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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1
第一条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
所: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
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
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
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
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
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
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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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
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
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
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
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
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
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
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
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
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
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
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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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
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
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
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
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
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
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
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
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
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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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
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
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
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
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
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
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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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
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
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2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
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
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
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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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减轻的近义词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
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
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
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
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
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
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3
第一节消防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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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本单位、外单位及施工单位,如果要动火都必须到安
全部消防控制中心办理动火证,严格遵守消防动火规定,并配备
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2、重点部位动火须由工程部经理签字,然后到消防中心办证。
动火时,安全警卫人员必须在场监护。
3、严禁在防火通道、楼梯口内堆放货物,疏散标志和出口指
示标志应完好,应急照明设施必须保证正常。
4、严禁施工单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酒店范围内,如施工
单位确需使用,应报安全部消防监控中心及工程部,征得有关人
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5、仓库内禁止烟火,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使用加热设备。
仓库照明灯限制60w以下白炽防爆灯、防爆日光灯,严禁使用碘
钨灯。物品入库时,防止夹带火种,入库后,保安人员要经常巡
视检查。、
6、进行油炸食品、电烤食品电动机注意控制油温、油量,防
止油锅着火。
7、变电所、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地,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化
学物品,严禁吸烟。
8、生鲜处所有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
卫生时,不得将水喷淋到电源插座和开关上,防止电源短路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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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第二节怎样做馒头好吃 防火设计与施工管理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规范设计
施工。施工前必须将施工图纸上报消防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报
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2、扩建、改建、装修工程不得随意改动消防设施,确需改动
的消防设施,要经安全部经理及消防监控中心批准,由本地公安
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施工使用。
3、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到安全部办理
手续,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爱的教育读书笔记摘抄 。
4、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酒店的所有规章制度。
第六章消防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严格维护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工程部要定期派人协
助消控人员进行测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设备的完好状
态。
2、店内的烟感及温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3、每年排放一次喷淋管网内的水,使自动喷淋系统管网内的
水形成活水。
4、自动灭火装置、加压泵、消火栓、喷淋、手动报警按钮每
月检查一次。(手动和自动分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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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店内消火栓每季试放一次。
6、店内消火栓、送风机、排烟机、防排烟阀每季试启动一次。
7、消防中心监控系统,事故广播系统及事故备用电源每季检
测一次。
8、店内各部门办公室,安全部视情况配备轻便手提式abc干
粉灭火器及灭火推车,摆放位置须明显易取,任何部门及个人,
不得随意挪动。
9、灭火器由辖区部门派专人负责保管及外表卫生清洁,abc
干粉灭火器每两年由消防中心经过测试更换一次。
10、各种消防管道的维修、停水、消防设施的维修与调试等,
都应事先报安全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制度写的蛮好,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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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4
1、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
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
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
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
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
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
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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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
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2、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
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
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
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
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
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
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
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
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
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
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
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
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
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
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
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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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5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
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
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
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
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
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
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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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
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
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
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6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
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
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
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
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
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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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
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
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
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
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
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
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
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
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
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
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
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
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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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
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
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
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
维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
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
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
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
触良好。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
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
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
霓虹灯。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
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
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
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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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秋英语 ,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
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
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
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
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
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
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
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
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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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
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
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
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娱乐
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7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
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1995年1月
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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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
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
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
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
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
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
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
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
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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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
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
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
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
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
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
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
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
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
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
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
第19页共21页
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
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
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
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
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
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
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
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
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
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
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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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
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
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
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
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
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
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
器材对外贸易政策 ,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红酒名字 、设备完好有
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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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法》和鲁班经 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
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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