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
卡申请进件管理规定
TPMKstandardizationoffice【TPMK5AB-TPMK08-TPMK2C-TPMK1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卡
申请进件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个人信用卡申请进
件的处理流程,有效防范申请环节的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信
用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
险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称“推广机构”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文所称“申请进件”指信用卡申请人在申请邮
储信用卡时按照我行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填写的
邮储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附属证明资料。申请进件包括社会散
客申请进件、员工申请进件、推荐申请进件、团办申请进件和
邀请申请进件及其他风管委批核的进件类型。
第四条本文所称“推广人员”指从事信用卡业务的宣传
和营销,负责申请表的填写指导及附属证明资料回收工作的邮
储银行工作人员,“进件人员”指负责信用卡申请进件的收集、
整理、递送工作的邮储银行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文所称“邮政系统员工”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各级机构工作的人员。“推荐申请客户”
指符合本办法第五章“推荐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团办申请客
户”指符合本办法第六章“团办申请进件规定”的客户。邀请进件
客户是指通过我行邀请式销售进件的客户。“社会散客”指除“邮
政系统员工”、“推荐申请客户”、“邀请进件客户”、“团办申请客
户”外的申请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推广人员禁止向以下禁推人群推广信用卡:
一、失业人员、无业人员。
二、以临时工作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人员。
三、清洁公司、搬家公司、家政公司、洗车厂的一线操
作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及保安。
四、与我行无往来关系的个体工商户。
五、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六、各类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工。
七、非法职业。
八、娱乐休闲业从业人员,如:卡拉OK、夜总会、歌舞
厅、酒吧、网吧、游戏机中心、美容美发、桑拿按摩中心。
九、国家安全部门、军队及军队编(武警、消防等)人
员。
十、以交付指定工作成果为收入来源的无雇佣单位的自
由职业者,如自由撰稿人、特约摄影师、自由美术创意设计
者、个体演员、歌手等。
十一、申请人公司在国内,但长期派驻到境外工作或
长期在海上作业,如: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
十二、僧侣、道士。
十三、私人矿主、矿业挖掘工人。
第七条以上禁止推广人群可申请附属卡。
第八条禁推人群中的自由职业者如符合推荐资质,即
与我行有2年以上往来关系,且为分行大客户;军队编制人员
中的军官如为我行员工亲属,可通过推荐途径进件。
第九条优质客户定义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县(含)以上地方行政机构、市属
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区级以上政府所属预算单位的公务
员。
二、外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组织的中国籍雇员。
三、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四、国务院国资委下辖大型中央国有企业或各省级国资
委下辖地方重点企业、上市公司(非ST状态)正式在编人员
(金融、航空、电信、电力、石油、石化、钢铁、交通、烟
草、传媒等重点行业的优先)。
五、财富500强企业在华设立的公司或办事处正式人
员。
第十条推广人员应优先向与我行有频繁(非睡眠
户)、大额往来关系的现有客户进行推广。对于非我行现有客
户,应优先向优质客户进行推广。
第十一条现有客户定义如下:
一、个人存款户,且与我行往来关系在3个月以上
二、代发工资户、贷款户、理财户,且与我行已签订有
关合同,不包含有意愿未确立往来关系者
三、公司业务户的公司雇员
第十二条申请邮储信用卡主卡的申请人须为年满18周
岁,60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居民;申请邮储信用卡附属卡的申请
人须为年满16周岁,60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居民。
第十三条主附卡同时申请时,每张主卡申请只能附带一
张附卡申请;其他附卡申请应在主卡获得批准后再提交,每一
张主卡最多可申请四张附卡。
第十四条单独申请附卡的申请人仅可申请选择与主卡一
致的卡产品,单独申请附卡的申请进件必须由主卡持卡人本人
递交。
第十五条主附卡申请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亲自填写申请表,所有填写内容及字
迹应清晰可辨,并确保递交的申请表无污损、毁坏。
第十七条联系人必须是通过电话能联系到的人。申请人
所提供的“直系亲属联系人”与“其他联系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一种卡产品的申请只能以社会散客申
请、邮政系统员工申请、团办申请、推荐申请或邀请申请的其
中一种形式进件,不得同时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形式申请进件。
如未批核重新申请时,或再次申请新卡种时,可以更换进件形
式。
第十九条推广人员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要做到亲
见本人,即亲自核对申请人本人相貌与身份证件原件照片是否
相符;亲核原件,即亲自核对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申请表
填写的内容是否三项一致;亲见签名,即请申请人当面在申请
表上签字。如为团办户还应做到亲访单位,认真核实申请人工
作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推广人员应检查核实申请资料,保证申请资料
完整、规范、真实。
第二十一条推广人员不得对申请进件资料进行伪造、变
造、篡改。如推广人员在客户填表时发现涂改过多应及时提示
客户重新填表,废表交由客户保留。不得擅自翻抄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推广人员和进件人员应确保申请人信息安全,
不得泄露申请人任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如果推广人员在网点推广,客户申请资料不得
带出工作场所。推广人员不得接受第三方代办中介的进件或任
何不是本人进行提交的客户资料。如果推广人员外出推广,则
需在推广当日及时交回网点。
第二十四条推广人员应每日登记当日收件的客户姓名、身
份证号码后四位、收件日期,以网点为单位保留,供客户查
询。
第二十五条凡发生客户申请资料遗失的,推广机构应在24
小时内及时上报总行。
第三章社会散客申请和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申请表填写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表,对申请表
所列项目不得漏填。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填写姓名拼音时以大写字母填写,姓
与名之间空一格,姓名的拼音(含空格)长度不得超过20位。
若少数民族地区的申请人姓名过长,则仅填写名字的拼音,若
名字的拼音也超20位,则需推广人员和申请人协商填写长度在
20位以内的名字拼音。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在填写证件号码、姓名、账单地址、电
话信息、申请人签字项目时不得涂改,否则该申请件作废;申
请表上的其他填写项目如有涂改,申请人必须在涂改处签字确
认。任何情况下推广人均不得代客户签名。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必须填写单位电话、手机、住宅电话和
联系人电话。
一、至少四个电话不得重复,即申请人的固定电话、手
机、直系亲属联系人的其中一个电话以及其他联系人的其中一
个电话不得重复。
二、当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本人的住宅电话时,可选择
填写其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家庭住所的固定电话或申请人单
位第二个电话。若填写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家庭住所的固定
电话时必须在申请表该栏位旁注明电话归属人与本人的关系;
若填写单位电话应注明为单位电话,该单位电话不得与职业资
料栏位填写的单位电话重复。
第三十条申请人的“其他联系人”不得为推广人员或进件
人员。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的账单地址信息(含住宅地址、单位地
址和邮编)必须完整、详细、准确填写,以确保邮件准确寄
达。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如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中小商户,
在单位名称栏位填写“商户”,单位地址栏位内应填写该商户的
完整详细准确的经营地址。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必须准确填写“职级”项目,如果是公务
员,则选择“(副)厅/局级以上”、“(副)处级”、“(副)科
级”、“科员”和“其他”中任一项,如选“其他”,还需手工填写职
级;如果是企事业单位,则选择“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
员”、“一般管理人员”和“一般人员”中任一项。
第三十四条邮政系统员工在填写申请表“职位或职级”时,
应根据申请人的行政职级选择“(副)厅/局级以上”、“(副)处
级”、“(副)科级”、“科员”和“其他”任一项。已完成薪酬改革的
机构,应在企事业单位职务职级各项中选择一项,同时必须再
填写对应的职务级别(如1-18级)及职位名称。
第三十五条邮政系统员工间,不得互相办理附属卡,即员
工申请时附卡申请人不得为同事。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必须准确填写“用工性
质”和“现单位工作年数”。
一、用工性质:根据申请人与单位人事关系的分为“合同
工”、“劳务工”。
二、现单位工作年数:根据申请人在现单位工作的累计
年限填写。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含主卡、附卡申请人)应在申请表签
名栏内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签名采用正体,应与身份证件上
姓名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推广人员、进件人员应如实填写“银行专用栏”
各项信息。
一、PC(专案码)
根据申请人类型不同勾选不同选项,邮储银行员工进件勾
选“银行”,邮政企业员工进件勾选“邮政”,非邮储和邮政的社
会人员勾选第三项,且要手工填写活动代码。
二、JGH(推广机构号)
推广机构号为10位数字组合码,第1位标识信用卡推广
渠道类型,后9位与推广机构原有的储蓄系统机构号一致。第
1位推广渠道类型代码含义如下:
“1”表示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及我行一类网点;
“2”表示邮储银行管理的邮政网点,即我行二类网点;
“3”表示邮政网点,即包括我行三类网点。
三、QSDM(清算代码)
推广机构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算号码,详
见附件1。
四、RYXM(推广人员姓名)
推广人员姓名。
五、TEL(推广人员电话)
推广人员移动电话。
六、RYBH(推广人员编号)
填写推广人员身份证件号码的后6位。
七、JJLY(进件来源)
散客进件、邮政系统员工进件勾选“SK”,推荐申请进件勾
选“TJ”,团办申请进件勾选“TQ”,邀请进件勾选“YQ”。(如沿
用旧版申请表,邀请式进件须在此栏手工填写YQ。)
八、SFYZ(身份验证方式)
1.推广人员亲自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但没有
拜访申请人的单位且没有拜访申请人的住宅则勾选“QW”;
2.推广人员亲自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拜访了
申请人的单位或住宅则勾选“QWQ”;
3.推广人员亲自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拜访申
请人的单位且拜访申请人的住宅则勾选“QQ”。
九、进件人员签名/进件人员联系电话
进件人员在回收申请表时,必须亲自填写本人姓名及联系
电话。
十、批注栏和批注人签名
由推广人员填写,推广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情
况进行简要批注,主要包括:申请人单位在当地的资质情况,
单位效益、性质和规模;申请人工作稳定性、资产和职务等情
况,不得填写其他无关内容。
十一、对分行预审件,分行应先加盖预审章(样式见
附件10)并填写预审批注,加盖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右下
角。
十二、如银行专用栏填写错误需要修改,负责填写的
相关人员应在涂改处签字或加盖名章确认。
第二节社会散客申请证明资料
第三十九条主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必须提交本
人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附卡申请必须提供附卡使用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主卡卡号。
第四十条境内申请人依据其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与就业
地是否属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分为本地户口申请人和非本地户口
申请人。本地户口申请人必须递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工作证明文
件。非本地户口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住所证明
文件。
第四十一条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
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持有居民身
份证的申请人必须以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不接受以
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等作为身份证明。
第四十二条工作证明文件包括:
一、带工作单位名称或企业标识、申请人照片、姓名、
员工编码(或工作部门)的工作证(或出入证)复印件;
二、单位开具的带有机构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
门公章的工作证明原件(格式详见附件2)或收入证明原件
(格式详见附件3);
三、标明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的医疗保险手册
的复印件或社保卡打印的最近半年缴费清单凭证(须带有参保
单位);带申请人照片、工作单位名称和姓名的医保卡复印
件;
四、加盖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调令、调函或任职通
知。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或个体经营者需要同时提交以下材
料:
一、证明个体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的,经过验证程序的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特许行业(如烟草
零售业)准入许可证复印件;或其所在经营市场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及摊位合法性经营证明(含商户姓名、成立时间,或执照
首次核准时间等要素);或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或自有产权证明文件。
三、如为基金或保险客户,还须提交其证明在我行已存
续3个月以上(含)的基金或保险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下列证明文件视为无效。
一、居民身份证距有效期到期日小于等于一个月。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护照距有效期到期日小于等于三个月。
三、暂住证距有效期到期日小于等于一个月。
四、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证明开具日期距
申请进件日期大于等于一个月。
五、单位开具的住所证明,证明开具日期距申请进件日
期大于等于一个月。
第四十五条声明与邮储银行存在保险、基金、贷款、公司
业务等往来关系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表时还应提交如下任一文
件作为证明材料:
一、显示投资人姓名、投资时间、投资本金的本行投资
理财类业务(基金、理财、国债、保险)的理财类业务凭证复
印件。
二、本行各类贷款业务的合同复印件,其中房贷客户仅
须提交在我行办理二手房的房贷合同复印件首页和末页。
三、我行公司业务网点提供目标客户的基本账户开户证
明;财政类和基金类客户则提交专用账户开户证明;其他代收
付确认委托关系的业务证明,如代发工资合同等。
第四十六条住所证明文件包括:
一、包含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原住地址、暂住
地址且在有效期内的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
件。
二、单位出具的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的注明具
体地址的住所证明原件,仅用于单位提供员工住所的情况(格
式详见附件4)。
三、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证、购房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
或购房按揭合同复印件(如上述产权证明文件属于申请人配偶
名下,还应出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书复印件)。
四、带有房屋出租专业中介机构公章及申请人姓名的租
房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名下现住址最近三个月内的水电燃气、固定
电话账单原件或复印件。
六、显示地址的申请人名下最近一期其他银行同名信用
卡对账单,该账单地址应与申请人在申请表上所填住址信息完
全一致。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也可选交下述资料证明其信用资质和财
务状况。
一、单位开具的最近三个月内的正式工资单或标明开户
银行、开户人、开户时间、“工资”字样及最近三个月的入账工
资数额的存折的复印件。
二、地税局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文件复
印件或最近三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文
件。
四、申请人房产证、本人非运营行驶证、自购车证明文
件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对于邮储银行现有客户,可以通过提交业务往
来凭证免交工作证明文件或住所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具体免
交情况如下:
一、二手房贷客户凭生效的房贷合同复印件(首页、末
页复印件)可以免交工作证明文件和住所证明文件。
二、个人商务贷款客户提交生效的商务贷款合同复印件
可免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理财客户凭结算账户存折复印件、理财业务凭证复
印件则可以免住所证明文件。
四、保险客户凭保单复印件、最近一期的缴纳凭证可以
免住所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对于交叉营销信用卡的客户,以上证明文件可
直接从客户已提交的文件中复印,(如贷款户的身份证复印
件、收入证明),并加盖支行的业务公章即可。
第三节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
第五十条邮政系统员工在进行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邮政系统员工在申请表上加盖的公章应符合下
述要求:
一、申请表上必须加盖本级机构(含)以上的机构公章
或人事部门公章或财务部门公章;网点员工的申请表上必须加
盖上级机构公章;
二、非邮储银行员工的申请表公章不得以邮储银行公章
替代;
三、公章统一加盖在申请表填写面左上角处。
四、如邮政系统的劳务员工不能提供加盖公章的申请
表,可提供第三章规定的任一工作证明文件。
第四章社会散客申请和邮政系统员工申请进件的检查
要求
第一节对申请进件完整性、合规性的检查
第五十二条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表上的必填项是否有遗漏
未填处;涂改处是否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证明
文件。
一、本地户口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身份证
明文件和工作证明文件;
二、非本地户口申请人除上述证明文件外是否还提交了
住所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当申请人声明与我行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时,推
广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业务往来关系证明资
料。
第五十五条当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体经营者时,推广
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提交了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在我行有存续关系的业务往来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推广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各式证明文件的有
效期进行检查,违反有效期规定的申请进件不得受理。
第二节对申请进件真实性的检查
第五十七条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确
实为本人所有。对第二代身份证应在身份证鉴别仪上进行真伪
性识别。
第五十八条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
一致,不一致的视为无效进件,不得接受。
第五十九条推广人员应检查申请表上所填各项信息,如姓
名、工作单位、收入等是否与证明资料中的信息一致;申请人
签字是否与身份证件一致。
第六十条附卡单独进件必须由主卡持卡人携带本人主卡
及身份证递交申请,推广人员应将附卡申请表与主卡及主卡持
卡人身份证对比,并进行如下检查:
一、主卡持卡人亲笔签名;
二、主卡的凸字拼音与主卡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姓名一
致;
三、主卡背面签名栏的签字与主卡持卡人身份证件的姓
名一致。
第六十一条推广人员在核实无误后,应在复印件正面空白
处签署标注“亲见所有原件并确认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
致”,手写或盖章标注均可,同时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其中,
身份证复印件的此标注,应压住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的右上角空
白处书写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当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上姓名为英文名时,推
广人员应确认申请人本人确在申请表上的单位工作,确认工作
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同时在工作证明空白处签署“确认工作
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工作证明上的人名为本人”,亲笔签名并记
录日期。
第六十三条进件人员将员工进件上送管理部门盖章时,应
协助邮储银行分行人力资源部门或一级支行综合管理人员对邮
储银行员工申请表上的“用工性质”、“现单位工作年数”、“职位
或职级”所对应的级别选项进行审核查验,确保所填信息与申请
人现实状况相符。
第六十四条各邮政机构员工的“用工性质”、“现单位工作年
数”、“职级”信息的确认由邮政机构相关部门完成。推广人员应
负责检查上述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加盖公章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十五条对要求补件的,申请人应将补件交予原推广人
员,原推广人员负责核查补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已
批注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并在补件上逐页标注
“亲见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推广人员亲笔签名
和日期;推广人员因故未能受理补件时,进件人员应代替推广
人员履行前述检查职责并在补件资料上逐页标注“亲见原件并确
认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进件人员亲笔签名和日期。
第三节申请进件规格及装订要求
第六十六条申请表的版面、栏位、尺寸应符合我行统一要
求。
第六十七条所有申请资料复印件应以A4纸复印,复印件
文字、图像清晰可辨认。
第六十八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符合下述规格:
一、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复印正面图像及文字部分
二、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图像及文字部分,
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复印的影像尺寸须与原件一致,不得打印。(复印
样式见附件5)
第六十九条推广人员检查完毕后,将申请进件按照如下顺
序排列,在左上角装订:
一、信用卡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工作证明文件;
四、住所证明文件;
五、基金、保险、贷款类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证明
文件;
六、其他资质证明;
七、附属卡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有附属卡申请);
第七十条二级支行负责社会人群申请进件的回收。回收
时,推广人员应对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检查,检
查完毕后交予进件人员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复核。
第七十一条进件人员复核无误后在进件人员信息栏处填写
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进件,应要求推广
人员联系申请人补充完善。
第七十二条推广人员因故未能亲自回收申请资料时,进件
人员必须履行对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检查的
职责,并填写“银行专用栏”相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二级支行进件人员在日终将当日收集到的申请
进件清点并审核,做好汇总记录,填写“寄送汇总清单”(格式
详见附件6),及时提交给上级支行。
第七十四条一级支行应认真清点申请进件数量,做好本支
行辖内所有网点的汇总记录,登记“寄送汇总清单”,将“寄送汇
总清单”及申请进件快递至总行信用卡中心。申请进件累积达到
三十份或收到申请进件时间已满三天必须上交。
第七十五条一级支行在邮寄信用卡申请资料后,应于当日
或次日登录信用卡进件管理系统登记邮包信息。
第七十六条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负责本机构员工
申请件的回收与递交。一级支行负责本机构及下辖所有二级支
行的员工申请件的回收与递交。邮政企业员工申请件的回收和
递交由各省自定。
第七十七条邮寄申请进件时,社会散客申请件、邮政系统
员工申请件、补件资料应各自单独包装,不得混放。邮寄时应
将“寄送汇总清单”一并邮寄。
第五章分行预审件规定
第七十八条执行预审制的支行,要增加申请人身份联网核
查操作。
第七十九条推广人员要及时对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
核查成功后,将联网核查结果打印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上方空
白处或背面,并在旁边签字确认“照片与本人一致”。
第八十条如联网核查出现以下任一结果,则视为联网核
查结果异常:
一、公安部联网核查结果为“号码不存在”;
二、公安部联网核查中证件号码和姓名不符;
三、经推广人员人工判断公安部联网核查中返回照片、
身份证件复印件中照片及申请人本人非同一人。
第八十一条联网核查结果异常的处理如下:
一、身份证未发现明显虚假、伪造痕迹的,推广人员应
在联网核查的打印结果旁做简要说明,并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的第一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并确
认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或盖有公安户籍管理专用章的、公安
部门出具的户籍底版证明。如客户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
单独打包上交给预审机构做废件处理。
二、身份证有明显虚假、伪造痕迹的,推广人员应与二
级支行进件人员双人确认,单独打包上交给预审机构。预审机
构做好备案登记,并作必要的追踪调查工作,如确认欺诈,则
登记《信用卡申请表分行预审黑名单明细登记簿》(见附
件),定期上报总行卡中心备案。
第八十二条对于员工联网核查结果异常的,推广人员打印
联网核查结果签字确认,并应与申请人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
确认其身份,并在申请表批注栏内记录确认结果。
第八十三条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因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
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整理、保存好待核查的信用卡申请资料,并在
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十四条客户信息资料的传递与保管:
一、推广人员不能通过复印、抄写等方式拷贝或私自截
留客户资料,收到的客户申请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
失或被无权限的人员获得和翻阅;
二、复印或接收客户传真资料,相关人员不能离开机
具,应及时取走客户资料,不能将客户资料遗留在机具上。
三、预审人员在处理客户资料时,如因其他事情导致该
工作无法继续时(例如,暂时离开座位等),不能将申请件随
意摆放,应先将客户资料放置在他人无法触及的位置(如,专
柜、抽屉等),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四、推广人员应对联网核查的公民身份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外泄。
第六章推荐申请进件规定
第八十五条对满足下列条件且申请邮储信用卡时对额度有
特殊需求的优质客户,可办理推荐申请:
一、优质目标客户(详见第二章规定)
二、与我行有合作意愿且注册(实收)资金在50万以上
的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主管。
三、公司业务客户,须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时间大于1
年(含),且只能推荐企业负责人、部门领导或财务部门正式
员工。
四、个人VIP客户,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中小商户、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且在我行开立
结算账户时间大于2年(含)。
2.除1外的其他客户,在我行开立有效账户时间大于1年
(含)。
第八十六条办理推荐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推荐表》(以下简
称《推荐表》,见附件7)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
三、客户身份证复印。
第八十七条对已知推荐客户信用报告逾期是由银行报错或
乱收年费造成的,可出具相关发卡银行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
件。
第八十八条《推荐表》应与申请表、客户身份证复印件一
并上交,客户可不再提供工作证明和住所证明。
第八十九条申请表填写要求见第三章第一节。
第九十条《推荐表》应由推广机构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
写:
一、“推荐机构”填写推广网点名称;
二、“客户类型”、“客户基本信息”、“推荐原
因”、“初审意见”“建议额度”为必填项,“□”处填
“√”;
三、“商户/个体”的“工作单位”填写商户所在商场名
称,并注明“商户”或“个体”;
四、“自由职业者”的“工作单位”填写自由职业,在
“推荐原因”里写明其收入来源,“职务”“职级”“单位类
型”置空。
五、“推荐原因”应根据客户与我行关系实际情况填
写,可多选。其中,“开户/放贷时间”填写实际年份;“其
他”项中应详细填写客户与我行关系类型、开始时间、涉及金
额等信息;
六、“上级机构签字”处应为二级支行的上级管理机构
签字,“推广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和“复核人员签
字”处的签字应清晰可辨。“银行签章”处应加盖二级支行上
级管理机构的公章;
七、“初审备注”填写客户基本信息、推荐理由、与我
行员工存在亲属关系等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八、“卡中心备注”由信用卡中心使用,推广机构不得
填写。
第九十一条推荐申请进件的检查和审核
一、推广人员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审核:
1.检查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
卡推荐申请办法(试行)》的要求。
2.检查申请资料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完整,检查推
荐申请客户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确为本人所有。
3.核实无误后,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标注“亲见所
有原件并确认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信息一致”,亲笔签名并记录日
期。
4.如实填写《推荐表》并签字确认。当推广人员为二
级支行支行长时,应在签字旁标注“(支行长)”字样。
5.把申请材料按照《推荐表》、申请表、身份证复印
件的顺序排列,在左上角装订后提交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二、审核人员(二级支行支行长)接到推广人员提交的
推荐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检查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推
荐申请办法(试行)》的要求。
2.检查《推荐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对审核无误的《推荐表》进行签字确认。
4.审核结束后,将推荐申请资料交与推广人员。对发现不
符合要求的进件,应要求推广人员联系申请人补充完善或重新
提交新的推荐申请资料。
三、推广人员将审核人员审核过的申请资料交给进件人
员,进件人员应在日终将当日收集到的申请进件进行清点,对
推荐申请单独包装,做好汇总记录,填写“寄送汇总清单”(格
式详见附件6),与社会散件一并上交上级机构。
四、上级机构收到推荐申请资料后,复核人员(二级支
行上级管理机构个人业务部或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应在5个工
作日内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对推荐申请客户资质进行复核。
2.审核《推荐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检查《推荐表》上相关章戳是否齐全。
4.复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推荐表》进行签字确认。
第九十二条信用卡申请表中推广人员与《推荐表》中推广
人员应为同一人。
第九十三条《推荐表》中推广人员、审核人员和复核人员
不得为同一人。当推广人员为二级支行支行长时,直接由上级
机构进行复核。
第九十四条材料邮寄。一级支行应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请
进件单独包装,认真清点申请进件数量,做好本支行辖内所有
网点的汇总记录,登记“寄送汇总清单”,与社会散件一并快递
至总行信用卡中心。原则上复核完毕的推荐申请进件必须在3
天内寄出。
第九十五条进件登记。上级机构在邮寄信用卡申请资料
后,应于当日或次日登录信用卡进件管理系统登记邮包信息。
第九十六条对需递交的补件,推广人员应按照申请进件审
核要求检查补件资料的真实性。补件资料应在推广人员收到补
件通知后20天内寄送至信用卡中心。
第七章团办申请进件规定
第九十七条团办目标客户:
一、第二章规定的优质客户。
二、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企业员工数50
人(含)以上,在我行连续代发工资时间超过2年(含)小企
业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在当地有固定房产的员工。
三、与我行有公司业务往来关系的公司客户的正式员
工。
第九十八条同一机构单批团办申请件数量不得低于5件。
第九十九条团办时,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团办项目说明表》(以
下简称《说明表》,见附件);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团办申请人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见附件)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百条申请表填写要求见第三章第一节。
第一百〇一条《说明表》应由推广机构按照如下要求进
行填写:
一、表格依本办法附件中格式,使用A4纸打印填写,不
得改变格式、大小。
二、“申报机构”填写推广网点名称;
三、表中带“*”的部分为必填内容,“□”处填“√”;
四、“与我行关系”应根据团办企业与我行关系实际情况填
写,可多选;
五、“注册资本”填写团办企业机构总部的注册资本;
六、“员工数量”填写团办企业本级机构的员工数;
七、“上级机构签字”处应为二级支行上级管理机构签字,
“推广人员签字”、“审核人员签字”和“复核人员签字”处的签字应
清晰可辨。“银行签章”处应加盖二级支行上级管理机构的公
章;
八、如团办企业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世界500强企
业或中国500强企业,无需填写“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和“年
收入”信息;
九、对企业的其他情况说明可另附材料介绍。
十、“卡中心备注”由信用卡中心使用,推广机构不得填
写。
第一百〇二条《信息表》应由团办企业按照如下要求进
行填写:
一、“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职务”、“用工性质”和
“入职时间(年/月)”为必填项;
二、“备注”中填写团办单位对该申请人需要特殊说明的情
况;
三、“单位签章”处加盖团办企业的单位公章或单位人事部
门公章。如团办企业是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则可加盖分支机
构的财务公章。如信息表超过一页,每页都应加盖团办企业公
章。
第一百〇三条团办申请应双人上门核实,并在《说明
表》推广人员处双人签名。
第一百〇四条团办申请进件的检查和审核
一、推广人员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审核:
1.检查团办企业和团办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团办推广办法(试行)》的要求。
2.检查申请资料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完整,检查申
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确为本人所有。
3.核实无误后,应在《信息表》左下角空白处签署标
注“亲见所有客户本人、亲见所有原件并确认所有复印件与原件
信息一致”,亲笔签名并记录日期。
4.如实填写《说明表》并签字确认。当推广人员为二
级支行支行长时,应在签字旁标注“(支行长)”字样。
5.把申请材料按照《说明表》、《信息表》、申请表
及其对应的身份证复印件的顺序排列,其中申请表及对应的身
份证复印件应根据《信息表》中名单顺序排放,并用打码机在
申请表右上角空白处打上相同序号。所有材料在左上角装订后
提交给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二、审核人员(二级支行支行长)接到推广人员提交的
团办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检查团办企业和团办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信用卡团办推广办法(试行)》的要求。
2.确定申请表根据《信息表》中名单顺序排放。
3.审核《说明表》和《信息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审
核无误的《说明表》进行签字确认。
4.审核结束后,将团办申请资料交与推广人员。对发现不
符合要求的进件,应要求推广人员联系申请人补充完善或重新
提交新的团办申请资料。
三、推广人员将审核人员审核过的申请资料交给进件人
员,进件人员应在日终将当日收集到的申请进件进行清点,对
团办申请单独包装,做好汇总记录,填写“寄送汇总清单”(格
式详见附件6),与社会散件一并上交上级机构。
四、上级机构收到团办申请资料后,复核人员(二级支
行上级管理机构个人业务部或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应在5个工
作日内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1.审核团办企业和团办申请人资质。
2.确定申请表根据《信息表》中名单顺序排放。
3.审核《说明表》和《信息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检查《说明表》和《信息表》上相关章戳是否齐全。
5.对审核无误的《说明表》进行签字确认。
第一百〇五条申请表中推广人员与《说明表》中推广人
员应为同一人。
第一百〇六条《说明表》中推广人员、审核人员和复核
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当推广人员为二级支行支行长时,直接由
上级机构进行复核。
第一百〇七条材料邮寄。上级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团办
申请进件单独包装,认真清点申请进件数量,做好本机构辖内
所有网点的汇总记录,登记“寄送汇总清单”,与其他进件一并
快递至总行信用卡中心。原则上复核完毕的团办申请进件必须
在3天内寄出。
第一百〇八条进件登记。上级机构在邮寄信用卡申请资
料后,应于当日或次日登录信用卡进件管理系统登记邮包信
息。
第一百〇九条对需递交的补件,推广人员应按照申请进
件审核要求检查补件资料的真实性。补件资料应在推广人员收
到补件通知后20天内寄送至信用卡中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解
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3-03-16 04:0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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