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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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考核
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观看长津湖有感)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

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

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

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

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

核;

医师定期考核两年一次;定期考核应当

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

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

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

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或组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二级或县级

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具有较为健

全组织网络的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简称

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基本条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过程进

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

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

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

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

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

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

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考核的工作制度,

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

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

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公告定

期考核时间和委托的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酱豆子 预防、保健机

构应当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医师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在医师定

期考核表内容及样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

30日报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定期

考核任务的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

评定时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和继续医学

教育完成情况相衔接;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评定意见

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

加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

测评形式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

考试及技术规范的实际操作;

3、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

考试及技术规范的考试;

4、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

5、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

平测评结论做出数学文化论文 考核结果,在医师定期

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

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的结果报告被

考核医师的注册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

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医师认为其与考核机构有利

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

于考核之日起20日前向为其指定考核机

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指定考核机

构的申请;理由正当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予以同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

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

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在考核周期内,医师的执业地

点或执业范围发生变更的,医师应当参

加现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定期考核;同时

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医师依法

执业的证明材料,考核机构将此证明材

料作为判定考核结果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青安岗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

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即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医师在考核期间通过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或专业社会团体组织的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成绩合格或通过晋升上一级

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视其该考核周期中

的业务水平合格,可仅考核工作成绩和

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

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

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

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

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

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

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

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

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

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

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

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

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

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

不合格;

一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在三级医疗

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未经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

的;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

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

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

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耽搁和耽误的区别 检查、治疗

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

成的;

九扰乱考核秩序的考研面试考什么 ;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

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

处罚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

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

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该机构的医

师进行考核或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以及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小孩头晕 期不改的,

对医疗、保健机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对预防机构及其负责人予

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

的考核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

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导、

检查和监督或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

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

得考核结果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新农合医保查询 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

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

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行业、学

术组织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

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

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

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

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

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

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

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及其思想品

德、医患关系、医德医风、依法执业状况;

第三十条医师执业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医疗卫

生工作的实际状况傲然 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

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

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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