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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机动车停车
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
天或者室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
建设的以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
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
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
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四条库尔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
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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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工商、
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围,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
作。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
级管理、配套建设、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
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
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必须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委、规划、公安等
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停
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的建
设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娱美人 。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
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
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交付使用。
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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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类建筑应配建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
地下停车库。
第十一条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
控制指标为:住宅建筑按1车位/每户设置;商业建筑按1车
位/100平米设置,其他性质的建筑按照《**维吾尔自治区城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设置。(注:公租房、廉租房按
照0.3辆/户)
第十二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城市
物流中心停车场,根据城市公交区域性线网重心均匀布置城
市公交停车场,在城郊设置大型车辆专用停车场。
第十三条建设停车场(库)的设计案,必须符合《人
民国停车场(库)设置标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和其它有关设计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
通管理的需要。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车位数、出入口位置进行审
核;位处于主干道旁、交叉路口或机动车停车车位数大于二
十辆的专用停车场(库),对其出入口位置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按照配建标准和
设计规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
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
工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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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
设计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竣工
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
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机动车停车场
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设置智能化停车引导系统、标志、标线及
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
条件。
禁止在机动车停车场、道路上设置车位地锁及其它占用
车位的设施。
第十七条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
如需利用停车场进行临时非停车经营及非经营活动的,须向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规定的时间、
围进行其活动,未批准的,不得进行任非专项性活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挪作他
用;已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
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或者
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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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
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
作出审批决定。
利用待建土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前应征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设置期
满后,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
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经营单位进行经营管
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等式,选
择专业停车场经营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
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统一制作的醒目的智能化停
车引导系统及停车场标志并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和
收费标准及服务监督,并在停车场按要求安装防护栏、防撞
柱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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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保证停车场标志、标线清晰完整,交通安全
设施及停车引导系统正常使用,停车引导系统处于完好状
态;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
(四)维护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按停车标
线统一停车向;
(五)不得在停车场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及
非经营活动;
(六)不得擅自安装道闸、收费亭、安全岛等停车场收
费系统;
(七)配备相应的统一培训后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佩带明显标识;
(八)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工作,发生火险、
盗窃、抢劫及场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保证停车场的环境卫生整洁,无积水、积雪、垃
圾、物品堆放;
(十)停车场出入道口、场地面破损、塌陷、地砖脱落、
窨井盖丢失、破损应及时修复;
(十一)对停车场及边围的树木、绿地应及时养护管理,
保证成活,避免人为因素造成树木、花草、损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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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定期清点场车辆,发现无故长
期占用停车位或可疑车辆,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十四)按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
(一)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者应
当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到
工商、税务、发改委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再到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登证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包括停车场
名称、土地使用权证明、泊位数量、服务时间、收费式和标
准、服务和投诉等;
(3)停车场管理制度;
(4)停车场交通组织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向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者应
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停车场设施清单、停车场相关图则、停车场交
通组织案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
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补
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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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发改委根据
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市价格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区别不同时段,按分时段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
服务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必须规收费行为,停车场入口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
格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监制的公示牌,
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容、收费标准、免费
对象和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
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按停车标线同向
停放车辆。
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机动车驾驶
人应当缴纳停车服务费。停车场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税务
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服务费。停车场管理单
位(人)应承担看管责任。
第中国传统养生 二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用停车场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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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式和
管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
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居住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
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
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建筑区划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
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
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
盗等安全防工作。
第三十条禁止在居住小区擅自设置车位地锁及其它占
用车位的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在小区入口处擅自设置道闸系统、安全
岛、收费亭等设施。
禁止在居住小区停放各种大型车辆。
禁止在小区无故长期占用停车位停放车辆。
第三十一条单位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
下,应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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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
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物带蓝字的网名 业管理
单位(人)应承担看管责任。
居民住宅区的专用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
理。
第三十二条居住区专用停车场的各项设施的设置及
审批事项依照公共停车场的要求执行,收费标准依照市价格
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执行,所收费用须用于居住区的环境卫
生治理、树木、道路、停车场设施维护、清理非法广告开支
等各项开支,任企业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向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可
按规定设置,设置期不得超过1年。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关闭的,其申请者应当及时清理现
场,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因城市建设需要关闭道路临时停车
泊位的,应当按照使用期限的剩余时间退还申请者相应费
用。
未经批准,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机动车道、非机
动车道、人行道、绿化用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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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格实行总量控
制。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影响交通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
米以的;
(三)盲人专用通道或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
段;
(四)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围,其他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居民住
宅窗外5米,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洎位标志及智能化停车引导系
统,要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公示停车服务容、
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服务监督;
(二)工作人员须统一培训,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
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三)收取停车服务费的,应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并承担看管责任;
(四)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作为专
用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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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停车场的环境卫生整洁,无积水、无积雪、无
垃圾、无物品堆放;
(六)停车场出入道口、场地面破损、塌陷、地砖脱落、
窨井盖丢失、破损应及时修复;
(七)对停车场及边停车场围的树木、绿地应及时养护管
理,保证成活,避免人为因素造成树木、花草、损坏张梅高强 、死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
照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案施工的,依据《人民国城乡规
划法》第六十四条、《**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用
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的,依据《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
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利用
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依据《人民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一)、(二)项规定之一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
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项规定之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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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
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停
车场擅自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及非经营性活动
的,依据《夏天的傍晚 **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
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
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
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擅自占用城
市绿化用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依据《**维吾尔自治区实
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三十四
条(五)项规定的,未及时清理停车场积水、积雪、垃圾及
其他物品,环境卫生不达标的,依据《**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
(六)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第三十
四条(六)项规定的,对停车场出入道口、场地面破损、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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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地砖脱落、窨井盖丢失、破损未及时修复的,依据《城
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三十四
条第(七)项规定的,对停车场及边围的树木、绿地养护管
理部及时或他人因素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损坏的,依据《**
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起施行
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所指的《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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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所指的《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
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
地期满拒不归世界上最长的蛇 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处以罚款;《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
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
法占用土地每平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二条所指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
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
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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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
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
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
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二条所指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
例>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止下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的行为:
(一)掐花、摘果、折枝、剥皮、挖根、攀登;
(二)在树木上刻字、打钉、搭棚、拴系牲畜、拉绳晒物、
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三)损坏草地花坛、绿篱;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害物质;
(五)在绿地放牧、挖沙取土、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
(六)其他损坏行为。
第四十二条所指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
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恢
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恢复原状的,可处以罚款,从事非经营活
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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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所得的,可处以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
得超过3万元,无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所指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不按
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
以每平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所指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
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
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
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
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
办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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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
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
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所指的《**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
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
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
赔偿责任外,并可处以损失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使古树名木
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本文发布于:2023-03-23 20:5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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