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
汉代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
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
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
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
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汉代刺史制度的渊源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
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
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
监。”[1]监还可称为“监公”,[2]或称为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
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3]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
政事务。
《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索隐》
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
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4]《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
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5]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
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监御史
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
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6]
除监察权这种主要职权外,监御史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一、有推荐人才的权力。如萧何在做泗水卒史时,工作表现突出,受到了泗水郡
监的赏识,他“欲入言征何”。[7]
二、有兴修水利的权力。公元前211年秦军进攻南越时,运输补给供应不上。监
御史禄“凿渠运粮,深入越。”[8]他开凿的是著名的灵渠。
三、在战事紧张的时候,监御史还有统兵作战的权力。曹参曾“攻秦监公军,大
破之。”[9]二年级日记 樊哙曾“击泗水监丰下,破之。”[10]夏侯婴和萧何招降了和他们作战
的泗水监平,“平以胡陵降。”[11]秦泗水监平曾围攻刘邦,刘邦“出与战,破之。”[12]
二、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
汉高祖时期,监御史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在
经济方面,经过秦朝的残暴统治,再加上长期的战争,汉初经济凋敝。当时的经
济状况,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是“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
而大饥谨。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13]恢复经济是
政府的当务之急,应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强地方的自主权,因此没有设置监
御史。二、在政治方面,汉政府和异姓诸侯王之间矛盾尖锐,和匈奴冲突严重,
平城白登山之围几乎使数十万汉军全军覆没,汉政府致力于解决地方割据势力和
匈奴问题,无暇顾及地方监察问题。三、在情感方面,刘邦曾经和功臣同甘共苦
创业,在感情上是很深的。不派人监察地方,既是对地方官员的信任,也是为了
显示“(吾)与天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吾与天下贤士功臣,可
谓亡负矣。”[14]的诚意。但汉高帝不设置监御史,使得地方监察制度成为空白,
对郡国的过分放纵,不事监察,终使诸侯坐
大,给他的继承者们留下了一个顽症。
惠帝时期,重新设置了监御史。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异姓王已被消灭,
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
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
定,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
很多职权。《唐六典•御史台•侍御史》原注记曰:“惠帝三年,相国奏监御史监三
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
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
所当服者,凡九条。”[15]对于监御史设置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是仅仅限于三辅
地区。其实原文中的“三辅郡”不应该连读,而应该读作“三辅、郡。”[16]惠帝时
期监御史设置的范围应该是全国各郡。由于诸侯王权力大、地位特殊,所以没有
在王国内设置监御史。监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汇报工作,“常以十月奏事,十
二月还监。”为了防止他们与郡守勾结,还要每两年轮换一次,“监者二岁更之”。
[17]
但是很多监御史玩忽职守,有的还跟郡守等相互勾结,对郡守等包庇纵容,工作
很不力。汉中央发现了这一现象,于是在监御史制度之外设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监
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监御史制度并行。“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
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18]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使之
监察太守和监御史。关于丞相史的地位,《汉旧仪》上是这样介绍的,“丞相初置
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19]看来是九
位丞相史每人监察九州中的一州,这就奠定了武帝时期刺史制度的基础,形成了
刺史制度的雏形。丞相史是丞相的属官,对丞相负责,而不象刺史那样对御史大
夫负责,看来丞相史学出刺制度也让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监察职权,扩大了丞相的
权力。但“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20]属于临时派遣的官员,不是经常设置
的,而且,两套监察制度并行,职事重叠交叉,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等问题,
显然,这种制度很难有效地监察地方,不能为后世所效法,地方监察制度有待于
进一步完善。
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
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
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来月经可以喝咖啡 刺史印绶,有常治
所。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圆台展开图 察
六条。”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那六条是:一、“强宗
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
行乡里。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
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
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
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
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
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
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对刺史的
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
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
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刺史往
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岁,举为守相”。[21]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
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
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
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
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
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为什么汉武帝要建立刺史制度呢?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一、原来地方监察制度
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史记•平准书》
载:(元鼎四年)天子始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自杀。行西逾
陇,……陇西守自杀,……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於是诛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
得畜牧边县。”武帝巡视地方时,很多地方贪官畏罪自杀,这说明地方吏治腐败
情况是很严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监御史都没有向皇帝报告,可见他们的失职以及
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完善,这促使汉武帝寻求建立一种更完备的地方检查制度
来加强对地方郡国的控制。二、中央集权加强的必然结果。汉武帝采取了一系列
的措施来加强中央集权。他黜百家,独尊儒术,颁布推恩令、设置左官律、附益
法,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西汉中央的王国问题。加强对地方的监察是加强中
央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必然要求。
三、西汉中后期的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
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顿吏治、断理冤狱,因而对刺史制度格外
重视,这在刺史的选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这一时期刺史仍然严格在六条问事的
范围内行使其监察权,并涌现了一批成绩卓异的刺史。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
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西汉中后期光大银行网点 ,中央政府对一些州的范围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汉昭帝始元元年,“有
司请河内属冀州,河东属并州。”“文颖曰:本属司州;师古曰:盖属京师司隶所
部。”[22]刺史的名称也几度更改,成帝绥和元年十二月“罢部刺史,更置州牧,
秩二千石。”[23]俸禄也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夏四月“罢州牧,
复刺史。”[24]估计俸禄也降低了。哀帝元寿二年,刺史“复为牧”。[25]刺史的名
称几度变更,反映的是不仅仅是俸禄的变化,而且反映了宣帝、元帝以来刺史职
权一直在发生变化。
除了刺史之外,汉政府有时候还会临时性地派使者监察地方,宣帝元康四年春正
月,曾派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26]宣帝五凤四年夏四月,
诏曰:“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地铁实习报告 循行天下,……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27]
西汉中后期,虽然刺史的主要职权还是监察,但是在执行公务时,刺史作出了一
些超出监察之外的事情。现列举如下:
一、镇压诸侯的谋反,昭帝时期,“齐孝王孙刘泽谋反,欲杀青州刺史隽不疑。
发觉,皆伏诛。迁不疑为京兆尹,赐钱百万。”[28]
二、镇压民众的反抗。宣帝时期,冀州刺史张敞“既到部,而广川王国群辈不道,
贼连发,不得。敞以耳目发起贼名区处,谋诛渠帅。”[29]孙宝做益州刺史时,“亲
入山谷,谕告群盗,本非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30]
三、安置流民。在流民众多的情况下,平当曾经奏请汉中央让流民到幽州,让“刺
史二十石
四、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王尊做益州刺史时,“怀来徼外,蛮夷归附其威信。”[32]
五、参与中央决策。有的时候,皇帝会和刺史商议国事,如京房曾经向皇帝奏报
新的对官吏考核的方法,皇帝“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33]
要之,西汉末年刺史虽然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逐渐异化,发生了不断侵渔守相权
力的事件,并且刺史一度改称州牧,但无论是刺史还是州牧,其作为监察官的本质
并没有变。不过,这正是刺史开始由监察官向地方官转化的一个重要阶段。
四、王莽称帝时期的刺史制度
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王莽称帝时期,州刺史改称州牧。始建国元年正月,授予州牧爵位,“封牧为男”。
[34]始建国四年夏,王莽将十三州改为九州,下诏“州从《禹贡》为九”。[35]这九
州分别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豫州、荆州、雍州、梁州。[36]刺史
的地位是世袭的,“世其官”。[37]
当时反王莽武装斗争在地方上蜂起云涌。为了增强地方实力,以便鼻子里面有血 于镇压武装暴
动,王莽不仅给予州牧统军作战的权力,而且给州牧加将军称号。地皇元年二月,
“莽见四方盗贼多,复欲压之,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38]王莽设置牧副监,其
主要职权是监察,起到刺史的作用。地皇二年正月,“以刺史位三公,刺举懈怠。
更置牧副监,……行事如汉刺史。”[39]
州牧成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地方监察职权为牧副监所行使。
州牧有权率军进攻少数民族。天凤三年五月,王莽“遣并州牧宋宏、游击都尉任
萌等将兵击匈奴。”[40]天凤五年正月,王莽“遣大司马护军郭兴、庸部牧李晔击
蛮夷若豆等。”[41]
州牧有权率军镇压国内的武装暴动。始建国四年春二月,王邯弟起兵,“州郡击
之。”[42]地皇二年,绿林军兴起,“荆州牧某发奔命二万人攻之。”[43]商人王
岑在起兵后,“杀王莽庸部牧。”[44]刘秀在起兵后,曾派吴汉斩杀幽州牧苗曾,“发
其众”。[45]成丹、王常等率军“与荆州牧战于上唐”。[46]和岑彭等作战时,“扬州
牧李圣、司命孔仁兵败山东、圣格死,仁将其众降。[47]在陇西“成纪隗崔兄弟
劫大尹李育,以兄子隗嚣为大将军,攻杀雍州牧陈庆。”[48]
在紧要时候,刺史不仅要镇压自己辖区内的武装暴动,而且要根据战争需要,支
援其他地区的战斗。地皇四年三月,王莽曾下诏让兖州牧寿良、扬州牧李圣“措
迫青、徐盗贼”。[49]
有的时候,为了增强州牧实力,还让一些人兼任两个州的州牧。地皇二年秋,“莽
以玺书令(田)况领青、徐二州牧事。”[50]
五、东汉灵帝以前的刺史制度
东汉灵帝以前的刺史主要职权是监察,但是职权进一步扩大,地方官化的程度进
一步加深。
刘秀建武元年“复置牧”,[51]恢复了州牧制度。建武十八年,改州牧“复为刺史”。
[52]西汉的刺史要亲自到中央汇报工作,东汉则“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53]
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女孩智商遗传谁 开岗位,“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54]
东汉的刺史主要职权是监察。
刺史对太守等进行监察,并向中央进行汇报,这作为对地方官员黜陟的依据之一。
乐巴做桂阳太守时,“荆州刺史李固荐巴治迹,征拜议郎、守光禄大夫。”[55]左
雄为冀州刺史时,“案奏贪滑二千石,无所回忌。”[56]董宣做北海相时,手段严
厉,“青州(刺史)以其多滥,奏宣考岑,宣坐征廷尉。”[57]中常侍单超之弟单
匡为济阴太守时,“以藏罪为刺史第五种所劾。”[58]王涣做兖州刺史时,“绳正部
郡,威大行。”[59]谢夷鞭字开头的成语 吾为巨鹿太守时,“以行春乘柴车,从两吏。冀州刺史上
其仪序失中,有损国典。”结果谢夷吾受到处分,“左转下邳令。”[60]
刺史还要监察民众。侯览的哥哥侯参做益州刺史时,“民有丰富者,辄诬以大逆,
皆诛灭之,没入财物,前后累以亿计。”[61]
在刺史之中,凉州刺史还要检察护羌校尉。东汉设置了护羌校尉,俸禄是“比二
千石头”。[62]窦林做护羌校尉时,凉州刺史曾经“奏林臧罪,遂下狱死。”[63]除
监察权以外,刺史还有其他一些权力。
一、决狱权。明帝十三年冬十月,曾经命令刺史“详刑理冤”。[64]章帝巡视各地,
到达荆州以后,召见荆州刺史谢夷吾,让谢和他一起“录见囚徒”,结果君臣二人
处理方式相同,章帝慨叹到“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65]和帝永元七
年九月下诏让刺史等“详刑辟,理冤虐。”[66]
二、推荐人才。光武建武十二年下诏让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67]杨震做荆
州刺史时,曾经举荐王密为茂才,后来王密作到了昌邑令。[68]明帝永平九年夏
四月,让刺史等“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二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计偕上。”[69]
三、教化民众,移风易俗。酒泉人庞淯的母亲,曾经杀死杀父仇人,然后去官府
自首。“州郡表其闾。”[70]周举做并州刺史时,因为太原郡有一种风俗:每年冬
天里有一个月必须寒食。他力图革除这种风俗,于是“做吊书,以置子推之庙,
言盛冬去火,残损民命,非贤者之意,以宣示愚民,使还温食,于是众惑稍解,
风俗颇革。”[71]
四、镇压民众暴动。谭显为豫州刺史的时候,“天下饥荒,(民)竞为盗贼,州界
收捕且万馀人。”[72]五、率军和少数民族作战。明帝永平元年“越姑复夷叛,
州郡讨平之。”[73]和帝时期,句丽势力强大,建光元年春,幽州刺史冯涣曾经“将
兵击之,捕斩秽貊渠帅,获兵马财物。”[74]和帝永和二年,日南、象林的少数
民族数千人进希望近义词 攻象林县,“交趾刺史樊演发交趾、九真二郡兵万余人救之。”[75]
张乔在和羌族作战时,“因其将吏,旬月之间,破殄寇虏。”[76]安帝元初元年冬,
“先零羌败凉州刺史皮肠于狄道。”[77]
六、传达中央的命令。和帝时期,中央决定停止政府对盐铁的专卖制度,于是命
令刺史等将这一决策传达给民众。让刺史“奉顺圣旨,勉弘德化,布告天下。”[78]
东汉政府有时候还临时性地派出一些使者来检察刺史。永和年间,皇帝曾经派八
名使者巡查各地,“其刺史、二千石有臧罪明显者,驿马上之;墨绶以下,便辄
收举。”[79]中央一些和皇帝关系密切的官员,有时候也会监察刺史,并且把情
况汇报给皇帝。太尉杨秉曾经条奏青州刺史羊亮等人的罪过,这些被检举的人,
“或死或免,天下莫不肃然。”[80]虽然这种监察不是一种制度,但是对刺史的影
响很大,甚至有的时候比监察制度对刺史的影响更大。
六、东汉灵帝时期及其以后的刺史制度
东汉灵帝时期及其以后的刺史,逐步地方官化,有的甚至成为地方割据势力。
东汉灵帝时期,东汉政府面临着比以往更加严峻的形势,当时威胁汉政府的力量
主要有:民众的反抗斗争、士兵的反抗斗争、少数民族的反抗斗争。
灵帝时期,民众的反抗斗争发生频繁。建宁三年冬,“济南贼起,攻东平陵。”[81]
熹平元年十一月,“会稽人许生自称越往,寇郡县。”[82]中平元年秋七月,“巴郡
妖巫张修反,寇郡县”[83]中平二年春二月,“黑山贼张牛角等十余辈并起,所在
寇钞。”[84]中平四年六月,“渔阳人张纯与同郡张举举兵叛。”[85]中平四年冬
十月,“零陵人观鹄自称平天将军。”[86]
士兵的反抗斗争也很多。中平元年六月,“交趾屯兵执刺史及合浦太守来达,自
称柱天将军。”[87]中平三年春正月,“江夏兵赵慈反,杀南阳太守秦颉。”[88]
少数民族反抗汉政府的斗争更是此起彼伏。今且不避繁冗,试列举之。建宁元年
十二月,“鲜卑及及濊貊寇幽、并二州。”[89]建宁二年九月,“江夏蛮叛。”同年,
“丹阳山越贼围太守夤。”[90]十一月,“鲜卑寇并州。”[91]建宁四年冬柔情歌曲 ,“鲜卑寇
并州。”[92]熹平元年十二月,“鲜卑寇并州。”[93]熹平二年冬十二月,“鲜卑寇
幽并二州。”[94]熹平三年十二月,“鲜卑寇北地”[95]熹平四年夏四月,“鲜卑寇
幽州。”[96]熹平五年夏四月,“益州郡夷叛。”[97]同年,“鲜卑寇幽州。”[98]
熹平六年夏四月,“鲜卑寇三边。”[99]同年十一月,“鲜卑寇辽西。”[100]光和元
年春正月,“合浦、交趾乌浒蛮叛,招引九真、日南民攻没郡县。”[101]同年,“鲜
卑寇酒泉。”[102]光和二年冬十月,“巴郡板楯蛮叛。”[103]同年十二月,“鲜卑
寇幽并二州。”[104]光和三年夏四月,“江夏蛮叛。”[105]同年八月,“鲜卑寇幽
并二州。”[106]光和四年冬十月,“鲜卑寇幽并二州。”[107]中平二年十一月,“鲜
卑寇幽并二州。”[108]同年十二月,“鲜卑寇幽并二州。”[109]中平五年春正月,
“休屠各胡寇西河,杀郡守邢纪。”[110]
为了镇压众多的反政府武装暴动,汉政府不得不加强了地方的实力。在镇压暴动
的过程中,一些人掌握了地方上的军权,并且在掌握军权的基础上逐渐掌握了地
方上的行政权,变成了割据势力,成为一方之主。有的名号是刺史,有的是州牧,
有的是太守,有的是大将军或其他,但实质是地方割据势力,至于名号不同,仅
仅是一个称呼而已,没有实质区别。
当时刺史(州牧)的来源,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因为有实力。自封为刺史(州牧),如,吕布在从刘备手中夺得徐州后,有
了独霸一方的实力,于是,布“自封为徐州刺史”。[111]
二、被地方势力推举为刺史(州牧)。如,曹操在做东郡太守时,“(鲍)信乃与
州吏万潜等至东郡迎太祖,领兖州牧。”[112]陈宫“以其众迎布为兖州牧,据濮
阳。”[113]
三、地方势力任命。袁绍在占据了冀幽青并四州以后,“以长子谭为青州,……
又以中子熙为幽州,甥高干为并州。”[114]
四、中央任命。中央“用刘虞为幽州,刘焉为益州,刘表为荆州,贾琮为冀州。”[115]
这些割据势力有的自称一体,汉中央仅仅在名义上存在,实质上已经灭亡了。有
的割据势力甚至想取中央而代之,如“冀州刺史王芬,南阳许攸,沛国周旌等连
接豪杰,谋废灵帝。”袁绍和韩馥曾经“谋立幽州牧刘虞为帝。”当时任何一股集
团都没有统一这个已经四分五裂的国家,但是随着兼并战争的进行,割据势力逐
渐减少,后来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直至公元280年才完成统一。
汉代刺史制度是一种较为完备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的职权以监察为主,同时又
有一些其他职权。灵帝时期,在镇压地方武装暴动的过程中,刺史等逐步掌握了
军权,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又掌握了行政权,成为割据势力,遂亡汉之社稷。
总之,刺史制度的酝酿、形成与演变贯穿了两汉政治及政治制度的始终。刺史在
从六条问事的监察官向领兵统郡的割据方镇演变的漫长过程中,每次量变都有着
特定的原因。在数次反复的量变中,刺史、州牧于新莽和东汉之初完成了地方官
化的质变,进而在东汉后期坐大为割剧的方镇"方镇割据混战结果,东汉寿终正寝
为三国鼎立所取替。刺史制度的酝酿、形成、发展、异化、变质、坐大这条线索
把繁冗的两汉政治兴衰历程完整。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监察权干预、甚至侵夺行政权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古
代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刺史权力逐步扩大的根本原因是刺史是“奉诏出制”的,
刺史背后站立的是皇帝,刺史是作为皇帝的代言人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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