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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宁波市镇海区人
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积极分子考试 理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4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
【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公司】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
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吴静芳、王玲玲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静芳、王玲玲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静芳、王玲玲
【代理律所】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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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助眠小故事 】行终字
【原告】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提起
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诉讼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首要的法定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行政指导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明行政复议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
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诉讼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首要的法定
受理条件。本案被诉事项是蛟川街道办事处对金丰阳光小区全体业主作出的《通告》。根据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
见》第一条第四款、《指导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
大会决议及运行等相关事宜,蛟川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被诉《通告》,系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
举的指导建议,其性质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诉
讼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下,本案不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价。金丰阳
光业委会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01:03: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0日,蛟川街道办事处作出被诉《通
告》。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丰阳光业委会)对该《通告》
不服,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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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作出甬镇政复〔202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金丰阳光业委会不具有申请
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其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
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蛟川街道办事处作出《通告》的行为系业委会换届选举的其中一个流
程,该行为并未对金丰阳光业委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金丰阳光业委会对上述《通
告》不服而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
起诉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
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履行的
职责是经业主大会授权赋予的,其从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因此,业主
委员会在经全体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该案金丰阳光业委
会提起清汤火锅底料的做法 行政诉讼时没有提交经金丰阳光小区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证据,故不具
备提起该案诉讼的原告资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黑鱼怎么养 一款
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
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裁定驳回金丰阳光业委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丰阳光业委会上诉称:一、被诉《通告》直接导致金丰阳光小区所在
的社区居委会阻扰金丰阳光业委会开展工作,并强行启动换届选举,产生下一届业主委员
会,使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丧失实体权利。一审法院认为《通告》对金丰阳光业委会的权利义
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认定错误。二、金丰阳光业委会提起本次诉讼,已经得到了业主代表的
授权同意,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否定金丰阳光业委会的诉权,显然错误。综上,请
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金丰阳光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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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二审
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2行终411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
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东明路金丰阳光小区内。
代表人刘俊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波市镇
海区蛟川街道宁镇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静芳、王玲玲(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4月20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蛟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蛟川街道
办事处)作出《关于拟启动业委会换届筹备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
内容为“金丰阳光业主: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因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有4
位委员书面辞职并报社区、街道物业办,不足本届委员总数的半数。根据《宁波市业
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七十
条规定,现通告小区全体业主,并按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换
届筹备组,启动换届筹备工作。另依据《指导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人数
不足总数1/2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物业所
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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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0日,蛟川街道办事处作出被诉
《通告》。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丰阳光业委会)对该
《通告》不服,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宁波市镇海区人民
政府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甬镇政复〔202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金丰阳光
业委会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其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0年6月4日,金丰阳光业委会筹备组发布《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的公告》,决定投票选举产生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至6
月21日。2020年7月27日,镇海区蛟川街道金丰阳光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启用新公
章的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
款第十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
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蛟川街道办事处作出《通告》的行为系业委会换届选举的
其中一个流程,该行为并未对金丰阳光业委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金丰阳光业委
会对上述《通告》不服而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当事人提起行
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
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
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作
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履行的职责是经业主大会授权赋予的,其从事活动所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因此,业主委员会在经全体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该案金丰阳光业委会提起行政诉讼时没有提交经金丰阳光小区
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证据,故不具备提起该案诉讼的原告资格。综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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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三款,裁定驳回金丰阳光业委会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丰阳光业委会上诉称:一、被诉《通告》直接导致金丰阳光小
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阻扰金丰阳光业委会开展工作,并强行启动换届选举,产生下一届
业主委员会,使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丧失实体权利。一审法院认为《通告》对金丰阳光业
委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认定错误。二、金丰阳光业委会提起本次诉讼,已经
得到了业主代表的授权同意,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否定金丰阳光业委会的诉
权,显然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金丰阳光业委会的诉讼请
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蛟川街道办事处辩称:一、被诉《通告》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对金丰阳光小区全体业主的权利义务不会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金丰阳光业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全体业主的授权,不
能以业委会名义提起该次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
四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诉讼事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
首要的法定受理条件。本案被诉事项是蛟川街道办事处对金丰阳光小区全体业主作出的
《通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宁波市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四款、《指导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有权
指导、协助和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及运行等相关事宜,蛟川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被诉《通
告》,系对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建议,其性质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
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诉讼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下,本案不
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评价。金丰阳光业委会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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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回函格式 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main 。
落款
审判长贺磊
审判员贾红霞
审判员孙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婷婷
代书记员周润民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3-22 15:38: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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