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县

更新时间:2023-03-22 16:40:15 阅读: 评论:0

做实做细-奖惩分明

毕节县
2023年3月22日发(作者:面试官如何提问面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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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鸽商品房预售合同

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鱿鱼炒辣椒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11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孝春王云郭少华

【审理法官】杨孝春王云郭少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鸽

【当事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鸽

【当事人-个人】白鸽

【当事人-公司】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旭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李世宏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吴慢慢贵州创驰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旭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李世宏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吴慢慢贵州创驰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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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周旭李世宏吴慢慢

【代理律所】贵州众正律师老马识途意思 事务所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台球怎么瞄准 】民终字

【原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白鸽

【权责关键词】合同特别授权

【指导案顺治出家之谜 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

上诉费预交通知书限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

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优秀班干部 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13:23:12

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民终1185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

3/4

州省毕高铁票怎么退 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5Q。

法定代表人:蒋秀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一般授权代理),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5xxx41020856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宏(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号15xxx710702688。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慢慢(一般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号15xxx811069398。

审理经过上诉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鸽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0513号民

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未按上诉费预交通知书限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毕节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杨孝春

审判员王云

审判员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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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院助理胡伟科

法院助理任云娇

书记员高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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