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模板

更新时间:2023-08-24 07:15:2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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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1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法与行***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2

中***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098一03

***的十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发展经历了由普及法律常识到增进法律意识再到提升法律素质的奠基阶段、巩固阶段和发展阶段。作为高级阶段的发展目标,提升法律素质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中形成的,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遵循基本认知规律对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主义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论基础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和极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甚微,实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现阶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需从建构主义视角加强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论观点为支撑,应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

(一)建构主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认知方法,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法律知识作为一般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都是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组织部分,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前提。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课堂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教育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知识的获得,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制约和影响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建构主义尊重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动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经验基础上自主建构“法律体系”,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剖析案例实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提出许多有效教学方法,对现实法制教育课堂教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助于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建构主义促进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正迁移,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的主动性、意义性、情境性建构。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有经验基础,在法律素质培养中借鉴道德认知,在道德规范基础上主动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张会峰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知识教育)与‘主义’(价值教育)之间的教育”,“主义”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有效结合,因为二者在促进人的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过程中,具有他律与自律、惩罚与激励、普遍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补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层次理论认为知识的学习过程分为三步:辨别学习一概念学习一规则学习。在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应该遵从此条规律:道德与法律的正迁移一法律基础的学习一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构主义理论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应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据这一目标,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过程,推动法制教育活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要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以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建构主义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者知识学习的主动建构性,它所倡导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对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构主义视角下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

(一)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的知识观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法律素质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要求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具有主动性,通过原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内部建构,并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将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化为法治观念,进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侧重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体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在现有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与法理的学习,通过道德与法理原则的结合,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以增强法律运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习观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识观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学习观,有什么样的知识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教育的学习观。建构主义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学习观与其他理论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它更强调学习的主动建构性、意义性、情境性,以期在实践中增强法律运用能力。

1.法律基础学习的主动建构性

法律基础学习是对法律体系的主观系统建构,要求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不仅要接受客观知识,还要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变知识的单向传输为双向活动转化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基础学习无论是自我学习还是单向的灌输都要求学习者主动地记忆,学习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去诠释、认同新知识,赋予其一种新的意义,将其内化为“原有的经验知识”。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的增多,还需要在客观的“原有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主动建构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法律素质。

2.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性

意义学习的主动建构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法制观念、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同于法律规范学习,学生应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能从法的价值去分析、思考问题,并能在实践中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真正理解践行***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高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让学生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法的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法律规范学习的情境性

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条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条件作为法律条文的要素之一,相当于现实情境,是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诠释法律意义的重要因素。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具体的情境对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条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一种情境也可以适用多条法律条文。高校案例教学是学习情境性的最好诠释,从最真实的案例中、从两难的情境中建构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是大学生建构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

(三)注重自身培养的学生观

认知主义者乔森纳认为,受日常生活经验和过去学习的影响,学习者的头脑中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经验,即先前经验,每一位学习者在面对新的信息时总是在自己的先前经验的基础上以特殊的方式来建构对新信息、新问题的理解,从而形成个人的意义。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学生个体主动地建构与理解法律知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接触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知识,将社会道德具体化到个人身上就成了大学生独特的品德。因此,学生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通过意义建构和系统建构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四)以帮助和引导为职责的教师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法律基础学习的主体,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地理解与运用提高法律素质,即借助教师和同学等“专家”的帮助,通过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获得。在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教师的作用已不在于给予真理,而是在确定的经验领域里,在概念建构上给予学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师观,要成为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大学生“基础课”学习,成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苏格拉底式的“助产士”。

三、建构主义视域下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尊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视学生的观点和经验,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应该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针对以上原则,笔者结合建构主义相关理论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提倡随机通达学习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其主要途径是“基础课”教学。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执行"05方案”,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中,内容庞杂,教学课时短,严重影响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时间,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将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不同模块,实现模块化教学,以节约课时,提高实效性;需要探索和创新教学策略以适应“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学方式的改变。随机通达学习的教学方式以其鲜明的认知性、灵活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的正迁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学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建构主义者认为支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起点知识应该高于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教师必须对学生的现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课堂教学设置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从支架的表现形式来看,常见的学习支架可以分为范例、问题、建议、工具、***标等,通过支架式教学可以对大学生法制素质培养提供有效帮助,使其能够顺利解决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学习的兴趣,促进其主动学习,并能在学习过程中将外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它为学习者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学习能力,促进大学生的意义建构。

(三)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质,发挥认知学徒制教学方法的作用

教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帮助者和引导者,教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观念等对学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过示范、指导、清晰表达、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教师只能通过灌输的方法传授僵化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制观念的提高,学生跟随教师从多个角度观察、模仿“专家”在解决问题时所外化出来的认知过程,从而获得可认知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从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质。

(四)强化实例教学,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强调实例教学旨在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的真实性、具体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创设具体的问题情节,基于问题的分析方法,对具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问题进行学习,即创设问题、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学习。要求学生完成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让学生掌握对具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识的要点、本质、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实的环境中去感受、领会,通过聆听或讲解所获得法律知识的适用原则、规则和法的精神实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高校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高校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建构主义视域下的高校法制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整合教育内容,建构法律知识系统和意义系统;提倡随机通达学习、支架式教学、认知学徒制、抛锚式教学等有效教学方法;有助于改进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促进“基础课”改革,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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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3

法制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它既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感情、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和内容。全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对我国的法制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的现状

我国高校的法律基础教育比较普及,但是大学生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当淡薄。苏州地区某大学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自觉意识并不是很高,没有自觉提高自身法律知识的潜意识。调查中有72%的同学很少主动查阅法律方面的书籍,而对于学校组织的一些法制宣传活动或讲座的参与积极性也不够高,有近25%的同学表示从未参加过此类活动或讲座;约45%的同学觉得学习法律知识用处不大。潜意识的不重视,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大阻碍因素。大学生法制观念水平急需提升。目前大学生法制观念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由于中国受数千年的***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活动区域等方面因素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制观念培养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的存在,以及有法不依、***不严,法律效益低下等事件的发生,加之社会消极文化的影响,也使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忽视对法制观念的培养,有些人认为如果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要能用金钱或权力疏通好关系,就能避免被追究。

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度值得关注,很多同学对于在学校学的法律知识是否有用的存在疑惑,并且对于法律,检察院,公安局等***机关的信任程度也只有一般。

(二)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制观念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法律知识主要由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法律两大部分组成。

受学校教学课时所限,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水平比较低。一项调查表明,大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有一定了解,但掌握得不具体、不全面。68%的学生对宪法、刑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面的常识问题有基本的了解,但对商标法、仲裁法、国际法、行***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生疏。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存在明显欠缺。由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欠缺,导致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模糊。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是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比如,大多数学生都知道刑法是制裁犯罪的基本法律,但对于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具体的规定不熟悉,有的大学生甚至认为不满18周岁就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是一种片面的、不系统的。2002年清华大学的刘海洋泼熊事件充分反映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急需提高。

此外,严峻的就业形势迫使大部分学生把时间花在专业课程和一些技能证书的获取上,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不愿把精力花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对法律知识不重视的态度也使大学生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处在较低的水平。

(三)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我国高校都开设了法律基础课,在法律基础课上,通过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学生们能够提高法制观念。但是高校的法制教育有时仅仅停留在理论方面,受教学时间的限制,教师往往注重讲授纯理论部分,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一方面是我们的法学理论教学环节出了问题,有些法学理论本身应当被时代淘汰,还有些可以转换视角重新审视,而有些法学理论可能是由于教学方法的原因而未被学生真正领悟;第一方面,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也导致了脱节问题。

二、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

(一)加强高校法律理论课堂教学,提高法律素养

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法律理论教学是法制观念培养的有效的途径。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通过法律理论教学,可以让大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到我国法律的基础知识,比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和等等。加强法律理论课堂教学,可以使大学生形成基本的法律价值观,自觉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做到知法、守法。

学校在教育上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寓教于乐。在教学方法上,要打破以往纯理论的教学模式,要进行更多的案例教学。通过介绍一些典型的、与法律理论知识密切相关的实例,由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势必将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

在课堂教学时,教师可以用录音机、投影仪、照片等多种方法展示自己的资料,学生兴趣很浓,在学习中也会非常认真。教师使用新型教学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与进行教学互动,化抽象为形象,化枯燥为有趣,激发了学习兴趣,促进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发展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丰富高校法律教育第二课堂的形式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很难形成对法制观念的培养。高校要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自己及身边很多的法律实事进行思考,形成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

模拟审判是第二课堂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各种诉讼法课程学习期间,老师都可以安排同学们在课堂之外分小组组织模拟审判。通过模拟审判的形式,同学们不仅熟悉了各种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而且可以通过再现审判现场的方式感受庭审过程法律的威严性,有利于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和意识。

高校可以与看守所、监狱联系,建立普法学习基地,让学生定期接受法制教育。此外,老师还可以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身临其境地去感受法庭审判的实践过程,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性,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第二课堂的形式还包括法制讲座、辩论赛、讨论会、知识角、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完善家庭教育,注重守法意识

家庭教育是一个人一生中最早接受,影响时间最长、最深刻的一种教育,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能够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对一个人高尚品德和守法意识的养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教育是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和培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首先,家长应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修养。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家长的个人法律素质和修养的水平对子女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家长一定要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在日常生活中做到遵纪守法,起到一个模范作用。其次,家长应多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其法制观念的不足之处,然后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再者,在家庭里,最好大家能经常地观看法制类电视节目或者对现实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讨论,让家庭成员都能提升法律素质。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多数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淡薄多半是因为其心理不健康。早在90年代初,有调查表明,有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大学生约为25%,并随年级升高呈现递增趋势。近年来,随着大学扩招、收费、就业、分配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当今大学生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产生的心理问题远远大于以往。因此,学院应广泛开设心理教育类课程,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在教育和引导,要重点帮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心理健康意识,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要让大学生学会与人沟通,学会化解矛盾,学会与压力共处,化压力为动力。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介绍增进、调适心理健康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善待他人。第二,倡导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立体网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校刊、校报、橱窗、板报、广播等宣传媒体,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刊物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第三,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档案,提出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对策。第四,开展拓展训练,让大学生通过这些训练项目经历心理挑战的锻炼,磨练战胜困难的毅力;调适身心状态;认识群体的作用,增进对集体的参与意识与责任心,改善人际关系,学会关心,更为融洽地与群体合作;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有助于促进其心理素质的改善和发展。

三、结论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作为未来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接班人,当代大学生承担着承前启后的光荣的历史使命。探索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途径,加强提高其法制观念的培养,对于促进我国法制实践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腾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家庭和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创设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大学生自己也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培养和提高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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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4

中***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2-101-02中国论文联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框架、教学体系。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非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效果无法提升。当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浅陋,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理学教学中的疑难症结与改革理念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以介绍整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法律原则为主旨,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养的知识训练。作为法学教育中为数不多的纯理论课程,法理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生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进行学习,课时通常为70到90学时。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是本科式素质教育,所以从高中刚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大都没有或缺乏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理工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根据笔者调查,法科学生对于法理学普遍存在陌生感,对于抽象理论知识有畏惧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理学的教学内容相对陈旧,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距离,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案例教学无法有效展开,这些外在条件也妨碍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来说,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正确的法律世界观、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就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追求,更遑论成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并能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入门端,积极尝试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法理学应该具有一种不断诠释现实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指向。过去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和课程设置过分强调“知识传承”(尽管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如何在教学中体现面向实践的引导指向,使法理学留给学生们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脱离实际”。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学中,如何使法理学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既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理论素养,又能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近年来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

从教学理念的改革方面来说,我们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出发点,使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融合。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担负着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任务,许多法学专家就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1]。以大众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法理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所特有的专业性、实践性特点,不利于整个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下,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从法科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通盘考虑,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学的教学改革中,应该把握的理念是:增强学生的理论接受能力和学习兴趣,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社会现实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内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讲授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职业观。

从教学改革的重点来说,我们应当根据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在传统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逻辑联系、讲授知识体系的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当变更法理学的教材结构和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实现相应的变革,增加社会实践性内容,以改变法理学教学内容空洞、课堂教学僵化枯燥的现象,凸现法理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实践或实证色彩,让法理学教学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这一学科所应有的学科功能,使学生能够有系统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学术素养,以及把这种知识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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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二、法理学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教学方法枯燥的现象,法学教育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法理学教材的重新编排,增加与时代进步相关的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改革教学方式,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总体来看,我国法理学教学上的主要变化趋势是:教材内容一分为二,教学方法日趋多元,教学方式日趋灵活。例如,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一分为二:将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低年级讲授基本法律知识,抽象性较强的法律问题留待大二或大三进行。目前,浙江大学已率先进行此类改革并实验教学多年。西南***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教学改革的教材,中南财经***法大学原法理学课程从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为二;西北***法大学、华东***法大学以及其他不少学校也正在准备进行类似的改革[2]。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推广网络教学、案例实验、真实法庭模拟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为二的教材体系改革。针对法科学生不同阶段知识背景的差异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大一新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两个不同知识背景和认知能力,我们可以对课程设置体系的进行微调,将原来在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较为浅显的法律基础知识,即“法律引论”或“法学导论”,旨在引导学生从易入难,逐步进入法律的世界,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较为常见。同时将法理学中较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开始,即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法哲学”,主要讲授法律学科中经典的法律命题、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则,旨在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律哲学素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由于这时的学生经过了两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学习了部门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结构,所以再学习法理学相对较为容易,教学效果也会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法理学这种一分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因为传统法理学教学教材体系中的确包含了许多非法理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多属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比较适宜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一分为二有助于合理区分两者的界限。否则,前一个部分的内容无法安置,因此,这类改革的前提和归宿最终会归结为对法理学自身问题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对法理学性质的自觉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相区分的思路,并获得各院校教学组织部门的支持,为最终解决法理学的内在科学性问题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这一区分既凸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应有的学科功能和价值意义,又满足了不同阶段的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相关学科在自身知识基础上的不同要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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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2、生活场景的教学方法改革。法学作为一门面向社会生活的实践学科,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生命力。相应地,法学教学是必然是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升、凝练为法律知识的过程。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推行“生活场景教学法”主旨在于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把法理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传递法理学知识就是采取一种讲故事的叙事方式,把知识传授的起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过解释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考。例如许多法律电影毫无例外地给学生叙述了一个法律故事,我们可以以故事为切入点来启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在教学实践中结合一线教学的实践要求,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十二怒汉》、《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

3、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改革。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需要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应该加大法理学相关领域的深化教学,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让法理学教学穿梭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内容宽泛的法学基础学科,哲学、历史、文化、***治、经济、文学甚至神学等知识体系都与有着密切关联。其他学科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的影响日益剧增,这也是由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仅就法律来谈法律,那么无论如何是说不清法律的。结合法理学的这一特点,尝试在本科生中逐渐增加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社会、比较法学等相关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仍然属于法理学或者理论法学的范畴,是对法理学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深化。

4、实践导向的教学目标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职业化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等等,但大多是零星进行,并没有彻底融入到法学教育的整体进程中来,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学教育理念的改革为目标,将实践性教学方法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我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职业训练中的案例教学并非传统的运用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个知识点,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研判来了解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启迪思维,进而达到使学生能够***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学习目的。再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诊所,它使参加课程的同学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条文使用到具体的实施之中。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06).

[2] 葛洪义.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5

中***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治建设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特别加强了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仅对大学生进行了普法教育,使他们拥有了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培养了大量拥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专业的人才,和过去相比,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高校思想***治理论课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以下简基础课)直接用来传授基本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其他的课程如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以下简称概论课)、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则从侧面,采取不同的角度和方法对学生进行了法制教育。

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法律知识的传授,二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三是运用法律能力的提高,以概论课为代表的后三门课程主要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由于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灵魂和核心,因此本文主要探究概论课对于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的作用。

1 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作用

所谓法律信仰是指人们高度信奉法律精神,并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严格的在法律的支配下活动的心理状态。法律信仰意味着人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一切行为,都自觉不自觉地从法律出发,用法治思维来思考问题,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来处理事情。

法律信仰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法制教育的核心,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不仅要求主体遵守法律,而且要求其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变他律守法为自律守法。高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①因而高校法制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法律实施的根本途径,是依法治国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②

尽管法律可以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维护其实施,但法律权威的确立必须以法律信仰作为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律信仰的核心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只有法律权威赢得了全世的普遍的心理认同,法律权威才会化作人们的内心自觉。就如耶林所说:“如果法律是棵大树的话,那么法律信仰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当根发挥不了任何作用时,它将在岩石和不毛之地中枯死,其他一切则化为泡影,一旦暴风雨来临,整棵大树就会被连根拔起。”对此,卢梭也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③

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无论制定多么完美的法律都显得多余,法律的公信力也无从产生,所以说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除了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更为重要的工作则是培育信仰法律的精神。在一个法治国家里,真正能阻止犯罪的并不是持***荷弹的警察,而是内心守法的传统和习惯。只有人们不是出于功利的考虑、不是出于畏惧惩罚来遵从法律,而是从内心认同法律,并把法律内化为自己行为的一部分,法治国家的建成才有可能,才有可能根本解决我国在对大学生法制教育方面遇到的难题。

2 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大学生的总体的法治素质得到显著提高,他们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他们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象却值得我们反思。一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和其所拥有的法律知识不成正比,事实证明,对我国法治进程影响深远的人和事件不是那些掌握丰富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或法律专业人才,而是那些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倔人”;二是部分大学生只是把法律当做工具,即他们学习法律的目的不是心甘情愿的遵守法律,而是寻找法律的漏洞,千方百计地回避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三是没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遇事易冲动,往往感情用事,很少考虑法律规定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四是部分大学生对于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真心服从,而是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从,守法精神还未形成。这些都说明一个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信仰的精神还远未形成,还没有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原因如下:

其一,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朕即法律,法律不是保护人民自己权利的,而是专制的代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那时,人们绝不会认为只要自己遵守法律就会一生平安, 当人们面对权力和法律的时候,总是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缺乏信心。人们普遍认为法律只是统治手段,自己是不得已才遵守法律的,而不把法律看成是文明社会的必需品,是自己的保护神。甚至在中国普通百姓的心中,并没有把遵守法律(更不要说是信仰法律)看成是一件光荣和高尚的事情,反而很多人把会钻法律的空子看成是非常聪明的表现,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今。

其二,社会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腐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使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感。他们认为即使有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中国也很难贯彻实施,法律只是限制守法人的行为,对更多的违法者来讲是无用的。

其三,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法制教育课程往往只被看作是普法课,教师只是努力地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信仰教育,没有以法律知识为载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往往把法律素质的高低等同于法律知识的多寡,实际上,法律知识的多寡与其法律信仰的强弱没有必然的正比关系,法律知识渊博的人并不一定会比法律知识贫乏的人更为守法。如果没有法律信仰,也许法律知识就成为某些人规避法律、投机钻营破坏法治的工具。正如孙晓楼先生所言,“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3 概论课对于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的作用

3.1 从弥补基础课不足的角度来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基础课是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要课程。在这门课程中,由于内容繁多庞杂,多数教师通常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传授应用性较强的法律知识,用于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的分析上,以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而对于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治学等学科知识的传授的力度不够,以至于有些大学生法律条文很清楚,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却不强。虽然说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法律知识的多寡与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的强弱并没有必然的正比例关系,而领会法律精神,培养法律信仰,形成现代法制观念,才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如果没有正确法制观念的支撑,就会失去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即使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仍可能经受不住私欲的诱惑而违法乱纪、甚至是犯罪。

有别于基础课教学,概论课教学不再讲述有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而是重在传播蕴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让大学生在我国民主***治的进步中感受法治的力量,给人以希望。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治、文化和社会等内容的讲述中,穿插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相关内容,让同学们了解法治的力量,潜移默化地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具体而言,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没有法律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就不能顺利进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原则等中国特色的***治体制也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的;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必须以法律的完善和信仰为前提和基础,而这些都是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重要环节。

3.2 从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进步的角度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治,依法治国,不仅仅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培育信仰法律的精神和理念,法律信仰不仅是文明社会和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还是法治国家的精神意蕴和心理基础。没有法律信仰的法制只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制,这种法制表面上看起来有着巨大的威慑力,但实际上却是苍白无力,是没有强大生命力的。依法治国的要义便在于全社会均普遍具有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依法颁布的法律在社会公众心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我国恰恰是缺乏这种法律信仰精神,法律信仰精神的缺失已成为影响我国法治发展的最大阻力与障碍。

当前我国的法制教育主要还停留在守法教育阶段,重在传授学生一些部门法的基本规范和知识,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因为守法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视线仍然是传统的,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法律义务主义观念的表现。虽说守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若以守法教育代替了整个法治教育,以守法为法治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法治国家虽然要求每个公民守法,但仅有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况且法律规范能否被遵守,绝不取决于法律本身的强制力,而是取决于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心信仰。因此,只有彻底转变法的观念,以培植人们对于法律的终极信仰为出发点,才是提高大学生守法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前提基础,才是深层的对素质教育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回应。概论课则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

3.3 分析法律信仰形成的基础和条件,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以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的培育需要平等意识、权利意识等作为基础,在形成这些意识之前,培育法律信仰几乎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很难取得成功。所以概论课也很注重这些意识的培养,以最终形成法律信仰的精神。

一是权利义务意识。法律信仰的培育、法制观念的形成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密切相关,忽略个人权利、以义务为本位的传统思想是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关于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我国当代法学家认为:“法是权利呼唤的结果,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鉴于法律与权利的种种内在联系,法律权利的设定会给守法者带来种种利益,从而成为人们遵守和信仰法律的直接动机。如果把激发人们法律信仰的权利因素以义务服从代替之,就意味着遵守法律非但不能给人们带来便利,甚至还会给人带来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力,即使是被人们公认的法律,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人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所以,要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必须从培养人们的权利义务意识开始,而《概论》课的内容决定了其可以把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贯穿于教学的始终,因为从社会主义本质的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改革开放的形成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都离不开人们的主人翁意识,离不开公民权利义务意识的培育。

二是平等意识。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因而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和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建立平等意识,坦然面对合理差别,这不仅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和价值基础,也是人与人进行沟通的基础,所以能否以正确态度来对待现代平等与差别,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概论课的主要内容是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展开的,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要求参与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所以平等观念是概论课授课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奠定了基础,成为我国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一环。

L鼙疚氖鞘易г?010年教改课题“高校思想***治理论课教学中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培养模式研究”的系列论文之一

参考文献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6

近年来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一直被社会所诟病,其实从宏观上来讲,应届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不应将其原因单纯归结给某个学科专业。但是,就法学专业所面临的就业困难问题,排除其他社会因素,我们首先应从自身找原因,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既然大学教育分为不同的层次,那么每个层次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不同的。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培养目标,其正确定位应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就能够从事基层法律职业活动,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出的本科生应是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法学本科生应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

之所以说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型学科,主要是基于法律职业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专业知识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掌握扎实、丰富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是对法学本科生所提出的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其所应具备的最起码的法律职业素养。这里的法学基础知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抽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具体的法律条文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是一个法律学习者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基石。只有通过系统的基础理论的学习,才能真正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清楚各个条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懂得法律的价值追求,才能做到在法律实践中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毕竟,基层法律职业者不是单纯的法律条文搬运工,其要通过详细的法理论证来评平息诉讼双方的纷争,所以,不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无法完全胜任法律职业工作。然而,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基层法律职业人,例如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等,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得最多的法律知识当属各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尤其是从法律传统上来讲,我国法律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或称为成文法系的特点,也即在司法实务中,我们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去解决实际案例。所以,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出的学生,应该是熟练掌握法律条文知识的人。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针对学生基础法学知识的讲解教授,想要实现学生都能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传统的基础理论教学,保证基础理论教学的课时量。目前,在整个社会都在强调实践教学、重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社会大背景下,很多高校都在本科生的培养方案中大大加重了实践课程的比例,实践课时的增多,意味着基础理论课时的减少。培养应用型人才,增加实践课时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要建立在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基础之上,缩减理论课时应该有一个度,也即最起码要保证足够的理论课时,使学生打好理论基础。第二,在课堂之外,鼓励学生都研读经典法学名著。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应停留在教科书这一层面,应该多读一些国内外法学名家的专著,开阔视野,更深入的把握法学理论精神之所在。第三,对于重点学科,例如民法、刑法、行***法等这些在实务中应用频率较高的部门法,可以考虑专门开设法律条文导读课,使学生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本意。具体操作上,教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使学生能够清楚该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法学本科生应具有坚定的法律思维

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1]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首要目标。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是学生基本法律素养的养成阶段,因而法学本科教育要做到使学生头脑中构建出完整的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形成法律思维。在进行法律思维培养的过程中,强化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实现理论真正地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升华。当然,法学教育的功能也不仅仅在于为社会培养有用的法律人才,也在于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2]在中国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指导下,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又担负着各自不同的教育目标。作为法学教育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层次的本科教育所承载的社会任务主要在于:第一,培养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需要的专业法律人才;第二,培养法律以外其他行业所需要的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第三,培养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因此,作为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其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思维,而这种法律思维又具体表现为坚定的职业信仰以及正确的职业伦理。职业信仰要求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从内心崇尚信仰法律,对法律始终怀有一颗敬畏之心。只有发自内心的崇尚敬畏法律,才能保证其在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不会僭越法律,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正确的法律思维去看待问题,去解决问题。如果我们培养出的所有的基层法律职业者都能做到如此,都能在法律职业活动中自动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而努力,那么我们相信,通过学校的良好职业素养教育,完全能够引导我们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积极向上健康的职业信仰。职业伦理要求法学本科生必须正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内,具体的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个性差异,了解不同的岗位对法律人的不同职业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做好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例如,作为一名法官,就要求你在整个案件的裁判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绝对不能掺入任何个人情绪,审理案件也不受外界的干扰,包括来自于上级领导以及社会各界舆论的压力,不要因任何外来因素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坚决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作为一名律师,因为你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所以要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自己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律师也要做到遵守职业伦理,维护其基本的权利。当然,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在具体工作中有很多接触他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的机会,而基于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者一定要保守秘密。所以,在法学本科教育中,一定要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思维的培养,使其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正确的职业伦理。这样,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实施者和法律文明的传播者。

三、法学本科生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脱节的问题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扭转,但二者之间脱节的现象仍然一直存在,这是不容我们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法学教育不仅仅是需要培养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也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理想、法律伦理并且在语言、技能、思维等方面都与普通人不同的法律人,而且是需要培养适应社会、善于解决现实问题的专业化法律人。”[3]然而对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效性,有学者曾说过“我们目前法学教育体制下的法科毕业生是半成品。”[4]这种局面的形成,与我国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的缺失有一定的关系。法学本科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为了培养出适格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而职业能力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学生的司法实践操作能力,例如,利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审理具体案件的能力;法庭辩论的能力;调查取证的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草拟以及审查合同的能力,等等。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就要从加强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入手。

(一)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目标,转变教学理念

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本科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性,转变教学理念,实现由偏重理论教学向重视实践教学的过渡。另一方面,要明确学生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体而言,在各种实训中,使学生由被动的听众转变为主动的行为主体,而不再是由教师完全主导,要使学生真正地参与其中。例如在模拟审判中,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不同的角色,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的角度去剖析案件。

(二)创设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

所谓法学实践教学,一般认为,其是指为了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课堂案例讨论、课堂辩论、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都属于实践教学。所以,在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各高校的法学专业要结合本专业的基本情况,并以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来设计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

(三)建立实践教学的支撑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配套的支撑体系。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实践教学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都需要专门的场地和设施,这些都需要经费的支持。其次,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这就要求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和校外的实习基地。再次,提高高校教师的实践能力,为实践教学提供适格的师资力量。进行实践教学,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有雄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传统教学经验,更要具备较高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司法实务经验,否则就无法胜任指导实践教学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A].何家弘,胡锦光.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7.

[2]朱立恒.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J].法学杂志,2008(1):109-110.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7

关键词:

探究式教学法;法学本科教学;情境教学

一探究式教学法基本概述

探究式教学法是随着教育理论的不断发展而得以演化的,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种教育教学理论的影响,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对探究式教学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的学习是在社会整体文化的影响中进行的,是学生在其原有知识结构的基础之上,主观能动的对知识或者信息的重构,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导者,呈现的是主动的、积极的层面。新知识是在对原有知识的批判、实践、论证中产生的,知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现象的抽象概括,是多元的网络结构知识,可能在某种条件下是正确的,在随着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可能亦存在向不可能或者错误方向演变。学生是信息的承载着、检验者,教师是对学生知识建构的引领者,教学不能背离或者忽视学生原有的知识架构,教师也不是知识网络结构的权威解读者,教师是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在不同的学科知识条件下创设有利于学生知识释放的情景,让社会组织中的学习素材与教材、问题相融合,让学生在自我探寻中学习知识、检验知识、求得真知识。人本主义学习理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然属性,人的需要是由人的潜在力量决定的,学习者的学习是个体自由意志的自我投入,人的行为、个性等因素在学习中起到重要作用,教育教学的中心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个性及其潜能,变被动的学习为积极的学习,使其本人能够主动的、愉悦的、有想法的学习,成为心理健康的完整的人。教师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给学生以自由,让学生在自我意识的调控下自我学习,在学习中感知学习的成功、乐趣,教师对学生的自我学习进行引导、关注,尊重学生的学习,相信学生通过自身潜能的开发,达到自我学习目标的实现。探究式教学法在教育教学的实践中也得到了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可,其中JohnDewey、Richard•Suchman两位学者对探究式教学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JohnDewey教授认为脱离学生实际情况或者忽略学生特点的教学行为是不科学的,虽然实现了灌输知识的目的,但得到的效果确实不明显的甚至是相反的。科学的教学活动应当是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考虑学生是课堂主体的实际,通过课堂情境创设、设定科学合理的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等方式或者方法,实现教与学的融合。Richard•Suchman教授对实践性教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将教育教学的环节分为过程性的探究与实践结果评价两个部分,课堂学习应当采用一定的科学的活动方式进行。探究学习方式能够很好的改革传统的课堂,在传统课堂向高效课堂的转变中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能够使使学生真正的得以***,从而成为课堂的主体,在探究中学会学习、获得知识、获得学习兴趣。[1]探究教学法既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积极主动的参与,围绕教师的发问,以合作探究的模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教师在此基础之上归纳总结的教学活动。法学教育教学的本身也就是使学生围绕问题的提出、过程的检验,通过自身主动的参与来分析、发现、探究科学结论的过程。

二法学本科课堂需要教育教学模式的革新

法学学科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包含了法学理论知识、法学实践性知识以及逻辑思维推导知识。法学理论知识层面,全面系统的对于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是基本要求,只有系统的了解和掌握了法学理论知识,才能涉及法学应用的层面;法学实践性知识层面,在全面理解把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实践,即全面的、客观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法学发展过程中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应然性要求,与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娴熟的法律应用能力等一同构筑法学学科素养的必备元素。正如王泽鉴教授说的“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是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2]国家或者社会对于法科学生的期望最终是服务于全体人民,如何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受益于人民大众,法律实践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法科学生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者,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着“法律职业者具备高超的社会经验和判断力,是法学专业和其他专业的最大不同”;[3]逻辑思维推导知识层面。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促使法律更新变化,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我国的法治发展道路指明了方向。这就为新时期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学必须立足于本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方法培养,以及对于法律思维方法的具体应用。而不仅在于使学生学了多少本理论书籍,也不在于使学生背诵了多少部具体法律法规。只有充分的让学生充分的参与到课堂教育教学过程中,还课堂于学生,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最终使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以锻炼,更好的服务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教育之所以成为可能,只是因为法是变动不居的条文以外的其他东西所构成。对于法学家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安排条文的框架和范围,条文所用词句的意义以及确定条文意义与使条文之间协调所用的方法。”[4]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是老师讲学生听。课堂教学的主体是教师,不是学生,课堂以老师为中心,老师以教材为中心,学生以教材为中心。老师讲到哪里,学生听到哪里,课程讲完了,学生的任务就完成了,缺少甚至是没有与学生的互动,完全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漠视了学生的自我存在感,于是上课打瞌睡、玩手机、逃课等现象与课堂教学并行为课堂现象。此种被动教学模式之下,纵然灌输给了学生部分知识,但是,大部分知识不能转化为学生的自有知识,对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无从谈起,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无丝毫影响,创新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显得更为遥远。传统法学本科教学以法学纯理论为主,人为割裂了法学与经济***治文化社会之间的联系,讲法律就是讲教材,讲法律就是讲法条,纯粹的机械灌输,使得法学的应用性学科身份成为空中楼阁。纵然培养出了记忆大量法学理论知识的学生,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显得不知何为,忽视了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正是法学专业学生至关重要的必备能力。有些老师注重法条,讲法律就是讲法条,关于法条为什么这样制定,法条如何理解,法条如何运用,法条背后蕴涵的法律精神什么,法条制定的背景是什么,法条的具体适用与事实如何关联等则很少涉及。这与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是不对称的。[5]

三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运用

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主要采取四个程序步骤:问题情境建构,学生自我探究,有序协作、得出结论,教师点评,自我反思。通过四个程序的有机组合达到课堂教学的效果。问题情境建构。教师围绕法学教学大纲,根据学生的个性特征、具体课程教学的性质等元素构建“问题情境”,结合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以及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将学生的注意力引入到“问题情境”中,使学生身临其境,学生运用其本人包括其他同学的智慧、教材、辅助材料、信息技术等发现问题存在的原因,运用什么样的法律思维,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方法,如何解决解决现有的问题。让其主动知悉课堂缺少他们则不存在,他们就是课堂的主体。诸多问题的衍生,其中包含矛盾的问题等等,让其产生探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欲望。学生自我探究。在第一个阶段,使学生有了学的欲望,在这个阶段,转变教师的传统观念,即不在于教学,而在于引导教学,学生通过知识的储备、团队间的协作等,产生诸多的问题及其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案,这种经过学生主动思索、积极分析、深入探究、精心加工的探索学习过程,深化了学生对于法学基本知识的了解,提高了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解决和运用能力,通过自我探究不断提升学生的法律逻辑能力。有序协作、得出结论。通过教师有目的、有秩序的引导和组织,让学生彼此之间相互交流、沟通探讨,即加强了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又拓展了学生人际交往能力,通过协作学习学生将搜集到的大量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对其进行分析、推理验证,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矛盾等情况,则由学生进行自我修正,并最终形成确定的结论。确定结论的形成过程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充分展现学生自我价值的过程。法学教育本身就是教会学生获得自我探究法律的过程。教师点评,自我反思。教师在结论的形成过程中,对于学生的参与进行充分的肯定,引导学生对整个探究过程进行反思、梳理,归纳总结在整个探究中遇到的问题、解决思路及方法、结论得出的启示等等。

四探究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应当把握的要点

探究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应当注重教师对于问题的设计。问题设置的过于简单,不能有效的吸引学生的注意,设置的过难,则使学生产生畏惧的心理,不能有效的发挥探究式教学的作用。适当的问题设置是课堂教学的开始,是引导学生进入课堂的前提,结合学生的个性特点、教学大纲、社会组织、信息技术等综合材料精心设计法律案例。学生在问题中进入学习,在学习中探究问题,围绕问题激发潜能,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有知识体系及逻辑思维习惯,通过对自有知识的分析,搜寻材料,产生观点,在观点的碰撞中质疑知识,引发新一轮的知识学习。探究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实践中应当注重教师的引导。在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效果的评价中,教师的引导作用不可替代,学生的探究学习过程,是学生自我分析、探究学习、获取新知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从论证、实践知识到再论证、再实践知识的过程,教师引导的过程中对于学生法学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是不间断的,教师引导的越成功,学生自我探究的积极性就越大,对知识的求知欲就越强,课堂获得的效果就越佳。

作者:刘小甫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新联学院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教学论发展[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8年.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2001.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8

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特点

1. 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的,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围绕教师精心提供的案例进行阅读、分析、评判和讨论,得出结论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深化对相关原理的认知和对科学知识的系统掌握,并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古希腊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就是通过与学生的对话,锻炼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和雄辩的能力。作为一种现代意义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可追溯到100多年前的哈佛大学,随后日渐成熟,并得到广泛传播,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的推广实施已有多年的历史,它对促进我国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以案例为基本教育信息载体。这是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的最大区别。传统教学方式往往以固定的教科书为基本教育信息载体,学习的内容往往是各学科领域中比较稳定的、公认的知识和结论。案例教学由教师根据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需要选编适当的案例作为学习材料,学生在学习中的活动主要围绕案例来进行,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达到学习的目的。

(2)具有深刻的启发性。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相比,案例教学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教师适时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教学案例给学生,引导学生深入分析案例,对其中的问题作出判断、推理和论证,寻求问题的答案,从而启迪和开发学生的智能。

(3)凸显了学生的主动性。尽管传统教学方式也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但往往是教师“一言堂”,以权威的姿态呈现信息,学生接受、理解、记忆信息,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不明显,学生很难通过参与课堂活动来获得个性的发展。案例教学则凸显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案例教学的典型特征是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有许多参与课堂的机会,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交流,可以主动地深刻理解案例本身反映出来的基本原理,而且还可以从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发挥。

(4)教学模式的情景化。案例教学法倡导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或接近真实的学习情景,营造出人人动脑、共同参与、活泼热烈、轻松和谐的学习氛围。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潜能、引发学生的情感体验,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符合大学生认知规律和心理需求的教学范式。

二、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整体水平不高

法律素质是青年大学生立足现代社会的基本条件。法律素质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一个人的法律素质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严格按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

大学生是未来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和生力***,无论将来他们在哪个领域工作,奉公守法都是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旨在使其成为既懂得专业知识,又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适应社会各种发展需要的新型知识分子。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对其个人的成长,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高校大学生虽然接受过法律教育,但法律素质整体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1)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不予重视,再加上法律知识的学习课时很有限,因此,在这有限的课时中所获得的法律知识也就很有限了。(2)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同时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3)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

大学生法律素质水平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高校作为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渠道,其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教师虽然传授了大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学生完全是被动地接受,难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不好,不能很好地达到教育教学目的。这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改变传统教学模式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水平有着积极作用。

1.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学是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果只学习理论知识而不接触实际案例,是无法学好理论的。案例教学法符合法学教育规律的必然要求,它以案例为出发点,教师将精心选择的、真实的、直观的案例展现在课堂上,将抽象的理论融于具体的案例情景之中,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起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桥梁作用。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判断、讨论、辩论,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知识的内化过程会伴随着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过程在不易察觉间发生。学生往往对案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记忆更清晰,理解也更深刻,相比传统教学方法会产生更好的效果,达到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水平的目的。

2.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大学生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了一种在不用真正深入实践就能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学生通过分析解决案例问题不仅能够拓宽理论视野,做到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而且能够把握理论应该用于何处,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融会贯通,并增长问题分析的技巧;同时还能体会到用书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乐趣,有效地促进理论向实践的转化,提高学生实际操作的能力,有助于提升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将来的工作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对于大学生而言,不仅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是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核心目的。如果没有法律意识的支撑,就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即使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仍可能经受不住私欲的诱惑而违法乱纪甚至犯罪。有些大学生之所以走向犯罪的深渊,绝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匮乏,而是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的缺失。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案例教学法将那些活生生的事例以影视方式或生动形象的语言文字描绘方式呈现给学生,用事实说话,让学生置身于其中,通过分析、研究、讨论形成理性认识,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学生通过真实的案例,从中受到法律意识的培养,懂得如何正确处理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相对于传统教学方式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应该积极加以倡导,引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课堂中,以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水平,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杨慧民.高校思想***治理论课案例教学法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9

一、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学

“方法”这一语词,在各种论著中经常出现。根据学者们考察,“方法”源于希腊语言,意味着在给定的前提条件下,人们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手段或方式。方法是与人类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的。一般而言,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由目的和前提来确定,正如地上的路有千百条,但是在目的和前提给定的情况下,能够根据这些前提条件并最终达致行为者目的的最佳道路则可能只有一条。而对这一最佳道路的探寻和说明也就构成了所谓方***问题,它是对实现特定目的的方法的系统反思,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和实践目的,应该使用哪些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和解决实践问题。

就法学的方法体系而言,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两个方面。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所要运用到的各种方法,而法律方法主要指法律适用中所要应用到的各种方法。“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法学方法解决的主要是法的本体论问题,追求法学的真理,具有法学认识论的工具性作用;法律方法则是一种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向的范畴,是“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①法律思维方式;②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③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等”。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和法学本身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的。从西方历史看,法学沿着两条线索发展:一个是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的法学,这种法学“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该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沿用来自法律家经验的解释方法,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技术的知识之旨趣,我们权且称之为‘应用的法学’或‘法学内的法学’,德文名曰Jurisprudenz(‘狭义的法学’)或Rechtsdogkatik(‘法律教义学’)。另一个是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治学家的法学,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简称法学外的法学)。”这种“法学外的法学”和“法学内的法学”一起构成了所谓广义的法学。联系上文不难看出,法律方法归属于狭义的法学,法学方法归属于广义的法学。

不可否认,对于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来说,两种方法及两种方法所带来的知识体系都是极为重要的,这在当下对“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的热烈讨论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显现。然而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论证显然超出了本文的题意范围,以下仅就法律方法对于法学的意义作出阐述,以便为下文的进一步展开作铺垫。

首先,从历史上看,法学从其原本意义上说是古罗马人所创立的一门***的科学或实现公平正义的智慧。这门科学并非产生于追求知识的“纯粹”动机,而是立足于对古罗马发达的法律制度的解释,并且将这种解释直接运用到法律的实践活动。因此原本的法学就是“将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规范适用到具有各自独特性的个案的过程中的一种实践智慧、技艺和学问,质言之,它本身就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艺、方法和智慧”。到中世纪晚期,古罗马的法律科学在西方被“重新发现”,产生了实践性的法学诠释学,形成了一套诠释法律的方法。后来欧陆各国尤其是德国发展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流派,这便是被称之为狭义的法学或本义法学的法教义学。法教义学包括以下三种活动:(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的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的法律案件的建议。因此,法教义学任务是实践性的,是以法律方法为核心围绕司法适用而展开的。而在英语国家,19世纪出现了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的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学科的法学的出现”。分析法学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并形成了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这种分析仍然是司法定向服务于法律适用的,即是一种法律方法的分析。由此可见,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一直是作为一种“理论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而存在的,体现了其技术化特征和其与法律实践经验之间难以割舍的关系,这也就内在地决定了法律方法在其中的意义。

其次,法学的自身***性依赖于法律方法的存在。我们知道,对于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思考不止于法学,哲学、伦理学、***治学和社会学等等都有探究,那么法学缘何能够与这些学科相区别而成为一门***的专门化的学科呢?除了上述法学自家的历史传统外,依据其独特的方法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特的概念与知识体系,是法学得以作为一门***学科的原因所在。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法律都是某种规范或规范的总和,法律的这一规范性特征本身就意味着其效力和内容应当在实践中化为现实的约束力和具体的行为,而这一转化过程是对规范理解和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的,正是法律的这种实践理性构成了法学存在的基础,也决定了法学的实践品格。法学是实践科学,如前所述,法学是一种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获得正当法律决定的学问、技艺或智慧,它本身就意味着方法。“‘法律者,原本的本事就是,如何打造一套有正式效力的规则,然后又如何把这套规则应用到事端和案件中去。一如从事其他行当而有特殊技艺,‘法律者’有自己的法言法语、逻辑体系、程式作派、思维方式。凭藉它们,‘法律者’在大千世界中安身立命,并发展出***的法律职业、别具一格的法律教育。也正是由于法学的这种自给自足性,形而上的法哲学、各式各样的交叉法学,其存在方为可能,其意义才显示出来。”因此,法学是一套知识理论体系,更是一套由独特思维和经验智慧所构成的方法体系,由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或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所组成的这套方法体系,不仅使法学继续保持着“科学”的地位,又使法学成为不同于其他科学的技艺性学科。在此意义上,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等都是一种交叉或边缘学科。

二、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

有学者引用美国教育家克拉克针的话:“如果说近代大学是一座知识的动力站,那么一个国家的发达的高等教育系统就是一个规模大了很多倍的智慧力量的中心……它们都是制造知识、修正知识和传播知识的中心”,来说明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并且认为“知识是法学教育课程实践目标体系中的基本目标”。虽然在文章的后续内容中作者也提到了规范知识和方法知识的区分,但笔者以为,知识的传授在法学教育中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属性和意义却也万万不可忽略,并且法律方法的传授在法学教育中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

与原本法学的产生相适应。肇始于古罗马的古代法学教育主要是负责法律技能的培训,也就是培养受教育者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艺、方法和智慧,其结果是产生了一批包括法律顾问、辩护人、诉讼人和法学教师等在内的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到了12世纪以后,在欧洲随着大学的广泛建立,法学教育也迅速发展起来,法律被当作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即一门科学来教授。这门科学之所以独特,在于它不像其他“科学”以追求“真理”为主要目的,法学的目的在于理解和实践。法学家们不仅充当着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与方法的教师,而且他们向来都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一员,“他们所培养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人’,而是法律职业者;他们所讲授的不是某种外在的客观知识,而是自己也参与其建构的法律专业共同体的‘行业语言和技能”。因此,尽管后来学者们区分了大陆法和普通法两种不同的法学教育模式,并且强调后者的职业特征,但是,这种特征也存在于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只不过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普通法国家,法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一种“学徒式”技艺培训,传授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实践中的技艺和方法,而学员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研究令状、法律分析与争辩等复杂的程序技术和方法。“在14世纪时,英国的律师逐渐形成了一个被称为伦敦律师会馆的自治组织,这种自治组织最大的作用就是教授法律技术。伦敦律师会馆在独揽律师资格授予权的同时,也对所有想要取得律师资格的人进行培训。这些会馆一直到17世纪才消失,但其许多习惯和传统却逐渐保存和流传下来了。”由此可以看出,从一开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就结下了不解之缘,法学教育就是伴随法律职业化而发展的专门化的教育机构,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并巩固了法律职业的建构。

法学教育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这一职业属性决定了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作为应用法律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性思维与技术,是法律职业的“职业”性质的体现和保证。“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精致的法律技术或艺术,使得法律共同体成功地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近代以来,随着法律的形式化和理性化发展,法律方法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与“大众化”的方法日益相脱离,而成为一种专门的、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方法,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美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德国法学院提出要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因为这是他们在未来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因此法律方法的传授和培养当然地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核心。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是“法律素质”的教育,是对受教育者运用法律方法和进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律方法的传授及其素养的形成制约着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对评估和衡量法律教育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

实际上,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和决定意义不仅是由法学教育的职业属性所决定的,同时还是由上文所述的法学本身是以法律方法为基础的实践性科学所决定的。亚里士多德曾认为:“所有知识要么是实践的,要么是创制的,要么是理论的。”“实践科学研究人的行为,如***治学和伦理学,创制科学是有关事物制造的,理论科学是有关事物的普遍知识的。”这也就是学者所理解的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的区分。不幸的是法学兼有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属性。法律知识由于具有严密的推理从而享有了纯粹理性的科学色彩;而其作用于人类社会是通过主体间的言说论辩来实现使其具有实践理性特征。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所需要的技巧或技能是一个经验的累积过程,又使法学具有了“技艺”的含义。法律实践中的理性不是纯粹的认识能力,它不是产生于、立足于纯粹的求知的欲望的,而是基于实践——追求正确行为的需要。因此,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是面对不同的具体问题运用法律方法作出理性分析,那么,法学教育的任务就不仅仅在于传授法律概念、法律规范这些纯粹理性知识,更在于掌握法律认识、法律理解、法律解释和法律判断的方法。这些法律方法甚至比其法律知识更重要,因为法律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法养成。“法律方法,为法律认知之根本,因法律为一套严谨程式的逻辑体系,如何将机械之原则、规则演化为活动的秩序?法律自身,无力为之。在法律与秩序间,需勾连之具体方法。法律家之使命,即在于连接两者——借法律而构秩序。”

同时,法律方法的培养在法学教育中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逻辑与经验、理论与实践是法律方法的基本向度。前者代表了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组成的法律知识和逻辑规则本身,是可以通过课堂学习或其他书本的阅读而掌握的;后者则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睿智或波兰尼讲的默会之知,无法像学交通规则和数学公式那样把它学会,而只能通过长期的实践达到心领神会,运用自如。实际上,法学的这种经验性认知不仅在英美法系具有深厚的历史传统(霍姆斯的“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的判断恰是英美法律这种经验主义的一种最适当的总结),而且在大陆法系中,作为其历史渊源的罗马法之最初形成同样是来自大法官的判例经验。公元前267年罗马共和国时期由设立的最高裁判官判例而成的市民法和公元前242年由设立的最高外事裁判官判例而成的万民法,都是法官经验判例的产物LlsJ(vT3),而在19世纪后半叶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对法官解释法律权的承认,法学是实践性的经验判断最终在大陆法系亦获得了认可。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法律规则需要适用到具有丰富性和独特性的个案中,法学的实质就在于解决这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和矛盾。通过解释调解一般和个别,由此它是一种实践的真理,属于实践理性而不是纯粹的知识理性。“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的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动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P27)因此,法律方法就不能只求于知识,仅凭其规则的学习和传授而获得,它必须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借助规则在对具体个案的适用中凭其感悟与体验而逐渐习得而成。 转贴于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

如上所述。法律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居于核心地位,而且其养成亦不能简单地化约为一种知识的传授,必须通过实践活动经验地学习和掌握,那么实践教学对于法学教育来说就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应当在其中占据重要甚至主导的地位。综观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许多问题,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疏离正是其症结所在,因此实践教学的改革和完善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法学教育教学的传统观念,树立法学教育教学的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观念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科教育,注重法学理论教学,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轻视甚至忽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能的培养,这与法学本身的实践品格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需求是不相适应的。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发展与人类通过法律治理的事业密切相关,法学的目的是实践,法学教育在任何时代的任务都在于法律人才的培养。而“对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教育而言,除了训练所得法律知识以外,更需要加以调教的东西,即‘法律头脑’。一个人受过法律教育之后。必具有‘法律头脑’,才能适当地使用法律,这对于立法人员、司法人员、行***人员、律师等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教育就不单纯是一种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科教育,更是一种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等技能和素养的职业教育,它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能仅仅偏重于法律规范知识的介绍和注释,更重要的在于以法律方法为核心、以法律实践为要点,培养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实践能力。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例10

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精神是提高学校法治化水平的需要学生不仅是学校工作的管理对象,更是学校事务的管理主体。要提高高职院校的法治化水平就必须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和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权利义务的理念、民主的意识、正义的精神、秩序的观念,也即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当作为学校主体的大学生都能把法治作为一种精神崇尚、一种思维方式,进而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并把它落实到自身的学习和生活中,落实到学校管理工作中,学校的各项工作必然会走上法治化道路。培育大学生的法治精神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高职院校培养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在日臻完善的法治社会里,法治精神业已成为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要通过理论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合理使用法律武器,逐渐形成缜密的法律思维模式,从而为自己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另外,大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刻,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在大学生内心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能更好地帮助大学生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侵蚀,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法治精神的缺失———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之现状

良好的法治精神是现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从目前来看,大学生总体的法律素质有所提升,但是距离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从2002年云南大学的***案到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案,大学生犯罪令人触目惊心。人民日报报道:“近10年大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是,他们对法治的信任信仰程度、对法律的理解深度、自觉追求法治精神的心理和习惯有待提高。”而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的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到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法治精神培育仍是一个亟待关注和加强的社会问题。就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其法律意识和观念与过去相比有明显提高,在对法治的关心、法律知识的掌握、对法律的认可等各方面都有所提升。但由于高职院校生源基础较差,学生自身素质不高,理论接受能力不强,因此,对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要求不高;高职院校大学生自身思想水平不高,学生的自控能力不强,再加上家庭环境、社会风气等非自身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学生没有养成自觉追求法治精神的心理和行为习惯,有的学生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信仰缺失法治精神的形成依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非常著名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2]28只有公众对法律认可、尊重、信任、依赖的真挚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促进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然而,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比较差。还有一些大学生认为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对法治化进程的影响似乎很小,因此,对法治建设保持冷漠态度,在行为上漠视法律,甚至与法律背道而驰。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律只有被公众所信仰,才能真正赢得普遍的遵从。如果代表一个国家未来的大学生都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权威,国家也不可能迈进法治化的门槛。

(二)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到传统法律义务本位观的影响,许多大学生缺乏权利意识,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能力。大多数高职院校通过开设公共基础课进行对学生的普法教育,使学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初步树立了法制观念。但由于这种普法教育的公共基础课大多从属于德育,以“守法”为重心,与大学生个体利益和要求相违背,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中国社会传统文化中的义务观念,容易使大学生对普法教育产生抵触情绪。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宗法观念、人情观念、特权观念在脑海中还占有一定的位置。

(三)法律知识贫乏虽然大学生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有些学生还存在“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现象,特别是高职院校的学生,其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法律知识更显欠缺。另外,多数大学生注重专业课而忽略法律基础课,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四)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严重我国当代的法制教育只重视法律的工具主义价值,而忽视了法律的理性价值,如平等、自由、民主、正义等。这种教育使大学生仅仅停留在感性的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上,使我国法治精神的培养陷入了困境之中。可以说,“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全局上制约我国法律价值和法治目标实现的理论。”[3]547即使学法律,也是将它作为一种工具,只求记住一些部门法的具体条文,知道怎样操作,不求知道为什么这样规定,不去挖掘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深层次底蕴,更不是为了树立健全的法治观念。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使大学生无法深刻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影响了法律学习的效果,影响了法治观的生成。#p#分页标题#e#

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之培育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基本法律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而且包括法精神、法文化的传播与熏陶,其培养目标是使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从认知、使用层面提升到信仰、自觉内化的层面。为此,高职院校应秉持能力与观念并重、知识与行为统一的培养理念,在教育内容和培养方式上不断调整创新,以逐步实现高职大学生法治精神之培养目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高职院校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法治精神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培育的结果,而法治精神的培育需要法治文化氛围和环境做基础。法治文化氛围和环境包括自由的学术空气、和谐的人际关系、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等,它们对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育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在高职院校,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使大学生在法治文化的熏陶和浸润中建立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真正相信法律的公正,在内心树立法律的权威,进而形成高职院校大学生良好的法治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环境,首先,要通过多条途径和多种载体积极传播、推广法治文化。例如,利用校园宣传栏、校报等进行法制宣传;在校园广播站中开辟专门的法律论坛;通过校园网络进行网上法律答疑;举办大学生法律文化节营造法律文化氛围。其次,要积极搭建法治教育平台,加强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例如,营造自由、和谐的学术氛围,使学生形成敢于质疑、追求公正的品质;切实发挥法学院、法学研究社团和各类法学会的作用,加强对法治文化和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举办法律学术讲座,聘请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做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报告,逐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通过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文化环境,使生活在其中大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法治熏陶,逐步养成法治人格、树立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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