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所处的人世太复杂,总会有一些黑暗的因素存
在,因此就需要一些能够制约的东西,那便是法律。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认为法律的存
在使得这人世间变得更加的冷漠,认为人情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我却认为法律大于人情。
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勤奋学习的故事 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只要
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法律不外人情,法律
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
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但我认为法律其实是
有情的,但执法必须无情。法律在某些地方是有人情味的,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
律与人情的关打碟dj 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
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
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
倒退。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
怎么捏。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
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
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
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法治还是人治其初
衷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人治的前提在于统治者、执法者是圣人又是智者,但是这一想法
是可怕的,人之欲无餍,对于权力不加以控制,只能离正义越远。法治的意义在于制约了权
力,所以保护了权利和自由。但是由于法本身的特性,使得法达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正义,
在各案中往往难以保证都是正确的。法本身是追求正义的,也就是充满了人情的,所以有必
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究竟应该多大,涉及的因素很多,不是
我的能力所能探讨。执法上没人情可讲,可法律条文中却包含了不少人情因素。主要表现在
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大比例尺 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
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而事物总有其特殊的一面,如果一味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就
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而行。所以,立法者总是要考虑很多道德上,人情上的因素的,而
法律本身也不外乎人情。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大于人情的。人情是道德范畴的东西,不能代表法律。比如你
打死小偷,大家觉得你干得好,但是法律不这样认为,法律认为小偷也有人权,你无权
处死,你这样做是犯法的。
法律是用来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虽然我们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但在法律的
基础上,我们可以尽量的力求公平,因为法律是不会掺杂任何感情的,风光摄影 但是人情则是建立在
人的基础上,有人的主观意识,会对事物的判断造成一定的影响,会把本来的不公平放大,
因此,法律必然大于人情。
如果连人情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在以后的生活中遇猪脑汤 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我们是
讲人情还是将法律,如果事事讲人情,那该如何惩处?那社会治安该如何让维护,那些犯罪
分子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有人情在那儿,你不能重判,对材料购销合同 于那些真正的受害者我们又该怎样
维护他们的权益!!在现在的社会里,那些仗着人情破坏被人权益的事已经屡见不鲜了,面
对这样的社会虾仁蒸蛋 现实,我们是应该加大人情呢还是应该着重于法律呢,相信在座的各位一定比
我更清楚。
本文发布于:2023-03-24 23:3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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