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产业特征与反垄断难题1
董维刚2张昕竹3
【摘要】本文基于最近银行卡经济学的发展,分析银行卡产业的经济特征对传统的反垄
断规制所带来的挑战。深入理解这些问题是正确运用反垄断制度,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
者利益的基础。
关键词银行卡产业双边市场联合需求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
ChallengesinAntitrustinBankcardIndustry
(CenterforIndustrialandBusinessOrganizationDUFE,Dalian116025,China;
RearchCenterforRegulationandCompetitionCASS,Beijing100732,China)
Abstract:Badonrecentdevelopmentsintheeconomicsofbankcard,thispaperanalyzes
thechallengestoanti-trustinstitutionsthatareimpliedbythedistinctcharacteristicsofthe
oodunderstandingisthefoundationtoprotectcompetitionandthe
interestsofconsumers.
Keywords:Bankcardindustry;two-sidedmarkets;Jointdemand;Antitrust
最近,随着我国反垄断立法过程的加快,理论界开始密切关注反垄断规制问题。总体上
讲,作为规制市场支配力的不同制度安排,我国是在建立规制制度后,才开始建立反垄断规
制。实际上,这是发展中国家经济规制的一个重要制度特征,当然也是不断放松规制的结果。
尽管放松规制是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但在某些特殊领域,出现了似乎相反的改革轨迹,即从
放松规制走向规制。银行卡就是这样一个领域。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的全国银行卡公司
(Nabanco)案,到1996年以来以沃尔玛(Walmart)起诉维萨、万事达为代表的反垄断诉
讼案件,以及欧盟、澳大利亚等对交换费进行基于成本的规制,加强反垄断规制的趋势日渐
明朗。
然而,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性(two-sidedmarkets)、联合需求性(jointdemand)、网
络外部性(networkexternalities)等特征决定了银行卡产业与一般产业有较大差别,正是这
些差别使得银行卡产业的反垄断问题更加复杂。
一、银行卡产业的特征
银行卡产业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性质,这种双边市场性源于网络外部性、使用外部性和
联合需求性,也使双边市场相比于我们通常分析的单边市场,有着明显差异。因而要准确分
析该产业的相关经济问题,就要从这几大特征开始。
1作者感谢在写作文本时,林采宜博士以及中国银联其他提供的帮助。当然,作者文责自负。
2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3通讯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北京100732。
1
1.双边市场性
现实经济中,交易双方通常是直接交易,这类市场可以被称为“单边市场”。与之相对
应,还有一类市场,其交易双方并非直接交易,而是需要一个平台来帮助完成,该平台成为
交易双方的“中介”,连接了两个最终交易主体,促成交易实现,这类市场被称为“双边市
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已经越来越多,电信网络、婚姻中介、新
闻媒体、计算机操作系统等都在此之列。
Rochet和Tirole(2004)最早给出了双边市场定义:给定每一端市场的定价总和,如果
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量与价格结构或两端用户的相对价格有关,这样的市场就是双边市
场;反之,如果交易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只与总价格有关,而与价格结构无关,这种市场就
是单边市场。
银行卡市场是典型的双边市场,是因为在向持卡人和商户定价总和一定的情况下,卡组
织可以通过改变对持卡人和商户的收费结构(如单笔交易费和商户扣率)来影响持卡交易量。
例如,在保证商户受理银行卡的前提下,提高商户扣率,降低持卡人单笔交易费,通常会使
持卡人更愿意用银行卡支付,持卡交易量就会提高;反之,降低商户扣率,提高持卡人单笔
交易费,持卡交易量就会下降。这样卡组织就可以根据不同的目标来调整对持卡人和商户的
收费结构,操纵交易量,消费者(持卡人和商户)剩余和社会剩余也会因此发生变化。
2.外部性
双边市场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主要是它具有非常独特的定价方式或商业模式,
确切地说,就是这些市场中,不同用户或者市场的每一端所承受的价格往往不平衡,很多情
况下,市场中某一方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费用。例如,婚姻中介所通常对男性收费较高,甚
至由男性承担全部费用;电视或报纸的成本主要由广告商承担,而观众免费观看节目。这种
定价模式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外部性密切相关。对于银行卡产业来说,这种外部性具体体现
为间接网络外部性和使用外部性。
所谓间接网络外部性是指,消费者消费某种产品的价值随着与该产品相兼容的互补性产
品的增加而增加。在辞去现任职务申请书 银行卡产业中,间接网络外部性体现为:随着受理银行卡的商户数目增
加,持卡消费者可以越来越方便地进行持卡消费,因此持卡所带来的价值提高;反过来,持
卡消费者数目增多,商户受理银行卡可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持卡交易,受卡的价值也越
来越大。
所谓使用外部性是指,市场某一端的需求决策影响另一端的成本和收益。在银行卡产业
中,使用外部性体现为:对于持卡人来说,当存在多种支付手段可以选择的时候,如果持卡
人选择用现金支付,商户就要承担管理现金的成本,但同时会减少商户因卡支付而向银行支
付的费用;同样,如果商户拒绝接收银行卡,就会迫使消费者产生携带现金的成本,并且使
消费者不能得到刷卡消费带来的某些收益。也是就说,银行卡系统每一端用户的决策,会对
另一端用户的福利产生影响,但在做出选择时,每一端又都不会考虑这种影响。
网络外部性和使用外部大学结婚加学分吗 性意味着卡组织在选择定价机制时,必须同时兼顾市场的两端,
平衡成本与收益,以实现特定的目标。
3.联合需求性
联合需求性也是指对双边市场而言,两端消费者在达成交易方面是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
的,缺一不可。只有两端都对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需求时,交易才能实现。就银行卡产
业而言,这种联合需求性表现在:对某种特定品牌的银行卡,只有当存在愿意持有并使用某
种卡的消费者,同时也存在商户愿意接受该银行卡支付时,这种品牌的银行卡所属的组织才
2
能真正存在并运行。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持有或使用某种卡,即便商户从受卡中能得到再大的
收益,商户有再强的受卡愿望,持卡交易也不存在,对应的卡组织也将瓦解。同样,如果商
户因交换费过高而不愿意接受某种品牌的银行卡,纵使消费者有强烈的持卡支付愿望,持卡
交易也不能实现,该品牌的银行卡也就没有市场。联合需求性下,持卡交易的数量由商户的
需求和持卡人的需求共同决定。
这种商户和消费者对银行卡支付服务的联合需求性的经济含意是:卡组织可以同时向持
卡人和商户收费,以收回成本,甚至获得利润。
二、封闭式卡组织与开放式卡组织
目前银行卡产业中有两种基本的卡组织类型:开放式卡组织和封闭式卡组织。尽管从本
质上说两种卡组织都属于双边市场范畴,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对于银
行卡的定价机制和组织结构具有一定的影响。
1.封闭式卡组织
封闭式银行卡组织是指该银行卡组织本身既是发卡行,又做收单机构,将发卡和收单功
能集于一身。属于这种类型的卡组织有美国的运通(AmericanExpress)、大莱(DinersClub)、
发现(Discover)和日本的JCB等。封闭式卡组织下的交易流程图如图1所示。
卡组织
持卡人
②支付③支付fp+mp−
商户
①按照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p
图1封闭式卡组织交易流程图
注:图中卡交易费和商户扣率分别表示卡组织因提供支付服务而向持卡人和商户收取的单位费
用(为表述简单,这里假定没有年费)。
f
m
一笔持卡交易,一般是先从商户销售商品开始,然后持卡支付的消费者要通过刷卡支
付商品价格和交易费,卡组织再从商品价格中扣除商户扣率,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商户。由此
可见,在封闭式卡组织中,卡组织可以通过设定和,平衡市场两端的需求,最大化自
身利润。
f
m
2.开放式卡组织
开放式银行卡组织是指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分别由卡组织中不同的成员银行来承担的
一种银行卡组织形式。属于这类卡组织的有维萨、万事达、中国银联等。开放式卡组织下的
交易流程图如图2所示。
3
卡组织
持卡人
收单机构发卡行
商户
支付支付
I
n
A
n
③支付ap−
②支付
④支付fp+mp−
①按照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p
图2开放式卡组织交易流程图
注:图中卡交易费和商户扣率分别表示发卡行和收单机构因提供支付服务而向持卡人和商户收
取的单位费用(这里同样假定没有年费);n、分别表示因提供转接服务,卡组织向发卡行和收单机构
收取的单位转接费。a是交换费,表示发卡行因向收单机构提供结算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作用是弥补发卡
行的服务成本,并平衡市场两端需求。
f
m
IA
n
开放式卡组织中的持卡交易,一般也是先从商户销售商品开始,然后持卡支付的消费者
要通过刷卡支付商品价格和交易费,发卡行从商品价格中扣除交换费,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收
单机构,收单机构再从剩余款项中扣除服务成本,将余额支付给商户。与封闭式卡组织相比,
首先是交易环节增加了,更重要的是在开放式卡组织下,对市场两端的定价只能间接进行。
因为对开放式卡组织而言,卡交易费和商户扣率分别由发卡行和收单机构设定,组织本身只
设定交换费4水平。这就意味着交换费机制是开放式卡组织中唯一能够实现平衡市场两端需
求的途径了。
三、银行卡产业的反垄断难题
上述特征表明,银行卡产业与一般产业有很大区别,正是这些区别使得该产业给反垄断
审查的许多“常识”带来了挑战,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新问题是反垄断恰当执行的关键。
1.联合定价是否“本身违法”?
竞争者之间协调价格的行为在反垄断法中通常被认为是“本身违法”的,因为这种协调
行为通常意味着形成市场势力,制定高价格,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活动,最终降低经济效率,
损害消费者利益。如此来看,在开放式银行卡组织中,由卡组织和存在竞争关系的各成员银
行共同制定交换费的做法就注定是违背反垄断法的,应予以制止。但是,仔细分析银行卡产
业的特征会发现,结论并非如此简单。原因有三:
首先,卡组织与各成员银行共同制定的交换费未必高于社会最优水平。Rochet和Tirole
(2002)通过假定发卡行和商户不完全竞争、收单机构完全竞争等基本条件,在商户进行豪
特林(Hotelling)竞争的情况下,推导出了卡组织成员联合制定的交换费不会低于社会福利
最大化的交换费水平,但也未必高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交换费水平的结论。Schmalene
(2002)则在发卡行、收单机构和商户均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设定了支付服务需求等于商
户和消费者需求乘积的函数,以反映银行卡产业的网络外部性和联合需求性,进而推导出双
边垄断(即发卡行和收单机构均处于垄断地位)下,联合设定的交换费是系统交易量最大时
4本质上说封闭式卡组织也隐含着交换费的内容。
4
的交换费,也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交换费。Chang和Evans(2000)在与Schmalene基本相
同的假定下,用更简单的线性需求函数形式,也推出了类似的结论。尽管不能证明卡组织成
员共同制定的交换费总是社会最优水平的,尽管也有学者5提出反对意见,但是他们也都未
能证明联合制定的交换费一定会高于社会最优水平。
其次,相比于通过双边谈判来制定交换费,联合定价有诸多优势。双边谈判是指由每一
个发卡行与收单机构分别针对交换费水平进行谈判。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通常都有成百上千
甚至更多数目的发卡行和收单机构,大量的双边谈判对于每个发卡行和收单机构来说,都是
任务繁重,成本高昂的,这也是美国著名的全国银行卡公司案中被告维萨对联合制定交换费
的正当性提出的有力论据。通过联合制定交换费,可以大大节约谈判成本。不仅如此,双边
谈判下,为了节约谈判成本,每个成员银行个体都存在明显的机会主义行为,他们往往自己
先不参与交换费的双边谈判,待其他银行对交换费达成双边协议后“为我所用”。这种“搭
便车”现象的后果,很可能造成大量双边交换费协议不能达成,结果是“四败俱伤”,不仅
对发卡行和收单机构不利,也有损商户受卡和持卡人用卡,是典型的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
性现象。即便有双边交换费协议的达成,也不利于其水平的下降,因为此时参与谈判的银行
难有积极性进行有效的讨价还价。再者,发卡行和收单机构有大有小,大小银行之间的谈判
对规模小的银行显著不利,很可能将小银行逐渐驱逐出市场,造成发卡和收单市场集中度提
高,交换费也会随之上升。如果再引入商户谈判,这种双边谈判的弊端就更显而易见6。
再次,如果剥夺开放式卡组织的联合定价权利,会造成其与封闭式卡组织的竞争时处于
不利地位,阻碍卡组织之间的竞争。前面关于两类卡组织下运作机制的比较中已经说明了,
在封闭式卡组织下,卡组织可以通过调整卡交易费和商户扣率来平衡两端需求,利用银行卡
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来最大化系统产出和自身利润。禁止联合定价不会影响封闭式卡组织
的这种行为。而在开放式卡组织下,之所以会产生交换费,不仅是为调整发卡行和收单机构
之间的成本收益,更重要的是将其作为一种平衡市场两端需求的机制。如果禁止卡组织与成
员银行的联合定价权,卡组织就不能实现平衡需求的功能,因为单个的发卡行和收单机构在
双边谈判中没有激励这样做。如此一来,开放式卡组织就无法最大化产出,无法与封闭式卡
组织展开平等竞争,这对整个卡组织之间的竞争势必造成负面影响。
当然,开放式卡组织中的联合定价行为在很多方面与一般产业串谋提价确有很多相似之
处,存在通过联合行动,运用市场势力的可能,因而造成反垄断机构在执行中举棋难定。这
种情况下,放弃“本身违法”原则,而根据“合理推定”原则来分析联合定价究竟是促进效
率还是阻碍竞争可能更为合理。进一步说,要判断联合行动是否会促进效率,就要验证:(1)
联合定价是否真的更有效率?(2)这种更有效率的结果是否真是因为联合行动产生的?只
有都得到肯定的回答才可能证明联合行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价格高于成本是否意味着运用市场势力?
单边市场中,价格高低是判断市场势力运用的重要指标,根据价格指标构造的勒纳指数、
SSNIP测试等就是利用价格与市场势力的正向关系,特别是价格成本差异来判断企业是否拥
有或运用了市场势力。但是,在以银行卡为代表的双边市场中,事情并非这样简单。银行卡
市场中,往往是商户面对的价格高于银行为其服务所需成本,持卡人则恰恰相反。但这种现
象之源可能并非对市场势力的运用,而是更好地利用双边市场的特征,最大化产出和福利。
本质上,反垄断法中判断是否运用了市场势力本质是为了考察是否有限制竞争、损害社
会福利的行为。单边市场中,需求方是唯一的,此时市场势力运用与价格成本差异之间存在
直接的因果关系,价格成本差异越高,供给方拥有的市场势力越大,提价行为也往往伴随着
5如Carlton和Frankel(1995)、Chakravorti和Shah(2001)等。
6参见Chang和Evans(2000)。
5
市场势力运用,因而可以用价格本身及价格与成本的关系来判断市场势力的运用情况。但是,
在银行卡市场中,需求不仅来自商户,还来自持卡人,而且两者的需求存在相互依赖性,这
就使得情况复杂了很多。举个简单的例子。开放式卡组织下,假定:
(1)对于一笔持卡交易,发卡行为持卡人服务所承担的成本是4,为商户结算所承担
的成本为6,收单机构为商户结算所承担的成本为2(不考虑固定成本);
(2)市场中有10个持卡消费者和1个商户,每个消费者选择用现金或持卡购买商品,
每人买1单位商品;
(3)如果用银行卡支付,持卡消费者获得的便利性收益为2,商户因持卡交易可节约
的单位交易成本为12。
这种情况下:
(ⅰ)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即对于每笔交易,发卡行会向持卡消费者收费4,设定
交换费6,收单机构设定商户扣率8。此时不会有人持卡消费,都用现金交易,结果产生的
社会总剩余就是因商品销售本身产生的剩余;
(ⅱ)如果放弃边际成本定价,对于每笔交易,发卡行选择向持卡消费者收费1,设定
交换费9,收单机构设定商户扣率11,则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户都会选择持卡交易。结果因
持卡交易产生了20单位的社会剩余(消费者和商户各得10单位),再加上商品销售本身产
生的剩余。
表1两种定价方案的比较
f
am社会剩余
方案(ⅰ)468*S
方案(ⅱ)1911*S
+20
注:
表示商品销售本身的利润,这在两种方案下是相同的。*S
表1是对两种定价方案的直观比较。由此可以发现,不按边际成本定价对社会而言是更
有效率的。这时按照价格与成本的差异考虑市场势力运用情况可能就会得出“发卡行对商户
端运用了市场势力”的错误结论。尽管上述例山水画简笔画 子简单,但是它已经清楚地说明了交换费在平
衡银行卡市场两端的需求,实现产出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方面的重要作用。该结论同样
适用于封闭式卡组织中,只是发挥平衡需求作用的工具变为了卡交易费和商户扣率。
实际上,一端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另一端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情况在双边市场中是很普
遍的,它可能并不体现任何垄断势力的存在。这类市场中,企图从一端需求者获取超额利润
的策略可能是“自我毁灭”(lf-defeating)的过程。由上述例子还可以发现,银行卡产业中,
交叉网络外部性和联合需求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卡组织运用垄断力量的能力。
当然,从理论上说,卡组织也确实存在以双边市场的特殊性为借口,趁机设定高价(例
如上例中发卡行可能设定交换费为10),抽取消费者剩余的可能。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国
内外一系列关于交换费方面争议的案例或事件,2004年我国深圳46家大型商户拒卡事件就
是一例。因此,如何运用反垄断手段,既不影响双边市气候英文 场的运行,又有效制止垄断势力被运
用,目前还是各国正在探讨的问题。
3.“禁止额外收费规则”属于应反对的纵向价格限制吗?
“禁止额外收费规则”(NoSurchargeRule)是指银行卡组织禁止商户向持卡交易的消
费者收取额外费用。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纵向价格限制行为。自从禁止额外收费规则产生
起,质疑和支持的声音就始终交织,至今难有定论。
6
反对禁止额外收费规则的学者们主要提出以下论据:其一,禁止额外收费规则影响交换
费的中性7。所谓交换费中性是指交换费的高低不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商户的利润以及对
发卡行成本的弥补,也就是说,交换费中性下,价格结构不再影响银行卡产业的交易量,银
行卡产业的“双边性”随之消失。正是禁止额外收费规则限制了商户基于不同交换费调整商
品价格、转移成本的能力,从而影响了商户在不同交换费下的利润水平。其二,禁止额外收
费规则会阻碍不同支付工具间的竞争,从而降低社会福利。Schwartz和Vincent(2002)证明
了在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均为垄断的情况下,会出现交换费和收单费“双重垄断加价”的情
况,此时禁止商户额外收费会降低社会福利。Chakravorti和Emmons(2001)则发现,在
某些场合,如超市,当实行禁止额外收费规则时会出现现金消费者对持卡消费者进行交叉补
贴的情况,这会扭曲对银行卡系统的需求。Negenman(1998)认为禁止额外收费规则还会
限制商户同收单机构和发卡行针对商户扣率等条件进行谈判的能力。这就意味着禁止额外收
费规则不但影响支付工具之间的竞争,还影响支付工具内部参与者的竞争。正是基于这样一
些原因,英国(1990年)、瑞典(1994年)、荷兰(1997年)和澳大利亚(2003年)废除了
禁止额外收费规则。
支持禁止额外收费规则的学者们同样证据充分,他们认为:首先,如果允许额外收费,
商户真的选择通过额外收费的形式转嫁卡交易成本的话,所有的交易成本都要由持卡人承
担,这很可能使得持卡消费得不偿失,从而产生“恶性循环”——持卡人越来越少,商户为
转嫁成本定价越来越高,持卡人进一步减少,最终甚至可能使得银行卡交易消失,出现“共
损”的局面8。其次,禁止额外收费很多情况下是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Rochet和Tirole(2002)
以及Wright(2003)等学者基于不同的市场结构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其中Rochet和Tirole研究
了发卡行有一定市场势力的情况后发现,如果发卡行和收单机构的成本之和减去商户的卡交
易收益后小于持卡人的卡费,那么允许商户额外收费将会降低社会福利。如果发卡行和收单
机构的成本之和减去商户的卡交易收益后大于持卡人的卡费,并且商户的卡交易收益等于其
成本,那么允许商户额外收费的社会福利效应则取决于较低的卡费和额外收费对消费者持卡
需求的影响效果,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使银行卡服务达到社会最优水平。Wright则研究了在消
费者对商品或服务需求缺乏弹性,商户又处于不同程度竞争状态时,禁止额外收费规则所产
生社会福利效应。他认为,垄断商户将通过额外收费掠夺消费者持卡消费的福利,从而降低
消费者对银行卡的需求,因此这时禁止额外收费规则将提高社会福利。不仅如此,关于现金
消费者补贴持卡消费者的质疑,有人9认为要判断究竟有无交叉补贴发生,不能只看到商户
为持卡交易承担了交换费,还要看到因持卡交易而产生的成本节约,如降低了管理现金成本、
坏账风险,提高了结算效率,考虑到这些因素,交叉补贴并不存在。最后,从各国实践看,
即便在允许额外收费的国家,如瑞典、荷兰,也很少有真正额外收费的情况发生,大部分商
户甚至认为,对持卡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是“不友好”的行为10。因此,美国、欧盟等地仍
继续执行禁止额外收费规则。
关于禁止额外收费规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争论目前还是银行卡产业关注的一个热点,
本质上,它与银行卡产业的双边市场特征、网络外部性等密切相关。从原则上说,禁止额外
收费确实限制了商户的行为,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由于双边市场的特征,由于网络外
部性,再结合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综合影响又很难确定,对这一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合法性
的反垄断其他的英语 调查也因此变得困难重重。
7参见Katz(2001)。
8MarCardInternationalIncorporated(2001),SubmissiontoRerveBankofAustralia,Sydney14088V1:
01-07-20,p.35-38.
9AmericanExpress(2001),CompetitioninPaymentSystems,SubmissiontoRerveBankofAustralia,p.4-5.
10参见Vis和Toth(2000)。
7
4.“同一品牌下所有卡通用规则”何时才是合法的捆绑销售?
“同一品牌下所有卡通用规则”(HonorAllCardsRule)也是卡组织对商户做出的一项
受卡限制,它要求只要商户接受某一品牌的银行卡,就必须接受该品牌下所有的卡种。这一
具有捆绑销售性质的规定的提出,源于网络外部性特征。银行卡产业的网络外部性意味着持
卡人越多,商户越愿意受卡;同样,商户越多,持卡人越愿意持卡,这时就会产生著名的“鸡
—蛋”问题:究竟是先有持卡还是先有受卡?该问题靠商户和消费者无法解决,特别是对于
新的卡种来说尤其如此。无论是开放式卡组织还是封闭式卡组织,通过“同一品牌下所有卡
通用规则”,可以充分利用已有卡种构建的商户网络,从商户端出发解决“鸡—蛋”问题。
这一方面有助于新卡种的推广,顺利推出新产品,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持卡消费,因为该规
则下,消费者知道,只要某一商户受理维萨的信用卡,它就一定也会受理维萨的借记卡,从
而节约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对商户而言,也会节约它们的员工培训成本,因为它们不需要
针对受理哪些卡不受理那些卡而对员工进行培训。在卡种繁多的今天,这种节约的重要性更
加凸现出来。
然而,“同一品牌下所有卡通用规则”也存在一定问题。以签名借记卡(Signaturedebit
card)和密码借记卡(PINdebitcard)为例,发卡行向商户收取的交换费有较大差异,而对
商户而言,它们受理这两种卡所获得的收益是相等的。这种情况下,发卡行就可能运用市场
势力,强迫商户同时受理两种卡,依靠签名借记卡的高交换费获得高额利润,商户自然就不
愿意受理签名借记卡,此时的捆绑销售行为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著名的沃尔玛案就是与此
相关的一桩经典案例。1996年沃尔玛联合13家零售商起诉维萨和万事达,认为其将借记卡
与信用卡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规定。本案最终通过庭外和解的方
式结案,维萨和万事达同意放弃借记卡与信用卡的捆绑,并给予沃尔玛等零售商一定赔偿。
尽管目前对于“同一品牌下所有卡通用规则”,有一种趋势已经逐渐明晰,即该规则不
能不加区分地加以应用,而是应该考虑其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市场势力。但是在双边市场下,
对于相关产品市场和市场势力的界定又有其特殊的复杂性11,因为界定产品市场要考虑市场
两端的情况,衡量市场势力的SSNIP测试又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往往使反垄断调查进退两
难。
四、结语
本文从银行卡产业的特征出发,探讨了银行卡产业反垄断面临的一些新问题。无论是联
合定价、高于成本定价、禁止额外收费,还是同一品牌下所有卡通用原则等都与银行卡产业
的特征和运作机制密切相关。正是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联合需求性等特征给该产业的反
垄断执行带来了巨大困难,甚至提出了原则性挑战,如联合定价可能不再违法,高于成本定
价不再表明对市场势力的应用等等。这首先意味着在银行卡产业的反垄断过程中慎用“本身
违法”原则,多用“合理推定”原则会相对更科学、合理,但同时,即便是对“合理推定”
原则,情况也十分复杂,往往难有定论。这就使得结合该产业的特征,探寻适合该产业的反
垄断标准、原则和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也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方向。
11参见Evans(200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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