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09
•【字号】梧政办发[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梧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我市的龙头
景区和旅游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童年的发现 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
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
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骑楼城管理是指本市骑楼城内城市道路、市政公
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容貌及停放、园林
绿化qq克隆 、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骑楼城以下主要街道:桂江一、二路、中山
路、南环路、和平路、民主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桂
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大东上、下
路。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需要调整骑楼城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四条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梧州
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万秀区政府以及市建设与规
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助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道路管理
第五条骑楼城街道、人行道严禁擅自摆设摊点,临街商场、商店、饮食业
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摆卖
物品、作业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骑楼城主干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区域等范围内不得摆设摊点,也不得尾随
兜售商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范围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八条在骑楼城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骑楼城的市政设施完好,
督促有关管理部门每天定期检查,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
复、更换或补设。
第十条骑楼城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广播电
视、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及管线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
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骑楼城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
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引导标识设
施、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向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入骑楼城排水设施。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接驳、移动、改建骑楼城公共排水设施。
第四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骑楼城内临街建筑物应当按市政府要求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
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
出建筑立面。
第十四条在骑楼城临街建筑物内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的,须符合市工
商、公安、环保、卫生、青花瓷瓶 文化等部门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
得批准经营: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第十五条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及其他经营设施摆设出店外,防止油烟、噪
声污染扰民。
第十六条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鲜姓 ,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
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5米,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五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
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
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广告等宣传品。在骑楼城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
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必须用作风建设的内容 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
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要求设计和制作。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
全牢固,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
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
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的,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关于童年的好句 管部
门规定的时轻松一笑 间开启。
第六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市骑楼城街道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
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骑楼城内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
旅游厕所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
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
应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
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
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
清运。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二十三条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
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骑楼城主要街道每隔20米距离
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
(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
(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街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共场所烧烤、焚香、生火、燃放烟花
鞭炮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
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车辆容貌及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骑楼城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体严重破损
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以及马车、牛车等一律不得
在骑楼城街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在骑楼城街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泊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
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
撒建筑垃圾。
第八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骑楼城行道树排列整齐,生长良
好,无枯枝、死树,无缺株,无病虫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
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
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骑楼城绿地内堆放物品、排放污水或倾
倒废弃物;严禁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
第九章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骑楼城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
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在骑楼城内养犬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
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骑楼城居民在公共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在骑
楼城人行通道(骑楼)聚众占道玩乐棋、牌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
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设与规划、工商、
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故意损坏、盗窃及非法收购各类骑楼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
施、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领导送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
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
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
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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