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

更新时间:2023-03-19 13:39:26 阅读: 评论:0

薄饼铛-王子和公主

特种设备
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雪梨雪耳糖水)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

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

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

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

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

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

容。

乡(爱丽丝漫游奇境记好词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

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____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____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

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

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

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

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

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

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

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

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

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

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

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

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

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西游记的读书笔记 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

动。

第十四条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

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

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

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

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

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

(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

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优美的文字 ;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

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

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

调查。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

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

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

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

处罚。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拆迁协议书 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特种车辆管理规定

一、特种车辆类型

井下用特种车辆:轮胎式防爆装载机、多功能支架搬运车、支架铲运车、WC-3A

无轨胶轮运输车、WC-3E工具随吊车、WC-3D双向顺槽运输车等。

地面用特种车辆: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吊车、叉车、清扫

车、洒水车等。

二、特种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

1、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车辆有关车辆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车辆安全管

理规定。

2、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特种车辆驾驶操作证方可上岗

作业,严禁无证驾驶、违章驾驶。

3、必须熟悉特种车辆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能进行一般性的

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4、在操作车辆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不得违

章作业。

5、特种车辆只能按其限定性能、用途使用,不得进行与其性能、

用途无关的工作。

6、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及各项安全活动,培训中心与车辆路运管理科定期对

驾驶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

7、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按三违处理。

8、出车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

时汇报处理,严禁车辆在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运行。

9、完成工作任务后,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指定位置,关闭电源(气源)并拉

紧驻车制动,确认车辆已经停放好后方准离开。

三、特种车辆维护保养及使用规定

1、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养,保证车辆卫生整

洁。

2、检修人员严格按照检修程序、部位逐一检查保养、润滑,并认真填写各

种检修记录,妥善保管。

3、车辆配置的仪表盘、大灯、喇叭、传感器等电气设备必须齐全有效,车

辆动力、转向、制动、液压等操控系统灵敏可靠。

4、车辆在出车工作时必须进行登记,包括出车时间、使用单位、出车事由、

工作地点、回车时间等,并指定专粉丝英文 人驾驶操作.

5、特种车辆严禁借用。

6、车辆停驶期间,应妥善保管会议标准 ,加强保养,对原车机件不能拆换,要确保

随时投入运行。

7、车辆维修程序,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第一时间向班长汇报故障情况,

在班长带领下到指定修理厂维修,对出现维修费用较大时通知科长和主任工程

师,到现场与维修单位技术人员共同鉴定后维修。

四、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事故后,不论情节轻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现场,等待

事故调查人员现场取证调查。

2、车辆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度室、督查科等)进行技术鉴定,

分析事故原因并划分责任,估算经济损失,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提出处理

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处理。

3、对各类特种车辆运输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查

不清不放过;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

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分析处理结束后要组织车辆驾驶员学习,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

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发生的各类事故均应记录存档,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

赔等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6、因下列违章行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员

加重处理。

(1)无证(无相应车型驾驶证、特种车辆操作证等)驾驶车辆;

(2)酒后驾车;

(3)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6)发生车辆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7)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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