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崇州市污水处理费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9.22
•【字号】成价农[2003]227号
•【施行日期】2003.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人事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崇州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成价农[20朋友生日祝福语 03]227号)
崇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崇府函[2003]63号《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
收悉,为进一步推动你市的投资环境建休闲管理 设,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
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经费用申请模板 研究,同意你市收取污水处理费。现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崇州市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包括医虾炒什么好吃 院、学校、幼儿园、部队、公
园、绿化、环卫、消防)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15元;
3、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特种用水按用水量每吨收取0.30元;
三、收费方式
凡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可由崇州市政府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
一并代收;使用其他水源的用户,可由市政府委托其他部门代为收取。
四、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
污水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代征单位按月全额上缴崇州市财
政局,建立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五、优惠措施
对民政救济对时间规划 象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崇州市人民政府自行确
定。
六、征收污水处理有诗意的女孩名字 费后,原收取的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以及排
水设施建设费停止执行。
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时间由崇州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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