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3-20 23:51:30 阅读: 评论:0

学习清洗油烟机-右脑开发游戏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3年3月21日发(作者:南瓜灯的制作)

精选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

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

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

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

八级事件。

1.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

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

有关规定执行。

1.5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

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

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

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

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

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定义和级别原规程电力生产人生伤亡事故包括:生产为职工、与生产相关;交通:

负同等级以上责任;外包:负有资质审查与签订协议等工作

2.1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场所或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

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准确的定义,自己的人或自己的地方两者居一)

【释义】(1)本规程人身伤亡事故实行全口径统计,范畴涵盖电力生产、煤矿及多种产业、

办公经营场所、交通等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原规程只定义了生产事故)新规程扩展了外

延。

(2)工作场所是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办公、经营、服务、运行、检修、施工、安装、

试验、修配、制造、开采加工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和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精选

(3)此处的人,是指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属场所、租赁场所和承包项目的场所

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其他人员。(人员条例)

(4)凡生产区域及进厂、进变电站、进矿等的专用道路或乡村道路或水域内(交警或其他交

通管理部门不处理事故的道路和水域),机动车辆(含汽车类、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施工

车辆类及有轨车辆类等)或船只等在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船)、倾覆、沉没;人

员上下

车(船);车辆(船只)跑车(移位)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应作为安全事故统计上报,事故

类别

填车辆(船只)伤害。

(5)在工作过程中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自杀,或因病导致伤亡的人身事故,经县以上医院诊

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系本人原因或疾病造成的,不按伤亡事故统计。

(6)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定义:有毒有害气体)毒物中毒。因食物中毒和职业病

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规程不统计。

2.1.1.2

被单位派出到用户工程工作(外委)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单位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集体外出活动包括到系统外场所疗养、参观、学习活动等。2.1.1.4乘坐单位组织

的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单位组织的交通工具指单位所有、租借或外包单位承运的交通工具。(人员全覆盖)

2.1.1.5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人身伤亡。

【释义】员工,是指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临时

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和单位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

加劳动的人员和其他社会化用工等。

2.1.2人身伤亡事故等级

2.1.2.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

上重伤者。

【释义】死亡: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

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

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

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

故范围的意见》和劳动部劳办(1993)140号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执

行。轻伤:指人员受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者。本规程所称的“以

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1.2.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特大)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

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2.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重大)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2.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同比为一般)原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

重及死亡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3人重伤与3人死亡

是一样的)(以下对一般事故的补充)

2.1.2.5五级人身伤亡事件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精选

2.1.2.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

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20%)以上者;(2)

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3)

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4)造成电网负荷

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为80%)以上,或

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电网减

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

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

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

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

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

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

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

电用户停电者。

2.2.3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

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16%

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

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

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

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

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

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

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

精选

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

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站停电系指该

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

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

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2.2.4一般事故(四级电网事件)(同原一般电网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

%(4%)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

以下者;(5%-8%)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

以下者;(10%)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20%)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

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

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

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

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

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

荷者。

2.2.5五级电网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电网事件:

2.2.5.1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件前供电能力超

过100兆瓦。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解列。(降低了两个层次,属于原重大电网事故的范畴)

2.2.5.3220千伏以上电网失去稳定。(原重大)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

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停。原330kV变电站(原重大)

2.2.5.5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220

精选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原一般)

【释义】220千伏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

电适用本条。

2.2.5.6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线路跳闸(自动重合成功不计)、

或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主变或两条以上母线跳闸。

2.2.5.7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新增)

2.2.5.8220

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后果)跳闸。一类

障碍

2.2.5.9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

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2.2.5.10一次事件风电脱网500兆瓦以上。

2.2.5.11由于供电原因引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2.2.5.12

故障造成电网对电气化铁路(高铁)、机场停止供电。(双电源:从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优先

考虑

2.2.5.13重大活动保电期间,保电场所发生停电。(无电压等级、负荷及户数等约束,只包

括重要用户的停电)

2.2.6六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电网事件:

2.2.6.1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30兆瓦以上者。

2.2.6.2110千伏电网非正常解列。(运用于我局)(原一般电网事故)

2.2.6.3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的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或事故前

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35

千伏变电站全停。(渡舟、新渡东西)晏家

2.2.6.4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110千伏(含66千伏)

母线全停。(包不包括桥接线。如:陈家湾)

2.2.6.5120千伏以上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2.2.6.6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电网一类障碍)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

的备用要求;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

1小时;(原为30分钟)该第九页

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2.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

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2.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电网事故等级

2.2.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电网事件)(主要是增加了停电户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

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或者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原为

精选

20%)以上者;

(2)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3)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0%以上,或者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4)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60%(原

为8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释义】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前的实际负荷;电网减

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2.2.2重大事故(二级电网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3%(原为8%)以上30%

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6%以上40%

以下者;(原为10%-15%)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0%(原为20%)

以上者;

(5)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以下,或者30%以上60%

以下的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6)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

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

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

电用户停电者。

2.2.3较大事故(三级电网事件)(新增)同国务院599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

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13%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2%以上泰国清莱

-5-16%以下者;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50%

以下者;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者;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

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

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8)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上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

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600兆瓦以下的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

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

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

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

精选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者;

【释义】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

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变频站)全站停电系指该

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

荷者。

【释义】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结婚蛋糕 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

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

2.2.4一般事故(四级电网事件)(同原一般电网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者;

(2)造成电网负荷20000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

%(4%)以下者;

(3)造成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6%以上12%

以下者;(5%-8%)

(4)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上5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

以下者;(10%)

(5)造成电网负荷1000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25%以上40%以下者;(20%)

(6)造成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5%以上10%以下,或者10%以上15%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7)造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者15%以上

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新增)

(8)造成其他设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者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

停电者;

(9)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

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者;

(10)造成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或者50%以上供电用

户停电者;

(11)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

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者;

(12)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小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

荷者。

2.2.5五级电网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电网事件:

2.2.5.1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100兆瓦以上者。

2.2.5.2220千伏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件前供电能力超

过100兆瓦。

【释义】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动解列、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动作解列。(降低了两个层次,属于原重大电网事故的范畴)

2.2.5.3220千伏以上电网失去稳定。(原重大)

【释义】电网失去稳定是指同一电网中,并列运行的两个或几个电源间的局部电网或全网引

起振荡,振荡超过一个周期(功角超过360),不论时间长短,或是否拉入同步。

2.2.5.4500千伏以上变电站全停。原330kV变电站(原重大)

2.2.5.5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220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原一般)【释义】220千伏以上的“线路变压器组”、直

精选

接连接(中间无母线)系统,其主变压器停电适用本条。

2.2.5.622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线路跳闸(自动重合成功不计)、

或同一变电站内两台以上主变或两条以上母线跳闸。

2.2.5.7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新增)

2.2.5.8220

千伏以上系统中,开关失灵或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致使越级(后果)跳闸。一类

障碍

2.2.5.9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

兹,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

2.2.5.10一次事件风电脱网500兆瓦以上。

2.2.5.11由于供电原因引起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2.2.5.12

故障造成电网对电气化铁路(高铁)、机场停止供电。(双电源:从不同的变电站出线)优先

考虑

2.2.5.13重大活动保电期间,保电场所发生停电。(无电压等级、负荷及户数等约束,只包

括重要用户的停电)

2.2.6六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电网事件:

2.2.6.1一次事件造成减供负荷30兆瓦以上者。

2.2.6.2110千伏电网非正常解列。(运用于我局)(原一般电网事故)

2.2.6.3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的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或事故前

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35

千伏变电站全停。(渡舟、新渡东西)晏家

2.2.6.4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变电站内110千伏(含66千伏)

母线全停。(包不包括桥接线。如:陈家湾)

2.2.6.5120千伏以上400千伏以下直流输电系统双极闭锁。

2.2.6.6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电网一类障碍)

(1)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不能满足调度规定

的备用要求;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

1小时;(原为30分钟)

(3)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千伏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

(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小

时;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6)地市供电公司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释义】线路、母线主保护是指能瞬时切除全线路、母线故障的保护装臵。下同。备用有

功功率是指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功率(含能立即启动的水电机组及燃气机

组),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预计误差。

2.2.6.7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

精选

兹。装机容量在3000兆瓦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

(2)220千伏以上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2.2.6.8一次事件风机脱网200兆瓦以上。

2.2.6.9

故障造成电网对双回路以上供电(加定语非常重要)的一类(重要、高危)用户

(如

何定性?是否请政府确定?)停止供电。(与机场、铁路有所不同)

2.2.7七级电网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电网事件:

2.2.7.135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造成减供负荷者。

2.2.7.2事故前实时运公文范文 行方式为非单一线路供电的10千伏(含20千伏)配电站全停。(开闭

所)

2.2.7.3变电站内35

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两段一起停闸,非计划否),或220千伏以上单一母线非

计划停运。

2.2.7.4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2.2.7.5110千伏(含66千伏)线路、变压器等主设备无主保护运行。

2.2.8八级电网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电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电网事件:

2.2.8.110千伏(含20千伏、6千伏)供电设备(包括母线、直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2.2.8.2直流输电系统被迫降功率、降压运行。

2.3设备事故等级

2.3.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件)(删除了火灾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

事故:

(1)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1000万元)

(2)600

兆瓦以上锅炉爆炸者;(发电)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者。(删除了设备累计停运

时间)2.3.2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者。

2.3.3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者;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者;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

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

者。

2.3.4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者;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者;

精选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者;

(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

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并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

2.3.5五级设备事件(1.原调规有时间限制,现在取消了;2.按电压等级分级更加细化;3.

基本定性有所下降)(原重大设备事故的范畴)(下降了三个等级)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

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五级设备事件:

2.3.5.1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直)

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或断路器发生本体爆

炸、本体外壳变形、主绝缘损坏或主部件损坏;

【释义】主部件主要包括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的绕组、铁芯、铁

柱、铁轭;换流器的晶闸管阀;换流器附属设备的阀避雷器、阀水冷设备、阀控设备;交流

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的电容器组、电抗器、电流互感器、电阻、避雷器;直流接地极的电极;

断路器的导电主回路(动静触头)、灭弧室、操动机构、绝缘支撑件;组合电器(GIS)的

各个组成设备;隔离开关的绝缘瓷柱(支柱绝缘子)、导电活动臂(导电杆)、操动机构(手

力、液压、压缩空气、电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串联电容器组、电磁单元(电磁式电压

互感器)、绝缘瓷套;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铁芯、一二次绕组、绝缘瓷套;电流互感器的一

二次绕组、铁芯、绝缘瓷套;避雷器的火花间隙、非线性工作电阻片(简称阀片)、瓷套;

耦合电容器的瓷套、电容器;并联电容器的电容器组、出线套管、外壳。

(2)500千伏以上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3)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倒塔;

(4)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发电厂或50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2.3.5.210

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

接地线(接地开关)

、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原为3KV,属一般设备事故)

2.3.5.3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以前属一

般事故)

2.3.5.4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与我们关系不大)

(1)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

电;【释义】实时运行方式只有一条线路对外或只有一台升压变压器运行的发电厂,若该

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或由于升压变压器故障构成全厂停电者除外。

(2)100兆瓦以上机组的锅炉、发电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

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

-11-达40天;

【释义】设备损坏的“修复时间”是指设备损坏停运开始至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或转为备用为

止。

(3)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大坝垮坝、漫坝,水淹厂房;或火电厂灰坝垮坝;

(4)锅炉炉膛损坏或锅炉受热面损坏部件重量达部件总重量30%以上;

(5)机组大轴弯曲,需要直轴处理;或汽轮机通流部分损坏;或水轮机组飞逸;

(6)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较大缺陷,并导致非计划放空处理;或由于单位自身原因引

起水库异常超汛限水位运行;

精选

(7)150兆瓦以上风电场非电网原因引起的全场停电。

2.3.5.5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增)

(1)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本部通信枢纽对外通信全部中断;

【释义】网省电力公司包括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2)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网省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范围内的变电站对外通信全部中断;

(3

)国家电网公司与任一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

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5.6

由于施工不当等原因引起铁路等重要交通道路停运;或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其它

单位重大财产损失。(注意与2.2.5.12与2.2.6.9的区别)电网与设备的事故分类互相交叉。

2.3.5.7火工品、剧毒化学品、放射品流失;或环境污染造成重大影响者。2.3.5.8主要建筑

物垮塌。

2.3.6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六级设备事件:

2.3.6.1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换流器、交(直)流滤波器、直流接

地极、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或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

绝缘击穿或主部件损坏;

(2)220千伏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等套管爆炸,或分接

开关、冷却器等主要附属设备损坏;

(3)22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倒塔;

(4)220千伏(含330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5)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下发电厂、220千伏(含330千伏)变电站的厂(站)用交流或

直流失却。

2.3.6.23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

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同属一般设

备事故。注意与2.3.5等级不一样)

2.3.6.33千伏以上的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一般电气误操作,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同原规程

2.3.3.6

(1)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连接

片)、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2)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

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3.6.43千伏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4)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6.5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下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锅炉、发电机组本体损坏,7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

(3)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等)管

精选

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4)发电机绝缘损坏;或汽轮机发生水击;或机组烧损轴瓦;或机组过速停机;

(5)水电厂(抽水蓄能电站)泄洪闸门等重要防洪设施不能按调度要求启闭;

(6)运行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门拒动;或汽轮机启停过程中,调速汽门或汽轮机危急

保安器误动、拒动;

(7)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

(8)主要构建筑物出现较大缺陷,导致非计划停机处理;

(9)风电机组塔筒或塔架倒塌;或机舱着火、坠落;或桨叶折断;或机组飞车;

(10)100兆瓦级风电场全场停电。

2.3.6.6通信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新增)

(1)地市级单位所辖通信校园之歌 站全部中断;

(2)国家电网公司(含国调中心)与国家电力调度中心直接调度的厂、站的调度电话、调

度数据网、公司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3)网省电力公司(含调度)与下属单位、直接调度单位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公司

信息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业务中断。

2.3.7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七级设备事件:

2.3.7.1输变电设备损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原设备一类障碍)同

2.3.4.224.4

(1)35千伏主变压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发生本体爆炸、本体外壳变形、绝缘击穿

或主部件损坏;

(2)110千伏(含66千伏)主变压器、换流变压器、平波电抗器、高压电抗器等套管爆炸,

或分接开关、冷却器等主要附属设备损坏;

(3)110千伏以上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本体爆炸、主部件损坏、

绝缘击穿;

(4)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5)110千伏(含66千伏)电力电缆主绝缘击穿;

(6)110千伏(含66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7)220千伏以上控制保护盘柜烧损。

2.3.7.2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损坏,7天内修复的;

(2)发电机组主保护因故障全部退出运行;

(3)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已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4)20台以上风机箱变或全场容量大于50兆瓦的风机箱变故障停运。

2.3.7.3地市级单位与下级某一通信站的调度电话、调度数据网、应急通信系统等重要通信

业务中断。

2.3.7.4发生火灾。(事件定性有较大幅度下降,是与公共安全相一致)设备一类障碍同原

2.3.4.1

2.3.8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八级设备事件:

2.3.8.1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10

千伏线路跳闸重合成功不计)、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或10

千伏以上变压器、换流变因缺陷、故障等降出力。

【释义】非计划检修是指计划大修、计划小修、计划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设备的计划检修以

外的一切检修(不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2.3.8.235千伏变电站站用交流或直流失却。

精选

2.3.8.335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控制保护盘柜烧损。

2.3.8.4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机组异常降出力运行、异步运行、不能按要求正常停机、被迫停运;

(2)主要构建筑物、水库库盆、输水道等出现缺陷需要处理的;

(3)火电厂主要辅机和公用系统无法投入正常运行、被迫停运、停止备用;或水电厂输水

系统重要闸门(如事故闸门、检修闸门)无法投入正常运行;;

(4)发变组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

(5)机组运行中重要水位监视(如汽包水位、除氧器水位等)全部失去;

(6)机组运行中热工DCS系统失灵,时间超过1小时;或热工所有测量仪表全部失灵;

(7)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停止供热;

(8)风机故障停运。

2.3.8.5

由于供电原因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并需进行赔偿的。(新增)

2.3.8.6发生火警。(与2.3.7.4的区别)

2.4信息系统事件(注意有关术语的统一)

2.4.1五级信息系统事件要点:

1.5.6.7.8信息与事件是新增加的。

2.建议信息机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对于信息安全违章,事故处理建立相关制度和内

控机制。

3.信息事件不讲原因,只论结果。

4.信息系统已成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工具

2.4.1.1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社会形象、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

大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造成一定政治影响或严重损坏公司利

益和形象;或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重大影响。

2.4.1.2信息系统数据遭大面积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营销、财务、

电力市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7天及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1.3公司各单位本地信息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释义】本地网络:指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本部局域网、地区级供电公司、直

属单位局域网,下同。影响时间超过X小时(工作日)指大于或等于X小时(工作日),

下同。

2.4.1.4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

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

范围达40%~80%,且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

【释义】核心网络是指信息骨干网,负责传输骨干数据流,实现大范围的数据传送,包含连

接公司总部、网省电力公司以及省(市)电力公司范围内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位的信息

广域网。影响范围:以考核单位信息网络或业务应用覆盖的所有地区级供电公司、直属单

位总数,发生故障单位的数量与总数的比例,下同。

2.4.1.5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完全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

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

过24小时。

【释义】服务中断:因网络通信中断、人为破坏、软件故障、服务器宕机、硬件设备损坏、

误操作等造成该系统业务非计划不可用,下同。

2.4.1.6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

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

精选

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

2.4.1.7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

2.4.2六级信息系统事件

2.4.2.1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或较

大经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较大影响;或

通过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节目用英语怎么说 成较大影响。

2.4.2.2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市

场交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3天及以上数据完全丢失,且不可恢复。

2.4.2.3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24小时。

2.4.2.4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

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24小

时;或影响范围达40%~8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小于48小时;或影响范围小于40%,

且影响时间超过48小时。

2.4.2.5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

24小时;或影响范围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小于48小时;或影响范围30%~

70%,且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

响时间超过12小时。

2.4.2.6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

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

间超过2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8小时。

2.4.2.7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

2.4.2.8信息系统核心设备及信息机房电源、空调等基础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释义】信息系统核心设备:指核心网络的路由器、局域网核心交换机、小型机以及存储设

备等。2.4.3七级信息系统事件

2.4.3.1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

济损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一定影响;或通过

互联网发布有损公司社会形象和利益的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2.4.3.2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

易、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业务应用1天及以上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

2.4.3.3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3.4信息核心网络故障,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

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影响范围达8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或影响范围达20%,

且影响时间超过72小时。

2.4.3.5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范围达100%,且影响时间超过3小时小于6

小时;或影响范围达70%~100%,且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小于1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

70%,且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单一地区级营销服务完全中断,超过48小时。或电力市

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6小时。

2.4.3.6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2小时;或财务(资金)管理、门

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

间超过1个工作日;或全部信息系统与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2.4.3.7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1个工作日。

2.4.4八级信息系统事件

2.4.4.1因信息系统原因导致涉密信息外泄,对公司生产经营、社会形象造成影响或经济损

失;或信息发布和服务网站遭受攻击和破坏,对公司利益和形象造成影响;或在公司信息内

精选

部网络发布大量敏感信息或不健康的内容,造成严重影响。

2.4.4.2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或财务、营销、电力交易、

安全生产等重要业务应用数据丢失,且不可恢复;或其它业务应用数据完全丢失,对业务应

用造成一定影响。

2.4.4.3公司各单位本地网络完全瘫痪,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2.4.4.4信息核心网络故障,

造成公司总部与网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网络中断或网省电力公司与各下属单位网络中断,

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10%。

2.4.4.5营销管理系统业务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或影响范围达30%以上,或

单一地区级单位营销服务中冰糖作用 断超过12小时;或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招投标系统应用服务中

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6财务(资金)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门户网站、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物资管理、

项目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应用服务中断,或全部信息系统与公司总部纵向贯通中断,影响时

间超过2小时。

2.4.4.7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其它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服务中断,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2.4.4.8公司各单位用户不能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对超过80%用户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

或对超过50%,小于80%的用户影响时间超过4小时。

3事故归类统计主要责任定性有调整,原办法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三大类,

现在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合并原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增

加全部责任)

3.1事故的责任归类

3.1.1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全部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2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责任者。

3.1.3同等(共同)责任,事故发生或扩大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者。

3.1.4次要责任,承担事故发生或扩大次要原因的责任者,包括管理责任、一定责任和连带

责任。(全部归属在次要责任)

【释义】

(1)管理责任和连带责任:指由业主、建设(运行)管理、监理和有关承、发包方负有管

理性质的责任;

(2)一定责任:指由调查组织确定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同等(共同)以下的责任。3.2不

同性质事故的统计3.2.1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电力生产安全事故。(7个分类)

【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输变电、供电、发电、试验、电力建设、调度等生产

性工作。如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

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属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

户电

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与原释义同)

3.2.2从事与煤矿以及装备、制造等其他产业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统计为煤矿

及产业生产安全事故。

3.2.3

在非生产性办公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统计为非生产性安全事故。

3.2.4由各级政府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定语)

的道路交通、铁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为交通事故。

3.2.5由火灾引起的事故统计为火灾事故。

【释义】电气设备发生电弧起火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

精选

损坏起火等事件定为设备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则定为火灾

事故。

3.2.6

引起信息系统损坏或信息系统泄密的事件定为信息事件。

3.2.7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外单位承包系统内工作,发生由系统内单位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的人

身伤亡事故统计为外包事故。

3.3人身伤亡事故统计

3.3.1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公司系统内各有责单位均统计一次事故,统计应包括一次事故中所有的

人身伤亡。

【释义】有责,指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以上者。

3.3.2

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使用单位统计。非产权单位

3.3.3

发生其余人身伤亡事故由员工所在单位统计。

3.4不同管理层次下的事故统计

3.4.1县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县级单位的事故。地市

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该地市级单位的事故。网省电力公

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发生的事故,统计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

故。

【释义】本规程事故统计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地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四级。四级以下层级的单位,汇总统计到县级单位。地市级单位:

省级调度部门(包括区域电网调度通信中心和省级电网调度通信中心),以及网省电力公司

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直接管理的地市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检修(分)公

司、建设(分)公司、信通(分)公司、电科院、修试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电公

司(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我局属于)县级单位:地市级单

位调度部门、县(区、县级市)供电(分)公司(局)、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检修公司、

建设公司、发电厂、煤矿、设备制造厂以及集体企业(单位)等。

3.4.2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仅指国家电网公司或区域电网公司委

托给省市电力公司的业务),事故由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4.3任何单位承包公司系统内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中,造成其电网、设备、信

等事故的,均由该产权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统计。

3.5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统计

3.5.1一条线路或同一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24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构成事故时,可统计

为一次事故。

3.5.2同一个供电(输电)单位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站,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如覆冰、

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

可统计为一次事故。由于同一次自然灾害引发同一网省电力公司的几个供电(输电)单位

多条线路、多个变电站跳闸停运时,可统计为管辖以上单位的上级单位一次事故。

3.5.3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差、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

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统计为一次事故。

3.6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事故的统计

3.6.1一次事故既构成电网事故条件,也构成设备事故条件时,遵循

精选

“不同等级,

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且只统计一次。

3.6.2

一次事故中既构成人身伤亡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伤亡和电网(设

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

3.7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7.1涉及多行政区域的一个电网事故,事故等级不同的按高等级统计;事故等级相同的统

计为管辖这些行政区域的上级单位的电网事故。

3.7.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构成

事故时,统计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

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统计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3.7.3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

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一次。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

(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

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统计一次事故。

3.7.4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

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应统计为一次事故。

4事故即时报告

4.1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

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2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资产关系)

(1)发生五级以上事故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省市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区域分部;

(2)

发生六级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网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

直属公司;

(3)发生七级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级单位。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3即时报告可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五级以上的即时报告事故均应

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简况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应急处置

5.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

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

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造成电

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5.2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各级调度机构应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

和无功功率、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事故可能导致电力

精选

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各级调度机构应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

组等必要措施。

5.3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5.4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厂用(站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

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5.5公司系统事故发生后,应将事故信息及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给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6事故调查

6.1调查组织

6.1.1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分别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要求

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调查组的上级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派员督查。

6.1.2

三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五、六级信息系统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的区

域分部、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调查。

6.1.3

四、五级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七级信息系统事件由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

属公司)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调查,国家电网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

有关单位调查。

6.1.4六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由地市级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

或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

6.1.5

七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

6.1.6

八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二类障碍)

6.1.7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安监、生产(生

技、基建、营销、农电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人身伤

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织单位安监人员填写。

6.1.8其他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按事故的不同等级和

性质,安监、调度、生技、基建、营销、农电、信息、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车间(工区、

工地)负责人参加。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供电单位参加。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由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也可由资产所有单位组织调查。性质

严重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设备

事故,上级管理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

查或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织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填写。

6.2调查程序

6.2.1保护事故现场

6.2.1.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

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6.2.1.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

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6.2.1.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

精选

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件现场简图”是指:事件现场示意图,电气和热力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

状态图,受害者位臵图等,并标明尺寸。

6.2.2收集原始资料

6.2.2.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

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

始材料。应收集的原始资料还包括:有关运行、操作、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

件,系统配置和日志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影

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2.2.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6.2.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

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2.2.4事故调查组要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

据。

6.2.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

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2.3调查事故情况

6.2.3.1人身伤亡事故应: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

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

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

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

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

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6.2.3.2电网、设备事故应:

(1)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

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以及事故造

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

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6.2.3.3信息事件应:

(1)查明事故发生前系统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调查系统和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维护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建设、实

施、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影响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严重程度。

6.2.3.4事故调查还应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了解各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

精选

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6.2.4分析原因责任

6.2.4.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

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6.2.4.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

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6.2.4.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

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6.2.4.4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

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原规程只界定了人身伤亡)此处扩大到所有事故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

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

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

故。

(2)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

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

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

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

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资质审查与具体工程管理的要点)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

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

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

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

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6.2.4.5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同原3.3.4.4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或决策不当。

6.2.5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

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6.2.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6.2.6.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精选

6.2.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

(2)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2.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

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6.3事故调查报告

6.3.1由政府有关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完成后,有关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留

档保存,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6.3.2事故调查报告书

6.3.2.1下列事件应由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2);

(2)五级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3)五级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4);

(4)六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填写《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表5);

(5)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

度指定填写的。

6.3.2.2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特

殊情况下,经上级单位同意可延至60天。

6.3.2.3上级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

6.3.2.4符合6.3.2.1条所列事件(重伤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6.3.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

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视频)、操作记录、配

置文件、日志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7统计报告(表)

7.1事故快报与月度报告(报表)

7.1.1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地市级单位。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

报上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

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

域分部。

7.1.2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精选

(1)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

(2)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次数;

(3)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4)七级以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电网停电影响以及系统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

的初步判断。

7.1.3所有事故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6);

(2)《电网事故报告》(表7);

(3)《设备事故报告》(表8);

(4)《信息事件报告》(表9);

(5)《月(年)综合统计表》(表10、表12、表12)。

7.1.4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各统计单位应按一次事故填报所有人身伤亡,分别写出事故报

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

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事故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

监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7.1.5县级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月

7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网省电力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

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6符合6.3.2.1条的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

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

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7.1.7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公司发生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有

关联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应将其与本单位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单位事故报告、

月报一并上报。

7.1.8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列入基建范畴统计。

7.1.9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

告及批复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7.2季度报告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

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地市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

个数。地市级单位和网省电力公司直管的县级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网

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县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

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7.3年度报表县级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14)

报送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

14)报送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

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14)、12月份的《月(年)

度综合统计表》(表10、表11、表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

区域分部。

7.4填报及审批

7.4.1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县级单位等为填报单位。涉及

一个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该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填报单位;

精选

涉及两个以上电网运行管理单位的电网事故,其上一级管理单位为填报单位。

7.4.2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地市级单位、直属县级单位

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地市级单位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县级单位各类

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8安全记录

8.1安全记录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人身伤亡6级,其余事故7级是一个

底线)

8.2

发生六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中断事故有责单位的安全记录。

8.3

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8.4

除下述免责条款外,无论原因和责任,发生七级以上电网、设备、信息事故均中断事故发

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释义】事故发生单位指运行管理单位和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单位。

8.4.1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

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电网、设备和信息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

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

仍应中断安全记录。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

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

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

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污闪事件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8.4.2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8.4.3示范试验项目以及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

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8.4.4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8.4.5新投产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

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设备事故和六、七级电网事件。

8.4.6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

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

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8.4.7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

电网失去稳定事故。(预案的重要性与负责性)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

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8.4.8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

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

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

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臵不当,该迁移而未

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

精选

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臵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

登、

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8.4.9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8.4.10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发生五级及以下事件且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

者。

8.4.11发生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七级电网、设备和信息事件,

运行

管理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下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

【释义】上述8.4.5~8.4.11条款中所涉设备仅指发供电设备。

8.5县级单位发生六级以上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时,同时中断管理该单位的地市级单位的安

全记录。

本文发布于:2023-03-20 23:5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zuowen/167932749032409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pdf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