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真题不定项选择题

更新时间:2023-08-21 09:30:24 阅读: 评论:0

2016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真题不定项选择题

2016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真题不定项选择题

2016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真题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为大家带来了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真题不定项选择题,欢迎大家参考!

2016国家司法考试三卷真题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

(一)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请回答第86—88题。

86.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87.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

B.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

C.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

D.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88.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

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年5月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年5月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请回答第89—91题。

89.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年5月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90.甲在2013年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年5月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91.乙于2014年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三)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请回答第92—94题。

92.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93.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94.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四)

住所地在H省K市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省E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市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省Z市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市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请回答第95—97题。

95.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关于确认的机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仲裁委员会

B.丁仲裁委员会

C.B市中级法院

D.B市C区法院

96.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B市C区法院

D.W省Z市Y区法院

97.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H省K市L区法院

B.F省E市D区法院

C.W省Z市Y区法院

D.B市C区法院

(五)

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

A.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B.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D.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

99.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

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100.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不支持,继续执行

B.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

C.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

D.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报考指南

一般报考条件

注:具体报考条件须结合当年法考公告予以明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法考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此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根据***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法学类”本科专业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7个专业。此外,对于具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如获得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或者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可以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对于取得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取得辅修法学类专业双学位的:

一是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位后,再取得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历学位的,取得的法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历学位能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学信网)进行查询并进行学历认证,符合“法学类”专业的报考要求。

二是取得法学双学位的,对于法学类专业为主修专业的,取得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符合“法学类”专业的报考要求;对法学类专业为辅修专业的,其辅修的法学类专业学历学位不能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学信网)查询或认证,不符合“法学类”专业的报考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报名程序

法考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司法行***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采取承诺报名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在审批发证阶段进行实质审查,不再组织现场确认。

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

根据2018年颁布的《法考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参与考试的考生应当: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而具体应届法学专业毕业生是否能够报名参加考试的问题,司法部表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问题,经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继续实施这一***策,根据《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在年度考试公告中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的问题。”

放宽条件问题

《法考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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