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卷第2期牡丹江大学学报Vol.22No.2
2013年2月JournalofMudanjiangUniversityFeb.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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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8-8717(2013)02-0003-03
日本奈良时代东大寺奴婢
章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要:日本奈良时代东大寺奴婢没有独立的户籍,只能以奴加名或婢加名的形式依附于寺院。奈
良时代东大寺奴婢的人数大致在300人至400人之间徘徊。东大寺奴婢的来源包括官府的官纳奴婢、诸
国的奉献奴婢、寺院的买入奴婢、私人的奉献奴婢等。东大寺奴婢的使役范围涉及农业、手工业、寺院
杂物以及传授歌舞音乐、捕捉逃亡奴婢等方面。奴婢的浮浪与逃亡加剧了奈良时代的社会矛盾,是政府
采取解放奴婢措施的直接原因。
关键词:奈良时代;东大寺;奴婢
中图分类号:K313.2文献标识码:A
在日本古代社会结构与奴隶制的研究中,奴婢
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东大寺奴婢是日本奈
良时代奴婢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东大寺奴婢为
切入点,可以作为观察日本整个奴婢阶层的一个窗
口。目前,国内学界尚无学者对东大寺奴婢进行专
门的探讨。鉴于此,本文试图利用奈良时代东大寺
奴婢文书等史料,从东大寺奴婢的户籍、人数、来
源、使役情况及其浮浪、逃亡等方面,对其进行初
步的爬梳和整理。
一、东大寺奴婢的户籍与人数
在奈良时代,根据《养老律令》规定,贱民主
要包括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和私奴婢,即所
谓的“五色贱”。私奴婢中属于寺院的奴婢又称寺
奴婢,寺奴婢可以结婚,但没有独立的户籍,主要
依附于寺院。有关奈良时代东大寺奴婢文书,现已
基本收入《宁乐遗文》“奴婢帐”中。《宁乐遗文》
“奴婢帐”中的东大寺奴婢帐主要由天平十三年
(741年)至宝龟三年(772年)的46条奴婢文书
构成。宝龟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东大寺奴婢籍帐是现
存奈良时代唯一的寺奴婢籍帐,现将该籍帐的部分
内容转录如下①:
未勘奴婢一百五十三人。合奴婢二百二人,奴
九十七人,婢一百五人。官纳奴婢一百五十八人,
奴七十七人,婢八十一人。诸国买贡上奴婢三人,
奴二人,婢一人。寺家买奴婢二十三人,奴九人,
婢十四人。大宅朝臣可是麻吕贡上奴婢十八人,奴
九人,婢五人。逃亡奴婢十四人,奴九人,婢五人。
见定奴婢一百八十八人,奴八十九人,婢九十九人。
编首奴大井,年三十九,左手小指疵,正奴。女婢
滨刀自女,年二十八,左鼻福良黑子,正婢。男奴
吉继,年一,黄婢。单首奴广津,年三十九,左高
颊黑子,正奴。[1]
从史料①可以看出,奈良时代东大寺奴婢作为
当时的贱民是没有姓的,他(她)们只能以奴加名、
婢加名的形式登录户籍。在奈良时代,无姓是贱民
的重要特征之一,所谓的良人身份正是由有姓的身
份所组成的。
在东大寺奴婢籍帐中,我们可以看到奴婢在编
入户籍时除了有年龄和身体标志上的不同之外,还
有“编首奴婢”与“单首奴婢”的区别。日本学界
关于“编首”与“单首”的区别问题进行过一番探
讨。石母田正认为“时钟用英语怎么说 编”是由较多的奴婢组成的集
团性的劳动与生活的小单位,“编首”是这种小单
位的首长;与此相对,“单首”则是个别的、分散
的奴婢。之所以在户籍上有“编”与“单”的区别,
主要是因为东大寺奴婢被作为一种劳动奴隶使用。
东大寺奴婢籍中出现的“编”与“单”这两种形态
的奴隶正是“家人”与“奴婢”这两种具有不同的
历史性质的奴隶的反映。[2]宫原武夫强调“编”是
存在血缘关系的奴婢集团,“单”是不存在血缘关
收稿日期:2012-11-29
作者简介:章林(1984—),男,福建武夷山人,中国社会梦见杀死人 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日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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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奴婢。[3]神野清一则认为“编首”与“单首”
的区别只不过是单纯造籍上的产物,否定了东大寺
奴婢是劳动奴隶的说法,认为东大寺奴婢属于家内
奴隶。[4]
根据史料①可知,东大寺奴婢人数中尚未核对
者153人,已经核对者202人,共计355人。在尚
未核对的人数中是否有逃亡情况不得而知,在已经
核对的人数中逃亡14人,因此,东大寺奴婢人数
应为341人左右。又东大寺奴婢帐记载②:
神户三年七月十六日见度。官奴司解文一卷,
所注奴婢二百人。从国国买进奴婢等帐一卷。一条,
美浓国司解文,所注奴婢六人。一条,近浆果司解
文,所注奴婢五人。一条,丹后国司解文,所注奴
婢四人。一条,但马国司解文,所注奴婢五人。寺
家买取奴婢帐一卷。八条,左京职立劵文,所注奴
婢二十三人。一条,右京职立劵文,所注奴婢二十
四人。一条,河内国若江郡立劵文,所注婢一人。
一条,近江国坂田郡立劵文,所注婢二人。一条,
河内国石川郡立劵文,所注婢一人。又一条,同郡
同户奴一人卖手实。大宅朝臣麻吕进奴婢帐一卷。
所注奴婢六十一人。先三纲。上座、都维那、目代。
寺主、少寺主、目代。[1]
史料②是天平神户三年(767年)七月东大寺
的三纲(主要指寺院里统率大众、维持纲轨的三种
职务)调查东大寺奴婢人数的目录文书,该目录文
书所载奴婢书共计310人。由史料①和史料②可
知,奈良时代的东大寺奴婢人数大致在300人至
400人之间徘徊。在奈良时代的寺院中,东大寺所
拥有的奴婢玄关屏风 数量并不是最多的。根据天平十九股权拍卖 年
(747年)二月十一日勘造的元兴寺伽蓝缘起并流
记资财帐记载,元兴寺有奴婢661人,其中奴291
人,婢370仁。[1]另据同日勘造的法隆寺伽蓝缘起
并流记资财帐记载,法隆寺也有奴婢385人,其中
奴206人,婢179人。[1]
二、东大寺奴婢的来源与使役
奈良时代的统治者十分推崇佛教,大肆兴办佛
教事业。东大寺便是由信奉佛教的圣武天皇于天平
十三年(741年)开始兴建的。东大寺建成后,根
据史料①可知,东大寺奴婢的来源大致有以下几种
途径。(一)官府的官纳奴婢;(二)诸国的奉献奴
婢;(三)寺院的买入奴婢;(四)私人的奉献奴婢。
由于统治者十分推崇佛教,因此官府不仅给寺
院赐田,而且还从隶属于官奴司的官奴婢中挑选出
奴婢送以寺院。由史料①可知,东大寺官府的官纳
奴婢153人,占总人数(355)的七分之三左右;
由史料②可知,东大寺官府的官纳奴婢200人,占
总人数(310)的三分之二左右,可见奈良时代旅游商品设计 的
官纳奴婢是东大寺奴婢的主要来源。在8世纪中
期,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政治达到未曾有过的
顶峰,但此时也已经逐渐显示出中央集权制衰微的
征兆。如班田制的动摇,地方豪强贵族势力的增长,
农民的反抗、逃亡等。圣武天皇建造了许多寺院既
是为了借助佛教缓和社会矛盾,同时,在这样的背
景下,通过让地方豪强贵族向寺院奉献奴婢也体现
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权。但诸国奉献的奴婢数量是
十分有限的,史料①中诸国奉献的奴婢只有3人,
史料②中四国奉献的奴婢总共才20人。因此,寺
院自身还需要买入奴婢予以补充。在《养老令关
市令》“卖奴婢条”中记述了买卖奴婢的手续:“凡
卖奴婢,皆经本部官司,取保证,立券付价。”[5]
关于奴婢的价格问题,泷川政次郎认为奴婢的价格
与其它商品的价格一样,受到供求关系以及奴婢本
身性质(如年龄、性别、健康、容貌等)的影响。[6]
即在不同时期或是性质不同的奴婢的价格是不同
的。大致一名成年男奴的平均价格为800束稻(钱
二十贯),一名成年女婢的平均价格为600束稻(钱
十五贯)。[6]东大寺买入的奴婢的平均价格大体与此
相同。此外,地方豪富为祈福而布施寺院时奴婢往
往也成为布施的对象之一,因此,地方豪富布施寺
院的奴婢也成为东大寺奴婢的来源之一。
奈良时代东大寺奴婢的使用是十分广泛的,关
于东大寺奴婢所从事劳动的种类,《东大寺要录》
有如下记载③:
寺家请纳,择史干之人,预供佛施僧之事,为
上司职掌。以良匠之器,为造寺之工。又传歌舞音
乐之由,备供佛大会之仪式。其子子孙孙相继为寺
奴婢职掌。于今勤仕寺役,供奉诸会也。朝佛霜雪,
备大佛供延,回每日不缺之计。暮载星辰,带宝藏
边,防盗贼火难之畏。寺家要人只在此耳。[7]
由史料③可知,东大寺奴婢大致使用于以下几
个方面。(一)精明能干者负责供佛施僧之事;(二)
手艺精巧者科学小实验作文 作为造寺之工;(三)擅长音乐者传习
法会仪式中进行的歌舞音曲;(四)无特别才能者
从事殿堂的洒扫、宝藏的警卫等杂役。但是,仅从
《东大寺要录》来看,寺奴婢并未用于农业。关于
这一点,神野清一认为在东大寺建立之初,东大寺
奴婢主要是用于建造寺院与佛像之用,后来才逐渐
从事寺内的其它杂役与寺田的耕种。[4]在《养老
令田令》“官户奴婢条”中有给贱民授口分田的
明文规定:“凡官户奴婢口分田,与良人同。家人
奴婢,随乡宽狭,并寄三分之一。”[5]即政府实际上
承认奴婢为农业劳动者。因此,笔者以为国家班给
寺奴婢的口分至少应由寺奴婢自身来耕种。另据史
料记载④:
大宅朝臣加是万吕之贱。婢黑刀自女,生益奴
黑君。右二人,以天平胜宝八岁十月二十六日出来,
5
捉进上人奴蓑原。奴净水,黑刀自女之子。右一人,
在伊予国。天平胜宝八岁十月二十六日少寺主闻
崇。都维那等贵。[1]
由史料④可知,东大寺奴婢有时还用于捕捉逃
亡奴婢。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农业生产与手工业生产方
面,还是在寺院杂物方面,甚至在传授歌舞音乐、
捕捉逃亡奴婢上都有寺奴婢的使用。由此看来,奈
良时代东大寺奴婢对东大寺寺院经济的发展起到
一定的作用。但从整体来看,东大寺寺奴婢并不是
东大寺生产的主要担当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寺奴婢最多只是起着助手的作用。
三、东大寺奴婢的浮浪与逃亡
浮浪与逃亡是日本奈良时代的农民与贱民的
一种斗争形式。浮浪与逃亡不同,日本律令称脱离
原籍流落他乡而负担课役者为浮浪,不负担课役者
为逃亡,以示区别。刑法也有区别,浮浪最高杖一
百,逃亡则徒三年并服差役。但实际上流落他乡者
大多为躲避课役义务,因此浮浪和逃亡无实质差
别。在奈良时代的法律中有众多严禁奴婢逃亡的律
文,这说明奴婢的逃亡是很严重的。根据《养老
律捕亡律》“官户奴婢亡条”记载:“诸官户官奴
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
同)。主司不觉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故纵官户亡者,一日笞五十,三日加
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边要之官加一等。”[8]
此外藏匿逃亡的奴婢者,也要视情节处以笞、徒等
处罚。如《养老律捕亡律》“部内容止他界逃亡
浮浪者条”记载:“凡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
一人里长笞三十,四人加一等。县内五人笞四十,
十人加一等。州随所管县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
其官户部曲奴婢亦同。若在军役有犯者,遂正以上,
折冲以下,各准部内有盗贼之法。”[8]
在整个奈良时代,农民的逃亡现象都是相当严
重的,但与农民相比,贱民的逃亡现象则更加显著。
根据统计,神龟至天平年间畿内地区的总户口数
中,浮浪、逃亡数占25%。其中,良民的浮浪、逃
亡率为20%,贱民(主要是奴婢)的浮浪、逃亡率
则达到了41%。[9]在奈良时代,东大寺奴婢同样也
出现了严重的逃亡现象。前已述及,宝龟三年十二
月三十日东大寺奴婢籍帐中已经核对的202人中,
逃亡者14人,其中奴9人,婢5人。在尚未核对
的153人中是否有逃亡情况则不明。
日本经过大化改新后,伴随着以天皇为中心的
中央集权律令制国家的确立,良贱制最终也以国家
律令制的形式确定下来。但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发
展,从8世纪中期开始,伴随着班田制的瓦解,良
贱制也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如良民与贱民之间通婚
现象日益盛行,良贱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等。
表面上看这主要是由于统治者“放贱从良”的结果,
但更主要是自己通过斗争取得的。
日本政府为了缓解8世中期以来的各种社会
矛盾,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如中男的年龄由17岁以上改为18岁以上,正丁的
年龄由21岁以上改为22岁以上,以防班田农民逃
亡;为了平衡米价,还设置了常平仓;另外,国司
的任期也由4年改为6年;为了进行民政巡察,还
向全国各地派遣了“问民苦使”,并根据调查报告
减轻了60岁以上老丁的人头税。可以说,“放贱从
良”也正是其中的举措之一。正是因我们不散 为贱民自身争
取解放的斗争,进一步加剧了当时的社会矛盾,所
以才迫使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统治政策,采取
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使得大量的奴婢得以“放贱
从良”。以东大寺奴婢为代表的寺奴婢以及私人占
有的私奴婢、隶属于官府的官奴婢等奴婢自身的浮
浪、逃亡斗争是政府采取解放奴婢措施的直接原
因。
据《政事要略》记载,延喜二年(902年)朝
廷颁布了“奴婢解放令”,即“延喜格停止奴婢了,
格后不可有奴婢”。[10]这样就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
良贱制。不桌面英文 过,良贱制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古代日本
等级制的衰落。此后,日本的等级制度随着社会的
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成为贯穿日本历史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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