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随着经济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乜大的威胁,保护野生动物己
受到世界各菜猪 国的关注。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欢迎阅
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
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
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
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
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和区县口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
保护管理工作;区县口治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口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
源调査,建立资源档案。
第八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市和区县口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制度。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钱七虎简介 名录,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执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
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
执行。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人艮政府批准公布,报
国务院备案,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
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每年十月为重庆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重庆市爱鸟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口治县人艮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
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
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尽力救
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禁止污染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索饵场和汹游通
道;禁止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用有毒有窖药物。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口
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
禁止猎捕区。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口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用途,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
在口然保护区内禁止猎捕。
第十四条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应逐级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具
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鲜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所在区县口治县,对鲜鱼的保护实行区县口治县人民政府首长负
责制。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釆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给了补偿。补偿费
用由市和区县口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
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朋友亲人过世安慰语句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艮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市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猎捕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
经区县口治县人艮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中请猎捕
证。猎捕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猎捕证
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八条猎捕者应按批准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严禁非法
猎捕。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
套、鸟网、陷阱、火攻、电力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岛网、陷阱捕
捉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
的应及时救护,下关沱茶 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
禁止在城市、工矿、乡镇、村院等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吗卵,捣毁鸟
巢。
禁止捕杀、买卖青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需要携带、邮寄或以其它方式将野生动物标本及其衍生物运出国边境
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第四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加强野生动物口然保护区、饲养
场、驯养繁殖场、科学研究单位和动物园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和市保
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耍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区县口放射性同位素 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
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驯养繁殖双子男狮子女 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6月英文缩写 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
证猎捕的野生动物。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
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因科学研究、
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
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
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
的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区县口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对无准运证的野生
动物或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运。
出区县口治县的准运证和出市境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准运证,由所在区县口治县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出市境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准运证,由市野生
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
物的运输及装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监督检査野生动物运输情况,对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
其产品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移送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由市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印制;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
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
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
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及时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禁止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等饮食行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一条持证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二月应向市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申报下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二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
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其陆
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核酸的功能 行为,需要处以罚款的,分别依照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
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误捕国家或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
场所,或者误伤死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对捕杀青蛙者按每只二至十元罚款;
二对经营青蛙者按每只五至二十元罚款;
三对购买青蛙者按十元以上五十元难说再见 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岛,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
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岛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
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二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
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
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
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狩猎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狩猎工具和实物,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承运者的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非法经营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经营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野生
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二倍以下的罚
款。
第四十六条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法给「处罚外,由区县口治县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
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
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
实物或违法所得,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
第四十九条超过控制指标发放的猎捕证或者越权发放的猎捕证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
主要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
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乂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
野生动物和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
列的野生动物和从国外引进的其它野生动物。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
录》所列的野生动物。
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庆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
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包括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
为。
第五十四条外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
视为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适用丁•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丁•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的,可以视为本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适用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可以视为本市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种类、名称等需要作出鉴定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虎等;
2、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
类、蛙类、益虫等;
3、经济野生动物: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
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
人类和动物的关系非常密切也非常复朵。人和动物在地球食物链中互争口粮乂互相依
存,接触频繁。一般按人类需要分其为6类:
1、食品动物FoodAnimals供应人类丰富营养來源的肉、乳、禽、蛋、鱼等。
2、役用动物LaborAnimals马、驴、骡、骆驼等。骑、驮、拉,被誉为"不要能源”的动
力,有战略意义。
3、经济动物EconomicAnimaIs生产羊毛、裘皮、皮革等。如绵羊、长毛兔、海狸鼠、黄
鼬、蓝狐等。
4、实验动物LaboratoryAnimals以科学实验为目的、定向培育出的特种动物,有严格遗传
学和生物学要求,目前以小鼠、大鼠、豚鼠、仓鼠为代表。
5、医用动物MedicalAnimals生物制品原料如血清马、鸡胚等;检测工具如家兔;中药原
料如鹿茸、熊胆、牛黄、马宝、虎骨等。
6、观赏动物宠物,Pet猫、狗、鹦鹉、金丝雀、金鱼、乌龟等。动物园、马戏团动物皆
属之。
全世界有794多种野生动物。由J:缺少应有的环境保护而濒临灭绝,76科300余种动物
濒临灭绝。
以上资料只是人类目前所知,不知道还有多少不知名的物种正在消失。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发布于:2023-03-22 10:5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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