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多妾制

更新时间:2023-03-20 00:38:08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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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多妾制
2023年3月20日发(作者:台式电脑主板)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一、婚姻制度

唐代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制。“有妻多嫁的要一年;有女的要降一级。有

妻多嫁的要一年半;有女的不要坐视不管。”然而,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上,儿童书法入门 这是一

夫一妻制和多妾制,禁止随意改变妻妾的地位。“以妻为妾、以婢女为妻的两年。以妾、

客女为妻、以婢女为妾的一年半。每个人都是对的。”其目的是澄清正统与普通人的区别,

维护正统长子的继承制度。

1、婚姻的成立。唐律申请入团书 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

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摇滚英文 。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

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结婚证和订婚金为结婚要件。“与女性结婚、已申报结婚证、有私人协议且

容易后悔的,员工为60人”;“虽然没有订婚书”,但女方家庭已经接受男方家庭的雇

佣,不允许她们悔改,否则她们也将受到60棍的处罚;“一个忏悔的人是不会坐的。”。

(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

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

此外,严禁与逃犯结婚。狱吏不得娶监女为妾。价廉物美的婚姻是不允许的。违者将

受到惩罚。

2、婚龄的规定。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

“十五嫁王昌”可证。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实行早婚。婚姻观念有些保

守,不到成婚年龄,不得流露嫁娶心事。有个小姑娘叫李冶,五、六岁时做了一首诗,题

目是《咏蔷薇》,中有两句:“经时未嫁却,心绪乱纵横”。父母认为不祥,让她做发女

道士。男子换妻如换衣服,亦为物议不容,如《唐才子传》崔颢:“娶妻择美者,稍不惬,

即弃之,凡易三四”。由此招致“轻薄”“无行”之名。《旧唐书李益传》:“少有痴病,

而多猜忌。防闲妻妾,过为苛酷,而有散灰扃户之谈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

3.婚姻的和谐。丈夫和妻子有着同样的感情,而白头则在等待老人。正如唐朝谚语所

说,“和谐”。姜芳的《霍小玉传》有一个梦中脱鞋的情节。他醒来解释梦:“鞋子是和

谐的,夫妻是团聚的,起飞也是解决的,这不仅是结合,而且是永恒的。”。白居易的

“感受”:“当我在中庭的衣服上玩耍时,我突然看到我的家乡在走路。过去是谁给我的?

在东方,禅娟子就在我旁边。因为我的想法,我说:‘总是希望像气一样走路,双线双

站’”。李商隐的《话剧标题支点讲话草亭》:“现在两个扛”

手,对若床下鞋”。陆龟蒙《风人诗》:“旦日思双生长素的化学本质 履,明时愿早谐”。“鞋”“谐”

联类,张云h《四寸学》卷一:“今俗新婚之夕,取新妇鞋,以帕包之,夫妇交替之,名

曰和谐”。《中华古今注》卷中:“凡娶妇之家,先下丝麻鞋一两,取和谐之意”。由此

可见,在唐朝,和谐作为俗语并不与国家稳定发生关系,它是婚姻用语。

3.解除婚姻关系。唐代法律仍然以“七不”和“三不去”为基本要素。与汉代法律相

比,唐代“七出走”的顺序发生了变化,依次为无子、通奸、姑姑疏远、舌头、盗窃、嫉

妒和恶病。唐代以“无子女”为首,特别强调婚姻的重要性。第二位是“印仪”,它强调

仪式系统的教育作用。唐代没有虐待后宫的事。强调失去性也是对自己的一种微薄责任,

也是对他人的一种强烈要求。

唐律新增“义绝”一条作为强制解除婚姻的条件,并允许夫妻“和离”。所谓“义

绝”,是指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

姊妹;或者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

或者妻子殴打、咒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

姊妹;或者妻子与丈夫的缌麻以上亲属通奸;或者欲加害丈夫等。以上行为只要具备一种,

就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徒一年”。这是政府出面,运用法律的强制力量解散夫妻。

“和而不同”,即“夫妻不安和谐”,感情不一致,允许自愿离婚。丈夫与妻子离婚

时,必须亲自写《离婚书》,由双方的父母、叔叔、婶婶、叔叔和其他尊敬的亲戚、邻居

作为见证人签字。

附,唐人放妻书:“酥乳之合,尚恐异流;猫鼠同案,岂能长久?今对六亲,各自作

意,更不许言‘夫’说‘妇’。今归一别,更选重官双职之夫,伏愿娘子千秋万岁。??三

年衣粮,便献药仪”。唐人杨志坚有放妻诗一首:“荆钗任意撩新鬓,明镜从他别画眉。

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二、家庭制度

唐律根据儒家“父为子纲”的原则,维护以父系家长为核心的尊长权力。“凡是同居

之内,必有尊长”,一律由男性家长怎么腌鸡翅 充任。子孙必须服从和善事祖父母、父母,法律严惩

“不孝”的犯罪行为。照《唐律疏义》的解释,孝包括“无违”和“善事父母”。“不孝”

为“十恶”之一,法律严惩不怠。父母在供养有缺,父母丧匿不举哀等固为法律不容,父

母去世久,忘却心头痛,不知避讳亦为时论所责,如白居易母因看花堕井而死,其有《赏

花》、《新井》诗即遭政敌抨击。

按照礼仪制度保障父母的财产权。“屈力”:“父母在这里,没有私人财富”;《方

济》:“父母在这里,不敢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私人财富”;“内泽”:“儿童和妇女没有

私人物品,没有私人储蓄,没有无私的工具,不敢私自休假,不敢有私人关系”。唐朝的

法律将礼仪引入法律,并将其法律融入文化。《家庭婚姻法》:“卑微的年轻人经常使用

他们的财富,十根手杖,十根手杖加一个等级,罪恶以一百根棍子停止”。唐朝时,张巩

义与第九代(刘:《唐书孝友传》)同住。“刘俊良同住四代,是同一个家族的兄弟。

门内斗粟、斗丝与他无关”(欧阳修、宋琦:《新唐书孝友传》)。

夫妻之间、父母属下的子女之间,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家长拥有对财产的绝对占有

权和处置权,“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父母对子女的婚姻拥有主婚权,公婆有强迫

儿子休弃公婆不喜欢的儿媳妇的权力。父母对子女有教令权文笔好的小说推荐 ,子女不得违反教令气势音乐 ,否则属

不孝重罪。子孙预谋杀害或殴打祖父母、父母,以恶逆罪处死;而祖父母、父母擅杀子孙,

仅处徒刑。子孙不得控告祖父母、父母,否则亦属不孝。丈夫殴打妻子,不予处罚,或处

罚极轻;而妻子殴打丈夫,或控告丈夫,属不睦重罪。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亦按五服制罪

原则分别处罚,实行尊卑、长幼、男女同罪异罚。

三、继承制度

唐律对宗祧、爵位等身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严格嫡庶之别。立嫡必须依法进行,

“立嫡违法者,徒一年”;以庶冒嫡,徒二年;违法立异姓为嗣,徒三年。这些法律规定

都是为了保障家庭血统的纯正,防止继承权的旁落。而财产继承,仍实行诸子平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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