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沉淀

更新时间:2023-03-26 02:42:00 阅读: 评论:0

客鸟尾-谁与争辉

资金沉淀
2023年3月26日发(作者:路由器如何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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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够脚范大誊

专业学位论文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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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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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声明:我恪守学术道德,崇尚严谨学风。所呈交的

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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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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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签名≮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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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6

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中文摘要

摘要

随着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增强,传统支付方式越来越无法跟上时代的脚步,

其弱势也日渐明显。因此第三方支付行业便顺势兴起,这个新兴行业虽然从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支付方式的不足,具有不可代替的存在价值。但其也

存在一定的弊端,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不法分子的犯罪可能,破坏原本

处于平衡状态的金融市场环境,危及到客户的自有资金。然而鉴于其同时也

起到了交易双方资源整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简化支付流程、加快支付进

程的作用,其所带来的优势远大于其劣势,使其在今后的在线支付行业中仍

具有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扬长避短、发挥其优

势、防范其风险就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最令人担忧的就是客户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

而在研究如何通过监管等措施来保证沉淀资金安全的同时,也引发了对沉淀

资金如何摆脱沉淀、真正被有效利用等资金流动性问题的思考。只有资金不

再被沉淀,客户资金的安全性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源上被解决。通过比较国内

外在该行业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笔者认为,尤其需要从理论出发,通过

明确沉淀资金的来源、分析参与支付的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认定沉淀资金

的性质等理论分析,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全面了解、准确定位,以理论指

导实践,以性质决定措施,从而采取建立保证金制度、设立保护基金、建立

行业协会等针对其特性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以保证该项服务行业能发挥出

其最大的优势。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监管

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英文摘要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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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英文摘要

Keywor凼T妇d-partypayment,Deposit

money,砒Sk,SuperVision

III

目录

目录

摘要……………………………………………………………………………………I

Abstmct………………………………………………………………………………………………………..II

第1章绪论…………………………………………………………………………7

1.1选题意义……………………………………………………………………..7

1.1.1实际意义…………………………………………………………………7

1.1.2理论意义…………………………………………………………………9

1.2和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9

1.2.1国外研究现状…………………………………………………………..9

1.2.2国内研究现状…………………………………………………………一9

1.2.3国内外研究评述……………………………………………………….12

1.3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13

1.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14

1.5预期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14

第2章问题缘起………………………………………………………………….15

2.1相关概念梳理………………………………………………………………15

2.1.1第三方支付概述………………………………………………………15

2.1.2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简介……………………………………………18

2。2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风险的产生………………………………………..18

2.2.1风险产生的原因………………………………………………………18

2.2.2风险产生的后果………………………………………………………19

2.3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风险分析…………………………………………..19

2.3.1法律风险……………………………………………………………….19

2-3.2信用风险……………………………………………………………….24

2.3.3金融风险……………………………………………………………….25

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26

3.1美国…………………………………………………………………………26

3.1.1立法现状……………………………………………………………….26

3.1.2监管体制……………………………………………………………….27

3.1.3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28

3.1.4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监管…………………_…………28

3.1.5美国Paypal公司的实践………………………………………………29

目录

3.2欧盟…………………………………………………………………………31

3.2.1立法现状……………………………………………………………….31

3.2.2监管体制……………………………………………………………….32

3.2.3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地位的界定………………………………………33

3.2.4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监管………………………………33

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35

4.1国内有关沉淀资金的实践…………………………………………………35

4.1.1自身定位……………………………………………………………….36

4.1.2在沉淀资金存放………………………………………………………36

4.1.3沉淀资金使用…………………………………………………………37

4.1.4用户自有资金和账户冻结……………………………………………37

4.1.5用户退出机制…………………………………………………………38

4.2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规定…………………………………..38

4.2.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39

4.2.2《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3

4.2.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45

4.3国内外状况比较……………………………………………………………50

4.3.1国内外立法比较………………………………………………………50

4.3.2国内外实践比较………………………………………………………53

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55

5.1理清第三方支付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55

5.1.1主要参与人……………………………………………………………55

5.1.2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分析……………………………………………56

5.2明确沉淀资金的性质………………………………………………………59

5.3分清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来源…………………………………………..60

5.4明晰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63

5.4.1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法理分析………………………..63

5.4.2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经济分析………………………..65

5.5完善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运用…………………………………………..67

5.5.1用利息为沉淀资金购买保险…………………………………………67

5.5.2设立保护基金…………………………………………………………68

5.5.3适时开发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收益资产证券化…………………..68

目录

5.6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实行保证金制度………………………………..69

5.7构建以人民银行为核心、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门等为辅助机构的金融

监管系统…………………………………………………………………………70

5.8组建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独立行业组织…………………………………..71

尾论……………………………………………………………………………………73

参考文献……………………………………………………………………………74

致谢…………………………………………………………………………………77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1章绪论

1.1选题意义

第1章绪论

1.1.1实际意义

1.1.1.1为完善我国支付结算体系提供参考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在资金流转中充当着关键的角色。电子商务主要包

括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四个主要方面。其中资金流主要是指资金的

转移过程,包括支付、转账等过程,而支付和转账过程主要依靠网上支付。

从根本上来说,网上支付应是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缺少了现代化的网上支

付过程,电子商务过程就不完整。

但是国内银行业的主营业务或者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存贷利差,因而无暇

顾及网上支付这一领域。同时电子商务企业的客户可能是各家银行的客户,

如果和每家银行去谈判以及技术后台的调整,那就非常麻烦。第三方网上支

付适时填补了这一空缺,从而在资金流转中充当着关键角色。对第三方支付

沉淀资金的研究,为我国支付结算体系的进一步建设提供了参考。

1.1.1.2有助于提高用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对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它的出现使原本完全由银行掌控的交易过

程,被割裂成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即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客户的支付指令,

银行则按照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第三方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

付中介账户转入卖方账户,平台就由此进入了支付结算体系。从这个角度看,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出现,对银行施加在交易上的资金流向监控起到了一定屏

蔽作用。网上交易的中介者地位,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因

此而形成了大量的沉淀资金。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使用数量的急剧增加,

资金沉淀的量将会非常巨大。而沉淀资金却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存在着巨

大的风险。

对于银行和用户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沉淀资金的操纵就像是一个黑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l章绪论

匣子,他们并不能清楚的知道企业将他们存放在账户上的资金用往何处,也

无力监督其对沉淀资金的使用情况,或者说监督成本过高。所以,即使第三

方支付运用资金获得了收益,用户也不可能对收益进行追索。而如果将这笔

资金用于投资,那么在监管者真空,用户无力追索收益的情况下,成功则获

得高额回报,如果失败,则损失将会由用户等其他主体共同分担。但是第三

方支付毕竟不是银行,其资金量也不能与银行相比,其投资能力更不如成熟

商业银行,投资失败导致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就较大。用户原本用于消费的资

金将面临不可能全额索回的风险,更有可能使电子商务的卖家由于资金短缺

而导致经营失败破产倒闭,进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问题进行单独研究和讨论,加强第三方

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对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1.1.3为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提供参考

信息时代,传统金融受到严峻挑战:一是传统金融业务的形式逐渐电子化,

二是新的主体加入到金融市场中,三是进行着信息化全球化的时空变换,所

有的这些变化,必然对建立在传统金融业务基础上的法律与制度的安排有所

冲击,需要增补立法或对原有的立法进行修改。第三方支付是网络金融的重

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核心部分一一沉淀资金,涉及到虚拟货币

管理、电子资金清算、强制风险准备、网络交易监管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等。

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进行研究和探讨,可以为信息时代下新金融领域的

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1.1.1.4有助于明确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纠纷的

发生

由于长期以来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缺乏准确的定性分析以及这方面法

律的不完善,致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只能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格

式合同来确认自己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兴趣的重要性 务关系,作为相对弱势方的用

户过多得受制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同时也增加了诉讼纠纷

的发生。

通过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的研究,可以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的性质,从而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确定第

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究竟归谁所有等关键问题,解决因该领域法律不完善

.8.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第1章绪论

而引发的纠纷多、依据少等现实问题。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

义务更加明确、规范,减少纠纷的发生。

1.1.2理论意义

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性质的研究,涉及到民法中的物权、合同等

多个领域的理论基础,包括对物的界定、保管合同的客体、孳息的归属等,

对该特殊对象法律性质的研究,能够促进对物权法、合同法等理论的深入研

究,是这些领域中的理论研究得到丰富和发展。

1.2和本课题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监管角度出发,并没有将其作为一类新的机

构通过专项立法进行监管。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信

用管理制度等都相对完善,现行的做法基本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范围适当地

扩展到第三方支付机构。

由于国外原本就较发达的法律制度,使扩展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也

相对完善,因此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对具体权利

的探讨上,如隐私权、消费者权益等,以及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如《银

行保密法》、《电子资金转移法》等,而并非停留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本

身这个问题上。

1.2.2国内研究现状

1.2.2.1文献综述

a.在金融电子化法律问题研究丛书之《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中,虽

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专题性的研究,但关于电子支付的许多成果与资料

可以参考,如国内外电子支付立法现状、电子货币的性质、金融性风险控制

与法律措施等。

b.与电子货币相关的论文比较多,如刘亮的《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及其

传导机制的影响》等,许多最新版的金融学、货币银行学、金融法学专著也

会对此有研究,但对其定性却未有权威结论;且大多专注于银行系统的电子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l章绪论

货币,忽略了对非银行系统即社会组织发布的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不仅

在金融法上没有定性的研究,在民法上也未有确切结论。

c.其他关于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电子支付的专著与论文如高富平的《电

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择)》、孙广志的《网上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为研究》、万军的《国外电子支付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等,

其中许多观点与成果可以开拓本文研究的思路,可变通吸收。

1.2.2.2主要观点

a.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利息的法律性质和权属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

中认为:用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委托和保管等两种合同关系。用户

支付资金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保管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本人(即支付者)名义,将资金支付给第三人(即接受

者)则属于受托人与第三人关系。并由此认为,沉淀资金是保管合同的标的

物,沉淀资金的收益归用户所有。

张春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一一以支付

宝为样本》中认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包含两种法律关系,即保

管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并以支付宝公司的实际做法加以佐证。该论文

认为由于沉淀资金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代为保管的消费者的资金,因此,沉淀

资金的利息归消费者所有。

王雅龄,郭宏宇在《基于功能是叫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研究》中认为:

沉淀资金分为保证金和备付金。

张岑在《论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的归属》中认为:用户与第三方支付

平台之间属于保管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是保管合同标的物,其

产生的利息属于孳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是存放在独立于第三方支

付平台本身的专有资金账户中的,并不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同时我国《合

同法》第377、378条也解释了保管物的所有权归寄存人所有,保管人有返还

的义务。只不过基于货币的特殊性,其价值在于流通而非原物,保管人无需

返还合同成立当时寄存人交付给保管人的原物。

杨洋,陈亮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资金利息的归属》中认为:应对第

三方支付的用户资金进行分类。即未支付资金和在途资金。前者是指用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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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行网上交易前存入第三方支付企业设立的支付工具中的实体资金,后者是指

第三方受买方所托付款,但未及时支付的款项。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

未支付资金属于保管合同的标的,资金和利息均归属于用户。而在途资金则

不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因为这是买方通过第三方对自己有能力有资金进行

网上交易的公信公示行为,且这也并非放弃是所有权或以所有权换取卖方的

对价行为,因此该类资金和利息也是属于用户的。

汪其昌、朱志君在《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的法律性质》中认为:用户

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事实上的信义关系,属于信托法律关

系。事实上的信义关系,又称推定信托,就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关

系必须适用衡平法上的信义关系。因此,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应是

属于用户。

张朝俊在《从电子货币角度讨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中认

为:支付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铸币权”,即以法定货币兑换成电子货币

进而进行消费。目前定位于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则突破了一定

的国家特许,履行了一定的银行职能,乃至与中央银行分享了一定的铸币权,

实现了一种不同于“国家铸币”与“私人铸币”的社会铸币行为,是一种网

络铸币行为。

b.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利息的监管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网上支付所面

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通过银行、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第三方

支付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第二类是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

如网上支付证据认定、虚假支付网站、网上支付责任承担以及电子认证的法

律问题等,第三类是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沈利君,徐伟在《支付宝虚拟账户的法律分析及规制》中认为:对第三

方支付沉淀资金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制:一是加强企业的行业自律,二是由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监管职能,制定监管措施。

李二亮,朱琦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在途资金问题》中认为:《电子

支付指引(第一号)》文件并未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很有必要在后续出台的

文件中对第三方支付在途资金做出进一步规定,例如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效

率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对资金的合法性问题负担责任等做出规定。

张华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市场需求的巨大压力下产生的,其业务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l章绪论

运营模式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买卖双方交易的可靠性,增加了人们对网上交

易的信心,从而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着法

规滞后、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空缺、市场无序竞争、安全技术应用、缺乏

创新等问题。

央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李沁芳副司长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是

一种支付中介服务,如何确保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以免发生支付危机,是

当前监管最应被关注的问题。在交易和支付过程中必须保护客户利益、明确

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避免网上支付中介利用业务上的优势和信息技术损害

消费者利益,同时也要加强风险监管,打击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

张春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

宝为样本》中认为:由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利息太分散,归属每个消费

者价值太小,不容易分配,建议就沉淀资金的利息成立全国消费者保护基金

或纳入监管部门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的风险基金之中。

1.2.3国内外研究评述

a.第三方支付本是新兴事务,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研究则更

具前沿性,国内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经济、金融学领域,对法学领

域缺乏关注,对法学有针对性研究的很少。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

的研究尤少,国内几乎没有专门立法,国内只有在最近出台《支付机构客户

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略微提到。

b.从文献检索来看,目前尚无一本相关法学或金融学专著,许多相关的

基础理论问题没有权威结论,实务领域摸索前进,难以把握常态,没有现成

的规律与实务模型可供研究,主要资料为原始数据、新闻材料或会议资料,

学术研究成果在法学领域相对较少,主要是零碎地分散在各种关于“电子商

务”、“电子支付”、“金融学”等经济、金融类专著或论文之中,既不丰

富,也不系统。

c.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性质的认定方面,几乎没有学者对第三方沉淀

资金的性质进行界定,仅有一位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第三方支付

平台进行“网络铸币”行为的结果,还有以为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具有电子货币的某些性质。

笔者认为,“网络铸币”说的提出虽然大胆、新颖且作者的论述说理也具

有相当的说服力,但铸币的意义是专指货币的发行,即创造新的货币,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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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只是用户以法定货币兑换电子货币而产生的结果,并没有

创造出新的货币价值,它只是现金的替代物或者说现金的表现形式,并没有

创造出新的货币,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了“铸币行为”并不妥当。另一位

学者提出的沉淀资金具有电子货币的性质的观点,但并没有就此认定第三方

支付沉淀资金就是电子货币,也没有明确指出其性质以及对其做出分析和论

证。由此可见,目前学界对于电子货币的性质并没有清晰的定论,还有待研

究和讨论。

d.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的法律关系方面,大多数学者倾向于主流观

点,即笼统地认为两者属于委托保管关系。还有少数观点认为仅仅是委托关.

系、信义关系等等。学者们的观点都各有各的角度且说理充分,但他们仅仅

是把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笼统得看作一整块,没有认识到第三方支付沉淀

资金的来源不同,其属于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由此得出的第三方支付沉淀

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情况也是不同的。尤其是对用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

信义关系的认定,更是由于把没有分清沉淀资金的来源,把沉淀资金的不同

阶段视作一个整体。

e.上述关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是保管关系的主流观点,

实际上无视了第三方支付企业信用中介的功能,第三方支付企业不仅提供代

收、代付、代为管理客户的资金,还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如果不能正确认识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用担保功能,就没有解释第三方支付企业存在的全部价

值,也无法正确把握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

f.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风险监管方面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现存的立法以及多数学者的意见都是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然

而对沉淀资金这块的规定及监管意见则相当少,使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这

个重要方面的监管不完善;第二,提到对沉淀资金方面的监管的学者的意见,

一般都是比较零散得几条,没有根据沉淀资金的性质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

特殊法律地位提出一套较系统的监管体制。

1.3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介绍了第三方支付及其沉淀资金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第三方支

付及其沉淀资金的基础理论知识,提出了如今国内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

利息所面临的风险。考察了国内外第三方支付及其沉淀资金的发展现状,并

以国内外两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对比、总结了国内外第三方支付沉淀资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第l章绪论

金及其利息在运用和风险管理上的实践经验。通过对国、内外两大第三方支

付平台公司实践的比较,结合法理角度,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

实体性质和法律性质、法律归属、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对解决第三方支付沉淀

资金及其利息风入职军训 险的一些监管建议。

1.4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本文针对性地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佐证

法、实证分析法、法律解释方法、经济学方法等。

上述这些方法并不是孤立应用的,而是根据研究的需要进行组合,形成

一个方法体系,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同时,本文还将采取其他方法,如运用

法律解释方法通过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分析归纳、运行经济学方法对经济现

象进行经济生活现象进行诠释与提炼,目的在于希望能够通过对第三方支付

沉淀资金这个切入点的研究,从而对第三方支付问题进行更全面更系统更深

入的了解和探讨。

1.5预期的研究成果和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第三方支付资金及其利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

统的研究和分析。在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风险后,结合

国外的立法与实践,运用分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形成的6个来源以及各个

阶段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

金及其利息的性质、将其纳入电子货币监管体系、建立保证金制度、购买保

险等方法,综合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

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监管。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第2章问题缘起

第2章问题缘起弟么旱I口J咫琢题

2.1相关概念梳理

2005年,第三方支付这个新兴概念经过多年的酝酿终于在瑞士达沃斯的

世界经济论坛上横空出世。该概念的创始者马云表示,该概念的提出主要是

为了从交易环节入手,从根源上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只有安全的交

易环境,才能使电子商务被更多用户所信赖,促进其长远发展。1

2.1.1第三方支付概述

2.1.1.1第三方支付

目前学界没有就第三方支付定义形成共识,而且每个学者的研究切入点

也是不同的。对比比较主流的学者的研究方向,笔者得出以下比较通俗的理

解,即所谓第三方支付,顾名思义,首先是一种支付机构,其不依附于银行

或电子商户,拥有独立的地位。该机构以提供支付服务为业务,其服务对象

为商户和消费者。

2.1.1.2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投资运营的方式搭建网上支付平台,

使其用户可通过该平台完成网上交易活动。通常该平台的搭建由国内外各大

银行共同参与,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签约绑定关系,使平台本身即具有较

高的抗风险能力和信用保障。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该平台起着传递买卖双方

间信息、提醒卖家发货、买家付款的基本作用,同时也承担了交易担保人的

重要职责。

2.1.1.3第三方支付产生背景

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主导,特别注重网络技术的运用的一系列贸易、商务

活动,构成了传统概念上的电子商务。然而,传统的电子商务似乎越来越不

能紧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其面临着在线支付问题上的难题:第一,如果成

千上万的零散商户需要实现与所有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就必

1任曾云:《网络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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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nh&dbname=CMFD2009&dbcode=CMFD&pr=&urlid=&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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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逐一对其开设支付网关接口,而此举的成本相当之高。第二,由于消费者

和商家之间以网络为载体的交易模式存在着资金流和物流在空间上、时间上

的分离,导致买卖双方之间缺乏相互信任的关系。由此,突破传统的新型支

付方式便成为了广大网上消费爱好者的迫切需求,而第三方支付的产生正好

担当了买卖双方之间可信赖的公共中介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网络

交易模式在在线支付问题上的弱点,促进了以线上交易为代表的电子商务行

业的可持续发展。

2.1.1.4第三方支付评述

a.优势

第一、能够约束并且监督交易各方。银行支付方式只是一个资金的传递,

对交易的各方无法监督的。而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方式是买方把资金暂时放到

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随后平台通知卖方发货。收货以后买方再确认,平台就

向卖方支付。若两方有任何一方违约,那另一方就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如果

买方收到货物不确认然后提示平台付款,卖方就有凭证对买方进行投诉。反

之,如果是卖方不发货或者有质量问题,买方可以拒绝确认提示付款,或者

还可以申请平台退款。在这样的交易模式中,欺骗行为几乎是没有存在的可

能的。

第二,银行间原先各自封闭完成交易的局面被打破。第三方支付概念的

构建及其平台的设立,离不开平台与银行以及各银行之间的相互合作。为了

使合作顺利进行,其利用大量应用接口与银行进行对接,使用户只需通过交

易中心的一个页面即可用所有该平台支持的银行卡通过该平台进行支付,并

且能与平台同步升级,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而相应的,买方则可获

得一卡通用的便利购物模式。

第三,建立了买卖双方信用评价体系。该平台突破性地创建了买卖双方

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买卖双方间相互打分、评价,由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处

理,生成买卖双方整体的诚信程度,并对其进行评级。这样一来,双方在交

易之前即可通过这种量化的信用数据来初步判断交易风险,自行决定是否进

行交易以及与谁交易。这不仅弥补了传统交易模式下双方信誉信息不对称只

能靠推测来判断对方信誉程度的弊端,同时这种公开的可见的量化的诚信,

也督促买卖双方恪守条约,提升自身的信誉等级,以提高自身的点击率和交

易成功律。

第四,方便了诉讼证据的提供。网络交易虽然简化了交易流程,方便了

交易的进行,但同时也可能产生比传统交易更多的诉讼纠纷。而由于网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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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网络为平台,双方间协议的达成、款项的支付都以数据的形式呈现,不

易保存,不像实体交易般具有以实物为载体的证据,发生诉讼时证据的取得

相对困难。而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公共平台的出现,为买卖双方间交易数据、

证据的保留提供了方便,只要登录即可寻找到当时的各项记录。同时,该相

关证据也为以后的征税工作提供了基础。

第五,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将原本通过各个银

行各个网关进行网上支付的消费者们都集中到了一个平台上,并通过平台本

身制约着买卖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这使得原本需要监管所有散户的政府只

需统一监管这个平台即可,平台想要符合政府的监管,就必须想方设法使买

卖双方在平台上的交易变得更加有序和安全。换句话说,监管了平台,即使

监管了众多散户,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将一部分监管的风险和成本转嫁

到了第三方支付头上,从而降低了自身对网络在线支付的监管成本。

b.劣势

第一,易侵犯消费者隐私。我们不难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基础

就是其信用基础,正是基于买卖双方对于其在交易流程中暂行保管资金的信

任,第三方支付才能够在负责的市场经济中争得一席之地。因此,第三方支

付平台自身的信用度就成为了重中之重。目前,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一些

龙头地位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用度已经取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高度信任。但

是,由于我国仍没有建立在第三方支付信用度的评价机制,这就使得一些企

图分得一杯羹的中小企业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将付款人的银行卡信息、

个人信息等暴露给其他非法机构,这无疑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难以估量的风

险。

第二,为不法份子提供了犯罪环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性和目前处

于的法律的“灰色地带”为不法分子利用其作为洗钱、赌博乃至信用卡套现等

一系列金融犯罪提供了绝佳的环境。有报道称,目前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支

付宝就曾多次遭受洗钱和信用卡套现而导致消费者的信任危机。2不难想象,

行业内部规制已相当完备的龙头企业依然如此,那么那些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的中小企业则更不用说了。

第三,用户承担了其自有资金灭失的风险。身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

付,却像金融机构一样拥有大量客户寄存的资金,而其从准入门槛到运营过

2高秋美:《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研究》,中国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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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nh&dbname=CMFD2009&dbcode=CMFD&pr=&urlid=&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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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问题缘起

程,却又不像金融机构般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定、政府严格的监管。一旦该机

构铤而走险打起客户资金的主意,客户便无从追回自己的损害,因此,客户

始终承担着自有资金灭失的风险。

2.1.2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简介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用户为方便通过机构实现网上交易,通常会预先将银

行账户或信用卡中的自有资金存入该机构的账户中,以便由机构代其支付或

收取款项。众多用户资金的预先存入就已经使资金产生了大量的积聚和沉淀,

而该平台独特运作方式更直接使这样的沉淀加剧。即在支付机构为买卖双方

的交易做担保的期间以及在交易开始前或结束后,产生了资金存入与收取的

时间差。由于这样的时间间隔,并且同时有用户将一部分不用于即时支付的

资金暂时留存在账户中的情况等存在,此时资金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大量积累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这也就形成了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由于其资金存放的机构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等金

融机构,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其通常都具有涉及群体广、资金定位模糊

等特点,因此容易造成沉淀资金的各种风险。

2.2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风险的产生

2.2.1风险产生的原因

在传统的交易支付模式中,买卖双方最初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

来完成每一笔交易,即使后来的网银转账等手段突破了最传统的支付模式,

但其本质还是使得交易双方在银行账户中的借贷项下保持平衡。而在第三方

支付系统中,由于采用后台操作的方式,实际发出支付指令和实际处理账务

的时间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了更多沉淀资金的积聚。由于该机构并不是法律定

义下的金融机构,不能适用现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且第三方支

付机构也不像银行那样有国家公信力作为保证。该沉淀资金若缺乏有效的管

理和法律规制,其将完全被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控。对于银行和客户来说,该

平台对存放在其中的沉淀资金的操纵是银行和客户不能知道的,不受客户和

监管部门的控制,或者说监督控制成本过高。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不

透明的情况下,用户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风险便由此产生。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2章问题缘起

2.2.2风险产生的后果

目前对于这笔大额的沉淀资金及利息收入做出公开说明的只有支付宝一

家,别无分号,其至今都未动用这笔资金。虽然如此,但是该资金及其利息

的所有权问题还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定性,以便使这笔资金得到更好更合法

的使用。此外,也正因为现今关于该问题的定性模糊,所以目前仍有多家第

三方支付运营商把这笔资金放在自己的账户上并不予以公布,有些甚至会由

于种种原因把这笔数目庞大的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可

能通过其自身对资金的合理运用而获得收益,但在监管无力的情况下,这样

做的受益者始终都不是用户。如果该笔资金投资成功,第三方支付机构因此

获得高额回报,但作为本金所有者的用户却没有途径对该笔本金产生的收益

进行追索。如果投资失败,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向客户返还其原有的资金,

则该笔资金的损失最终还是由其所有人即客户承担。由此可见,如果滥用沉

淀资金的行为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出现,则用户极有可能面临不可全额索回

资金的风险。更坏的情况则是,由于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有可能导致电

子商务的卖家一方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倒闭,进而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

2.3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风险分析

2.3.1法律风险

2.3.1.1归属不明确

上述已提到,根据第三方支付自身的交易流程,在该平台为买卖双方提

供担保的同时,也人为得暂时性阻碍了货款向卖家的流动,导致大量资金被

沉淀、积聚在平台中。这样一来,第三方支付主体就有了既持续不断又无需

成本的可用资金。然而这笔源源不断的巨额利息却没有在法律上规定属于谁,

在用户弱势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掌控资金的情况下,这笔利息自然就成了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囊中之物。但是,这笔巨额利息真的理应属于第三方支付

平台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至少应该保证这笔

资金不被任何人动用。可惜的是,法律规定的缺失恰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动

用这笔利息创造了条件,这些所有权仍不明确的利息,随时都有被第三方支

付平台挪用的风险,不利于维持各交易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2.3.1.2运用不完善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2章问题缘起

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目前以支付宝为例的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都存在银行的专用账户里,资金的利用效率很低。这些资金存储在银行,形

成银行的负债性资产,银行再将这些资金贷款给各类企业。监管层鉴于对银

行风险管理系统的更加信任,倾向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这些资金存储于银行,

而不是鼓励企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利用这些资金进行金融创新、金融投资,

扩大企业使用这些沉淀资金的自主权。因此并没有规定这些沉淀资金及其利

息该如何使用,但没有规定并不代表第三方支付机构会乖乖将沉淀资金及利

息存在账户中不去动用,法律规定的缺失可能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

金及其利息的滥用。同时,对于那些遵守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这就

降低了资金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以网络交易为主的电子商务

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壮大。

2.3.1.3没有统一的资金结算时间

通过上述对沉淀资金定义的分析可知,沉淀资金的形成正是由于买家支

付货款与卖家实际接收到货款、买家向平台发出支付指令与支付平台后台实

际执行等之间的时间差所造成的。然而法律法规却仍未对这些时间差即沉淀

资金的结算时间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各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结算时间只能

根据公司章程等自己制定,由此便导致了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沉淀资

金的结算时间有长有短各不相同、无法统一。这对本身就存在风险的第三方

支付沉淀资金而己,无疑是加剧了其风险。

首先,对于资金结算时间规定的缺乏,会影响整个支付系统的运作效率

以及支付效率。资金的大量沉淀使其产生了远高于本身货币含量的价值,而

沉淀时间越久和拥有越高投资回报率的资金则具有越高的价值。由于沉淀资

金有价值,支付系统的主体便会设法占有这些资金以取得这部分价值。因此

他们便会从支付过程本身下手,以支付工具为媒介,利用现有规范可能存在

的漏洞,人为地干预整个支付系统的运作。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该沉淀资金

的结算周期没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往往会在格式合同

中规定较长的结算周期,使沉淀资金尽可能长得留在平台中以增加自己对沉

淀资金的控制时间,从而利用沉淀资金的价值增加自身的利益。该笔资金在

平台中各个阶段的拖延,都会延长一笔交易的完成时间,降低支付系统本身

的运作效率,反而使原本应快捷便利的网上交易失去了其存在的原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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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够快捷方便也不如实体交易的安全保障高,不利于为电子商务这种顺应

未来趋势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

其次,增加了沉淀资金在一定时期内的沉淀量,从而增加了沉淀资金本

身就存在的风险。第三方交易系统的沉淀资金周期较长,且法律法规中缺乏

对其结算周期的具体规定,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

会采取一定的手段使其自己能够通过对资金的运作等手段从资金中获得最大

化的利益,而这些手段,通常会影响资金的周转率,延长资金的周转时间。

我们可以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制定的支付规则来分析这一点。当前的第三方

支付平台根据自身的业务流程设置和公司章程规定等都会在支付过程中人为

规定一个结算周期,其可能是平台创立者希望利用平台对资金的暂时控制担

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保证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的内容。这样的设置却也同

时产生了弊端,即该设置使原本已发生了积聚的资金的沉淀时间被人为地延

长了。更重要的是,在这段时间内,还会有新的资金源源不断得进入账户与

原有的沉淀资金叠加在一起,形成更大量的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本身就因为

其有较高的不可控的风险性而应尽量将其减少,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样的

获取价值的手段显然是增加了其自身特性所带来的风险。

再次,资金的长期以及大量的沉淀均会给买卖双方造成资金的流动性风

险。尤其对于使用平台的卖家来说,由于存在结算周期,即使整个过程都顺

利进行,买家第一时间点击了付款,但平台的后台实际操作仍是根据结算周

期进行的,而也只有平台进行最终的后台操作,卖家才能真正收到货款。这

样一来,大量的货款积压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不能及时到达卖家账户作为新

的进货款,加之业务量加大等因素,卖家资金链无法持续,长此以往,他必

然会面临着资金的流动性问题。

2.3.1.4监管不完善

a.监管法律依据不足

截止至2013年,在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领域有较强针对性的有法律效

力的法律文件还没有得到落实,所能依据的只是原有的边缘性的法律、法规,

大致可概括为:4个参考、1个办法、1个细则,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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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文件等级发布单位主要内容实施时间

4个《电子签名法律人大常委从法律层面规范2005.4

参考法》了电子支付中的

电子签名效力问

《电子支付指规章央行规范主体主要是2005.10

引(第一号)》,银行及其接受电

简称“一号指子支付服务的客

引”

《支付清算组征求意见央行涉及第三方支付2005.6

织管理办法》稿机构的性质、设

(征求意见稿)

立、审批、监管等

方面

《支付机构客征求意见央行2011.10

户备付金存管稿

暂行办法》(征

求意见稿)

1个

《非金融机构

规章央行

把第三方支付机2010.9

办法支付管理办构定性为非金融

法》机构,“实行许可

证管理,并对其设

立、审批、监督、

管理等相关问题

做出了具体规

定。”

1个

《非金融机构规章央行2010.12

细则支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第2章问题缘起

从上述列出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经过几年时间的

酝酿,初步法律框架虽已成形,但其问题仍有不少:一是现行有效的监管依

据多为部门规章级别,不及法律的效力之高,容易被忽视甚至违反;二是即

使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其针对性和相关联性较弱,在内容和规范上还有很

多缺失,需要进一步加强整理和完善;三是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相关规范性文

件,均为近两年刚刚进行讨论的意见稿,仍处于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状态,没

有法律效力。

b.监管体系尚未构建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中虽然提到将央行作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

监管主体,赋予了其监管的主体地位及对该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的大权。但是,

从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服务的种类来看,具有多样性、综合性的特点,不仅

和在线支付有关,还牵涉到网络运营等其他方面。这些业务都有各自的专业

性以及原监管部门,其监管部门种类繁多,央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等众

多部门都有对其服务的一部分的监管权。《管理办法》中仅规定由央行独揽监

管大权的做法,将央行置于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央行本身就有其原本的

职责,再令其监管这部分复杂的业务,未免会有些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

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牵涉的领域较广,即使央行有足够精力,在监管的专业性

上也会明显逊于专业部门。这样一来,如果监管有所成效,那自然皆大欢喜,

央行成为了大功臣,但如果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则独揽大权的央行则会遭

人口舌,左右为难。这样的监管体系显然是存在弊端的,仍需要更好的构建

和完善。

从其他相关行业的监督层面来看,由于网络支付具有涉及科学技术因素

多的特殊性,仅依靠传统的行政监管显然不够,其更需要的是对第三方支付

机构本身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和评价的机构,而这样的机构相当缺乏。因此,

现实决定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与现代网络结合,更是如何

克服监管中的技术障碍。

c.监管可操作性较差

随着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崛起和对网络交易的加入,使原本就快捷、

匿名的在线交易变得更加高效和隐秘,但这却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

在第三方机构介入网络交易之后,在监管机构和交易当事人之间又增加了一

块面纱,交易资金的来龙去脉更加难以分辨,买卖双方是否出于真实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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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而进行交易也更加难以识别,因此一系列与金融安全相关的犯罪活动如

恐怖融资、赌博、洗钱、信用卡套现、诈骗便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个平台上

找到了避风港。由于对于这些活动的监管在以网络为掩护的环境下难以很好

的实施,这同样也增加了用户留存资金灭失的风险。

2。3。1.5退市后清算制度不完善

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争夺市场地位、拓展业务范围等商业目的而产生的

激烈竞争可能会使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暂时或永久性的关闭,这就引发

了用户资金是否能全部或部分得到保全并清退这个严肃的问题。面对第三方

支付机构可能面临的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选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媒

介的消费者缺少具有权威的保护伞,保护其自有资金在公司本身发生困难时

不会毁损或灭失。此外,当用户不再选择第三方支付服务或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身退出市场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如何保护,

也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2.3.2信用风险

就本质而言,所谓沉淀资金,其实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其自身信用

与用户的法定货币兑换而来的约定货币,其仅可以在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平

台范围内及承认该机构平台的领域中流通,而不能像法定货币一样在市场上

流通。而保证其可以流通并最终获得法定货币偿付的,正是该兑换机构自身

的信用。因此可以推出,委托不同第三方支付机构暂管的客户留存资金,会

由于该机构自身信用程度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信用度。同样作为约定货币,

其与银行票据最大的区别在于,银行票据的发行主体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往

往有专门法律以及机关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同时也有强大的国家公信力作为

其坚强的后盾,因此银行票据的信用担保是非常高的。而与之相对的,沉淀

资金这种约定货币依靠的仅仅是其发行平台自己的公信力,不能排除该发行

平台会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觊觎这笔巨额资金所隐藏的潜在利益。由于此

种发行平台通常为民营企业,自身的规模、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同时也没有强大的国家后盾,一旦沉淀资金出现灭失等情况,第三方支付机

构将不会有足够的能力来弥补损失。在本身就存在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法律

法规对沉淀资金管理、规制的不完善,更加降低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公众

的可信赖度,放大了因资金的产生方式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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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金融风险

用户自留资金相对于传统货币,其使用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有所提高的原

因是,其是一种约定货币。该种货币是通过发行者以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发行,

并通过契约的方式与用户手中的法定货币互相兑换从而使其具有与法定货币

同样价值的货币,故称为约定货币。由于该种货币的兑换规则和流通规则都

来自发行者的直接规定,其在流通和使用的过程中不直接依附于法定货币的

存在,其流转速度和便利程度自然是比传统货币更胜一筹的。然而这种先天

的优势也是源于其先天的弱势,即流通秩序的非有序性所带来的。在第三方

支付平台大量堆积的沉淀资金,会对一定时间内货币的流动性产生阻碍,影

响原本已建立且处于平衡状态的金融秩序,产生金融风险。尤其是在第三方

支付平台介入后,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法律仍未给予一个统一的认

定标准。而与此同时,用户自留资金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转换又越来越频繁,

涉及的金额也与日俱增,长此以往,对我国M1(M1是货币供应量的范畴,具

体表现为企业流通中的现金与企业的活期存款之和)体系的影响也会继续加

剧。

由于沉淀资金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其信用与法定货币兑换而来的约定

货币,这使得其脱离了银行施加在交易上的资金流向的监控,对该监控起到

了一定屏蔽作用,中央银行很难直接对沉淀资金这种约定货币的形式进行调

节。因此,也会产生如货币贬值等由于金融调控不利而引发的金融风险。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不仅早己察觉到了互联网对经济的

影响并制定了应对策略,同时也密切研究和关注了与之相关的第三方支付机

构。尤其是该机构的客户留存资金问题,更是引起了他们的重视,相继以法

律、政策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或引导。在这点上,美国做的尤为突出,为我

们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和研究的宝贵经验。

3.1美国

在这个强国林立的世界中,美国在网络支付系统发展方面走在了世界的

前端,是该领域的佼佼者。有着丰富网络支付系统运用经验的美国,在该领

域有着相对全面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第三方支付作为网络支付的

新兴领域,在美国自然也受到了很大的重视,得到了很好的发展。美国不仅

为其提供了适合发展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也将其纳入了现行的监管体系之

下,受到众多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

3.1.1立法现状

3.1.1.1I:电子资金转移法》及E条例

美国国会颁布的《电子资金转移法》和美联储颁布的E条例主要规范消

费性电子支付,并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作了一些特别规定,为

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消费者提供了较多保护。美国的PayPal主要是受E条例

和《电子资金转移法》的规制。

《电子资金转移法》与E条例的内容包括规定提供电子资金划拨服务的

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关系的很多方面,诸如:金融机构间与客户问“存取工具”

的申请、发放,发卡人和消费者之间对于盗用存取工具造成损失的责任分担。

《电子资金转移法》的第一目标是规定个人消费者的权利。该项法规旨在使

各方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

的承担得以明确,并通过法规的出台为该宗旨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

适用的框架。

3浸润麻醉 .1.1.2D条例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D条例由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emlReserveSystem,简称Fed)颁布,

Fed试图通过该条列对美国所有的存款机构设置储备要求,即存款机构在日

常需要保证多少的现金流、每日现金流量的限额是多少。同时,该条例也规

定了需要从事电子资金交易业务的储备账户,需要有更高的储备要求,有效

限制了电子资金交易的滥用。如今,该条例在美国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中

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

3.1.1.3<统一商法典》(Uniform

C锄鹏rcial

Code)第4A篇

由于电子资金业务与国家金融安全、经济稳定有着密切联系,美国“统

——州法委员会”(TheNational

ConferenceofCommissionersonUniform

StateLaWs)出台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其中第

4A篇针对性的调整了大额度的电子资金转移业务,尤其以商业性资金的划拨

为主。该篇涉及的最主要的对象即是商业银行。4

上述法律均为美国针对传统电子资金支付方式所建立的法律体系,然而

由于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于新兴出现的第三方支付领域,仍能

通过赋予其相应法律地位等技术手段而使其能被现行法律体系所覆盖。

3.1.2监管体制

在如今的美国,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在线支付辅助业务被清楚的界定为

货币转移业务(Money

Transmitters)。该业务类型并不是第三方支付服务出

现后美国进行新创的,相反,该项归类是新出现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被成功类

型化归类的结果。根据客户指示对资金的转移是将其视为中介人或者客户代

理人的依据,尽管在形式上其标新立异,有别于传统的采用了以网络为媒介

的先进方式和渠道,但其始终逃不开自身从事的仍是货币业务这个本质。因

此在监管体制上,美国还是将其作为货币业务进行对待,遵从一贯的风格将

监管分为州层面的和联邦层面的。所涉及的监管部门也是传统货币业务中常

见的金融监管机构、商业监管机构、消费信贷监管机构等。

美国对第三方监管的重要部门是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该公司

3刘成贺:《论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完善》,载《毕节学院学报》,2011年第7期

4周东海:《网络购物中第三方支付法律分析》,中国知网

http://w碡啊.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2&CurRec=l&recid=&filename=1011401

767.nh&dbname=c】IfFD20l

2&dbcode二cMFD&pr=&urlid=&yx=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由理事会负责管理,成员5人,包括储蓄管理办公室主任、货币监理署总监

以及总统任命的其他3名理事(含理事会主席)。FDIC为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

款提供保险,其中会员银行和国民银行一定要参加,其他自愿参与。在具体

监管上,重点监管交易过程而不是提供平台的企业。5‘

3.1.3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被界定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而

是用户的代理人、用户资金的管理者。与此同时,在财务会计报表上,FDIC

并未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用户自有资金视为存款,而是视为资产负债

表中的负债。也因为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6

3.1.4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监管

3.1.4.1联邦监管层面

联邦层面上有美联储(FederalReserveSystem,简称Fed)、财政部通

货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①edemlDeposit

Insurame

Co巾omtion简称

FDIC)、储贷监理署等多个监管部门。Fed在美国即相当于中国的央行的地位,

以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简称美联储,FedemlReserveBoard,FRB)为其决

策机构,相关的货币政策便是主要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其执行美国

的有关的货币政策,保持国内金融系统的稳定、监管银行机构,并保障消费

者合法的信贷权利的行使等。根据《1933年银行法》,美国国会创立了FDIC,

并规定在美国,所有想要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商业性银行都必须首先加入存

款保险,成为FDIC的被保险人。此外,FDIC还可以检查、监督金融机构,

并可以接管倒闭机构。

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美国不被认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其不

具备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的资格。但其所从事的业务在本质上说又属于货

币转移业务,根据美国的规定,从事该项业务的的经营机构滞留、沉淀下来

5董燕丰:《关于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之支付宝资金支付的研究》,中国知网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6&CurRec=l&recid=&filename=2007164

299.nh&dbname=CMFD2007&dbcode=CMFD&pr=&urlid=&yx=

6朱缀:《浅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第三方支付监管》,载《华南金融电脑》,2010一11一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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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的用户自有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在一个特殊的银行账户里,该账户则为该

机构在银行里开设的无息账户(PooledAcco叫),也就是说,从事货币转移业

务的机构自身不得留存客户的自有资金。由于被开设账户的银行自身是FDIC

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处理机制也就间接使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客户留存资金

参与了FDIC的保险,而保险的上限为十万元,其保险费则是用该账户所产

生的利息来抵扣,这就是所谓的存款延伸保险。如此一来,首先,非常有效

且妥善解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各客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其次,由于此

利息得到及时的分配,使得平台中沉淀资金的数量减少一部分,也能够在一

定程度上防止平台人为的拖延沉淀资金在银行账户中的时间,减少沉淀资金

的风险:最后,当该平台的资金出现问题时,在FDIC中投的保险也可为客户

挽回一些经济损失。其实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该手段,FDIC就可以通过提供

存款延伸保险来达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监管,并且能够对客户在银行

中滞留下来的资金的进行有效的监管。

FDIC还明确并严格区分用户账户与公司账户,它把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

为用户资金的代理人,这样平台自然无权将用户资金用作其他用途,诸如用

作公司经营,或者公司破产时用于偿还债权人等等。

3.1.4.2州监管层面

联邦州的监管就比较微观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限制不能从事一些银行

才能从事的业务,诸如存贷款业务等。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第三方网上支

付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担保债券或保持相应流动资产,各个州的标准不

尽相同,总的来说要求是比较高的。对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要定期向监管

部门报告,以方便掌握其动态,进而能够有效的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第三

支付机构自身也做出一些保证,诸如把客户的资金和自有资金明确的区别开

来,不随意使用客户资金,公司即使破产,也不会动用客户资金等等。

3.1.5美国Paypal公司的实践

Paypal公司不仅是美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时也是目前的世界之

最。其己经相继通过了爱达荷、加利福尼亚、华盛顿等多个州的严格质询和

层层筛选,最终凭借其自身实力获得了美国42个州的经营货币转移执照

(Money胁nsmissionLicense),这也就意味着Paypal公司的业务己基本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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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到了整个美国,不仅如此,其在欧洲也已经获得了英国等多个国家的业务经

营许可证书。其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圣何塞,它是由PeterTlliel、

Ma)【LeVchiIl和Elon

MuSk于1

998年12月共同创立,并于8个月后开始正式

启动、投入运营。Pa)『pal致力于通过自身的平台建设和努力,为其所有用户

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且让人信赖的网上支付环境,并向用户提供卓越的在线

收付服务。

Paypal在运作时比较独特,其运用的是第三方网关的模式来实现多个银

行的集中统一支付。在具体操作时,要求用户首先需要在其平台上建立自己

的账户,在进行支付业务之前,还需保证该账户里预存有足够的资金。之后

用户便可通过对该账户发出指令的方式,使自己需要进行的收支业务得以实

现。其最大的好处是,通过该平台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可以免除跨行或跨币

种所产生的高额手续费。并且免除了用户前往银行柜台排队等候的烦恼,开

启了电子商务的新时代

从PayPal较早期的用户协议来看,用户无法从Paypal收到其留存在该公

司的自有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因为其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强迫了用户接受利息

归公司所有。当然,在该协议中,其也承诺了会将用户的留存资金以用户资

金的名义存放在FDIC的被保险人,即商业银行的特定账户中。

然而随着时间的发展,PayPal修改了其用户协议,并指出:PayPal是用

户的代理人,其小心谨慎、恪守本分,仅以帮助用户完成向第三方发出支付

及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为其职能。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指出自己并非与银行等

其他金融机构处于相同地位,更不会向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仅能由银行完成

的业务,而仅仅只是向用户提供支付处理服务。其只充当用户的资金管理者

和代理人的角色,并不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那样接受客户委托并为其运作

资金使双方都获得利益。

上述用户协议表明,PayPal避其锋芒,将自己定义为用户的代理入和资

金的管理者,以提供代理网上支付的合同关系作为自己和用户之间关系的定

位,而非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PayPal还坚持认为其只提供网络支

付服务,即其认为自己并不属于金融机构这个大类。这样的阐述一是为了避

免自己被推到国家管制的风口浪尖,另一方面则极有可能是为了规避许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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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融和银行业务的法律规制。

同时,Paypal为了维护支付平台交易的安全,规定了账户在某些情况下

会受到必要的限制甚至被关闭,并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情况如多次拒绝支付货

款及其他款项、开设多个账号、一次及以上次数未交付货物、实际商品与网

站描述不符、洗钱等,即使根据Paypal自身的判断,用户只是存在为上述行

为的嫌疑,其也会对该用户账户的使用权限作出一定的限制。但其并未在协

议中说明其判断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也没有写明是否有流程化的审查措施。

这样的规定无疑大大干涉了用户的行为。

Paypal更进一步规定了详细的当后台错误操作资金时的应对处理机制,

以及当发生损害时的赔偿机制。如果由于Paypal的原因致使交易无法及时完

成或交易金额出现错误,Paypal将自行承担损失甚至对用户进行赔偿。并且

对于事先未经过用户授权的任何付款行为,用户均不需要承担责任。在隐私

权保护政策方面,Paypal也为自己规定了严格的自律措施。其明确表示,除

经用户明示许可,或必须对进行中的执法调查给予配合,其不会在任何情况

下泄漏用户的银行卡号、个人数据等其他相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3.2欧盟

欧盟清楚得认识到第三方支付是传统网络在线支付体系的衍生形式,同

时也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在线支付又离不开电子货币这个载体,因此,

其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电子货币这个载体实现的。

3.2.1立法现状

在法律文件方面,欧盟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等出台了法律、法规,

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引》和《电子签名

共同框架指引》。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第三方支付主体所应取得的营业执照及

相关问题,并正式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如何在欧盟地区得以

适用的问题。

面对电子货币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横空出世,欧盟

这个经验老道的组织始终抱着一种积极的态度进行应变并对其进行调整。其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早在1994年就对电子货币进行了充分研究并发布了《预付价值卡报告》,在

该报告中欧盟指出,为了使小额支付系统的安全问题被重视、其安全能够被

有效维护,为了加强监管行即中央银行与被监管行之间的信息传递,作为在

线支付业务必不可缺的媒介的电子货币只能由金融机构、且只能由金融机构

中的银行来发行。7

欧盟似乎看到了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强劲势头,因此其高明的未去限制银

行与其他非金融机构之间合作开发电子货币相关业务,当然有实力的非金融

机构也可自行或合作投资设立银行开发该项业务,这自然也就包括本文的主

题第三方支付业务。可见,欧盟对于这个新兴产业,采取的是相当开明和宽

容的政策。

当然,欧盟在奉行开放政策的同时也以严谨的法律和监管作为坚强的后

盾为这个新兴产业保驾护航,因此,对于那些早在《预付价值卡报告》出台

之前就看准市场时机下手从事电子资金业务的企业,欧盟虽然未强行将其关

闭,但也为其设定了能且只能在国内提供服务的枷锁,还将其纳入了银行监

管机构的管理范围。

到了1998年,发现电子货币业务不断蓬勃发展、新兴向荣的势头似乎过

于猛烈,因此欧盟的中央银行企图通过《电子货币报告》这份文件将电子货

币的发行者永久的限制于银行中,想以此来保证其能彻底得被监管。虽然在

这个问题上持反对意见的有关机构试图推翻这份报告,但仍以失败告终。因

此,自1998年至今,欧洲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仍仅为银行,受银行监管机构

的监管。即时至今日,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在欧盟仍受到严格的控制和监督。

欧盟虽然通过法律、法规严格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这自然也就等

于严格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格,提高了其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然而,

对于一个有发展潜力、发展前景的热门产业,是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完全会对

其封杀而不给予发展空间的。欧盟自然也不例外,根据欧盟的规定,进入欧

7朱丽娜:《美国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研究》,中国知网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lO&CurRec=1&recid=&filename:20lOl2

7928.nh&dbna皿e=CMFD2010&dbcode=CMFD&pr=&urlid=&yx=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盟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企业需要取得欧盟颁发的单一执照,之后便可在欧

盟畅行无阻了。

《电子货币报告》向人们阐述了欧盟对电子货币监管所提出的最低要求,

即也是对第三方支付行业所提出的最低监管要求。而在欧盟的管理者及立法

者心里,始终有着外人无法看见的终极监管目标,即通过采用可以互相兼容

的电子支付系统,使电子支付服务的使用者可以真正自由选择其认为好的支

付机构,促进各支付机构之间的竞争,并采用共同的标准对这些机构进行监

管,使竞争呈现一种良性且有序的状态。而良好的竞争状态则必然会进一步

催生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随着公众对电子支付行业了解的逐步加深以及信

任感的逐渐增强,一个支付机构发生危机或倒闭而引起其他支付机构也同时

连带被公众所不信任的恶性循环将越来越少。这其实就有点将政府信用注入

到电子支付行业中的味道,以政府的绝对权威的公信力,创建一种名为存款

保险制度的政府救济机制,扶持该行业的发展并为其营造一个良性循环的态

势,待一定时间后制度和行业都能在正轨上运行后,政府便通过改变存款保

险制度的主体等方法重新抽身而出,真正实现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当然,目

前欧盟该制度的幕后老板还是政府本身,何时能实现上述的终极监管目标还

有待观望。

3.2.3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地位的界定

虽然欧盟对第三方支付这个新兴行业一直本着开放及接受的态度,但与

美国相比,还是隐约能嗅到其开放的态度之后所隐藏着谨慎的味道,因为欧

盟最终将该机构归为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一类,即将其划入了金融机构的范

畴。不仅如此,欧盟还对该机构进行交易的媒介进行了精心挑选,即只能是

电子形式的货币或商业银行货币,两者皆受法律认可、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定

地位。在这样的双重限制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欧盟的准入袜子英语怎么读 门槛瞬间便上升

到了与金融机构相同的级别,其无论是进入行业还是业务的开展,都需要经

过严格筛选和层层把关,直至取得相关的执照。

3.2.4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监管

基于上文中己论述到欧盟的管理者和法律制定者们赋予了第三方支付机

构金融机构这个神圣而崇高的法律地位,为了配合其身份,对该机构中的核

心元素一一沉淀资金的监管措施,自然也要像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采取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3章国外有关沉淀资金的运作现状

准备金措施才能体现其地位的特殊性。在该制度下,拥有金融机构头衔的第

三方支付机构在央行开设专门的存款账户自然是免不了的,并要像银行等其

他金融机构一样按比例上缴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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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国外的第三方支付行业似乎是鸿运当头,福星高照,在政府积极推行的

态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双重保驾护航下蓬勃发展,与之相比,我国的第三

方支付行业状况却显得有点萧瑟。不仅监管方面处于空白阶段,缺少防止其

自身害虫滋生的杀虫剂,相关的法律支撑体系也没有建立,连适合其生长的

环境都没有,发展前景不甚乐观。

4。1国内有关沉淀资金的实践

目前我国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公司大概有30至40多家,如易趣的安

付通和贝宝、首信易支付、网银在线、环迅、快钱等。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

迅速,广泛覆盖于商业服务、鲜花礼品等各个领域,同时支持CtoC,BtoB,B

toC等多种交易模式。在市场份额的占有上,支付宝当然不让稳坐整个行业

的第一把交椅,财付通的规模和占有率虽然与其还有一定差距,但也紧追其

后位于第二。龙头老大支付宝既然有幸能成为我国在该行业实践中的典型代

表,当然其对沉淀资金的处理方式在国内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作为典

型例子进行探讨和研究。

支付宝之于我国即相当于Paypal之于美国的地位,虽然Paypal凭借其

投入早、发展快、资金雄厚等优势抢占了市场的先机、摘得了世界最大第三

方支付公司这一桂冠,但适时加入的支付宝也很好的利用了自己在国内该行

业中的优势,成为我国该行业内最大的平台。支付宝在创立初期是以一种网

上购物辅助服务的形态被推出的,通过与各主流银行的合作,使持有不同银

行卡的各种用户均能在同一平台上完成付款,并且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其

幕后老板就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网上购物网站淘宝的创办公司——阿里巴巴。

令淘宝惊喜的是,原先的辅助服务经过几年的运作和发展,已经突破其原有

地位,发展成能够脱离淘宝本身、独当一面的网络交易支付工具。并且由于

其与各银行合作所带来的便捷、处于中介地位所带来的安全,支付宝在众多

用户心中俨然己成为网络交易的安全卫士,被广泛应用于CtoC,BtoB,Bto

C等各种模式的网络交易在线支付环节。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在平台使用规则方面,支付宝高度效仿Paypal公司,以用户协议的方式

与客户约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试图通过该协议来为自己定位或表明

自己的立场。这份所谓的客户协议,对内实际上更相当于支付宝的内部申明,

对外则更相当于一份格式合同,其内容多为对客户的约束和限制。该协议的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4.1.1自身定位

在自身定位方面,根据支付宝用户协议的表述,不管是出于对法律的规

避还是对自己地位的正确把握,支付宝在一开始就把自己定位在中介机构这

个身份上。但反观其所从事的业务介绍,分别是保管、代收和代付等,其执

行的是一定的结算业务,其身份似乎更接近于金融行业中的提供结算业务的

服务者。结合其自己宣称的定位以及其所从事的业务分析,支付宝似乎是在

这样一个定位上,即把自己看作是双方交易环节中的中间人,不直接参与双

方的交易活动,而仅以自己的公信力促成双方对该笔交易更加信赖,同时也

以自己的威慑力督促双方按约定履行义务。然而这看似高明的定位,在双方

交易出现状况、货款归属发生争议的时候,支付宝这位中间人似乎无论站在

哪一边都有显失公平的嫌疑。因为如果一个主体处在双方中间人的法律地位,

在一起纠纷发生后,无论代表哪一方说话都很难做到绝对公平和公正,这时

就显现出了作为双方代理的支付宝表面风光而在出现争议时则进退两难的窘

境,而如果此时支付宝选择完全处于中立地位,不问原因而仅根据买家或卖

家的指示对资金进行处理,又可能造成买家或卖家在不公平的条件下的损失,

又由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买家或卖家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就无法通过传统渠

道弥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宝反而失去了其原本最引以为傲也是最吸

引用户的作用,即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作用,反而使买家或卖家在不明

就理仅根据表面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支付宝的一面之词就蒙受了损失。这样

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不能起到安全卫士的作用,反而增加了网上交易的弊

端,过度追求形式失去了本可以实现的实质公平。由此看来,支付宝将自己

既定义为提供在线支付交易服务的代理人,又为自己戴上了不偏不倚、大公

无私的双方中间人的高帽子,未必是一种对自己很有利的定位。

4.1.2在沉淀资金存放

在化妆店 沉淀资金的存放方面,支付宝是首家公开对外宣称其采用专户专款专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用的形式来妥善安置沉淀资金,并大张旗鼓地在协议中宣传其委托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这样有分量的大银行进行监管,风雨无阻地于每月出具资金监管报

告。虽然由工行出具的资金监管报告等材料在字里行间不免隐约透露出其与

支付宝两家“合作愉快”的信息,但至少支付宝在观念上对沉淀资金风险的防

范有较高的意识,并且也在行动上加以落实,即使存在做秀博取信任的嫌疑,

其将沉淀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分开管理并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进行监督

出具资金监管报告这个行为本身还是值得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学习和借鉴的,

同时也是法律需要规定的。

4。1。3沉淀资金使用

在沉淀资金的使用上,支付宝在用户协议中大胆做出承诺,不管是原本

存放在支付宝里的资金还是通过支付宝收到的资金,支付宝都会对其进行妥

善保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在用户指令外对该笔资金做出任何处理。配合

前述重量级国有银行的监管和作为披露措施的检测报告,在理论上确实可以

实现在没有用户指令的情况下支付宝不得擅自动用存放在专用账户里的用户

沉淀资金这项措施,这就减少了大笔资金短期或长期的积聚、沉淀在支付宝

中的风险,增加了用户资金在支付宝的安全度,至少这项其自称的措施可以

给与用户心理上的安慰。但在接下来的协议中,支付宝却话锋一转,声明前

述规定仅仅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言下之意,就是在特殊情况下,客户

指令可以完全被架空,即使没有得到用户的授权,支付宝依然有权动用用户

存放在其所谓安全账户中的资金。似乎在此种协议所称的特殊情况下,原本

的专款专用账户完全失去效力,只是欺骗无知少男少女的幌子,重量级国有

银行的监管措施也瞬间不被支付宝放在眼里,显得软弱无力,而何为这种协

议所称的特殊情况,似乎也是由支付宝单方判断的,即在前述分析中看似严

密的对沉淀资金风险的防范、监管措施,最终的幕后操纵者其实仍是支付宝

自己,这也难怪支付宝为用户沉淀资金风险防范所采取的措施会被认为是做

秀。

4.1.4用户自有资金和账户冻结

在用户自有资金的冻结和用户账户的冻结方面,该协议就透出了浓重的

格式条款味道。其中有提到支付宝这个将自己定义为中间人的非银行机构,

有权利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政府依行政职权、法律、法规及法律文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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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暂停用户对自己账户部分或全部功能的使用,甚至直接将账号关闭。即使没

有上述文件的存在,其也可以自行判断用户的账号是否存在风险,并依据判

断结果为上述行为。以一个中间人或者是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来说,这样的权

限似乎已经相当之大了,然而,其在使用上述权利之时,居然是不受限制的,

至少是不受用户限制的,因为其为上述行为,根本不需要经过用户之同意,

甚至连通知用户的义务都没有。由此可见,其在干涉用户资金和账户方面,

仍具有相当大的权限,尤其是根据自行判断认为有可能对支付宝账户产生风

险的情况下,是否有风险全都由支付宝一家说了算,用户对此毫无发言权。

并且,支付宝似乎并没有关注这样的强行干涉是否会给用户造成损失,也并

没有考虑如果错误干涉是否需要向用户赔偿损失等这样的基本问题,从这点

来看,用户的风险指数明显偏高。

4.1.5用户退出机制

在用户的退出机制方面,该协议的约定或者说是规定则更加的苛刻。除

了用户的自愿退出外,其还强制规定了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在账户上没有任何

操作行为或没有任何资金往来交易或数额变动,则其就可以未经客户同意甚

至不经过通知客户的程序直接注销其账户,除非该注销会变更原本依附于该

账户而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个所谓的一定时间,该协议将其规定为连

续而不间断的三年,即不适用累加制计数。从以上的注销条件中看,其中并

未提及在用户账户里还存有资金的时候支付宝不可注销账户,同时也没有做

出在账户注销后会通知用户的说明。这样一来,当用户的支付宝账户被单方

注销时,可能都不会得到支付宝的通知,除非用户在此登陆账户,不然就可

能一直不知道自己的账户已被注销,当然更不会知道自己账户里资金的去向,

对于被其单方注销的账户里留存资金的去向,支付宝并未向公众有所交代,

该资金是继续留在专用账户中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管,还是因为账户被注销就

可以被从专用账户中取出来另作他用,无人知晓。

4.2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规定

笔者己在上文对与在线网络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罗列,仅就如

此众多的法律文件而言,我国实际并不缺少法律,大到法律小到行业规定一

应俱全、应有尽有,不禁让人眼花缭乱。但仔细观察,却发现很难从这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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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之中找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具体规定,也无法从中找到相

关将其囊括原有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不是不痛不痒、蜻蜓点水式的点到即

止,就是连表皮都未触及的擦边球,可谓量有余而质不足。

反而是在近期还在讨论状态的两部征求意见稿中,开始有了点切实重视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防范的迹象,条文的字里行间都有了点力度感,且

开始触及该问题的核心领域,向其要害提出了具体的攻击措施。

4.2.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支付服务管理办

法》)

在面对媒体的采访时,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表示,该《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对非金融机

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职能,以“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

展”为工作思路,制定了“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的指导思想,为以上问题

的解决提供了明细的方案。

4.2.1.1<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a.规定了备付金保护措施

在《办法》中,立法者将笔者口中的沉淀资金称作为备付金,虽然未对

其下明确的定义,但根据笔者之理解,两者应所指相同。在该《办法》的第

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详细阐述了对客户备付金的各种权益保障措施:

在存管备付金的问题上,根据《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机构已经在存管银行的分支机构开设了专用存款账户是其可以从事收取客户

备付金业务的前提。并且一家机构只允许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这样的账户,

也就是官方所谓的三个一原则。这就意味着用户留存在机构的资金有且仅有

一个去处,那就是总公司开立的这个账户。当然,一项好的措施或者规定若

要被很好的执行,就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既包括实施者的责任,也包括

监督者的责任,因此,该《办法》的制定者们确定了当地央行分支机构以及

存管行的监督地位,享有监督的权力,但更重要的是约束其履行监督的义务。

其次,对于用户留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资金,该《办法》禁止机构

全额保留,机构对于这笔资金仅可保留90%,其余均必须上缴。那么这个比

例的基数如何确定呢?按照《办法》的规定,其基数为该机构最近九十天内

的日终沉淀资金余额取其平均值。这样做既是为了通过分散资金而使风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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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也是为了等风险发生时多少能对客户用户有所补偿。

最后,《办法》制定者可能是深深意识到实践的重要性,也可能是认清了

现实中各机构经常存在和被监管者利益绑定共同不作为的情况,因此其在本

规定中还加入了存管行的义务。作为实际的资金保管者,其需要运用自己丰

富的专业知识和权威力量,指导账户的头寸该如何调拨,在这一层面,其同

时也是一名指导者。同时,为了防止这个实际掌握资金的保管者本身出现问

题,在其上方仍有央行分支机构及其本身的法人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当第三

方公司出现违规现象时,存管行不仅负有监督、制止、核实等义务,还负有

向其自身的监管者汇报情况的义务。

在备付金的使用方面,《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也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第一,其开拓性地确定了客户备付金的归属,即用户留存在机构中的自由资

金不再处于权利归属不明确的状态,第三方机构不得未经用户同意对该笔资

金进行任何操作或为任何可能侵犯资金所有权的行为。明令禁止资金留存机

构以任何形式挪用或变向挪用用户资金。第二,规定了资金支付指令必须记

载的事项以及发起人的标志信息,即对根据客户指示这项有了更具体、明确

的要求,也使事后若因客户备付金使用方面发生诉讼问题有据可寻。

b.支付主体“申请与许可”政策

为了使第三方支付行业这个刚建立不久的市场更加稳定,维护其正常的

竞争秩序,创造企业间良性竞争环境,按照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定,支付类服

务业务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利,被贴上非金融机构标签的第三方支付机

构本应被拒绝在各类支付业务的大门之外。而无奈这类企业又已经涉及了该

方面的业务,且该项服务是银行的空白,实际被广大民众所需要,因此《办

法》巧妙的引入了该行业的营业执照一一《支付业务许可证》来设定其行业

准入门槛,事先删除一批不合格的行业从事者,以提高该行业从事者的素质

及法规遵守率。鉴于制定者周全的考虑,《办法》还明确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

及所从事的支付业务的范围,也就是说,有了营业执照并不是一劳永逸的,

进入了该行业也不是可以无限度从事任何种类的支付业务的,该项规定的设

置使支付机构不可超越《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提供服务,

使客户备付金的使用维持在法律可控的范围内。

c.利用央行优势开展监督

鉴于对反洗钱进行监管涉及的主体较多,从商家、非金融机构到银行这

整个支付流程中的主体都被包括在内,必须要由能够覆盖这些领域、并且在

反洗钱的监督上有一定经验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而央行天生的职责就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是对金融行业中所有可能产生的不法活动进行监管,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和

稳定,从其建立至今一直从事这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反洗钱的监管可

谓是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放眼目前国家行政机关中大大小小的机构和组

织,只有央行可以担当起反洗钱、记载交易指令,保障客户留存资金安全的

大任。《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地位,这对

规范支付市场秩序、引导商家良性竞争、保护沉淀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合法

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4.2.1.2《: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进步

在行业进入门槛方面,提出了非金融机构这种特殊主体从事支付业务必

须持有国家有关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从起跑线上就对服务商的资质进行了

严格的筛选,只有那些本身就拥有较高的信用度和偿债能力的优质服务商,

才能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这样一来,从源头上就已经在防止因服务商本身

质量的低下而产生的风险,同时也避免了服务商质量的层次不齐所导致的行

业内部发展不均衡,产生不良的恶性竞争。而关于执照有效期和从业范围的

设定,前者促使服务商在拥有经营资格后继续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以免在

执照到期后无法再次执牌,后者则是为了防止服务商在该行业无限度扩张而

导致原有金融秩序的紊乱。

在针对客户备付金方面,该《办法》引入了初步的监管制度,试图构建

出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其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备付金的所有权,将其判给

了用户,此举可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结束了长久以来备付金不明的无序状

态,缓和了第三方机构对于该笔资金虎视眈眈的势头。不仅如此,在所有权

明确的前提下,资金留存机构对于资金的使用也受到了需要经过客户的指示

或同意的限定,无论以何种形式的挪用或变向挪用客户自有资金,都是《办

法》所明令禁止的。为了保险起见,立法者还向资金留存机构提出了如何保

管资金的要求,从资金保管环节预防风险的发生。同时将资金实际保管人与

第三方支付机构绑定,运用交叉反馈的管理学理论使双方相互制约,减少风

险。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较强,易于实行和管理。

4.2.1.3《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不足

首先,笔者认为该《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把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笼统

的全部称为客户备付金有其不妥之处。要知道,在现实交易过程中的第三方

支付机构除了提供支付服务外,还有一个经常被人们所忽视的关键作用,那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就是用自己的信誉向卖家担保买家在收到货后会按约定付款的保证作用,与

此同时,机构也需要采取一些手段或措施降低自己的风险,为此,其通常也

会要求买家向自己预付金钱或是其他金钱等价物,这一要求实质就是向买家

‘要求提供反向担保。举个例子,在以支付宝为平台所进行的交易中,这个过

程即体现为消费者选定商品将款项打给支付宝,中间商支付宝收到消费者的

款项然后通知商家进行发货操作。沉淀资金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这个过程

而沉淀下来的,但这笔资金就其形成过程而言,并不能被称为是备付金,而

应被称为保证金更加合适。《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用户留存在机构中的资金

所做的监督和管理显然应包括该笔资金的全部,即客户备付金和保证金,该

《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称其为客户备付金,似乎不能涵盖整个沉淀资金,

有失偏颇。

其次,《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虽然对以往混乱的客户各付金的归属

问题做出了突破,即规定了客户对其存放在机构的原自有资金仍拥有所有权,

该笔资金不能被留存机构视为自有财产,其对资金的占有仅限于暂时的保管

以及根据客户的指令或要求操作资金。但对于这笔庞大的资金的利息到底该

如何分配和运用,仍没有提及。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加的利息又作为新的

资金在账户中积聚、沉淀下来,循环往复,使资金留存机构手里积存的资金

数量越来越多,导致沉淀资金的风险不断增加。

再次,《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虽然引进了初步的沉淀资金监管制度,但相

对于国外来说仍显得较为单薄。第一,在《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罚

则部分,规定了资金留存机构违反该《办法》相关内容的具体处罚方式,对

于这些处罚的执行机关的设定,均为央行及央行下属的分支机构。而对于本

身就较复杂、较庞大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来说,仅规定央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这一个机关对其全程进行监管,似乎在监管力度上显得有点不够,在分工和

体系上也显得较为单薄,第三方支付机构受到的监管并不是那么全面。第二,

相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可预期得到的利益来说,

处罚似乎显得过于轻微,造成违法成本较低,不利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

管。第三,《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未事先建立健全的风险发生后的防范机制,

其所设置的要求机构上缴一定比例货币资本的规定实质只是一种补救措施,

相对于防范措施来说具有滞后的弱点,且对于损失也不能全额补足,只能在

发生沉淀资金灭失的实际后果后弥补很小一部分的损失。该规定更主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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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而并非是在事先建立风险发生后的补救机

制,其有助于降低风险程度却对风险发生后用户得到较足额的补偿作用不大。

4.2.2《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2005年6月这个看似普通的时刻,央行第一次通过新闻媒体、各大网

站向广大民众公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

办法》),希望集结各方人才的智慧完善这部酝酿中的法规。在第二年的年3

月,央行又通过小范围座谈会的形式进行讨论,提出了该法规的新的征求意

见稿,在此稿中,央行的一众专家们有了将电子支付业务划分给非金融机构

的想法,当然为了保证这项业务的安全和稳定,其同时也打算在进入门槛和

业务范围这两个方面进行重点监管。

4.2.2.1《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a.支付清算组织范围的确定

在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哪些企业会被列入支付清算组织中,即明

确了这个组织的范围。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

即都必须首先是法人组织。其次,他们所提供的均为与支付相关的辅助服务,

即指令交换和计算服务。最后,在他们的服务对象中,均能看到银行的踪影。

这三种业务分别涉及到金融机构范围内的纸质票据及其他结算凭证,各种卡

类业务,金融机构及个人一般业务。并且,《管理办法》在该条的最后将只要

参与上述相关业务的企业均纳入了支付清算组织的范围。这样一来,虽然其

没有明确提出,但很明显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名正言顺得被纳入到

了该组织当中,被赋予了一个新的分类。

b.审慎监管原则

该《管理办法》要求,对于其条文定义下所包含的清算组织均必须采用

审慎的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虽然作为其上位法的《公司法》对于企业创办

时所需要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提出很高的要求,但鉴于清算组织在企业中、

在金融行业中的特殊地位,《管理办法》还是大幅度提升了对于清算组织创立

时注册资本的要求,毕竟当风险发生时,最实际的补偿措施还是落实到金钱

上。因此其规定按照清算组织规模的大小进行划分,其最低注册资本分别被

设定为一亿、五千万和一千万这三个等级。

另外,《管理办法》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全局性眼光,其制定者看到了

在世界经济的格局下,无论在何种行业,外商的投资都会与日俱增。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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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清算行业关系着金融市场的稳定,有过多的外资和过少的内资所组成的清算

组织,容易发生外商套逃跑而仅占小部分出资额的内商无法偿付用户损失的

风险,故《管理办法》对外商的投资也设定了百分之五十的限额规定。

c.对于支付清算组织业务的监管

在对于清算组织的监管问题上,《管理办法》首先对其内部控制,要求其

自身首先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拥有一整套完整的、可执行的管理办法和风险

防范机制,做到无论在平时的防范还是紧急情况时的处理都有据可依。其次,

《管理办法》通过为其制定义务的形式,要求其及时提交清算结果、保守在

其服务过程中所知道的商业秘密、适时参与协议签订。最后,其制定者希望

通过原有体系中己经成熟的会计、审计制度对该组织进行制约,执行审慎的

会计原则,要求组织定期向指定机构保送相关财务报表,该指定机构毫无疑

问,非央行下属的分支机构莫属。

4.2.2.21:管理办法》的进步

首先,该《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主体性质的规定,类

似于欧盟的《支付服务指令》,其对支付清算组织范围的明确规定,为该行业

提供了一盏方向灯,将提供该服务服务的机构用法律手段统一起来,把原先

游离在各种具有相似性质的组织或机构边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到了该组

织的体系之中,从法律上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一个名正言顺的身份。更重要

的是,在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正名的同时,这个身份的给予也使其有资格作为

支付清算组织体系中的一员而被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弥补

了原先基本没有法律可调整的弊端。这样类型化的归纳,方便了在现有法律

体系下对这个新兴行业的监管。其次,该《管理办法》以审慎监管的原则为

主线,并将其贯彻至该法规的始终,较《公司法》中规定的一般公司的设立

条件而言,其不仅抬高了支付清算行业的进入门槛,同时这也意味着其对第

三方支付行业的进入标准做出了较为严格的约束和规定,这使得能够进入的

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偿债能力,用户存放在该机构的沉淀资金

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得以降低。最后,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该行业

应该如何监管、从哪些方面下手进行的监管、监管的流程等问题,明确了其

业务范围,这也就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的运用范围做出了法律上的

限制,使沉淀资金不被无限度地滥用,有了相对安全的保障。

4.2.2.3《管理办法》的不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管理办祛》即使是刚处于讨论阶段还未正式

出台,也不能掩饰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的事实,但仅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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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来看,其仍存在着较多不足之处。

a.效力问题

回顾该《管理办法》所经历的历程,其实早在2005年的6月,该《管理

办法》就已经被众多有先见之明的专家学者提出并进入讨论阶段。但如今时

隔7年之久,该份文件仍然处于未出台的酝酿阶段,虽然众多业内人士早己

了解其庐山真面目,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只是征求意见稿并不具备正式法律

效力的事实。相比之下,欧盟对于电子支付的监管自90年代中期已经开始,

至今仍在不断评估与提升,我国的监管之路才刚刚起步,所以需要加快立法

的步伐。

b.监管闷题

在监管的问题上,该《管理办法》虽然也有所提及,但是究其内容来看,

都以原则性的规定居多,并不能从其中找出具体可行的监管办法。而其所谓

的这样那样的监管要求,看上去也十分空洞,没有流程、没有强制措施,又

如此上层,这样的监管相信并不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也不会被人们所好好践

行。

c.第三方支付的性质仍然模糊不清

虽然《管理办法》通过对清算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或业务的明确,将从事

该行业的主体扩展了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意图不言而喻,显然是想将第

三方支付机构也纳入到该行业的范围中去。但物极必反,或许正是因为该《管

理办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众多,各个方面都有所涉及,也或许是因为其制

定者没有考虑到前后的连贯性问题,其同时又规定了作为该行业体系中的一

员所禁止从事的业务,其中最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所从事的业务不符的应该

就是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这一项,因此其性质仍然模糊,无法被准确界

定。

4.2.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4.2.3.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a.提出两个新型概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在总则中没有笼统地定义备付金银行,而是提出了备付金存管银行和

备付金合作银行这两个概念,并对其做了区分。其具体区别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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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主要职能及履行主体账户种类

终止处理

备付金合不唯一职能:客户备付金的存放、行收付账户全额资金

作银行内划转、定向划转、信息报送汇缴账户划至备付

等监督职能金存管银

履行主体:备付金主合作行行

(备付金合作行的一个分支

机构)

备付金存唯一职能:客户备付金的集中存收付账户全额资金

管银行

放、归集、复合、划转等监督

划至新的

职能备付金存

履行主体:备付金主存管行

管银行

(备付金存管行的一个分支

机构)

根据这两个银行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时所履行的主要职能以及可在

其行内开设的账户的数量,不难推断出,该法规制定者的意图是将存管银行

作为主要的保管用户资金的机构及主要监管机构,责任更加重大,而合作银

行则更多的起到辅助和中转的作用。

b.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中所设定的规定,其所提到的两种银行,无论是起主

要监管作用的存管银行还是起辅助作用的合作银行,只要是与第三方支付企

业合作,涉及该企业用户资金的存管、变动等相关资金业务的银行,都需要

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对此条件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即该银行必须

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者该银行的总资产超过两千亿元人民币。这

样的规定排除了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够雄厚、发展规模不够庞大的银行,使具

有候选资格的银行范围大大缩小了,使大部分的城市商业银行失去了参与的

机会。并且还进一步规定,若事先未得到央行的允许,即使是某一银行具有

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保管或运营用户资金、成为其合作银行的条件,出于对本

国金融市场的维护以及对该行业风险的控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不得在该银

行境外的分支机构开设专门存管用户资金的账户。

c.对账户和存款形式的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中的叙述,对于用户留存下来的自有资金,第三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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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服务提供者有权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将其保存在同样符合法律

规定的银行。具体内容如下:

资金存放形式接受备付金备付金支付

备付备付金备付金单位通知存款、现金、行内资金行内资金划

金专合作银收付账单位定期存款、划转转

用存行产活期存款、协定

款账

备付金存款现金、行内资金不得直接为

产汇缴账划转客户办理支

产付业务、

备付金备付金现金、行内资金行内资金划

存管银收付账划转、跨行资金转、跨行资

行产划转金划转

其他不可存放活期

备付存款

金银

行账

从上述对法条的列举和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合作银行还是存管银行,

这两者所涉及的资金往来业务均不是以现金形式呈现的,究其原因,很明显

是由于《暂行办法》将第三方平台从事支付业务的范围限定在了电子交易范

围内,即其不可以从事以现金为媒介的支付业务。同时,其还被限制只能在

合作银行中开设一个账户,该账户用且仅用于客户留存资金的收付。而对于

在该账户中能够或者说必须存放多少资金,《暂行办法》的规定则是,不允许

低于第三方平台所接收的客户资金的每天平均余额的百分之五十。

d.明确了利息归属

不同于以往的法律、法规仅对客户留存资金的本金进行规定,此次的《暂

行办法》首度涉及到了除用户资金本金以外的利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认

为该部分利息应为第三方平台所有。但利息也不是可以白拿的,作为对价,

第三方平台需要将所得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作为风险准备金上缴有关机构。

换句话说,其最多能获得用户资金所产生的百分之九十的利息。之所以说最

多是百分之九十,是因为百分之十的准备金的比例仅适用于在合作银行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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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五个以内的用户留存资金收付账户的情况,一旦账户的数目突破五个,准备

金的比例就不再以百分之十计算,而是每新开设一个账户就在原有的基础上

增加五个百分点,直到达到百分之百的上线。换言之,在收付账户达到一定

数量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上缴全部利息,即实质上无法得到任何利

息。仔细观察便可发现,这样一系列的规定实际就是国外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的雏形,为了各部门即企业本身在实际操作中有据可依,《暂行办法》同时也

明确规定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账户开立银行为备付金主管银行。

e.增加了银行的权利

《暂行办法》除了继续维持银行原有的指导专用账户进行头寸调拨的权

利和义务、进一步强调了该项职责在防范风险时所表现出的重要性,同时还

赋予了银行在经过仔细审查后,若发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没有客户的授权或

者授权形式材料不足的情况下要求银行划拨备付金的,可以不予划拨的权利。

4.2.3.2进步

《暂行办法》相对于笔者上文所提及的《办法》和《管理办法》笼统的

对于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的情况,体现出很明显的针对

性较强的优势。整部办法都由第三方支付的核心要素、也是关键风险点——

沉淀资金贯穿始终,围绕这个核心风险点进行规制,化原先笼统由于操作性

不足的大话空话为可实际操作和易于执行的具体规范和流程,要求更加明确,

其实用性大大提升。首先,其对银行和账户的分类和规定,使沉淀资金在实

践领域的操作更加具体、明晰起来,改变了以往只有规定而没有如何操作的

这种大而粗的规定模式,从程序上就开始对沉淀资金的风险进行防范,从而

保证资金的安全。其次,《暂行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对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商

虽然身为风险较小的非金融机构,但由于其提供的服务的特殊性,仍应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看齐,需要对客户的留存资金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该

制度本是央行为了保证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而要求其上缴一定比例资金以减

少各种风险导致损失的措施。如今这项措施首次被运用到了一个非金融机构

的身上,可谓是前无古人,虽然后是否有来者还是个未知数,但这已足以看

出《暂行办法》对客户留存资金的风险控制还是相当重视的。笔者认为,虽

然出于监管等各方面的原因第三方支付机构被划分到了非金融机构的行列,

但《暂行办法》既然明确规定对于其采取本为金融机构专门量身定做的风险

防范制度,这似乎也隐约说明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所从事的业务在一定程度

上己相当接近于金融机构,至少其所带来的风险隐患与金融机构的业务旗鼓

相当,所以才会需要对其未入行先筛选、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最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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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更是一改以往对客户留存资金利息忽视、放任的态度,首次确定了该

笔资金产生的利息归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服务商所有,可由其自由支配。

但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作为对价,其必须按照规定扣除至少百分之十的该

部分利息上缴有机构为今后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提前做准备,最高可达百分

之九十的剩余部分即可被有效利用起来。这样既避免了客户留存资金所产生

的利息由于缺乏合理、有效得运用再度沉淀、积聚下来成为新的沉淀资金而

增加风险,又解决了用何资金来建立风险发生时的补救资金的问题。

4.2.3.3不足

该《暂行办法》相对于之前陆续出台的几部法律、法规以及同样还是讨

论稿的《管理办法》来说,进步是显而易见的,但这只是相对而言的进步,

就客观的角度来说,其本身存在的缺陷还是需要花较大精力改进的。首先,

其和本文上述提到的《管理办法》一样还是一部未成形、处在编撰阶段的讨

论稿,任其所包含的规定再具体再易于实际操作,只要其一天未生效,其原

有的内容不仅随时可能产生变动,更重要的是,一部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的

文件,在毫无约束力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去切实履行这部文件,其所能起到的

最多就只是知道作用而已。根据《管理办法》这部讨论稿早在05年6月就公

开征求意见,而至今时隔将近八年却仍不能定稿正式出台产生法律效力的情

况来看,该《暂行办法》的定稿、出台时间也着实不容乐观。并且,再好的

法律文件都有过时的时候,该《暂行办法》如今所欲规定的内容正是与现金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核心问题具有密切联系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先进性和时代

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环境和行业环境都会不断发生变换,旧的问

题会随着市场和行业发展的成熟而逐步被消化、被解决,而新的问题也会随

之产生,到时这部规范再出台,就未必会像现在这样那么有针对性、那么被

迫切需要,又成为一纸毫无意义的空文。更糟糕的情况是,若是到那时这部

规范还未出台,那要么就是这部规范失去时代意义根本就没有了出台的必要,

另一种则是之前的讨论和征求意见环节被全部推翻重新进行,在那时环境下

的讨论,之前做的工作全部白费,这不仅浪费了之前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

时间,也更加拉长了这部规范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间。因此,使其赶快正式出

台投入使用是迫在眉睫的要求。其次,该《暂行办法》沿用了之前的讨论稿

的说法,将用户的留存资金统一称为备付金,笔者在此依然提出其这样的说

法以偏概全、有失偏颇。再次,该《暂行办法》在大众的千呼万唤下终于响

应了大众的呼声,确定了客户留存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归属,最终将其所有

权判给了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提供商。并且为了防止其被滥用,同时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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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这些看似考虑周全、计划严谨的规定,实则有一个漏

洞,那就是,既然是限制滥用,那必然是有滥用的标准,而事实上缺失,这

部法规通篇根本就没有对利息的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也未明令禁止第三方支付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对外进行金融、房产等方面的

投资,那又何来滥用一说。同时,对从事此特殊行业的公司的自有资金包括

现已被归为其自有资金的利息的使用范围不作出限制本身就是不妥的,根据

其自身的设定,所有人最多可获得百分之九十的利息,仅有百分之十被用于

弥补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而现今的纷繁的金融投资产品蕴含的风险也相当之

高,一旦所有人投资失败出现亏损,不止那百分之九十的利息可能全部损失,

连用户留存资金的本金部分也有可能被殃及,届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极

有可能面临资金周转困难、自身难保,还会殃及客户连累用户一起为其分担

损失,仅靠那百分之十的利息弥补损失,很明显是杯水车薪。这样的结果自

然就违背了这部法规为了使减少资金滚雪球式的循环沉淀、使利息得到更好

的运用以及解决利息分配难的问题而勉为其难将其归为第三方机构所有的初

衷。最后,虽然该《暂行办法》将利息的所有权最终判给第三方机构的初衷

可能是出于提高资金利用率、减少资金积聚、加强实践操作性等方面的考虑,

初衷确实是好的,因为若利息归于用户,则会出现个体用户的利息过于零散

在实际操作中不易分配、分配起来浪费过多人力物力的难题。这样的规定虽

然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沉淀资金利息分配操作难、利用率低、长期积累风险

大的问题,但是该做法仅仅在实践操作的方便性上具有意义,其似乎并没有

法理上的依据,就这样认定客户留存资金的利息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服务商,

似乎缺乏理据,有点不妥。

4.3国内外状况比较

4.3.1国内外立法比较

在立法上,美国由于其原有的电子货币、在线支付相关立法和监管体系

的完善,并没有出台新的统一的专门性法律,而是依靠现行银行法律来调整

相关衍生产业及相关问题。也正是因为这样,美国在对待用户留存资金所产

生的风险的问题上,并不是单一地、平面地进行规制、监督和管理,而是从

该新兴衍生行业的定位、进入门槛、用户个人信息保密等相关内容入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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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立体地进行规制,以达到对该行业内核心问题的全面监管。

当然,再成熟的法律体系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对美国而言,虽然其采用

的存款延伸保险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资金暂管方与实际所有人(用户)之间利

息如何分配的两难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资金存管方人为拖延导

致资金出现滚雪球式的积聚、沉淀不断增加的情况。但该机制的另一目的似

乎效果就没有那么明显了,在针对沉淀资金灭失后对用户的补偿问题上,该

机制的救济还是存在漏洞的。因为FDIC的保险只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存款的

商业银行倒闭时才发生效力,这就使得当倒闭的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开户

银行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时,用户对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就有可能无法

实现。

在欧盟的法律体系框架下,该在线支付业务的衍生行业服务商被赋予了

特定的身份即“电子银行"或“电子货币公司",从其头衔就可看出,相对

于美国而言,欧盟赋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大的权限和自由度,当然,与之

相对的,其所产生的沉淀资金的各种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在立法和监督

管理上,欧盟也与美国有较大差异,其对于用户留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拥有

统一的立法用于专门监管,同时对该新兴衍生行业的准入门槛也随之提高,

其要求从事第三方支付这项服务行业的公司需要取得相应的行业准入执照,

同时也需要像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法律规定

存入一定数量的准备金。这样的多方位的立体监管使得用户留存在该新兴支

付业务衍生产业机构的自有资金基本有了与银行存款同样的保障。在此种监

管严但自由度也相对较高的环境下,更有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成为

不同于银行的新一代主流金融机构。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欧盟有着相当于银行一样的独立的金融机构地

位,欧盟也对其类似于存款的沉淀资金做出了上缴准备金等防范风险的规定。

但是,用户暂时留存在该机构中的自有资金毕竟不是银行的存款,用户在银

行存款所产利息银行会及时分配给客户,而对于因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

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欧盟的法律却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关于这部分资

金的归属与运用,是欧盟这个有经验的经济组织的立法与监督管理体系中相

对薄弱和缺失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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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目前有三部,其中仅有一部已正式

颁布并进入施行阶段,还有两部却始终无法定稿,仍处于提交社会大众讨论

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的未定稿状态,何时正式出台投入实行仍是未知数,而

其他现有法律又不能很好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尤其是在第三方支

付沉淀资金方面更是监管缺失。即使两部征求意见稿能够在短期内尽快发布,

不至于使其规定的内容滞后于目前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发展,但就其规定本身

而言,仍与国外的处理方式有一定差距的。尤其是两部征求意见稿关于用户

留存资金利息运用及其分配的规定,如上文所述,按意见稿的规定,用户留

存资金的暂管机构最多可拥有百分之九十的留存资金利息,该部分利息和企

业自有资金一样,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即可被该企业任意支配用于

金融理财产品、房产市场等各种投资。而这些投资的风险是不可预估的,或

许这对于普通企业来说最多只是导致企业本身的破产而己,但对于从事第三

方支付服务这样的特殊企业来说,其投资的失败不仅可能导致企业本身面临

破产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在企业面临危机之时救火心切的企业主们很有可

能就打起了用户留存在该机构中的资金的主意,要是救火成功企业得以继续

存续下去,那用户对其被挪用的资金还有弥补或追回的可能;但如果救火失

败,公司最终以破产收场,那用户将无处申讨其被挪用的自由资金,在这样

的局面下,仅靠那事先上缴的百分之十的利息来弥补损失,实在是有些杯水

车薪、微不足道。

从国内与国外的立法状况来看,由于国外原有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金

融体系也相对健全,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个符合现在发展趋势的新生事物,

美国等国家都通过财政、金融调控等各种手段将其纳入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进

行监管,既节省了法律资源,也因为原有的法律体系己运作一段时间,发展

已经相对成熟,监管的力度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较之新的立法而言相对更高。

而国内则由于原来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很完善且相对滞后,在当初建立之

时也没有太大的预见性,很难涵盖到现在新事物的发展,同时财政、金融调

控体系也相对薄弱,并不能将新出现的第三方支付纳入到原有体系进行监管,

导致在新的法律规范建立和成熟之前,第三方支付机构处于一个较无序的监

管状态之下。由此可见,国内在立法上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

范还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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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国内外实践比较

国外在实践方面,以美国的Paypal公司为典型代表,其采用的是独立的

第三方支付网关模式,即并不依附于某个网上购物网站而存在,可以同时支

持多家网上购物网站的交易结算服务。其认为最大的鲸鱼 自身是使用者的代理者和资金

的管理人,并将自己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提供代理网上支付的合同关

系,并且在实践中对用户个人信息保密等规定也贯彻、执行地较完善。其在

实践上遵守存款延伸保险机制,切实地解决了用户资金留存机构与用户间的

利息分配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用户资金留存机构人为拖延用户资金导

致该笔资金不断增加的情形,为用户留存资金的风险预防增加了安全系数,

当然这与法律的监督管理与风险预防体系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从Paypal公司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出于对网上支付安全的维护,

还是鉴于自己的优势地位,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的行为作出了相当严格的

规定和限制。当用户为某些行为或有为某些行为的嫌疑时,公司便可以依据

自己的经验决定是否限制用户账户的使用甚至单方关闭用户账户。对于这样

的限制或单方关闭,作为弱势方的用户除了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涉外,并不

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有效得维护自己对存放在资金暂管机构中的自有资金的所

有权。当然,Paypal公司也不是完美的,其对于用户账户注销后是否会通知

用户及沉淀资金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并没有提及或做出说明,由此便导致了用

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账户被注销,如果此时账户里还存有资金,则资金的去

向更是不得而知,造成了用户的损失,不仅是本金上的损失,同时还有利息

上的损失。在针对这样的沉淀资金灭失后对用户的补偿问题上,由于存款保

险机制存在漏洞,而Paypal公司也未采取别的补救措施。此时,作为弱势方

的用户除了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交涉外,并不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或措施有效地

维护自己对存放在资金暂管机构中的自有资金的所有权。

与美国的代表公司不同的是,国内的代表公司支付宝采用的是有电子交

易平台支持的第三方网关模式。其在对自身的定位上,基本与Paypal公司相

同,似乎中介公司这个词己成为国内外主流第三方支付机构公认的对自己的

定位。在沉淀资金的存放方面,支付宝至少从其向外宣布的材料上显示,其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4章国内有关沉淀资金运作的现状

已经针对沉淀资金采取了专户专款专用的措施,并邀请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对

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每月出具资金监管报告,就这一点来看,支付宝做

的是和Paypal公司不相上下的。但是在用户留存资金的利息的运用和分配方

面,由于法律还未正式对利息的归属做出规定,支付宝只能采取消极地不动

用该利息的方式将该部分利息存放在账户里,既不能自己加以利用,也不能

分配给客户或向Paypal一样用于为客户购买保险,不利于资金的流动和有效

利用,同时也会由于时间的推移使资金变得更加巨大,从而增加其风险。

由此可见,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上,国外和国内都有其不足之处,

但是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的立法和实践更加落后一点,因此还需要多借鉴

国外的成功经验,改善国外存在的不足,以法律文件指导实际操作,同时又

以实际经验推进法律的制定、修改,使我国在该行业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和

风险预防机制逐渐进步、趋于成熟。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

建议

5.1理清第三方支付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在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分析问题的方法是理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法律关系是法律问题研究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理清了法律关

系即理清了法律问题的大致脉络,认清了法律问题的本质。特别是在分析第

三方支付的相关问题上,由于参与第三方支付的主体较多,其关系错综复杂,

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都不尽相同,因此在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也困难重

重,举步维艰。只有理清了第三方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在各

个环节上有针对性地对第三方支付,尤其是对第三方支付中产生的沉淀资金

的相关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和风险防范。

5.1.1主要参与人

在运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模式下,进行支付活动的有关当事人主要

有:客户,包括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企业)、网上商家(包括服务的生产者、

销售者和其他相关的服务业者)、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

银行。

5.1.1.1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通过网络购买了商品或服务,需要向卖家支付款项的债务人。

消费者用诸如银行卡、信用卡等的支付工具来引起支付,是整个网络支付系

统的产生原因,和支付流程的第一步。通常情况下,我们将电子商务中在网

上支付的客户定义为付款人,他扮演着在网上支付环节中首先启动支付资金

指令的角色,没有这个角色的存在,整个支付活动都不存在了。

5.1.1.2网上商户

网上商户则是相对于消费者存在的,拥有其债权的交易另一方,一般情

形下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他可以根据消费者发起的支付

命令向金融体系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请求获得相应的货币给付。其充当的是

收款人的角色,接受资金的支付,是整个网上支付活动中的受益人。直到资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金最终被划拨到收款人账户的时候,一个网上支付过程才圆满的画上一个句

号。

5.1.1.3第三方支付平台

由于网上银行、网上商家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对于各自的支付请求的协议

不太相同,并且还没有一套可以兼容这些协议的标准,因此就在相当范围内

形成了垄断,阻碍了网上支付这一新型业务的发展。于是以第三方角色出现

的提供支付服务商家就应运而生,主要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支付网关。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电子商务平台、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联系起来的桥梁,

是作为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转移的媒介。支付网关则是商业银行为第三支付

平台建立的一个处理系统,平台中相关的网上支付指令需要通过银行支付网

关以后才能进入银行的后台进行操作,对资金做出最后的操作。

5.1.1.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作为现代电子商务的参加者,和买卖双方一起通过一定的电子

手段连接起来,在网络中进行着支付操作。然而它与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地

位不太一样。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中是有交易的主动权和自主权的,而银行

没有自主权,只是帮助买卖双方完成其交易活动,扮演一个提供服务的角色,

其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是资金的支付与清算等等。

5.1.2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5.1.2.1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

在各个当事人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发起交易的消费者与提供服

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是其中最复杂的。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学者倾

向于主流观点,即笼统地认为两者属于委托保管关系。还有少数观点认为仅

仅是委托关系、信义关系等等。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和法理依据,但是

笔者认为,其最大的缺陷在于仅仅是把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笼统得看作一

整块,没有认识到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根据其处于不同的阶段,即其来源的

不同,其属于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同时这也是因为多数学者忽略了第三方

支付企业是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的,此类企业在提供代理收款、代为付款、代

为管理客户资金的同时,还在某种程度上提供着信用担保的业务。

从前文所述中,笔者得出,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二者之间并不仅仅

是单纯意义上的委托、保管关系。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对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于消费者存放在平台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只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接到客

户的指令后才能按照客户的指示对特定客户的特定额度的沉淀资金进行特定

操作。在第三方支付的运作过程中,客户就是委托人,平台就是受托人,第

三方支付机构明确接到客户的指令后才能按照客户的指示对特定客户的沉淀

资金进行特定操作,就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其最后的结

果归属于委托人。委托关系无论约定报酬与否都是存在的,以国内的支付宝

为例,其按照客户指示对特定的沉淀资金进行处理的行为并没有收取费用,

属于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因此,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存在委托

关系。

其次,沉淀资金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用户的指示用做特定用途之前,

都是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里的。根据己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的规定,此类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其保有的客户沉淀资金的所有权

归属于客户,根据对此条款的理解,用户的沉淀资金只不过是暂时存放在第

三方支付机构,该机构除根据用户指示外不得擅自动用该笔资金,在用户需

要的时候此机构就得全额返还该笔资金。参考保管合同的定义可知,在第三

方支付机构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特定情形下也是存在着保管合同的关系。

最后,也是最容易被遗忘或者忽略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信用中介的功能,

第三方支付企业不仅提供代为收款、代为付款、代为管理用户的资金,同时

还利用其自身的信用提供了信用担保的业务。其实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初衷就

是基于他的信用担保功能。以支付宝为例,它能够让卖家在没有收到货款的

情况下就将商品发出,凭的就是以自己的信用向卖家作出了担保。对商家而

言,支付宝用自身的信用向其作出担保,其在没有实际收到买家货款的情况

下就做出了发货行为,在其正常发货后,即使买家拒绝付款,第三方支付机

构也会为卖家垫付货款。参考担保合同的定义,在上述过程中,第三方支付

机构所担保的就是买家履行其付款义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其信用所做的

担保相对涠洲岛房价 于抵押或者质押来说,则更类似于保证,即以自己作为第三方支付

机构的信用保证在买家和卖家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履行了义务的卖家会

在买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出现时,能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实现自己的利益或

者得到补偿。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两者之间,在这种情况下,就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又存在着一层担保的关系。

综上所述,在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实质上存在着三种关系,即

委托关系、保管关系和担保关系。但这三种关系并不一定是分裂的,也就是

说在一个阶段可能会有两种甚至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存在,这也就直接导

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复杂化。要更好地认识第三

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分清具体是在哪一阶段该机构和消费者处于何

种法律关系之中、分别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还需要结合下文第三方支付沉

淀资金的性质及其具体的来源,分别作出相应的分析,这样才能完全理清这

其中纷繁复杂的关系。

5.1.2.2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商户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商家也是通过两者之间签订的支付服务协议而建

立起联系的,所以双方权利、义务也受该协议的调整。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

言(如首信易支付、支付宝等),其商家类型基本上有两种商家:一种是直接

从事BtoC的商家;一种是交易平台型的商家。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是

为他人销售或从事在线经营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它本身并不从事在线销售

或服务;这样,平台型商家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也间接地使其平台上

的商家变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因此直接从事BtoC的商家应当在其网

站上公开其网站上所做的交易的服务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由此得出

有关的支付服务应当遵守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区分这样的两类平台的意义在于,第三方支付

平台对消费者所负的保证其平台上的商家真实性义务,不能延伸到交易平台

上的商家。至于平台型商家的交易平台上的商家的真实性的保证义务只能是

由其经营者自己承担。

5.1.2.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的关系

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模式中,该平台实际上是直接付款给商家的,买家

的货款是先经过该平台的银行账户,再由该平台的账户转账到商家的银行账

户上的。上述两个阶段的实现以及整个支付流程的运行都需要和银行合作。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两者之间需要通过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来建立起合作的

关系。

如以支付宝为例,在第一阶段中,消费者在线支付,同时支付宝基于协

议有权要求该银行卡(目前国内各银行仅允许凭借记卡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的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虚拟电子支付卡)的发卡银行确认该银行卡的真伪及卡内余额。等到银行确认

后,便按支付宝的指令将相应货款划拨到支付宝的银行账户上。在此阶段,

银行的主要义务是:①对消费者银行卡的认证;②按支付宝的指令(实际上原

始指令人为消费者)完成资金的转移。在这里银行有以下一些权利:不履行或

指示指令人改正其发出的不可以执行的或者根本不符合程序和要求的指令。

在第二阶段中,买家的货款由银行转至支付宝的银行账户中,待支付宝

明确买家已收到货物并同意支付货款,便通知银行将存放在其账户的贷款(扣

除服务费)划拨到商家的银行账户上。在此阶段,银行的主要义务就是按支付

宝的指令划拨资金。

5.2明确沉淀资金的性质

由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最近几年内的快速兴起以及法律赋予它的独特的

地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究竟该如何定位、属于什么性质这个

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而正确认识该资金的性质,便可以从资金本身

这个本源出发,寻找其产生风险的本质原因,并从根源上加以解决。即使在

短时间内无法找出新的针对其性质的方法,但如果能通过明确其性质的方法

将其以类型化归类的模式纳入到现己较成熟的体系中去,适用现今比较成熟

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对其进行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督管理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那么,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的庐山真面目究竟是什么呢,这需要一层

层进行分析。首先,从其表现形式看,其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为媒介,

通过在账户中显示数字的形式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用户看不到也摸不到实

质的货币,而只能看到与之等价的数字。其次,就其用途来看,只要是在支

持该第三方平台的网络平台中,便可以用这些数字来换取自己想要的物品、

服务、虚拟产品等等。也就是说,这些数字在特定的环境、平台下,是和法

定货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的,用户可以凭借这些数字进行交易行为。说到这

里,问题便随之而来了,这些数字从何而来?为何这些没有实体形态的数字

却可以在特定环境下换取有形的实物、换取含有价值的服务?其实,这两个

问题的答案是一样的,因为这些数字即代表着用户拥有实体货币的金额,该

货币自然可以被用于买卖行为、具有交换功能。那么该货币的实体形态去了

哪?答案是,其通过兑换的方式变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发行的电子形态的

货币,其实体形态则由该公司暂管保存在专门的账户中。即该机构通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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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信力,发行了一种在一定范围内被承认被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电子数据

形态的货币,用户通过用自有的实体货币与其兑换而获得之。由此我们便确

定了,沉淀资金的本质就是用于兑换电子货币后由该发行机构暂时保存在某

一特定账户中的这部分资金,而电子货币的发行者实际起的就是货币交换的

中间人的作用。即通过使货币的无形化加快其流动速度、方便交易的进行,

只要用户需要,其便会无条件得再把电子形态的货币换回成实体形态的货币

交还给用户。而资金之所以发生沉淀、积聚,则是因为用户一直没有将其换

回实体货币的行为,仅通过数字形态资金的变化来完成交易,因此这部分属

于客户的资金就一直被保存在特定的账户中。至此,沉淀资金的性质便已经

明朗清晰了。这对于防范其风险的发生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5.3分清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来源

所谓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来源,即该沉淀资金是在哪个环节、通过哪

些渠道形成的。由于大多数主流观点都把该沉淀资金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

对待,因此他们提出来的对该沉淀资金的监管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也被这个

观点所局限,无法使沉淀资金得到比较完善的监管。在突破了传统意义上把

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看成一个统一整体的认识后,笔者认为,该沉淀资

金的来源应当分阶段来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个:

第一,消费者在没有进行网上购买商品之前,为了在将来的某个时间购

买商品时能够不通过网上银行而直接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付款,将其

自有资金通过该机构这个电子货币机构发行方兑换成该机构的电子货币形式

并储存在该机构的账户中形成沉淀资金。此时,消费者仅仅是通过兑换行为

改变了其自有资金的存在形式和存放地点,该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是属

于消费者,此时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的是保管合同的关系。我国《合同

法》中并没有对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是否一定需要为有形物做出规定。笔者

认为,电子形态的货币是一种特殊无形物,其价值在于消费者兑换时的自有

资金的价值,即货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其本身的价值。在保管合同中,传

统的法定货币即有实物形态的货币可以作为保管合同的标的使两方当事人形

成保管合同关系。当该货币仍被认为是法定货币具有支付和流通功能这些使

用价值时,其保管的其实是该种货币的使用价值而非货币实物形态本身(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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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在其失去法定货币身份后被保管的可能是实物形态本身具有的收藏价值)。

因此,电子货币虽然是约定的货币,并没有实物形态的存在,但其具有使用

价值,不需要其形态所带来的价值,只要其像传统法定货币即实物货币一样

具有使用价值,其就可像实物货币一样充当保管合同中被保管物的角色。由

此可见,在用户仅仅是将现金或存款兑换成电子货币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

的账户里这个阶段,用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两者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第二,,买家在确认购买订单之后,等待卖家发出货物并收到货后确认之

前,卖家是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誉而发出货物,在买家收到货物并确认

收货之前的这段时间,货款都是存放在该机构中的,由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

机构基本都是依附于购物网站而存在,其每天的交易量巨大,因此即使是这

短暂的停留时间和每笔交易看似数量不多的货款,加在一起,仍会形成一笔

数目庞大的沉淀资金。在此阶段,货款可能是通过开通了网上银行的银行账

户划至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能是用户本身以现金或存款兑换了该机构的电

子货币并存放在该机构的账户内交由其保管,等到要付款时就直接将该款项

作为货款支付,虽然该笔钱仍是存放在该机构中,但这部分资金的性质却己

经发生了变化。此时,卖家在未实际收到买家货款的情况下即做出了发货的

行为,是基于对该机构的信任,即信任该机构能使自己在正常发货后,即使

买家拒绝付款,该机构也会为其垫付货款。此时,买家所谓的将货款付至支

付宝的行为,其实质是买家向心情压抑的图片 该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反担保,即若买家在

收到货后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作为为买家担保的该机构就会向卖家支付

这笔货款,而买家之前支付给该机构的与货款数量相同的反担保,即可为该

机构所追索。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买家支付的反担保与货款数量相同,

在买家确认收货并付款时,第三方支付机构就直接将买家的反担保款作为货

款支付给了卖家。因此,在此阶段,是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的,即卖家和

第三方支付机构两者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以及买家和该机构两者间的反担保合

同关系。

第三,买家在收到货物之后做出确认收货操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到

其指示付款给卖家的指令后没有及时打款,而是使货款继续在该机构里沉淀

一段时间后再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打款。通常该机构没有及时打款的原因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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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一是交易量太大,无法在接到买家指令的第一时间完成,二是该机构看

中这些单笔沉淀资金之和的价值,留存的时间越长则会产生越多的利息,而

此利息按照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格式合同一般是不返还给用户的。在此阶段,

买家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的行为即是一种委托该机构代为支付货款的行

为,即买家与该机构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虽然由于该机构的原因没有能

够及时执行到位,但这并不影响买家与该机构间委托合同关系的成立。与此

同时,上文所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分别与卖家和买家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由于此时卖家仍没有收到款项,买家也未对该机构作出偿付,该机构分别与

卖家和买家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在此阶段同时存在着三种

法律关系,即除了卖家和该机构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以及买家和该机构之间的

反担保合同关系外,还增加了买家与该机构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依照买家的指示将所需款项打入到卖家的账户后,

此时卖家并没有将这笔钱提取至自己的银行账户而是留在了其己开通的第三

方支付账户之中。由于网络交易的用户数量巨大,买家同时也可能是卖家,

且交易的成交量也是巨大的,因此这部分为提取的资金也成了第三方支付机

构沉淀资金来源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卖家仅仅是把获得的货款存放在第

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上,并没有像第二阶段一样已经明确了特定资金的特定

用途是资金进入了一个动态准备使用的阶段,此时的资金仍处于静态的存放

阶段,买家与该机构之间同第一种情况一样,属于保管关系。

第五,买家在将货款付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后并没有收到货或货物有瑕疵,

在买家申请全额或差额退款后,不管买家在付款时是从其第三方支付账户划

出款项还是直接从网上银行将资金转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退款的时候,该

机构都只会将该笔款项退至买家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若此时买家并没有将资

金提取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则又会形成新的沉淀资金。此时,和上述第一和

第四种情况一样。,沉淀资金对于买家来说并没有特定的用途,仍是静态的存

放阶段,因此,其状态与上述第一、四种情况相似,即属于寄存关系。

第六,买家在购物网站上购买彩票、奖券或参加各种返利活动时,中奖

或返利得到的钱款,一般也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打入买家在该机构中开立

的账户,而非直接打入买家的网上银行账户,.同样由于网上交易用户数量和

网上交易成交量的巨大,若买家未将资金提取至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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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金也会变成该机构的沉淀资金。如此得来的沉淀资金,其状态也和上

述第一、四、五种情况相似,即属于寄存关系。

5.4明晰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

5.4.1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法理分析

首先,在上文的第一、四、五、六种情况下,即消费者(买家或卖家)

在未进行网上购物之前,为了在将来购物时能够不通过网上银行直接从第三

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付款,将其自由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个电子货币

机构发行方兑换成该机构的电子货币形态储存在该机构的账户中变成沉淀资

金;该机构按照买家指示将货款打入卖家支付宝账户后,卖家并没有将款项

提取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中而是将其留在了其己开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在

买家遭遇需要退款的情况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只会将货款退至买家的第三

方支付账户中,而买家又没有将这笔钱提取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以及买家在网

站上买的彩票、奖券或参加各种返利活动时,中奖或返利得来的钱款,一般

也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打入买家在该机构中开立的账户。此时,第三方支

付机构与客户(买家或卖家)属于寄存契约关系,该契约内容是提供劳务的。

寄存契约以物韵寄存为目的,被寄存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寄存契

约的履行,仅转移寄存物的占有,而对寄存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届满或提前领取寄存物时,被寄存人需将保管物返还寄存

人。如果具体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买家或卖家)两者,用户存放在该

机构中的沉淀资金,即是寄存契约中的保管物,在寄存期间,该机构对这笔

资金并没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它的所有权仍属于客户。在用户需要时,该机

构仍需如数返还沉淀资金(即将其自己发行的电子货币兑换回法定货币的行

为)。

根据民法理论,寄存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提取寄存物的,被寄存人

除了要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将寄存物在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孳息一起返还给寄

存人。其实所谓孳息,通俗意义上理解,也就是原有物品经过一段时间后的

增值部分。包括天然的增值和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增值。原物天然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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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是由自然规律所造成的,最常见的如动物生下的幼崽。而法定孳息则是

因法律规定而认为使其产生的增长,如银行存款利息等。无论是天然的增长

部分还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增长部分,在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增长

部分的所有权与原物一致。在寄存契约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寄存人

并不天然享有保管物的增值部分。因此,当寄存契约解除或终止时,被寄存

人有义务将其和原物一同返还。具体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身上,用户存

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即法定孳息,根据上述分

析,该利息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用户。

其次,第二种情况,即买家在确认订单后付款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待

卖家发出货物并收到货后确认以前,卖家基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任发出

货物,在买家收到货物并确认收货以前的这段时间,存放在该机构中的款项

的情况。上文己对此进行分析,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自己的信誉向卖方

提供担保,而买方则是以与货款数目相同的资金向该机构进行了反担保,其

确认订单后打到该机构账户的实际是反担保款并非货款。根据对担保的规定,

该机构只有在买家无法偿还债务时,才能处置其担保财产,因此,在未发生

此种情况前,担保财产即此处的担保款的所有权仍属于买家,其利息自然也

归属于买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其仅仅是暂时的占有。

最后,在第三种情况,即买家在收到货后进行确认收货操作,第三方支

付机构在收到买家指示其付款给卖家的指令后未及时打款,而是使货款继续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里沉淀一段时间后再在规定时间之前打款。此时资金在第

三方支付机构的存放,是买家为了在收到货后通过确认收货的行为指示第三

方支付机构将货款打给卖家,根据上文分析,此时买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为

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

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

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具体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买家的关

系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基于买家的委托,对该笔沉淀资金做出买家所希望的

处理的后果,直接归买家承受。其中,对沉淀资金的处理是该委托合同关系

中的标的物,显然沉淀资金的所有权自然是归属于买家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

根据物权的一般理论,在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增长部分的所有权与原

物一致。因此,该笔沉淀资金的利息也同样归买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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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经济分析

如前文所述,此处所谓之孳息应归属于用户,这既是出于民法基础理论,

也是一般财产归属的基本原则。既符合我国《物权法》之规定,也符合通常

大众之概念。可以说,若将这部分孳息的所有权认定为“第三方支付平台"

归所有,将有违民法之基本精神。

所以,笔者认为,在实践操作中,既要符合民法之基本精神,又要使该

操作可以实现,因此,可将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归于用户,在此前提下,

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该笔利息行使有限的使用权。众所周知,所有权是包

含权限最广泛、最完整的一种权利,从最简单的占有到较复杂的使用、收益、

处分等等都涵盖在其权限范围内。允许在用户保留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将

完整的所有权中的一部分使用权让渡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用户在需要时,

又可随时行使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对该笔利息进行提现、

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按自身要求对该笔利息进行操作等等。这在不违反我国

《物权法》的基础上,促进了该部分资金利息的有效运作。从经济学角度看,

这样做的目的有如下原因:

5.4.2.1社会资本有效利用

现实和理想的距离很远,通常情况下,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差距也是相当

大的。虽然本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归原所有人,符合法理上的解释,但在现

实中要将此付诸实践则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提供商来

说,或许本金和利息的总额相当庞大,大到足以使其违反法律、违背道德而

向这些巨额资金下手,但是当要把他们分摊到如此众多的用户头上的时候,

利息的数量就是微乎其微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了。同时,客户的数量又如此的

众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大费周章的做一件或许所有人本身都不是那么

放在心上的事,而所达到的效果又并不是明显,这着实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

费。

而这部分孳息作为社会资本,应当充分利用,这是当代社会的共识。因

此,笔者试图通过上述变通方式,既符合法学理论上的逻辑又能在实际操作

中得以实行,即在不违背其所有权的情况下,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除

了节约社会资本、增强闲置资金的运用率,维护其日常运作外,还可以起到

对消费者的保障。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5.4.2.2用户交易安全

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作具有特殊性,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网络交易安全。

第三方支付所提供的服务中,最受欢迎也是最受人称赞的其实并不是其自己

所称的中介服务,而是中间人的身份背后所隐藏的交易担保功能。其设计原

理是以一个拥有充足资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介入体,加以协调,在最大

程度上避免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这种担保功能的实现,所依靠的不

能仅仅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信力,而更应有充足资金作为保证其功能实现

的坚实的后盾。而通过笔者上述的变通方法,该机构才有可能通过此笔利息

而获得更多的收益,从而扩充其资金储备,更好的实现其功能,拥有更大的

存在价值。

5.4.2.3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运作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有效维持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运作,满足其发展

和壮大的需要。20lO年底,如淘宝的网购用户己达到3.7亿8,数量可谓壮

观。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同于我们通常概念中的银行支付平台,因为,如前

文所述其具有一定的保证功能,即用户消费款项并非直接进入对方账户,而

是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指定的安全账户。正因为此,其成为维持网购等新兴

消费方式的关键所在。

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维持运作也需要高昂的成本。就目前了解

的情况而言,该种平台并未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而却要担当起一个安全阀

保证人的角色。从个体经济自身的角度考量,要使其可持续发展,稳定的资

金支持必不可少。虽然,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发展的状态,还具有鲜明

的从属性,以支付宝为例,其很多情况下系作为淘宝网购的一种附属服务。

但是,我们也清楚的看到,支付宝已经突破了原先的淘宝网购附属品的

地位,在其他网络购物、支付服务领域,占领一席之地。综上所述,我们可

以推断,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那么,为了突破其原有依

附于其他领域的附属地位,其最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想方设法得到足够的资金

支持。

而该利息孳息作为一种长久稳定的资金支持,可以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有

8胡思洋:《网上交易的声誉机制与道德风险规避一一以淘宝网交易为例》,中国知网

http://wⅥ啊.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l腿CurRec=l&recid=&filenaⅢe=LDXT20

1004029&dbn鲫e=CJFD2010&dbcode=CJFQ&pr=&urlid=&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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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的资本维持较高效能的运作。允许“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可控范围内使

用该“利息",这本身也是维护、促进网络消费的有效之举。就现有的支付

宝格式条款来看消费者用户实际已经丧失了该部分孳息的使用。与其如此,

不如通过创设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该部分“利

息孳息”后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其基本运作。虽然在法理上沉淀

资金的利息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于用户,但是在实践中为了使沉淀资金更

安全以及更有效得被利用,突破法理选择上述相对于传统处理方法有所变通

的操作来解决此问题则更为妥当。

5.5完善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运用

上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使用现状,造成了我国金融创新市场

动力的严重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壮大。

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在法理上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用户,

但在实践上为了减少与日俱增的用户留存资金的数量和加大该笔资金在市场

上的流转率,可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利息有限的使用权,即允许

该资金留存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沉淀资金的利息。当然,这必须建

立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所以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5.5.1用利息为沉淀资金购买保险

根据上文所述,美国在处理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时,采用的是存款延

伸保险机制,美国各州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用户滞留资金必须存放在

银行里开设的无息账户(P001edAccount)中,而这些银行是FDIC的被保险人,

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账户的保险费用则用该账户所产生的

利息来抵扣。这样就避免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人为延长资金在途时间,解决了

利息在用户与机构之间的分配不便问题。同时该笔保险金也可用来弥补用户

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自身独特的性质能够用来弥补沉淀资金账户由于受到不

可抗力、人为原因、意外事件等因素的侵入而受到的损失。美国的实践也证

明运用保险的方式解决沉淀资金利息分配及账户受损问题是可行的。笔者认

为,在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所有权归于用户而第三方支付机构拥有有限使用权

的情况下,用客户沉淀资金的利息为其购买相应保险的做法既能使客户的利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息为客户所用,未侵犯其所有权,也可使用户沉淀资金的安全得到一定保障,

同时也有效利用了利息,是较安全的使用利息的方法之一。

5.5.2设立保护基金

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证券市

场中有关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设立沉淀资金账户保护基

金。国内企业长久以来通过新股发行的方式吸引了大量资金。通过3.5个工

作日的时间冻结投资者放置于证券交易所指定账户下的这笔购买新股的资

金,以此提供主承销商完成申购抽签程序等工作的时间。而这段期间,基于

冻结而获得的利息则常常由于申购资金的庞大而高达数千万元。这笔资金及

其利息从本质上说也是沉淀资金,只不过是不同机构而已。而对于这笔申购

时新产生的巨额财富的归属,最初同样曾引起很大的争议。国务院财政部及

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七年联合颁布了《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

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其中详细规定了发行新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系投资者在冻结的期间由申购新股资金所产生的利益的法律上的所有人。由

于05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成立,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操作资金的模式,

把原本冻结在新股发行公司的申购款纳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池中,这不

仅没有使投资者丧失其对于申购款利息的所有权,并且更好地保护了其利益。

通过观察、总结如何处理我国证券市场中新股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

归属,有助于我们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利息这一部分财产的所有

权归属,同时有助于打破无法提高其使用效率的困境,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利

息存放在专门账户中,设立一个专门保护沉淀资金账户的基金。通过基金,

把沉淀资金的利息从原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划拨出来,真正独立于

它的自有资金,并且通过基金的有效合理运作,使这部分利息得到更好的保

值、升值。通过基金,使得用户能够真正意义上获得自己沉淀资金利息的所

有权,更好地推动这个市场的良性发展。

5.5.3适时开发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收益资产证券化

当第三方支付行业更加成熟后,对于沉淀资金利息的利用,可参考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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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为支付机构拓展收益来源,提高信用。沉淀资金存

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是一笔可预见的未来收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该未来利

息收益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

(As∞tsP001),再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这样

既可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防止资金的沉淀,又可使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低成

本融资,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基本免收服务费的情况下维持自身的运作并适当

发展。当然此方法的可行性,是建立在行业成熟、证券业规范和再保险的建

立等种种内外部因素的支撑下的。

5.6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实行保证金制度

笔者在上文已论述沉淀资金的本质是用户用法定的实物货币向第三方支

付机构所兑换来的电子货币,既然作为电子货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

与法定货币具有同样的货币特性和使用价值,就应将其作为货币纳入国家电

子货币体系进行专门监管,即对其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及其相关理论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支付者权益,其目的

在于有效防止支付者在遭遇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时可能遇到的资金流失,为

实现这个目的,监管机构将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一笔款项,这笔款项的数

额根据支付平台的历史数据集估算基数核算得出。

《办法》提出了在利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的情况下,其需要计提不

低于所得利息的10%的风险准备金的初步设想。对于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

了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第5个账户起,每新增一

个收付账户,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风险准备金的上限

为100%。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需在备付金主存管银行开立。这也就是所

谓的保证金制度。

笔者认为,保证金制度并不应该仅仅在利息归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前提

下才使用,沉淀资金及利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用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仅拥有

有限的使用权,但这并不代表此时的资金和利息不存在风险,因此保证金制

度仍应使用。

具体来说,首先,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证金实施部门,应该为中央

银行。原因在于:从中央银行的职能来讲,其主要职责就是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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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目前,用以维持各商业银行之间关系的传统方法主要有三个,第一公开市场

业务、第二办理再贴现、第三提取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通过这层关系来实

现货币政策的倡导,以调节宏观经济的方式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由此

‘得出,收缴并统一管理准备金本身就是其职责之一。其具有己建成的保证金

管理体系和丰富的经验,因此由央行进行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其次,在保证金制度的执行程序中,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如下:第

三方支付平台的工作内容包括汇报交易数据、上缴或回收保证金、收取利息

以及风险报告;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发生时支付人为防止损失发生,有权

从中央银行领取补偿金;而中央银行的职责在于主动发现风险、动用保证金

以及被动地接收报告,包括了接收交易数据、计算到达率及服务率、估计并

修正沉淀资金量、计算及对保证金额度进行调整、保证金利息的计算等内容。

最后是关于如何计算保证金的上缴额。可以某一具体上缴时间作为基点,

以此基点后的沉淀资金量作为估算基础。这样设计的原因在于,保证金的核

心价值在于其能够有效防范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上缴后的时间段内可能发生的

风险。这就涉及沉淀资金的计算,对于沉淀资金需要网络第三方提供详实的

各期资金交易记录,利用数学通过数学公式可以计算得出某段时期沉淀资金

的保证金计算基数,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报的数据按年对该计算基数适时

进行调整。建议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初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缴保证金

的比例进行全国统一,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报的数据累计大于某一标准后,

应根据其上报的历史数据,并在数据挖掘技术的帮助下评估各个平台的风险

系数,从而区分差额比例。

5.7构建以人民银行为核心、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门等为

辅助机构的金融监管系统

笔者曾在上文的论述中提出应以央行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上缴沉淀资金

保证金的执行机构,而在选择监管第三方支付的主体上,包括人民银行、信

息产业部门以及银监会在内的任何一个单一部门都缺乏监管第三方支付全部

内容的能力,央行可以成为上缴沉淀资金保证金的执行机构,但由于央行本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身就已身负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任,因此还无法独自担当起全面监管第

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重大责任。借鉴国外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包括

美国、欧盟以及亚洲部分国家、地区都将监管的责任赋予中央银行或者专门

的金融管理局。反观国内,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

运行”的法定职责则囊括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涉及的主要业务容。此外,第

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具有引发风险的可能性,也可能影响货币的正常供

应,均为央行应当管理的内容。《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从立法上确立了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主体的地位;而从实践来看,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各项金融

政策,实现着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监管,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等都是由央行监管

实施,具有己建成的较完善的体系和较丰富的监管经验,因此在第三方支付

的监管中,笔者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应处于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地位。

但是,仅有央行的监管并不能监管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全部。第三方支

付机构开拓的结算账户及相关结算服务,可以实现跨行转账,这一功能类似

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因为此类中间业务具有增加沉淀资金风险的可能,

《商业银行法》对之做出了相关规定“从事中间业务必须得到银监会的批准”,

但第三方支付显然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目前的法律

框架之下被归类为非金融类机构,但银监会在监管结算领域的组织结构、人

员配置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笔者以为,这种优势应当为其将来在监管第三方

支付的领域内占有一席之地。这种利用其组织优势扩大管理范围的方式,有

助于减少我国行政机构为监管第三方支付而另外建立行政机构的不便,应当

在将来的立法中明确和突破相关制度。而信息产业部门在推进信息化建设、

协调维护信息安全方面的职能对第三方沉淀资金的风险监管有着突出优势,

其相关职能能够有效辅助人民银行、配合银监会建立相关的监管体系。

5.8组建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独立行业组织

即使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要核心机构,以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为辅助机

构的监管体系,但对于第三方机构沉淀资金的调整仍停留在政府的监管方面,

这样的约束形式相对较单一,并且不利于发挥机构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所以,

应建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作用,起到行业与政府相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第5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的建议

连接的桥梁作用。该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统一的行业行为规范,统一第三方支

付行业的各项行业标准,改变目前各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标准不一致的状况,

为交易纠纷提供一定的参照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以国内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作为主要会

员的中国支付清算组织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正式成立。可以看出,该协会

的成员既包括了国内银行这样的金融的机构,也包括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样

的非金融机构,虽然同为支付清算组织,但在管理和标准等许多方面,金融

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还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就使行业协会的职能在不同特

性的行业并存的情况下,不能很好的发挥。因此,应建立符合第三方支付特

性的行业协会,将与其特征相同的机构或组织纳入其中,真正发挥行业协会

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冠以支付清算组织的大帽子,将其一并收入其中。

通过上述建议,笔者认为可以基本完善我国沉淀资金的监管体系,其各

类法律风险、信用风险、金融风险都可得到较好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如

退市后清算制度的不完善使用户的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市后可能无

法全额追回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及保护基金以及保险制度的建立即可降低此

风险;沉淀资金没有统一的结算时间而导致风险,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被

纳入电子货币体系监管、行业协会以及以人民银行为主的监管体系建立后,

也将得到相当大的降低,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更好的发

展。

上海师范大学专业学位论文

尾论

尾论

随着第三方支付企业牌照的成功发放,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之争

已尘埃落定,该行业也基本结束了无序的混战局面,市场格局大体形成。领

到牌照的几家企业,基本反映出了第三方支付的市场格局:既有中国银联、

中国移动等大型央企,也有支付宝这样在互联网时代的行业领导者,这些公

司基本上代表了国内第三方支付技术、产品、应用、市场的最高水平。也反

应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三派鼎立的新生格局。

与此同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逐步出台,标志着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监管政策将全面登场,该行业所面临的优胜劣汰也

将更加明显。笔者认为,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兴起应采取理性的态度加以

对待,对其利弊也要有正确的认识,既不过于看重其风险而对于一味打压和

限制,也不过分夸大其优势而忽略了对其的监管。尤其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

构关键风险点一一沉淀资金的监管,既要切实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维护企

业问的良性竞争和现已建立的金融市场秩序,又要考虑到第三方支付机构作

为企业的盈利性特点,要使第三方支付行业能够做大、做强,就必须为其创

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使其可以发展、可以盈利,这也就意味着不可一味对其

资金、经营范围、准入门槛等进行打压,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其持有沉淀

资金的流动性。这就对我国一向奉行的传统的严防严打严管的监管政策提出

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就目前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状况来看,在有效的监管

制度下给予其开放的金融市场允许其较自由的发展,是对这个新兴行业最好

的支持。

参考文献

化.2006(4)

[20】郑建友.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现状问题及监管建议[J].金融会

计.2006(8)

【21】李二亮,朱琦伟.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在途资金问题.社会科学家

【J】.2006(3)

[22】张岑.论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的归属【J】.商法新声.2011冬季号(5)

【23】陈朝晖.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之法律问题[J】.石家庄经济学

报,2007(2)

[24】肖江.从支付宝看中国电子商务中的第二方支付平台[J】.现代商业.

[25】杨洋,陈亮.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资金利息的归属【J】.商法新声.2011

冬季号(5)

[26】黄建水,尹猛.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宁波广

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5)

【27】黄紫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探究【J】.沿海企业与科

技.2007(6)

[28】王雅龄,郭宏宇.基于功能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研究[J】.北京

工商大学学报.2011(1)

【29】姜帆.浅析新规下的第三方支付[J】.中国商界.2011(5)

【30】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一一以支

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29(3)

【31]陈诗玮,田彬,顾婷.第三方电子支付下沉淀资金风险与对策探讨【J].

现代商贸工业.201l(6)

[32】苏晓雯.第三方在线支付沉淀资金问题探究【J】.武汉金融.2012(1)

[33】刘二涛,冯益鸣.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其监管研究[J】.中国电子商

务.2010(11)

[34]才斌.金融视角下网络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评价[J】.中国外资

(下半月).201l(12)

【35]欧婷,田静.浅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J】.中国外资(下

半月).2011(9)

[36】郑梦佳.网络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2011(5)

[37]杨展鹏.网上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其监管研究[J】.时代金融

(中旬).2011(6)

【38】万军.国外电子支付立法对我国的启示[J】.深圳金融.2005(6)

致谢

致谢

岁月如梭,两年的研究生生活转瞬即逝,站在毕业的门槛上,回首往昔,

初上研究生的兴奋和欣喜还历历在目,而奋斗和辛劳都己成为永恒的记忆。

上海师范大学以其优良的学习风气、严谨的科研氛围教我求学,以其博大包

容的情怀胸襟、浪漫充实的校园生活育我成人。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

谨向所有关心、爱护、帮助我的人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与最美好的祝愿。

本论文是在导师施延亮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之下完成的。两年来,导师渊

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

德,朴实无华、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导师不仅授我以文,而

且教我做人,虽只有两年,却赋予我终生受益无穷之道。本论文从选题到完

成,几易其稿,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

在此我向我的导师施延亮副教授表示深切的谢意与祝福!

本论文的完成也离不开其他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与帮助。在此

也要感谢邓杰、胡廷松、刘诚等各位老师在论文开题、初稿、预答辩期间所

提出的宝贵意见,还要感谢同门的师兄师妹们,在科研过程中给我以许多鼓

励和帮助。回想整个论文的写作过程,虽有不易,却让我除却浮躁,经历了

思考和启示,也更加深切地体会了法学的精髓和意义,因此倍感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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