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弥补缺陷;权威***
中***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47―04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是基于弥补市场缺陷和***府缺陷的需求而出现的。一般说来,市场缺陷可以由***府弥补,***府缺陷则由市场弥补,但市场和***府都难以弥补的缺陷仍存在,此时社会中间层主体既能履行了原来由***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双重缺陷。”长期以来,人们所形成的思维定式是金融监管与***府管制、金融监管权与***府公权力等同。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市场化、自由化和全球化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的主旨,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金融监管仍然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模式和传统的行***管理模式。理论和实践表明,市场缺陷使得金融运作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特别是金融业所具有的社会公共性、高风险性、风险传染性,决定了必须由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府对金融业实行监管,以协调解决金融市场缺陷所导致的各种问题。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府也有局限性,单纯依靠***府也无法完全弥补金融市场中失灵的问题。所以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形成了“***府监管――金融中间组织――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四层框架。处于金融转轨时期的中国,金融市场和***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都不成熟,派生于***府监管和市场互动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不甚完善与发达。在金融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面对世界严重的金融危机,如何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界定
金融行业协会是由金融行业的组织成员为保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共同制定章程(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实现金融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金融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
(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金融行业协会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民间性或非***府性。金融行业协会作为金融机构及其成员自律组织,***于***府系统之外,与国家机关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如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322条规定,全美注册保险人和经纪人协会不代表美国***府,不是美国***府的一个机关,除非由国会依法解散,否则继续存在;二是自律性。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或规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控制以规范其成员行为。各国的金融行业协会,虽然没有对会员及其行为的行***监管权和行******权,但发挥着调整金融业内诸多复杂关系的积极作用。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活动,调整其成员行为和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督促和监管成员执行法律,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对违反法律、规则或章程的成员,作出纪律处分;三是非盈利性。金融行业协会不直接从事金融活动,不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是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团法人区别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基本点之一。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1、金融行业协会并非金融中介组织。
根据前面所述金融行业协会的三特性:非***府性、自律性、非盈利性,我们则能将其与市场经济中间层主体的盈利性的金融中介社会组织相区别。隶属于行业协会中的金融行业协会和隶属于中介组织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金融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二者之间首先是从事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金融行业协会是以行业规章为主展开活动,而中介组织则是以委托合同为主要法律依据:其次是在与***府的关系上,一般金融中介机构只在纳税等商事行为方面表现其与***府的关系,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具有多重功能,可表现在协助***府实现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和辅助***府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最后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中介组织更多的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金融行业协会则是由金融机构或个体成员交纳的会费为主要活动资金,并由于其业绩大小而获得各类主体的赞助和资金支援。当然,也有些国家金融行业协会仍是半***机构,由***府实行财***拨款,如中国。
2、金融行业协会并不等同于金融行业组织。
金融行业组织是由金融机构、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一种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这种组织主要包括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市场自律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等;后者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行业组织其外延大于金融行业协会,即金融行业协会包含在金融行业组织之中。
二、金融行业协会与***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契合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的中间层是介于***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承担部分国家职能和市场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缺陷和***府缺陷。作为准自治性质的金融行业协会的功能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服务功能;二是干预功能;三是协调功能。
(一)服务与监管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作为***府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为***府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服务。金融市场关系错综复杂,追求个体利益的冲动使市场主体的行为与***府的行为产生冲突。博弈的结果是金融机构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府的金融监管部门,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府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包括金融行业协会的金融自律组织。因为,金融自律组织更接近市场,其组成人员具有各种专业优势,能保证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接受***府监管部门的委托,对金融机构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策行事进行调查;对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制订道德规范以约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等。
(二)干预与调控功能
在诸多国家干预经济手段中,宏观调控是被认为较好地与市场经济契合的一种措施。一方面,宏观调控仍是以承认市场作为资源配置首要手段为前提: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也摒弃以行***命令为主的计划经济模式,更多的是强调通过财***的松紧,货币投放的多少来实现经济的均发展。宏观调控常被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宏观调控行为都是***府对市场主体进行,更多的是通过一些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组织来落实其调控***策。因此,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的三元框架结构下,***府
通过包括金融行业协会在内中间组织落实其宏观调控***策。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是:
第一,实践证明,***府在经济调控中并不可能享有完全信息,调控过程也非静态博弈,而是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连续不断的博弈过程。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机构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也并非能高效的进行决策和实施调控。相反地,金融行业协会更贴近现实经济行为,更能沟通***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协助***府实现其调控目标。
第二,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或半***机构,它们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其生存状态主要依存社会对他们的满意度,因此金融行业协会能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参与***府决策、监督***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府行为,避免***府宏观调控的失灵。金融行业协会具有干预和调控经济功能,在于其获取信息的充分性。市场主体对经济信息的反映与对产品的偏好和需求会传导到金融机构,随之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将市场需求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金融决策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决定金融***策,然后又将金融***策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
第三,***府与市场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干预过程中,是一个连续博弈的过程。***府在***策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通过各种机会与渠道,不断影响甚至阻挠宏观调控措施,以达到***府和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然而,在***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博弈过程中,调控者面对的是众多的被调控者,这不仅增加了实施宏观调控的费用,也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同时分散了市场主体与充当宏观调控主体的***府进行沟通与博弈能力,不利于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公平,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一方面,***府能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落实宏观调控***策,减少调控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将金融市场信息和需求反映至***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帮助***府起草有关计划、规划、法规和***策,将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社会的诉求反映到***府***策中。
(三)协调与自律功能
金融行业协会的协调与自律职能是协调金融市场各种不同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府之间的关系,以有效地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主要体现在:(1)协调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同种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包括落实其法律法规、制订共同规则、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等。(2)协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与***府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在金融秩序***策上,作为金融行业的企业群体代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之后的第三方力量,有可能在市场和***府之外,形成一个透明度较高,责权利相结合的新的组织结构,协调国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谋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3)检查、监督会员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行业自律。协会可制订自律监管规则,并要求会员按期提交经营报告及有关统计资料,处理违法交易案件,有权给予违法会员以罚款、暂停或注销会员资格等惩罚。
三、各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趋势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
第一,金融行业协会的机构民间性质占主流。在一些代表性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只有日本的金融行业协会为纯粹民间性质,其他国家的行业协会均具有***或半***性质。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一特征,使得其制订的规则和所执行的监管具有正式性和权威性。并且法律一般都赋予了金融行业协会可以依法对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和对会员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权利,所以金融行业协会已经日趋成为西方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主体。
第二,金融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性较强。在这些代表性国家中只有英国的行业自律性组织隶属于***府金融监管机构,其他国家均***于***府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于***府监管机构使之拥有较强的***性,因而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可以减少***府对其干预,从而有效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虽然英国的金融行业组织隶属于***府监管机构,但是由于英国是一个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并且其***府监管机构――FSA是一个私人性质的***机构,所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SFA的***性也毫不逊色。
第三,构建***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的监管机制。在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从强调金融自由化的行业自律转向***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在金融行业协会的设置上,是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自律性组织,而银行业和保险业协会则各自单独设立行业协会占主流地位。如英国、韩国,澳大利亚的期货业和证券业拥有同一个自律性组织,而美国则分开设立。日本在这一问题上比较特别,既建立交易所自律组织,又建立经纪商自律组织。分别对交易所和经纪商进行自律管理。
(二)外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
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反思后就会发现,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缺乏***性,也缺乏权威性,无法起到西方金融行业协会那种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行业协会不具有西方社会那样的行业自治基础,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下,金融行业协会扮演的是***府对金融业进行管理的执行人角色。这种角色定位,同其本应具有的行业利益代表人地位存在明显冲突,必然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目前,中国金融行业协会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虽然从相关法律看,这些金融行业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但是事实上存在***性质。问题是这种***性又不表明中国的金融行业协会具备相应的权威性,各金融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这种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存在缺陷;其二,金融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缺乏有利的制裁手段;其三,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产品交易过程的监管存在缺陷。
面对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这些缺点与不足。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改革对于中国行***化色彩过于浓厚的金融行业协会的转型具有主要意义。一方面。市场化的进程将进一步削弱或减少国家对金融领域资源过于集中的控制力,从而使社会与国家在资源的掌握上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安排,进而减少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为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治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将使中国涌现更多的产权明晰的金融主体,企业利益与个体利益将实现更大程度的契合,他们将会更关注自我利益的发展并将为此谋求更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充分自治无疑将是他们达到目标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国家以更积极的态度对待金融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发展的同时,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在国家对资源控制力减弱的过程中,在精神层面组建培育和生成自治的文化意识。最后,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策制度。从制度层面上可以考虑进行若干重要的制度变革和设计,改变社团登记的双重审批制,废止国家各部门对社团内部事务进行不当干预的若干文件和通知。从整个国家制定法的层面,需要对关于社团自治(包括行业协会)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从金融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安排的视角,改变目前金融法律制度中制约金融行业协会发展的障碍。
第二,增强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性。妥当安排***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行业协会的关系,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划定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权与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权的行使范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功能监管
2014年两会期间,***在《***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负外部性以及风险行为,帮助其实现外部行为的平衡。具体来讲,审慎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用风险外部性的监管。目前,部分P2P平台直接接入借贷活动,为贷款方提供担保,这就产生了信用风险外部性,一旦平台企业破产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损。为此,监管部门可参照银行业的管理办法,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用以覆盖信用风险,保证P2P平台的持续经营。
2.流动性风险外部性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信用中介的一种形式其活动伴随着流动性或期限转换,如果其一旦遭遇流动性危机,势必会影响到债权人和交易对手的流动性。对于互联网金融流动性的监管同样可以参照银行业的做法,采用流动覆盖比率、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流动性指标对企业进行监管与评价,要求企业准备充裕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以应对货币市场大幅波动下的赎回。
(二)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主要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基础设施、机构及参与者行为的监管,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点:
1.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股东与管理层的监管。一方面,严格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审批,对金融能力不足、不诚信、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实施禁入;另一方面,严格监督持续经营过程中股东、管理层的行为,严查关联交易,避免其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挪用资金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2.对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证券托管、交易与清算系统进行监管。一方面,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交易的性质,避免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建立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的有效隔离系统,防止平台相关人员挪用资金。
3.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控制度、组织管理结构、风控措施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办公场所、IT架构与基础设施进行审查,避免信息风险。
(三)机构监管
1.对网络金融交易平台自身的监管。在大数据环境下,P2P平台的监管主要针对改进贷款评估中的信息处理与审核环节进行。与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立体的贷款人审核部门,相关能力同银行仍存在巨大差距。为此,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P2P平台的相关资质,对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与职业操守进行量化,以此保证其借款人条件审核的规范化。
2.对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近年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第三方支付”产品相继推出,并受到公众热捧,监管机构要对此予以重视,在照顾其特殊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以揭示其风险,避免投资者遭受损失。
三、结语
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实现了类似于传统金融的功能,其应当接受与传统金融相同的监管,尤其是在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更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金融管理层应该以监管促发展为指导理念,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这一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也加强了对于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力度,但是还是有一系列的原因使得人民银行的监管不如人意,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消极金融现象更是屡禁不止,各种非法金融活动依然猖獗,这对于人民银行的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在增多。
(一)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目标不清晰
市场化的金融监管目标是与货币***策目标和计划性管理目标都不相同的,因为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要保护社会公众也就是存款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达到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而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就是稳定货币值,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都是通过国家直接或者间接的进行管理,,但是现如今我国的银行监管系统还是通过监管各类银行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没有把银行监管和货币稳定目标二者分开,监管目标不甚清晰会导致监管工作的无的放矢。
(二)目前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不甚完整
我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职责分不清,范围界定也不清晰,机构协调不好会使得监管过程中问题增多且事倍功半,另外监管内容太过狭窄,商业银行尽管应该面面俱到,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都应该涵盖,但是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内容基本上就是机构审批已经查看合规与否,对于日常的经营中的风险和细枝末节疏于监管,也可以说尚未展开,而且对于银行的退出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重审批轻管理、中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等,这都会导致银行的监管达不到金融市场的要求。除此之外,在监管过程中也仅仅只有法律、经济、行***手段这三种国家对于银行的监管手段,不仅如此,监管方式也大致只有三种,银行自我管理和当局外部的监管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其实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对于银行体系的监管一直都是采取自上而下的行***管理,通常来说就是行***命令加之经济处罚,这在两一方面也说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手段有效手段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人治大于法治。在银行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主体缺位,导致自我监管不甚理想,效率不高。
以上问题的存在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庄矿和人民银行对于监管的水平与世界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我国的银行监管法治落后和不协调,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入世”后的银行发展需求,虽然目前为止我国的银行监督法规不少但是明显都已经跟不上时展的潮流,监管的方式方法落后陈旧,监管的行为不够规范等等,凡此种种,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真正的实现银行监管的法制化。值得人们深思,也值得国家为之改变。
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其中包括了加快金融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制度模式及监督模式等方面。
(一)健全银行监管法规,完善金融法制
建立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在立法方面,要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完善,完善与这些基本的法律法规相匹配的更多的专业的法规条例来完善法律,包括有效的银行监管办法以及完善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增加现存银行法规的可操作性。另外在根据当下经济和社会需求,对一些已经落后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于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修订完善。除此之外还要制定一系列诸如个人信用、银行债权保护、银行退出市场等方面具体的法律法规条例,做到能够依法规范银行的监督管理,明确定位的同时还要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切实可行起到一定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严肃性和科学性以及可实施性。在***方面,不止要求人民银行要认真的做好银行机构的***监督,及时发现不认真、不负责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及时调整,而且还要要求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从大局着手严格***加大***力度,对于金融非法的行为要严厉打击,严厉打击恶意逃费和施赖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在完善法律法规之后要做到有法必依、***必严、令行禁止。以此来保障金融秩序和银行系统的安全稳定的运行。
(二)加强和完善商业银行制度模式的监管机制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我国人民银行,因为人民银行自身的力量和手段,难免会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
要从组织上保证非现场监管长期且有效的进行,各级的人民银行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证一切通讯和分析系统的正常运行。人民银行也应该依照国际惯例制定符合国际统一标准的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条例和相对应的监管条例,以保证在对外业务上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关键词】物流金融;博弈;第三方物流
物流金融是商业银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利用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和物流监管,依据物流供应链而进行的金融活动。物流金融的出现既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有帮助商业银行进行了业务创新、提升了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但是商业银行为控制贷款风险,实行了严格的财产抵押担保制度,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只占总资产很小一部分,流动资金、库存、在在制品、原材料等占大部分,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无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质量进行评估。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及各主体角色的再定位,商业银行将部分的审贷职能委托给物流企业,这样不仅解决了制造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推动了物流企业的业务领域拓展,而且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提供了条件,但是金融信贷业务风险也随之而来。
商业银行对于物流金融市场中资金风险的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商业银行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自律组织监管、中小企业内部监管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错综复杂的关系。在我国的物流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在面对风险防范时,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物流金融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采取阶段性、动态化的风险防范监管思路。
一、商业银行监管的博弈分析
为了便于分析,首先,假设第三方物流企业具有经济人的一般特征,即在委托契约约束下,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行为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次,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将忠实的为银行服务,以保护银行的利益和物流金融市场稳定为自己最高目标。同时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在制定和执行***策时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函数,没有偏离该目标函数的渎职行为。
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效用函数是金融业务规模、业务收益和物流企业声誉的函数,定义为:,其中:。商业银行监管的机构的效用函数定义为:。其中:,代表商业银行利益的保护程度,代表物流金融市场规范程度。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审贷和管理时,存在两种选择:违规操作和守法操作。当选择守法操作时,物流企业获得的效用是;当选择违规操作时,将获得效用和额外收益。但如果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检查出物流企业的违规操作时,物流企业将承担效用损失,表示罚款,表示取消从业资格,表示物流企业损失的声誉机制。因此,物流企业选择守法操作时,获得的总效用是;当物流企业选择违规操作时,获得的总效用是(监管机构选择不检查)和(监管机构选择检查)。
回首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世界金融发展,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但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和银行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课题。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始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两者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能支持和引导创新,能消除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则包含和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创新;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对立的: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的效率。这种矛盾的发展过程,在现实中表现为两者之间的一种博弈。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达到均衡,与监管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态度和监管方式密切相关。哪一个阶段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就会取得快速的发展;哪一阶段金融监管抑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的发展就明显偏缓。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是这样。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来自监管的滞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机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了外资银行;在业务交易方面,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创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和外汇交易活动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金融创新。通过这些创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品种逐步走向了多样化,不断满足居民、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和规避风险的需要。
但这只是自我从纵向上比较的结果,若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的金融创新水平还是十分低下的。
(1)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外国银行大部分已从传统银行业务转向银行业务,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之少,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金融服务业的业务主体。
(2)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不断上升,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仅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已基本形成表外业务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各占一半的发展格局,不少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和业务上,其总量不足银行业务总量的5%。
(4)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为2%,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占比达到20%以上。
(5)我国外汇市场仅开设美元、港币和日元兑人民币的即期交易,而且只开上午场。西方国家的外汇市场则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场,绝大多数货币都可进行交易,开有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交易方式。
关于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学者已进行,如受到体制制约、环境制约、管理制约、技术制约和观念制约;由于市场机制问题、管理体制问题,金融主体创新的意识不强等等,这些方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确具有重要的。但是,从深的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和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其一,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这种监管方式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创新至少需要的两个金融环境之一。从我国来看,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抑制性金融监管***策。其次,利率水平还没有市场化,银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确定的。第三,外汇管制十分明显。此外,由于***策把握力度不准,将强化监管等同于加强管制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所谓消极型监管,就是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不是结合实际地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缔。
其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如制订金融创新专利保护,维护金融创新成果的***性;制订创新的相关条例,明确金融创新的有关程序和有关优惠***策;制订金融安全条例,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我国目前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监管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风险。这种情况之下,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引致监管部门“急刹车”,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和规范,从而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动。
其六,忽视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创新需要的第二个方面的金融环境,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熊·彼特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家。但是在我国,四家国有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近年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几乎成了金融监管的惟一目标,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也遭到人为的遏制。
其七,监管当局自身能力不足,难以充当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按照新制度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观点,创新的首要步骤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由监管当局担当“第一行动集团”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创新能力却相对不足,由其主导的金融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而且带有明显的***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创新的市场针对性。
二、加速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一)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 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看,80年代以来,传统的银行业务已逐步进入衰退期,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增强竞争实力、稳定和开拓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虽然尚未进入衰退期,但目前传统存贷款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润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须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因此,中资银行只有加速金融创新,才能增强中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金融创新:新世纪中国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
从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考察,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动;其二就是创新推动。我国银行业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体制转换和改革***策的推动。但是,在新的世纪里,金融发展中改革***策因素、体制转换因素的推动力将逐渐减弱,中国金融发展必须依靠新的动力——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各种要素重组或创造性变革所出现的金融创新,可以不断地创立更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为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更为全面和优良的金融业务、更为丰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由此推动整体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与发展方向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对安全却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要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而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观方面要求我们从增强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入手,在创新高潮来临之前,确立正确的创新原则和方向。
1.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金融创新必须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条件下,既规范稳健,又灵活大胆地进行。
(2)满足金融需求原则。金融创新是为满足现实的金融需求,没有需求的创新是毫无价值的。
(3)国际通用性原则。随着中国加入WTO,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2.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其一: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方向。金融与经济存在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金融产业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性需求,脱离了实质经济运行,金融创新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因此,必须以开发和强化金融产业基本功能为立足点,以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真实的动力,才能使创新具有实质性意义。
其二:追赶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爱德华·肖等人认为,各种类型国家的金融发展大致沿着一条道路前进,只不过在不同的时间序列上处于不同的阶段。按照这种观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会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但是很缓慢。而金融创新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它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有了一条相对的捷径。只要发展加强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的原创性创新,加快对发达先进金融领域的吸纳性创新,就能使发展中国家金融产生跳跃性的发展,从而缩短赶超发达国家水平的时间。
开放趋势下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制度创新(下)
2002-01-14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方向,从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银行业应在以下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和发展。
银行。网络银行是运用信息技术及现代通信技术打破传统的银行组织界限,以网络为基础进行银行业务活动。它通过构建的“虚拟银行”,让人们从网络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资源,从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对客户服务的效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不仅可以突破传统银行服务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降低业务成本,巩固和扩大客户群体与市场份额。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活动。因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作全能型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提高自身整体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挑战。
中间业务。随着商业银行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的转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资产重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间业务将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也是商业银行竞争的“聚焦点”和经营利润的增长点,特别是外资银行进入后,将在这一领域形成严峻的挑战,中资银行如不加速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将会迅速败下阵来,丧失这一新的利润增长点。
消费信贷。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在消费中的占比一般达40%以上,消费信贷在银行贷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样;而我国目前仅有2%左右,形式非常单一,必须通过创新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国际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经济的来临,金融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款项划拨及各类国际融资业务时都处于劣势,无论是清算服务还是结算业务,其速度和质量均不如外资银行。如不加速创新,迎头赶上,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将丧失这一规模不断壮大的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近年来世界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创新和发展的业务领域,它的兴起是银行业开始向规模化、全面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银行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对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三、监管制度创新构想:提供促进创新的监管制度安排
(一)监管制度创新的原则
1.效率与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要将安全与效率同时兼顾,不能重此轻彼。
2.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规范的监管标准是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机构按单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则很可能会给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形成桎梏。
3.短期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应注重在短期内维护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长期内盯住发达国家的金融水平,鼓励追赶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
4.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又要针对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保持金融稳定。
5.适度监管的原则。监管过严即金融管制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金融创新活动不加监管,则会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过来也阻碍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因此,从促进创新的角度来看,把握适度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所谓适度监管,如下***所示,就是使监管的收益——成本之差尽可能最大化的监管区域。
(二)适应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需要的监管制度创新构想
1.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步伐,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在监管目标模式上,由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变。金融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即监管者规定明确的目标,但不规定具体的做法,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目标导向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上,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转变,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监管向中间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3)在监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监管检查向间接的考评监督转变,由普查重处向监测考评转变。变简单的检查和处罚为间接的监测监督和评价,变单纯的行***制裁为自发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变一味的和行***处罚为将机构升降格、业务种类增减、高管人员准入退出等方面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治理。通过这种诱导式、监测式监管,变较为直接和严厉的金融管制为间接和相对宽松的市场化监管,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创新空间。
(4)在监管程序上,由风险事后控制监管向风险过程控制监管转变,建立实时监管制度。实时监管与事后监管的区别在于实时监管是对金融业务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不仅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实施实时监管有利于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5)在监管组织架构上,由单向被动式监管向双向互动式和联动式监管转变。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促使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作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价,有利于被监管者充分了解相关的监管***策和标准,从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
2.逐步改革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创造空间。打破“渐进式改革”的常规,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实施统一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不仅符合未来混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统一监管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和加强对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
3.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是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三是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4.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一是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由中央银行《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1金融信息监管对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绩效的影响
目前,社会以迈入信息化时代,数据信息的大爆炸决定了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应获取足量的有效信息,摒弃无价值信息的干扰。对此,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市场调控时,应为商业银行产品创新提供大量的准确信息,实现商业银行在市场发展中,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多的信息。
在经济一体化、信息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信息的对称发展,即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公众之间对信息的获取与掌握是不对称,包括信息内容的不对称、信息数量的不对称以及信息获取时间的不对称等等[2]。数据信息作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研究与推广的重要理论依据,其不对称性严重制?s了商业银行的稳定运行,成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在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中,商业银行与公众至今存在一定的“信贷关系”。当商业银行进行新产品推广时,需借助“信息”进行金融创新产品的宣传,使公众与产品之间建立交互关系,加强公众对产品的认可,用以保证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绩效。但是,在现实实践中,由于公众多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金融投资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性,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公众对商业银行以及银行警容产品存在质疑,当这种质疑形成信任危机后,将严重应县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绩效。
金融监管作为***府从微观层面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与干预的具体体现,侧重于对商业机制、市场机制中资源配置的完善与优化,通过科学、合理手段解决商业机制与市场机制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滞后性问题、混乱性问题、盲目性问题等,从而有效减少经济不稳定对经济领域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金融机构与公众的共同效益。因此,在面对上述问题时,金融监管将对商业银行存在的信息问题进行改善,不断完善商业新产品信息,鼓励***府、企业以及消费者对数据信息“可机读”模式的公开,帮助商业银行与公众对信息的准确与充分掌握,通过新产品“申请批准制”向“报告制”的转变,在强化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效率的同时,改进信息不对称对公众的影响,保证金融机制运行的稳定性。
2金融体制监管对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绩效的影响
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呈现出快速革新的变化趋势。在此背景下,金融领域研究中出现了“法律不完备性”的理论,该理论明确指出在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相关金融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其法律的制定无法紧跟金融行业的革新变化。因此,对于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绩效,存在体制不完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金融监管的管理与调控成为商业银行稳定与竞争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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