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
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
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
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
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
核;
医师定期考核两年一次;定期考核应当
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
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
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
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或组织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二级或县级
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具有较为健
全组织网络的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简称
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基本条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确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过程进
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
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
实施、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
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
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
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
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考核的工作制度,
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
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
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公告定
期考核时间和委托的考核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酱豆子 预防、保健机
构应当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医师的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在医师定
期考核表内容及样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
30日报医师注册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定期
考核任务的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
评定时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和继续医学
教育完成情况相衔接;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评定意见
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
加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
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
测评形式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
考试及技术规范的实际操作;
3、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
考试及技术规范的考试;
4、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
5、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
平测评结论做出数学文化论文 考核结果,在医师定期
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
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的结果报告被
考核医师的注册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
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执业机构;
第十五条医师认为其与考核机构有利
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
于考核之日起20日前向为其指定考核机
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指定考核机
构的申请;理由正当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予以同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
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
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在考核周期内,医师的执业地
点或执业范围发生变更的,医师应当参
加现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定期考核;同时
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医师依法
执业的证明材料,考核机构将此证明材
料作为判定考核结果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青安岗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
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即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医师在考核期间通过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或专业社会团体组织的住院医师规
范化培训,成绩合格或通过晋升上一级
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视其该考核周期中
的业务水平合格,可仅考核工作成绩和
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被考核
医师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可
以向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在接
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
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
师本人;
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将考核结
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
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考核不合格的,注册主管部
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
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
执业活动期满,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
未承担过该医师培训工作的考核机构考
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
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
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该医师在本考核
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
不合格;
一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或在三级医疗
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未经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执业活动
的;
五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六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
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
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
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耽搁和耽误的区别 检查、治疗
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
成的;
九扰乱考核秩序的考研面试考什么 ;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
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
处罚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
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
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该机构的医
师进行考核或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
以及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小孩头晕 期不改的,
对医疗、保健机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对预防机构及其负责人予
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
的考核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
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导、
检查和监督或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
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
得考核结果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新农合医保查询 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
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
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行业、学
术组织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
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
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
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
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
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
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
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及其思想品
德、医患关系、医德医风、依法执业状况;
第三十条医师执业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医疗卫
生工作的实际状况傲然 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
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
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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