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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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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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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
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
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
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
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
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
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
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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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岀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
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
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
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
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
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
的义务。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
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
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
项: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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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
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
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
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
点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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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
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
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
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
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
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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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
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
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
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
位强心药有哪些 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
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
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
育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
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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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
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
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才考试,以及省
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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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
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
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
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
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
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
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
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
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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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
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
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
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
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
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
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
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
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才培训,考试
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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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
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
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
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才考试,以及省
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
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
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
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
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
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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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
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
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
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
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
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
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岀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
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
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
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
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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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
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
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
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
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
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
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
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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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
里;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
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
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
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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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
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
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
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
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岀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
督。
第三十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
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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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
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
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
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
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
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
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
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
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
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
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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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
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
训的。
第三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
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婚联精选大全100对 建设
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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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
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财政部《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18号)和《安
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5)1227号)
规定,结合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
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实效,建立制度严密、
责任清晰、形式丰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新机制,努力为全
面深化改革、服务美好安徽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逐步
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
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
的义务。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持有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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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
系统)。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一年
度开始。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
别。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
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
计人员。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
要职责是:
(-)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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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荐适合我省特点和要求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
材;
(三)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招标、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公告以及省直部门或单位组织的
继续教育培训备案工作。
(五)指导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省继续
教育培训机构规范运行。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依据《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
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市本级继续教育培训;
(三)负责面授培训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规范培训市场;
(四)组织、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
分的审核、确认、登记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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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
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
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
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
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
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
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
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
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
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竹子的作文 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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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
育形式。
(-)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训、面授培训及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二)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培训
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
(三)参加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部门或单位组织
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
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已备案的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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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才考试,以及省
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
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
上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
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
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
识大赛;
(七)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
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
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
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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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水平。
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教育方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
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
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师资培度过 训、面授培训及远程网络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网络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
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参加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的部门或单位组织
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才培训,考试
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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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
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省注册会计师
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八)本办法中每学时按50分钟计量。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
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才考试,或参加
省财政厅组织安徽省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当年度折算
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
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当年度每通过一科考
试,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
绩的时间为准;
(三)参据说的英文 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
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
为24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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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则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
为准;
(四)独立承担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
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当年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
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当年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
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
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无正式文件的,以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既无文件又没公开发表的课题不得折算
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
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当年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
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当年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
人当年折算为12学分,学分所属年度哪吒故事 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岀版会计类书籍的,当年每本会计类书
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岀版的,当年每本会计类书
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学
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
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当年折算为24学分,学分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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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
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
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同
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
下一年度取得。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
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
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
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
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
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公示备案的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级财政部门不予
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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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
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
(-)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
里;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
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
构,应当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
间、培训内容、师资情况和讲义等),经备案后方可开班。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远程网络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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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厅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当年上线课程名称、学分、授课教
师等。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
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
培训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六章师资、教材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
识基础,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且近3年内没有受到
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
应具备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
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
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
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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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
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统一的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大纲,选定合适的教材,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开发和利用相结合的
原则,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加强对继续教育教
材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
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
径:
(-)会计人员参加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远程
网络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
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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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参加面授培训机构(包括部门和单位)组
织的培训,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
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
三)除(
-)、(
二)款外,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当
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
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
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
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
参林肯怎么死的 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
第三十二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
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正。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是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记载项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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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申报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定期
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
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恶意竞争,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四)不服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学员投诉较多,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六)泄露学员个人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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