制的建立,一方面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财务监督关,另一方面,硬化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所有者的利益。为经营者充分施展经营才华,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
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我国经济监督制度的创新,实践证明,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防止败德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强化所有权监督及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
四、实行财务总监制是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现实选择
1.实行财务总监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和经营权(经营者)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如产权代表未真正代表国家利益;董事对总经理的控制作用小,有的董事“不管事”,有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没有相互分离而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产权约束的财务监督仍时常处于梗阻状态,致使国有企业外部监督弱化、内部财务运行失控。因此,实行财务总监制,可改变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监督缺位的现象,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承担起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这必将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2.实行财务总监制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无论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还是其他的外部监督主体,他们所掌握的企业信息都不可能有经营者多,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企业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两次报表即中报和年报外,一般是按年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所有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取经营者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存在着败德行为,所有者也只能是在会计报表披露之后才能了解到,这种滞后的信息,难以为所有者监督服务。而实行财务总监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是所有者快捷获取经营者信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3.实行财务总监制是一种低成本的所有者监督方式
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监督成本,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者为获取经营者信息所开支的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等;二是由于监督滞后,经营者败德行为已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传统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将企业披露且业已经过粉饰的会计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由于所有者获取信息的滞后性,经营者败德行为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这种监督的成本是相当昂贵的。但在财务总监制下,所有者能及时了解经营者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经营者的控制,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降低或避免经营者败德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使其监督成本大大降低。
4.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
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以及企业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假发票、假涨本、假报表、假审计报告等进行偷税。漏税,截留财***收入,侵占国有资产,骗取荣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利益驱动,对经营者监督弱化造成的。因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不能仅依靠会计本身的监督,而应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实行标本兼治。实行财务总监制,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一道坚固的屏障,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五、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应注意的问题
1.高标准选拔任命财务总监。财务监督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要求财务总监必须是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专业人才,不仅应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策的水平,还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仅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及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还应是会计核算的内行,理财业务的高手。否则,再好的制度,没有合格的人员去执行,一切都将化为乌有。因此,为保证国企财务总监队伍的高素质。应使财务总监的人员选拔市场化,形成能者上、庸者让的优胜劣汰机制。
2.明确财务总监的权责范围。所有者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非是干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因此,在财务总监制度的设计上,必须明确其工作职责、权力范围和运作规则等,做到既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一般来说,实行财务总监制的企业不再设立总会计师,企业经营者享有不受财务总监制限制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完全财权。财务总监工作权责主要应包括:对企业财务决策的参与权;对财务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对企业重大资金调拨的签字权。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02:05: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zuowen/169285369363432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财务制度总结精选6篇.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财务制度总结精选6篇.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