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
仲裁与民讼之间的关系构建,成为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和途
径。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对仲裁与诉讼关系问题研究,具有
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仲裁与诉讼关系理论
民诉与仲裁两种法律,分别对不予执行制度、撤销制度进行了明
确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两者的
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性质相同。从其性质上来看,
两者并不是仲裁程序中的正常程序制度,而是在仲裁程序完毕之后,
对仲裁裁决之不公正予以纠正的非正常制度,它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
救济制度,同时也是对仲裁裁决予以监督的制度。行使权利的主体相
同。虽然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
度,但是,行使撤销权与不予执行权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都是由人民
法院行使。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仲裁裁决
予以审查,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对当事人产生相同的法
律后果,即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当
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在当前
的形势下,法院是否应当对仲裁实体内容进行监督,理论上存在着较
大的争议。通说认为,当前法院只能选择或监督、或不监督,然当前
关于国家立法、实践模式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多种选择,比如法院对
仲裁实体进行强制监督、对仲裁实体进行任意监督、或者不监督,亦
或是原则上不监督,但有协议同意时可对仲裁实体进行监督。
二、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分析
从理论上来讲,仲裁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即合同、司
法因素。对于合同因素而言,其主要表抗拒 现在各国普适的原则之中,比
如仲裁应当建立在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基础上,若仲裁庭超出授权管
辖,则其作出的裁决当然无效等等;对于司法因素而言,则出现在很
多的规则中,比如仲裁员的公正性、遵守正义之要求。法院撤销仲裁
裁决,主要原因在于该裁决严重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不
公正的影响。对于法院而言,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实践中可以看到,虽然仲裁裁决通常具有终局性特点,但并非绝
对的。很多国家仲裁法中允许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当事人申请,依法
撤销仲裁裁决。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各国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性,通常包括仲裁程序、实体等方面的内容。对于程序而言,主要有
仲裁协议是否存在、避孕的方法有哪些 有效,当事人法律行为能力如何以及争议事项是
否属于仲裁范围内容等。一般而言,只允许通过仲裁裁决程序,向法
院提出申请,绝不允许对仲裁实体提出異议,即法院只审查仲裁程序
问题。根据现行的《仲裁法》之规定,对相关的涉外裁决只对程序进
行监督管理,对国内仲裁的法律证据、适用等问题,仍需对其实体事
项进行监督。从长远的发展视角来看,当前各国仲裁法更加注重对非
实体内容的监督,淡化了对实体内容的监督。
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问题分析
所谓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实际上是指已经生效了的裁决,进入到
具体的执行程序以后,因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裁决进行重新审查、对
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职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审查解决原则。
然而,实践中因国内法律、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定缺乏,在审查不
予执行申请时,存在着很多的理论、实务性问题。《仲裁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
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当仲裁委员会作
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
以选择申请不予执行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如果选择了申请撤
销仲裁裁决,那么法院便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
七条)、仲裁法(六十三条)之规定,只是规定了法院对符合法定情
形的相关内容,采取合议庭审查的方式进二年级数学手抄报 行核实,最终裁定对仲裁裁
决不予执行。对于不予执行、是否影响当事人权利以及审查内容是否
相符,进行严格审查;而“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
行”。然而,多数法院只是采用了一人书面审查与执行模式,经合议庭
对其进行讨论、确认。在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法律规范立法协调
问题上,一方面,建议保留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法
律制度并行。这样做,除了可以在本次民诉法修改时尽量不修改仲裁
法内容外,还有利于充分保障被执行人有效行使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实践中可以看到,因听证程序、开庭程序要求非常的多,案件审查难
度也非常的大,所以有效执行人员会对不予执行事项审查过程中涉及
到的相关实体问题感到力不从心。对于部分不予执行审查裁定理由,
概括的也比较笼统,魑魅魍魉的意思 有些甚至没有说清楚理由,以致于当事人不能信
服。
据调查现实,当前国内各地法院对仲裁不执行裁定进行救济非常
的乏力,而且救济水平也相当比较乏力。对于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
严重影响裁决权威性的相关不执行机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操作程
序,这实际上是大法律的重大漏洞。在笔者看来,在有效防范当事人
通过不予执行机制恶意拖延债务履行时间的同时,有理由不执行申请
应当科学的设置其审查程序。同时,应当把不予执行事项作为“诉”来
处理。法院审理不予执行裁决申请时,一定要适用民诉一审普通程序,
采取当事人、辩论原则。在当前法律框架下,作为一种权益之计,应
当由执行部门部门有审判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一个如何打篮球 合议庭,对听证
程序审查。如果是不予执行裁定,则一定要赋予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
复议权利。
四、法院司法监督与不干预仲裁制度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通常权利总是隐含或者规定在相应的法律
规范之中,并且实现于法律关系主体相对作为、不作为方式,并从中
获得一定的利益。从本质上来讲,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资格,保障权
利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关利益;它与义务之间相互依存,权利行使与否,
主要取决于权利主体自己。对于权力而言,其表现为控制他人的一种
强制执行力,与相关责任是对应的,同时也可理解成责任法律化。仲
裁司法性发展过程中,要求仲裁一定要受法院司法监督,而且仲裁合
同性也要求法院对其进行司法监督。就仲裁合同性层面而言,仲裁庭
权利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并非国家司法主权。仲裁庭所作
出的裁决,只在当事人间产生一定的效力,其强制执行时需借助于国
家公权力干预方能见效;仲裁人员自身的仲裁权非常有限,如果不对
其加强司法监督,则仲裁员权限会无限扩张,最终将对当事人权益产
生不利影响,而法院司法监督可有效避1000字读后感 免该种问题的发生。
国家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通常与仲裁所价值目标存在着非常密切
的关系,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以后,就会排除诉讼法的适用,其目的
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突破诉讼局限性。然而,公正、公平是法院法
律实务、解决争议矛盾问题的价值目标;公正也应当是仲裁最的价值
目标,比如运作中的裁判者中立、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均体现了仲
裁公正性要求。然而,公正只是仲裁追求的一个目标,同时仲裁还要
求效率。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法律实务效率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
淡化了仲裁的缺陷。基于此,将爱情仲裁司法监督,至关重要。
五、仲裁与诉讼关系重构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分析研究,笔者认为,仲
裁和诉讼在处理当前民事法律纠纷问题时,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因
此应当对仲裁与诉讼关系进行重构,坚持一下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充分尊重和体现当事人自治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
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现代社会交往中的意思自治领域也在
快速的扩展,比如继承、侵权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民商事纠纷问题
不断增加。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各方面均应当严格遵循、体现意思自
治原则。在现代民商事纠纷问题解决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意思自治
原则,尤其是应当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对纠纷问题解决内容、解决方式
合意上,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之仲裁合意,明确纠纷问题仲裁解决范
围,充分体现该原则。虽然各国针对仲裁制度做了干预、管制,但这
并不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对仲裁制度的本质产生
影响。对于仲裁而言,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其始终存在于整个仲裁全过程之中。
第二,支持、鼓励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仲裁而言的,尤其是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的不断完善、更新,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鼓
励应用仲裁这一解决问题方法,成为各国家立法、实践层面的诉讼补
充方式,该种现象表现出仲裁程序的有效性、灵活性以及可仲裁事项
范围在不断的扩张。就近年来国内情况来看,仲裁法学发展非常的迅
速,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坚持仲裁原则,不断规范仲裁内容,并且应当
进行仲裁法修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填补现行法律之不足。纵观当前
西方发达国家,尤其以美国、英国为代表,仲裁活动之所以较为发达,
与支持仲裁政策密不可分。这些国家之所以会坚持支持和鼓励原则,
主要取决于仲裁的公正性、中立性以及效益型等优点。
第三,坚持有限司法干预原则。实践中,为有效防范滥用权力滥
用,主要是为了限制、约束权力。对于有权力的人而言,适用权力一
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法律界经常讨论的一个话题。就本文
研究内容而言,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主要是基于法律秩序维
护身份考虑的,一定力度的监督,对确保仲裁不违背社会价值、社会
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
在一定限度内缩小法院司法干预力度,弱化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干预,
已经成为当前以及未来国际发展趋势。实践中可以看到,有限司法干
预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而且可以还仲裁
制度以原来面目,体现其存在的价值,从而为仲裁提供更为广阔的发
展空间。在此过程中,还应当在仲裁效益、公正两种价值目标之间实
现平衡、协调,并且在追求公正、效率以及和谐的法治环境过程中,
坚持一定强度的司法干预原则是正当合理的。上海到银川 民诉与仲裁之间的关系,
只有更好的融合与发展,才能实现不同价值的共同实现。
六、结雷锋事件 语
总而言之,法院是否应当监督仲裁,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根据通说,法院只在监督、不监督之间进行自主选择,但立法、实践
过程中却产生了多种可选择形式。民诉、仲裁法实施以来,经过多次
的修改、完善,虽然适用上有所差异,但必将走向融合,共同承载更
多的公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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