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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6日发(作者:尚书的翻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8.20

•【字号】甘区政办发〔2018〕190号

•【施行日期】201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区政办发〔2018〕1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属有关部门、单

位:

修订后的《甘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8月19日印发的《甘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案》(甘区政办发〔2014〕233号)同时废止。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甘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

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

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

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

规程》《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张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救灾工作政策规定,结

合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

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

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雍正的儿子 展应急救助工作。

我区毗邻县(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

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

理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政府主导、社会互助、

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甘州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甘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

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区减灾委

主任,区人武部政委、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发

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

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畜牧局、区林

业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委、区外事侨务办、区工商质

监局、区安监局、区统计局、区粮食局、区扶贫办、区气象局、区地震局、区武装

部、武警张掖市支队甘州中队、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甘州大队、张掖市公安消防支

队甘州大队、区科协、区红十字会、武南车务段张掖火车站、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

限公司、甘州区供电公司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为成

员。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

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甘州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甘州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

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开展减灾救灾课题研究,组织专家适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为

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4甘州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5甘州区减灾委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3灾害预警响应

3.1灾害预警预报

3.1.1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地

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局的森林火

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畜牧局的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

等,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3.1.2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

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发出灾害

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

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1.3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区减灾委和有关乡镇(街道)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生活救助的,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

施,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知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启动预警响应,按照区委、

区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3.2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

息,向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及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门)

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终

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

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

作。

4.1灾情信息报送

4.1.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

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3)。

4.1.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

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部门立即汇总向市民政部门

报告。

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

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

即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

4.1.3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

报告制度;随时将情况上报区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部门要立即

向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

情数据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

4.1.4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

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

时核报。

4.2灾情信息管理

4.2.1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

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减灾委成员单位

要为灾害损失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4.2.2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

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

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

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

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特别

重大、重大灾害灾情信息,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较大的按照灾害发生地

区由区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

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

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区政府为主。灾害发生

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

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

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甘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

Ⅱ、Ⅲ、Ⅳ级4个等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含本数、下同)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或0.5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

10%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

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

以下措施:

(1)以区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市政府、市

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

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区政府安排部署,区直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

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

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

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

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

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

放救灾物资。

(5)市减灾委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

作,未启动Ⅰ级响应的,按照区政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6)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上午9

时前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5人(含失踪)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3万户以上、1.5万间或0.5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

5%以上、10%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

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

长,下同)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

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区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区长和市政

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区减灾委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

出决定。

(3)根据区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

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

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

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

区需求评估。

(4)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

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

放救灾物资。

(5)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民政部

门、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区减灾委专家委组织开展灾害损

失评估工作。

(6)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上午9

时前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我区行正能量段子剧本 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含失踪)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1000户以上、0.5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

3%以上、5%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

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民政局局长,下同)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

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

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上

报灾情。

(2)由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

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区级

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

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

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

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1人(含失踪)以上、3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或300户以上、0.3万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

1.5%以上、3%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

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下

同)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

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召

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上

报灾情。

(2)由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

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

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

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

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灾害救助

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

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

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及区民政部门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

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6.1.2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

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区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

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

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

评估并向市民政局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6.2冬春救助

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

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

况调查摸底;区民政部门组织区减灾委专家委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

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民政部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

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

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区政府或民政、财部门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中旬前向市

民政局、财政局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上级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下拨

后,区民政局应商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应在5

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

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区民政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

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区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应组织有关部门

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

织实施。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

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

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

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

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区财

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资金到位后,区民

政局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

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区财政局按程序批准后尽快下达。

6.3.2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

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

级上报区政府、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

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

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和技术支持

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

建工作。

6.3.4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区减灾委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区

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

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

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7.2.1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

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救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2.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

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7.2.4区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

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7.3物资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

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

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点。

7.3.1按照省市民政部门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区、乡镇(街

道)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区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

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7.3.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

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

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

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凯洛夫 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

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

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

区民政局应加强区、乡镇(街道)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灾情

信息数据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畅通。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区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建

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

备。

7.5.2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

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灾

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人力资源保障

7.6.1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

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

用。

7.6.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

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红十字会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

赴灾区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社

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

灾害信息员。区、乡镇(街道)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各级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

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7.7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

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企

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科技保障

7.8.1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

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及高等院校、在张科研机构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

调查,编制全区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2鼓励区内高等院校、在张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

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7.9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

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

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

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

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

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区委区政府进行表

彰;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

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

灾害和动物疫病等。

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甘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响

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达到《甘州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级以上、《张

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灾害;达不到区级灾

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

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区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

灾害进行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当代著名诗人 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

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应适时

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部门单位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甘州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甘州区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附件1

甘州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上报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负责向区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区政府领导批

示;负责联络、协调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

政策和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区政府应急办:配合民政部门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

驻张部队的关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

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区发改委: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后重建总体规划,争取年度国家省

市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采取措施

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

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

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灾害监测预警及评估

技术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减灾救灾科技支撑能力。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

衔接,协调省、市在张掖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

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电力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维护灾区

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区民政局(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

区灾情;按照区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

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自闭症病因 中央、省市级下拨和区级

的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以及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

导救灾捐赠;负责区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农村居民房屋损失

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

会商、评估;负责指导、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区民政局配合,向中央、省市财政

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

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并及时拨付中央、省市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

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国土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

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

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

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下象棋的英语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

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

计数据。

区环保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

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

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

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

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

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

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抗灾救灾人员、受

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区民政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

核灾线路输入 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水务局:负责旱洪灾害信息预报和信息灾害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抗

旱防汛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抗旱防汛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

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

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农业病虫

害监测防控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

农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业(含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

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畜牧业重大病虫害、草

鼠害、重大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

织灾后畜牧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指导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

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林业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

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

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

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

据。

区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

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文广新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

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

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组织全区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文物、图书文献资料等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

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文化设施重建规划的

制定;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

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本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

本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卫计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

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

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

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外事侨务办:负责积极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

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

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

和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

致区上有关组织和领导的慰问信函。

区工商质监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

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

等工作,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等工

作。

区安监局:负责因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

销售等工作。

区扶贫办:负责引导灾害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

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低温、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

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扶持力

度。

区武装部:负责指导组织灾区民兵预备役人员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驻张部

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

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

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张掖市支队甘州中队、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甘州大队、张掖市公安消防支

队甘州大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

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

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科协: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

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害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

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等知识。

武南车务段张掖火车站: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指导当地铁路系

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当地铁路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及其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

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

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统计数

据。

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

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

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

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

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

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完成抢险救灾紧急航空运输任务。

甘州区供电公司:接受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地区因

灾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

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甘州区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樊有鹤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陈艺区人武部政委

杨学功区民政局局长

王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成员:李海龙区公安局局长

满旭峰市国土局副局长、甘州分局局长

梁平林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程建明区发改委主任

王迪东区财政局局长

梁天祯区建设局局长

李吉忠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海明区水务局局长

甘林斌区农业局局长

李国锋区环保局局长

王东军区林业局局长、园林绿化局局长

曹文斌区工商质监局局长

王敬忠区文广新局局长、高金城烈士纪念馆馆长

刘力区卫计委主任

王斌区商务局局长

刘文区教育局局长

化乐区工信局局长

徐国宏区科技局局长

李金铭区安监局局长

韩自荣区科协主席

周颖区外事侨务办主任

张杰区畜牧兽医局局长

郭永刚区统计局局长

李文奇区粮食局局长

高海红区扶贫办主任

贾小龙区气象局局长

甄世新区地震局局长

周建军区民政局副局长

罗兴明武警张掖市支队甘州中队中队长

马赵飞武警张掖市森林支队甘州大队大队长

樊金伟张掖市公安消防支队甘州大队副大队长

曹忠国区红十字会秘书长

张英华武南车务段张掖火车站站长

查晓明张掖甘州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杨宛聪区供电公司总经理

附件3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

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

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坏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

亡畜禽数量、受伤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

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

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

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

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

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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