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
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3
•【字号】陵府办[2010]198号
•【施行日期】2010.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规范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避免重复建设文静近义词 和投资的盲目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但抢险应急项目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
其它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它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
目。
第四条国家、省及其朱砂的作用和功效 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
批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按照经县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第六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
原则。
(三)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
设程序。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
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
投资成本。
(六)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
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发展
和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
整理后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
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
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国土环境资源、住房
和城乡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服务、管理和监
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提
出一定时期内需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县
委、县政府研究批准,列入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推进
情况向县政府申请由财政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立项、可
研、用地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建设单位在当年10月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
门申报建设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
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
划建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确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
算已批准的,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
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在条件具备后方可
纳入正式年度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
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县委、县政府审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由财政部门根据计划安排在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内安排基本建设资金,并提请县人大会议审议。经县人大会议审查批准建设的政府
投资项目,在正式实施时应报县政府批准启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
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编制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时,安排部分预留资金,用于县政府临时追加当年未列入年度计划而急需安排建设
的新开工项目、争取中央投资项目配套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专项支出。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
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
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
案七年级上册思维导图 提请县人坏疽性阑尾炎 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各项目单
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国土环境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各有
关部门应当在县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是拨付建设资
金的依据,县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并保证建设资金及时拨付,不得滞留
和挪用。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和投资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批。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不涉及实质占地的不需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
响评价批复,节能评估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四)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用地审批(不涉及实质占地的不需用地审批手
续),建设规划许可,详细勘察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一经确定,项目单位须到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立
项。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省发改部门转报。其中,列为
省、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县发展和改革革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申
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
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
预审意见,报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
项目,须先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
询资质的机构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报县发展和改革部
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或转报。按规定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在怎么创建 编制项目概算前进行初
步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按项目分类报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
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
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编制。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预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项目资金报批和
招投标等,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
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投资低于50万元、内容单一、技术简单的建设项目,可
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编制项
目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年度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临时急需建设的计划外项
目,项目主管单位须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后,提
出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计划外新开工项目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报
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
批;
(三)项目建设资金从预留资金中安排。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
工程建设资金、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并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省、县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比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代理及材料、设备供应1960大饥荒 商。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发展和改革、财政、建
设、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申
报,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核后,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拨付
到施工单位或者服务单位。项目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结束前,资金拨付原则上不
宜超过合同价款的80%。
第三十条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购置等各个环节要严把合同关,合同规定需
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应留足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
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出现工程量和设计变
更,必须由项目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按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向政府投资项目收取其他费用。属于减免范围的,应当坚决执行。国土环境资源
部门依法保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电力、交通、通信、供水等单位应保证政
府投资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按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建成后,施工
单位应先自行组织验收,自验合格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
告。项目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1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
建设项目的工程参军政审 质量、投资决算、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或验收整改复查合格)后,项目单位
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送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
内完成对送审项目的审核,并向项目单位出具审计结算书。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县国有资产管理
委员会负责。项目单位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算书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
目,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
资金上交县财政部门。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赠医生锦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
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的;
(四)不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计、审核的;
(五)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
(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完善档案资料、报送有关资料、完成结算、决算、提交
审核审计、办理产权、土地登记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实施、完成的;
(四)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机
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发改或者建设部门进行通报,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四)不遵守审计、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从被列
入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追究有关行政
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投
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陵府〔200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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