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精选6篇

更新时间:2023-08-24 12:44:14 阅读: 评论:0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精选6篇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精选6篇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1

关键词:农业发展;传统农业;现代农业;制约性因素

一、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改革最先在农村以打破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出发点,克服了体制下生产效率低下和激励机制缺失的弊端,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以及农业对GDP的贡献率。但是从1985年以来,农业经济出现了徘徊状态,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并且与二、三产业相比,不仅绝对增长额较低,而且相对增长额也大大低于二、三产业。因此,现阶段如何进一步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就成了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改革初期(1978年―1984年)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不仅在绝对额上有较大的增长,农业产值由1978年的1018.4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2295.5亿元,而且在相对额上也由1978年的28.1%提高到1984年的32.0%,与同期二、三产业相比,均表现出高增长的态势。1978年―1984年短短的六年时间,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为6.05%,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增长最快的时期。但是自1985年以来,在原体制下被束缚的生产力得到极大的释放后,农业生产力出现边际释放能力递减,并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心向城市及工业的转移后,农业的发展出现了徘徊的状态。如2002年,农业产值为16117.3亿元,而第二产业产值为53540.7亿元,第三产业产值为35132.6亿元,三次产业占GDP的比重则分别为15.4%、51.1%和33.5%。因此,如何推动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加快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的特征与农业发展面临的制约性因素

从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中可以看出,农业生产与发展过程中的传统特征仍比较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为推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在结合我国农业经济传统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思路,现对传统农业的特征及农业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作具体的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农业的技术非常落后。传统农业下的农民,仍习惯于按照一种落后、一成不变的技术来进行耕作。这些技术是通过对自身的农业生产进行长期观察和积累的经验而形成,又是通过示范和口头传授而得以代代相传的。

2、传统农业的“有效而贫穷”假说。这一假说是舒尔茨在1964年《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提出的。他指出“在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它的含义即是“依靠重新配置受传统农业束缚的农民所拥有的要素不会使农业生产有显著的增加”,也就是“没有一种生产要素仍未得到利用。在现有技术状况和其它可利用的要素为既定的条件下,每一块能对生产做出贡献的土地都得到了利用”,“此外,每一个愿意并能做出一些有用工作的劳动力都就业了”。舒尔茨进一步把要素概念扩大到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状况,仍然得出结论认为,“根据这种全面的要素概念,这个社会之所以贫穷是因为经济所依靠的要素在现有条件下无法生产的更多”。

3、传统农民对价格变化的反应。传统农业的农民,也会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安排生活和生产。但是,“传统农民对价格的反应灵敏与提高产量是不尽相同的。即使在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生产量与销售的农产品有可能很少。这是因为:第一,传统农民的收获物中,除自身消费外,可供出售的已经很少,即使价格上涨也无能为力;第二,由于扩大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要素有限,特别是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对价格的变化无法作出产量上的变化。”

4、传统农业中每个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很小,特别是一些人口稠密的国家情况比较突出。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增长很快,相对于土地而言,劳动力是充裕的,而且传统农业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部门,绝大多数的人都堆积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因此人均土地面积很少,从而出现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失衡的状态。在我国农村实际中,平均每个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约为2亩,与按劳动力人均8―10亩耕地为合理的经验系数计算的数值相差甚远。而且还有1063个县人均耕地低于0.8亩的警戒线。并且我国的耕地资源还在以每年0.2%的速度减少,从而人地矛盾表现得极为突出。

5、农业生产的自然弱质性。由于农业生产与其他产业相比所特有的对自然条件(如土地、水、风、阳光等)的依赖性,所以当自然条件变化时,必然对农业生产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使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农业生产要想消除自然条件的限制也是相当困难的。表1反映了我国自1985年至2002年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情况。

6、农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小的特点。需求价格弹性小导致农业生产“增产不增收”,供给刺激机制缺失;需求收入弹性小,导致人们在收入水平提高时所产生的对农业生产的需求刺激比其他产业小,从而需求刺激机制缺失。这不仅内在地制约了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还使农业生产丧失了外在的激励机制。

7、农业比较优势的下降。通常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下,土地和劳动力是比较丰富的要素;较发达的经济则拥有较丰富的资本。而由于不同产品要求的要素密集度不同,所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资本拥有量相应增加,从而比较优势必然从农业转到其他产业上面。农业比较优势下降的情况是,由于农业生产需要土地的投入,而土地的禀赋是固定的;随着资本积累从而土地变得越来越稀缺时,农业就不再具有比较优势。

8、传统农业生产的粗放性与自给性特征。在农业发展的初期或农业为主要部门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方式多是以增加要素投入量从而提高农业产量为特征。并且早期农业生产的效率低,农产品主要被作为自给性生活来源,不具备商品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剩余条件。

三、现阶段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尽管随着近现代经济的发展,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日益下降,但农业的基础地位仍然是其他产业所无法替代的。从近现代农业发展史看,农业不仅通过支持工业化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且能够直接为经济发展做出其他多方面的贡献,农业部门在为现代经济的发展提供农产品原料、沟通城乡联系、提供工业扩张所需要的资本和劳动、换取外汇等各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农业发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必然会严重遏制工业化和整个经济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是在传统的格局下进行生产和经营的。随着工业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传统农业出现了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趋势。“综合国内外的现代农业建设经验,对我国的现代农业可以作如下概括:现代农业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和商品化生产为前提,以企业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为手段,以不断提高的土地产出率、科技贡献率、劳动生产率为标志,广泛应用现代产业理念、现代设施装备、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方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农业至少有八个方面的本质特征:一是现代农业是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开放型农业;二是现代农业是生产专业化、规模化程度很高的集约农业;三是现代农业是以农民知识化为基础、科技贡献率相当高的科技密集型农业;四是现代农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标准化程度相当高的绿色农业;五是现代农业是以发达农产品加工为支撑的高附加值农业;六是现代农业是产业化经营一体化农业;七是现代农业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八是现代农业是由***府实施科学管理和依法加强支持保护的基础产业。”尽管对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的内含和特征的理解与描述不尽相同,但上述基本特征还是可以反映其内在本质的。结合以上对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内含与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基本思路与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现代农业发展的动力来自科技进步与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先进科技在农业领域应用的过程,是用现代科技及装备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根据国际经验,当前必须高度重视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程,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推动“农村土地家族化与市场化‘有限整合’”,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与效率。现阶段,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生产中的人地矛盾,但由于我国农村家庭的土地小块分割的特征,制约了生产与管理的效率,提高了机械化的成本。应通过家族化或市场化的方式,对农村土地进行有限的整合,结合农村的实际,逐步推动整合的进程,以便在此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

3、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关于农业发展的两个飞跃的理论,在当前阶段,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应大力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有效转移,推动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对农业生产的科技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只有这些条件具备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才有可能实现。

4、重视财***对现代农业的支持。在目前我国工业化水平条件下,***府应大力推动城乡、工农协调发展,体现出财***支农***策的倾斜度,有效地防御和克服农业发展中的自然弱质性与市场弱质性,培育农业自主发展的能力,消除现实的与潜在的对农业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从而实现国民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

5、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业生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附加值较低,产业链较短,农业增收与自身资本积累的能力较差,而且农业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不利于农业生产在市场经济中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推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与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产业链与服务组织”的形成,从而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与自身资本积累能力。

参考文献:

1、舒尔茨.梁小民译.改造传统农业[M].商务印书馆,1987.

2、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文粹[M].华夏出版社,2001.

3、骆建华.重视财***对现代农业的支持[J].浙江经济,2006(9).

4、史继红.我国农村土地家族化与市场化“有限整合”分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3).

5、史继红.农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4).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2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征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征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法,设***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府普遍采取优惠***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府职能错位,基层***府与上级***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预算安排时,基层***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和省市财***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收支平衡问题。

2、财***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府财***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府的财***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收入占全国财***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收入,本应由财***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府官员的***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府对基层地方财***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府财***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收入。如***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管理层次划少,使行***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体制。对县乡财***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收入的来源。在税收***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府体制,大幅度降低***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3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产业结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中***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5-1235-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5.05.052

Abstract: From the view of optimizing agricultural structure and the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t is revealed that the agricultural structure is 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structural demand i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ecau optimization of agricultural structure was cloly correlated with the regiona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siness satisfied the structural demand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the regional demand and the organizational requirement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dvices on structural demand and suppl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gricultural industry structure; structural demand; supply suggestions

从目前中国的农业特征、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和农业风险因素构成等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仍然是业界和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领域。研究证实,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的区域性需求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需求,且三个层面的内在需求直接决定了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必须采取区域性供给措施[1]。然而,研究进一步证实,揭示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的首要任务是探究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区域性需求和组织需求可界定为“引致需求”,此种需求状态分别由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其各自的风险因素特征所决定)。农业保险需求随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特征,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具有一致性特征。由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生产区域化、农业产业化经营之间关系紧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不仅能够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而且还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据此给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供给建议。

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即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是依据农业产业关联技术经济的客观比例关系来调整不协调的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各部门间的优化发展,同时遵循产业结构演化规律,通过创新,加速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演进[2]。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现实需求与结构性需求的演进过程和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过程具有关联性。因此,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要求其紧密结合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过程。

1.1 农业保险的潜伏需求

建国初期,作为主导产业,农业比重占绝对地位,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极其有限。发展农业的首要任务是解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农业的主要贡献是为工业及其他产业部门提供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府在集中资源进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并不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从制度供给层面来看,当时农业与农村经济及社会发展环境决定了农村社会并没有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与发展的空间。建国初期的农业产业结构基本上属于农业的自然生产状态:农业与农村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长期基本保持不变;农业投入生产要素长期得不到更新;农民与农业只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原始结合,且基本上是处在一种相对稳定的非均衡状态,该种非均衡状态致使农业的劳动边际成本高,比较利益低;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因此,从农业保险需求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只能算是一种隐而不显的潜伏需求,即使存在局部的、有限规模的农业保险业务,也只是为服务***府及有特殊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有外在诱致因素(制度供给)刺激的情况下,该种潜伏需求状态难以转化为有效或现实的需求。

1.2 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

家庭承包经营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的形成,极大地***了生产力,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工业生产的部分生产资料与农业技术开始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应用,农业生产的社会分工促使农业生产由传统的自然生产状态向商品化与社会化转化。然而,除了面对各种传统的自然风险因素以外,农业还需面对来自市场与社会等方面的各类风险因素,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的推进极大地诱发了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由于我国农业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及二元经济结构的双重影响,客观上形成了农业与工业之间、农村与城镇之间不平等的局面,农村社会仍然存在大量的劳动力隐形失业,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农村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滞后。受制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技术瓶颈等原因,农业保险市场呈现出“供需双冷”的格局,农村社会对农业保险有现实需求,农业保险符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但农业产业结构现状决定了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1.3 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要求在经济发展各阶段根据消费需求特征和自然禀赋条件对初始不理想的农业各部门之间的有关变量进行调整,使农业生产资源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现阶段,农业机械化的广泛应用,农业科学技术体系的建立,农业经济活动的科学化经营与管理等是农业产业合理化的主要表现[3]。从2013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生产指数来看,2000―2012年种植业的农业总产值构成下降了3.2个百分点,但其绝对数却增加了33 066.9亿元;农业机械动力从2000年的52 573.6万kW增至2012年的102 559.0万kW;人均主要农产品产量(以粮食为例)从2000年的366 kg增至2012年的437 kg,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产业各部门之间变量的调整与资源的合理配置[4]。农业生产的自然客观属性决定了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必定遭受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因素的影响,以2010年为例,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 5 339.9亿元,占全年农业生产总值的7.7%。因此,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调整中,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客观性,与此同时,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要求在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资源的条件下使农业生产实现全面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但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市场需求变化,保证农产品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农业产业结构高度化调整势必会受市场风险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等的影响,农业风险因素特征表现为系统性。现代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致使农业风险因素具有明显的客观性与系统性特征,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

2 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结构与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区域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之间关联紧密,即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也能服务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2.1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进行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生产可以依据均质区域法、极化区域法和行***区域法3种方法进行区划。农业生产一般按均质区域法进行区划,这是由农业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差异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等地域特点决定的。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在农业生产经济区划的基础上,尊重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发挥区域特色与优势,因地制宜地配置农业资源,兼顾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与协调,整体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由于农业自然属性与农业风险因素相伴而生,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伴生性特征。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的全面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及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农业生产的区划是建立在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基础之上的,有利于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的推广运用,有利于农业生产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与农业风险具有一致性,因此,农业生产区划风险具有同步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实现合理的经济区划。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在满足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同时,另一方面也通过农业生产合理经济区划,服务于农业生产区划中具有伴生性和同步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区域性需求,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

2.2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互关联。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外在特征来看,首先,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实现产前、产中与产后相连的系列化经营,构建完整的农业产业体系;第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农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确定主导产业,实行规模经营,发挥农业生产区域优势;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据市场需求,围绕某一主导产业实现产加销横向一体化与农工商纵向一体化,实现经营一体化;第四,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契约稳定内部一系列非市场安排,实现产业组织联动发展[5]。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发展安排上具有递进效应。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实现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及具备风险管控的联动机制,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表现为关联性特征。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高附加值与外向型特征,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不仅涉及国内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而且还包括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及制度风险等,具有较强动态性特征。总体而言,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与高度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具有关联性和动态性风险特征的农业保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需求,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

3 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的供给建议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并指出“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揭示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并结合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与组织需求提出农业保险的供给建议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3.1 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转型期,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各地区需综合分析评价农业自然资源条件与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差异,因地制宜安排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要通过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协调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部门生产项目与产品品种的比重关系与结合形式,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逐步实现我国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与规模化。现代农业要求不断开发新险种以适应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从目前农业生产的布局与结构调整现状来看,开发新险种的主客观条件已具备:①风险载体具有关联性。从农业风险因素伴生性与同步性特征来看,在地区农业生产比较优势基础上形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即国有农场、农业科技园区等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符合农业保险新险种的承保技术条件与开发条件,同时,新险种的开发也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②风险损失与责任易于确定。从农业风险因素的系统性与客观性来看,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能够很好地利用农业生产的区划特征,并借用现代信息技术掌控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与作业方式,确定农业保险产品的责任与损失。农业保险新险种的开发一方面需结合各地区农业生产布局与农业生产结构来安排市场需求考察,另一面还需注意各类农业风险因素特征与险种的可保性。

3.2 利用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的***策支持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现实情况的制约,短时间内通过***府***策支持大范围地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不现实。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利用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实施差异性的***府***策支持,以引导和规范农业保险的发展。如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的方法可借助***府农业补贴***策(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设备购置补贴与农资综合补贴等)来实现;而其主体可以是农作物生产基地及农业企业组织形式等;差异性农业保费补贴***策也可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措施。保险组织管理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农业保险专项基金设立及再保险等均可依托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特点进行差异化实现。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策属性,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府***策支持一方面能够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推广,另一面可利用农业保险的***策属性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农业生产的合理区划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终实现整体农业经济的平衡发展。

3.3 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

业界及学术界对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应该采取何种组织模式进行了大量探讨,2004年保监会就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的4种组织模式。根据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应该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实践证明,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模式的条件已具备:①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区域划分来看,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区划、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定损、理赔责任的确定都要求农业保险实施差异性区域供给,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的技术条件已具备;②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征来看,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能够有效地满足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同时,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也为农业保险区域性组织设计提供了思路。农业保险组织模式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农业风险因素的各种特征,以适应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多元化的组织体系。

4 结论

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与农业保险需求演进具有一致性,因此,从农业产业结构层面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的结构性需求特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作用。农业产业结构关联与农业保险需求体现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要求农业生产区划,满足农业保险的区域性需求;农业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满足农业保险的组织需求。研究证实,通过开发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新险种,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策支持和构建农业保险结构性需求组织体系能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决策参考。

参考文献:

[1] 黄正***.***策性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与区域性供给研究[J].江苏农业科学,2014,42(7):443-446.

[2] 水.产业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雷海章.现代农业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4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收入。(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50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地”。(3)税率偏低。因计税产量低于实际产量,导致实际税负偏低,且税收负担不平衡。如原来为了调节地区间农业收入而采用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于40年来各地区情况的巨大变化,现在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畸重畸轻。(4)征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罚措施单调、疲软。如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队发展到现在多种类型并存的纳税人,结算单位扩大数十倍,征管难度大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业税只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导致对农业税的欠、漏、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弱化。

《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全国人大***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而且还是我国仅有的少数几个税收法律之一,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其效力高于大量的“税收行***法规。”

从80年代初直至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完善农业税法和改革农业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许多理论研究者或实际工作者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和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1]第一类是农用耕地税(或称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产品税并行,简称“两税型”;第二类是实行农业所得税,简称“单税型”;第三类则认为,由现行农业税制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产品税)转变,最终将两税型与单税型作为我国农业税制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与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简称“过渡型”。我们赞同“过渡型”,但不同的是:其一,不论是“两税型”还是“过渡型”,仍然主张有“产品税”税种。鉴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已取消了产品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张以“农业增值税”代替前述“两税型”和“过渡型”中的“农业产品税”。其二,依第三类观点,将来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即除了农业所得税的主体税种以外,还有其他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类中的其他非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税制”。而我们所探讨的是“农业税制”,仅包括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规定,在目前就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两税型”下,就是指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增值税;在“单税型”下,就是指农业所得税。因此,我们主张,农业税制应当向以“所得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向发展,而不再包括农业土地使用税或农业增值税。至于某些未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各司其责”。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文论及。

我们之所以提出“过渡型”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1)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状况和农业税制实行40年来给广大农业已经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采用由现行农业税制向“两税型”转变的方式显得更为自然、平缓,不致于给农民的纳税观念造成过分的冲击,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前后衔接。同时,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加上农业税的纳税人在数量上将会多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陡然转变为“单税型”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也会给本来已困难重重的农业税的征管增加更大的难度。应该有俟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走向完善和成熟时,农业税制再向所得税的方向发展。目前,以“两税型”作为过渡性的安排是较为稳妥的,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2)在我国整体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中,农业税制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如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因此,将所得税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长远发展目标也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中,存在着农业税的税种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关系,农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乃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等。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基本实行的是一套***的税制体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是继续保持其***性,还是依法将农业税或其部分征税对象与其他税种合并征收,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有的学者就建议“开征农业产品税把农业特产税和一部分农村工商税合并征收,解决了农民长期反映强烈的一个产品征两道税的误解。”[2]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提出从“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入手来解决台湾现行农业税赋问题,并认为:“在税赋之课征上,以职业为区分之标准,理论上即有其缺陷。在税赋稽征之立场而言,农民与非农民并无不同,农业税赋与非农业税赋之差别,仅在于针对产业之特性而异。因此,不论农民或非农民均一律须申报综合所得税,并订定合理的最低基本所得下限,不论农民或非农民之所得未达此基本所得时,即毋须缴纳综合所得税,但超过此下限者,即须按其所得之多少缴纳特定之税赋。”[3]

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亦应采取区分阶段性目标与最终发展方向二者关系的态度。换言之,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应当保持农业税制体系的***性。今后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结构趋于稳定,农业的商品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且征管体制网络化、成熟化时,应当逐步减弱并最终消灭农业税制体系的***性,即“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当然,“在我国要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农业与其它纳税对象实行同样的税制,恐怕还不是短期内能办到的事情。”[4]

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并不能够对现在的农业税的征管状况带来根本上的改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税费”现象。实践中,农业税已经无法保持其***性,而是与众多的“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所说的“农民的负担”主要指的也就是“农业税费”,[5]而且实际上其中“费的负担”要远重于“税的负担”。同时,农村税收征管“难”中,“收费难”亦占据了相当的地位。

当然,“税费不分”并不是农业税收中独有的现象。“在中国,目前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税收在***府收入中的占比偏低”,“税收占比偏低的同时,便是各种收费和债务收入占比的偏高。由税收‘缺位’和各种收费、债务收入‘越位’可能引发的诸方面风险,不容忽视”。[6]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所以这一现象在农业税收中反映极为突出,“有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7]以至于法理学家们在探讨“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时,都把“农民负担合理与否”作为展开论证的引例。[8]

农业税收处于农村税收乃至整个财***税收的大环境中,仅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是“孤掌难鸣”的,必须实施一项系统工程。

其一,税费不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府部门,习惯于以行***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级地方***府那里,又加上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约束这一条,更是大开了收费之门。于是,形成了一股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基金性收费和各级地方***府的地方性收费在内的全国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浪潮。税外收费趋势的蔓延和收费规模的日渐增大,既冲击了税基,又在相当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税收的注意力。”[9]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立法形式“改费为税”,这“可能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收费项目泛滥问题的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法”。[10]同时不止于此,还要通过对国家整体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进一步改进税收立法体制,即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在若干限定条件下赋予地方开征新税种的权力,可以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因无开征新税种的权力而变相地开征一些具有税收性质与作用的费用和基金的做法;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机关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11]

其二,在改进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其征管力度方面,也不单单是靠农业税制自身的改革所能实现的。固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确定农业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要明确对各种违反农业税法的行为,如偷、漏、欠、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秩序的确立和运行,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包括各级***府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共同努力。比如,没有公安、邮电、银行、工商行***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再完备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也要打折扣。没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既很难到位,亦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12]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一方面,尽管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发现和分析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解决之,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税制及其立法的“圈子”中。“就事论事”,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把农业税制及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放到国家整体税制,甚至国家整个财***体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并从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实现途径。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虽然本文看似重在探讨“农业税制”,好像与“农业税制立法”之题不太相称,但法制本就是法律与制度的总称。[13] 制度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法制的核心问题是依法办事,[14]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又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15]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

[1]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国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2]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3]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第33页。

[4]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第38页。

[5]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6]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7]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8]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9]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0]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1]参见戴海先:《略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问题》,《税收经济研究》1996年第7期,第28页。

[12]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3]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1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5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行为与意愿;实证分析

建立和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各种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提高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已有的研究主要是规范分析,实证研究较少,以农民为合作社发展的微观基础来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发展内在机理的实证研究就更是少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能够满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商品生产者谋取或维护自身利益、增强竞争能力的社会经济需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第一行为主体和最终实施主体应该是农民,我国新形势下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应该以尊重农民的行为与意愿为前提,以满足农民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农民的积极参与为根本手段。因此,了解农民的合作行为与意愿,对于把握未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方向,揭示现阶段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制定***策支持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对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等部分行***村的200个农民的访谈和问卷调查,本文对现阶段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以期探索现阶段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决定因素。

一、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因素

影响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因素众多,本文这里主要是从农民的个人情况、家庭特征入手寻找影响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因素。从研究结果来看,农民个人不同的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均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异。其中男性有76.3%的人愿意参加合作社,比女性(65.6%)高出了约11个百分点;受教育年限与农民参加合作社的行为与意愿呈正比关系,受教育年限越长,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的人越多(受教育年限9年以上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分别比受教育年限6-9年和低于6年的农民的比例高1.7个百分点和12.1个百分点);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81.2%)比未参加过的农民的比例(70.6%)高出10.6个百分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了解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比不了解的农民(60.3%)高12.4个百分点。比较特殊的是农民愿意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随年龄增长呈抛物线的形式,年龄小于30岁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为71.7%,年龄处于30-45岁的农民的比例增加到77.2%,而年龄大于45岁的农民的比例又下降到70.5%,基本与30岁以下的农民处于同一水平。

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与意愿也受到农户家庭特征的影响。从农户家庭劳动力人数来看,家庭劳动力人数少于2人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75.1%)分别比家庭劳动力人数为3-4人(70.7%)和4人以上(70.5%)的农民的比例高出4.4个百分点和4.6个百分点,这可能是因为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数越少,越想依赖于合作社的帮助;从农户产业结构来看,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明显高于以非农产业为主的农民,其中从事养殖业农民愿意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最高(76.6%),分别比从事种植业农民(72.3%)和以非农产业为主农民(69.8%)的比例高出4.3个百分点和6.8个百分点;农户年农业生产成本超过3 000元的农民(80.2%)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分别比年生产成本为1 500-3 000元的农民(72.1%)和低于1 500元的农民(67.2%)的比例分别高8.1个百分点和13个百分点;年生产收入超过5 000元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收入低于5 000元的农民的比例高3.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相信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带来受益(有预期心理?①)的农民愿意参加合作社的比例(84.7%)比持怀疑态度的农民的比例(68.1%)高达16.6个百分点。

二、影响因素的经济计量分析

(一) 模型的建立及其估计

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农民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以及农民预期心理等均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为了进一步确定出影响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决定因素,本研究采用经济计量分析方法,建立如下的经济计量模型:

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f(农民个人特征,农户特征,预期心理,其他)(1)

(1)式中,农民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共5个因变量。其中,将性别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和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设为虚拟变量,具体讲就是如果男性设为1,是女性设为0;参加过职业培训的设为1,未参加过的设为0;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为1,不了解的设为0。农户家庭的特征包括农户家庭的劳动力数、产业结构、农业生产年生产成本、年生产收入共4个变量,其中通过农户农业年生产成本反映出农户农业生产规模大小对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通过农户年生产收入反映出农户富裕程度对农民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年收入5 000元以上的为较富裕农户(变量值为1),低于5 000元的为不富裕农户(变量值为0)。预期心理指的是农民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获取利益的预期心理,相信能够受益的变量值为1,持怀疑态度的为0。

本研究中农民是否愿意合作为[0,1]变量,所以采用probit回归方法估计农民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以及农民预期心理等因素对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具体建立的实证方程如下:

?y=φ(x1,x2,x3,x4,x5,x6,x7,x8,x9,x10,x11)+ε(2)

(2)式中,y代表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ε代表随机扰动项;x1代表农民参与合作的预期心理;x2 、x3 、x4 、x5 、x6、x7 分别代表了农民个人特征中的性别、年龄(线性项)、年龄(二次项)、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和是否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共6个变量;x8 、x9、x10、x11分别代表农户特征中的家庭劳动力数、农户产业结构、农户年农业生产成本、年收入共4个变量。?为了估计农民预期心理、农民个人特征和农户特征对其参与合作行为与意愿的影响,我们同时估计出非标准化模型(probit)和标准化模型(dprobit),通过标准化模型估计(dprobit)确保预测值介于0-1之间(见表1)。表1中显示出多数变量的系数达到了显著水平,而且符号和预期结果一致,说明模型具有较好的估计结果。

(二)计量结果的评价

从表1的计量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预期心理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显著的正影响,其系数值达到0.16,表明了认为参与合作可以受益的农民比持怀疑态度的农民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高16%,从而证明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农民做出的贡献在影响农民是否选择参与合作中的决定性。

在农民个人特征的影响因素中,男性比女性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高11%,表明男性更愿意选择合作;受教育年限的系数为0.02,表明受教育年限每增加一年,愿意参与合作的农民人数将增加2%,说明了文化程度越高的人,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越强;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农民要比未参加过的农民愿意合作的比例高4%,表明通过农民职业培训提高了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合作意识,愿意合作的人数将提高4个百分点;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比不了解的农民愿意合作的比例高13%,调查中发现这主要是因为多数农民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收益”的本质属性,都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官办”组织,显示出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常识宣传的重要性。

在农户家庭特征的影响因素中,家庭劳动力数、农户年收入的变量系数均未达到显著水平,说明家庭劳动力数和农户年收入对农民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没有显著的影响;农户产业结构的系数为0.03,说明了从“养殖业-种植业-非农业为主”的过程中,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越低,农民愿意参与合作的比例越小;农户农业年生产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出农户家庭生产规模的大小,其变量系数为0.07,表明了农户家庭农业生产规模越大,农民合作的行为与意愿越强烈。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这200个随机样本调查数据的定量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农民的预期心理是农民合作行为与意愿的重要决定因素。一直以来,全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呈现出“小、散、弱”的“通病”,数量上庞大,但真正做大、做强、能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的是少之又少。这不仅使得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利益微薄,而且具有区域性、阶段性的特征,从而使农民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怀疑或观望态度,未能产生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社带来稳定收益的预期心理,反而产生要受合作社约束、交纳会费等的思想负担。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上,应该保证合作社的组建要建立一个,成功一个,由少到多,有点及面。发挥出典型合作社的辐射效应,让农民看见参加合作社的好处,从而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

第二,农民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了解,对其参与合作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调查中发现,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农民不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收益”的本质,误认为合作社是服务于***府,受制于农村基层干部的“官办”组织,没有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部分农民担心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又走上了20世纪60-70年代“搞合作社”、“大锅饭”、“归大堆”的回头路,害怕合作事业的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合作思想的宣传工作,切实使农民明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唤起或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

第三,农民个人特征和农户家庭特征影响着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农民的性别、受教育水平、是否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以及农户产业结构、生产规模等均对农民参与合作的行为与意愿有着影响。农民个体中,男性比女性更愿意参与合作,受教育水平高的比受教育水平低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参加过农民职业培训的比没有参加过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农户家庭中,从事养殖业的比从事种植业、非农业生产的愿意参与合作,从事种植业的又比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更愿意参与合作;农业生产规模大的比生产规模小的农户更愿意参与合作等。

注释:

① 这里的预期心理是指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带来收益的预期心理,其中包括农民生产产品产量的增加、农业新科技的应用、生产成本的降低、产品价格的提高等。

参考文献:

[1] munker, hans, review of the role of coopertative in the 21st,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1995(88).

[2] 曹建民,胡瑞法.农民参与科学研究的意愿及其决定因素[j].中国农村经济,2005(10):28-35.

[3] 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j].经济学家,2004(5):101-108.

[4] 王征兵.中国农业经营方式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2:36-39.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范文6

关键词:高青模式;生态经济;黄三角发展

中***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6日

高青县作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典型区县,自从2009年黄三角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就积极投身生态经济的战略实践和理论探索,初步探索形成了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意义的“高青模式”。厘清高青模式与生态经济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构建完善高青模式,促进高青县乃至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青模式的形成

近年来,高青县在原有传统农业优势之上,以山东黑牛为引领,大力推进山东黑牛现代循环农业示范园、绿色农业产业科技示范园、现代循环农业标准化基地、绿色农业标准化基地、花卉林果桑蚕种植基地、水稻生态种植基地和水产健康养殖基地“两园、五基地”建设。目前,标准化基地已达到25万亩,全县主要农产品标准化种养率达到80%以上,而这些产业的发展都参与到循环产业链当中。同时,实现了种植养殖产业的有效连接和一二三产业的紧密融合,每一个环节都可以***运行,又与其相邻环节形成无缝链接,彻底实现了生态、经济、环保、低碳、高效循环。以牛粪便的转化利用为例,建立沼气池进行沼气发电;制造优质颗粒有机肥供给有机大米蔬果地基;培养蚯蚓提取蚓激酶和优质蛋白质,作为医药、保健品及牛优质蛋白饲料。正是通过这些方式促进了从畜牧养殖到绿色种植的平衡发展,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高青特色的现代循环农业发展模式,也就是高青模式。

高青模式是指山东省高青县以山东黑牛为龙头,以循环农业为核心,以产业融合为特色,以支撑体系为保障,以资源高效利用为途径,以实现农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为目标,着力构建从标准化粮食种植到健康养殖、再到绿色种植的农业循环产业链,形成的具有高青特色的现代循环农业发展模式。这一模式已经得到中国农科院和农业部专家组认定。与会专家认为,该模式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意义,专家建议尽快组织规划实施并加快高青模式的构建和广泛推广。

二、高青模式和生态经济的关系

关于高效生态经济,《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做了这样的界定:高效生态经济是指具有典型生态系统特征的节约集约经济发展模式。在产业类型上,形成由清洁生产企业组成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在产业布局上,形成由若干生态工业园区组成的生态产业群;在生产工艺上,做到无废或少废,实现生产过程再循环、再利用,最终表现为整个经济体系高效运转,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高青模式正好符合《规划》对高效生态经济的界定,具有生态经济的特征。首先,具有产业结构生态化的特征。高青模式是由养殖企业、种植企业、加工企业、热电企业、文化旅游企业等组成的球形循环产业体系,具有多样性、关联性和环境友好的特征;其次,具有经济形态高级化的特征。近几年,高青经济实现由农业县向工业县的转变,全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文化旅游、温泉度假实现突破性发展,城乡综合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城市和农村、经济和社会、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和谐友好发展;第三,具有经济体系运转高效的特征。山东黑牛现代循环农业示范园、绿色农业产业科技示范园和五大标准化基地之间初步形成了生态产业群,整个生产过程循环利用。整个经济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运转高效集约;第四,具有经济体系开放性的特征。以黑牛养殖和有机种植为核心的产业链,与外部环境、其他经济体之间是高度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三、完善高青模式,促进黄三角生态经济发展

高青模式的核心是循环农业,目标是实现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那么着眼于黄三角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探索高效生态发展模式的大视角,它具有典型意义。可是,具有县域经济支柱作用的高青工业如何发展循环经济?或者融合到整个循环经济产业链中,成为产业链上的另一个核心?目前,高青模式所说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参与融合的第二产业对高青经济并不起支柱作用,这是高青模式没有触及的,也是高青县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反思的。那么,如何完善高青模式,促进生态经济在高青乃至黄三角的发展?

首先,构建工业循环经济体系,支撑高效生态经济发展。目前,高青县的工业产业已基本完成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也已起步,实现了由农业县向工业县的转变。但是,发展的战略眼光应该放得更宽。今后的发展,应该把突破循环农业的思路,引入高青工业发展,建立循环工业园区,形成多条循环产业链,进一步实现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吸引周边地区也参与进来。

其次,做大做强第三产业,促进三产融合。高青县2012年第三产业产值达到2.8亿元,产值占比32%。对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业占比要达到50%的要求,必须把服务业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来抓。要依托高青的人文地理资源,推动文化产业、环境友好型服务业发展。

第三,完善人才科技创新体系,增强科技对生态经济的支撑。发展高效生态经济,科技是先导,人才是关键。要不断拓宽人才引进和产学研结合的路径,增强科研机构的研发能力,为生态经济注入动力。一是优化发展环境,培养和吸引优秀人才来高青就业、创业;二是加强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支持规模以上企业成立***的研发中心,形成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萃.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度分析——基于核心区东营市的分析[D].中央民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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