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

更新时间:2023-03-20 13:54:19 阅读: 评论:0

外来人-中班语言活动教案

凯里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荔波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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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

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

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

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凯里市独立坐标系统和

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

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

房)、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各建制镇的集镇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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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旧城改

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

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

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凯

里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先

提出调整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类建

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而确需增加部份其它性质的建

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

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

质和修建控制性详规,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用地性质和

修建性、控制性详规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定点。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

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

划确定。无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

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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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科研机构、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

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嫌弃 度指标,按有关法规、规

范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

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经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以下的,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

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

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

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

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

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平台

面并达到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十四条旧城区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线的建设用地,考

虑拆迁量大、退道路红线等因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适当提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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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

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加层、扩建。

第十六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够提供为社会

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

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

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

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七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

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

米,但穿越长度不小于16米且不通行任何车辆的城市公路的廊道下

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一般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

第十八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

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

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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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

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外,中高层以

下住宅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不小于1∶1.1。

旧城改造密集地块,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1∶0.9。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照标准确定博罗季诺 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

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

和挑阳台。山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少于

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

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

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

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

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

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

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

60小于90时,按山窗面对纵墙开窗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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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

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

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

相应加大间距。低层住宅开窗间距不小于8米。

第二十一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

于6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

气高窗,不得挑阳台。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3.5米。

第二十二条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L≥1∶1;中高

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

距按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

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

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

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

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

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

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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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

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

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

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

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

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

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六条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

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

得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

井长宽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七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

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

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

1.5米。

第二十八条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

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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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

学教学楼),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标准和

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凡相邻建筑物已列为城市近期规划建设项目需

拆或改造的,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可以按以下规定控制(含相邻建

筑物为私人自建住宅的):

(一)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新建住宅与相邻住宅间距应按第二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日照间距控制;

(二)改造的住宅与相邻住宅间距应大于原有间距(原有间

距已满足标准日照间距的按标准间距控制),且还应按标准日照间

距的0.5倍退让相邻土地界线;

(三)住宅正面间距折减按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参照表

四进行换算。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

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

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

地边界布置时,应按3米和满足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则新建、改建、扩建筑物,建筑退

让距离按附表(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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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

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三十五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

第三十六条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

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

并满足停车、廻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

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

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侵占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八条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

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

筑的退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

退让距离应符合村镇建设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沿城区金井河、洗马河两侧修建筑物、构筑物,按

规划的河床边线退让不得小于6米,排水干线按规划的干线外退让

不小于3.5米作为保护范围。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则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

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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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铁路干线和规划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除直接为铁路

服务设施以外,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铁路支线、

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

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5米,围墙的高度

不得大于2.5米。

(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堆场时,其退让距离须经铁路有关部门审核后

方可确定。

第四十二条在电力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架空电力

线在穿越城镇、工矿区时应保持足够的水平安全距离。

(一)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指电力导线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

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电力导线的保护距离如下:

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0千伏20米

(二)架空电力线在穿越城镇、工矿区与建筑应保持的水平安

全距离如下:

220——380千伏1.0米

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

第四十三条在人防设施附近建学习时间表 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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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

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按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

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

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

控制的地带,按下列公式计算控制建筑高度。

H≤1.5(B+b)

公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B——规划道路红线宽

b——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七条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

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

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

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必须设置电梯。

(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高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

距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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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

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

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

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得超过九层。

第四十八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

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

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

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条例及规定。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五十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

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

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理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五十一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

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

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

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

以双刘禹锡 侧布线。

第五十二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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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

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

9%,并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

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

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

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人行道道路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15米。

(六)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

道等无障碍设施。

(七)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

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

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五十五条城市规划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项目、应按

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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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10—15m2/千人。

2、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

25m2/千人设置。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5—15m2/千人设置。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

间的距离为4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400米;

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新建居民区为

300—500米。

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约40—

60m2。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

积不小于40m2,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30—50米;交通干道50—

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

非临街位置。

(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屋面标高与

地面标高

折算系数

不直接对外开放可直接对外开放

小于等于

5.0

0.81.0

大于

5—12

0.60.8

大于

12—18

0.40.6

大于

18—24

0.20.4

大于

24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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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

于100平方米,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8米。

2、城市生活垃圾堆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

主导风向,并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垃圾堆场应

设置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房,应具备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

使用时间不少于10年。

(四)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

照统一规划、合理布置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

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按附表《停车

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表的

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机动车停车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

入车道。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

坡道起止线50米以远,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

净宽度不小于7米;50—3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

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

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五)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公管)

字第90号《汽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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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

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

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四)户外广告除以上规定外,按凯里市广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城市绿地

第五十八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

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

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

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二)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

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0%。

(四)车站、码头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种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

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七《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

规定。

第五十九条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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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得低于35%。旧区改建不得低于25%。

(三)在市中心区,确定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屋面绿化折算绿地指标,折算比例按下

表执行。折算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规定面积的20%。

绿化面积折算表

第六十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包括建设基地类的集中绿

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面积。

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

体育、医疗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定),在

其它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第六十一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是实施《凯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技

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州省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

政处罚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凯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00年四月三日公

布实施的《凯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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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

值。

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例。

3、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

6、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

7、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8、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9、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

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10、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1、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2、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

13、采光间距计算起点是以底层窗台面室外地坪1.2m高的外

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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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

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

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

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设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及2.2米以

上跃层正投影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出地面不大于1.5米

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

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2.2米以下吊

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

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

例,根据(附表二)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二)

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

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

或办公计算。

(3)无裙房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

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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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

内外空间。

(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8

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

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

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

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的建筑

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

5、建筑高度计划

(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

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室外

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3)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

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它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定。

6、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

第四章规定执行。

7、建筑层数计划

建筑物一面临空、高度超过2.2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

对建筑物屋顶。屋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屋、高度低于2.2米的夹

层及设备层、顶部跃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8、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

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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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至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

30煮梨的功效与作用 米至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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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控制指标

地块区位

临城市道路街坊内用地

建筑

密度

%

建筑

密度

%

低层住宅(

1-3婴儿补钙产品排行榜

层)

30~40≤1.530~40≤1.2

多层住宅(

4-6

层)

30~35≤2.425~30≤2.2

中高层住宅(

7-9

层)

30~35≤2.625~30≤2.2

高层住宅(

10-30

层)

25~303.5~4.020~253.0~3.5

公共建筑(高度

24m

以下)

403.530~402.5~3

公共建筑(高度

24m

以上,

100m

以下)

35625~305

低层厂房及库房

40~50≤1.8

多层厂房及库房

3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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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附表四

不同方位间距减系数表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

3、本表指标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高度计算。

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90(含)

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

1m2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m2)

大于

1.8

2.0

大于等于

1.8

小于

2.0

3.0

大于等于

2.0

小于

3.0

4.0

大于等于

3.0

小于

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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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注:表中数字为控制的极限值,表中小于含等于。

建筑性质

退让及出挑

道路等级

40米以上

大于30米

小于40米

大于25米

小于30米

大于20米

小于25米

退

红线

允许

出挑

退

红线

允许

出挑

退

红线

允许

出挑

退

红线

允许

出挑

高度24米以下

公共建筑、住宅

3030

3030

5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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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停车泊位指标表

高度24米以上公

共建筑、高层住宅

8-121.5-2.58-101.5-2.08-101.5-2.08-101-1.5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

层住宅的裙房(限高

24m)

5-81.5-2.551.531.530

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

机动车

指标

自行车

指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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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1第一类旅馆车位/客房0.20/

2第二类旅馆车位/客房0.08/

3饮食部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1.703.6

4一类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0.30-0.400.4建议值

5二类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0.202.00建议值

6商业场所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0.307.50建议值

7一类体育馆车位/百座2.5020.00建议值

8二类体育馆车位/百座1.0020.00建议值

9一类影剧院车位/百座3.0015.00

10二类影剧院车位/百座0.8015.00

11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1.50

12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1.50

13一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080.50市区

14一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120.20郊区

15二类游览场所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0.050.20

16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04.00

17一类住宅车位/户0.50/

18二类住宅车位/户0.201.00

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灌木中心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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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平距离控制表

低于2米的围墙1.0—

挡土墙1.0—

路灯杆柱2.0—

电力、电信杆柱1.5—

消防栓1.52.0

测量水准点2.02.0

本文发布于:2023-03-20 13:54: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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