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成本法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对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对被投资单
位发生净损失情况下成本法的处理,却未作任何说明,然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具代表性。鉴于此,本文拟就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情况,对长期
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进行探索,并予以案例分析。
一、投资年度的具体处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但经股东大会
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分派股利。
1.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盈利
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
投资后的盈余分派,应根据投资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2.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也发生亏损
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
投资后的分派,应根据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损失,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合计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二、投资年度以后的具体处理
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
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超过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故笔者认为,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年度以后发生净损失,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并确认投资损失。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
积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损失=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年获得的股利。值得一提的是,若被投资
企业亏损年度未分配股利,则投资企业当年无需作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计算“投资后至上年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时,应包括该
亏损部分。
另外,投资企业在亏损年度大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这很容易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为零,甚至出现负数,然而我国投资准则未规范投
资企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应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的实质,我国公司制企
业仅负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与分派的股利的影响需要保留账户以备调整等特点,应在
计算出应冲减的初始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限。将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备查登记,待初始投资成本得以恢复时首先冲减备查金额,若有余额再以原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为限恢复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
三、案例分析
A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140万元购入C公司股票,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近年实现的净利润及股利分
配情况如下表。
C公司净损益情况:单位:万元
年度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
净损益-200200-300-500500
C公司股利分派情况:单位:万元
宣告分派日2001年2月2002年2月2003年2月2004年2月2005年2月
宣告分派额1505000100100
1.2001年2月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C公司2001年2月宣告分派的股利有部分来自对投资后的分派,故A企业应根据投资后C公司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确认投资损失,按获得的股利与确
认的投资损失的合计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150×10%=15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损失=200×10%×6÷12=10万元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5+10=25万元
借:应收股利150000
投资收益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50000
2.2002年2月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C公司2002年2月宣告分派的是2001年度的股利,应按C公司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确认投资收益,按获得的股利超过C公司接受
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300×10%=30万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500+150-200-(-100)]×10%-25=30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50-30=20万元
借:应收股处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00
投资收益200000
3.2003年2月C公司未宣告分派股利,故无需作会计处理。
4.2004年2月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C公司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则A企业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确认投资损失。
应收股利100×10%=10万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100+500+150-(-500)-(-300)-200-(-100)]×10%-(30+25)=9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40-(25+30+90)=-5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负值,故实际只能冲减初始投资成本85万元,剩余5万元作备查登记。
应确认的投资损失=85-10=75万元。
借:应收股利100000
投资收益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850000
5.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C公司2005年2月分派的是2004年的股利,A企业应按C公司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确认投资收益,按获得股利超过C公司接受投
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100×10%=10万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100+100+500+150-500-(-500)-(-300)-200-(-100)]×10%-(85+30+25)=-35万元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负值,则应先冲减备查金额5万元,再按余额30万元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故应确认投资收益=10+30=40
万元
借:应收股利100000
股权投资合同书范文一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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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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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5、合伙企业名称:NJ****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
英文名称为:NJ CDF- SND Venture Capital L.P..
注册地 :中国〃 〃NJ高新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20xx0万元人民币,双方到位资金5000万元后(即甲方4800元,乙方200万元)即可注册本合伙企业。其后,以增资方式募集LP的资金。本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半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 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20xx0万元人民币,操作方式同第一期基金。
2、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两部分,甲方出资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24%;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其余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总额为目标筹资金额的75%;每位有限合伙人最低承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资金募集及到位期限:除甲乙双方已承诺的按目标筹资比例出资外,其余目标筹集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募资;各出资人于6个月内,完成第一期基金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资。
6、合作区域: 甲乙双方同意投资对象优先考虑NJ本地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最终投资于NJ高新区的资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投资区域、方向不限。
7、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如下机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拟投融资的各大项目,相关***策法规和金融市场信息及时交流通报,并为合作方的信息采集,和跟踪提供服务。
2)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长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保证业务合作的顺利开展。 四、投资项目管理
1、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主要为pre-IPO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甲方的行***资源优势,发挥乙方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中小型企业快速成长,助力于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产业升级发展。
2、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具有以下条件,并在不久的将来(一般是2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聘用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
3、在合伙期限内,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变现退出并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成本后,合伙企业优先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退还实际到位合伙资金,当出现投资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资本金后尚有结余)后,乙方按投资盈余的20%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和额外业绩奖励:
业绩报酬分配与业绩奖励方式:
1)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8%,投资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 (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股权投资合同书范文二甲方(受托人):
身份 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乙方(委托人):
身 份 证 号码:
户 籍 地 址:
基于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1.1 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下称“委托资金”),委托甲方投资于 (以下简称“标的项目”)。
投资要求:
(1)投资成本:
(2)投资期限:
(3)其他:
1.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指定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委托资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机构: 户 名:
1.3 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
1.4 为保障委托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引入银行以资金监管方式对甲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及委托资金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银行以乙方指令作为资金对外划付的唯一指令,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甲方的权限范围
2.1 本协议项下,甲方仅能依约将乙方的委托资金用于投资标的项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2 甲方必须根据本协议1.1条约定的具体投资要求对标的项目进行投资,若标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该投资要求不同,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投资。
2.3 双方确认,依约完成投资后,乙方为该投资项下所有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甲方仅为乙方人,甲方不对该投资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
三、投资分配及撤资
3.1 自乙方委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日内完成投资,甲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由双方协商资金的后续处理事宜。
3.2 甲方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分享收益,按实际投资亏损的 %承担风险,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收益情况结算损益分成。
3.2 投资期限内,若乙方需提前撤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收益,甲方按实际投资收益的 %分享收益。
3.3 本协议项下,在投资期满、提前撤资或项目分红等存在项目资金回款的情况下,甲方须在资金到账之日起三日内将全部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机构: 户 名:
账 号:
3.4 在甲方依约将投资款及收益划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后,乙方应在三日内将甲方依约应得的收益划付给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了解标的项目相关情况。
(2)甲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完成针对标的项目的投资。
(3)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使用及项目投资等情况。
(4)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等资料保密,未经乙方确认,不得对外泄漏。
(5)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提前撤资。
(6)甲方应依约承担投资风险,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投资收益分成。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监督甲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有权要求甲方依约完成投资。
(2)乙方应依约及时提供委托资金。
(3)对于甲方提出的关于标的项目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回复并作出指示。
(4)乙方应依约向甲方分配投资收益。
五、违约责任
5.1 委托资金到帐后,甲方违约挪用委托资金的,应按照挪用资金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应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2 委托资金到帐后,在约定投资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失败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投资资金数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 委托资金到帐后,在约定投资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甲方应自行承担额外增加的成本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4 在投资期满、提前撤资或项目分红等存在项目资金回款的情况下,甲方未依约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
5.5 在约定投资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投资失败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5.6 若乙方未能依约将甲方应得收益划付给甲方的,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应按照应划未划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7 投资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违约将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的,应按照委托资金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8 除上述约定外,投资期间,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协议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协议。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一致并通过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6.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七、其他
7.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双方本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3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投资合同书范文三甲方:(受托人): 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
基于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投资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1 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 )(下称“委托资金”),委托甲方投资于 (以下简称“标的项目”)。乙方自愿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机构开设以下资金账户: (1) 开户机构: (2) 账户姓名: (3) 账户号码: 投资要求: (1)投资成本: (2)投资期限: (3)其他:
1.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的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委托资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机构: 账户: 账号:
1.3 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
1.4 为保障委托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引入银行以资金监管方式对甲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及委托资金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银行以乙方指令作为资金对外划付的唯一指令,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投资分配及撤资
2.1 自乙方委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__日内完成投资,甲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由双方协商资金的后续处理事宜。
2.2 甲方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按实际投资亏损的_________%承担风险,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收益情况结算损益分成,也可续签委托投资协议。
委托投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3 投资期限内,若乙方需提前撤资,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予以返还全部本金并返还当日结算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收益,甲方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4 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账户亏损或盈利进行分配结算。
三、甲方的权限范围
3.1甲方须要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如身份证,联系方式。
3.2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自主操作和管理,并应高度负责,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本协议项下,甲方仅能依约将乙方的委托资金用于投资标的项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2 甲方必须根据本协议1.1条约定的具体投资要求对标的项目进行投资,若标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该投资要求不同,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投资。
3.3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漏。
3.4双方确认,依约完成投资后,乙方为该投资项目下所有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甲方仅为乙方人,甲方不对该投资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4.2对甲方的操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操作。
4.3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投资理财交易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交易记录等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5.1 本众筹协议范本是双方关于本项委托的最新文本,将取代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众筹协议范本。
5.2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加以修改和签订补充协议。
5.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解除,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6.1 本众筹协议范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本人签字生效。 附件:利润分配明细表
甲方签字(盖章):
1.1***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市场化建设,***府资金支持科技企业的方式也在逐步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3年前,即财***拨款阶段。为了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1985年***中央正式提出科技体制改革,在《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全国主要科技力量应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了支持企业从事科研,***府给予无偿资金支持。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6年,即科技贷款阶段。科技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为了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4],1993年***正式提出金融体制改革,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金融体制改革要为科技体制改革服务。***府以贴息贷款方式支持企业从事研发。科技企业在我国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第三阶段,2006年到现在,即股权投资阶段。在此之前,***府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尝试过以股权方式扶持产业发展。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开始实施,同年8月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发展股权投资奠定了法律基础。2006年“新三板”试点、2009年创业板开市为股权投资发展拓宽了退出渠道。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实,对创业投资企业在其设立、投资运作、***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策,并鼓励各级***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08年颁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府引导基金的地位及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府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目前,***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主要包括直接股权股资和间接股权投资。
1.2***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运作模式分析所谓***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府资金通过委托名义出资人按照***府的投资意愿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科技企业(如***2),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资金和北京市海淀区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府资金通***托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或事业单位作为***府名义出资人直接投资于所需扶持领域的企业;第二,***府资金通***托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投资业务;第三,***府资金投资对象为战略新兴产业早期企业或早中期企业;第四,***府资金投资对象一般对投资地域有限制,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府资金为单一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有限,投资企业数量有限;第二,***府资金直接投资决策程序复杂,无法及时满足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第三,没有采取母基金运作模式,无法达到财***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第四,受托管理机构为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行***色彩较浓,难以实现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第五,***府资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容易与民间资本形成竞争,导致国进民退,因而目前我国***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规模不大,主要发展间接股权投资模式。
1.3***府资金间接股权投资模式分析所谓***府资金间接股权投资是指***府资金不直接投入项目企业,而是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PE/VC),再由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府资金意愿进行投资,间接投资所需扶持企业(如***3),如早期***府推动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及目前各级***府正在推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等。早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我国国内还没有“私人股权投资”及有限合伙制等概念,为吸引社会资本包括海外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借鉴国外私人股权投资理念,通过***(后改为国家***)审批,设立了信托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如中国-瑞士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等[5]。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各类产业基金,如文化产业基金、物流产业基金、新能源低碳产业基金等,基金组织形式多采取有限合伙制,从资金募集到基金运营管理更加专业化和市场化,已不再是最初意义上由***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据清科数据,截至2012年末,中国各地已发起成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560只。早期的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的特殊产物,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需要[6]。其主要特点一是需要***府申批,行***色彩非常浓厚;二是基金组织形式一般为信托制,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三是投资对象一般为基础设施类大型国有项目,基金运营管理专业化较弱;四是基金规模较大,但通过市场募集的民间资本非常少。虽然产业投资基金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府资金与民间资本竞争,但难以发挥***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特别是运营专业化和市场化较弱,***府资金使用效率较低。早期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说是引导基金发展的雏形。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府对股权投资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从2006年起各级***府开始探讨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7],特别是2008年后发展非常迅速。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截止2012年4月底,全国共设立引导基金86家,总规模达531.71亿元[8]。目前国内还涌现了其它形式的***府资金间接投资形式,如2009年10月,国家***及***《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通知,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截止2012年8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已批准102支创投基金,覆盖了全国中东西部以及东北地区28个省市,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领域。目前引导基金和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府资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引导基金(如***3)运作遵照“***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因而目前业内一般把引导基金定位为母基金。引导基金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为***府资金从事股权投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表现出来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行***干预频繁,决策效率低。首先,引导基金需要通过行***手段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其次,引导基金与民间资本每组建一只子基金都要经过层层行***决策程序。二是专业化不足,主要表现在一般由国有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而国有投资公司自身的主营业务不是母基金管理,只是多了一项副业,在基金选择和为基金提供增值服务方面的专业性明显不足。三是市场化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因为受托管理机构为国有投资公司在激励机制方面难以实现市场化,影响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吸引高端专业人才加盟;四是***府财***资金引导和放大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引导基金只能在与民间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时一次性引导和放大民间资本,如果按照母基金运作模式可以两次引导和放大民间资本。总而言之,引导基金在整个基金运作模式上还没有严格按照母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2我国***府资金股权投资创新模式设计
2.1***府资金股权投资创新模式设计原则***府资金通过进行股权投资扶持重要领域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府资金引导、放大、专业化和市场化效用。其运作应遵循如下原则:其一,引导、放大民间资本。***府资金股权投资应起到先导和示范作用,通过设置资金放大倍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和领域,引导创新资源(包括资本、人才、技术、协会、中介机构等)聚集,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支持自主创新的发展。其二,投资对国家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领域。***府资金股权投资要定位于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实现资本集聚,即:投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和以及带有显著外部效应、能够创造社会公平的准公共物品和服务。由于科技和科技行业正是具有显著外部效应、对国计民生影响巨大的领域,因此***府资金要重点投资产业基础好、技术能力强、带动效应高的战略新兴产业和重要产业化项目。其三,专业化和市场化。***府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机构的才能。市场化运作能够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府作为出资人应明确自身监管职能,给基金更多决策自由,选择合理方式遴选专业基金管理人,最大限度实现基金选择和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化运作。
2.2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所谓母基金引导基金,是指由***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的***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股权投资的***府资金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股权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创新业企业股权融资,发展我国战略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我国经济转型。母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通过扶持社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自身不直接从事项目企业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基金应以***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母基金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母基金引导基金应纳入公共财***考核评价体系。***门和负责推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母基金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母基金引导基金***策目标、***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母基金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门和业务负责部门汇报基金运作情况,包括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母基金引导基金应按照“***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2.3母基金引导基金运作模式设计母基金引导基金本质上属于引导基金,进行科技企业间接股权投资,但在运作模式上与其它以往的引导基金不同,主要表现在母基金引导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即子基金时,不是自己直接作为投资人而是与其它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后再以母基金的身份投资子基金(如***4),而以往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时是直接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子基金(如***3)。母基金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有三大职责,一是确定投资原则,主要包括未来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以及投资额度等;二是选择与确定母基金管理人,包括制定母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以及对申请者进行尽职调查等;三是母基金设立后的监督与评价。理事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母基金一旦设立后,其投资业务和日常管理完全由母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机制进行专业化管理,包括子基金选择、投资业务、增值服务、投资决策以及激励机制等。
3结论与建议
一、准确把握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运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成本法下应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一)准则规定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对准则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对于准则的规定,初始计量比较容易理解,在分派股利时考生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往往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错误。
在成本法下,关于现金股利的处理涉及到三个账户,即“应收股利”账户、“投资收益”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如果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后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应先确定应记入“应收股利”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然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具体做法是:
1.首先确定“应收股利”账户的金额。当被投资企业宣告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得部分记入“应收股利”账户。
2.然后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这一步比较复杂。具体分两种情况:
(1)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其差额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然后再根据前期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计算本期应冲减或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
(2)当投资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小于或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时,若前期存有尚未恢复的投资成本,则将尚未恢复数额全额恢复,恢复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3.最后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
为便于理解,下文通过一个具体例题来进行说明。
【例题】繁荣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1000000元购入昌盛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采用成本法核算。
2007年1月1日购入股份,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1)2007年的分红情况:
昌盛公司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由于2007年5月2日宣告分派的是2006年的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2)2008年的分红情况:
1)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50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应收股利=500000×10%=5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50000=6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20000元(60000-40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继续冲减1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投资收益40000
2)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50000元,昌盛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
应收股利=350000×10%=3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5000=4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的累积数大于应得净利的累积数,其差额5000元(45000-40000)为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5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5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5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3)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000元: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30000=4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1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的金额为4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40000
4)若2008年5月2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150000元:
应收股利=150000×10%=15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15000=25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40000元
因应收股利累积数小于投资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应将原冲减的投资成本10000元恢复。注意:这里只能恢复投资成本10000元(以原冲减数为限)。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25000元。
如果盲目地代入书上的公式,就会出现错误,“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250000-400000)×10%-10000=-25000元。(注意冲减25000元是错误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5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25000
(3)接(2)中1)2009年的分红情况:
如果2009年5月1日昌盛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现金股利300000元,昌盛公司2008年实现的净利润是500000元,则:
应收股利=300000×10%=30000元
应收股利累积数=10000+50000+30000=90000元
应得净利累积数=400000×10%+500000×10%=90000元
由于应收股利累积数等于应得净利累积数,所以累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0,前期已冲减“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20000元,所以本期应恢复20000元。根据借贷平衡原理确定应记入“投资收益”账户金额为50000元。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昌盛公司20000
贷:投资收益50000
三、正确的学习方法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下面对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与处理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形成的差额。这种差额按《准则》规定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1]长丰公司2009年8月1日支付100037元购买新乐公司普通股票1037股,占新乐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6%,采用权益法核算。由于权益法要确认投资份额,长丰公司8月1日购股时了解到新乐公司账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即7月31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扣除可辨认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含2009年1~7月实现的净利润)为2087万元。则长丰公司购股时应享受新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960万元(2087×46%),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为40万元(1000-960)。长丰公司8月1日购股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新乐股票(成本)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按规定,长丰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960万元而形成的差额40万元,会计不予反映。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形成的差额。除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以外,这种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2]例1中,若长丰公司购股时应享受新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是960万元,而是1080万元(2348×46%),大于初始投资成本lOOO万元,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为80万元(1080一l000)。长丰公司8月1日购股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新乐股票(成本)80
贷:营业外收入80
(3)原采用成本法核算后改为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形成的差额。这种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例3]华辉公司已持有飞正公司股份10%.2009年1月1日华辉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飞正股票(成本)”账户借方余额为120万元,为该投资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方余额10万元。2009年1月10日华辉公司又支付180万元(包括买价及税费等相关费用)购买了飞正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的15%,使持股比例从10%提高到25%,从而能对飞正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原成本法核算改为权益法核算。2009年1月10日飞正公司账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20万元。2009年1月1013华辉公司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飞正股票(成本)29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10
贷:长期股权投资——飞正股票120
银行存款180
同时,华辉公司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15万元(1220×25%-290),编制如下会计分录:新晨
借:长期股权投资——飞正股票(成本)15
贷:营业外收入15
而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2003年3月17日财会[2003]10号)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则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那么,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方法的前后改变究竟传递着什么含义?其具有怎样的影响?改变是否恰当?
新方法的灵魂:谨慎性原则
为什么讲处理方法的改变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呢?我们可从二者的摊销对投资账面价值的不同影响着手分析。借差的摊销减少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如果按照原有的借差和贷差都予以摊销的方法处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完全可能进行“暗箱操作”,操纵初始投资成本便可轻松完成盈利任务。而新方法规定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则切断了企业的这条“盈利输送管道”,防范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再度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方法的影响及分析
会计处理方法的简化
在确认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或减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投资方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摊销。在原有处理方法下,这条规定是针对借差来讲的。
因为贷差的摊销一方面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增加投资收益。即使不停止对借差的摊销,也不存在突破零限制的问题。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正好减至零,则贷差摊销的财务处理可以不变而照常进行;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而使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外,备查簿中还有未反映的损失,且其小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先冲减未反映的损失,然后以余额计入投资收益,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若未反映损失数大于贷差摊销额,则贷差摊销应直接冲减未反映的损失,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这样的处理方法略显繁杂。而采用贷差不摊销的方法后,一次性的把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再将其余额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大大简化了会计处理过程。
有关税收的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投资支出与应享有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费用或收益。即,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具体按照借差、贷差分析可知:
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应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摊销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贷差来说,在改变前的处理方式下,也应作为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金额为当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贷差摊销金额。目前的处理方法是将贷差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的问题,也就免去了纳税调整这一步骤。这正是会计与税法相协调的表现。
新方法所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谨慎性原则是否得到了充分体现
前面分析了将股权投资差额贷差记入“资本公积”方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利润构成,体现谨慎性原则。但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而改变后的方法还是会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报表使用者很难根据这项信息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为了避免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
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计入“资本公积”会引起什么结果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02:05: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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