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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婚姻家庭教育观察
品与传统节日紧密相连,比如端午节的五彩绳,元宵节的纸灯笼等。
所以语文老师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些基础的手工材料,让同学们针
对某一个传统节日制作相应的手工制品,然后拿到课堂上进行展
示,这样也腊排骨 可以在无形之中加深同学们对某一个传统节日的认知,
寓教于乐。
(三)在传统仪式中加强情感共鸣
中国向来都是礼仪之邦,我们在长卢沟桥图片 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
成了各种礼仪,特别是在传统节日中,更是将礼仪体现的淋漓尽致。
比如辛弃疾《青玉案元夕》、杜牧《清明》、张耒《和端午》、
刘禹锡《八月十五夜桃源玩月》、杜牧《九日齐山登高》、李清
照《醉花阴》等古代诗歌中,充分体现了元宵节赏花灯,清明节扫
墓祭祖、踏青、蹴鞠、荡秋千、射柳,端午节赛龙舟,重阳节登山、
赏菊等民俗文化。[3]这些节日都有一套相对成熟的仪式,通过仪式,
让人们对于传统文化有一种敬重感。
比如,在春节,每家每户都要贴春联,这是春节期间一个非
常重要的仪式。并且在过去物资匮乏的年代,家家户户的春联都
是手写的。因此,可以让同学们自己动手写春联,在笔墨挥舞之
间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同时还可以锻炼同学们写毛笔字
的能力,毕竟写得一手好字是会终身受益的。此外,还以通过班
会的形式,让他们针对某一些节日,来讲一讲自己家乡用来庆祝
这一节日的仪式,还可以借助多媒体技术,播放关于某些节日的
仪式,让同学们分成不同的小组进行竞猜,通过游戏的方式也能
加深同学们对节日仪式的了解,而且还可以让他们开阔眼界,了
解到不同地方的风俗,体会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
三、结论
中国传统节日中蕴含的文化底蕴以及强大的生命力使其能够
经久不衰,在当今物质文化高度富足的今天仍有着极大的现实意
义。因此,在中职语文课堂上要大力推进中国传统节日教育,中
职语文老师要仔细挖掘课文中与传统节日文化有关联的内容,并
且充分考虑到中职院校学生的具体情况,让中国传统节日文化以
恰当的方式融入课堂之中,寓教于乐,使同学们能够在轻松愉悦
的氛围中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增强文化自信,全面提升
自我的文化素养。
参考文献:
[1]吴秀艺.中国传统节日教育在中职语文教学中的渗透与
应用探析[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1,37(01):65-66.
[2]许乐童.中国传统节日文化在中职语文课堂教学的探究
[J].中学课程辅导(教师通讯),2020(20):42-43.
[3]王丹丹.语文课堂渗透传统文化[J].教育,2020(26):
75-76.
《婚姻法解释三》中房产分割问题研究
李 莹
贵州民族大学
摘要: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而房产分割更是社会民众最关心的部分。《婚姻法解释(三)》即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提出的。
在这点上,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怎样划分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忽略了《婚姻法》,以及婚
姻法的身份和立法目的,对婚姻、家庭关系特殊性缺乏基本的重视,由此引发了很多婚姻的不稳定的因素,导致社会各界的质疑之声
不断。因此,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希望讨论不足之处,并根据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分割;权属划分;完善建议
一、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划分问题
(一)对于父母为子女买房买房的规定有逻辑矛盾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为结婚后的自己孩子购
买房产的情况,划分财产所有权。学术界对于该规定中产权归属
问题存在激烈争论,对于出资性质及出资额的确认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与《婚姻法》婚后财产共有原则背道而驰。
因为该规定的核心没有体现出婚姻法中重视的家庭关系,也与社
会中认为的“同居共财”观念不符,更没有办法保障一个家庭的
和谐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规定具有时代的进步性。在中国,男性
买房,女性准备嫁妆是传统习惯。如果结婚的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一旦离婚女方就会轻易取得一半的房产,这时候就会对出资
方父母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依据产权登记,推定父母出资意
图进行判断,然后归出资方父母的子女个人所有,不仅能保障父
母的权益,又能在引导妇女独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婚前房贷,离婚后夫妻分成存在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抵
押贷款的所有权划分。根据《司法解释》第十节的规定,法院
受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夫妻之间是否存在书面或其他形式的约定,
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果约定有效,首先要按照约定分割房
地产。如果约定无效,法院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
中规定了在进行房产分割的时候,需要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的角度多考虑。
因此,应该将非产权方对婚后房屋的增值是否做了贡献,以
及贡献大小列为考虑范围。总之,对于补偿之规定,该司法解释
确实有很多不足之处,不星期二英文 尽合理,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三)夫妻一方擅自销售住宅后,财产权归属容易发生纠纷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分割夫妻共同财
产的所有权。关于这项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家庭生活居住房属于特殊的财产,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优先保护善意的购买方,对于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去保障
存在争议。我认为应该设置特殊条款,善意购买不适用用于共同
生活居住的房产。
管理观察>>196
二、《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分割问题的原因
(一)结婚后父母为孩子购买住宅,对其司法保护不足
1.立法效果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相违背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独特的性质,民法中的市场经济规则不能
过多用来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否则将会对婚姻家庭的生活造成巨
大冲击。
2.父母出资额没有明确划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出资的产权归
属划分,但是没有体现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而现实生活
中会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形,使用司法可能产生审判的相关矛盾。
虽然从法条上看,全额出资可能与立法本意更吻合,因为全额出
资就意味着父母具有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送给其中一个孩子的
礼物。然而,在现实情况下,适合结婚的现代青年,在房价逐年
上涨的时代,大部分无法独自完成购房任务,对于大多数一般家
庭来说,没法全额付款,因此购房方式主要还是按揭贷款。这种
情况下,有待于法律对不同出资情况的适用问题进行不断完善。
(二)缺少对产权方配偶的保护
1.对产权方配偶利益保护较弱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有效的保护了产权方
的个人财产。虽然对产权方配偶有给予补偿的内容,但却是泛泛
而谈,缺乏操作性,产权方配偶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补偿规定操作性不强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对产权方配偶的补偿给阳光体育运动 予了规定,
貌似非常公平,但是由于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争
议很大。
(三)欠缺对婚姻家庭居住权的特殊保护
1.缺乏优先保护婚姻和家庭住所的特别规定
2.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屋的人缺乏惩罚措施
三、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划分的完善
建议
(一)夫妻财产分割应明确出资比例和分割比例
1.住房分割制度的建立应符合和谐社会的婚姻价值观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此规定,忽略了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看重个人财产,必然会影响夫妻和睦。结合实际,我认为房产分
割制度应该符合和谐社会的婚姻价值观,否则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房屋在婚姻家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家庭成员生活的必要
生活设施。受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房屋的增值速度和增香港春节 值空间空
前高涨,它代表着巨大的社会财富。因此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只要有婚姻纠纷,就会有财产纠纷,而房产往往是最大的财产,
所以法律对房产的调整也是必然。
注重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家庭生活中,妇女容易受到身体和
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与男性在就业机会方面也存在很大差别。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房产分割时照顾妇女权益,但是规定方式,
却有失公平。虽然,中国倡导男女一律平等,然而实际上,传统
的女性概念,在男性之外根深蒂固,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仅仅
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拥有平等的人格权利。
要注重社会公众认同感。众所周知,一部好的政策法规除了
能够解决当前社会实践中碰到的各种难题困境,还有一个很重要
的指标就是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
2.明确区分全额出资与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的适用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中第7条对父母出资情况没有进行明
确区分,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统一适用该规定,会导致在现实生
活中出现很多争议,因此应该明确区分不同出资额的适用情形。
我们可以尝试这样去做南京的小吃 ,全额出资的,父母能用自己孩子的名义
登记财产,并作为礼物,送给一方个人财产。部分出资的情况就
稍微有点复杂,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首付款,其余贷款夫妻二人
共同还款,等到房产分割的时候,父母的出资、这出资份额的增
值部分,归属自己的孩子个人财产,可以把它看做赠与,但房子
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明确和细化离婚后房产分割补偿标准
1.加强非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
通过以下三种权利来保护非产权方利益:第一是居住权,在
婚姻的存续期内,非产权方会一直享有居住在婚姻住房内的权利,
产权方无权任4k电视是什么意思 意处分该房产而将其赶出去;第二是同意权,产权
方如果想对婚姻家庭住房进行处分,必须得到非产权方的同意,
否则处分无效。第三是离婚时的住房利益分配权。
2.细化分割补偿的标准
第一,量化家务劳动的价值。在婚姻家庭中,家务劳动是最
常见的工作,所以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部分,就像空气一样,
只有缺氧的时候才会意识到它的重要性。但是正是这样一种看似
没有技术性的劳动却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持
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我们应该承认并采取方法去保护它的价值,
否则没有人会愿意参加家务劳动,后果可想而知。
第二,对房屋增值部分的贡献进行计量。除结婚之后,夫妻
共同偿还贷款外,还包括日常生活中对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增
添相关装饰以及对房屋的管理,付出的这些劳动都是对房屋增值
作出的贡献。量化方法可以参考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婚姻家庭居住权应当受到有效保护
1.对家庭生活唯一住房设置特殊保护
我国应该立法对家庭住房权设置特殊保护,规定善意取得制
度不适用家庭唯一住房。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很多设置了善意取
得制度的国家,都会在该制度的一般规则之后设置若干例外,为
了平衡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原始权利利益的保护,例如,德国《民
法典》确立了善意取得的“三位一体”制度。
2.明确责任制定具体的赔偿细则
在未经授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
是夫妻一方处分行为的发生,另一方并不知情或是知情但不同意;
二是一方处分行为的发生跟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没有关系;三是处
分的是夫妻财产中的重大财产,比如房产;四是另一方没有对处
分行为进行追认。
参考文献:
[1]杨晋玲.亲属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7.
[2]贺剑.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兼论我国婚后
所得共同感谢老师的诗 制的精神.法学家,2015,4.
[3]雷春红.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独立法律制
度的构建.北方法学,2016,1.
[4]马杰,肖长伟.附身份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身份
法.人民司法,2016,17.
[5]裴桦.也谈夫妻之间赠与的法律适用.当代法学,2016,4.
作者简介:李莹(1995-),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硕士,
贵州民族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
本文发布于:2023-03-26 13:18: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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